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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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因为中国人口规模庞大,人口数量增长过快,因此,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是以我国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要缴纳社会费用费,这也是处罚,那么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现在,我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据悉,目前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具体征收标准等授权各省制定。

据国家法制办介绍,《办法》出台后,全国30个省(区、市)先后对本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缴方式等内容。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问题。

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该条例在2017年上半年出台。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1、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5、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020-2020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2020-2020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2020-2020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1、超生的;4、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会不会进一步调整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作为维护生育秩序的手段,从目前的情况看,仍然有存在的现实需要。

”杨文庄表示。

不过,随着近些年人口形势的变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社会抚养费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备受关注。

国家卫生计划委也很关注,也反复强调,要求依法规范征收主体和征收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做好信息公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去年,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准备上升为国务院条例。

“我们收到全国很多意见,有赞成的,有反对的,有希望对某些条文进行调整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根据社会的反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正在继续推进有关的工作,具体什么时候能实施,我没有一个准确的答复。

”杨文庄说。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并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拟统一征收标准,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等新变化引发热议。

“老谋子的运气不好啊!”不少网友调侃道,如果张艺谋的3个孩子是新条例实施后被发现的,就不用交700多万的“天价”社会抚养费。

也有人将此解读为是在变相放开二胎。

统一征收标准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根据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

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是中国的一项法规,用于规范社会抚养费的收取和管理。

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1.社会抚养费的收取对象:未成年子女、老年人、残疾人、独生子女的父母等需要社会抚养的人群。

2.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标准:根据被抚养人的生活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3.社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由支付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并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

4.社会抚养费的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社会福利部门负责社会抚养费的收取、管理和监督。

5.社会抚养费的监督和追索:被抚养人有权要求支付人按时支付社会抚养费,同时可以向社会福利部门举报不支付社会抚养费的行为。

6.社会抚养费的减免和调整:支付人因承担其他生活费用或发生变化,可以向社会福利部门提出减免或调整社会抚养费的申请。

7.社会抚养费的纳入政府预算:社会抚养费的收入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用于保障被抚养人的生活需求。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外,不同地区还可能制定适用于当地的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和规定。

这些法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平衡支付人的经济负担。

2020年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20年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20年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本文是关于2020年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20xx年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二)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三)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再生育的;(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生育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次增加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 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 20xx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二项中的总收入按生育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五条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目录1. 定义和术语2.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和条件3.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和计算方法4.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5. 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和追缴6. 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和管理7. 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8. 附件附件:1.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表2. 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表3. 社会抚养费缴纳通知单4. 社会抚养费追缴决定书正文1. 定义和术语1.1 社会抚养费:指根据本办法规定,由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用于支持社会抚养工作的费用。

1.2 征收机关:指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机关。

1.3 被征收人: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个人或者单位。

1.4 征收标准:指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社会抚养费数额的依据。

2.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和条件2.1 征收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抚养能力的个人或者单位。

(1)具有抚养能力而未履行抚养义务的;(2)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判定应当承担抚养责任的。

3.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和计算方法3.1 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照被征收人的收入水平和抚养能力确定,具体标准由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2 计算方法: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如下:(1)按照被征收人的月收入计算,计算公式为:月收入×征收比例;(2)按照被征收人的抚养能力计算,计算公式为:抚养能力×征收系数。

4.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4.1 征收机关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并向被征收人发出征收通知书。

4.2 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征收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

4.3 征收机关应当对被征收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进行核实,并及时开具征收凭证。

5. 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和追缴5.1 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5.2 被征收人未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可以依法追缴。

5.3 征收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拍卖等方式,追缴被征收人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如今我国已经开始逐步的调整了生育政策,全面开放了二胎,因此有的人就认为不会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其实不然,即使生育二胎,也有在政策外进行生育的。

这种情况下同样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此我国制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下文中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这个办法的全部内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规章制度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规章制度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2年8月2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020年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政策

2020年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政策

2020年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政策挑战之一:收谁的社会抚养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一对夫妻可以合法生育两个孩子。

社会抚养费的主要征收目标将转变为三孩以上超生家庭。

但这样的家庭数量非常有限。

根据目前各家机构所做的调查,中国人平均生育意愿不超过2。

而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全国三孩以上出生人口占全年出生人口不到5%,以2015年出生人口1655万人计算,当年出生的三孩以上人口仅有80余万。

