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的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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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忠实义务与诚信义务有什么区别

董事的忠实义务与诚信义务有什么区别

董事的忠实义务与诚信义务有什么区别一、董事的忠实义务与诚信义务有什么区别主要的区别体现在:第一,诚信义务是民事基本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即使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民商事主体也应承担;第二,忠实义务主要是董事行为时忠实于公司利益的义务,而诚信义务是董事行为不仅要诚信地维护公司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已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对于董事忠实义务之理论基础,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均作出了规定。

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忠实义务源于董事的代理人和受信托人的地位,这是由英美判例法确认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董事之忠实义务源于董事之受任人地位。

诚信义务是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它要求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和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它是一种法定的、默示的、附随的义务,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不能免除。

它要求董事应当在强行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和程度之内,忠诚于公司的利益,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自己执行董事职务地标准,全心全意为公司(最终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

二、董事的权利和职责(一)职权:(1)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2)报酬请求权;(3)签名权此项权力同时亦是义务,如在以公司名义颁发的有关文件上签名;(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5)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员;(6)法律赋予董事自由运用源于公司章程的权力。

(二)责任:1、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权力是受信管理公司。

“受信”表示他们有诚实信用的责任。

他们行事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依归,并须按照指定的目的运用权力。

例如,董事办事时不能处与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地位。

此外,董事未经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职位为自己谋取利益。

3、董事在办理公司业务时如有疏忽,必须就疏忽而引起的损害对公司负责。

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2.上市公司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规定董事的义务是以诚实信用、服务和义务本位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其在第 57-63、118、212 条及第 214-216 条等条款原则上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一系列义务和责任。

1、董事对公司的受信托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即董事对公司负有受信托义务。

受信托义务的基本含义是:一个负有受托人义务的人,不能利用本身的权力厚已薄人、失其公正立场、谋一已私利而害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概而言之,受信托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注意义务要求董事象普通谨慎人在相似的情况下赋予合理的注意一样,机智慎重地、克尽勤勉地管理公司事务。

所谓“合理的注意”是依董事个人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公司的性质和内部份工、公司章程等因素而言。

或者言之,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上所应赋予的注意程度只需要相当于一个同样有其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上的同样注意程度,对于注意的程度,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透过司法实践而定。

例如,香港某公司起诉分管公司财务的三位董事,其中一位是执行董事,另外两位是非执行董事。

三位董事都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实际执业经验。

公司起诉执行董事亏空公款以及另两位非执行董事的失职和疏忽。

法庭调查发现,两位非执行董事经常不出席董事会,将公司的财务管理事务全部委托执行董事负责,并签发空白支票交由执行董事加签处理。

法庭认为,虽然两位非执行董事并非出于恶意所为,但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他们并没有象一个与他们有同样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一样来处理公司事务,特别是签发空白支票一事,给执行董事胡作非为大开方便之门。

