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责任的分析及建议——以淘宝网为例
淘宝网案例分析
淘宝网案例分析系别:商学系专业:信息管理班级: 信管122姓名:***学号:************目录一.基本情况: (2)二.商业模式分析: (4)1、战略目标: (4)2、目标客户群: (4)3、产品和服务: (4)4、盈利模式 (5)5、营销策略 (5)三.技术模式分析: (6)1、淘宝数据库 (6)2、淘宝前端设计 (6)3、淘宝后台架构 (6)4、淘宝存储 (7)四.经营模式分析 (7)1、免费策略 (7)2、创新策略 (8)五.管理模式分析: (8)1、经营管理 (8)2、系统管理 (8)3、网站管理: (9)六.资本模式分析: (9)七.总结: (9)一.基本情况:淘宝网()是国内领先的个人交易网上平台。
淘宝网是隶属于阿里巴巴旗下的网站,是阿里巴巴推出的一个个人交易才C2C网站.致力于成就全球最大的个人交易网站。
淘宝网的使命是“没有淘不到的宝贝,没有卖不出去的宝贝”。
淘宝网()是中国深受欢迎的网购零售平台,目前拥有近5亿的注册用户数,每天有超过6000万的固定访客,同时每天的在线商品数已经超过了8亿件,平均每分钟售出4.8万件商品。
截止2011年年底,淘宝网单日交易额峰值达到43.8亿元,创造270.8万直接且充分就业机会。
随着淘宝网规模的扩大和用户数量的增加,淘宝也从单一的C2C网络集市变成了包括C2C、团购、分销、拍卖等多种电子商务模式在内的综合性零售商圈。
目前已经成为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之一。
淘宝网致力于推动“货真价实、物美价廉、按需定制”网货的普及,帮助更多的消费者享用海量且丰富的网货,获得更高的生活品质;通过提供网络销售平台等基础性服务,帮助更多的企业开拓市场、建立品牌,实现产业升级;帮助更多胸怀梦想的人通过网络实现创业就业。
新商业文明下的淘宝网,正走在创造1000万就业岗位这下一个目标的路上。
淘宝网不仅是中国深受欢迎的网络零售平台,也是中国的消费者交流社区和全球创意商品的集中地。
网络营销策略分析以淘宝网为例进行分析
网络营销策略分析以淘宝网为例进行分析二、淘宝网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淘宝网,作为亚太地区最大的网络零售和电子商圈,由阿里巴巴集团在2003年5月创立。
自成立以来,淘宝网经历了飞速的发展,不仅注册用户数量近5亿,日活跃用户也超过6000万,商品数量更是超过8亿件,平均每分钟售出商品达到8万件。
随着规模的扩大,淘宝已经从单一的C2C模式发展为包括C2C、团购、分销、拍卖等多种电子商务模式在内的综合性零售商圈,逐步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在淘宝网的发展历程中,有几个关键的转折点值得注意。
2003年10月,淘宝网推出了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这一创新性的举措通过“担保交易模式”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信任保障,极大地促进了交易的进行。
到了2004年,淘宝网推出了“淘宝旺旺”,将即时聊天工具与网络购物相结合,使得用户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
2005年,淘宝网超越了eBay易趣,成为了亚洲最大的网络购物平台,同年成交额更是突破了80亿元,这一成绩甚至超越了沃尔玛。
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淘宝网的发展势头不减反增。
2008年,淘宝推出了B2C新平台淘宝商城(即现在的天猫),进一步丰富了其业务模式。
2009年,淘宝网已经成为了中国最大的综合卖场,全年交易额达到了惊人的2083亿元。
到2010年,淘宝网不仅发布了全新的首页,还推出了聚划算和一淘网,进一步丰富了其电商生态圈。
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和新兴电商平台的崛起,淘宝网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近年来,拼多多等新兴电商平台的快速崛起,使得淘宝网的竞争压力不断增大。
面对这样的市场环境,淘宝网也在不断地调整和优化自身的战略。
2012年,淘宝商城正式更名为天猫,标志着淘宝网对于B2C市场的进一步重视。
同年,天猫通过光棍节大促等活动,创下了13小时销售额破100亿元的惊人纪录。
即使在这样的成绩下,淘宝网的创始人马云仍然保持着清醒的头脑。
他在一篇内部文章中,对淘宝网的现状和未来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淘宝网案例分析
淘宝网案例分析一.基本情况:淘宝网()是国内领先的个人交易网上平台。
淘宝网是隶属于阿里巴巴旗下的网站,是阿里巴巴推出的一个个人交易C 2C网站.致力于成就全球最大的个人交易网站。
二.商业模式分析:(1)战略目标:淘宝网的目标是成为中国最大的网上个人物品交易市场.(2)目标客户群:淘宝网是一个C2C的个人交易网站,面向整个中国的个体群众.只要会上网,会在网上支付,都可以在淘宝网上买卖东西.可以在淘宝网上开店买东西,也可以卖东西.所以淘宝网面向的是广大消费者.(3)产品和服务:1.产品:淘宝网产品的提供者有商家,个人,有各种各样的商品.无论是商家还是个人都可以在这里提供所想出售的货物.2.诚信服务身份认证:为了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发展,淘宝网规定淘宝卖家在成为淘宝注册会员后,必须通过淘宝的身份认证方可在淘宝网交易或出售商品。
淘宝身份认证原分为个人认证和商家认证两类,为了提高个人认证的准确性和交易的安全性.支付宝:支付宝是淘宝网安全网络交易的核心保障。
交易过程中,支付宝作为诚信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充分保障货款安全及买卖双方利益。
网络警察:为了给建设安全诚信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一个坚实后盾,淘宝网于2005年起在原有工作基础上,专门成立了网络安全部。
这个部门特意聘请了原公安系统具有多年刑事侦察经验的高手负责,由富有网络技术和反网络诈骗经验的人员组成。
淘宝网设立的网络交易十分安全.一旦发现存在网络交易欺诈等不诚信的犯罪行为,立即与各地公安网监部门一起进行严厉打击,决不姑息。
(4)收入与价值来源:1.广告收入:淘宝网在它的网站内设有广告,在其上面做生意的人需要通过广告让别人来知道自己的产品,就需要网站为起做广告来宣传.2.中介收入:淘宝网作为一个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可以从成交中提取一定的费用.3.网站收入:淘宝网为供应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交易的场所,从中可以获得一些利润.4.淘宝一大部分收入是来自支付宝(5)营销策略淘宝网为个体提供了网上买东西的场所.为供应商和消费者都提供了方便.供应商可以在网站直接订好产品的价格,让消费者直接购买:同时也可以无底价起拍,让买家竞价购买.消费者同样也可以使用上述的两种方式购买东西.然后消费者消费者可以用支付宝来支付所要购买的东西.淘宝网作为一个中介,为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提供双方都承认的支付工具.三.技术模式分析:淘宝网的提供安全技术如网络警察支付宝等都值得让买卖双方放心.它为个人和个人之间开展服务的网站。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分析
互 联 网平 台提 供 商 的 民事 侵 权 责 任 分 析
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利用其 网络服务公开传播 的交易信息一般没有主动监控义务。不能仅 因电子商 务平 台经 营者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监控 , 或者客观上存在 网络卖家利用其 网络 服 务侵 害他人 知识 产权 的行为 , 就 当然认 定 电子商 务平 台经营 者知 道侵 权 行为 存在 。 [ 国外 的相
联网上不断涌现的新事物和新经营模式让追求稳定性的法律应对乏力 ,漫长的立法周期显然不能满 足这个行业对秩序的需求 , 法律的滞后与缺位成了这种经济中不可避免 的制度硬伤。㈩现今 , 我国在 规制 平 台侵权 责任是 存在 着诸 多相 互 冲突 的规 定 与做法 , 这严 重损 害 了互联 网平 台经 济 的健 康发 展 ,
违反管理与合作的注意义务并不必然承担 民事侵权责任。互联网平 台提供商必须对具体的 民事 侵权 行 为存在 过错 才应 承担 侵权 责任 。
