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欧盟与美国反规避措施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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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新壁垒——反规避措施

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新壁垒——反规避措施

[争端解决]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新壁垒———反规避措施张爱华[摘要]反规避措施是进口国为了防止和打击生产商或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反倾销措施。

加入WTO 后,我国遭受反规避调查数量激增,而且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对我国启动了反规避调查。

反规避调查的实施,不仅影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影响了对外直接投资和利用外资的效果,因此政府和企业都要采取一些积极措施应对反规避调查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贸易壁垒;反规避;反倾销[中图分类号]F74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07)01-0037-03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面对欧美发达国家设立的种种贸易壁垒,特别是反倾销诉讼,“走出去”在海外设厂,借助海外其他市场中转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的重要应对方式。

然而这种曲线出口方式又使一些“走出去”的企业成为国外反规避调查的对象。

种种迹象表明,反规避措施将成为我国面临的新的贸易壁垒。

一、规避和反规避概述规避和反规避,从广义上来说,包括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规避行为和反规避措施;从狭义上来说,只包含对反倾销的规避行为和反规避措施。

本文仅论述狭义上的规避和反规避。

(一)反倾销规避规避是反倾销措施的必然产物,指一国商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生产商或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或行为。

就目前国际贸易的实践来看,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1.进口国境内组装。

出口商将产品的零配件或组装件出口到进口国,并在进口国组装后进行销售的行为。

这种行为利用制成品与零部件在海关税则分类上不属于同一税则,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

2.第三国组装。

是指出口商将产品的制成阶段转移到第三国进行,然后从第三国将产品以第三国产品的身份再向进口国出口。

这种规避行为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进口国当局通常只对来自特定出口国的特定或不特定出口商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3.轻度改变产品。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调整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行为,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性和公正性。

补贴规则旨在防止不合理的补贴导致贸易的扭曲和不利影响,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补贴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的机制,以防止由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补贴是指政府向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上有价值的财务支持,以促进该行业或企业的发展。

补贴可以采取直接支付、减免税收、贷款保证等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该行业或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过度的补贴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平衡。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补贴规则来限制补贴的使用,并确保市场公平。

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1.非禁止补贴:这类补贴可以被接受,但在其使用上有一定限制。

例如,临时性补贴应该在相应期限内终止,以避免长期的贸易扭曲。

2.补偿性补贴:这类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影响的产业能够继续生产和发展。

3.禁止补贴:这类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际贸易失衡,破坏市场平衡,因此被禁止使用。

这包括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以及基于产品价格或输出数量的补贴等。

WTO也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旨在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反补贴举报案件通常通过“反补贴协议”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程序中,受到补贴影响的成员国可以提起投诉,并经过一系列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议。

一个经典的补贴案例是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飞机补贴争端。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和美国相互指责对彼此的航空工业提供了非法补贴。

欧盟指责美国为波音公司提供了非法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则指责欧盟为空中巴士提供了非法补贴。

这个争端持续了数十年,并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和对抗措施。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府对钢铁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支持,导致中国钢铁产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大幅增加。

这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世界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来应对中国的补贴行为。

美国与欧盟反腐败法律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盟反腐败法律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盟反腐败法律法规对比随着全球化和经济开放,反腐败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美国和欧盟都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律和法规来维护公正、透明的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民主制度。

本文将对比美国和欧盟反腐败法律法规的不同之处。

一、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美国反腐败法律法规主要由联邦政府制定,包括联邦防腐败法、外国腐败和反贿赂法、美国海外私营部门反腐败法等。

欧盟反腐败法律法规主要由欧盟机构和欧盟成员国制定,欧盟反腐败法规有欧洲反腐败公约、欧洲经济区反腐败公约、欧洲议会反腐败调查委员会决议等。

二、反腐败法律法规的范围和实施对象美国反腐败法规主要针对美国国内和海外的企业、公民以及外国官员等。

美国联邦反腐败法规的实施措施主要包括重罚制度和举报制度。

美国联邦政府罗斯基揭示程序规定,规定企业必须自查自清,并向美国司法部举报腐败行为,以期减轻罪责。

如果企业真实全面披露了相关事项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司法部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减轻企业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美国近年来对于外国企业的重罚措施引起了全球关注,许多企业被迫接受巨额罚款,甚至关停企业。

欧盟反腐败法规主要对欧盟成员国的公民、企业和官员实施,同时也适用于非欧盟成员国的行为。

欧盟反腐败法规的实施政策主要有报告制度、追诉制度和审查制度。

其中追诉制度是欧洲反腐败公约的核心内容,规定成员国必须执法追诉公职人员的贪污行为,并将欧盟成员国提交的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和限制。

