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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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检验:预检。为方便对外贸易,依据需要,对一 些经常出口商品进行预先检验。
受理预先检验范围:
还未成交出口商品 已签协议,但还未接到信用证 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检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VETERINARY) 9.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PACKING)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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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测温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TEMPERATURE)
11.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HOLD/TANK)
为100% 没有质量异议。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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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检: 粮油食品、玩具、化装品、电器等 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商品 品质易发生改变商品或散装货物 协议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
商品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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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商品签证与放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27页
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N CARGO WEIGHT &MEASUREMENT)
6.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FUMIGATION)
7.价值证书(CERTIFACATE OF VALUE) 8.兽医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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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境人员应向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 康证实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1. 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需要在预计进境时间前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申请时
需提供以下文件:
•进口植物产品的检疫申请书或者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申请书;
•植物健康证或动物卫生证;
•进口者及中转者的营业执照;
•进口合同;
•装船单或空运单;
•运输工具的检疫证及检疫处理结果复印件。
2. 检疫机构预验收,临时验收通关
•预验收阶段:检验检疫机构需对申报植物、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预验收,检查文件齐全性和条目的准确性;
•临时验收通关阶段:当货物到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预验收结果进行清关,验收完毕后将开放通关。
3. 动植物检疫处理程序
•如果货物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动或植物疫病,应根据国家规定,对货物进行隔离或者销毁处理;
•对于有害生物的检疫情况较为严重,可能需要进行检疫处理,例如熏蒸、菌剂处理等。
4. 检疫工作完成后的进口程序
•检疫工作完成后,检验检疫机构会出具《动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企业根据《动植物检疫证书》和《进口合同》,进行支付及其他进口手续。
5. 注意事项
•进口企业在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时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进口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动植物检疫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进口企业应注意植物、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确保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符合质量卫生要求,不会对我国的植物和动物环境带来任何危害。
动物检疫的程序.
动物检疫的程序1. 引言动物检疫是一种重要的防疫措施,旨在防止动物疾病的传播和扩散。
检疫程序旨在确保进入某个区域的动物是健康的,并且不携带任何可能危害其他动物或人类的疾病。
本文将介绍动物检疫的程序,并详细描述其中的各个环节。
2. 动物检疫的目的动物检疫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兽群和人类的健康。
通过执行严格的检疫程序,可以降低疾病传播的风险,保持兽群的健康状态,并防止潜在的疫情扩散。
同时,动物检疫还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并维护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利益。
3. 动物检疫的程序动物检疫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申报和准备在动物进入某个区域之前,所有相关方都需要进行申报和准备工作。
进口动物的所有者或代理人需要向相关检疫部门提交入境申报,并提供所需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健康证明、疫苗接种记录、动物来源证明等。
同时,他们还需配合检疫部门对动物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2 检疫检查接收到入境申报后,检疫部门将对申报的动物进行检疫检查。
这一步骤通常包括对动物的身体状况、健康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此外,还可能对动物进行生物学和实验室检测,以确保其不携带任何可能的病原体。
如果发现任何异常或有病原体的存在,检疫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如隔离、治疗或拒绝入境。
3.3 隔离和治疗对于入境的动物,如果检测结果有异常,或者存在潜在的疫情威胁,检疫部门会将其隔离并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隔离是为了防止疾病传播和扩散,同时也是对动物进行观察和治疗的必要步骤。
治疗过程中,检疫部门可能会采取药物治疗、疫苗接种或其他相关措施,以恢复动物的健康状况。
3.4 发放检疫证明如果动物通过了检疫检查并达到相应的健康标准,检疫部门将发放检疫证明。
该证明通常包括动物的健康证明、来源证明和进口许可等相关信息。
持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可以正常进入目标区域,参与繁殖、展览、贸易等活动。
