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李昌奎案”引发的对死刑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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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试析从云南李昌奎案谈刑事正义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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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从云南李昌奎案谈刑事正义摘要本文以云南省李昌奎案为研究基础,依据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当前刑事政策对案件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进行探讨。

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必须以正当和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追求正义是法律的信仰,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

关键词李昌奎案法的价值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一、案情简介李昌奎案,是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的简称。

具体是指1982年出生的李昌奎在20XX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少女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一案。

20XX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XX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就因为有了“自首”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20XX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

该案件从最终审结执行到现在已有一年之余,似乎已成为历史逐渐消失于人们的视野,但该案件审判的全过程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普通民众和法律本身对正义的理解,正义在我国未来法治进程中的走向等问题都具有进一步探讨的意义。

二、一审、二审和再审正义性解析(一)一审20XX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由“李昌奎案”引发的对死刑问题的思考

由“李昌奎案”引发的对死刑问题的思考

由“李昌奎案”引发的对死刑问题的思考摘要: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界争论的热点,国外已经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也在刑法分则中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实践中以严格限制死刑为原则,但这并不代表我国的现状适合废除死刑。

2011年发生的李昌奎案经过三次审理,两次改判最终被执行死刑,判决过程一波三折,更引起社会热烈的讨论和对死刑问题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对李昌奎案进行分析,浅谈死刑存废的问题。

关键字:死刑问题死刑存废限制死刑案例: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因两家纠纷与同村的王家红发生争吵并将其击昏后强奸,之后将王家红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

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二审法院认为李昌奎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改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1年9月29日,李昌奎被依法执行死刑。

1一、死刑存废之争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基本内容。

由于其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死刑的使用,将它作为对付最严重犯罪和维护统治的重要手段。

但由于死刑极其残酷,剥夺人类最根本最重要的生命权,从西方启蒙运动的兴起开始,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逐渐成为学者们争论的焦点。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他对死刑质疑的提出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原因并未引起人们关注,直到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代表作《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1参见李昌奎案百度百科。

李长奎案点评

李长奎案点评

李昌奎案死缓为什么受到质疑引起舆论哗然主要原因一是法官判决缺少法律依据,我国刑法没有废除死刑,法官仅凭自己想立“标杆”而硬性判决自然难服民众,二是废除死刑不符合中国民情,而法官硬性与国际“接轨”怎么会服众?三是,我国法律刑罚实行最高刑期制度,数罪并罚最高20年,没有终身监禁和更高刑罚,所以死缓的代名词实际就是最高15年有期徒刑,这也是我国司法猫腻潜规则了,对于李昌奎恶劣罪行来说就很难容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了,四是审判存在腐败民众司空见惯致使民众生疑,五是审判机关目前“少杀慎杀”普度论是对法律严肃性和稳定性的亵渎,情节都很恶劣的案件这个杀了,那个却没有杀,不能做到“按律当斩”显失公平啊怎么不让民众质疑呢?法官们现在都喜欢要裁量权,实质就是想扩大法律外自主权。

六是什么叫程序合法判决就成立啊,程序可以人为的使之合法,那么判决就合法了吗七是什么是“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而是云南高院的超常判决---这个判决是超越现行刑法的判决--才引起公众哗然,田成有院长是不是吃错药了?八是我们国家现实法官的水准和素质还没有达到国际发达国家法官水准,如果盲目扩大法官的自主裁量权就会发生更多的错案冤案的—这也是我国法律为什么限定裁量权的原因吧。

李昌奎案的反思

李昌奎案的反思

李昌奎案的反思摘要:李昌奎案件渐渐的退出了人们的视野。

但该案引发的一些问题值得后人反思。

如死刑的存废,死刑与民意的关系,乃至再审程序的启动和中国司法独立。

关键词:李昌奎案件死刑再审程序的启动一、案情简介李昌奎将同村村民王家飞强奸后杀害,之后又将其三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判处李昌奎死刑,死缓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二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不满,提出质疑,而且引起社会和网络上广泛的讨论。

最终云南省高院不得不决定再审,最终改判李昌奎死刑,以民意“公众狂欢”的审判收尾。

二、死刑的存废问题李昌奎案一波三折,到底是杀或不杀,死刑在中国应不应该废除,引起了人们广泛的讨论。

在笔者看来李昌奎案表面上是个案杀与不杀,实质是当今我们国家老百姓心中那根传统的观念——杀人就必须偿命在根生地固地影响着人们,同时也导向了舆论,最终也是干预了法官的司法。