三、反腐败执法机构和合作机制美国反腐败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调查和打击国内和海外的腐败行为。

美国司法部、国务院和商务部等都有涉外反腐败行动的责任。

美国还举办了一系列反腐败网络与国际机构合作,如《反贿赂行动公约》、《腐败外交官雇佣协议》等。

此外,美国联邦监管机构对上市企业的内部监管逐年加强,也有力地防止企业贿赂行为。

欧盟反腐败执法机构的职责主要在欧盟委员会、欧洲警察组织等机构负责。

欧盟在反腐败领域所采取的主要合作机制有欧洲经济区反腐败公约、欧洲公职人员反腐败公约、欧盟失职调查恢复和欧盟国际合作规则等。

欧美反规避法规对比分析

欧美反规避法规对比分析

欧美反规避法规对比分析本文介绍了国际贸易实务中常见的贸易摩擦形式及贸易救济措施――反规避。

通过分析反规避法体意义,法律适用范围基础上,对比分析了美国和欧盟主要国家反规避法律差异,从法体、主体、对象、原产地和规避方式等五个方面进行深入对比分析。

反规避措施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美反倾销法的深入发展的产物。

对于欧盟和美国而言,反规避措施日渐成为新的强有力的贸易保护措施,用以维护本国产业利益,限制外国商品进入的重要的和贸易壁垒。

一、反规避概念界定提到反规避,首先需要明确规避概念及其贸易层面的意义。

一般来说,规避多指反倾销规避(evasion ofanti-dumping),是指某种出口产品在被进口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被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例如,出口商通过改变商品的生产地、组装地或产品形态,将产品转移到第三国或进口国国内进行装配,从而改变其产品的原产地,以规避反倾销税。

规避的目的是防止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手段是对贸易方式、生产方式或产品本身加以改变,后果导致反倾销税的效力遭到破坏。

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是指进口国为了防止出口商对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涉诉产品采用各种方法逃避反倾销制裁,而向有规避行为的出口商征收反规避税的贸易制裁措施。

它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目的在于为国内产业提供相对快速和有效的救济措施,确保应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确实被征收了反倾销税,抵消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规避和反规避,从广义上说,包括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和反垄断等现象的规避行为和反规避措施。

出口企业遭受贸易壁垒限制、制裁等各种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待遇后,为了维持市场份额和商业利益,必然会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如海外设组装厂、产品适当改变、后续开发等等,冲减甚至完全抵消外国贸易救济措施形成的限制性贸易壁垒作用。

这就是规避的现实基础,也是国际贸易企业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必然行为选择。

WTO框架下的反规避分析

WTO框架下的反规避分析
行为。 欧盟也 给出 了区分规避 行为和 合法商 业行 为的儿个 标 准 :第一 ,时 间鉴 别 ( h tm n f te p—c i e t e i ig o h l t c a i e tf e ) d n i id :改 变 贸易方 式的 时间是 否 反倾 销调 查 的 j 时 间一致 ; 第二 , 新投 资程 度 ( h te t n o e e t f n
于征税范围内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各国就此提案展开了
讨论, 主要 围绕两 个主题 ,一个 是规避行 为的 定义 ,另一
若要 分规避行为和合法商业行为, 就要调查出口 商
改变 贸易方式 即到第三 国或进 口国进行生产 或组装 的 目的
个是各国的反规避程序。笔者对多次非正式的讨论会中各 参与国争论的主要问题进行 了总结归纳,人体内容如下:
产业 发 展
WO T 框架下的反规避分析
●潘 默
[ 内容提 要]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 ,全球贸 易 护主 义的倾向 日 明显。认真研 究贸易保护手段 能为我国应 保 趋
对 贸 易保 护 主 义提 供 理 论 上 的指 导 。 因 为在 国 际 范 围 内对 反 规 避 没有 形 成 统一 的 条 文规 定 , 因此 笔 者 主要 是
回顾 多哈 回合谈判 中W O主要参与 国的会议讨论内容及争议 点,并联 系当今时代背景和 中 国的国情,提 出了 T
相应 的政 策建 议 。
[ 关键词] 规避 反规避 政 策 建议
根据 贸易救 济案件 的历史数 据来看 , 经济 危机爆发后
品的最终用途、物理特性和消费者的偏好,却因有别于进
2009 年 第 3 期
《 展研 究 》 发
措 施的实 施 时间, 分析原 产 国和第 三 国之 间 的 贸易 流通是

