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规范砖瓦企业生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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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砖瓦窑厂分类治理通知

全区砖瓦窑厂分类治理通知

全区砖瓦窑厂分类治理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区制定了砖瓦厂关闭转产和停产整改企业恢复生产的标准和要求,决定对全区有关砖瓦窑厂进行关闭转产或停产整改。

对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经区环保部门和相关镇政府联合验收后可恢复生产。

具体通知如下:一、关闭转产和停产整改企业恢复生产的标准(一)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转,二氧化硫和烟尘、粉尘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依据《关于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要求,陶瓷、耐火材料、炭素、砖瓦(粘土、煤矸石为原料)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二氧化硫200mg/m3,颗粒物50mg/m3;以煤气、天然气为燃料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二氧化硫100mg/m3,颗粒物30mg/m3。

(二)使用煤矸石做原料的砖瓦厂,在建设完善高效脱硫装置,确保二氧化硫稳定达标前,对原有的煤矸石一律就地掩埋并覆土绿化,确保原有的煤矸石不再继续使用。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设施,必须按照要求建设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监测平台。

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时限,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厂区和进出厂道路实施硬化绿化,采取定期洒水降尘措施。

2、厂区及厂区周边的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及废料等应及时清理,运输车辆要密闭运输。

3、进出厂区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要冲洗,保持清洁,实行密闭蓬盖运输。

4、厂区散装物料和可能引发扬尘污染的物料要入库存放或密闭蓬盖。

5、有粉碎工艺等扬尘集中排放点源的,应当配套建设大布袋除尘设施,粉尘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焦政办〔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焦作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整顿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日焦作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方案为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我市决定对全市粘土砖瓦窑厂进行治理整顿。

整顿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为目的,按照“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关闭与整顿相结合”的原则,对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进行治理整顿,禁止占用耕地生产实心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进粉煤灰、煤矸石等废弃物的再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整顿范围(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砖瓦窑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关闭。

1.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2.场区无自采土源的;3.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周边5公里以内的;4.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5公里以内的;5.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的,必须关闭。

(三)对利用沙丘地、岗坡劣地、荒地、废弃地、河道湖泊淤泥制砖和现有生产粘土多孔砖瓦窑厂,必须治理整顿。

三、工作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关闭任务,结合全市砖瓦窑和新型墙材分布的实际情况,我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的工作目标是:2006年至2007年底,全市关闭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105家,占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132家的80%,其中,2006年关闭63家,2007年关闭42家(关闭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计划进度表附后)。

砖瓦生产企业整治通知

砖瓦生产企业整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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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生产企业整治通知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近期,不断有市民到国家、省、市反映部分砖瓦企业违规生产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砖瓦生产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区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取土和烧制粘土砖行为的通告》和《关于规范全区砖瓦生产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街道是粘土砖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要继续做好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整治工作。

要加强对已转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要求使企业合法生产、规范生产;对正在转产整改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转产各项手续办理工作,要加强监控,杜绝违规私自生产行为;对仍在生产的粘土砖企业必须立即关停,如不能立即关停,区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强制关停。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继续按照《区严厉打击非法取土和烧制粘土砖行为工作方案》职责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做好粘土砖生产经营企业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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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2•【字号】许政办[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省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整联〔2007〕1号)精神和省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全部关闭粘土砖瓦窑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搞好宣传,提高认识2006年全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工作进展顺利。

全市共拆除粘土砖瓦窑厂204座,复垦、整理砖瓦窑厂占地5595亩,得到了省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粘土砖使用历史悠久,市场需要量大;二是整理、复垦土地投资大,进度较慢;三是新型墙材发展及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一些地方新型墙材的发展布局不合理,质量和价格监管跟不上,给关闭粘土砖瓦窑厂和新型墙材发展增加了难度。

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为今年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明确政策,强化措施(一)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全部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窑厂。

市政府决定2007年底前对剩余的222座粘土砖瓦窑厂全部予以关闭。

其中,襄城县82座,禹州市34座,长葛市33座,许昌县37座,鄢陵县36座。

各县(市)政府要统一思想,采取得力措施,制定具体关闭计划,限定拆除时限,保证年底前关闭到位。

坚决杜绝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瓦窑厂。

(二)积极抓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确保与整治工作同步实施。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鄂安监管监一函[2009]233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监一函[2009]23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对砖瓦粘土企业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砖瓦粘土矿山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砖瓦粘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规定。

截至2009年9月,湖北省列入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等四部委明令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共达36个。