正由于两位非执行董事没有谨慎地、勤勉尽责地注意并利用自己的学识来完成作为董事的职责,法院判定其违反了董事的合理注意义务,须赔偿公司的损失。

公司董事忠实义务之概论

公司董事忠实义务之概论


公 司 董 事 忠 实 义 务 的 法 理 基 础
事 会 负 责。l 4 以 J 二 种 学 说 , 通 过 小 同 角 度 对 公 司 与 董 事 的 _三 关 系 进 行 J分 析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揭 示 了 董 事 的 法 律 , 地 位 ,H三 种 学 说 都 仃 各 自理 论 缺 陷 , 能 适 应 当 前 f 不 我 国 的 公 司 立 法 和 实 践 需 要 。 信 托 说 中 , 托 人 仅 在 受 有 消 极 保 管 受 托 财 产 的 义 务 , 并 不 要 求 通 过 x - 司 , j  ̄ 财 产 的 合 理 使 用 使 之 达 到 增 值 。 这 就 使 得 受 托 人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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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系 ,这 种 关 系 是 英 国 早 期 合 股 公 司 设 立 的 法 律 依
据 。 信 托 说 认 为 ,董 事 是 被 选 任 为 公 司股 东 的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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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委 任 说 同 样 不 能 对 公 司 与 董
事 的 关 系 作 出 圆 满 的 解 释 ,因 为 首 先 在 我 国 的 法 律 规 定 中 缺 乏 x- 任 关 系 的 具 体 规 定 。 其 次 在 商 法 观 q委 念 中 , 任 属 于 委 任 人 受 任 人 之 间 的 内 部 关 系 , 委 不 具 备 对 外 关 系 的 特 征 , 与 董 事 以 公 司 名 义 对 外 进 行 法 律 行 为 的 现 实 相 违 背 。最 后 受 任 人 在 处 理 委 托 事 务 有 过 失 或 冈 逾 越 权 限 而 造 成 损 害 , 委 任 人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 因 而 这 将 不 利 于 作 为 委 任 人 的 董 事 充 分 地 发 挥 其 积 极 性 , 响 公 司利 益 的 获 得 。1 影 5 ] 概 言 之 ,公 司 与董 事 的法 律 关 系 并 没 在 一 种 现 有 的 法 律 关 系 巾 得 到 完 整 体 现 。 者 认 为 , 司 与 董 笔 公 事 的 法 律 关 系 在 不 同 的法 律 行 为 中 叮适 用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系 。 对 外 代 表 公 训 进 行 活 动 时 , 司 与 董 事 的 在 公

简述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简述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简述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指的是董事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优先,忠实于公司及其股东。

简而言之,董事的忠实义务要求他们在决策过程中始终保持诚信、忠诚和勤勉。

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
1. 保护公司利益:董事应当优先考虑公司的长期利益,并确保其行为不会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

他们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公司的财产和利益。

2. 忠诚公司:董事应当忠诚于公司,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他们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的事务,作出明智和负责的决策,并努力实现公司的目标。

3. 保守商业机密: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将其用于个人利益。

4. 避免利益冲突:董事应当避免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的行为,包括在公司与其他实体之间进行交易时,确保公正、透明和平等待遇。

5. 遵守法律和道德标准:董事应当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在公司业务中维护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董事的忠实义务是确保公司有效管理和运营的基础。

如果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可能会导致公司损失、法律纠纷或信任危机等
后果。

因此,董事应当深入了解其义务,并在履行职责时始终以公司利益为优先。

公司法-董事对公司的义务

公司法-董事对公司的义务

保密义务适用于董事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 的一定期限内,要求董事对其在公司活动 中获悉的所有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
保密义务是董事的基本义务之一,旨在保 护公司的商业机密、竞争优势和利益,防 止公司信息的非授权泄露和滥用。
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
董事应将保密义务纳入工作合同和任职协议中,明确规定保密信息的范 围、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
董事在履行勤勉义务时,应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市场环境等信息, 以便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董事应积极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 时了解公司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 市场环境等信息,以便做出科学、合 理的决策。
董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损害公 司利益。
董事的审慎义务是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要求董事在决策和执行公司事 务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慎义务的具体内容
01
02
03
04
董事应当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 状况、财务状况和市场状况,
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董事应当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 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 析,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
02
董事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
信息、供应商信息、技术秘密、财务数据等。
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
03
董事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将公司的
商业机会转移给自己的关联方或亲友。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可 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
董事应对公司商业计划、财务信息、客户资料、技术数据等重要信息予 以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公司董事本来在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当中是属于拥有绝对的实际权力的,可以说对于公司的相关事务是具有比较权威的地位的。

如此重要的职位,当然公司法也会对董事的义务进行立法约束,其实,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主要就是包含两点,董事必须要有忠实以及注意这两种最基本的义务。

公司董事本来在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当中是属于拥有绝对的实际权力的,可以说对于公司的相关事务是具有比较权威的地位的。

如此重要的职位,当然公司法也会对董事的义务进行立法约束,其实,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主要就是包含两点,董事必须要有忠实以及注意这两种最基本的义务。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一)注意义务: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

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的过程中,负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法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否则,应当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对公司董事具有约束力,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时负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即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董事有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

