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宁政办〔2017〕213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园区管委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落实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精神,全面加强对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决定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召集人:杨小民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单位: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市委统战部、大通县政府、湟中县政府、湟源县政府、城东区政府、城中区政府、城西区政府、城北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食药监局、市旅游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联。
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讨论,可增加相应部门成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信委副主任石林兼任。
二、工作职责(一)联席会议职责1.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2.通报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研究分析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3.协调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重大事项,促进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西宁市工业经济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西宁市工业经济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宁政办[2011]189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西宁市工业经济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1〕1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帀政府各局、委、办:1-7月,我市完成工业增加值193.4亿元,同比增长16.79%,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增加值177.81亿元,同比增长13.54%,低于全省平均水平6.06个百分点。
针对工业经济运行的严峻形势,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调研,研究分析当前工业运行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现将下一阶段工业经济运行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力以赴支持工业园区发展(一)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市发改和为“营销服务、营销为客户服务”的理念,及时解决园区在供电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电网建设满足园区工业客户的用电需求。
四是加强与青藏铁路公司的沟通衔接,分析研判形势,争取运力安排,保证园区重点企业的铁路运输。
五是交通、通信等部门,要把工业园区的道路建设、电网布通信设施纳入规划、争取省上部门和单位支持。
(二)加强对园区项目的综合服务和协调工作。
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综合服务和协调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坚持集约用地、节约用地、占补平衡的原则下,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向园区倾斜。
环保部部门要对园区的整体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对控制污染、企业减排提供政策指导和业务服务。
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或奖励园区发展,并积极争取省财政支持。
市发改委、市经委等部门要对进入县域工业园区的项目,简化核准或备案程序,对重大项目、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城建、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对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建设定址、环境治理、安全准入等要提供高效快捷服务。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非公经济发展调研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非公经济发展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宁政办〔2017〕219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非公经济发展调研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园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科学谋划全市非公经济发展,根据市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方式、组织(一)调研内容1.摸底调查。
摸清全市非公经济企业的数量、产值、从业人员、占比、增速等基本情况,从中理出非公经济企业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作用及趋势;2.查找问题。
针对当前的政策、市场环境,全面摸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制约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因素和问题;3.梳理政策。
以促进非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全面了解和掌握非公经济政策措施诉求,为我市下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4.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
通过典型分析等方式,了解我市非公企业家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核心价值观宣传、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和贡献,研究鼓励和推动企业家更好发挥作用的政策措施。
(二)调研方式调研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考察、座谈交流等方式。
(三)调研组织此次调研共分二个组。
第一组:由市政府副市长杨小民任组长,成员分别为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处分管负责人。
调研范围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联络员:宋艺,联系电话:8230423,152****1599第二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旭东任组长,成员分别为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工商登记后置事项目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工商登记后置
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5.24
•【字号】宁政办〔2017〕107号
•【施行日期】2017.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工商登记后置事项目
录的通知
宁政办〔2017〕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工商登记后置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4日西宁市工商登记后置事项目录(12项)。
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正文:---------------------------------------------------------------------------------------------------------------------------------------------------- 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非共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的精神,进一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市经济实力,现结合实际、作如下决定: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放手发展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繁荣城乡市场,扩大劳动就业,方便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对于加速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合条件。
充分认识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差距,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步伐。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个体私营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但从总体上看,个体私营经济总量少、规模小、速度慢、水平低。
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不适应。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
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抓住机遇,放手发展,正确引导,积极扶持,依法管理,实现总量和质量上的新突破。
对个体私营经济,不限制发展速度和规模,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限制发展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比例、发展形势。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宁政办〔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2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8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精神,强化政策服务供给,拓宽就业新渠道,激活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市场,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结合我市实际,就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如下措施。
一、拓宽发展灵活就业渠道1.鼓励个体经济发展。
引导劳动者兴办小规模经济实体,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民营经济。
合理规划商业街区,提升完善商业基础设施和功能,鼓励各县区打造1-2条特色步行街。
发展城市商业综合体,做活假日经济,兴办早夜市,鼓励省内名品名店、各类教育、文创、健身、娱乐、休闲等业态依托商业综合体入驻开店、首发新品,设立“老字号”产品销售区、青海特产专卖店。
发展多元化小店市场主体,多样化商业业态,创造灵活就业机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营商环境监督局,各县区人民政府)2.支持非全日制就业。
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
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整合小散便利店资源,鼓励非全日制用工,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投入力度,推动城乡社区服务事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各类社区服务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老年人服务、幼儿托管、病残管护、家政小时工等便民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宁市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宁市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7]214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8
【实施日期】2017.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宁市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政办〔2017〕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园区管委会:为大力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形成步调一致、协调联动、合力推进的有效工作机制,市政府决定成立西宁市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主要职责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张晓容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周戈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长、市委政法委书记
杨小民副市长、市工商联主席
郭天明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成员:于洪斌市政府秘书长
王旭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敏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密森市发改委主任
李建庆市经信委(市国资。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三日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维护稳定的就业局势,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一)落实困难企业帮扶政策,缓解企业经营压力。
对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积极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企业为稳定职工队伍,组织开展在岗培训经费不足的,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认真落实已批准实施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破产重组企业的税收减免等相关扶持政策。
(二)加大失业调控和劳动保障维权力度。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和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对异常失业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和处理。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确保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8〕156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8〕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认真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7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负责辖区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和开发工作,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符合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岗位要求,重点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岗位。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在西宁市办理《居住证》的,且符合《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工作和拒绝参加技能培训的人员,不再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
三、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招聘、录用程序并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并不断完善公益性岗位的正常退出机制,做到能进能出,合理有序流动;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日常考核管理,对合同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做为兑现奖励补贴和是否续签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聘,以提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考核结果按年度报市、县区人社部门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间享受的补贴由基础岗位补贴、奖励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组成。
