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保险司法案件、责任追究和反洗钱信息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保险司法案件、责任追究和反洗钱信息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粤保监办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保险司法案件、责任追究和反洗钱信息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2]69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贯彻中国保监会司法案件管理、案件责任追究、反洗钱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广东保险辖区司法案件、案件责任追究、反洗钱等报表和报告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和时间要求(一)司法案件报告。
根据《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288号)要求,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司法案件案发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专报,对有可能影响行业的重大案件应在案发后24小时内上报;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季报及分析报告。
(二)案件责任追究情况。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关于做好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0]133号)等文件要求,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专报,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季报及分析报告。
(三)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
根据《关于建立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3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3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343号)要求,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向我局报送案件问责季报的同时,报送当季度本级和所属分支机构被问责人员信息表(季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保险监管【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0]23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7.02【实施日期】2010.07.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31号)驻粤各人身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人身保险业务客户信息资料的管理,有效打击销售误导、侵占挪用保险金、假保单、假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将《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实施系统改造1、各公司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按照《办法》要求完成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内部流程和制度的修订完善,并向我局提交《客户资料真实性管理系统验收申请》。
2、2010年10月1日-15日,我局对各公司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进行行业通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核查清理历史保单信息1、各公司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历史保单的清理工作:一是对《办法》施行前已承保但仍有未了责任的历史保单进行客户真实性资料的核查和清理;二是向未了责任历史保单的客户提供电话、网络、柜台查询服务和手机短信通知服务。
2、各公司应广泛发动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和代理机构参与历史保单客户资料的核查清理工作。
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和代理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主动修正《办法》施行前提供的客户不实资料,将不追究其责任;否则将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3、各公司应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对清理历史保单过程中的工作措施、取得成效、存在不足等情况进行总结,于2010年12月31日向我局报送总结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粤保监发[2011]284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粤保监发[2011]284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近期,个别不法机构和人员以保险的名义开展传销及非法集资活动,少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内外勾结,涉案其中。
以保险的名义开展传销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为:一是设立假机构。
设立虚假保险机构,以假机构的名义开展传销、集资等非法活动。
二是制售假保单。
私刻保险机构印章,制作虚假保险票据,向消费者承诺定期返还利息或本金,以达到侵占客户资金的目的。
三是实行假招聘。
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条件,承诺高额回报,根据发展人员的数量或业绩作为计酬的主要依据。
上述行为触犯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败坏行业形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风险。
为有效打击防范打击此类违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严防重打以保险名义开展的非法传销、集资活动。
一旦发现所辖机构参与上述行为的,立即取消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并通报全省。
二、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集中人力物力开展风险排查,重点排查单证、业务、人员以及机构,发现可疑线索。
同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招聘、承保、保全、查勘、理赔、给付等各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三、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把个人代理人、业务员的入口关,强化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
要围绕高管人员的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加强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工作和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力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驻粤各产险公司:为促进我省产险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产险公司的内控制度监管,现将《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施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财产保险风险,保证广东(深圳除外,下同)财产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产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督促其进一步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保证其安全稳健运行,根据我国的《保险法》、《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和《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产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
过程评价是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等体系要素的评价。
结果评价是对内部控制主要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产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是公司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第四条产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系统、透明、文件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定期或当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林广龙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林广龙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粤保监寿险[2009]152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林广龙任职资格的
批复
(粤保监寿险[2009]152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林广龙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国寿人险粤发[2009]32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核准林广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的通知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粤保监发[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4〕71号)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由省级分公司向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反映。