董事被看做是公司的代理人,在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活动使负有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义务,只能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得超出这些权限范围从事代理活动,否则,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负有勤勉的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担当公司董事职位之后,要认真的履行好董事的职责,要经常对公司的事务加以注意,要尽可能多的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公司事务的管理方面,要加强对其他董事和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控制和监督,并且要尽可能多的参加董事会会议。

实际上,董事的勤勉义务本质上就是要求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就公司所讨论和决议的事加以注意。

论董事的忠实义务

论董事的忠实义务

论董事的忠实义务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运作中,随着公司控制权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现代公司面临的是日趋紧张的国家竞争,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满足公司经营之需要,各国纷纷强化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以适应新时代的公司治理与运做模式的要求。

诚信经营将越来越为社会重视,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在代表公司对内和对外进行活动时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以公司对董事存在着信任、信赖和依赖为前提,其本质上是一种信赖义务。

因而董事的诚信义务不再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已成为特定情况下的法律义务。

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健全,应建立在对国内外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考量的基础上,借鉴成熟而可行的经验和制度,本着洋为中用,择善而从,实用优先的原则,决定取舍,并从中国国情出发,实现国际经验的本土化。

做到既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并以此作为完善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基点,体现在以下方面,也是本文中着重论述的问题:首先,面对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粗疏和生硬,着重强化其操作性和科学性。

具体可表现为:(一)针对我国董事的忠实义务缺少积极义务而言,法律上给予明确的概括:“董事应当在法律、公司章程和尊重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程度内,忠实履行职务,视公司利益为最高利益;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一旦发生冲突,董事则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通过这一法律原则性规定,来防范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列举不周全之疏漏。

(二)对于董事和公司发生利益冲突之场合,既要注意禁止董事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利益,同时又考虑到公司经营之风险性和在不损害公司利益前提下,有条件地允许某些冲突性交易,达穷尽资源地利用之目的。

借鉴他国关于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批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表决回避制度等程序上的合理制度,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

(三)在健全我国董事禁止自我交易义务、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及董事不得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的等义务时,着重将他国成熟的理论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

《公司法》对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围绕《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详细探讨,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一、董事的权利1. 任免权:根据《公司法》,董事会享有对董事的任免权。

这项权利保证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有利于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2. 表决权:董事在公司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这项权利使得董事能够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3. 知情权:董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重大事项。

这项权利确保了董事在决策时能够拥有充分的信息和数据支持,有利于公司的决策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董事的义务1. 忠实义务: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公司利益为重,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

这项义务的履行将有利于确保董事在任职期间能够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 谨慎义务:董事应当谨慎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这项义务要求董事在经营管理中能够审慎决策,避免冒险行为,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

3. 诚信义务: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诚信,遵守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诚信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准则,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者,诚信义务的履行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回顾通过对《公司法》中董事权利和义务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董事不仅拥有一定的权利,更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需要以忠实、谨慎和诚信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关键角色,其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利益奉献自己的力量。

在今后的工作和发展中,我将更加注重对《公司法》中董事权利和义务的深入学习和理解,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意识,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You will get what you rewar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什么?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公司法149条明确的规定,对于董事来说的话,必须要对于公司保持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前者是在处理公司的事务的时候必须要保持谨慎,并且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也需要保持此种态度。

一、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什么?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公司法149条明确的规定,对于董事来说的话,必须要对于公司保持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就是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董事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

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已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具体的表现形式:1、不得因自己的特殊身份而获取不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业务执行权,他们的职务决定其拥有的权力如被滥用,就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应予禁止。

我国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供借款”。

第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高管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职务获取不当利益。

2、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如违反这一义务,不管该利益的表现形式如何,均应将其所得返还公司,公司享有归入权。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149条:禁止董事和高管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

3、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公司财产。

公司董事责任与法律规范

公司董事责任与法律规范

公司董事责任与法律规范作为一家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和管理者,董事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管理和监督公司的运营,以确保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讨论公司董事的责任和维权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

一、公司董事的责任作为公司董事,他们有以下几个主要责任:1. 忠实义务:董事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因素,诚实忠诚地履行职责,决策过程中不能被私人利益所影响。

2. 审计与监督:董事需要审计和监督公司内部的财务状况以及业务运营,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准确无误,并对公司的营运情况持续关注。