关键 词 : 互联 网平 台提供 商 侵权 责任 注 意义务 过错
互联 网平 台是 通过 开放A P I 接 口, 向第 三方 企业 开放 人 口 、 用户 、 数据 、 计算 能 力等 资源 , 构建 起 多 方 深度协 作 、 利 益共 享 的服务 平 台 。互 联 网平 台本 质上 是一 个 “ 双边 市场 ” , 它 撮合 了第 三方 开发 者 和 消 费者 , 并 从平 台服 务 中获利 。 平 台 的存 在极 大地 缓解 了信 息不对 称 问题 , 有利 于促 进 系统性创 新 。 互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淘宝网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商 品案 , 等。这些 案件 引 发 了人们 对 网络交 易 等
平 台提 供商 法律 问题 的思考 , 法律 上 如何 给 淘 在 宝这类 新 型法 律 主 体 进 行 定 位 , 确 其 权 利 、 明 义 务 和责任 , 已成为 电子 商务 发展 中急待 解 决 的新
问题
一
套通 过计算机 程序 控制 , 由计算 机 自动 完 成 的在
HU — ig Zim n
( a colfN n n n e i , aj g2 0 9 , hn ) L w Sho o aj g U i rt N ni 10 3 C ia i v sy n
Ab t a t T e lg lp st n o e o l e t d lt r p o i es w ih r lts d r cl o t e o e ai n o ne n t sr c : h e a o i o ft ni r e paf m r vd r, h c ea e i t t h p r t fl tr e i h n a o e y o b sn s. h sb c me a n w p o lm o b ov d p o t u n h e eo me to — o u i e s a e o e rb e t e s le r mpl d n gt e d v l p n fe c mmec .W e c np o e — y re a rp l e c mme c owad efcie y atra ay i g t e n t r n tt s o re fr r f t l f n lzn h au e a d s u e v e a
nig islg lrs on i ii n t e a e p sblt y.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_苏添
国外相关经验, 实际上是美国 通信正当行为法 (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 第 230 节关于平台提供 商版权侵权责任的规定。遗憾的是 , 该法因争议颇多已于 1997 年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无效。 交易平 台与一般的平台不同 , 其发布信息的商业成分也较多, 不仅仅可能引起版权侵权 , 因此对交易平台经 营者侵权责任的认定适用更为严格的特殊规定。 上述四种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做出了分析。 卖方或合营者 以此获取利益, 也就应当对用户对其的信任承担责任。 柜台出租方 说直接关
1 卖方 或 合营方 这一观点将平台提供商作为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其基本理由是 , 消费者是在网络交 易平台上完成交易的 , 平台的所有者应被认为是销售者或至少是与直接卖方共同经营。 这种观点可以 说是将网络购物与现实购物相等同。但是从平台使用者与平台提供商签订的协议来看, 平台提供商是 独立于交易关系的服务提供者。买卖合同只存在于实际的买卖双方之间, 因此平台提供商不是销售者。 同时由于平台提供商只是提供服务, 无论从服务协议还是从实际运作来看, 他与卖方并不存在任何约 定的或事实上的合营关系 , 因此也不是卖方的合营者。但是这一观点也反映了在网上购物时明确交易 主体的重要性, 平台提供商应当设法收集用户的真实信息 , 并及时准确地加以披露。 2 柜台出租方 这一观点认为平台提供商通常与销售者签订网络空间 ( 即所谓的 商品登陆费等相关费用, 即所谓的 收取费用。而现实中的 柜台租赁 空间使用费 或 柜台 ) 租赁合同, 并向其收取
一、引
言
网络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 , 一般可分为三类 : 企业之间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从事货物贸易或服务 贸易 ( Business to Business, 简称 BtoB) ; 企业通过自己建立的或服务商提供的网络平台向消费者销售货 物或提供服务 ( Business to Consumer, 简称 BtoC) 以及个人通过第三方搭建的网络平台进行货物和服务 的交换 ( Consumer to Consumer, 简称 CtoC) 。其中, BtoC 和 CtoC, 特别是 CtoC 交易模式中网络交易平台 起着核心作用。销售者需要在虚拟空间中展示其商品或服务, 以便最大程度地吸引购买者; 同时消费 者也希望通过最快捷、直观的方式在网络上了解到尽可能多的商品、服务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恰好在 其中起到了联系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桥梁作用。 所谓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促成网上交易而建立的一套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 , 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的 在线交易系统, 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提供的相应功能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目前一些大型 IT 企业 , 如 IBM 、索尼、联想等都建立了自己的 BtoC 交易平台。同时也有许多服务商专门从事网络交易 平台建设, 为没有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服务 , 国外最为著名的是 ebay, 国内较为 成功的有易趣和雅宝等。这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 以下简称平台提供商 ) 本身并不参与商品或服务 的实际交易 , 只是按照其与买卖双方的协议向他们提供服务。第三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模式优势明 显。对于希望从事 BtoC 的企业, 特别是中小企业来说 , 自己建立一套网络交易系统, 代价昂贵。使用 服务商提供的交易平台仅需支付服务费用 , 成本较低。对于消费者而言,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交换 二手货品 , 求购急需的特殊商品, 更可以享受足不出户的购物体验。 然而, 第三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模式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如发生问题时找不到真正的买方或 卖方, 交易平台上存在不真实的信息, 实际收到的货物与平台描述的不相符 , 或者遭遇欺诈等。对此 , 一些专家、学者和消费者认为此时应当由平台提供商承担责任。但是, 平台提供商承担的民事责任的 范围有多大都还存在着争论。本文拟从平台提供商与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入手 , 通过对平台提供商法 律地位的主要观点分析, 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性质、范围和方式。
网络购物运费险法律剖析——以C2C交易平台淘宝网为例
的证 据 已很 明确 :这 7 7 7 万元 的损 失是 犯罪分 子 盗用客 户身 份证 、银 行审 核失察 造成 的 ,即系他人 所
为, 排 除 了账户 户主 自 己所为 的可 能性 ,因此 法 院应该 先进行 民事 审判 ,使受 害者 的损失 及 时得 到银 行 的赔偿 ,后 进行 刑事 的侦查 、审判 ,由刑 事 审判来 补偿银 行 的损失 。笔者认 为其它 类似 案件 ,即现 有证 据 已明确 排 除了 网银账户 户 主 自己所 为的 可能性 ,就应该 照 此办理 ,先进 行 民事审 判 ,使 受害者