最终云南高院也没有像他们说的那样把“标杆”竖起来。

死刑的存废一直是最近法学界讨论的的热点问题,也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改革和进展。

2007年国家将各省的死刑的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去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废除了13种死刑。

国家对死刑的适用越来越谨慎和严格。

坚持“少杀、慎杀”思想。

表明的我们现在司法是倾向于废除死刑,只不过由于中国国情和民众的死刑观念等各种因素,只能通过严把关口,逐步改革。

云南省高院对暴力性犯罪死刑案件的“试水”,二审将几乎舆论“一边倒”的李昌奎改为死刑,企图“引领”和“改造”民众的死刑观念,试图树立“标杆”推动我国死刑观念的改革,无疑是很好的尝试和司法的表率先锋,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最终司法没有掰过舆论这头野兽。

但不得不承认二审的审理是一个很好的对民众死刑观念的挑战。

三、死刑与民意的关系死刑和民意是最近几年司法中经常提起的话题,在司法实践中民意影响死刑案件的适用,也不是一个个别现象了,最有代表性的有刘涌案,崔英杰案,药家鑫案,这些案件中均不乏印刻着浓浓的民情、民意的烙印。

对李昌奎案件的反思

对李昌奎案件的反思

对李昌奎案件的反思作者:王晓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一、案件回放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与陈礼金因为收取水管费发生争议,引发了一场惊天血案。

李昌国的弟弟从四川西昌赶回村里,找到陈家,发现家中只有陈的女儿王家飞和小儿子王家红在家中。

李昌奎和王家飞发生争执,随后,李撕烂王的裤裆,用手把王家飞掐昏后拖到厨房里实施了强奸。

王家飞醒后跑到堂屋,李昌奎抡起锄头把王家飞打昏在地,并且拖到另一个屋,并把年仅三岁的王家红手脚拎起,用力撞向门方,撞昏后把小孩放在王家红旁边,用绳子把两人的头劲扎紧致人死亡。

在案件发生后,李昌奎逃逸,巧家县公安局发出通缉令,四天后,向四川普格县派出所投案自首。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及其严重,应依法严惩,虽然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得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李昌奎上诉,经过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是量刑过重。

以自首后悔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认为被告的是社会危害性不是最大,改判为无期徒刑。

二审改判后,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

许多媒体纷纷报道李昌奎案件。

网民对云南高级法院的判决骂声不断,言称中国的法律不公正。

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渲然大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社会公众解释:适用死刑是在对犯罪情节、作案手段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予以衡量,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和如何适用死刑。

本着少杀和慎杀的原则,最后,经过审判委员会27人的投票表决通过支持被告的上诉请求,将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

面对这个案件,存在诸多的争议点,文章从以下几个争议点探讨“慎杀”和“限度”之间的距离和把握。

二、慎杀原则解读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个权威。

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待社会的另一个成员科处刑罚。

李昌奎案别拿程序蒙蔽结果正义

李昌奎案别拿程序蒙蔽结果正义

李昌奎案别拿程序蒙蔽结果正义2011-07-09 07:33 华商报我说两句(1)单士兵媒体人背负两条人命的李昌奎到底有多凶残?7月8日《中国青年报》这样描述:“李昌奎将王家飞的裤裆撕烂,并用手将王掐晕后抱到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王家飞被强奸后醒来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的头部致王当场倒地,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框,并找来一根绳子分别将两人的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

”两年前被强奸后杀死的王家飞只有19岁,被残忍摔死的王家红仅仅3岁。

杀人者李昌奎现在已经29岁。

他曾被云南昭通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但不久前云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却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时间,民意汹涌,认为法律不应给予如此凶残者“免死牌”。

杀还是不杀?这是个问题。

连日来,围绕“死刑”与“死缓”,已经有太多关于死刑政策和法律规范的表述被铺陈,专家种种阐述,也清晰展示了法律在某些地带存在着模糊的“弹性”。

或许也正因如此,云南省高院在回应公众质疑的时候,才会理直气壮地扛出“符合程序”的旗号,认为二审判决改判死缓是按程序进行的,有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

“程序”的确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词,如果在后面加上两个字变成“程序正义”,估计更容易让质疑者闭上嘴巴。

不过,如果冷静下来想想这些年许多公共事件的“程序”和“结果”,恐怕公众内心又会泛溢起一种难言的苦涩,那就是为什么明明司法力量摆出了“程序正义”,可公众却无法感知到起码的“结果正义”呢?比如现在的李昌奎案。