4. 动物检疫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动物检疫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合规性:所有相关方都必须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申报和准备义务。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⒈检疫审批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应在签定贸易合同或赠送协议之前,进口商或接收单位应向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根据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及输出国家的动物疫情、我国的有关检疫规定等情况,对同意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的发给相关的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
两国之间未签订检疫议定书的,不得引进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⒉报检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须按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出具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并如实填写报检单。
⒊现场检验检疫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抵达入境口岸时,动物检验检疫人员须登机、登轮、登车进行现场检疫。
现场检验检疫的主要工作是查验出口国政府动物检疫或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对运输工具和动物污染的场地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对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相关单证,将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调离到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做进一步全面的隔离检疫。
⒋隔离检疫进境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
隔离检疫期间,口岸动物检疫人员对进境动物进行详细的临床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按有关规定采样,并根据我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
大中动物的隔离期为45天,小动物隔离期为30天,需延期隔离检疫的必须由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批准。
⒌检疫放行和处理检疫工作完毕后,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出具《动物检疫证书》和相关单证,准许入境。
检出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一类病的,全群动物或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二类病的阳性动物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同群的其它动物放行,并进行隔离观察;阳性的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有:
1.检疫审批:凡输⼊、携带、邮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产品,货主、物主或代理⼈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续。
2.报检:输⼊、输出应检物,货主或代理⼈应按要求填写报检单,向⼝岸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
现场检疫:输⼊、输出应检物抵达⼝岸时,检疫⼈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输出的检疫物作动物疫病、植物病⾍害的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动物在⼊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作隔离检疫(⼤、中动物45天,⼩动物30天);⼊境植物种⼦、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作隔离检疫的,应在指定的隔离圃隔离种植,经过⾄少⼀个⽣长周期的隔离检疫。
4.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根据检疫结果,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中的规定,国家标准,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出证。
5.检疫处理:
(1)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岸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分别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2)签证放⾏: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检疫物,由⼝岸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放⾏通知单》、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准予⼊境或出境。
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第一节动物检疫概述一、动物检疫的定义与起源动物检疫:是遵照国家法律,运用强制性手段和科学技术方法防止或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与流行,以及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间的传播,包括对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验检疫。
动物检疫源于300多年前的欧洲,当时,世界上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动物疫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制疫病的传播流行,有关国家根据在与疫病斗争中积累的经验采取了制止措施,由此而产生了动物检疫。
中国动物检疫始于1903年,历经一个世纪,目前已形成了强大的动物检疫体系,包括国内动物防疫、检疫和进出境动物的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和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着进出境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二、进出境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一是保护农、牧、渔业生产安全。
众所周知,农、牧、渔业生产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免受重大疫情的灾害,是每个国家动物检疫部门的重大任务;二是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
当前国际间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的成功与否,具有优质、健康的动物是关键,而动物检疫工作是保证动物健康的关键;三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动物及其产品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
许多疫病是人畜共患传染病,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目前动物疫病中,人畜共患传染病已达196种。
疯牛病之所以自1996年以来多次引发了全球性危机,其主要原因是与人的健康有关。
动物检疫对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动物检疫的法律框架动物检疫工作得以正常运行和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以有关的检疫法规作根本保证的。
目前涉及动物检疫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的配套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等。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2)实验室检测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3.检疫处置