论WTO反规避的合法性

论WTO反规避的合法性

倾销措施的规避问题虽然是 《 关于实施 19 年关税与贸易总 机制的运行注入了润滑剂 , 94 从而增强了反倾销措施 的适应性和
宏 观 经 济
■■■■■ ■●■■■●■■■ ●■■■■●●■ ■■■■■■●■ 一
CO I TEM P0 RARgECO N 、 l
需要 。因此 , 反规避条款完全符合 G T A T和 W T O宗 旨。
是强调反规避条款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不得与 G T A T的有关规 哈耶克认为 , 自由 , “ 之下的自由” 所谓 乃是 法律 。WT O协定所
问题, 而是在于制定一个能为谈判各方所接受的统一的反规避 公平竞争原则作 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 目的就 是要为各国提供 其

便更有效地推动贸易 自由化的进程 。为此 , 反倾销措施应该能 够对进 口国所受到的倾销损害的产业提供持续 、有效 的保 护 。
1反 规 避 制度 符 合 G T W T 的 公 平 竞 争 原 则 、 AT / O
2 反 倾 销 制 度 与 反 规 避 制 度 均 属 “ 惠 国待 遇 原 则 ” 例 、 最 的
外 , 不属 于 “ 民待 遇 原 则 ” 例 外 而 国 的
公平竞争原则是 G T A T的基本原则之 一 , 它强调在市 场开 放 的同时 , 必须保 证公平 竞争 , 坚决 反对和谴责 以倾 销与 补贴 为代 表的不公平贸易 。因为在现代 自由贸易条件 下 , 销一般 倾

反 规 避 制 度 符合 WT 宗 旨 O
反规 避制度的存在有其合法性 , 并且符合 WT O宗 旨。尽 管乌拉圭 回合谈判所达成 的《 倾销协定 》 有将反规避 条款 反 没 吸 收进去 , 是反规避措施的合法性 已经得 到 WT 的认 可 , 但 O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

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最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本文将对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其实施与影响。

首先,补贴是指政府为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或保护本国市场而提供的经济援助或优惠待遇。

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举证反补贴和非可举证反补贴三大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明确被禁止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以降低其出口成本或增加出口利润。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企业生产代替进口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可举证反补贴是指可以通过调查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的补贴。

WTO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可举证反补贴。

一旦确定存在可举证反补贴,WTO允许受损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补贴税或限制进口。

非可举证反补贴是指不需要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WTO认为具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竞争造成了明显不利条件。

WTO允许有关方面对非可举证反补贴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以维护自身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

2024年,美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太阳能电池板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支持措施,如贷款、税收减免和土地使用权。

美国决定征收反补贴税以平衡竞争关系。

此案例表明,通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飞机补贴的争端。

自2004年以来,欧盟和美国一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就飞机补贴问题进行争论。

欧盟指责美国政府向波音提供了非法补贴,使其在全球航空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关于国际贸易中规避与反规避的几点争议

关于国际贸易中规避与反规避的几点争议

所谓 规避 , 指 一 国 出 口的商 品 被 另一 进 口 国征 是 收反倾 销关 税 的情 况 下 , 口商通 过各 种 形式 、 出 手段 来 减少 或避免 被征 收反倾 销税 的行 为 。而所谓 反 规避 是 指进 口国为 限制 出 口经销商 采用 各 种方 法避 免进 口国 反倾 销法 的适用 , 对 该 规 避行 为 给予 相 应救 济 的法 而 律措 施 , 般 是 由进 口国 向有 规避 行 为 的出 口倾 销 商 一
反倾 销 的各 类反规 避立 法与措施 也 随之产生 。 二、 有关规 避与 反规避 的争议
欧盟已取消此要求, 但在美 国的反规避法中依然存在。 由此来看, 对此等出口商还存在歧视之嫌。 第三 , 欧美反规避立法包含“ 当地成分要求” 。在
欧盟第 38 ,6 239 号条 例 中有 如 下规 定 :( 关 的 ) 件 / “有 零
征收 反规避 税 。
征收 , 而不是对进 口部件征收, 因此, 反规避税实 际上
是一种 国 内税 。若进 口 国家征 收此 税 款 , 么对 使 用 那
进口部件完成的产品征收的国内税则高于对相同国内
产品课 征 的 国 内税 , 违 反 了 G T 第 3条 第 2 。 这 A T 款
的 争议 。
中图分类号 : 7 0 F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62—4 5 (0 6 0 —0 2 —0 17 7 5 20 )4 0 1 2
反规避 一词 最早 产生 于 上世 纪 7 0年代 , 日本 和韩
本原 则 和宗 旨, 体情 况如下 : 具
国为了绕开欧盟与美国对其 电子 、 机械等产品征收高 额反倾销税 , 于是转 向欧美 出口相关产品的零配件, 在