特此通知广东保监局2014年6月6日附件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不含深圳,下同)财产保险市场非现场监管力度,改善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状况,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市场实际,合理制定经营政策,保持良好经营状况,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开展保险经营活动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二章经营分析第四条广东保监局建立广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监测制度,作为分析评价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状况的主要指标。
第五条广东保监局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满2年,且上年度车险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财产保险省级公司,核定本年度累计车险变动费用率、车险综合赔付率、季度累计车险销售费用率,每季度通报1次,计算公式为:(一)车险变动费用率车险变动费用率=车险变动费用÷(车险账面保费收入-车险电销业务保费收入)×100%;车险变动费用=车险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车险业务及管理费的变动部分+车险理赔费用(含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车险电销业务费用;业务及管理费变动部分,指业务及管理费中减去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租赁费外的其他费用;车险电销费用由各开办车险电销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对于报送的电销费用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公司,采用全省平均值进行计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粤保监发[2010]241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41号)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管理,增强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推动我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简称《指引》,下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保监会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最新文件,按照我局制定的《指引》执行高管人员报批、报备工作。
二、各公司要加强人员培训,尤其是加强高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完善对高管人员在任职中的行为监管。
三、各公司要促进各级高管人员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杜绝各种形式的挂职、兼职等现象,要定期从上到下开展高管人员任职情况自查,切实整改自查中反映出的违规问题。
四、根据《指引》要求,我局将在今后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加强对拟任职人员的考试考察和谈话考察。
各公司应增强预见性,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在上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前,必须先持有我局出具的拟任职人员考试合格证明。
各公司应统筹安排好本公司参加考试考察的人员和时间,提前向我局上报考试人员名单,根据我局确定的考试时间,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任职资格考试。
五、各公司应指定1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申请日常联系人,于收到本通知5日内将其所属部门、职务、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粤保监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80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为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手续费结算行为,增加结算流程透明度,促进广东省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一名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此项工作,对该办法执行情况负责。
二、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及时将该办法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并组织各分支机构进行认真学习,要求下属各机构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手续费结算。
三、该办法未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纳入管理范围,但各保险公司应参照该办法要求完善本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间的手续费或佣金结算流程。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该办法的试行情况,逐步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纳入该办法管理范围。
四、我局将不定期检查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对不按照该办法执行手续费结算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将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保险公司应在2009年5月22日前将省级分公司以及各地市分支机构在协议银行开设的手续费转账支付专用账户和保费结算账户的账号、开户银行网点的相关信息以纸质文件形式,加盖公章后向我局报备,并将电子文件发送至我局相应处室联系人的电子邮箱中。
产险处联系人:李文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寿险处联系人:郭大波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中介处联系人:吴双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特此通知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结算行为,增加结算流程透明度,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张仲秋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张仲秋等人
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11.21
•【字号】粤保监寿险[2008]352号
•【施行日期】2008.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张仲秋等人任职资
格的批复
(粤保监寿险[2008]352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张仲秋等2人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人保寿险粤发[2008]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核准张仲秋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核准湛汉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3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3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共保业务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大量风险留在分支机构层面,总公司不能准确掌握整体风险累积情况,无法合理安排再保险,影响了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同时,也加大了再保险公司的累积风险,妨碍了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共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因不规范共保行为造成的风险累积,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的共保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被保险人同意由多个保险人进行共保;(二)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主承保人签发保单,同时附共保协议;(三)主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手续费应与分保手续费平均水平有显著区别。
二、各公司应加大对共保业务的管理力度,及时发现不规范的共保行为并加以纠正。
(一)提高对不规范共保行为危害性的认识,防范风险累积;(二)完善共保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共保业务操作流程的管理和监控,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上进行规范;(三)严格控制承保权限,对核保人员的承保权限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四)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共保业务信息的统计,细划共保业务保单信息的统计要素,强化信息查询和统计功能;(五)准确、及时地向再保险人提供共保业务的有关信息。
