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关于在全县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

关于在全县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

关于在全县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建设“开放、文明、富裕的新××”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现就在全县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进一步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个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全县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做到人尽其位、人尽其能,使全县干部的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促进县域经济稳定、协调、快速发展。

二、竞争上岗的范围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内设股(室、组)负责人岗位及非领导职务,遇到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上岗人员:①内设股(室、组)负责人岗位出现人员空缺;②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③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④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机关内部实施,对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公开选拔。

三、方法步骤竞争上岗工作应严格按照机构改革确定的“三定”方案在干部职工中进行,基本方法是:1、成立机构为了使竞争上岗工作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成立竞争上岗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实施竞争上岗工作。

2、制定实施细则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特点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竞争上岗实施细则,在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劳局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

3、公布职位通过下发文件、张贴公告或召开会议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需竞争岗位的名称、职责和任职条件等,切实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4、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

xxx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x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xxx〔2011〕xxx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竞争择优产生岗位人选的方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竞聘上岗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竞聘上岗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六条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竞聘范围第七条事业单位组织竞聘上岗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规模小、人员少、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一)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二)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须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三)聘用合同到期,需要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四)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宜实行竞聘上岗:(一)确定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涉密岗位人选;(二)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三)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四)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调整岗位;(五)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六)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竞聘条件第十条参加竞聘上岗的应当是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定岗定责工作方案

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定岗定责工作方案

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定岗定责工作方案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定岗定责工作方案街道各党组织、各单位:为深化XX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促进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乡镇机构改革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

3、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

4、适应岗位、专业对口原则。

5、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原则。

二、岗位设置(一)负责人岗位 1、党政机构(4个)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2、事业单位(7个)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站、计划生育服务所、水利水产林果农机服务站、建设和镇容管理站、财政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所、农业技术服务站(畜牧兽医站)。

以上4个党政机构和7个事业单位负责人岗位实行竞争(聘)上岗。

产生负责人人选后,部分副职人选由街道党工委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在竞争(聘)人员范围内进行择优递补定岗。

人大主席团、政协、纪委机关、人武部和群团机构人员职务,按有关规定、章程设置和配任,具体工作由专(兼)职人员承担,不实行竞争上岗。

(二)一般人员岗位 1、党政机构(1)党政办公室(人员编制11人,含领导职数3人)岗位职责:负责党的建设、人民武装、纪检监察、人事管理、综合协调、政务监督、社会治安、来信来访、文秘档案、综合统计、行政后勤、群团等方面具体工作;承担上级政协交办的工作;承担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调处纠纷、化解矛盾、预防犯罪工作;协助综治委做好相关工作。

(2)经济发展办公室(人员编制9人,含领导职数2人)岗位职责:负责经济建设、村镇规划建设、农业发展规划、农田水利建设、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3)社会事务办公室(人员编制9人,含领导职数2人)岗位职责:承担民政、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事业管理工作。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04.04.0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第三章笔试与面试第四章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第五章任职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三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八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开展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

开展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

开展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党委、街道工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群团组织,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加强我区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结合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副主任等9个副处级领导职位的空缺,按照区委要求,定于2007年4月至7月,在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范围内通过竞争上岗选拔9名副处级领导干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为目标,通过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有利于干部合理流动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原则。

二、组织领导竞争上岗工作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成立“丰台区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竞争上岗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长:杨逸铮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组长:肖敬区委组织部副部长成员:吕跃进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鲍顺新区政协常务副主席高峰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赵冬辰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毕永丰区纪委副书记赵常学区教工委书记王珮琦区教工委副书记、教委主任王秋利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机关事务管理处处长张涛区委组织部干部管理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干部管理科,具体负责竞争上岗的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肖敬(兼)三、空缺职位1、中共丰台区纪委、丰台区监察局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室主任1名;2、丰台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名;3、丰台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名;4、丰台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室副主任1名;5、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副主任1名;6、丰台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1名;7、丰台区政协专委会工作二室副主任1名;8、丰台区政协专委会工作三室副主任1名;9、丰台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副处长1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公务员工资)。

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实施方案

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实施方案

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机关单位改革的需要,为了更好地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我们有必要实施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制度。

此举旨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工作人员队伍。

二、实施方案1.制定岗位说明书我们要对各个岗位进行详细分析,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工作条件等。

岗位说明书将成为竞争上岗的重要依据。

2.竞争上岗流程(1)发布岗位信息在单位内部发布岗位信息,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资格等,让全体员工了解岗位需求。

(2)报名与资格审查员工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报名,由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具备竞争上岗资格的人员。

(3)笔试对具备竞争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笔试,测试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4)面试根据笔试成绩,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

面试由人事部门组织,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5)综合评定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对竞聘者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用人选。