经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后,需根据疫病情 况、有害生物情况及国家检疫法规、我国与输出国 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和贸易合同条款中的 检疫要求,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做出正确的 检疫结论,决定是否进行检疫处理,根据检疫结果 出具相应的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议定书或协议规定 的进口动物按规定实施检疫处理,出具相应的检疫 证书,货主可凭此证书对外要求索赔。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4.检疫监督管理 进境后检疫监督管理包括进境动物隔离检疫
及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隔离检疫 是将进境动物限定在指定的隔离场内饲养,在其 饲养期进行检疫、观察、检测和处理的一项强制 性措施。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是指 对高风险的动物产品限定生产、加工企业,确保 产品加工目的和安全流向。从事进境动物隔离检 疫工作的隔离检疫场须通过海关总署的考核批准。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1.检疫申报
(3)申报受理:海关核查相关材料后, 会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根据单证核 查的情况并结合中国动植物检疫规定及输 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发生情况确定检疫查验 方案。此外,还会检查所提供的单证材料 与货物是否相符,核对集装箱号和封志与 所附单证是否一致,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 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志是否 相符。
(1)申报时间:根据进口种类而不同。 进口种畜禽动物(含遗传物质):入境 前30日;其他动物:入境前15日;实验 动物和繁殖材料:入境前7日。
(2)申报地点:根据不同的进口种类。 应向入境口岸和隔离场所在地或目的地 海关申报。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证书审单流程
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证书审单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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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引言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是一种旨在保护国内动物及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
通过对入境动物进行检验检疫,可以防止病原体的传播,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的主要流程和相关的政策法规。
适用范围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适用于所有进入国家境内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家畜、宠物、实验动物等。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的主要流程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报关申报进入境内之前,动物的所有者或代理人需要向海关进行报关申报,提供详细的动物信息。
报关申报时需要提供动物的种类、数量、健康证明等相关文件。
2. 检验检疫根据动物的种类和来源国的不同,检验检疫部门会对动物进行相关的检验检疫工作。
检验检疫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动物健康检查:对动物进行体格检查,检查是否有明显的疾病症状。
•动物疫病检测:根据相关规定,对部分动物进行疫病检测,例如犬、猫、家禽等。
•动物携带生物材料检测:对动物体内的生物材料进行检测,例如血液、粪便等。
3. 处理隔离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如果动物被检测出携带疫病或其他危害国内动物或人类健康的情况,将会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隔离期间,将对动物进行进一步的治疗或观察,确保其不会对其他动物或人类造成传播风险。
4. 批准进入如果动物通过了检验检疫,获得了相关的健康证明和准入证书,将会获得进入国内的批准。
此时,动物的所有者或代理人可以将动物带入国内,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管理要求。
相关政策法规为确保进境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得到有效实施,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规定了对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卫生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动物检验检疫的责任和义务。
2.《进境动物检疫法》:详细规定了进境动物的检验检疫程序、检疫要求和隔离处理等内容。
3.《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进境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进行了具体细化,包括报关申报、检验检疫程序、处理隔离等方面的要求。
动物检疫流程
动物检疫流程一、饲养单位或农户的家畜家禽因种用、上市或调运离开产地前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检疫开饲养地时,要提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设立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报告,提出检疫申请。
无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一律禁止交易、屠宰和运输。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养殖户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进行产地检疫,1、申请方式:到点申请、电话申请、书面申请2、申请时间:(1)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2)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15天;(3)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动物可随报随检。
临床现场检疫:1)群体检查与个体检查:①查物:核对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品种、数量,是否有免疫耳标②三观一察“三观”是指临床检查中对动物群体的静态、动态和饮食状态的观察。
一察”是指个体检疫:通过对个体动物的问诊、视诊、触诊、叩诊、听诊和嗅诊等,分辨出健康家畜和病畜。
对种用、乳用、实验动物及役用动物除临床检查外,按检疫要求进行特定项目的实验室检验, 2)实验室检疫:主要有病原学检查、免疫学检查、病理组织学检查等。
养殖户凭防疫员出具的免疫证到报检点办理产地检疫证。
《动物免疫证》的适用范围:用于证明已经免疫后的动物,由实施免疫的人员填写,在免疫后发给畜主保存。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牲畜运输的交通要道设立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依法对运输的动物及产品进行检疫,按规定收费。