在 风 险控 制上 的复杂 性 源自 保 险公司 采取 与 网购平 台深度 合作 的方 式不 失为节 约成 本实 现风 险控制 的一
条 捷 径 。②
根据最新的淘宝规则, 仅在其第 l 4 条中规定 了退货运费 险, 指保险公司为投保该险种的淘宝会员
支 付 单次退 货运 费 。但 是详观 淘宝 网站 中淘 宝保 险项 下的 内容 , 能够 看 出淘宝 网现在 支持 的关于 运费 险的 险种包 括退 货运 费 险和货 到付 款拒 签运 费 险两种 , 其实 货 到付款 拒签运 费 险也属 于退货 运费 险 中 的一种 ,但 是 由于 货 到付款 拒签 运费 险 属于仅 适用 于卖 家投保 的 险种 ,不具有 通用 的代表 性 , 在 这里
对 网络购物运费险 的解释
为解 决退 货 过程 中买 卖双 方就 运 费支 出产 生 的 纠纷 ,减 少卖 家 的售 后成 本 ,提 高买 家 的售 后体
验 ,淘宝网推 出网络购物运费 险业务的服务 。 ① 其实,退货运费险的产生源于网络购物 C 2 C平台由于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淘宝网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淘宝网商标侵权案引发
的思考
首先,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承担。
作为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平台运营商在此类案件中通常被诉为连带责任方。
因为平台商可掌握
交易活动的信息,对于侵权行为应有所察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防范。
然而,平台商亦不具备实际经营商品和服务的能力,不能对所有交易进行
事前审查。
因此,如何界定平台商的责任边界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法律规定来引导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承担。
《电子商务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经营者实施的侵权行为
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可能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当加强对信息发布者
的管理。
此外,《刑法》和《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然而,法律
规定依然模糊,平台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
产权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应当进一步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
责任承担。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平台商应当加强对于交易信息的审核和监管。
平
台商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少侵权行为。
此外,平台商还应当加强与商标权利人的合作,共同
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一、本文概述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平台已成为消费者日常购物的重要渠道。
然而,网络交易环境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风险增加。
当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遭受损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往往成为责任追究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以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角色定位进行界定,明确其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范围。
接着,从合同法、侵权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法律维度出发,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
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和立法实践,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赔偿责任进行实证分析。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和改进措施,以促进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障。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连接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桥梁,其法律地位与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中逐渐得到明确。
从法律地位来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仅是技术服务的提供者,更是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和监管者。
他们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了一个虚拟的交易空间,同时也承担着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职责。
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法律上应被视为一个具有特定职责和义务的市场主体。
从责任角度来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进行核实,对其发布的商品信息和服务信息进行检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二是对于消费者损害的赔偿责任,即当消费者因在平台上进行交易而受到损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主要源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交易安全的保障义务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律 经 济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 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崔 伟 翠
2 1 2 0 1 3 江 苏 大学 文 法 学 院 江苏 镇 江
摘
要 :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提供 网络 平台服 务,成为网络 交易的形
网络交 易双 方发生 纠纷 时 ,提 供商 不能证 明已对 商家 的主体 资格进
式之一。然而近年来,网络平台交易引发的纠纷也层 出不穷 ,我国法律 行形式 上 的审查义 务或 不能提 供 商家 的有关 身份 资料 ,则应 对买 家