对这种情况,我的看法是,这种“程序正义”本身往往就是值得怀疑的。

说得简单点,就是有“程序”没“正义”。

只要盘点一下此类案件的相关细节,就不难发现,很多所谓的“程序”,不过就是权力的自说自话,根本不受公众监督,甚至就是虚假制造的“程序”。

比如,在李昌奎案中,一边是云南省高院口口声声喊着“符合程序”,一边却是被害人家属王家崇强调,“整个审理判决过程没有通知我们受害人家属到场,直至今天判决文书都未送达我们手中”;一边是云南省高院称李昌奎家属“积极赔偿”受害家庭,一边却是受害家庭表示李家只是在行政手段干预下被迫付给王家适当的安葬费,而且现在连民事判决的3万元都没收到。

死刑不应该被废除

死刑不应该被废除

尊敬的评委,老师,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死刑应不应该被废除,我方观点是死刑不应该被废除。

首先,我先向大家举几个例子。

2011年10月,震惊中外的湄公河行动,一群毒枭为了报复中国政府,精心策划了一场袭击,杀害了中国13名无辜船员,场面血腥残忍,几乎每个受害人都被反绑蒙眼,身中数枪,遍体鳞伤。

2009年李昌奎事件,又名“516血案”,因其求婚不成及其他琐事纠纷,强奸杀害19岁少女王家飞,为了灭口,将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杀害。

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开车不慎把人撞到,一看没死,下车捅上八刀致被害人于死地。

2000年9月,杀人狂魔杨新海短短3年疯狂作案26起,先后共杀害67人,伤10人,强奸23人,并且期间经过2次劳教,一次判刑,出狱后仍不知悔改。

这样泯灭人性的人不应该被杀吗?答案是肯定的,该杀,对罪犯的仁慈,就是对普通守法公民的残忍,对方辩友从头到尾都在为杀人犯着想(口口声声说着人权)却没有一个人,没有一句话是为受害人说的,这是毫无廉耻,毫无人味的,受害人的命也是命,只有被害人家属才有资格说原谅,其他人都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一切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善良都是伪善良。

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谈谈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1.死刑具有其他任何刑法都无法达到的威慑力,刚刚辩友说死刑并没有什么威慑力,我方坚决不赞同,对于一个正常人,一个有理智的人,刑法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慑作用也就越大,从而在根本上降低潜在的犯罪率。

2.死刑在预防罪犯再犯罪具有彻底性,对于某些剥夺政治自由后仍有某些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国家人民安全的犯罪份子,死刑是制止其行为的唯一手段,也是遏制二次犯罪,三次犯罪以及N次犯罪最有效的方法。

3.死刑是对受害人家属最大的安慰,是对无辜被害亡灵最好的交待,也是对普通守法公民最大的保障。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古今中外,死刑的发展历程。

死刑,从其诞生以来,一直适用了几千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法之一。

李昌奎案分析

李昌奎案分析

对李昌奎案的分析姓名:樊玉双学号:2011224018 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一、对于本案自首认定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 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 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以自首论。

从学理上来讲, 前一种情况属于一般自首;后一种情况属于特别自首。

如案件所述, 李昌奎是在犯罪逃跑后, 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 其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 满足了自首的首要条件。

但是我认为, 司法解释对于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应当进一步加以阐释就本案而言, 犯罪人虽然理论上仍存在逃出的可能但是实际上,想要在当时的情况下逃脱已经是异想天开的了,李昌奎的自首行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其实是一种被逼无奈的选择。

而自首制度的本质意义在于促使罪犯认识自己的过错, 知晓有自首情形的益处, 从而产生趋向作用促使其归案, 其目的在于感化罪犯, 降低罪犯在未被抓捕过程中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司法成本。

在认定自首的时候, 虽然不要求自首必须出于悔罪的动机, 但是否悔罪以及悔罪的程度对于决定自首从宽处理的幅度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 自首都是处于悔罪动机是为改过自新而自首。

李昌奎的行为虽然降低了司法成本, 也避免了其逃逸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更大社会危害, 但其自首的主动性和目的性并不纯洁。

而针对此情形, 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

二、对于本案二审判决中有关自首情节量刑的分析由于我国刑法对自首犯规定了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 在大多数情况下,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都要从宽处理, 但在少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予从宽。

我国有学者认为, 不予从宽的特殊情况应当是于法、于情、于理都无从轻的情节,包括以下这些情况: (1) 首要分子在犯罪前即预谋好让犯罪人在犯罪后投案, 妄图蒙骗司法机关的审查。

