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防火安全规章[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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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

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

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标题: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引言概述: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它涵盖了建筑物的设计、材料选择、设备安装、人员培训等方面,旨在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

正文内容:1. 建筑物设计与布局1.1 合理规划建筑布局:建筑物的合理规划布局是防火的基础。

要合理划分防火分区,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减少火势蔓延的可能。

1.2 选择防火材料:在建筑物的设计和装修中,应选择符合防火要求的材料,如防火墙、防火门、阻燃材料等,以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

2. 防火设备与设施2.1 安装火灾报警系统:火灾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火灾,提醒人们采取逃生措施,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2.2 配备灭火器材:建筑物内应配备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箱等,以便在火灾初期进行扑救,控制火势发展。

2.3 安装自动喷水系统:自动喷水系统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启动,迅速灭火,有效控制火势蔓延。

3. 人员培训与演练3.1 培训消防知识:建筑物内的员工和住户应接受消防知识培训,了解火灾的危害和应对措施,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3.2 组织火灾演练:定期组织火灾演练,让人们熟悉疏散路线和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提高火灾应对能力。

4. 日常维护与检查4.1 定期巡检设备:定期对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等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4.2 清理易燃物品:定期清理建筑物内的易燃物品,保持环境整洁,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5. 管理与监督5.1 建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安全防火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各项防火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2 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建筑物防火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整改。

总结: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防火设备的安装、人员培训与演练、日常维护与检查以及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措施,可以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珠港澳火灾应急预案

珠港澳火灾应急预案

珠港澳火灾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港澳大湾区火灾防控工作,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珠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火灾防控工作和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珠港澳大湾区火灾应急预案是珠港澳大湾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火灾防治条例》《澳门特别行政区灾害防范与救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重要规定,是珠港澳大湾区火灾应急处置的具体指导文件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火灾防控第四条珠港澳大湾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制定并落实火灾防控责任制,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加强火灾防控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开展火灾防控知识培训,做好防火巡查和防范措施。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建立火灾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预警信息,协调各方力量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第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火灾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和预案,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三章火灾应急处置第七条一旦发生火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处置。

第八条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要迅速展开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撤离,控制火势蔓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火灾扩散。

第九条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预案规定的分工,密切配合,实施救援和处置工作,确保火灾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应急救援力量要根据火场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方案,以最快的速度化解火灾危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章火灾处置后续工作第十一条火灾处置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火灾原因和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要积极开展火灾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火灾防控的重视和火灾应急处置的意识,增强群众自我防护和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要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工作,组织对受灾群众的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帮助他们尽快恢复生活和工作。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全体人员和本单位所属的所有设施、场所和建筑物,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仓库、工厂等。

第三条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防火工作,制定相应的防火工作计划,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防火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

第四条本单位的防火工作要符合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最高目标。

2. 预防为主:强化火灾预防措施,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3. 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控制火灾的危险因素,采取技术、管理和教育手段综合治理。

4. 迅速反应: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火灾得到及时控制。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防火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

并确保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和器材。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演练,提高人员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加强与消防监督机构的合作,定期接受相关的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章建筑物防火安全管理第八条本单位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的建筑防火规定,确保建筑物的防火性能满足要求。

第九条建筑物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购买和安装,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第十条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和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和堵塞。

第十一条建筑物内部应当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防火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摆放和标识。

第十二条居民楼、宿舍楼等人员密集的建筑物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与消防监控中心联动。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测试。

第三章日常防火管理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防火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日常工作中,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得在办公室等密闭空间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独立房间、仓库等单独使用的场所,必须安装烟雾报警器,并定期检测和更换电池。

防火安全公约

防火安全公约

防火安全公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
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因此,加强防火安全意识,制定并遵守防火安全公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防火安全公约要求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无论是在家中、工作
场所还是公共场所,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对待防火安全,不随意使用明火,不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乱扔烟蒂等。

只有每个人都自觉遵守防火安全公约,才能有效地预防火灾的发生。

其次,防火安全公约要求建立健全的防火设施和系统。

在家庭中,要安装烟雾
报警器、灭火器等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也要建立完善的防火系统,进行定期演练和检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疏散和灭火。

此外,防火安全公约还要求加强防火安全教育。

通过开展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
教育活动,提高人们的防火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正确的逃生和灭火方法,避免在火灾中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最后,防火安全公约还要求加强防火安全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各类
场所的防火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执行防火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防火安全公约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规范,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有
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大家都能牢记防火安全公约,做到防患于未然,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口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口岸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安全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口岸日常工作。

第三条口岸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口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五条口岸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规定,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条口岸单位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部门、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口岸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第八条口岸单位应当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口岸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口岸单位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流程,组织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火灾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口岸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火灾事故,组织灭火和救援,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调查。

第十二条口岸单位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火灾原因,总结火灾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消防安全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口岸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考核,评估消防安全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口岸单位应当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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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标题:安全防火规章制度: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引言概述: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它涵盖了各个方面,从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到日常使用和管理,都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建筑设计和建设1.1 合理布局和逃生通道设计:建筑物应合理布局,保证逃生通道的畅通,并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