包括武汉市、黄石市、荆州市、黄冈市、鄂州市、咸宁市、孝感市、宜昌市、十堰市、荆门市、襄樊市、随州市等地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等直管市,大冶市、枣阳市、老河口市、丹江口市、宜城市、洪湖市、石首市、松滋市、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钟祥市、广水市、应城市、安陆市、汉川市、麻城市、武穴市、赤壁市、恩施市、利川市等县市。

对于已经列入禁实名单地区的砖瓦企业粘土矿山不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已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到期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有关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列入禁实名单地区的砖瓦粘土企业粘土矿山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建设、无证或证照不全、关闭后擅自建设生产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要把清理整顿关闭非法违法砖瓦粘土矿山企业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开展全县砖瓦窑厂企业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县砖瓦窑厂企业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太安办[2015]号关于开展全县非煤矿山(砖瓦窑厂)企业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企业:鉴于3月14日、3月23日颍泉区境内先后发生两次4级左右地震,太和境内震感明显,导致部分砖瓦窑企业窑体出现裂缝等险情。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震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到位,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砖瓦窑厂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县砖瓦窑厂要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做好窑体的维护和机械设备的检修工作,确保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二、各砖瓦窑厂负责人要发挥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立即组织开展对本企业窑体、烟囱、取土区、晾晒厂及机械设备等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三、存在隐患的砖瓦窑企业要建立24小时巡查制度,责任到人。

凡窑体出现多条裂缝的,在未进行加固修复之前,企业不得生产,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全部撤离,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时间安排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5月30日。

分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4月20日至5月20日;(二)乡镇、部门检查督查阶段:5月20日至5月30日;(三)总结阶段:5月30至6月10日。

五、排查治理内容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制定各工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设备和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办理安全责任保险;是否按标准向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暴露在外的转动轮、齿、三角皮带等是否装有防护装臵、生产现场道路、场地应平整畅通、干净整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企业的房屋、棚子等建筑物、附属物是否牢固结实;窑室内拱是否老化、有无裂缝情况,砖坯排列是否整齐、有无变形和脱落、倒塌情况;是否设立专门配电室并规范管理,厂区内配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电气线路排列整齐有序,电气闸刀、开关合盖是否齐全、控制台和控制柜是否设屏护、电气设备是否做漏电保护、接地(零)保护及作业场所照明光线能够满足生产需要,搅拌槽等危险部位(区域)是否设立隔离栅栏并设臵安全警示标志等;是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砖瓦窑厂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砖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砖瓦粘土矿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砖瓦粘土矿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砖瓦粘土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津国土房矿[2007]122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砖瓦粘土矿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矿〔2007〕122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规范砖瓦粘土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在2007年3月底前全部关闭。

(一)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二)距离高速公路、省道国道、铁路两侧2千米以内的;(三)位于城镇居民区附近、污染环境的;(四)在砖瓦粘土矿矿区范围内无粘土资源的;(五)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

二、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现已开采且无采矿许可证的砖瓦粘土矿,凡不属于上述五条关闭条件的,凭以下要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证明;(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取土许可证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签订的证明文件;(三)乡(镇)政府出具的无土地权属纠纷的证明文件;(四)申请登记书、采矿范围图、矿山储量报告;(五)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相关部门需要的证明文件;(六)按关停计划关闭砖瓦粘土矿的承诺书;(七)企业营业执照。

三、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经审核后符合登记条件的,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缴存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要加强证后监督管理,按时足额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保障措施(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规范砖瓦粘土矿管理工作,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专业性强的工作,各区(县)一定要高度重视,应成立由一名主管局长任组长,土地、矿产等相关业务部门为成员的规范砖瓦粘土矿管理工作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国家建材局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公布日期】1991.01.14•【文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加强烧结砖瓦(以下简称砖瓦)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砖瓦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生产烧结砖瓦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宗旨,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出厂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第五条企业要严格执行砖瓦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按照GB/T10300-88《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及本规程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各项责任制,推行方针目标管理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

质量管理机构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

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必须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

把产品质量与职工的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具有否决权。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七条砖瓦企业要按其生产规模大小设立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机构,大、中规模(注)企业应设立专职机构,小规模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机构。