三、各保监局应密切关注大型商业风险的共保,对不规范共保行为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干预,并及时向保监会反映不规范共保行为新的表现形式。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0]26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69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保险公司业务、财务真实性,规范保险代理行为,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以下简称《报备制度》,详见附件一)。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报备制度》的落实工作。
各公司应立即成立《报备制度》落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组长。
各公司要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制度落实的协调联络工作。
各公司应于2010年8月19日前向我局报送工作小组名单(工作小组名单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circgd@),并同时抄送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二、各公司要按照《报备制度》的要求立即开展代理合同的清查工作。
对没有签订代理合同的,要尽快签订合同;对不符合《报备制度》要求的代理合同,要尽快按要求进行修订或重新签订。
各公司应于2010年9月1日前完成保险代理合同的规范工作。
三、各公司应严格按《报备制度》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代理合同及《××公司保险代理合同基本要素一览表》(详见附件二)。
2010年10月20日前各公司要对2010年第二季度末保险代理合同的有关情况进行报备。
四、各公司严格按《报备制度》要求于每周一前向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明细表》(附件三),2010年9月6日开始报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粤保监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78号)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为防范市场风险,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不含深圳,下同)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财产保险市场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高管人员责任(一)提高依法经营意识。
高管人员应当加强对保险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分管的机构、部门、人员在开展财产保险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保监局制定的各项监管制度。
(二)明确依法经营责任。
各财产保险公司地市中心支公司以上(含中心支公司)级别机构高管人员任职后,应当明确对公司内设部门、业务领域的直接管理责任。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公司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向广东保监局上报有关管理责任文件(见附件一)。
高管人员任职机构或分管范围发生变更的,所在机构省级公司应当在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报告。
(三)加强违法责任追究。
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依法经营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广东保监局依法追究分管高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下级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广东保监局依法追究上级机构分管高管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上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完善现场检查机制(一)合理确定检查对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机构,广东保监局启动现场检查:1、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等三项指标,其中一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广东保监局进行的行业内部测评显示,市场反映较差,测评结果排名靠后;3、机构分类监管评价为D类;4、群众举报,有初步证据或明显线索反映,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缴存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缴存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粤保监办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缴存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0]21号)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2009年10月,中国保监会出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以下合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该制度,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是对防范化解中介机构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规章明确要求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各中介机构应予以高度重视。
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二、保证金注意事项(一)缴存比例1、2009年10月后经中国保监会或我局批准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均按照注册资本的5%缴存。
2、2009年10月前批准设立的中介法人机构,缴存的保证金超过注册资本5%的部分,可以申请动用。
3、当中介机构注册资本增加时,应当及时增加相应的保证金数额,确保缴存比例符合保险专业中介监管规定的要求。
中介机构保证金缴存数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二)缴存形式及协议特别约定1、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其他形式缴存的,应事先获得我局认可。
2、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
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在具体协议中用机构的全称代替)不得擅自动用或处置保证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保险机构合规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保险机构合规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粤保监发[2013]16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保险机构合规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3]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广东保险机构做好普法合规工作,提高广东保险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六五”普法规划》的精神,结合广东保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规工作是指驻粤各保险机构结合保险业务实际,学习宣传保险法律法规,普及保险知识,增强依法合规和诚信经营意识,减少违规经营风险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考评对象为成立满一年的驻粤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各公司”)。
新开业的保险机构,于次年参加合规工作考评。
第四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各公司合规学习教育工作内容、工作保障、工作成效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各公司考评基准分均为100分,在基准分基础上进行加减分,评出最后考评得分。
因相同事件扣分或加分的,按照就高原则扣分或加分一次,不重复累计扣分或加分。
第二章考评扣分指标第六条各公司应建立保险合规学习教育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一名合规宣传员,并制定合规学习教育工作五年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工作总结。
无合规学习教育组织领导机构、五年规划的缺一项扣10分,无合规学习宣传员、年度实施计划、总结的缺一项扣5分。
计划不完善或未落实的,扣1至4分。
第七条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带头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经营的意识。
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合规知识培训应不少于2次。
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合规知识培训少一次扣5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张延国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张延国等人
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粤保监寿险[2009]155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张延国等人任职资
格的批复
(粤保监寿险[2009]155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张延国、尹创基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国寿人险粤发[2009]32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核准张延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根据《关于执行<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3号),尹创基无须重新核准同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此复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