欧盟“双反”新规在WTO框架下的合规性研究

欧盟“双反”新规在WTO框架下的合规性研究

欧盟“双反”新规在W T O框架下的合规性研究罗惠芳摘要:2017年11月15日,欧洲议会罔顾《中国入世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5条⑷款中国入世15年后非市场经济 待遇终止的规定,通过欧盟“双反”新规。

不仅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且构造“严重市场扭曲”代替“替代国”这一新方法,是“替代国”方法的延续。

新规的通过显然有悖于W T O规则,将直接影响美欧等国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由此其在 W T O框架下的合规性引发国际广泛讨论。

关键词:欧盟反倾销新规;市场经济/非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入世议定书;反倾销协议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一、 “双反”新规背景中国对欧盟出口产品及数量的日益増多,对欧盟内部各 成员国的贸易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因此反倾销反补贴纠纷 也随之增多。

“替代国价格”是欧盟一直以来在反倾销反补贴 调查中沿用的确认可比价格的方法。

但是随着“议定书”第15 条的到期,根据规定,WTO成员都应该修定其国内法律,认 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遵守国际贸易经济秩序。

作为W TO — 直以来的重要成员,欧盟更应该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对W TO 的承诺,将此变化在欧盟内部法律中体现出来。

然而,在欧盟 会议通过的一系列决议中体现,欧盟仅靠其内部设置的评估 市场经济地位的五项标准,即使WTO有相关的市场经济地 位的规则,也仅以此为依据进行评判。

并强调如不达其内部 标准,将在中国涉案的“双反”案件中,采用歧视性方法,也即 “非标准方法”来确认其可比价格。

这一灵感来源于美国的 “反倾销条例”,该条例基于“1930年关税法案”,其中明确提 及美国管理当局使用的六个标准来确定一个国家是否可以被视为市场经济。

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0议定书第15部分 (a K ii)到期后欧盟老方法合法性处于不确定状态,兼之WT0争端解决机构对DS516案件(欧盟一价格比较方法相 关的措施案)的审理正在进行中,欧盟委员会不认为这个案件能胜诉,则想借此通过对美国的“反倾销条例”进行比较分 析,从而为其出台找到合理性的根据,进而对该案件以及此后纠纷的审理提供保障。

反倾销措施的规避与反规避

反倾销措施的规避与反规避

反倾销措施的规避与反规避――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华、李先云一、中国贸易救济法有关规避和反规避的规定二、美国反规避的法律规定三、欧盟的反规避措施四、乌拉圭回合有关反规避的谈判五、中国开展反规避调查的必要性和存在的困难反倾销措施的规避和反规避是西方反倾销法的新的发展,目前已经有若干WTO 成员制定了有关反规避的规则。

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1)在进口国或在第三国加工、组装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

这一标准主要要看增值的幅度。

(2)对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只进行轻微的加工或改造,继续向原进口国出口。

(3)在原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基础上发展所谓“后期产品”,继续向原进口国出口。

(4)由出口商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5)被征收较高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公司通过被征收较低的反倾销税的公司向原进口国出口。

由于各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对于规避和反规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目前WTO对规避和反规避没有作出规定。

但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规避和反规避的谈判是最具争议的问题。

从各国的建议来看,最重要的是,反倾销税的救济作用不能被消减。

一、中国贸易救济法有关规避和反规避的规定(一)、中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我国《对外贸易法》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第三十七条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三)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六)为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如何理解反规避制度

如何理解反规避制度

如何理解反规避制度WTO与反规避(⼀)概述反倾销概念中的规避,英⽂通常为circumvention。

规避⾏为使得反倾销税对于倾销的抵消作⽤⼤⼤削弱或化为乌有,不公平竞争⾏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反规避措施的主要内容是,如果规避反倾销税的⾏为被调查核实,则可将原反倾销税令的征收对象扩展到这种“变换”的产品上。

众所周知,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贸易救济制度,被诸多成员国所⼴泛使⽤。

对于反规避,世贸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应的条⽂规定,更多需要通过回顾在WTO框架下曾进⾏过的探讨和对将来的展望进⾏研究。

⼀般⽽⾔,通常的规避⾏为主要包括在进⼝国零件组装(ImportingCountryAssembly)、在第三国组装或⽣产(ThirdCountryAssembly)、轻微改变产品(MinorAlteration)、后期发展产品(Later-Development)等。

规避⾏为最早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当时⽇韩为了绕开欧盟(当时欧共体)、美国对其电⼦、机械等产品征收的⾼额反倾销税,转⽽向欧美出⼝相关产品的零配件,在进⼝国之内组装成相同的产品继续以低价进⾏倾销。

由于该⽅法⼗分隐蔽,以⾄于欧盟、美国到80年代中后期开始⽴法以制⽌“⽇趋严重”的规避⾏为。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当时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拟订了《邓克尔草案》,其中的反倾销部分⾸次纳⼊了反规避条款的草案。

