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民事关系,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进行全面详细、完整深入的介绍。
2. 民法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起草和出台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为了加强个人权利保护、推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颁布一部全面的民法典,以规范和保护民事关系。
3. 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核心,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民法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 自主意思原则:民法尊重公民和法人的自主意思,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平等地达成协议,合法合同不受侵犯。
-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倡导当事人诚实守信,禁止欺诈和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要求合同和行为符合公序良俗,禁止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风俗习惯的行为。
- 公共利益原则:民法要求行使民事权利时考虑公共利益,禁止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民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4.1 人格权人格权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包括了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民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禁止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同时,民法也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方法和救济措施。
4.2 财产权财产权是民法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了财产所有权、合法占有权、合同权等。
民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同时规定了财产继承、赠与、买卖、租赁等各种财产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4.3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包括了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各方权利和义务、离婚、抚养子女等方面的规定。
民法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夫妻双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民法学概述
主体:
1
2
3
自然人
法人
其他 组织
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ຫໍສະໝຸດ 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 2、意思表示自由
比较:下列关系中哪些是平等主体? 1、财政部处罚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 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 3、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
4、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
三.民法的多种含义
民法和商法一般有两种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
1、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指一国在民法典之外制定有 商法典,民法与商法为私法中并行的两个 部门法。
民商分立体制的形成并非出于理性的认识和 选择,而是由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即欧 洲大陆各国在资本主义早期发展中形成的商 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以及商人阶层自 身创造的商事习惯法和商事法庭。 民商分立制始于法国。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 十四颁布的《陆上商事条例》是第一部由国 家制定的商事法。1807年继《法国民法典》 之后制定《法国商法典》,确立了民商分立 的立法模式。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经济关系)
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指人与人之 间因财产利益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 社会关系。
特点: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其利益可转让、可继承。
• 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财产归属关系:包括物质财产的归属关 系和非物质财产的专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 资及盈利分配关系、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关 系、遗产继承关系
我国古代没有民法的概念。中华法系的突出 特征之一便是民刑不分。 对于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体系,历朝各代大 多以田、土、钱、债、户的律例加以调整, 但也仅以用刑罚制裁为限,其实质仍属于刑 法规范。 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的民法是从日本继受而 来。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导言法律基本知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应社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以帮助读者对民法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一门适用于个人和私人事务的法律分支。
它主要关注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人们在合同、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的行为和关系。
民法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于私人关系,而不同于刑法和行政法等适用于公共利益和国家权力的法律。
二、民法的内容1.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规定了个人之间订立、履行和解除合同的规则和原则。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它保障了合同各方的权益,促进了经济交流和社会发展。
2. 财产法财产法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以及财产之间的关系。
比如,财产继承、房地产买卖、借贷合同等都属于财产法的范畴。
3. 婚姻和家庭法婚姻和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它包括结婚登记、离婚、子女抚养、婚前财产约定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个人的婚姻和家庭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4. 继承法继承法是规定个人财产继承和遗嘱处理的法律规则。
它规定了个人的财产在死后如何分配以及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
继承法旨在保障个人财产的合理继承,并解决继承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三、民法的作用1. 维护个人权益民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通过明确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民法确保了个人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
它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和其他私人权益纠纷。
2. 促进社会发展民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商业和社会交往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
合同法的存在使经济活动变得更加稳定和可预测,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合作的进行。
同时,民法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安全感,鼓励人们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
结论民法是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框架,它涉及合同、财产、婚姻、继承等多个领域,具有保障个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 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民法-第一章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2民法为文明法;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六项基本原则:平等、公平、自愿、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3.民法的帝王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5.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问题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7.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2 年。
8.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 个月。
9.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0.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一般:4 年;意外事件:2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限。
1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12.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般:1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3 个月。
13.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一般:判决作出之日;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14.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婚姻消灭、配偶可单方决定送养子女、债务清理继承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5.死亡宣告被撤销,“离的妻”:未再婚自行恢复;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自行恢复。
16.死亡宣告被撤销,“散的子”: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17.死亡宣告被撤销,“破的家”:财产返还或补偿,恶意申请人还要赔偿损失。
1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9.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与精神状态。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
20.“无人”包括:不满8 周岁;已满8 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1.“无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2.“限人”包括:已满8 周岁,不满18 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3.“限人”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纯获利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总纲和基础。
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有普适性和基础性。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
1.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对待。
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婚姻关系等。