3. 风险管理:董事应识别、评估和管理公司面临的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来降低这些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

4. 合规义务:董事需要确保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推动公司行为符合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要求。

二、法律规范为了规范董事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和规范。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范:1. 公司法:各国针对公司设立与运营制定了相关法律,明确了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比如,在美国,有《美国公司法》(The 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等。

2. 证券法:董事作为公司的信托责任人,也承担着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

各国的证券法规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和其他证券的要求,规范了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行为。

3. 财务报告准则:为了保证公众对公司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各国都制定了财务报告准则,比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通用受理准则(GAAP),董事需要按照这些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4. 法治环境:除了特定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外,董事需要遵守司法制度中的各项规定。

这包括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董事应保证公司在各个方面的合法合规运营。

三、董事违规及维权措施尽管有各种法律规范的保护,一些董事依然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董事违规行为及相应的维权措施:1. 财务不诚实:董事在编制财务报告时故意掩盖公司的真实状况,夸大利润等,违反了财务报告准则。

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怎样的

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怎样的

Never underestimate your power to change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怎样的导读: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是公司法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规定,董事必须要以公司的利益为最高目标的目的,不能掺杂个人的私立和其他利益冲突情况,处理公司事务的时候也要从公司的最大利益来考虑。

一、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怎样的董事必须要以公司的利益为最高目标的目的,不能掺杂个人的私立和其他利益冲突情况,处理公司事务的时候也要从公司的最大利益来考虑。

忠实义务是董事、高管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为其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自己的个人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操守标准或要求。

董事、监事、高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如同一个谨慎的人处于同等地位与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所给予的注意一样的谨慎义务。

即董事、高管在作为业务执行者和经营者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怀有善意,并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

二、公司法董事义务都有哪些?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忠实义务释解

公司董事忠实义务释解

公司董事忠实义务释解董事的忠实义务又称信任义务、信托义务,指董事必须竭尽忠诚地为公司工作并诚实地履行职责。

那么,以忠诚、良心为基础的董事的忠实义务的法理是什么,忠实义务又有哪些外在表现,该如何规范呢?本文将围绕着这些问题一一展开阐述。

一、董事忠实义务的法律基础谈及董事的忠实义务,就不能不说董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

董事的法律地位是董事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的体现,也是董事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

其实质就是董事与公司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一般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一)信托关系说。

信托关系起源于英国早期的合股公司,是依据衡平法上的信托方式而设立的这样一种历史事实。

依据信托原理,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而公司的股东即是公司财产的委托人又是公司财产的受益人。

但是,明显的是,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

因此,“信托关系”说存在以下缺陷:首先,信托关系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流转于受信托人,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只能属于公司,董事不享有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次,依据信托法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的原则,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只能由受益人(股东)享有,这显然与公司立法实际不同;再次,受信托人的义务是对信托财产谨慎处置,尽量避免风险,而公司法中的董事的重要义务是通过合法的风险性交易,以使公司和股东获取利益。

(二)代理关系说。

代理关系说建立在公司是拟制的法律主体的基础上,既然公司是一个拟制的主体,它本身就毫无行为能力可言,公司只有通过董事会的行为才能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从而取得权力承担义务。

因此,董事、董事会也就自然地被视为是公司的代理人。

作为公司的代理人,董事享有以公司名义同第三人从事交易、缔结契约的权力,对于董事此种权力的行使,公司需对第三人负责。

由于代理关系说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信托关系说的缺陷,因此,代理关系说自19世纪后半世纪以来在英美法系至今一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

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与义务

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与义务

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与义务公司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董事在公司中的责任与义务。

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和决策者,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使命。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董事责任与义务的相关内容。

一、董事责任1.保护股东利益:作为公司董事,首要责任是保护股东的利益。

董事应当合理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遵守法律法规,善意履行职责,为公司和股东谋福利。

2.忠实义务:董事有忠实义务,即对公司忠诚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应当以公司利益为重,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并遵循公司章程和决议的要求。

3.谨慎义务:董事有谨慎义务,即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董事应当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审慎考虑每项决策的风险和后果,确保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