专职机构内应设检验室、生产质量控制组、质量管理组等。

检验室要符合《烧结砖瓦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

兼职机构也要具有必要的检测手段。

注:企业规模暂按年产量划分,设计能力年产砖6000万块或瓦500万片以上为大规模;年产砖3000-6000万专或瓦300-500万片为中规模;年产砖3000万块以下或瓦300万片以下为小规模。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开展全面整治砖瓦厂违法用地采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开展全面整治砖瓦厂违法用地采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开展全面整治砖瓦厂违法用地采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9•【字号】九府厅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开展全面整治砖瓦厂违法用地采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关于开展全面整治砖瓦厂违法用地采矿专项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2017年8月9日关于开展全面整治砖瓦厂违法用地采矿专项行动方案市国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会议精神,更好地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保护九江生态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意见》《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年-2020年)》《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限粘禁实”工作的通知》《九江市全面整顿矿产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九府厅字〔2017〕4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砖瓦厂(含页岩砖厂,以下简称砖厂)违法用地采矿进行全面整治。

现根据有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为指引,为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规范矿山开发秩序,保护耕地,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所有的砖厂违法用地采矿进行全面的专项整治。

2018年2月底之前对无采矿许可证的粘土砖厂必须全面关停取缔,对有采矿许可证的粘土砖厂要逐步退出,对页岩砖厂要全面完善和规范管理,确保全市“限粘禁实”工作落到实处。

通过整治使矿产开发秩序和土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生态地质环境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条件明显好转,为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做出贡献。

《烧结砖瓦工厂设计规范》更好地规范砖厂设计市场——《砖瓦》记者专访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副院长路

《烧结砖瓦工厂设计规范》更好地规范砖厂设计市场——《砖瓦》记者专访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副院长路

院科研 室主任 、 计所 副所 长和所 长、 设 西安墙体材 料研 究设 计 院 副院长 。分 管设计 、 咨询 、 工程 、 内市场 业务 , 任项 目负 国 担 责人 完成的我 国第一 条全 国产化 大断 面隧道 窑生产线 的投 产
使 用 , 快 了我 国 煤 矸 石 等 工 业 废 渣 的 利 用 步 伐 , 得 了 良好 加 获
有 以下 几 方 面 :
资 质 的设 计 人 员 对 砖 厂 设 计 内 容 和 要 求 深 度 不 详 细 , 用 户造 成 了很 大 的经 济 损 失 。制定 《 结 砖 瓦 给 烧
工 厂 设 计 规 范 》 要 目的是 为 了规 范设 计 , 厂 应 该 主 砖
直 接 由具 备 设 计 资 质 的单 位 承 担设 计 。砖 厂 建 设 工
等 奖; 作为主要 负责人 参与编写 了《 结砖 瓦工厂设计规 范》 烧 技
术 内容 。
② 有 些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配 套 极 不 合 理 , 在 着 大 马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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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 小 车 或 设 备 生 产 效 率 低 的 现 象 , 因 是 有 些 设 备 销 原
应 I ̄ - 0 J- 60 0万 块 / 为 什 么 ? T a,
售 人 员 从 自身 利 益 出 发 , 目推 销 设 备 。 其 实 , 产 2 盲 生 1 2
艺 线 的 建 设 并 不 是 简 单 的 设 备 堆 积 , 是 要 针 对 砖 厂 而
路 关 生 副 院 长 答 : 规 范 ” 新 建 、 建 烧 结 砖 生 “ 中 改 产 线 单 线 设 计 规 模 确 定 为 不 应 小 于 60 0万 块 / , 是 0 a这

河池积极引导砖瓦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河池积极引导砖瓦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0 6 8 号 ) 20]0 通知 指出 凡是手续不全,程
淘斌 1 门以下 轮窑、 窑,无顶 轮窑、 8 立
马蹄窑等土氨 4 0 5 型及 以下普 通挤 砖 机 、简易型砌块成型机等 窑炉工 艺设