1.2 防火墙和防火门的设置:建筑物内应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门,以隔离火灾蔓延的范围,确保人员的安全疏散。

1.3 防火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应符合防火要求,如使用阻燃材料和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二、消防设施和器材2.1 灭火器的配置和维护:建筑物内应设置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安装:对于一些高危险性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时控制火灾蔓延。

2.3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建筑物内应设置清晰可见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方便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

三、日常使用和管理3.1 禁止乱丢烟蒂和随意使用明火:在建筑物内外禁止乱丢烟蒂,严禁在没有防火措施的场所使用明火。

3.2 定期检查电器设备和线路:定期对电器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防止因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3.3 建立健全的火灾应急预案:建筑物管理方应制定健全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应急措施。

四、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4.1 员工防火培训:对员工进行定期的防火培训,提高其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2 定期演练和模拟火灾: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火灾演练和模拟火灾,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4.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防火知识的了解和重视程度。

五、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5.1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建筑物的防火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5.2 违规处罚措施:对于发现的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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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标题: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引言概述:安全防火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各个单位和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建立完善的防火设施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提高灭火速度。

1.2 灭火器材配置:根据单位的规模和特点,合理配置灭火器材,确保灭火时的有效性。

1.3 防火门窗:采用防火门窗,能够有效隔离火灾蔓延,保护人员的安全。

二、加强火灾隐患排查2.1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防止电器引起火灾。

2.2 管理易燃物品:严格管理易燃物品的存放和使用,确保其符合安全规定,防止火灾发生。

2.3 检查火灾逃生通道:保持火灾逃生通道的畅通,定期检查其状况,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三、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培养3.1 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3.2 火灾演练:定期组织火灾演练,让员工熟悉逃生路线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3 安全宣传:通过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防火的重视程度,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

四、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4.1 火灾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应对措施,提高应急处理效率。

4.2 应急通道设置:合理设置应急通道,确保人员能够快速疏散,减少人员伤亡。

4.3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和总结5.1 火灾事故调查:发生火灾后,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2 事故报告和总结:对火灾事故进行报告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完善防火规章制度。

5.3 安全教育和警示:通过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总结,加强安全教育和警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结论: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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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安全防火规章制度一、目的和适合范围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人员和财产免受火灾的威胁,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本规章制度适合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访客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外部人员。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安全防火工作必须放在首位,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

2. 预防为主: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火措施和预案,提前预防火灾的发生。

3. 综合管理:防火工作需要全员参预,各部门、各岗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4. 法律依据: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参考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法律要求。

三、责任分工1. 公司领导:负责制定和监督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确保安全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安全防火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的安全防火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预案的修订。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指导员工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定期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4. 全员员工:应认真学习安全防火知识,积极参预防火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配合组织的演练和应急预案。

四、基本要求1. 灭火器材:公司各区域必须配备适量、合格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2. 电气设备安全: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经过合格的安装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3. 易燃物储存:易燃物品必须分类存放,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柜、储罐等设施应有专人管理。

4. 防火通道:公司内部的通道和楼梯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和阻挡消防通道。

5. 火灾报警系统:公司各区域必须安装火灾报警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正常运行。

6. 应急预案:制定科学合理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应急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和修订。

7. 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安全防火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措施。

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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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是企业为了保障员工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包括火灾预防、火灾报警和灭火措施等方面。

一、火灾预防措施1. 建筑设计和装修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包括防火墙、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

2. 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禁止在禁烟区域吸烟,设立吸烟区域并配备烟灰缸。

4. 禁止在办公室使用明火,如蜡烛、燃气灶等。

5.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二、火灾报警措施1. 在各个区域设置火灾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2. 设置紧急报警按钮,员工在发现火灾时可以立即触发报警。

3. 定期进行火灾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意识和能力。

三、灭火措施1. 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具和灭火器材,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需求进行配置。

2. 明确各个区域的灭火器具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进行标识。

3. 员工应定期接受灭火器使用培训,掌握正确的灭火方法和技巧。

4. 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应急疏散措施1. 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和指示牌,指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2. 定期进行疏散演练,确保员工熟悉疏散路线和疏散程序。

3. 安装应急照明设备,保证在断电情况下的照明需求。

五、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1. 新员工入职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包括火灾预防、报警和灭火等方面的知识。

2.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火灾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3. 在员工办公区域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发布相关安全知识和案例。

六、违规处理措施1. 对违反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警告、记过或者停职等处理。

2. 对严重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追责,包括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检查1. 每年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进行评估和检验。

2.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监督机制。

3.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精品】澳门防火安全规章[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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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规章章节及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标的及范围1.1本消防安全规章(RSC1)以确定及设立楼宇设计与建筑应符之条件为目的,以便限制火灾发生与发展之风险,遏止其向邻近楼宇扩散与蔓延,方便使用人疏散及有助于消防部门人员介入。