关于网络 交易平台提供 商的法律 制度还不健全,本文通过对网络交易平 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交易平台信息的监管义务。提 台提供 商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提 出一些相应 的建议。 供 商对 交 易平 台 内 的信 息 内容 负 有合 理 的 事后 监 督 义务 ,这 是 因 关键调 :电子商务;网络 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 为 :第 一 ,基 于提 供 商 与 商 家服 务 关 系的 合作 性 ,两 者之 间 具 有 共 同的商誉 和利益 ,提 供 商有维护 网站信 息 内容健 康 、合法 、真 实 随着 网络技 术的发 展 ,如 今 ,网络 购物 已经成 为人们 生活 的一 的义务 ;第 二 ,提 供商 对 消费者 负有有 限 的谨慎 义务 的。如 淘宝 商 种方式 。我 国 的网络购 物市场 步入 了快速 增长 期。 网络购 物增长 的 城 中 《 商 品如实描 述规 则 》中就有 相 关规定 。第 三 ,保 密义 务。 非 同 时 ,网络 交易 引发 的纠纷也 层 出不 穷。这些 案件 引起 了人们 对于 经用户 同意 ,网络交 易平 台提供 商不 得 以营 利 为 目的 向任何 第三 方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 的法律 责任 问题 的关注 ,而现行 法律 却没 有 明 披露、转让 、使用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 确 的规 定 。 私或 商业秘 密 的数据 。第 四 ,资料 存储 管理 义务 。网络 交 易平 台提 嘲络交 易平 台提供商 法律主 体定位 供商应尽谨慎义务保存在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交易的相关信息、记 《 网络交易平 台服务规范 》第二条中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提 录资料 ,确保资料 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使其 日后可以调取查用。第 供商指 从事 网络 交易平 台运 营和 为网络 交易 主体 提供 交易 服务 的法 五 ,信 用管 理义务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可 为交 易 当事 人提 供科 学 人 。从 定 义我 们 可 以看 出 ,网络 交 易平 台提 供 商 本 身并 不 参 与商 合理 的信用 评估 系统 ,与信 用服务 机 构合作 建立信 用评 价体 系 、信 品或服 务 的 实际 交 易 ,只 是利 用 网络 这 一 平 台 为贸 易双 方提 供 服 用披露 制度 以警 示交易 风险 。 务 。 目前 ,对 于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 主要有 以下几 种观点 :第 一 , 兰 、罔络交 易平 台提供 商民● 法律 量任分 析 卖 方或合 营方说 。这种 观 点将 网络 购物 与现 实购物 相等 同。 第二 , 平 台提供 商对使 用其 提供 的交 易平 台过程 中发生 的 问题应 当承 柜 台出租 方说 。这一观 点认 为平 台提供 商通 常与销 售者签 订 网络空 担什 么样 的 民事 责任 是受服 务 关系和 交易 关系之 间 的联 系 和网络 环 间( 即所 谓 的 “ 柜 台” ) 租 赁合 同 ,并向其 收取 商品登 陆费 等相 关 境 的特殊 性两 方面 的影响 的。 第一 ,真实 身份确 定责 任。 通过 网络 费 用 ,即所 谓 的 “ 空 间使 用费 ”或 “ 柜 台使 用费 ”。第 三 ,居问人 平 台进行 交易 ,容 易隐藏 当事人 的真 实身份 ,从 而对 交易 安全带 来 说 。这 一观点 认为 ,网络 交易平 台提 供商 的行 为类似于 传统 的居 间 影 响。如 果平 台提供 商没 有或者 疏于 进行 用户 的身份 认证 给他人 造 行 为。第 四 ,新型 中介 服 务提供 商说 。此观 点认 为 ,网络 交 易平 台 成 损失 的 ,就 应 当承担相 应的 责任 。第二 ,用 户隐私保 护 责任 。平 提 供者 不 同于网络 内容 提供 商 ( I CP】,它的 运营模 式是 提供 网络 台提 供 商不仅 要防 止他人 利用 非法手 段盗 取 ,同时也 不能 利用 自己 交 易 平 台 ,卖 家在 网 上发 布 商 品信 息 ,买家通 过 浏 览 网站 平 台信 拥 有的 用户信 息谋取 不正 当的 利益 。第三 ,平 台提供 商对 发布于 平 息 ,直 接与 卖 家联 系 交易 事 项 ,应 属 于 网络 中介 服 务提 供 商 的 一 台上的信 息 的真实 性进行 审查 的责任 。第 四 ,平 台提 供商 的证 据控 种 ,但不属于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类中介服务提 制 责任 。平 台供应 商应该 对交 易 中的要约 、承 诺等 关键性 证据 直接 供 商 ,而是一 种新 型的 中介服务 提供 商。 目前 ,这一观 点得 到普遍 进 行控 制。第 五 ,交易平 台安全 保证 责任 ,这是 网络 交易 平 台运行 认 可 ,也为 司法 判例 一致 的适 用。 上述 四种观点 分别 从不 同的 角度 的前提 和基础 。 由于从技 术上 及客 观上 却无法 保证 网络交 易过 程 中 对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做出了分析。 各 种信 息 、数 据 的准确 性不发 生变化 ,交 易安全 和 用户 的个人 信息 二、 罔络交 易平 台提供 商 的民事义 务分 析 安全不 受到威 胁 。 因此 ,网络 交易 平台提 供商 可 以在履行 了法 律 和 网络 交 易平 台提供 商 的 民事 义 务 是通 过 其 参与 买 卖 双 方 的交 服 务协 议所规 定 的合理注 意 义务和提 醒告 知义 务的 前提 下免于 承担 易活动 ,并 在与 交易双 方订 立网络使 用协 议 的过程 中产生 的民事 义 责任 。 务。 参考文 献 : ( 一) 约定义 务 [ 1 】 汪 涌 , 史 学清 . 网络侵 权 案 例研 究[ M] . 中 国 民主 法制 出版 社 , 0 0 9 : 7 2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与 用户 之间 ,在用户 进行 网上注 册时就 形 2 成 了一种服 务协议 。这 种服务 协议 有 网络 交易 平台服 务商 拟定 ,而 f 2 ] 曹恒 民 ,党文 强. 论 平 台式 B 2 C中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 的 法律 用户 只有在 同意 了该协 议 的内容之 后 ,才能正 式注 册 ,成 为该 网络 义务 Ⅱ ] . 中 国商界 ,2 0 1 0( 0 6 ): 1 4 5 的合 法用户 。针对 网络 交易 平 台提 供商 而言 ,约定义 务主 要包 括 以 【 3 ] 韩 洪 今 ,陈蕾伊 . 论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 的 民事法律 责任 卟 天 津
消费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研究
消费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交易平台成为了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网络交易平台上的消费纠纷也随之而来。
在这些消费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备受关注。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中介平台,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其作为销售方的义务。
这意味着他们应当确保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合法性,并对其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了质量差或虚假的商品和服务,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还应当承担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责任。
在进行交易时,消费者需要提供一定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等。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其信息保护责任,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被滥用,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还应当承担对交易纠纷的处理责任。
当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发生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协调、调解双方,为他们提供公正、公平的解决方案。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能妥善处理纠纷,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维护,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可能无法控制商家的行为,因此不能对商家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也不能对消费者个人的使用不当或错误行为负责。