2.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法律主体的活动来实现的。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改变、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产生效力两个方面。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意思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遗赠遗产等;意思表示产生效力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了法律效力,从而实现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适用的刑事制裁。
二、物权法物权是指人对自己的物的直接支配和享有,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权利。
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利用、处分等权利,以及对物的保护和限制。
1. 物权的主体物权主体是指具有物权的自然人和法人。
物权主体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等。
所有权人是指对物享有最充分的权利的人,用益物权人是指对特定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取益权利的人,担保物权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
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 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 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 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 国际私法的词源。
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 财产流转关系
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 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
段与媒介 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
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 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 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典的特点
(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 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
(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 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 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特点 (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
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 (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
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 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 广义的民法。
(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 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 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 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 的利益。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
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
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
(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
(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
(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
民法 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第一章民法总则1. 民法的含义和作用2. 民法的基本原则3. 民法的适用范围4. 民法的法律地位5.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6. 民事主体的一般规定7. 民事权利和义务8. 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民事主体1. 自然人2. 法人3. 其他组织第三章民事权利和义务1. 权利的内容和保护2. 权利的取得3. 权利的行使4. 义务的内容和履行5. 人身权利6. 财产权利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3. 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4. 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和变更5.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6. 特别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章物权1. 物权的基本理论2. 不动产权3. 动产权4. 物权的限制和消灭5. 物权保护第六章合同和侵权责任1. 合同的成立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4. 合同的保护和实现5. 不当得利6. 侵权行为的成立和责任第七章继承1. 继承的基本规定2. 继承的承认和放弃3. 继承的清偿和保障4. 继承的管理和代管5. 继承的遗赠第八章婚姻家庭1. 婚姻的基本规定2. 夫妻财产制度3. 家庭暴力4. 亲子关系和抚养5. 离婚与离婚财产第九章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2. 诉讼的主体和客观条件3. 诉讼的程序4. 诉讼的证据5. 诉讼的结果和执行第十章土地法1. 土地的所有权2. 土地的使用权3. 土地的抵押和出租4. 土地的征收和补偿5. 土地的管理和保护总结: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合同和侵权责任、继承、婚姻家庭、民事诉讼法、土地法等内容。
这些知识点的掌握能够帮助我们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财产交换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 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包含经 济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人与他人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表明财 产的归属,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
民
的
概
基
适
念
本
用
、
原
范
调
则
围
整
对
象
和
渊
源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民法
民法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实体部门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它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的。
(二)民法的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禁止职权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三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一) 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我国公民就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名师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行为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能力,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二)法人1.法人的概念及其具备的条件《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特征①依法成立;②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
1.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6.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7.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8.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9.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10.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
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12.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1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14.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15.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6.意思自治的例外:1)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
即任意法规强行化。
2)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
3)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4)合同的强制订立。
17.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
18.诚实信用原则: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民法知识点全总结
民法知识点全总结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缔结、变更、解除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是平等地位,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协商和实践,法律不会强迫他们进行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
2. 占有保护原则占有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具有占有行为的人所形成的权利,法律给予保护。
在占有行为中,对于善意取得的占有权,法律给予绝对的保护,但对于恶意取得的占有权,则法律给予限制或排除保护。
3. 信义原则信义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所作的承诺和行为应当信守。
因此,在民事行为中,契约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相对事实主义原则等都体现了信义原则。
4.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应当对于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予以特殊保护,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法律应当对于这些人群给予特殊的保护,以保障其权益。
5.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应当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予以禁止和制裁。
二、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均以实际行为为准绳,自然人通过实际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法人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法人通过其代表人或依法设定的机构进行民事活动。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足法定岁数或者患有精神病等导致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其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八周岁但尚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因精神病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其行为需经监护人同意方能成立。
4. 组织组织是指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民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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