(6)公示与审批将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公示无异议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3.双向选择流程(1)发布岗位信息与竞争上岗相同,发布岗位信息,让员工了解岗位需求。

(2)员工自主选择员工根据自身兴趣和特长,自主选择岗位。

(3)部门审核各部门对员工的选择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分配。

(4)签订合同员工与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配套措施1.培训与选拔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单位应定期组织培训,选拔优秀员工参加外部培训。

2.考核与激励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

3.人才储备建立人才储备库,对有潜力的员工进行重点关注,为今后的选拔提供依据。

4.岗位交流鼓励员工在不同岗位间进行交流,提高其综合能力。

四、预期效果1.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机关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方案

机关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方案

机关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方案机关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是近年来出台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增强机关干部队伍的竞争意识和激励机制,提高干部质量和效能。

本文将对机关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方案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其实施的优势与挑战。

一、机关竞争上岗所谓机关竞争上岗,就是在职务空缺时,组织定向地向当前所在机关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干部征集报名,经过考试、考核等程序公开选拔,从中最终确定人选晋升。

这种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干部队伍的良性竞争,提高了机关的管理效能。

机关竞争上岗主要应该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竞争机制:机关竞争上岗实行竞争性选拔,公正透明,通过职务空缺的内部选拔来提高干部的竞争性和能力水平,增加干部对职务晋升的期望。

2、选择标准:机关竞争上岗所设置的标准是与岗位职责、职业能力和道德品质等密切相关的,实行量力而行的选择机制,调整干部类别的比例,使其更具竞争力。

3、干部考核:随着考核制度的改革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越来越重要,也是机关竞争上岗系统的一大支撑。

通过科学的考核制度来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明确干部的责任和要求,增强干部进入竞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双向选择方案双向选择方案也是一种干部选拔方式,其主要特征是由干部自愿选择外出挂职锻炼,也可以按照职务定向选择外出挂职。

在外出挂职期间,挂职干部不脱离原岗位,仍由原工作单位管理。

挂职结束后,经机构部门面试后,挂职干部可按职务任免程序,回到正式工作岗位。

双向选择方案主要优点有:1、扩大了干部选择面:双向选择方案采用自愿申请和定向挑选相结合的方式,扩大了干部在干部选拔上的选择面,使干部能够更好地学习、锻炼、提升自己。

2、培养了干部能力:挂职干部可以在新的工作环境中进行学习和实践,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管理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3、促进了机关工作的开展:通过双向选择方案,工作单位可以积极选派干部到其他单位进行挂职锻炼,学习其他单位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进而推动本单位的工作开展。

对竞争上岗的认识

对竞争上岗的认识

试析竞争上岗工作竞争上岗是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的一种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主要特征的干部选拔任用方法,是对传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新形势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创造,是构建干部竞争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竞争上岗一般要经过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等六个程序.通俗地讲,竞争上岗就是一部分人竞争同一个工作岗位,以实力说话,只要符合竞聘条件,都可以报名参与角逐,都可能得到提拔使用。

竞争上岗的特点是公平性、公开性,体现在只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人人都可以参加竞争。

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领导干部,对于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选人用人的透明度和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竞争上岗的缘起竞争上岗最初是在1994年国家机构改革及推行公务员制度入轨阶段作为选配和分流人员的手段而运用的,由于效果明显,得到了群众的普遍肯定,并逐步在全国各地得到推广。

1998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并召开了全国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工作会议, 对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工作做出了部署。

1999年底,中组部、人事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抓住机构改革的机遇,积极在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

2002年7月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并且规范了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2004年4月,中办印发了《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对竞争上岗的六个程序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标志着竞争上岗工作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2005年4月颁布的《公务员法》第45条则在法律层面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7.23•【文号】组通字[1998]33号•【施行日期】1998.07.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8〕33号)现将《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是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导下,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有利于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地、各部门要在总结近年来推行竞争上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竞争上岗的力度,特别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积极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定岗工作,推动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1998年7月23日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近年来,许多地方和部门围绕党中央提出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目标,在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职位轮换和人员分流等项工作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

实践证明,实行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一项改革,是构建干部竞争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机关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竞争上岗,并配合机构改革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定岗工作,现对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推行竞争上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努力建设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

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竞争上岗办法_规章制度_

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竞争上岗办法_规章制度_

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竞争上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办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推进竞争上岗工作,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办机关公务员和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晋升过程中,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竞争、群众评议、组织考察,产生拟晋升人选,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决定任用的一种职务晋升方式。

第三条推行竞争上岗,应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办科级领导职位,包括办机关各科室正、副科长,下属单位领导。

第五条上述领导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一)职位出现人员空缺的;(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六条所需任职条件特殊,形不成竞争的职位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争上岗的职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条件和资格第七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和资格:(一)基本条件。