及各类地 下,地上管线的安全间距内, 坚决避免新的 环境 污染事件 发生,确 保砖瓦生产的安全管理。 据河 池市建规委消息 ,为防止砖 瓦业占目投 资, 无序发展 今后将对各 县( 市 区) 砖瓦生产项 目总量进行严 格的控制 : ①河弛 市城 区8—1家 : 0 @ 金城江区每 个乡镇 t :③宜州市城区 家 8 o —1 家、每个 乡镇 1 家 0罗城县城 区5 ~7家.每个 乡镇 1 ;@环江县 家 城区 5 —7家,每个 乡镇 1 ;@南丹 家 县域区 6 —8家,每个 乡镇 1 :⑦天 家 峨、都安 大化 隶兰、巴马、风山原 则上不批新 建烧结 砖生产项 目,鼓励
取土.窑炉工艺设备落后,污 染严 重. 予办理 工商营 业执照 ,国土 资源部
在距 离 自然村庄,厂矿.学校 15公里 范围内 :不在距 离高压线5 0 0 米范 围内
门不予办理 临时用地批准 书 国有 、 ( 集体 )土地 使用证 》 采矿许可证》 《 , 电力部 门不予办理用电报装 手续,对 于违规办理的.要追究 当事 人的责 任. 认真做 好新建砖瓦生产项 目市批 ( 备 案J 服务工作. 切实搞好新建砖瓦生产 项 目的管理 工作。 《 通知》要求,在做好新建砖瓦项 目的 窑炉工 艺设备登 记备 案工 作中, 定要高标准, 严要求. 对于那些投 资 规模小,窑炉工艺设备落后,耗 能大 , 污染严 重的砖瓦生产项 目 一律不允 许登记 备案 禁止 新建粘土砖生 产线,
2 0 套.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建设 50 O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粘土砖瓦窑关停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粘土砖瓦窑关停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粘土砖瓦窑关停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1•【字号】石政办函[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粘土砖瓦窑关停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石家庄市开展粘土砖瓦窑关停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1日石家庄市开展粘土砖瓦窑关停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粘土砖瓦窑关停整治行动,把粘土砖瓦窑关停整治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各级政府重点工作范畴,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条件,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各县(市)、区要在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的三年时间内,按照50%(第一、二年度各20%、第三年度10%)的目标关停粘土砖瓦窑,关停的粘土砖瓦窑复耕、复垦率要达到100%。

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所有粘土砖瓦窑的占地、经营等情况全面排查到位,对各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到位,对限期关停的关停到位,对暂时保留的整治到位,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加快落地到位。

通过整治行动,切实形成对粘土砖瓦窑长效共同监管机制,起到既保民生又促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关停。

各县(市)、区要继续执行国家、省和市现行相关政策,不能审批和默许新建粘土砖瓦窑项目,对违法新建粘土砖瓦窑的发生一宗、拆除一宗。

(二)突出重点。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辖区现有粘土砖瓦窑总数确定关停比例;要将主要道路(高速、铁路和国家、省、市公路主干道)两侧和保护区内的先予关停。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粘土砖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粘土砖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粘土砖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宝陈政办发〔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粘土砖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宝陈政办发〔2018〕6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宝鸡市陈仓区粘土砖厂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4日宝鸡市陈仓区粘土砖厂专项整治方案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实现粘土资源规模开发、综合利用、集约经营、安全生产、绿色发展,根据《陕西省粘土砖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件精神,结合省大气污染督察反馈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本次粘土砖厂专项整治行动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彻底关闭各类违法违规生产企业;(三)淘汰落后,推进规模化、现代化生产;(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绿色建筑等城乡发展需求;(五)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以应用促进粘土砖制品的产业转型升级;(六)保护耕地,综合利用,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七)消除隐患,安全生产,为维护当地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通过综合整治,到2018年底,全区原则上保留年生产能力在5000万块(技改2000万块)标准砖以上的多孔(空心)粘土砖厂,数量控制在10个以内。

三、范围及重点(一)违法违规生产的粘土砖厂。

1.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2.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林地使用、环境评价等证照的;3.存在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4.破坏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5.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6.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开采后未恢复耕地的;7.不按期缴纳各种税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8.无场地降尘设施、排放不达标、造成环境污染等。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整顿规范小型“免烧砖”厂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整顿规范小型“免烧砖”厂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整顿规范小型“免烧砖”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郑建办[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市公安局关于整顿规范小型“免烧砖”厂的通知(郑建办〔2008〕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委、质监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为加强我市新型墙材产品质量监管,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材先进的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新型墙材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根据河南省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规范小型“免烧砖”厂的通知》(豫建墙〔2008〕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小型“免烧砖”厂进行整顿规范,现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统揽,以河南省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规范小型“免烧砖”厂的通知》精神为指导,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整治结合、注重时效,稳步推进、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把建厂手续、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和产品质量四个关口,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推进整顿规范小型“免烧砖”厂工作向着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主要目标任务(一)整顿范围以胶结材料、砂石、粉煤灰、炉渣等为原材料生产的小型“免烧砖”厂,整顿重点是年单机生产能力在2000万标砖以下的企业。