综上所述,消费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他们应当履行商品和服务销售方的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妥善处理交易纠纷。
然而,他们的责任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不能对商家的违法行为和消费者个人的错误行为负责。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监管和监督。
网上交易的声誉机制与道德风险规避——以淘宝网交易为例
个 信 用 积分 。信 用 积 分 越 多 的 卖 家 , 更 快 地 达 到 “ 钻 会 星
和 皇 冠 ” 这 种 “ 钻 和 皇 冠 ” 铺 就 相 当 于 传 统 市 场 上 存 , 星 店 在 的 质 量 免检 产 品 , 代表 的 是 一 种 “ 置 信 ” 承 诺 和优 它 可 的 质信号。 由 于 高信 誉 店 铺 中 的 商 品 在 被 搜 索 时 处 于 靠 前 的位 置 , 种 制度 就 为 “ 信 誉 ” 供 了产 阔 的 市 场 。 许 多 卖 家 这 刷 提
息反 馈制度 、 实名 认 证 制 度 、 家 商 盟 制 度 和 第 三 方 支 付 制 度 。 分 析 其 声 誉 机 制 的 漏 洞 , 及 由 卖 以 于 制 度 漏 洞 存 在 的 道 德 风 险 , 出 更 为 合 理 的 完善 措 施 : 信 用 评 级 制 度 中 , 持 “ 期 累 积 的 信 提 在 保 长
在 开 始 开 店 时 由于 信 誉 度 很 低 , 意 不 好 , 可 能 选 择 “ 生 就 刷 信 誉 ” 种 不 诚 信 的 行 为 。有 人 也 许 会 质 疑 , 这 当卖 家 的 信 誉 度 被 掺 了水 分 时 , 誉 的 功 能 岂 不 是 打 了折 扣 ? 其 实 不 尽 信 然 。 第 一 , 易 不 是一 次性 的 , 以 几乎 每个 卖 家 都 能 意识 交 所 到重复博弈中声誉 的重要性 ,刷信 誉 ” 是 一种手 段 , “ 只 更
中 图分 类 号 : 6 9 D 6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30 2 1 )4— 18— 2 10 6 2 ( 0 0 0 0 1 0
度 , 誉越高 , 声 就越 有 可 能 得 到 买 家 的信 任 。声 誉 可 以减 少 信 息 不 对 称 , 免 了 网上 交 易 市 场 的 失 灵 。 良好 的 市 场 声 避
案例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电子商务纠纷中的法律定位(一)淘宝网做裁决者上海的龚先生在淘宝网上看中了一款超薄型手机,他一口价拍下,并与身处异地的卖家姜某约定运输方式为平邮,手机价加邮费共1585元。
当日,龚先生即按要求,将全部货款汇至淘宝网的支付宝处。
3天后,手机出乎意料地通过快递送达,龚先生拿到包装盒时发现纸盒有明显拆卸迹象,打开时竟发现手机和电池板全无,剩下的只是些其他配件和说明书等物。
龚先生当即拒绝在快递签收单上签字确认。
他向淘宝网方面申请退款,在数日未见结果之后,又向网站的客户服务中心投诉。
但是投诉了近3个月,始终没有结果,据淘宝网的说法,是卖家不同意退款,淘宝网便拒绝将货款退还给龚先生。
按照淘宝网站中《争议处理规则》规定所称,自买卖双方争议发生之日起30天内,支付宝未收到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或公安机关、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若交易双方中的一方申请支付宝对争议货款进行处理,支付宝可在7天内自行判断将争议货款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
龚先生认为,淘宝久调未果,其钱款一直被扣,这会耽误买卖双方提起诉讼的时间。
所以龚先生表示他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易趣网成被告另有一个相应成趣的案例是发生在2000年,当事人是另一大网络交易平台易趣网。
2000年9月,上海一女士在易趣网上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订购了声称是日本KOSE品牌并使用KOSE公司商标的化妆品。
但交货后该女士发现化妆品系假冒产品,于是把易趣网告上了法庭,要求退回所购产品,由易趣网站一倍的价款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由于该案各方对易趣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存在极大争议,直至2002年11月5日法院才最终结案。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本平台交易活动具有一定的注意和监控义务,对网络交易商品信息应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否则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思考题:1.电子商务经营者含义2.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哪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负哪些责任?3. 淘宝网和易趣网分别属于其中的哪一种?该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对其用户是否有裁决权?该企业制定的“规章规则”是否有法律效力?(说明原因)相关案例请参考:1.拨号上网用户诉大连电信局案(教材199页)2. SEGA诉MPHIA案——间接侵权案(教材45页)案例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基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电子商务其他交易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多元化,它的法律定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不太清晰。
以淘宝网为例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义务_百度.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2008年11月,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发现淘宝网卖家杨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通过淘宝网销售盗版《盗墓笔记4》图书,其行为侵犯了该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而淘宝网作为提供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且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图书的信息未尽到及时删除的义务,为非法销售盗版图书提供了渠道和便利,已经构成共同侵权。
于是提起诉讼。
淘宝网公司辩称: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淘宝网不应承担因网店经营或商品发布、销售而引发的侵权责任。
且淘宝网在收到投诉函之后,及时删除了被投诉的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供了会员的注册资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不构成专有出版权的侵犯。