这就意味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将比全面两孩之前锐减。

人口学者认为,不足百万的人口对于中国13.7亿人口总数微不足道,不值得为其继续付出巨大行政成本来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

至于其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群,比如未婚生育,因为不是超生,本就不符合社会抚养费里补偿资源的原意,更没有必要继续征收。

挑战之二:抢生的人群到底要不要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目前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矛盾最尖锐的就在这一点。

对于以前超生了二孩的,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到底要不要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一财经在调研中发现,对于这个问题,意见非常不一致,即使在卫计委内部,也存在不同意见。

主张继续征收的人认为,如果不继续征收,对于已经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群不公平。

主张不再征收的人认为,既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修正,全面二孩政策已经实施,对于未征收到位的就不要再继续征收,而应该明确停止,这样避免官民关系恶化,也让全面二孩这个民生新政能够真正得民心。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争论在,最终卫计委采取了一种模糊做法,提出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许翻烧饼,尚未征收到位的各省自行决定,相当于把皮球踢给了地方。

一位东部省份的卫计官员告诉第一财经,省里对社会抚养费这个问题也很挠头,但现在政策不明,早该出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也没有出台,省里也搞不清楚怎么做好,有点进退两难的意思。

“真的很像块烫手的山芋,扔也不是,拿着也不是。

说实在的,征收的那点钱我们根本不在乎,现在不敢动就是不清楚到底政策底线在哪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引言社会抚养费是指国家为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而征收的一项费用。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减少不正当征收和管理中的问题,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征收方式和范围1. 征收对象:社会抚养费适用于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弱势群体以及无法承担抚养费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减免。

2. 征收方式:社会抚养费可以通过一次性缴纳、定期缴纳或按照所需金额的比例缴纳等方式进行。

三、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1. 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根据被征收人的经济状况和抚养需要进行确定。

具体的标准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2. 计算方法: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根据被征收人的收入状况和家庭成员数量进行确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由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指导。

四、征收程序和申诉途径1. 征收程序: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证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的征收程序包括征收通知、缴纳期限、征收记录等。

2. 申诉途径:被征收人对征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五、征收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1. 征收管理部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地方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规定和制度,并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2. 监督机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应当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的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征收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六、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1. 处罚措施:对于征收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征收管理部门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警告、吊销相关资质等。

2. 责任追究:对于征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将于相关规定颁布后废止。

2. 对于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是指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公民征收的专项费用,用于支持社会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有效。

第二章征收对象与标准第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定生育政策的公民。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

第八条征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并明确征收金额、缴纳方式和期限。

第九条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管理和使用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应当主要用于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改善妇幼保健、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征收工作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照原规定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的全称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对于生活中,一些违返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而超生的家庭,就会按照该办法中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1、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征收标准是什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现代社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单亲家庭、空巢老人、孤儿等群体,这些人在生活上存在较大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困难,我国实施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社会抚养费是指政府依据法律规定统一征收的一种费用,用于支持将来有需要的当地人民的生活、照顾和保障生计。

在我国,社会抚养费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管理办法也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一、征管范围社会抚养费的征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单亲家庭和空巢老人。

2、家庭经济困难、未成年人失职、犯罪受刑等情况下的孤儿。

3、有关部门认证的特殊建档立卡人群。

以上情况下的人员在遇到困难时可以向国家申请社会抚养费,而国家也会对申请人进行核实,确保资金使用在真正有需要的人身上。

二、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既要考虑到缴纳能力,还要考虑到基本生活需求。

因此,征收标准需要结合当地的人均收入、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考虑。

目前,我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普遍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一般而言,一线城市的标准较高,二线城市和县市区将较低。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的征收标准都有所不同,以当地政策为准。

三、征收方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是按照税前收入实行比例征收,二是按照家庭住房面积征收。

其中,按税前收入比例征收的方式较为常见。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由政府实施的,而不是由企业或个人自行管理。

由此可见,了解本地区的政策和法规是必要的。

四、征收流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流程大致有以下几个步骤:1、算出缴纳人的应缴金额。

2、收到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后,缴纳缴纳据应缴金额支付社会抚养费。

3、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实支付情况并记录。

4、年底结算,核对未交税款情况并要求未交者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整个征收流程需要政府部门严格执行并把握好缴纳和收支情况,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保障申请者的权益,保障社会的安定和谐。

五、征收后的问题虽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已经有了一定的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有一些群体中有缺乏完善的社会抚养机制,如农村人口基数大、散居分散。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指导,旨在确保社会抚养费的公平、合理和高效征收。