包括: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2、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勇于进取,开拓创新;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工作实绩突出;4、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5、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共事;6、身体健康。

(二)资格条件。

包括: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3、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需任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晋升副科级领导职务,需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4、晋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5、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南竹21:34:07/pub/qq_etkq/qq_etkq_0009/qq_etkq_0010/qq_etkq _0266/201003/t20100302_165449.html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南竹21:35:47环境保护部处级干部竞争上岗环境保护部在2008年11月28日启动了2008年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共公布32个处长职位、19个副处长职位,共有135人报名,经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等程序,12月30日,对39名竞争上岗拟任人选进行了任职公示,这标志着此次竞争上岗工作已顺利结束。

此次竞争上岗是环境保护部组建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者就此次竞争上岗的有关情况,采访了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负责人。

记者:环境保护部为什么要进行此次处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除竞争上岗外,还有没有其他干部选拔方式?负责人:环境保护部进行竞争上岗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三定”方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举措,显示了环境保护部党组“放开视野选人才,公正公平用人才,竞争择优出人才,科学合理配人才”的决心和信心,也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一次重要探索,对于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干部选拔任用有多种方式,竞争上岗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

除了竞争上岗以外,还有日常的补充调整和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等多种方式。

中组部要求不断加大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力度,以防止用人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满意度。

记者:此次竞争上岗工作有哪些创新?负责人:这次竞争上岗,我们在坚持基本标准和条件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大胆创新,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放开视野、有利于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的做法。

一是扩大报名范围,将竞争上岗的报名范围扩大到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二是扩大报名人员,将报名人员扩大到在京直属单位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三是为优秀年轻干部参与竞争适当放宽资格条件,此次报名条件较以往的规定适当放宽;四是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每天都公布报名情况,面试时在内网进行直播;五是量化考核,每个考察组对进入考察的人员进行量化考核评分;六是政策加分,对获得过优秀或嘉奖、具有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工作经历、主持或负责某一个处工作的同志,在笔试中加分。

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有关规定制度法规

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有关规定制度法规

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有关规定制度法规
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是一种用于优化公务员招录与管理方式的制度,具体涉及的相关规定和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招录和选拔应当秉承选拔优秀人才的原则,公正、公平、竞争。

公开招聘公务员时,要公开推报职位、报名条件、考试内容和招录程序,依法予以挑选。

2.《公务员录用工作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招录工作的组织程序和选拔程序,包括公示、报名、资格审查、公告、考试、面试、体检、公示等环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招聘考试录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公务员招聘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强调了公务员招聘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公务员录用的公信力和选拔的公平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序列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分类、职级设置等相关制度,通过对公务员职务的科学分类,划分出公务员职务序列,为公务员的岗位竞争提供了基础。

5.《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公务员录用时的选拔方式,提倡招录聘任与岗位胜任力相关,倡导公开招考、竞争上岗的理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具体的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制度规定可能因地区、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上列举的是一些常见的相关规定和法规,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部门和地区的具体规定来决定。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三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八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

中共--县委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五个法规文件 进一步深化我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县委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五个法规文件 进一步深化我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县委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五个法规文件进一步深化我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今年4月,中央批准下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五个法规文件。

随后,中央和省、市委相继召开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五个法规文件,进一步深化我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宝市办发〔20XX〕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认真抓好五个法规文件的学习宣传,增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自觉性中央集中出台五个法规文件,是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对于进一步发扬民主,拓宽用人视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认真学习和贯彻五个法规文件,是当前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党委(党组)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要求,对学习五个法规文件进行具体安排部署。

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五个法规文件进行认真学习讨论,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为广大党员干部做出表率,熟悉法规文件的内容。

通过学习,深刻认识中央颁布五个法规文件的背景和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法规条文、使用范围、工作标准和程序,尤其要领会贯穿于其中的基本精神,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选拔使用领导干部,选准配强各级领导班子。

县委党校要把五个法规文件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通过集中学习,不断增强各级干部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干部竞争上岗暂行规定

干部竞争上岗暂行规定

干部竞争上岗暂行规定近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到各级领导岗位。

这一大背景下,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于2017年12月颁布了《干部竞争上岗暂行规定》,规定了干部竞争上岗的原则、程序和条件等。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背景干部是决定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是领导职务的担当者。

优秀的干部队伍是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坚强保障,而落后和不合格的干部则会给党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激发广大干部选拔上岗的积极性,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干部竞争上岗暂行规定》,促进干部选拔上岗工作的向科学、民主、公开、竞争的方向推进。

二、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干部竞争上岗必须依据事业需要,以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选人聘人。