(二)工作目标所有“免烧砖”企业淘汰移动式砌块成型机、盘转式压砖机、台振4型(含4型)以下砌块成型机,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规定,企业单机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标砖以上,配备电子控制计量配料秤,必须配备养护窑,有满足28天龄期生产要求的产品堆场。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砖瓦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舞政办〔2016〕59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砖瓦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舞政办〔2016〕59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砖瓦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砖瓦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舞政办〔2016〕5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舞钢市砖瓦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30日舞钢市砖瓦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全市范围内砖瓦厂环境管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市砖瓦厂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整治原则、整治要求(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砖瓦厂。

(二)整治原则。

1.全市范围内所有违法砖瓦厂一律取缔。

2.城市建成区内的合法砖瓦厂搬迁出建成区范围,搬迁后选址要统筹规划,远离建成区,不得在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

确定保留的合法砖瓦厂要提标改造,改造标准按《平顶山市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要求执行。

(三)整治要求。

1.完善环保手续。

所有砖瓦厂都必须完善相关环保手续,领取排污许可证。

2.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所有砖瓦厂都必须建成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气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料场、堆场建设规范化的料棚或防风抑尘网,全面达到防扬尘、防渗漏、防溢流“三防”要求,厂区必须做好硬化、绿化。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为切实做好砖瓦厂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完成整治工作。

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一)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砖瓦生产企业非法采矿取土烧砖;禁止将耕地用于砖瓦厂生产用地,停办新建粘土砖厂建设用地使用和采矿权审批手续;依法取缔无合法手续的砖瓦厂。

规范砖瓦制造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砖瓦制造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砖瓦制造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县环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面提升我县“散乱污”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合理布局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按照“巩固成果、全面排查、整治彻底、长效管理”的原则,扎实推进整治工作,摸清排查企业数量、确定类别,细化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时限,做到排查彻底、整治全面。

通过依法采取关停取缔、停产整治等强有力措施,在最快的时间内全部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合法、守法经营生产。

三、整治范围(一)违法违规生产的砖瓦厂。

1.缺少环保设施或环保不达标的;2.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3.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4.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5.不按期缴纳各种税费,或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

(二)不符合各类规划的砖瓦厂。

1.位于城乡规划区内,或布局不合理的;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3.位于交通路线两侧威胁道路安全或严重破坏环境的;4.建设施工场地投资为3000万以上,才能进行砖瓦制造;(三)生产规模小、技术落后、环保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的砖瓦厂。

1.年生产规模不符合要求的;2.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3.无开采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开采的,取土方式和方法不合规, 造成高陡边坡存在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的;4.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5.环境影响评价不达标的。

四、工作步骤(一)排查摸底阶段(5月15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力开展砖厂整治工作,对全县范围内的砖厂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查明砖厂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开办时间、企业性质、股份构成、用地情况(地类、实际占地面积、审批情况),并通过手机短信、张贴公告等方式收集有意愿开办砖瓦的个人和企业。

(二)整顿治理阶段(5月16日一8月30日)根据排查摸底情况,组织自然资源、环保、林草、安监、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农牧农村等部门集体研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和关闭、取缔、整改、保留名单。

关于清理整顿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

关于清理整顿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

关于清理整顿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东府[2000]3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整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砖厂、采石场等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我市现有砖厂、采石场达420余家,大多属无证开采。

由于滥采乱挖,造成林木被毁,水土流失,农田受到污染,环境遭到破坏,周边群众的生活也受到影响,引发土地权属的纠纷日益增多,加上分布不合理,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程度。

各级党政干部必须从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的土地和矿产资源、从我市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的高度来认识清理整顿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

凡辖区内有砖厂、采石场的镇区,应由主管领导牵头,从国土、建设、环保、规划、林业、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二、划定禁采区。

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采石取土区,禁止开采石矿、粘土矿:(一)港口、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区域范围内;(二)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三)离风景名胜区、市政重点工程及城镇规划区2000米以内、离村庄500米以内;(四)铁路、国道、省道及市主要交通道路(镇级联网公路以上)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及影响其交通运输安全的地段(纵深500米);(五)重要河流及堤坝两侧300米以内、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的崩塌区、滑坡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六)市政府规定不准开采的其它区域。

三、开办砖厂、采石场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建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二)对耕地、林木和农业生产设施不造成破坏;(三)有可行的开采方案及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安全生产措施;(四)有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五)有能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补偿费和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能力;(六)砖厂年产砖量达到1000万块以上(24门轮窑),采石场年开采量达5万立方米以上。