1.2在未预先实施保证楼宇或邻近楼宇使用人之安全必不可少之防护工程前,即使是临时者,亦不允许任何楼宇或楼宇之一部分与所许可之用途相异,而造成较大失火风险。

1.3本规章经必要配合后亦适用于现有之楼宇,但仅以重大改装或更改用途者为限。

第二条定义2.1为本规章之效力,下列词语之定义为:1)准线:由土地工务运输司用以界定道路或公共街道与地段而确定之线。

2)庇檐或遮檐:伸出主墙而大于0.75m之结构,用于遮挡阳光与雨水并具有低于1000N/m2(100kgf/m2;不通行)负荷者。

3)楼宇之高度:由楼宇之外墙计算之垂直长度,即行人道面或靠近楼宇之街道面与顶楼楼面之长度。

4)投影面积:乃由下列所指之线而界定之公共道路面积:a)构成楼宇正面之线;b)与道路轴心垂直并从上项确定之线之端点发出之线;c)由从楼宇外墙上部,或从与外墙最远之投影线相一致之楼宇之其它平面,按与水平平面成760角之平面,在经过靠近道路之楼宇基础中点之水平平面上之投影所确定之线。

5)消防喉:连接主干或支干管道以及软管,包括相应操纵装置之构件。

注:消防喉之直径应为65mm(21/2"),其接口系统应为混合式,且须与澳门消防部门所使用者相同。

6)配备完善之消防喉:由消防喉,有操纵装置且与主干及支干水管道连接及分隔构件之喷头,以及软管所组成之整体。

该卷软管之长度不应超过25m,而其直径不得少于40mm (11/2")。

7)固定泵:与消防专用贮水库相连之电动或热能发动之泵,用于为消防网供水,以保证灭火时所需之压力与流量。

8)硬质软管卷盘:由一卷盘或旋转绞盘,有操纵装置且与主干、支干水管道连接及分隔构件之喷头,以及绕在卷盘上之橡皮管所组成之整体。

会所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制度

会所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会所的安全管理,确保会员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所的所有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接待区、休闲区、住宿区、健身区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会所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防火安全第四条防火安全管理责任:1. 会所总经理对本会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直接负责。

3. 所有员工应熟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条防火措施:1. 会所内禁止使用明火,如需使用,需提前向消防管理部门申请,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

2. 定期检查电气线路,确保无老化、破损现象,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3. 禁止在会所内吸烟,公共区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4.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5. 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会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六条火灾应急处理:1. 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2. 消防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灭火。

3. 保安部门负责封锁火灾现场,保护现场秩序。

第三章防盗安全第七条防盗安全管理责任:1. 会所保安部门负责会所的防盗安全工作。

2. 所有员工应提高防盗意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防盗措施:1. 会所内安装监控设备,覆盖所有重点区域,确保24小时监控无死角。

2. 保安人员加强巡逻,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控。

3. 会员入住时,前台工作人员需核对身份信息,并告知会员注意事项。

4.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所内部区域,如需进入,需经保安人员允许。

5. 会所内所有贵重物品需妥善保管,会员离店时需确认物品是否携带齐全。

第九条盗窃应急处理:1. 发现盗窃行为时,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2. 保安部门负责对现场进行勘查,协助警方进行调查。

3. 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协助受害者报警并寻求法律援助。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会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口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口岸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口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口岸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车辆及人员。

第三条口岸消防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口岸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口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口岸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第七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四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十条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禁止擅自拆除、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用电防火规定。

第十四条禁止在口岸建筑物内吸烟、使用明火。

第十五条定期进行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十七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十八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火灾事故处理第十九条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救。

第二十条确保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安全疏散,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第二十一条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口岸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澳门防火安全规章