该草案规定,规避⾏为通常包括如下情形:(1)以国别转换的⽅式规避反倾销措施。

(2)在第三国组装的规避⾏为。

(3)在进⼝国组装的规避⾏为。

最终由于各成员国意见分歧太⼤,乌拉圭回合没有能够就反规避条款达成任何协议。

(⼆)多哈回合中反规避复审的提案1997年4⽉WTO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成⽴了⾮正式⼯作⼩组,开始就反规避问题进⾏了⼀系列的讨论和研究。

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中,关于反规避主要是美国的提案。

美⽅⽬标为:(1)将反规避的规定纳⼊协定,形成⼀项多边规则;(2)明确规避的两种形式;(3)对反规避调查制定统⼀和透明的程序规则。

WT0框架下欧盟、美国、中国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之比较

WT0框架下欧盟、美国、中国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之比较

WT0框架下欧盟、美国、中国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之比较一.前言反补贴作为WTO为维护非歧视和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而赋予成员国的一项权利,一直是国际贸易制裁的重要措施。

加入WTO的各国纷纷制定了本国的反补贴法律,国际组织也制定了约束其成员国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目前,在国际社会,国际组织在补贴与反补贴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这主要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努力下,各成员国达成一致于1994年在乌拉圭回合中签订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6》(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英文缩写为《SCM协议》),《SCM协议》代表了国际社会在补贴与反补贴理论上的最高水平。

除了国际社会、欧盟、美国等都有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反补贴法律体系,我国在入世谈判中也做出了补贴与反补贴的承诺。

在加拿大2004年4月28日和10月4日分别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紧固件和复合地板发起的反侵销和反补贴调查之后,我国遭受了越来越多的反补贴调查。

随着贸易摩擦的日益增多,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反补贴摩擦从企业的微观层面向政府政策的宏观层面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通过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区域关于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比较,对于我国补贴和反补贴研究和实践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国内外对于反补贴法的研究著作、论文较多,但涉及反补贴规则的研究较少。

本文尝试从WTO、欧美、美国与中国的补贴与反补贴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进行比较,为我国反补贴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

目前我国有关反补贴法的主要专著有:李毅,李晓峰:国际贸易救济措施;单一: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制度与实务;欧福永等:国际补贴与反补贴立法与实践比较研究;李本: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分析;除了专著外,我参考的国内论文有:吴锦程:WTO框架下我国应对反补贴调查法律问题研究;单一:WTO 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研究;娄培阳:论WT0框架下中美补貼与反补貼问题;周荣新:论WTO 中的补贴概念——兼论中国对补贴的入世承诺;李本:WTO研究方向;张琼芳WT0框架下欧盟!美国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之比较等等。

美国与欧盟数据隐私法规的对比

美国与欧盟数据隐私法规的对比

美国与欧盟数据隐私法规的对比数据隐私法规是指针对个人数据收集、处理、存储和使用的规定,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

美国和欧盟作为全球两大经济体和数据技术领先者,分别实施了一系列数据隐私法规,但二者在立法理念、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比较美国与欧盟的数据隐私法规,分析二者的异同点。

一、立法理念的比较1.美国的立法理念美国的数据隐私法规相对分散,主要由各州立法和行业协会自律规则构成。

美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全国性数据隐私法律,而是依托一些法律和监管机构来保护个人数据隐私。

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通过《消费者隐私法》对数据收集、使用和安全做出规范。

2.欧盟的立法理念欧盟采取了更为统一和全面的立法理念,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实现对个人数据的全面保护。

GDPR规定了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处理的合法性、数据控制者的义务等方面的详细规定,是一部较为完整的数据隐私法律。

二、适用范围的对比1.美国的适用范围美国的数据隐私法规形式较为零散,各州的法规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一些州颁布了较为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例如加州的《消费者隐私法》和马萨诸塞州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同时,不同行业也有不同的数据保护规定,例如医疗行业的《医疗信息可移植性和责任法案》(HIPAA)等。

2.欧盟的适用范围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不仅覆盖了欧盟境内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包括了与欧盟居民相关的跨境数据传输。

GDPR对数据主体的权利保护、数据处理的合法性、数据安全和风险评估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适用范围较为全面。

三、具体规定的对比1.数据主体权益保护美国在个人数据权益保护方面较为分散,部分州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律,但整体上还缺乏统一的综合性保护机制。

欧盟的GDPR规定了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访问权、修改权等一系列权利,具有较高的维护数据主体权益的规定。