四、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经检疫符合出证条件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检疫的结果: ①合格, ②不合格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①对在县境内进行交易的动物,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②对运出县境的动物,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③对运载动物的车辆、装载用具,官方兽医要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在装货前或卸货后进行清扫、冲洗、消毒后出具《动物或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对污染的场地进行装前或卸后消毒。
1)经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出证;2)发现动物传染病时,要隔离动物,并立即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按规程对患病动物实施生物安全处理;对污染场地、用具实行严格消毒。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与检疫流程1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与检疫流程1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与检疫流程1
一、动物产地检疫申报
1、出口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出口动物肉类产地的申报信息及检疫凭
证由动物产地检疫站按照《动物检疫申报格式》(SPSS/Q/1405号)申报
至检疫门类系统,然后经审核出具“出口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2、进口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根据国家动物检疫相关要求,进口兽类
产地的检疫审核程序也严格实施,进口兽类产地的申报信息亦需按照《动
物检疫申报格式》(SPSS/Q/1405号)申报至检疫门类系统,经审核出具“进口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二、动物产地检疫检疫流程
1、检疫前准备:动物产地检疫站应根据出入境动物检疫申报表的要求,收集动物及其产地信息,对动物检疫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2、检疫实施:动物产地检疫站应当按照《动物检疫法》中规定的具
体检疫措施对动物进行检疫,包括对活体动物采取物理检疫、病原学检疫、生物检疫等手段,并根据动物检疫结果,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3、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地检疫站应当按照《动物检疫法》的规定,在检疫结束后,及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
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对于出入境的动物检验检疫是非常重要的,往往牵涉到传染病等问题,所以,入境动物要按照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去办理检验检疫。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为了预防和消灭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入境的动物必须办理相应的检验检疫手续。
动物检验检疫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有关的配套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等国家法律运用强制性手段和科学技术方法预防或阻断动物疫病的发生以及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间的传播。
入境动物需要办理的检验检疫手续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办理检疫审批。
对输入或过境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许可证,以防止进口企业不了解国外疫情和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盲目进口,在货物抵达口岸时因违法违章而被退货或者销毁,造成经济损失。
检疫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地方检验检疫局预审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终审。
两级审批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了带疫货物入境的几率,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是办理境外预检。
对进境种用动物,派出专家到输出国了解产地疫情情况,监督输出国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动物健康议定书,是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对防止动物疫病疫情传入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
目前该项措施已逐渐引申到其他高风险、敏感动物产品。
三是办理检疫报检。
对进境或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对报检单证的审核是货物入境查验的第一关,地方格检验检疫机构制定了严格的报检规定和程序。
通过对许可证和国外官方检疫证书的审核,杜绝不符合规定的货物通关入境。
四是办理现场检疫和隔离检疫。
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 第二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第二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2004年12月2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疫法》对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1 进口肉类产品的定义根据《检验检疫法》第三十条,进口肉类产品指的是通过口岸进口的肉类及其制品,包括生肉、冷冻肉、冷藏肉、加工肉制品等。
根据《检验检疫法》第四十七条,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预检查:进口肉类产品到达口岸前,进口单位应向中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预检查。
2.检验检疫:进口肉类产品到达口岸后,由中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包括对肉类产品的外观、质量、卫生状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3.抽样检验:根据检验检疫需要,对进口肉类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对肉类产品的化验、培养、鉴定等方面进行检测。
4.核查证书: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中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将核查证书发给进口单位。
根据《检验检疫法》第九十二条,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卫生部门制订的相关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动物卫生法》对进口肉类产品的动物卫生要求进行了规定。
2.1 进口肉类产品的动物卫生要求根据《动物卫生法》第十五条,进口肉类产品应符合以下动物卫生要求:1.肉类来源:进口肉类产品的来源应具备动物卫生可信性,无禽流感、口蹄疫等传染病的风险。
2.屠宰环境:进口肉类产品的屠宰环境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3.检疫证书:进口肉类产品应携带有效的检疫证书,证明其来自符合动物卫生要求的源头。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质量检验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检验检疫规定。
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流程.