点评云南李昌奎案再审理由

点评云南李昌奎案再审理由

点评云南李昌奎案再审理由2019年07月13日17:44东方法眼曹鹏6444人次浏览评论9条字号:T|T核心提示:李昌奎案事实、证据、程序等等方面均未发现不实或不法情形,故再审的可能理由只有一个量刑不当。

另,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也会影响被害人亲属诉求的实现。

一案件材料: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事实及证据部分请看上述材料,兹将判决结果摘要如下:一审法院认为李昌奎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所以处死刑。

构成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五年。

决定执行死刑。

(2019年7月15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

李昌奎无视国法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受严惩。

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

故终审判决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9年3月4日)二该案一经媒体披露,舆论哗然。

视野所及,喊杀声汹涌澎湃,主流意见和被害人亲属一致要求再审并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据说只有李昌奎立即死掉才是正义的。

我不敢肯定“李昌奎死=正义“,但看了满天飞的评论,忍不住想点评点评。

鉴于功力尚浅,尚未有较完整分析,暂且个别列举一下:“腾讯微博认证的李昌奎案被害人家属援助律师 @李方平律师认为:二审开庭云南高院没有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加诉讼,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是再审的理由。

”【评】查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文件,并没有规定“二审开庭法院必须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加诉讼”。

从诉讼程序看,被害人近亲属只有作为证人、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者申诉的时候才可能参加诉讼,否则只能坐旁听席,这不需要法院通知吧?同样的错误张显在药家鑫案二审时也提出过,但张非律师不予计较,李方平律师以此理由向被害人提供援助有失专业水准。

还有人找到另一个“程序违法”,说是二审判决书没有送达给被害人家属。

李昌奎案件法律分析(3篇)

李昌奎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李昌奎案件是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涉及故意杀人、强奸等多项罪名。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李昌奎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案件中的法律争议、刑法适用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1. 案件背景李昌奎,男,1987年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2011年4月,李昌奎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持刀将其杀害。

随后,李昌奎对被害人进行强奸,致其死亡。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 争议焦点(1)故意杀人罪的认定(2)强奸罪的认定(3)法律适用问题(4)刑罚适用问题三、法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昌奎持刀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李昌奎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从李昌奎的行为和动机来看,其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存在明显的威胁,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2)李昌奎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李昌奎持刀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2. 强奸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昌奎在杀害被害人后,对其进行了强奸,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李昌奎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李昌奎在杀害被害人后,对其进行了强奸,表明其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2)李昌奎实施了强奸行为。

李昌奎在杀害被害人后,对其进行了强奸,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3. 法律适用问题(1)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竞合。

在本案中,李昌奎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因此,本案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案例一:李昌奎案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

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月16日13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进而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庭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后又将被害人王家飞抱到王庭金家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头部致王家飞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入王庭金家堂屋左面第一间房内,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方。

后又在王庭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迷的王家红和王家飞的脖子。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一审于2010年7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昌奎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李昌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昌奎目无国法,将王家飞掐致昏迷后对其实施奸淫,而后又将王家飞、王家红姐弟杀害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此,2011年3月,二审认为一审对李昌奎量刑失重。

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建生认为,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

从李昌奎案看中国死刑的适用问题

从李昌奎案看中国死刑的适用问题

从李昌奎案看中国死刑的适用问题作者:张正雯来源:《学理论·下》2012年第05期摘要:通过李昌奎案一审、二审以及再审风波引出我国的死刑适用问题的现状,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的界限模糊。

然后具体分析二者之间的区别,提出合理界定二者之间的界限。

通过比较分析借鉴国外的废除的情况,提出废除死刑的条件。

最后得出我国由于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所以我国现阶段不能够废除死刑。

关键词:李昌奎案;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废除死刑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081-02一、案情简介2009年5月16日随着两个年轻生命的离世,打破了云南省巧家县的一个贫困小山村的宁静。

29岁的被告人李昌奎用极其残忍的方式杀害了年仅19岁的王家飞并实施强奸,而且杀害了王家飞3岁的弟弟,案发后李昌奎逃离。

在2009年5月20日也就是案发四天后,被告人李昌奎向派出所投案自首。

面对确凿的证据和事实,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昌奎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赔偿王家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但是认为李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对其减轻,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引发的少杀、慎杀的司法解释,作出李昌奎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云南省高院的这一判决虽然与一审判决只有两字之差,但是却引起了公众舆论的热议,一时间成为互联网上口诛笔伐的对象。