2.激励发展原则干部竞争上岗应该充分激励广大干部积极参与竞争,让真正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3.按岗定干原则干部竞争上岗应以岗位需要为依据,在聘任岗位方面实行“按岗定干、能上能下、适者生存”的原则,确保选用的干部能够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4.任人唯贤原则干部竞争上岗应该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选用最有能力的人才,让素质高、能力强、业绩突出的干部担负重任,推动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三、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具备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忠诚于党和人民、忠于职守、清廉自守。

2.工作能力突出干部必须具备一定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善于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和领导管理能力,能够带领团队取得优异的工作成绩。

3.成熟稳重干部必须具备成熟稳重的性格,具备一定的坚忍毅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不怕吃苦耐劳,能够在各种复杂和艰苦的环境下保持奋斗的状态和心态。

4.先进作风干部必须始终保持先进的思想、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注重自身的形象、修养和素质,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形象和信誉。

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实施方案

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实施方案

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实施方案
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是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和
职业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下面是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实施方案:
一、竞争上岗
1.制定工作岗位目录: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特长和能力需求,制定工作岗位目录,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2.报名和筛选: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能力选择岗位进行报名,机关按照招
聘条件和岗位要求进行初步筛选。

3.笔试和面试:招聘机关通过组织笔试和面试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综合评价,选拔
最优秀的人员进入下一轮竞争。

4.培训和选拔:机关根据竞争上岗的岗位要求,对进入下一轮竞争的人员进行培训和
选拔,培养他们具备胜任相应职务的能力。

5.录用和任用:根据竞争结果和招聘需要,机关进行最后的录用和任用,将符合条件
的人员招募到相应岗位上。

二、双向选择
1.岗位发布和报名:机关发布内部岗位空缺信息,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发
展需求进行报名。

2.限制与选择:基于岗位需求和发展规划,机关对报名人员进行限制,如年龄、岗位背景等,并进行筛选。

3.面试和选拔:机关通过面试和选拔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评估和选拔,确定最适合岗位的人员。

4.双向意向确认:机关和被选拔人员进行双向意向确认,确定岗位与人员的匹配,并修订思想合同。

5.调整与考核: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适应期调整,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和调整。

通过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实施方案,可以更加公平、公正地选拔和任用机关工作人员,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大纲一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大纲一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大纲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的科目、测评要素、内容、方式方法及实施程序,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总结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经验,结合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实际,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能力素质要求和职位特点,制定本考试大纲。

第二条本考试大纲是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与测评工作的基本依据。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

第三条本考试大纲主要适用于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的公开选拔考试,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竞争上岗考试,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的考试。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参照本考试大纲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考试,可参照本考试大纲执行。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与测评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公共科目笔试第五条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技术及历史、国情国力、公文写作与处理,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党政领导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公共科目笔试方式与试卷结构如下:(一)测试方式为闭卷。

(二)试卷满分为100分或150分。

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第一条总则第二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就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干部能上能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拓印而出,努力建设一直不高素质的地税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第二条竞争上岗是指通过报名、鄙视、信息化和人知识应用梦里测试、面试、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产生职位人选的干部选拔方式。

第三条竞争上岗选拔干部人选,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际原则:(四)公开、竞争、平等、则有滤去:(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二章基本条件和资格第四条参加竞争上岗选拔的人员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家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选拔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一)具有在进3年年度考核中定位称职以上等次:在地税系统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够熟练应用计算机并且获得一级以上(含一级)计算机等级证书:身体健康等一般资格。

(二)具有竞争职位所需的个别资格:1、竞争县局股级只为原则上应具备:任职副股级职位满两年。

2、竞争县局副股级职位原则上应具备:任科员满三年。

3、竞争副股级及以下职位的应具备:两年以上工龄且在地税系统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4、竞争上一级职位原则上应有下一集连个岗位工作经历。

(三)具有县局党组规定的其他个别资格。

第六条有下列uang质疑者,不得参加竞争:(一)除此提拔未过试用期的。

(二)收到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未解除的。

(三)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员。

(四)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

第三张程序和方法第七条那个刚选拔干部人选应按下列程序;(一)制定方案并公告、动员:(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四)面试(五)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六)党组讨论决定:(七)公示(八)任命。

第八条争上岗工作领导机构,确定竞争上岗选拔的工作程序,领导组织实施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三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子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 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 笔试、面试;
(四) 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 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

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二条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笔试与面试
第十三条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

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

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

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五条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测评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

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

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

第四章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第十七条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

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地方党政机关一般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单位规模较大、竞争者所在内设机构人员较多的,可在该内设机构中进行;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以司局为单位进行。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九条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于部(人事)部门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第二十条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

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采用逐轮遴选方式,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

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后的,可与组织考察结合进行。

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

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第二十三条考察工作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进行。

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
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五章任职
第二十四条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

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

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五条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

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及(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商人事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
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