笔者欲就该案件争议的焦点及引发的关于网购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论述如下。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依其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发生在互联网中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 ,简称B2B 、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 ,简称B2C 、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 ,简称C2C 、政府和企业之间(Government to Business ,简称G2B 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商品和服务交易。
消费者经常使用的当当网、卓越亚马逊网等都是B2C 购物网站。
上述案件中的淘宝网则属于为消费者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买卖提供交易平台的C2C 购物网站,在中国的同类型网站还有拍拍网、TOM 易趣网等等。
但是淘宝网作为亚洲最大的网络零售商圈,其用户所占的市场份额达76.5%,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与当当网等B2C 购物网站相比,淘宝网此类C2C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中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提供平台服务,不是信息的直接提供者淘宝网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BBS ,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电子商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研分析——以淘宝网为例
2016年26期总第833期象的偿还能力进行分析。
在实际的操作中,对中小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的数据指标主要包括:企业速动比率、企业的现金流动以及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等。
这些数据的形成与企业的一般生产经营活动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就可以降低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的财务风险。
4.发展状况在中小型企业的信用评价数据中,企业的发展能力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企业在寻找交易合作伙伴时,不仅仅是考虑其偿债能力、盈利能力以及经营能力,更要考虑对方企业的发展能力指标的信用等级。
只有在发展能力上有大空间的中小型企业,在共赢互惠的条件下,才能在给合作对象带来可观收益。
三、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注意事项1.评估元素清晰化企业进行企业信用评价的决定性要素是基础要素,企业的信用水平体现在四个方面,包括环境、基础、动力、表现。
环境要素是对于电子交易平台的外在条件以及行业市场前景进行分析,由于外在环境对于企业的经济状况影响较深,所以必须清晰环境元素信息。
不同的评估元素数据所表现的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时,需要清晰评估元素。
2.精细化评估指标企业的信用指标是评价企业综合能力的标尺,因此,在评价过程中不能够采取主观的意识进行判定,要通过客观的计算,进行数据分析,得到全面化的指标。
在计算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已有步骤计算,例如在企业营业能力的决算中,营业收入、汇款进度等因素在计算中所占权重比例不同,因此不能简单的采取平均数分析法计算,要通过加权平均方法分析企业的信用指数。
3.评估方法全面化目前进行信用评估常用的方法包括人工智能、多元统以及计期权理论,其中多元统计包括判别分析、回归分析、Probit 模型;智能分析法主要采取神经网络方法等。
在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中小型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取评估方式。
四、结束语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不仅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无限机遇,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中小型企业在发展中降低了交易成本,但也容易发生多元化的信用危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淘宝网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五、结尾
总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在电子商 务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必须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管理和创新,才 能更好地保障用户和卖家的权益。未来,随着电子商务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 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的网络交易将更加规范、安全、可靠。
基本内容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认定:一起网上交易引发的商标侵权案评析
其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共同打造安全、有 序的网络交易环境。例如,平台可以积极配合政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共同打击 网络售假行为。同时,平台还可以借助政府部门的力量,邀请权威机构和专家对 卖家进行定期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卖家的法律意识。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还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手段,提高对涉嫌侵权商品 的识别能力。例如,平台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开发智能识别 系统,自动识别并拦截涉嫌侵权商品。这将大大提高平台的监管效率,减少商标 侵权事件的发生。
基本内容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平台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 部分。然而,对于这些平台的法律定位问题,却一直存在着争议和困惑。在本次 演示中,我们将探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 定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现状与挑战
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京东等,为用户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交易平台, 同时也吸引了大量商家的入驻。然而,随着平台的规模不断扩大,也出现了一些 问题和挑战。比如,对于平台上的商品质量、交易纠纷的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 等问题,平台方往往存在着管理和监管的困难。
四、对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的启示