因为前不久只有一条人命案的药家鑫刚被判处死刑。

云南省高院迫于舆论压力于2011年8月22进行了再审,撤销了二审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二、从案件审理情况分析死刑的适用(一)案件审理情况反射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的规定,死刑是我国刑法中最重的刑种,而且刑法第48条也规定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刑两年执行。

以李昌奎案为例审思司法判决中的“法律修辞”的开题报告

以李昌奎案为例审思司法判决中的“法律修辞”的开题报告

以李昌奎案为例审思司法判决中的“法律修辞”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李昌奎案是发生在韩国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该案件涉及到首尔市政府前副市长李昌奎被控受贿和贪污罪名。

该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争议,尤其是涉及到司法判决中的“法律修辞”问题,引起了很多法律专家和社会学者的关注和研究。

因此,本文旨在以李昌奎案为例,探讨司法判决中的“法律修辞”问题。

二、研究意义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范性制度,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而其中最重要的挑战之一就是如何在司法判决中更好地运用“法律修辞”手法,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体现其应有的功能和效果。

因此,探讨和研究司法判决中的“法律修辞”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研究内容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李昌奎案的案情及审判过程。

2. 司法判决中的“法律修辞”概念和方法的介绍。

3. 以李昌奎案为例,分析司法判决中的“法律修辞”手法。

4. 探讨如何在司法判决中更好地运用“法律修辞”手法。

5. 结论和启示。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

其中,文献资料法主要用于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资料和文献,案例分析法用于分析和论证案例中的相关问题,逻辑分析法用于对相关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

五、预期结果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对司法判决中的“法律修辞”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在此基础上,可以提出一些相关问题的建议和启示,以促进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提高和优化。

同时,本研究也可以为未来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法学专家就李昌奎案谈死刑政策和刑事再审制度

法学专家就李昌奎案谈死刑政策和刑事再审制度

法学专家就李昌奎案谈死刑政策和刑事再审制度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李昌奎案在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后,云南高院于8月22日再审又判处死刑,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

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教授和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

问:高教授,您如何看待李昌奎改判死刑?高铭暄: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案二审改判死缓后引起网络和媒体热议,我也一直在关注。

李昌奎强奸并杀害一名女青年,还残杀一名三岁无辜儿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较好地把握了法律、政策和民意,充分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问: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高铭暄:我国实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

这也是党和国家多年来的一贯政策。

保留死刑,符合现阶段中国的国情,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但死刑毕竟是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应当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和有关司法文件,完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依法严格、慎重、公正地复核死刑案件。

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惩处,符合死刑适用标准的,坚决判处死刑;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命案,被告人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以及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理,尽量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经过几年努力,死刑案件质量有了充分保证,适用标准趋于统一,死刑案件数量也有所下降;与此同时,全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严重暴力犯罪特别是命案稳中有降,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也为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创造了条件。

事实证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符合我国国情,顺应国际潮流,是完全正确的。

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是个不好不坏的结局

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是个不好不坏的结局

的确,李昌奎案的再审与舆论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说,如果不是质疑的声音太强,云南高院可能就不会启动再审程序。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舆论干扰了司法,因为此案的再审以及改判都是法院及法官依法作出的,而不是舆论决定和“审判”的,而且李昌奎之所以被改判死刑,主要是因为他的行为达到了法定的死刑标准。舆论之所以强烈质疑二审的改判是因为量刑明显畸轻,这种质疑让法院感受到了压力也正是舆论监督发挥作用的体现。如果因为舆论监督发挥了作用就说它干扰了司法,那岂不是要否定舆论监督吗?
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是个不好不坏的结局 2011-08-23 22:38:46| 分类: 盛氏微言 | 标签: |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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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是个不好不坏的结局
盛大林
22日,云南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云南高院再审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据8月23日《新京报》)
这既是一个合乎法律、实现正义的判决,也是一个合民心、顺民意的判决。因此,它不仅得到了公众的普遍欢迎,而且也得到了大多数法律专家的支持。但也有一些专业人士提出了质疑:有人认为舆论干扰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有人认为判处李昌奎死刑不符合“少杀慎杀”的原则,有人认为云南高院启动再审的程序不合法,甚至有人认为再审改判伤害了终审判决的既判力,从而伤害了法治……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一是当事人的申诉,二是上级检察院的抗诉,三是院长的指示。李昌奎案的再审就是云南高院的院长作出的决定,虽然舆论的质疑和云南省检察院的建议都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再审终归是院长的意志,只不过质疑和建议让院长认识到此案有再审的必要。因此,此案的再审在程序上也是合法的。