澳门防火安全规章

澳门防火安全規章澳门防火安全規章 (1)第24/95/M號法令 (8)六月五日 (9)一 | 二 | 三 (9)第一條 (9)(規章之核准) (9)第二條 (9)(監察) (9)第三條 (9)(其他公共機關之合作) (9)第四條 (10)(試驗期) (10)第五條 (10)(發出新准照) (10)第六條 (10)(現存樓宇) (10)第七條 (10)(開始生效) (10)消防安全規章 (10)章節及條款 (10)第一章 (10)總則 (10)第一條 (10)適用標的及範圍 (10)第二條 (11)定義 (11)第三條 (13)建築材料 (13)第四條 (13)結構及分隔構件 (13)第五條 (14)樓宇之分類 (14)表I (14)按用途所確定之樓宇分類 (14)表II (15)樓宇按高度之分類 (15)第六條 (15)一般之安全標準 (15)第七條 (16)消防安全設計 (16)第二章 (16)進入及介入之條件 (16)表III (17)可通達正面之數目 (17)表IV (17)可通達外周長之最小百分率 (17)第九條 (18)供水 (18)第三章 (19)失火時之疏散手段 (19)第十條 (19)概況 (19)第十一條 (19)預計定員 (19)表V (19)占用指數 (19)第十二條 (20)疏散出口及通路 (20)表VI (21)出口——第I、第II、第III、第IV、第V組 (21)表VII (21)出口——第VI及第VII組 (21)第十三條 (21)經過長度 (21)表VIII (21)經過長度(米) (21)第十四條 (22)樓梯數目 (22)表IX (22)樓梯之最少數目 (22)第十五條 (23)樓梯之最小淨寬 (23)表X (23)根據樓宇之等級(m)確定之室內公用樓梯之最小寬度 (23)表XI (23)根據樓宇之等級(m)確定之室外樓梯之最小寬度 (23)表XII (24)樓梯平臺之最小寬度 (24)第十六條 (24)樓梯之最大寬度 (24)第十七條 (25)樓梯之一般特徵 (25)表XIII (25)分隔及保護樓梯之牆之耐火等級 (25)第十八條 (25)保護室外樓梯插入牆之耐火等級 (26)第十九條 (26)室內樓梯之特徵 (26)第二十條 (26)水平公用綜合通道 (26)表XV (27)人與貨物水平通行之空間 (27)表XVI (27)界定室內水平公用通道範圍之牆之耐火等級(CRF) (27)表XVII (28)水平公用通道內飾面之遇火反應等級 (28)表XVIII (28)水平公用通道各獨立單位出口門之耐火等級 (28)第二十一條 (28)水平公用通道與樓梯之間之連接 (28)表XIX (29)水平公用通道與樓梯之間之連接 (29)第二十二條 (29)疏散通道之通風 (29)第二十三條 (30)安全標誌與指示 (30)第二十四條 (31)安全照明 (31)第四章 (31)建築構件之耐火能力 (31)第二十五條 (31)分隔之一般特徵 (31)第二十六條 (31)隔火間隔 (31)表XX (31)非工業用途樓宇之隔火間隔之最大面積及體積 (31)表XXI (32)工業用建築物隔火間隔之最大面積及體積 (32)第二十七條 (32)樓宇結構之耐火性能 (32)表XXII (32)第I至第V組樓宇構件之耐火等級 (32)表XXIII (32)第VI及第VII使用組樓宇之結構構件之耐火等級 (32)表XXIV (33)具多種用途之樓宇或樓宇部分間之分隔構件之相容性及耐火等級 (33)第二十八條 (33)外牆 (33)第二十九條 (34)頂部結構之耐火等級 (34)一 | 二 | 三 (34)第三十條 (34)管道套管 (35)表XXVI (35)按層分隔之管道套管之門、牆及隔離板之耐火等級 (35)表XXVII (35)不按層分隔之管道套管之門、牆及隔離板之耐火等級 (35)第五章 (36)特別風險之設施及地點 (36)第一節 (36)設施 (36)第三十一條 (36)一般之情況 (36)第三十二條 (36)用電設施 (36)第三十三條 (37)變電站設施 (37)第三十四條 (37)應急安全照明電力設施 (37)第三十五條 (38)貯存、分發及使用液體及氣體燃料之設施 (38)第三十六條 (40)通風、空氣調節及抽煙氣設施 (40)第三十七條 (41)特別技術設備之設施 (41)第三十八條 (41)排放垃圾設施 (41)第三十九條 (42)電梯設施 (42)表XXVIII (42)平臺門之耐火等級 (42)表XXIX (42)消防電梯 (42)第四十條 (43)避雷設施 (43)第二節 (43)特別風險地點 (43)第四十一條 (43)從石油提煉出之燃料產品之貯存及操作 (43)第四十二條 (43)非從石油提煉出之易燃液體之貯存及操作 (43)第四十三條 (44)油漆及/或清漆塗抹區 (44)第四十五條 (45)第六章 (45)防火系統、設施及設備 (45)第四十六條 (45)一般規定 (45)表XXX (46)管道直徑之顏色標記 (46)第四十七條 (46)工具之種類及數量 (46)第四十八條 (47)配備完善之防火網 (47)第四十九條 (47)非充水式主幹管道系統 (47)第五十條 (48)充水式主幹管道系統 (48)第五十一條 (48)水幕系統 (48)第五十二條 (48)固定自動滅火系統 (48)第五十三條 (50)火災自動探測系統 (50)第五十四條 (51)警報及報警系統 (51)第五十五條 (51)手提式滅火器 (51)表XXXI (52)滅火劑之選擇 (52)表XXXII (52)滅火器種類之選擇 (52)表XXXIII (52)適合電流之滅火器 (52)第五十六條 (52)特別隔火門窗 (53)第五十七條 (53)消防專用貯水庫 (53)表XXXIV (53)消防專用貯水庫容量(m3) (53)第五十八條 (53)消防網之特徵 (53)第五十九條 (54)固定自動灑水式滅火系統——“Sprinklers”系統之特徵 (54)表XXXV (55)“Sprinklers”系統之特徵 (55)表XXXVI (56)供水源最低之實際供水容量 (56)表XXXVIII (57)抽水管最小標稱直徑 (57)表XXXIX (57)自動水泵之運作特徵 (57)表XL (58)Sprinklers系統之技術特徵 (58)[ 上一頁 ] [ 葡文版本 ] (59)法令第24/95/M號 (59)六月九日 (59)一 | 二 | 三 (59)第六十條 (59)用氣體滅火劑——二氧化碳及其他氣體滅火產品——之固定自動滅火系統之性能 (59)第六十一條 (60)火災自動探測系統之特徵 (60)第六十二條 (61)警報及報警系統之特徵 (61)第六十三條 (62)檢查、監管及維修 (62)第七章 (62)關於地庫及樓宇中某些特別使用之規定 (62)第六十四條 (62)範圍 (62)第六十五條 (63)劇院、影院、禮堂及同類場所 (63)第六十六條 (63)的士高、舞廳、歌舞廳及同類場所 (63)第六十七條 (64)酒店、旅店、公寓及同類場所 (64)第六十八條 (64)樓宇地庫 (64)第六十九條 (65)高度火災風險之區域 (65)第八章 (65)關於MA級樓宇之特別規定 (65)第七十條 (65)目的 (65)第七十一條 (65)分隔墻 (65)第七十二條 (65)正面墻 (65)第七十三條 (66)管線套管 (66)第七十五條 (66)樓梯 (66)第七十六條 (66)電梯及貨梯 (66)第七十七條 (67)通風 (67)表XLI (67)通風——空氣通過之平均速度 (67)第七十八條 (68)A方法之特別規定 (68)第七十九條 (68)B方法之特別規定 (68)第八十條 (68)警報系統 (68)第八十一條 (68)消防專用貯水及充水式主幹管道 (68)第八十二條 (69)安全崗 (69)第九章 (69)其他規定 (69)第八十三條 (69)儲藏室 (69)第八十四條 (69)住戶之公用活動室 (69)第八十五條 (70)自動扶梯及傳送帶 (70)第八十六條 (70)安全負責人 (70)第十章 (70)處罰規定 (70)第八十七條 (70)罰款 (70)第八十八條 (71)工程之禁制及拆除 (71)第八十九條 (71)拆除之實行 (71)第九十條 (72)罰款之酌科 (72)第九十一條 (72)累犯 (72)第九十二條 (72)特別之加重 (72)第九十三條 (72)權限 (72)實況筆錄之制定 (72)第九十五條 (72)實況筆錄之程序 (72)第九十六條 (73)處罰批示之通知 (73)第九十七條 (73)必要之訴願 (73)第九十八條 (73)罰款之繳納 (73)第九十九條 (73)罰款之強制徵收 (73)第一百條 (74)時效 (74)第一百零一條 (74)罰款之歸屬 (74)第一百零二條 (74)刑事責任 (74)附件 (74)附件I (74)安全標誌 (74)附件II (75)建築材料之遇火反應 (75)附件III (76)建築構件之耐火能力 (76)附件IV (77)占用之分類 (77)附件V (78)避火層 (78)表 (79)表I (79)每層只有一乘樓梯時樓梯最小寬度 (79)表II (79)有一乘樓梯之排疏能力 (79)表III (79)有兩乘相同樓梯之排疏能力 (79)表IV (79)有三乘相同樓梯之排疏能力 (79)第24/95/M號法令六月五日一 | 二 | 三鑑於防火安全之問題在澳門法例中至今仍未受應有之關注,故使本地區在該事宜方面具有專門法規係急切及重要之任務,因而須訂定規則以界定及規範參與構思、擬定及執行建造計劃者之行為,使在發生火警時,能確保及保證市民及財產之安全。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是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和建筑物的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
1. 灭火器材的配置和维护:规定了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内应设置哪些类型和数量的灭火器材,并要求对灭火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防止火源:规定了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内使用火源,如明火、电热器具等,以及限制使用吸烟和使用易燃物品等。