易趣网纠纷案对于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首先,网 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确 保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其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建立健全的信用评 价机制和争议调解机制,为买家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 商还应加强对卖家的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卖家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水平,从根本 上减少交易纠纷的发生。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问题论文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探究摘要网络科技的发展和大众网络运用的普及,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和廉价的优势,但传统交易中产生的风险和隐患并没有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减少或消灭。
本文将从网络交易平台的性质入手,以淘宝网为例,结合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趋势及法律定位,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剖析。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淘宝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一、网络交易平台及淘宝概述据cnnic2011年《第29 次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中国的网民人数在2010 年已经达到5.13亿,在世界第一的位置上继续拉大差距。
艾瑞咨询最近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7735.6亿元,较2010年增长67.8%。
2010年淘宝网注册用户达到3.7亿,在线商品数达到8亿。
同时,以淘宝商城为代表的b2c(1)业务交易额在2010年翻了4倍,未来几年也仍将保持这一增长速度。
淘宝网占据了我国网络交易70%的市场份额。
二、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的法律性质在我们对其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时.必须对其法律性质进行探讨,这是解决法律责任的一个基点问题。
网络交易服务平台从诞生之初起,学界便对其法律责任众说纷纭。
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1)买卖双方中的“卖方”或“合营方”;(2)柜台出租方;(3)“居间人”的观点。
这三种观点是学界的主要观点。
除此之外,还有合伙关系说,技术服务说等。
但这些学说都是从某一角度来界定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都失之偏颇。
1、“卖方”或“合营方”这一观点将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其基本理由是,消费者是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完成交易的,交易平台的所有者应被认为是销售者或至少是与直接卖方共同经营的。
2、“居间人”这一观点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向销售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关系,为潜在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其行为符合居问行为的定义和特点。
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研究
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平台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传统的在线购物平台,还是最新的共享经济平台,网络交易平台为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买卖提供了便利的渠道。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和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属于经营者,承担着特定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一个中间人,连接了买家和卖家,提供交易的便利性,但也同时应该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网络交易平台而言,最重要的法律责任之一是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网络交易平台有责任确保卖家的身份和商品的真实性。
这意味着平台应对卖家的身份和资质进行核实,以及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进行审核。
如果平台未能履行这些责任,导致买家受到损失,那么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网络交易平台也应对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平台应确保交易双方能够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并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机制。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消费者能够做出知情的决策,并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
若平台未能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导致消费者误判,平台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还应对交易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机制。
在发生争议时,平台应提供有效的投诉渠道,并积极协助消费者和卖家解决问题。
这包括提供交易记录、协助媒体和仲裁机构的调查等。
网络交易平台应该积极履行这些义务,并尽力确保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无条件的绝对责任。
平台在履行其义务时应合理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并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防范。
如果平台已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但依然无法完全避免纠纷的发生,那么平台的责任将相应减轻。
四、总结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而且繁琐的问题,在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内,相关法律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尽管如此,我们已经初步了解了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的一些基本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权益保护法 》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的附条件不真 正连带责任中 ,并没有将 网络交 易平 台提供商 的合 理 审 查 义 务 和监 管交 易过 程 义务 规 定 为法 定 义 务 ,
取而代之的是告知义务 ,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 义务 向消费者告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 、 地址和有效 的联系方式 。由于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