李昌奎奸杀案,死缓被质疑:药家鑫死了他凭啥活着

李昌奎奸杀案,死缓被质疑:药家鑫死了他凭啥活着

李昌奎奸杀案,死缓被质疑:药家鑫死了他凭啥活着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罪名终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判决书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药家鑫案中,受害人张妙的代理人有一句名言: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药家鑫就该享受此待遇。

有关药家鑫该不该死,在此存而不论,但这话套在本案中,似乎更为正确: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

现在,药家鑫已死,而“死缓”放在李昌奎身上,就像牛头安在马嘴上,显然是不合适的。

虽然法律有职业门槛,但其实许多东西并不复杂。

比如说,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什么叫“罪行极其严重”,足够学者写上等身著作;但对于民众来讲,无须多讲大道理,仅看“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的情节就知道,如果这么严重的罪行都不足以让罪犯去死,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九泉路上申冤了。

据说,李昌奎有自首情节。

但是,别忘了药家鑫也有自首情节,而且药家鑫在当天就自首了,不像李昌奎在出逃后第四天才自首。

当然,法院还说了,李昌奎还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情节(这方面,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认可)。

就算是吧,但要知道,药家鑫也是有认罪、悔过的态度,并且也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只是被害人不愿与他家和解而已。

某种程度上讲,李昌奎的认罪与积极赔偿损失还不如药家鑫,药家鑫被执行了死刑,李昌奎又有何理由不被处死呢?要说两案的差异,唯一之处可能就体现在舆论的关注度不同。

对李昌奎案件的评论

对李昌奎案件的评论

对李昌奎案件的评论民商法学院7班:王玉楠学号:20120113282013年4月1日时光荏苒,斗转星移,至今李昌奎案件已经过去了将近三年,罪犯李昌奎被执行死刑也已经一年多。

但是,案件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是依然能够引人深思,让人们在唏嘘扼腕的同时也不禁在想:为什么在判决他罪名的时候会出现那么多的波折?中国的刑法规定及其实施过程又究竟有什么漏洞?这个案件的大致经过是这样:李昌奎家人曾于2007年到陈家(王家飞的姥姥家)说媒,但被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

由于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的李昌奎在得知家人与王家发生争执后,就回家以两家的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这个过程中他就把18岁的王家飞掐晕并强暴了她,强暴后李昌奎又用锄头把王家飞和她三岁的弟弟杀死并逃离现场。

这个案件引起了警方的高度关注,并且派出警力全力追击罪犯,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投案自首。

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李昌奎执行死刑,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判决李昌奎死刑,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就被判处缓期执行两年。

二审判决一出来,就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网民们开始讨论:是不是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偏心啊?是不是其中存在着黑幕?于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对此案件进行了再审,并撤消了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先不说这个案件的判决到底合不合理,但从判决的几番周折来看,我个人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并没有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判决结果很容易受到民意的干扰。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却不能真正地贯彻宪法的要求。

第一次判决时,因为犯罪情节、犯罪后果都很严重而判处死刑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审时因为考虑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又改为了死缓也无可厚非,因为遵守了法定程序,并且也按照了刑法的要求去判刑。

李昌奎案终审结果的政法考量——对云南高院改判原因的几点质疑

李昌奎案终审结果的政法考量——对云南高院改判原因的几点质疑
和研究 。 二 “ 众 狂欢 ” 一 种 民” 慎 的立法 司法方针 ,0 1 的 21 年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 了 1 3种罪 的死刑 , 但是对社 会危 害大、 影响恶劣 的犯 罪行为 , 杀不 足 以维护社 会秩 不 序, 继续保持 5 5种罪 的死 刑 , 持死刑 的威慑 作用 。 保
收 稿 日期 :2 1 0 1—0 8—1 0
作 者简介:李新福 ( 9 6 , , 建莆 田人, 1 一) 男 福 5 副教授 , 主要从 事法理学研 究。
1 0
宜 宾 学 院 学 报
是忽视 了呼声来 自非常 广大的公众 , 具有 人 民性 , 而 且他们 关 法律 , 多人对法律有 深刻 的体会 、 t 2 , 许 理解
法律并不是法 院或 司法人 员 的专利 。法院或 司 法人员对法律 的把握 一般会 比较全 面、 比较 准确 , 但
首从 轻情 节 等 理 由说 明其 改 判 的合 理性 。那 么 , 这 些理 由是否符合政理 、 理 , 当进行理性 的考量 。 法 应 司法应体现 民意 、 民情、 民声 法律 是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及 其常务 委员会 制定 的, 首先体现 的是人 民的意 志 , 中国共产 党和 中华人