2.数据处理合法性美国的数据处理合法性规定相对较为宽松。

WTO允许的三大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简要分析

WTO允许的三大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简要分析

WTO允许的三大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简要分析一、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是指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关税或限制措施,以应对其他国家出口商品的“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口商品,从而导致进口国的国内产业受到损害。

WTO允许国家采取反倾销措施,但要求必须符合相关规则。

根据WTO的规定,倾销必须存在,并且引发了国内产业损害。

反倾销措施的主要目的是恢复公平竞争,防止倾销国的商品对进口国的产业造成不正当竞争。

当一些国家的产业受到损害时,进口国可根据WTO的规则对涉嫌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这样可以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减少其竞争力,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直至进口商品恢复正常竞争方式。

二、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是指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关税或限制措施,以应对其他国家对本国产品的补贴。

补贴是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财政和经济援助。

WTO允许国家在其他国家对本国产品进行补贴时采取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是防止补贴导致的市场失衡和不公平竞争。

当一些国家的产业受到其他国家补贴的不正当竞争时,进口国可根据WTO的规则对涉嫌补贴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这样可以抵消补贴导致的价格优势,恢复公平竞争,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三、紧急关税措施紧急关税措施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国家可以采取临时的关税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严重威胁。

WTO允许国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短期的紧急关税措施,以应对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

紧急关税措施的目的是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防止其因为特殊情况受到严重的冲击。

当一些国家的产业面临严重威胁时,国家可以暂时提高进口商品的关税,以减少进口压力,保护国内产业。

这些措施必须符合WTO 的规定,必须是临时的、非歧视性的,并且不能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总结起来,这三大国际贸易救济措施是WTO允许国家采取的应对不公平贸易行为和经济困境的手段。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产业的利益,维护了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

欧盟对华实施反规避措施的回顾与评价

欧盟对华实施反规避措施的回顾与评价

欧盟对华实施反规避措施的回顾与评价作者:吴珍彩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5年第4期吴珍彩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欧盟是我国主要贸易伙伴。

截至目前,欧盟对我国展开的反规避措施达24起,虽然比182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案件相对较小,但这一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杀伤力和对其它区域的示范作用,必须引起我们警惕。

规避是指一种出口产品在被另一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被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所谓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则是指进口国为防止国外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因而反规避是应对反倾销而产生的,是反倾销的延伸,目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继反倾销后又一有力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欧盟反规避法则的历史演变欧盟是最早立法和实践反规避措施的地区。

上个世纪80年代,许多被欧盟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纷纷以投资名义在欧盟建厂,这些厂是仅仅进行简单组装的低成本“改锥工厂”,但却很好的规避了反倾销税。

对此,欧盟于1987年6月修改其反倾销法,制定了全球第一个反规避的法律条款,即欧盟1761/87条例。

随着后来反规避形式的不断变化,1995年欧盟又对13个反规避问题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第384/96条例。

该条例扩展了规避和反规避内容,针对当时的规避问题提出了强有力的反规避措施。

2004年3月,欧盟又对384/96条例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并正式对外公布第461/2004条例,从而使现行的反倾销法更加透明且更易操作。

一是针对“改锥工厂”提出组装规则。

许多出口商产品在被征收反倾销税后不再直接出口到进口国,而是改为只出口一部分零件,另一部分零件由在进口国的关联企业加工,然后在进口国组装销售。

对此,新修订反倾销法规定,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对组装产品征收反倾销税:(1)进口到欧盟的产品已经征收了反倾销税;(2)组装或零部件是有上述出口企业的关联企业进行的;(3)在反倾销调查中组装或零部件进口才开始,且数量剧增,达到一年增长24%,两年增长40%;(4)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原产国进口零部件,且装配产品的零件价值占总价值的60%及其以上,或这些零件在产品中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25%。

反规避措施

反规避措施

反规避措施反规避措施是指为了防止被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的产品出口商利用海关税则的规定,将其产品分解或改头换面或采取其它措施继续向进口国出口,而将正在生效阶段的反倾销或反补贴救济措施扩大适用于倾销或补贴产品的零部件或经改装后的产品的措施。

目的是制止逃避反倾销或反补贴制裁的行为。

您正浏览的文章《欧美反规避法律解读及反规避措施-世贸人才网》由世贸大学:http://clas 反倾销或反补贴的目的在于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提供有效的连续的救济,使其免受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冲击。

然而,在贸易方式或生产方式上的细小改变,无论是故意的或者仅仅是为适应瞬息万变的全球市场而作出的一种调整,都可能使一种商品超出反倾销或反补贴的措施以外。

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反规避条款的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是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在谈判的最后阶段,作为该回合反倾销协议最后文本的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却被删除了,因此反规避条款被排除在最终达成的《1994年反倾销协议》之外。