苏州砖瓦行业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苏州砖瓦行业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苏州市砖瓦行业环保专项行动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开展全省砖瓦行业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由市环保局牵头,在前期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参照前期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中已成立的市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和组织协调,推进专项行动扎实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如前完成工作任务。

二、工作内容(一)组织深入排查。

在前一阶段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立即对全市砖瓦行业企业进行深入排查,重点检查内容:一是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环评及环保“三同时”相关情况,特别是新环保法实施后,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二是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及运行情况,包括原料制备、成型加工等环节是否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收尘除尘设施,人工干燥及焙烧窑除尘和脱硫设施建设运行,原料库、堆场等设备区域扬尘污染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是达标排放情况,通过监测,检查行业企业大气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是否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排放限值要求。

四是其他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包括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企业“一企一档”建立情况等。

(二)推进行业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和环保专项行动要求,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任务,一厂一策,督促企业积极进行整改,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立即规范配套建设;设施达不到污染防治要求的,立即提标完善,确保正常运行时,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通过加强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降低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各地应于2017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限期整治工作,整治无望或整治不达标企业,一律列入关停取缔范围,严格按取缔要求落实相关措施。

国家环保局、农业部、国家土地局等关于加强砖瓦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农业部、国家土地局等关于加强砖瓦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农业部、国家土地局等关于加强砖瓦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26•【文号】环然[1995]394号•【施行日期】1995.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保局、农业部、国家土地局等关于加强砖瓦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1995年5月26日环然[1995]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乡镇企业局、土地管理局、建材局(公司、行管办):随着国家基本建设和人民住房需求的日益增长,砖瓦工业发展很快。

但是,随着砖瓦生产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

一些地方的小土窑(马蹄窑)烧砖不仅没有得到禁止,而且还有增加的趋势,毁田烧砖的现象也十分严重,蚕桑区砖瓦企业的污染问题还比较突出,尤其是许多地方放松了对砖瓦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和污染防治,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为了进一步加强砖瓦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砖瓦企业节能、节土、利废,因地制宜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做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特通知如下:一、必须重视砖瓦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砖瓦工业是我国农村能源的耗能大户和农村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行业,也是主要的用土行业,在一些地区乱占耕地的现象十分突出。

因此,解决砖瓦企业的环境问题必须和节能降耗,保护土地资源结合起来。

有关部门的领导要把砖瓦行业的环保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砖瓦企业要合理布局。

在居民生活区、文化教育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利工程及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砖瓦企业,已建成的应限期治理。

三、除边远贫困地区外,各地一律不得用小土窑(马蹄窑)进行砖瓦生产,已经建成的必须关停。

四、严禁砖瓦企业毁田烧砖和征用耕地烧砖。

烧砖占用土地,需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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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规范砖瓦企业生产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各单位:为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与保护,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取土及烧制粘土砖瓦行为,规范页岩砖瓦企业的生产,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砖瓦生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规范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粘土砖生产行为
按照《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逐步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关停或转产。

擅自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的规定,全区不再新建或扩建和改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必须予以关停或转产。

二、严禁无照经营砖瓦生产行为
由区政府督查室、区发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区劳动保障局、工商分局、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等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加大对无照经营、未按时年检、年检未通过的砖瓦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除按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外,责令其立即停产并按要求时限进行关停,拆除有关生产设备。

三、规范页岩砖瓦生产行为
若页岩砖瓦等生产企业违反以下管理规定,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整改的,将予以强制关停,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1.加强砖瓦生产企业超范围经营管理。

超生产范围经营的砖瓦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不予通过年检、验照。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毕,继续超范围生产经营的砖瓦生产企业,工商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查处。

2.加强砖瓦生产企业环保管理。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砖瓦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砖瓦生产企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在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及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对企业是否可以生产给予批复。

对无故不补办环保审批手续而又继续生产的砖瓦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查处。

3.加强砖瓦生产企业原材料来源管理。

无采矿证取土或挖掘页岩,粘土或页岩的供应方无采矿证或无正规发票的砖瓦生产企业必须停产,并寻找合法原材料来源,对未找到合法原材料来源和合法原材料供应方未开具正规发票就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39条,《省实施办法》第25条、第36条,《刑法》第156条、第342条予以查处。

4.加强砖瓦生产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砖瓦生产企业存在所用工人没有办理暂住证、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工人缴纳5项保险之一现象的,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逾期不整改,将按规定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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