并不 能达到百分百恰 当或准确 , 如果有 错误 , 当勇 应 于纠正 ,法 院不 能听到 哪边 呼声 大 , 倒 向哪边 ” “ 就 、
“ 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 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 人的生命” 的说法虽然体现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但
民共和 国代 表 人 民执 政 , 当 体 现人 民 的 意 志 , 应 因
李新福
( 田市委党校 理论研 究室 , 莆 福建 莆 田 3 10 ) 5 10
摘要: 李昌奎 案凸现 了司法机关终审法院对立 法宗 旨、 人权法律应 用理解 上 的错误 , 以及贯彻 国家“ 少杀 、 慎杀” 宽严 “ 相 济” 司法原则认识上 的偏 差, 终审法院改判原 因应 当从政 治理论 、 法律理论 两方 面进行 认真 的辨析。我 国还是 一个发展 中国家 , 社会 经济水平低 下 , 人权 的提 高和应 用应 当与社 会发展 水平相 适应 , 昌奎 案终 审结果应 当通过 审判监 督程序 的 李 再 审或提 审予 以纠正 。 关键词 : 故意 杀人 罪; 终审 改判 ; 法考量 政 中图分 类号 :9 4 1 D 2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1 5 6 (0 1 1 — 0 9 0 17 — 3 5 2 1 ) 1 0 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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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李昌奎案”引发的对死刑问题的思考摘要: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界争论的热点,国外已经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也在刑法分则中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实践中以严格限制死刑为原则,但这并不代表我国的现状适合废除死刑。

2011年发生的李昌奎案经过三次审理,两次改判最终被执行死刑,判决过程一波三折,更引起社会热烈的讨论和对死刑问题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对李昌奎案进行分析,浅谈死刑存废的问题。

关键字:死刑问题死刑存废限制死刑案例: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因两家纠纷与同村的王家红发生争吵并将其击昏后强奸,之后将王家红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

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二审法院认为李昌奎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改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1年9月29日,李昌奎被依法执行死刑。

1一、死刑存废之争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基本内容。

由于其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死刑的使用,将它作为对付最严重犯罪和维护统治的重要手段。

但由于死刑极其残酷,剥夺人类最根本最重要的生命权,从西方启蒙运动的兴起开始,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逐渐成为学者们争论的焦点。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他对死刑质疑的提出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原因并未引起人们关注,直到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代表作《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1参见李昌奎案百度百科。

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的疑问,由此引发了一场范围波及全球,迄今长达200多年的仍未停止的死刑存废之争。

2二、学界不同学说(一)报应主义报应主义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情感,该派学者一概支持死刑,只是思想基础略有差异。

主要有:1.以自然法为基础:以格老秀斯、洛克和霍布为代表,他们认为“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原则应当在国家中执行。

2.以自由意志为基础:黑格尔认同犯罪出自于自由意志,主张对罪犯等价报应,即对杀人者处死就是等价报应。

3.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卢梭指出所有人都是社会契约的缔约者,缔约时让渡了生命权利,罪犯杀人是对社会契约的严重破坏,就该处死,死刑是有社会契约依据的。

(二)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基于人的理性思维,持功利主义的学者对死刑的态度分立为两派,一派主张保留死刑,另一派则主张废止死刑。

1.主张保留死刑的学者代表有费尔巴,他认为死刑因其威慑力,具有自由刑无法具有的防止犯罪发生的效果;2.贝卡利亚等人则从功利主义角度阐明应废止死刑,他认为死刑的执行是暂时的,不能给罪犯带来永久痛苦,故不能有效防止犯罪,相反的死刑甚至会刺激犯罪实施更严重的罪行。

(三)刑事实证主义刑事实证主义是沿袭了功利主义的思想,主张对社会积极防卫,在死刑的问题上又有不同学说——1.淘汰主义:龙勃罗梭、加洛法罗均主张对极端危险的反社会个体应彻底消除其再犯罪的能力,即对类似以杀人为乐的罪犯应彻底消灭。

2.教育主义:李斯特、菲利等人支持以教育消除罪犯的危险性,对于那些不能矫正的罪犯依然有通过教育改善的可能性,应以教育代替死刑。

(四)人道主义从人道主义理论出发分析死刑,也催生出两派观点,保留死刑和废止死刑都各自具备其合理性。

支持死刑废止论的很多思想家从生命属于人的权利观念出发,生命权是普适权,绝对不容侵犯任何主体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国家也是一样,无权杀死罪犯,他们对死刑的残酷进行了阐述,并认为死刑的存在扩大了社会残暴现象。