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措施随着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和反倾销力度的加强,被裁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不甘心失去进口国市场的出口商必将采取各种方法进行规避,而且其手段也更为隐蔽,使得进口国防不胜防。

自上世纪80年代出现以来,反规避措施已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

为了维护反倾销立法的尊严和避免规避行为对我国产生的不利影响,研究规避及其方法、借鉴欧美反规避措施立法经验,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无疑是入世后中国面临的又一紧迫的问题。

1987年,当时的欧共体理事会决定对在其境内销售的日本理光(Ricoch)公司所产复印机征收高达20%的反倾销税,这涉及是否应对该公司在美国加州的子公司同样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

该子公司将母公司生产的复印机镜头等技术含量高的部分拿到加州制造成成品销往欧共体。

欧委会依据第207∕89号条例,根据增值程度及使用当地零配件的情况,向理光公司在美的子公司同样征收反倾销税。

欧洲涉美反制法律案例(3篇)

欧洲涉美反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美国对欧洲实施了一系列制裁措施,涉及贸易、金融、科技等多个领域。

这些制裁措施对欧洲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欧洲国家开始寻求反制美国的法律手段。

本文将以法国《反外国制裁法》为例,探讨欧洲涉美反制法律的案例。

二、法国《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1. 制定过程2018年,法国总统马克龙在访问美国期间,强烈要求美国取消对法国的制裁。

然而,美国并未作出回应。

在此背景下,法国政府开始着手制定一项针对外国制裁的法律。

2019年3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反外国制裁法》。

该法案旨在保护法国企业免受外国制裁的影响,并授权政府采取措施对实施制裁的国家进行反制。

2. 法案内容《反外国制裁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外国制裁的定义:该法案将外国制裁定义为“违反国际法、旨在损害法国利益或法国国民、企业利益的任何措施”。

(2)设立“制裁应对机制”:该法案要求法国政府设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应对外国制裁,包括收集情报、评估影响、制定应对措施等。

(3)授权政府采取措施:该法案授权法国政府采取以下措施对实施制裁的国家进行反制:①限制与实施制裁国家的贸易往来;②禁止与实施制裁国家的企业合作;③限制与实施制裁国家的公民入境;④冻结与实施制裁国家的资产;⑤禁止与实施制裁国家的船只进入法国港口。

三、法国《反外国制裁法》的实施1. 针对美国制裁的反制措施自2019年《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以来,法国政府已采取多项措施对美国的制裁进行反制。

以下列举几个典型案例:(1)2019年,法国政府冻结了美国对伊朗制裁措施下受影响的法国企业资产。

(2)2020年,法国政府禁止美国企业参与法国在非洲的军事项目。

(3)2021年,法国政府限制美国企业参与法国的5G网络建设。

2. 面临的挑战尽管法国政府采取了多项反制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以下挑战:(1)国际法适用问题:法国《反外国制裁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与相关国际法产生冲突。

美国与欧洲贸易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洲贸易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洲贸易法规对比美国和欧洲是世界两大经济体之一,它们之间的贸易关系对全球经济和贸易格局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由于两地的法律体系和经济制度存在差异,其贸易法规也有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美国和欧洲的贸易法规进行对比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两地的贸易制度差异和影响。

一、入口关税和贸易壁垒美国和欧洲的进口关税和贸易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进出口贸易。

美国的进口关税主要通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监管,其实行的“最惠国”待遇并不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某些国家进口产品的关税会较高。

而欧洲联盟的进口关税则是统一标准,适用于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由于联盟内部的成员国较多,并且采取共同关税政策,使得其进口关税水平相对较低。

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贸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对于技术创新和贸易合作至关重要。

美国和欧洲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其制度和执行手段存在差异。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以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形式进行,其法律体系相对灵活,特别是在数字化和互联网时代,对其保护范围和深度有了更长一步的延伸。

而欧洲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则更加注重产品的原产地认定和标识,以及保护由此产生的地理标志和品牌。

三、贸易补贴和反倾销美国和欧洲在贸易补贴和反倾销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美国更倾向于采取单边主义措施,对于认为存在倾销现象的产品进行单边反倾销,同时也对进口产品实施一定的贸易限制措施。

而欧洲联盟则更多地依赖多边贸易规则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以多边贸易协议为依据执行反倾销措施。

四、食品安全和标准美国和欧洲的食品安全法规与标准也存在差异。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实施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其主要工作是确保食品和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而欧洲则设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通过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协调和监督。

此外,欧洲联盟对一些转基因和化学食品的标准要求相对较严格,比如限制使用转基因食品的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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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 wind 南风 139
WTO、欧盟与美国反规避措施对比分析
文/俞春霞 韦世雷
WTO 关于反规避的决定尽管内容简短,但现实意义不可小视:
首先,它从性质上对反规避的合法性作了相对明确的肯定。