供商要求赔偿 。 2 _ 网络 交 易平 台提 供 商 违反 约 定 义务 下 的违 约 责任 网络交 易平 台提 供商除 了法定 的告知 义务之 外 ,如果和消费者达成 了特殊约定 ,即作出了更有 利于消费者 的承诺 的,例如先行赔付 、七天无理 由 退货等 ,则应 当履行承诺 ,不能履行承诺的 ,将承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民事责任的分析
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 四十四条规定 : “ 消 费者通过 网络交易平 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 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 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不 能提供销售 者或者
服务者的真实名称 、地址和有效联 系方式的 ,消费 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者作 出更 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 ,应 当
担违反约定义务下 的违约责任 ,消费者可以向网络 交易平台提供商要求赔偿 。 3 . 网络 交 易平 台提 供 商违 反 法 定 义务 下 的侵 权 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第 2款中规 定 :“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 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 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未采取必
觉 自己被骗 ,赶紧联 系淘宝网的客服 。客服表示 , 龚女 士这种情况应该是被骗 了。而当龚女士要求淘 宝网赔偿损失时 ,客服则 回应称 ,根据法律规定 , 淘宝 网可 以提供该商家 的联系方式及地址 ,但并不 负有赔偿责任 。龚女 士无奈之下 ,只好拨通 了该商 家的电话 ,可该电话却始终无人接 听。龚女 士只好 纸诉状将淘宝 网告上了法院。
中图分类号 :DF 5 1 文献标识码 : A
一
、
案例简述
2 0 1 6年 1 月 7日,南京的龚女士在淘宝网某网
店以3 8 5 8元 的价 格购 买 了一 件羊 毛 大衣 ,然 而在 龚
女士付款后 ,卖家却一直未发货 ,更让龚女士没想 到的是 ,几天后 ,该店铺 网页上所有商品全部下架 , 店铺客服也不再 回复龚女士的消息 。此时龚女士感
要措施的 ,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
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 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明知或 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 台侵害消费者合
法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 的 , 依 法与该销售者或者
任。 ”该条款 即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 明知或 应知的情况下负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这里的必
武 昌理工学 院学报
2 0 1 6年第 4期
第1 1 卷第 4期 总第 3 9期
网络交易 平 台提供 商 民事责任 的分析及建议
— —
以淘宝 网为例
刘伟 河
( 武 昌理X - 学院,湖北 武汉 4 2 0 2 2 3)
摘 要 :确 定网络 交 易平 台 提 供商 的民事责任 ,对规 范和促进 网络 交易活动 、保 护消费者合 法权 益有着重要意 义。文章 以淘宝网为例 ,从具体案例入 手 ,分析 了 《 消 费者权益保护 法 》中 规 定的 网络交 易平 台提供 商民事责4 s - :  ̄ 内容 ,并针对该 民事责任 中存 在的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担 责门槛过 高的问题提 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商;电子商务;民事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有统一 的定义。中国人 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将这种
特殊 的责任形式定义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附条 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本文亦采杨立新教授的观点 , 将之称为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即网络交易平 台 提供商只有在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四十 四条第 款所附的条件成就之时 ,才承担向消费者赔偿的
要措施指 的是能够减少或避免消费者遭受损失的手 段 ,例如强制暂停交易 、冻结卖家账号等 。而 网络
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从该条 中可 以看出,网络交
收稿 日期 :2 0 1 6 —1 0—2 8
作者简 介 : 刘 伟河 ( 1 9 9 4 一 ) , 男 ,湖北 阳新人 ,武 昌理工学 院文法 与外语 学院法学 1 3 0 1 班学生 。
一
在卖家注册时均会要求卖家提供相应资料 ,并进行 审查。这就使得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向消费者提供
销售者或者服务者 的真实名称 、地址 和有效联系方 式是非 常容易履行 的。笔者认为这种低 门槛 的告知 义务 ,与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 自身强大的经济地位 并不对等 ,而将合理审查义务和监管交易过程义务 排除在法定义务之外 ,无疑使得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 商担责的范围大大缩小 。 2 . 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下消费者 维权成本过
1 1 2
第1 1 卷
刘伟河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 商民事责任的分析及建议
交易平台提供商需要履行该义务 的前提是明知或应
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 了消费者合法 权益。只有在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明知或应知却不 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 ,消费者才可以向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商要求赔偿 。 在上述第一和第二种情况下 ,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商承担 民事责任 的形式 比较特殊 ,目前学界并没
一
易平台提供商承担 民事责任存在三种情形 : 1 .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违反 法定义务下的法定 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第 1款中规 定了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 的法定告知义务 ,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 当向消 费者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 的真实名称 、地址和有 效联 系方式 。如果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能向消费 者履行告知义务 ,则消费者有权 向网络交易平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