当今许多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报告中,死刑也被认为是违反人道,侵犯基本人权的残忍刑罚。

3死刑存置论2刘宪权,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67-268页。

3黄晓亮,死刑废除论切入点研究,当代刑事科学探索(上)(赵秉志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34-337页。

观点则认为,以人道主义作为废止死刑的理由并不充分,对严重暴力犯罪的绝对人道必将引起对大多数社会民众的不人道,对这些少数罪犯的人道应当让位于对大多数民众的人道。

这也是保留死刑国家所支持的理论观点,死刑的存置是对受害人和社会民众的人道。

4三、关于对我国的死刑问题随着对死刑存废问题研究和讨论的日益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截至2009年6月30日,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有95个,废除了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8个,事实上废止死刑(以过去10年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的国家和地区为35个,因此至2009年6月30日,已有138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废止了死刑。

5我国刑法仍然保留有死刑条款,死刑存废问题在我国国内学界也争议颇大,但综合考虑我国国情,我国并不适合废除死刑。

当下我国的刑法对待死刑的原则是不废除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至1979年新中国第一步刑法典颁布,我国被判处死刑的罪行才得以规范,共有27种其中属于反革命罪的有14种,普通类型犯罪13种;到1981年又增加了涉及军人违反职责的可处死刑罪名,至此可处死刑的罪名共计38种。

后由于我国国内形势发生变化,经过1982年至1995年数个单行刑法的修改又增加了33个可处死刑的罪名,在1997年修订刑法典前,我国刑法中可判处死刑的罪名多达71个。

1997年刑法删除了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可判处死缓的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名略有改动,减至68个。

6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并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72014年10 月27 日,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又拟定取消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8通过探究我国刑法立法关于可判处死刑罪名的变化可以知道,我国的死刑罪名数量趋势是趋于逐渐减少的,对于非暴力型犯罪如经济型犯罪等的死刑罪名正一步步取消,死刑罪名减少也是我国刑法未来的发展走向。

在司法以及司法监督方面也是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的,如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检察院监督制度等。

尽管如此,这也不代表我国的死刑制度可以废除。

首先,我国的物质文明程度尚不发达。

研究表明,经济越发达,其社会对犯罪的容忍度就越大,而我国虽然经过改革开放,生产力得到大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有所提高,4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4页。

5赵秉志,中国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论要,死刑废除论切入点研究,当代刑事科学探索(上)(赵秉志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2页。

6高铭暄略,谈我国的死刑立法及其发展趋势,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5-18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8刑法修正案( 九) 草案但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那么在这种状态下,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严重,死刑则是该社会中惩治犯罪的灵丹妙药,应予保留。

第二,从精神文明层面看,我国的报应观念根深蒂固,“杀人偿命”思想流传千年,不容置疑。

正如本文案例中,在二审法院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时,引起大众强烈不满,绝大多数人认为,行为人的手段极其恶劣,杀死两人,最终改判死缓显示公平,迫于巨大的舆论压力,再审中法院改判其死刑立即执行,这充分体现出了现代人的报应观念依然深重。

另外,国人的人权意识还很淡薄,观念中生命价值相应较低。

人民人权意识的提高需要社会物质的发达作为基础,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内废除死刑,必定引起公众抵触情绪,难以实施。

第三,从我国的社会现状考虑,当前仍存在严峻的治安形势对恐怖犯罪以及严重的暴力犯罪,实行从严从重打击是社会普遍的需要,死刑仍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死刑仍然有存在的基础。

9综上所述,死刑制度应当保留。

但死刑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控制和适用,严格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正如案例中,行为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并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再审法院出于舆论压力对以上量刑情节视而不见,做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结果,其合理性是有待商榷的,民意固然重要,在司法过程中应适当考虑民意,但民意不一定代表公平,因民意而破坏司法的公平正义是不可取的。

通过案例可知在处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时各个环节都应谨慎严谨,严格依法办理。

首先公安、检察院以及法院的工作人员应选取专业的法律人才组成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在侦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全面调查,定罪和量刑证据都必须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有疑问的证据应予排除,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对于没有充分证据的案件应不予立案或不予起诉;审理阶段要做到详尽严谨地认定证据,法院在定罪量刑、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刑事和民事两方面,适当考虑民意,但绝不能因为舆论而影响司法公正;死刑复核阶段应组织专业人员全面审查,严格核准程序;检察院对审理全程进行监督等。

通过以上方式,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9 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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