3. 避免堵塞疏散通道:规定了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阻碍疏散。

4. 安全电气设备:规定了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标准,禁止存在漏电、短路等安全隐患。

5. 紧急疏散预案:要求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应制定和公布火灾紧急疏散预案,明确人员疏散的路线和方法,并进行定期演练。

6. 防火巡查和报告:要求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应定期进行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隐患,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和记录。

7. 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要求公共场所和建筑物的工作人员接受防火安全培训,并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理的意识和技能。

以上是一般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还会涉及其他方面的内容,如消防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应急照明系统的要求等。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口岸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口岸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针对口岸的特殊情况和需求制定的文件,是口岸各方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口岸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口岸工作人员、来往人员和货物。

第四条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口岸各方共同遵守、执行的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由口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和监督,口岸各方应积极配合,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口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口岸消防安全工作由口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包括口岸内消防设施的维护、消防演练的组织和实施、消防宣传教育的开展等工作。

第七条口岸内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岗位,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及时排查火灾隐患等工作。

第八条口岸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掌握基本的灭火技能,了解自救逃生的方法,并经常参加消防演练,提高火灾应急能力。

第九条口岸来往人员应当遵守口岸的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口岸内吸烟、乱扔烟蒂,严禁使用违规电器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条口岸货物进出口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做好防火措施,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储存和运输管理,并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第三章口岸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口岸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器材、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等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口岸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验收和审批,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口岸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备份。

第十四条口岸消防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做好平时的维护保养,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使用。

珠港澳火灾应急预案

珠港澳火灾应急预案

珠港澳火灾应急预案1.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珠港澳地区任何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建筑、商业建筑、旅游景点、学校、医院等火灾可能发生的场所、建筑物。

2. 前期准备为有效应对火灾,珠港澳地区政府应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火灾应急救援指挥部,明确相关职责和人员,建立健全的火灾监测系统,包括火灾报警和监控系统,以便及时掌握火灾发生的情况。

