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的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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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就业失业登记

工作职责:

了解辖区内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其就业失业状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工作方法:

为劳动年龄范围内的辖区居民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了解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掌握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信息,做好记录,为提供包括:技能培训、推荐安置等就业援助后续跟踪服务做好准备;登记就业人员的就业信息。并为上述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宣传优惠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下列对象: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根据具体情况享受各类相关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1)享受对象: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减免标准: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单位吸纳税收政策

(1)减免对象: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减免标准:在前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收费政策

1、扶持对象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享受三年免缴档案保管服务费。

(2)离校后未就业的武汉市生源毕业生,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免缴两年档案保管服务费。

2、减免标准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免缴360元。

(2)离校后未就业的武汉市生源毕业生,免缴240元。

二、职业培训介绍

工作职责:

为辖区创业人员、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各类人群提供相关培训,提高能力,促进就业;为辖区内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推荐安置就业。

工作方法:

1、技能培训

根据区人力资源局安排,组织社区居民、农民工和企业员工按时参加各类培训;在社区内就近组织居民开展短期培训,做到培训工作的“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有机结合。

2、职业介绍

(1)将失业人员求职信息传给区人力资源市场,由区人力资源市场推荐岗位。

(2)社区及时根据现有的岗位信息,有针对性的提供

给失业人员,供其选择。

(3)公益性岗位安排。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

三、就业援助政策

(一)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个人贷款

(1)扶持对象: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一般七万,妇女八万,大学生十万。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3)贴息: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2年)均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4)流程:a.银行查询个人信用记录;b.申请人到社区申请填写表格,提供以下资料:个人贷款书面申请、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反担保相应的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c.社区受理初审后,申请人携带资料到街道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所审核;d.街道审核通过后,申

请人携带资料到区人力资源局审核;e.担保机构受理并调查评估;f.经办银行审核之后办理放款手续。

2、企业贷款

吸纳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400万元;达不到比例的,可按实际吸纳人员每人7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万元。在400万元额度以内,根据实际贷款额度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二)社会保险补贴

目前社区办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灵活就业是指从事个体经营或为用工单位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的务工人员,如搬家公司搬运工,企业季节性工人等。

(1)申报对象: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再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

(2)申报资料: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经营者提供工商营业执

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被聘用人员提供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及工资支付凭证、武汉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凭证,原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的灵活就业人员,还需要提供省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申报核定单”。上述资料每季度末提交社区审核。

(3)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流动人员个人缴费最低档的60%给予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4)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劳动保障监察

工作职责: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工作方法:

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障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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