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流程1. 引言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流程是国家在对进出口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时所采取的一系列操作步骤和管理措施。
它旨在确保进出口商品和动植物的质量与安全,防止疫病的传入和扩散,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和经济利益。
2. 检验检疫工作程序2.1 申报与准备阶段•进出口商在开始进出口手续前,必须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检验检疫部门对申报的进出口商品或动植物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检验检疫。
2.2 检验检疫前操作阶段•进出口商在检验检疫前需要提供相关样品,并按照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进行采样和准备。
•检验检疫部门对采样的样品进行标识和封装,并记录相关信息。
2.3 检验检疫操作阶段•检验检疫部门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包括外观、包装、标识、规格等方面的检查,以及化验实验室分析。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检验检测结果,判定样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4 检验检疫后操作阶段•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出具进出口商品或动植物的检验检疫证书,或者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查封、扣押、销毁等)。
•进出口商在取得检验检疫证书后,方可继续进出口手续。
3. 检验检疫工作流程3.1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流程1.进出口商申报:“进出口商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进出口商品的申报资料和证明文件,等待初步审核。
”2.初步审核:“检验检疫部门对申报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检验检疫。
”3.采样准备:“进出口商按照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样品并进行采样和准备。
”4.样品封装:“检验检疫部门对采样的样品进行标识、封装,并记录相关信息。
”5.检验检测:“检验检疫部门对样品进行外观、包装、标识、规格等方面的检查,以及化验实验室分析。
”6.结果判定:“根据检验检测结果,判定样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7.证书出具:“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出具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证书。
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须知
7、申请进口肉类产品的企业需要有什么资质,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各直属局对辖区内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实行检疫监督制度。直属局对辖区内遵章守纪、诚信经营、具备一定经营进境肉类业务实绩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资格认定,报质检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从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专栏”可以查到《获得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名单》。各直属局对认定资格的单位,每年至少抽查二次,以督促、确认各项检验检疫要求和规定是否在经营活动中有效落实。如发现违规经营(夹带、瞒报、存放疫区产品,擅自销售调运、开拆、损毁检验检疫封识、标志,伪造、变卖各种单证等),注销其报批与报检资格。
14、《常见进境肉类产品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
15、《获得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名单》。
(三)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应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登记证;应具有网上审批用电子密钥,并在各直属局登记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
5、《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第26号令);
(6)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退运货物)。
2、许可条件
(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维护国内水生动物资源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我国境内的水生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活体、肉类、鱼苗、卵胎等。
三、检验检疫要求1.依法进行检验检疫,对进境水生动物进行准确的种类鉴定,确保符合进口条件。
2.对进境水生动物进行健康状况检查,排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个体。
3.对进口水生动物的容器、装置、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无病源性污染。
4.对进口水生动物的水质、饲养环境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5.对进口水生动物的相关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和食品安全检测。
四、检验检疫程序1.进口申请:进口商需提前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申请进口水生动物的许可。
2.检验检疫准备:进口商需按照相关要求准备检验检疫所需的文件、材料和设备。
3.检验检疫操作: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工作人员进行检验检疫操作。
4.检验检疫结果: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决定是否准予进口水生动物及其相关产品。
5.监管措施:对获得准入的进口水生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进行后续的监管和跟踪。
五、处罚与违规处理1.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查封、没收相关商品等。
2.对于严重违反检验检疫规定、危害水生动物资源健康与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进口商有权对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申诉,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的依据。
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管理办法。
2.对于已经签订合同的进口商,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执行原有管理办法,不受本办法的影响。
3.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一、禁止进境物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二、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农业部1992年9月25日公布执行)玉米:种子大豆:种子马铃薯:种用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榆属:苗、插条松属:苗、接穗橡胶属:芽、苗籽烟属:繁殖材料烟叶水果及茄子、辣椒、番茄果实三、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部1992年6月8日公布执行)1、动物- 鸡、鸭、鹅、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白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龟、鳖、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2、动物产品- 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牛肉、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皮张、棕毛类、踢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类3、其他检疫物- 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产品。
四、审批种类:1、特许检疫审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2、一般检疫审批:A、进境动物检疫审批①、活动物〈1)所有种用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精液、胚胎、受精卵、种蛋);〈2〉展览、演艺(演出)、竞赛(放飞〉用动物;〈3〉屠宰用哺乳动物;〈4)野生动物;〈5〉过境动物;〈6〉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饲养、屠宰(食用)的动物.直属局负责审批从本主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饲养、使用的如下动物:〈1〉伴侣动物(犬、猫等):〈2〉实验动物(大鼠、小鼠、豚鼠等〉;〈3〉水生动物(鱼、虾、蟹、贝等);〈4〉爬行动物(龟、鳖、珉理等):〈5)两栖动物(蛇等)。
②动物产品国家局负贵审批:〈1〉所有猪产品和美国、加拿大和蒙古的肉类产品;〈2〉允许市场销售的肉类产品;〈3〉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4〉从中亚五国进口羊毛、皮张和从阿联酋进口澳大利亚绵羊皮。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审查工作细则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包括:1.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2.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号:26005二、审查过程(一)审查流程1.审查流程图2.一般程序(1)申请申请单位通过网络申请方式,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同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随附单证。
(2)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
对于不在检疫审批范围内的产品,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履行受理手续后,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通过电子审批系统转到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
(3)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单》。
审批工作自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特殊程序无。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行政审批经办人审查表(见表1、表2)(三)审查方式采用网络申请方式申报,网上审查电子文本。
三、监督检查要求为了严栺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行政审批责仸追究机制,动植司制定了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见附件。
附件:1.《动植司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2.《动植司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3.《动植司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附件1动植司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动植司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出入境旅客伴侣动物检验检疫.