基础岗位补贴和奖励补贴资金除由就业专项资金安排以外,其余部分,市级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县区使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由县区安排;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费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个人缴费部分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个人承担。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宁政〔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宁政〔201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西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中相关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29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起草部门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二、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或与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一致的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废止。
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不再执行。
三、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宁市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西宁市政府废止和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西宁市政府建议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西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6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宁政办〔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9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86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更大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重点任务分工(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1.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
积极与省上沟通衔接,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
加快推进投资“审批破冰”工程,实现“平台之外无审批”、并联审批、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7〕254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7〕2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7〕192号)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2017〕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理解和认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认真实施和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是加强新形势下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是加速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加快法治西宁建设步伐,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帮助政府及其部门执行落实政策、规范政策执行行为,对帮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政策、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适应当前政府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府效率效能、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和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明确政策文件解读责任和解读范围、程序(一)明确解读责任。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宁政办〔2015〕238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5〕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17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发〔2015〕10号),设立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挂西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日常工作的综合服务工作。
承办市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和领导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办理各类公文的受理、拟办、运转、印发、报备、归档、清理工作;承办市政府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和会议研究事宜、决定事项的记录、纪要以及部署落实工作;承担市政府日常工作运转的政务、事务保障服务。
(二)组织参与调查研究工作。
围绕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改革、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提出贯彻实施、促进改革、推动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三)负责联系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军区及驻军、武警部队、群团组织;协调市政府各部门相关事宜;指导县区政府业务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重点工作及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报告真实情况,提出督查建议,促进工作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宁政办[2008]198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05【实施日期】2008.12.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08〕19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建设局、商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为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充分就业,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目标,现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一)提高思想认识。
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提高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优化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工业稳定增长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工业稳定增长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发文字号】宁政办[2015]47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13【实施日期】2015.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工业稳定增长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5〕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园区管委会:《进一步支持工业稳定增长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3日进一步支持工业稳定增长的意见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5〕4号)精神,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宏观形势,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实现工业稳定增长,确保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严格执行《西宁市涉企收费清单》目录,任何单位、部门和执行政府定价的企业不得设立清单以外的涉企收费项目,清单以内的各收费单位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是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4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将2014年安排的3000万元铁合金保增稳产促就业资金转入省经信委专户,作为铁合金等行业互助储备。
三是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的培育,新建入规企业及规下转规上企业,可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延续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初审后,由市人社局会同经委、地税、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积极促进工业投资(三)积极组织实施重点专项支持。
市财政安排30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其中2000万元主要用于高成长企业扩能、产业链技改、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升级、两化融合、资源综合利用等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体经济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06]43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3.31【实施日期】2006.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青政办[2006]4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国发〔2005〕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5〕47号,以下简称青政〔2005〕47号)精神,对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研究,从2006年到2008年,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
现就2006年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这次专项检查是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5〕39号)的基础上,对全省贯彻落实国发〔2005〕3号、青政〔2005〕47号文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具体内容是:(一)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规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西宁市清理规范涉企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西宁市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2017]188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27【实施日期】2017.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西宁市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1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关于《西宁市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7日西宁市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方案为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7〕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实现全覆盖,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工作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工作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工作责任的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关于落实政府工作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工作责任的规定》已经2010年4月2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实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八日关于落实政府工作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工作责任的规定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全市重点工作顺利实施,明确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责任,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要求:1、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和任务分解下达时,要明确抓落实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
排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排列其后的单位为协办单位。
如有两个或多个牵头单位的应以排列第一位的单位为主牵头单位。
2、牵头单位要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组织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检查推动的工作机制;3、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条牵头单位组织推动任务落实的具体责任:1、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点的安排要求,制定具体的推动方案,提出完成任务的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2、召集协办单位沟通情况,制定措施,搞好组织协调;3、根据任务需要,将工作目标细化并分解落实到协办单位,或者向协办单位提出需要协办的具体事项;4、组织协办单位为完成确定的任务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5、负责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主管市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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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宁政办[2007]188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25
【实施日期】2007.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
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07〕1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近年来,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劳动保障执法维权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在促进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阻碍了广大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和合理流动,损害了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
好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覆盖面,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直接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标志。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认真部署,抓紧抓好。
二、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非公有制企业应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当前,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要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重点抓好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用工数量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重点带动,逐步扩大覆盖面,推动社会保险参保率不断上升,争取到2010年底,全市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并建立健全稳定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社会保险登记核查,建立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