同时,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火灾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 消防装备和设施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是防范火灾的关键。

珠港澳地区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建设力度,保障消防设施和装备的完好和有效运行,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疏散通道等。

此外,对于一些人口密集、高层建筑的场所,应当加强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

4. 火灾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火灾,需要有统一的火灾应急预案进行指导。

珠港澳地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职责和流程,包括火灾报警、疏散和逃生、救援和灭火等内容。

预案还应包括火灾预警、信息发布、资源调度和协调等内容,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能有序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5. 火灾预警和报警在火灾发生时,需要能够及时发出火灾预警和报警,以便相关单位和人员可以及时采取行动。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的火灾预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可以迅速发出警报和通知。

6. 疏散和逃生必要时,需要对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进行疏散和逃生。

在建筑物内,需要设置清晰明显的疏散标识和指示牌,以便人员可以迅速找到逃生通道。

在人口密集、高层建筑等场所,应当定期进行疏散演练,提高人员的逃生意识和技能。

7. 救援和灭火一旦发生火灾,需要迅速组织救援和灭火工作,防止火灾造成更大的损失。

珠港澳地区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救援力量和灭火队伍,保障救援和灭火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

此外,还需要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救援和支援合作,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可以及时得到支援和帮助。

8. 信息发布和通知在火灾发生时,需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通知,以便相关人员可以得到应急信息和指导。

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安全防火管理规定是指为保障单位或机构的人员和财产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份关于安全防火管理规定的示例,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单位或机构的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酒店等。

第三条防火管理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责任分工:单位或机构应明确防火管理的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单位或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能力。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要求:1.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足够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人员疏散的流畅。

2.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合适的灭火设备,确保及时灭火。

3.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能力。

第七条办公场所的防火要求:1. 办公场所应设置合适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迅速灭火。

2. 办公区域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防止电器设备的过热导致火灾。

3. 办公区域不得存放易燃物品,如纸张、油漆等。

4. 办公区域应做好电气线路的管理,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第八条仓库和厂房的防火要求:1. 仓库和厂房应设置规范的消防设备和设施,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迅速控制。

2. 仓库和厂房应对易燃物品进行分类存放,保持通道畅通,防止火灾蔓延。

3. 仓库和厂房应定期进行消防设备巡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防火要求:1. 公共场所应设置足够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人员疏散的流畅。

2. 公共场所应设置合适的灭火设备,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3. 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能力。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十条检查和维护:1. 单位或机构应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澳大利亚的消防制度

澳大利亚的消防制度

澳大利亚的消防制度澳大利亚消防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澳大利亚所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所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地方消防条例。

二、消防组织与职责1. 建立国家级消防机构,负责全国消防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

2. 各州和领地设立地方消防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消防管理工作。

3. 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公众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2. 对消防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3. 对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四、消防设施与设备1. 所有建筑物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和设备。

2. 定期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和逃生路线图。

五、火灾预防与控制1. 制定严格的火灾预防措施,包括禁烟、禁火等规定。

2. 建立火灾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火灾风险。

3.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启动预案,迅速处置。

六、火灾应急响应1. 建立快速反应的消防队伍,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到达现场。

2. 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疏散计划,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3. 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法律责任1. 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3. 对在火灾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国家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变更,以最新发布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模板,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澳大利亚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防火安全制度规章(3篇范文)

防火安全制度规章(3篇范文)

防火安全制度规章(3篇范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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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规章章节及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标的及范围1.1 本消防安全规章(RSC1)以确定及设立楼宇设计与建筑应符之条件为目的,以便限制火灾发生与发展之风险,遏止其向邻近楼宇扩散与蔓延,方便使用人疏散及有助于消防部门人员介入。

1.2 在未预先实施保证楼宇或邻近楼宇使用人之安全必不可少之防护工程前,即使是临时者,亦不允许任何楼宇或楼宇之一部分与所许可之用途相异,而造成较大失火风险。

1.3 本规章经必要配合后亦适用于现有之楼宇,但仅以重大改装或更改用途者为限。

第二条定义2.1 为本规章之效力,下列词语之定义为:1)准线:由土地工务运输司用以界定道路或公共街道与地段而确定之线。

2)庇檐或遮檐:伸出主墙而大于0.75m之结构,用于遮挡阳光与雨水并具有低于1000N/m2(100kgf/m2;不通行)负荷者。

3)楼宇之高度:由楼宇之外墙计算之垂直长度,即行人道面或靠近楼宇之街道面与顶楼楼面之长度。

4)投影面积:乃由下列所指之线而界定之公共道路面积:a)构成楼宇正面之线;b)与道路轴心垂直并从上项确定之线之端点发出之线;c)由从楼宇外墙上部,或从与外墙最远之投影线相一致之楼宇之其它平面,按与水平平面成760角之平面,在经过靠近道路之楼宇基础中点之水平平面上之投影所确定之线。