出入境旅客伴侣动物检验检疫.第一篇:出入境旅客伴侣动物检验检疫.出入境旅客伴侣动物检验检疫一、检疫申报入境人员携带伴侣动物进境时,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所携带的动物实施隔离检疫。
没有上述证书者,一律不准携带伴侣犬、猫入境。
伴侣犬、猫进境,每人限1只。
旅客携带伴侣动物出境,物主在离境前需持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卫生防疫检验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到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入境检疫程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伴侣犬、猫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对有关伴侣犬、猫实行隔离检疫,隔离检疫在指定场所进行,为期30天。
经检疫合格的犬、猫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入境;不符合入境检疫要求的入境伴侣犬、猫,检验检疫机构将扣留。
有关人员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
逾期未办理或声明自动放弃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篇:出入境伴侣动物检验检疫指南出入境伴侣动物检验检疫指南一、我国禁止入境旅客随身携带除伴侣动物(仅限于犬、猫)以外的各种动物入境,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
宠物入境时,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相关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或疫苗注射登记卡),有效期以证书上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二、我国对入境伴侣动物的输出地没有限制;对入境伴侣动物注射识别生物芯片不作强制要求;如果伴侣动物在3个月以下,国外还未注射疫苗,国外官方机构不能出具检疫证书的,不允许入境。
三、伴侣动物作为旅客入境时的“携带物”,必须随旅客一起入境。
旅客携带伴侣动物到达口岸后,要主动向所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书面申报,并提供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作为随附资料。
四、旅客没有入境记录或入境时没有海关签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直接将猫或狗从国外托运入境的,对其采取的检验检疫措施按照进境活动物检验检疫要求执行。
进境羊毛检验检疫流程业务指南-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境羊毛检验检疫流程业务指南
1、设定依据:《进出口商检法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申请条件:
(一)进境原毛、洗净毛、碳化毛、毛条等在上海地区加工、存放的,由上海局实施品质检验。
原毛应存放于上海局指定的备案仓库;洗净毛、碳化毛、毛条可存放于上海地区的加工厂或其他仓库内。
(二)进境原毛、洗净毛、碳化毛、毛条等在外地存放、加工的,由货物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3、办理条件:
(一)进口
(二)出口
出口退货的原毛、未洗煮猪鬃、未洗净羽毛羽绒,在进境时不能及时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须提供退货原因说明,经动植处批准后,凭出口报检资料可先受理报检后再补办《进境动植物许可证》。
4、办理材料:
纸质报检与核销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原件、原产地证书、发票、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提单等单证等。
5、办理地点:保税区报检大厅、查验地点依据报检单上显示为准
6、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 13:00—16:30
7、联系电话:50482788
8、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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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下列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公告实施。
1.2.1肉类: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1.2.2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登记注册或指定
2.1登记注册
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需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规定进行。
需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进境动物产品种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2.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指定
以进境生皮张(指未经制革工业通常采用的蹂制工艺加工的动物皮)、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2.2.1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使用或加工进境产品的种类、年需要进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
•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
•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
•与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
•污水处理系统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准予排污证明;
•如果进境动物产品的用途为制药或用于生产营养品,或用于生产动物饲料,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批准文号或有关批准文件;
•图片介绍:企业外貌、与生产各环节相关的车间、设备、器械、仪器、包装、仓库等。
图片按照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编排。
2.2.2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派员对企业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企业的兽医卫生条件、生产加工工艺、废弃物处理,
并核定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动物产品的能力。
2.2.3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向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考核报告和企业有关资料两份。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报总局批准。
必要时,可在向总局报批前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企业进行复核。
3.检疫审批
按规定应事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称《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动物产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程序办理《检疫许可证》。
4.报检
4.1产品进境前或进境时,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以下单证:
(1)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
(2)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3)贸易合同、产地证书、信用证、发票等单证。