它强调了在此领域尽快适用统一规则的可取性,并决定将此问题提交根据该协定设立的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加以解决.这表明,只有在承认反规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下才能开始上述工作。

其次,WTO 关于反规避的决定从立法上为各国在WTO 法律体系内采用反规避条款和在实践中采取反规避行动提供了空间。

根据法不禁可行的理论,一国可以在不违反国际强行法的前提下有权在主权范围内自由采取条约或公约未禁止的行动。

故WTO 关于反规避的决定尽管内容简短,但它从立法上为各国在WTO 法律体系内制定其国内的反规避立法和采取相应的反规避行动提供了空间。

再次,WTO 关于反规避的决定从实质上肯定了反规避行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这表明,国际社会业已认同反规避行为所具有的优点妙处,反规避已成为WTO 多数成员的愿望,是存在可取之处的。

第四,从国际反规避立法的前景看,WTO 关于反规避的决定明确了制定反规避统一规则的迫切性和解决此问题的专门机构,这为早日制定WTO 框架内统一的反规避协议埋下了伏笔,奠定了组织基础。

1 美国反规避措施要求
美国国会通过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简称贸易法)首次对反规避措施进行了立法,其所规定的反规避措施主要针对以下一些情况:进口国组装规避。

是指出口商的出口产品被
美国征收反倾销税后,其为了维持出口而将该产品的零部件或者组件出口到美国,并就地组装销售,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效果的行为。

贸易法没有具体规定来自倾销国家的零配件的价值应占制成品所使用的全部零
配件价值的百分比,而只是规定制成品的价值与所使用的被控规避国家的零配件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足够“小”时,才能对零件倾销行为征税。

具体应“小”到什么程度则完全由美国商务部在考虑以下三个因素后决定:(1)出口厂与美国的组装厂是否存在股份或资金等联系;(2)来自被征反倾销税的制成品的国家的组装件或原材料的进口量是否在进口的制成品被征反倾销税后出现了增加;(3)进口的制成品与在美组装的制成品是否属于同种或同类。

2 欧盟反规避措施要求
欧盟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反规避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最新内容主要体现在384/96号条例上。

关于反规避措施的程序,欧盟384/96号条例规定了三项内容:一是明确了反规避程序在9个月内结束,如需延长,应由理事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二是实行通报制度,欧盟委员会接受申诉并在5欧盟官方公报6上发布立案决定后,要向海关当局通报,要求海关当局对进口货物进行登记,或要求提供担保,一旦认定规避行为成立,登记之日便是征税之日。

三是规定了中止调查程序的情况,如果进口商所附的海关证明(customs certification)宣布该进口不构成规避,则调查程序中止,这种海关证明应经书面申请,根据委员会在咨询委员会商议后所作的决定或者根据理事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授权给进口商。

3 三者对比及对我国启示3.1 三者异同分析
3.1.1 进口国零配件组装规避上的
异同
对于这种规避行为,美国和欧盟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征税对象。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美国征收反规避税的对象是原出口国的被征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组装件或原材料。

而欧盟课征反规避税的对象是在欧盟内用原出口国零部件组装成的制成品。

虽然征
税对象有所不同,但其目的都是对进口国零配件组装规避加以限制和约束。

3.1.2 第三国制成品组装规避上的异同。

在美国,美国商务部可根据美国法律中的反规避条款,对在美国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与某第三国的产品是同类或同种产品,而且该第三国的产品是由来自被征反倾销税国家的组装或制成,产品也未达到起码的增值要求或达到较高阶段的产品,则亦可对这些来自第三国的制成品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3283/94号反倾销条例也首次将其反规避措施扩展至包括第三国的组装厂,以阻止出口商通过非欧盟的第三国规避欧盟反倾销措施的限制,向欧盟大量出口在第三国组装的制成品。

3.1.3 轻微改变产品规避上的异同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认为“轻微改变”产品与原产品乃“同一种或同一类产品”。

欧盟对此也有类似的看法,凡被认为以轻微改变产品方式规避欧盟反倾销税的行为,均含被采取反规避措施加以限制,除非有几个有效的理由,才可能排除反规避措施的适用。

3.2 启示
产品的价格是反倾销、反规避的源头。

出口企业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是避免发生国外的反倾销案件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我国产品的出口价格水平要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进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

长时间采取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竞争很有可能导致进口方的反倾销、反规避调查。

从长远看我国产品要真正走向国际市场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以质取胜才是应对反倾销、反规避调查的有效途径。

作者单位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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