5)消防喉:连接主干或支干管道以及软管,包括相应操纵装置之构件。

注:消防喉之直径应为65mm(2 1/2"),其接口系统应为混合式,且须与澳门消防部门所使用者相同。

6)配备完善之消防喉:由消防喉,有操纵装置且与主干及支干水管道连接及分隔构件之喷头,以及软管所组成之整体。

该卷软管之长度不应超过25m,而其直径不得少于40mm(1 1/2")。

7)固定泵:与消防专用贮水库相连之电动或热能发动之泵,用于为消防网供水,以保证灭火时所需之压力与流量。

8)硬质软管卷盘:由一卷盘或旋转绞盘,有操纵装置且与主干、支干水管道连接及分隔构件之喷头,以及绕在卷盘上之橡皮管所组成之整体。

橡皮管长度不应超过30.0m,而其直径不得小于20mm(3/4")。

9)楼宇之等级:根据现行法例之规定,按楼宇之高度而定之等级。

10)遇火反应等级:表示建筑材料遇火时对火灾之发生与发展作用之特征之指针,该指针应通过从为此目的而进行之材料标准试验中观察之现象之重要性及意义来评定。

建筑材料依其遇火反应,定为五个等级,而每一个等级相应于以下惯常定义:M0级——不可燃材料;M1级——防燃材料;M2级——难易燃材料;M3级——中性易燃材料;M4级——易易燃材料。

11)耐火等级(CRF):受标准试验之结构或分隔构件可保持其稳定、完整及绝缘特性之时间,即在时间后将出现构件塌陷或失去应有之性能,火焰或易燃气体窜入或因在未受波及之构件面过热起火。

结构或分隔构件依其耐火能力,定为九个等级,而每一个等级为:15、30、45、60、90、120、180、240、360分钟构件之耐火等级以CRF之符号加上对其耐火能力所确定之有效等级表示(如CRF90)12)湿主干管道口:直径适当,用于消防人员使用,每层楼均安装有一个或多个消防喉垂直金属管。