4.2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真实,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有效,并核对货主提供的《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与《检疫许可证》第二联是否相符,在第一联背面的核销表上核销实际的进口量,核销工作由两名工作人员完成;电子报检随附单证的审核由施检人员在
收取随附单证时实施。
4.3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4.3.1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货物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3.2发现有变造、伪造单证的,应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入境口岸现场查验
5.1查验内容
5.1.1查询该批货物的启运时间、港口,途经国家或地区,查看运行日志。
5.1.2核对集装箱号、封识与所附单证是否一致;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产地。
包装、唛头标记是否相符;
5.1.3查验有无腐败变质,容器、包装是否完好。
5.1.4查验后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
5.2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须实施防疫消毒的应及时对运输工具的相关部位及装载货物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5.3现场查验合格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如下原则办理:5.3.1《检疫许可证》要求调离到指运地检验检疫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2-1-2),调离到指运地,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5.3.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动物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2-l-l),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样品,送实验室检验检疫。
5.4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5.4.l现场查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5.4.2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5.4.3凡来自禁止进口的国家或货证不符的,根据情况作销毁或退回处理。
6.指运地申报
6.1《检疫许可证》要求在指运地申报的进境动物产品,货主或代理人凭上述有关单证(参见4.1)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2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按《检疫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单证的内容,核对进境动物产品的名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记等,并按规定采样进行检验检疫。
6.3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应及时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
货物
的容器、包装外表。
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7.采样
7.l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采样。
7.2采样标准按《检疫许可证》,或《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标准(GB/T18088-2000),或进境产品的相关标准执行。
7.3采样后向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出具《抽/采样凭证》。
7.4样品按规定包装后随《送检单》送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
7.5无实验室检验项目的不采样。
8.实验室检验
8.l项目及标准
8.1.1《检疫许可证》有明确检验检疫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检验检疫。
8.1.2《检疫许可证》无具体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8.2实验室检验检疫完毕后,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
8.3样品自发出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后,需保存6个月方可处理。
9.检疫出证及处理
9.l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对不需在登记注册单位或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做放行处理;对需要在登记注册企业或指定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监督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9.2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相关货物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9.3口岸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发现问题,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要求对外索赔的,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相关证书。
10.检疫监督
10.1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的登记注册单位所在地检验
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对登记注册企业实行检疫监督。
10.2进境动物产品在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境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10.2.1检查指定单位的兽医卫生条件,督促企业落实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10.2.2要求进境动物产品专库存放,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加工、使用进境动物产品。
10.2.3要求指定单位制定进境动物产品使用计划,监督指定单位按照申请时申报的工艺流程对进境动物产品进行加工或使用。
10.2.4监督指定单位对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动物产品的场所、工作台、设备、搬运工具以及装载容器等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10.2.5监督指定单位对进境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10.2.6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建立供核查的相关生产记录和相应的统计资料。
10.2.7对擅自将在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调离指定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0.2.8不符合要求的处理:监督过程中发现其兽医卫生条件不合格以及没有落实防疫措施,限期整改。
10.3不需在登记注册单位或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验检
疫合格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允许加工、使用。
对擅自加工、使用未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境动物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