本文将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一、社会抚养费的概念社会抚养费是指社会上有一定经济收入的个人,按照法定比例缴纳的用于支持社会弱势群体的费用。

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是个人的经济收入情况。

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并按比例缴纳相应的社会抚养费。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涵盖了有经济收入的个人。

无论是从事企业经营、个体劳动、自由职业还是其他收入来源,只要个人有经济收入,就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比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比例应当根据个人的具体收入情况来确定,并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进行调整。

一般来讲,个人收入越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比例也越高。

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机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税务机关将根据征收范围确定个人的收入情况,并依法对其进行核实和计算,最终确定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金额。

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个人应当主动去税务机关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将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查,并确定个人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金额;个人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相应的社会抚养费。

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凭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凭证是征收通知书。

税务机关在核实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后,会向个人发放征收通知书,并要求个人按照通知书上的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

八、社会抚养费的用途社会抚养费的用途主要是用于支持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和谐发展。

具体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贫困人口的救助、残疾人士的康复和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等。

九、社会抚养费的监督和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管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征收标准是什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2020年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20年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20年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20xx年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二)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三)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再生育的;(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生育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次增加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 20xx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二项中的总收入按生育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五条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一、征收对象中山市户籍人口,2020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

二、征收依据《XXX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X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文件《关于公布2019 年中山市居民收入数据的通知》三、征收依据条款及标准不符合《XXX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生育,按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规定征收。

(一)城镇居民超生征收标准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52502 元×3 倍×1 方=157506 元。

2、城镇居民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52502 元×3 倍×1 方×超生子女数。

(二)农村居民超生征收标准1、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35122 元×3 倍×1 方=105366 元。

2、农村居民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35122 元×3 倍×1 方×超生子女数。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征收标准1、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52502 元×2 倍×1 方=105004 元。

2、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居民自愿向有需要的人提供的经济援助,用于对孤儿、残疾人、贫困家庭等弱势群体进行抚养和扶助。

为了确保社会抚养费的有效征收和管理,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征收方式和对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应当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常见的方式有:国家统一征收、地方政府征收、社会组织征收等。

征收对象应包括符合法定条件的弱势群体,如孤儿、残疾人、贫困家庭等。

符合条件的人应及时向征收机构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确定其是否享受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和程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根据地区经济水平、居民收入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

征收标准应适度,既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要兼顾缴费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确保社会抚养费的公平与合理性。

征收程序应规范明确,包括申请、审核、公示以及缴纳等环节。

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征收过程的透明和便捷。

三、征收管理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应加强机构协调和配合,确保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的有效配合与沟通。

征收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流程和工作规范,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法律素养。

同时,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保证征收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资金使用和效益评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所得应按照规定用于资助弱势群体的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效益最大化。

征收机构应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合法使用。

同时,应定期进行效益评估,对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

五、宣传和意识培养为了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认知度和知晓率,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工作,利用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社会抚养费的相关政策、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缴费义务等信息。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是指国家为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需要,通过征收一定的费用,用于社会救助和扶贫工作。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该费用的有效使用和公平分配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和合法就业的职工。

征收对象主要是那些收入较低、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人群,如失业人员、残疾人、老年人等。

征收的准确范围和对象需要进行调查研究,确保帮助最需要帮助的群体。

二、征收标准和方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负担和社会保障情况等因素确定。

可以采取税收、社会保险费等方式进行征收。

征收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地区和群体的经济实际情况。

三、征收程序和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应当具有清晰明确的规定,方便纳税人和管理部门操作。

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征收信息库,实现对纳税人的信息精准管理。

同时,应当加强征收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公正。

四、资金使用和分配社会抚养费征收所得的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社会救助和扶贫工作。

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用于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等工作。

同时,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机制,确保资金的公正分配。

五、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应当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

对于拒不缴纳或者违法使用社会抚养费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征收管理的高效运行。

六、宣传和教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社会抚养费的认识和理解。

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教育等方式,让纳税人和公众了解社会抚养费的重要性和作用,增强他们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参与意识。

总结: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是确保社会抚养费有效使用和公平分配的重要文件。

征收范围和对象、征收标准和方式、征收程序和管理、资金使用和分配、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以及宣传和教育是管理办法中需要重点考虑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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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年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的全称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对于生活中,一些违返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而超生的家庭,就会按照该办法中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下面,请跟随华律网小编来了解一下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吧。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1、征收决定由谁作出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征收标准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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