该管无论通过公共供水网,还是通过高处水库、泵、水压器或其它类似设备,须常处于贮水状态。

13)与水源相连之主干管道:直径适当,但决不小于80mm之垂直金属管,由该管引出分支管道向安装于每层之装备完善之消防喉供水。

14)干主干管道:直径不小于80mm,在每层装备有一消防喉及两个在地层之供水喉,以直接与消防车相连接并为其供水。

15)隔火间:由具有适合减弱楼宇火灾负荷及阻止火势向邻近空间蔓延之耐火等级之墙壁与地板隔开之隐蔽空间。

16)水幕:通过各种喷水器可为大洞口造成防热及防辐射之水幕设施。

17)消防专用贮水库:盛有一定容量之水而专用于灭火之容器。

18)经过长度:楼宇使用人从楼宇内一处之任何一点,到达通往受保护之楼梯、通往室外之出口、直接通往室外(公共信道)或公共信道之空间须经过之长度。

19)DSSOPT:土地工务运输司。

20)预计定员:预计将同时使用一处地方,一层楼或一座楼宇之人数之上限。

21)手提式灭火器:装有灭火剂,用于扑灭火灾中较小火源之手提式容器。

22)用途:建筑计划为楼宇、楼宇部分或隐蔽空间所规定之一种或几种用途。

23)楼宇之正面:楼宇与公共道路相邻之任何正面。

24)土地占用指数:以百分率表示,即楼宇之覆盖面积与楼宇所在地总面积之比。

25)地方之占用指数:即一人占用以平方米计算之实用面积。

26)土地使用指数:楼宇总建筑面积与建造该楼宇所在地总面积之比。

27)地段:具有专门用于工程建筑通往公共信道之土地面积。

28)建筑物之公共空地:属于地块及其附属物的未占用场地。

当公共地带位于后面和地块之内边界时,称为“背面或后部公共场地”,当公共地带位于侧立面之一与地块相应的内侧边界之间时,则被称为“侧公共空地”。

29)电流换向器:整流器。

30)消防栓:专门为消防车供水之设备,包括一个与公共供水网相连之主干管道,其出水口之直径与消防部门使用之软管相配合并装备有使每个出水口独立运作之单独阀门。

31)不可燃材料:受人或其它作用下,仍不燃烧,也不引起释放有毒及易燃气体,更不引起释放热量,可使建筑材料引致起火点之化学反应之材料。

32)疏散手段:引导使用人往室外(门、楼梯、走廊、斜坡)之任何建筑装置。

33)占用:见《用途》。

34)高度火灾风险之占用:预计有火灾高度风险,或火势蔓延,以及爆炸之危险和释放大量有毒气体及烟之情况下而占用。

35)垂直占用:由楼宇通过下列情况而占用之空间:a)与侧立面相对之主立面之前立面之投影;b)任何种类或形状之阳台。

36)楼宇之前平面或外墙:用以界定楼宇之伸出部分,包括阳台、遮檐及垂直占用之垂直平面。

37)边平面:与准线垂直之平面。

38)街区:以公共道路为界,由楼宇占用或将要占用之土地面积。

39)安全电网:保证设备在缺电情况下运转之电网,以方便疏散楼宇内之使用人及消防员之介入。

40)配套之消防管网:由与水源相连之主干湿管道支管道,配备完善之消防喉,硬质软管卷盘,在某些情况下还有消防专用贮水库组成之装置。

41)警报系统:用以将火灾之发生通知楼宇之使用人,以便对其疏散采取必要措施之自动或手动装置。

42)报警系统:用以将火灾之发生通知外援,以便介入并采取必要措施之自动或手动装置。

43)火灾自动探测系统(SADI):在没有人员介入之情况下,能够自动探测出现火灾,并将对灭火采取适当措施之信息传达到一安全岗(火灾控制中心)之装置。

44)自动灭火系统:主要由管道、喷水器、阀门、声响警报器,以及能够自动探测火灾且可用适当之灭火剂扑灭并发出警报之操作构件所组成之装置。

注:最常用之灭火剂是水,尽管为确定之目的可以使用其它种类之灭火剂(化学粉末、泡沫、二氧化碳、及其它气体灭火产品等)。

一个自动灭火系统至少应可通过两个供水口由消防车供水。

45)使用:建筑计划为楼宇、楼宇部分或空间所规定之一种或多种占用之用途。

46)阳台:从楼宇外墙之平面伸出之结构,其底部有支托或支柱承托,且可承载1000N/m2(100Kgf/m2)以上之负荷。

第三条建筑材料3.1 由一称为“遇火反应”之指标,表示建筑材料对火灾之发生及发展作用之特征,该指针应通过在为此目的而进行之材料标准试验中观察之现象之重要性及意义来评定。

3.2建筑材料依其遇火反应,定为下述五个等级:a)M0级——不可燃材料;b)M1级——防燃材料;c)M2级——难易燃材料;d)M3级——中性易燃材料;e)M4级——易易燃材料。

3.3 给予任何材料遇火反应之等级,均应根据葡萄牙适用标准(NP)或在无该标准之情况下,根据国家土木工程实验室技术规格(建筑材料遇火反应——分类标准及试验技术),或英国标准(BS)BS:476:第七部分:1971所定之标准,或由土地工务运输司提出之其它方法,以标准试验结果为基础。

3.4 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之建筑材料,应具有阻碍燃烧及火焰扩散,且不产生大量烟或有毒气体之遇火反应特点。

3.5 一种材料之遇火反应等级,可以通过耐火处理得到改善。

3.6 经耐火处理之材料之遇火反应等级之有效期,等同具有与进行所用耐火处理产品试验之实验室所发出之“证明”所确定之有效期。

3.7 耐火处理之有效期过后,材料应由经耐火处理获得相同遇火反应等级之另一种材料代替,或进行恢复最初耐火条件之重新处理。

第四条结构及分隔构件4.1 结构或分隔构件在火中保持构件于遇火时应起之作用,由一称为“耐火”之指标表示,通过从构件所处标准热过程开始至不能满足与上述作用有关之要求时,所经过之时间来评定。

4.2 对于只要求起支撑作用之构件,如:柱及梁,当在上述热过程中,置于变形性作用(对稳定性之要求)之构件之耐火能力竭尽时,允许不起该作用。

在此情况下,构件定为在火中有稳定性,但须符合所要求之时间,而该评定则以EF符号表示。

4.3 对于只要求起分隔作用之构件,如:分隔墙及管线墙,当在上指受热过程中,证实不论以穿入或因温度升高而产生在未暴露于火中之构件面释放烟或易燃气体,或当在同一受热过程中,未暴露于火中之构件面达到温度之某临界值时,允许不起该作用。

在此情况下,只考虑不泄漏之要求时,构件定为具防火能力,以在指定之时间内满足有关要求,而该资格系以PC符号表示;同时考虑不泄漏和热绝缘之要求时,构件定为具隔火能力,以在指定时间内满足此两项要求,而该资格系以CF符号表示。

4.4 对于同时要求起支撑及分隔作用之构件,如:耐用地板及墙壁,在上述受热过程中,仅不能满足稳定性及不泄漏之要求,或同时不能满足以上各款所指之稳定性、不泄漏及热绝缘要求时,允许不起该作用。

当同时考虑稳定性及不泄漏之要求,构件定为具防火能力,以指定之时间内满足此两项要求,而该资格系以PC符号表示;当同时考虑稳定性、不泄漏及热绝缘要求时,构件定为具隔火能力,以在指定之时间内满足此三项要求,而该资格系以CF符号表示。

4.5 结构或分隔构件依其耐火性能定为三个等级中之每一等级均包括遇火稳定性(EF),防火能力(PC)及隔火能力(CP),与下述时间梯级相应,按每个梯级之下限,用分钟表示之九个等级:15、30、45、60、90、120、180、240、3604.6 构件之耐火等级以CRF之符号加上对其耐火能力所确定之有效等级表示。

4.7 结构或分隔构件耐火等级之给予,当不是由遵守特定规章所确定之计算规则或建筑规定而引致时,应根据葡萄牙标准(NP)或在没有该标准时,根据国家土木工程实验室技术规格(建筑构件之耐火能力——实验方法及分类标准)之方案,或英国标准(BC)BC:476:8F部分1972,或按土地工务运输司提出之其它方法,以在标准试验中所得之结果为依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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