4.义务诚实:董事有义务诚实,即在与公司交涉和披露信息时应当如实提供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董事义务1.决策和管理职责:董事应当履行决策和管理职责,参与制定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和经营决策,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

董事还应当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勤勉尽责: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合理利用自己的时间和资源,参加公司的会议和讨论,积极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做出正确的决策。

3.保密义务:董事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方,确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商誉。

4.独立行使职权:董事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被个人利益和第三方影响,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违反董事责任与义务的后果1.民事责任:董事如果违反了公司法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等。

2.刑事责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董事,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等。

3.行政责任: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董事,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结论:在公司法中,董事责任与义务是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重要保障。

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与义务

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与义务

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与义务在公司法中,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层,承担着重大的责任与义务。

他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因此公司法对董事的责任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董事的义务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董事有着以下重要义务:1. 忠实义务:董事要忠实地履行自己在公司中的职责,必须坚守法定和合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他们应当以公司的利益为中心行事,不能为个人私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2. 勤勉义务:董事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他们要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保证公司运营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在公司管理过程中,董事有责任监督和指导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3. 尽职义务:董事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保证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

他们应当审慎决策,合理安排公司的资源,预见和化解经营中的风险和问题。

同时,董事还应当及时向股东和相关部门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和及时性。

二、董事的责任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责任十分重大。

公司法对董事的责任作了以下规定:1. 法定责任:董事在履行职责中,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他们应当保证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对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董事在公司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2. 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董事的过失行为导致公司或他人遭受损失,董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尽到谨慎义务,合理防范和化解风险,否则将承担因自身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3. 追究责任:当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相关部门或股东有权追究董事的责任。

如果董事在公司经营中故意或严重失职,导致公司倒闭或权益受损,董事可能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层,其责任和义务的履行对公司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公司法的规定为董事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准则,对于维护董事的权益、加强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重要管理层,他们承担着一系列的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他们的职责和义务。

一、董事的义务董事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他们必须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义务:1. 忠实义务:董事必须忠实于公司的利益,优先考虑公司的长期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 勤勉义务:董事应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3. 谨慎义务:董事在决策时应具有谨慎的态度,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4. 保密义务:董事应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5. 法律和道德义务:董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或不道德的行为。

二、监事的义务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履行以下义务:1. 监督义务:监事应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提出建议和意见的义务:监事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向董事会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3. 保护股东权益的义务:监事应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行为是否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原则。

4. 保密义务:监事也应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5. 法律和道德义务:监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或不道德的行为。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管理层,他们的职责包括:1. 实施公司战略和决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负责执行和监督。

2. 管理团队和员工:高级管理人员应组建和管理一个高效的团队,培养和激励员工,推动公司的发展。

3. 做出正确的决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利益和长远发展考虑,做出正确的决策,为公司创造价值。

4. 与股东和投资者沟通: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股东和投资者沟通公司的情况,回答他们的问题和关切。

董事之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辨析

董事之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辨析

董事之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辨析摘要: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公司作为一种媒介,起着重要作用。

国家对公司的内控制度不断规范,其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董事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广泛讨论。

这对我国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地发展有重要的推动和保证作用。

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其进行细致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监督勤勉;决策勤勉;忠实义务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9-0000-01在日本学术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含在信义义务中。

然而,对于两者之关系,争议则是持续的,有异质说和统质说。

近年来,持异质说的学者逐渐增加。

同时,英美法系则对两者进行了严格区分。

忠实义务之核心在于董事决策的出发点与其行为本身的目的的正确性,是对董事职业操守的法律规定;勤勉义务之核心在于董事行为及决策过程的的尽职性,是对尽职程度的规定。

一、有关董事勤勉义务(一)如何理解董事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包含监督勤勉和决策勤勉。

监督勤勉,是指董事必须积极监督高管、其余的董事和员工的行为。

决策勤勉,是指董事决策应注意相关信息和谨慎的决策。

勤勉义务,起源于侵权法,是普通法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则说“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英美法系中则称为“注意义务”、“注意和技能义务”或者“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

然而,仍有一些学者认为,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不可混同,两者概念界限颇不相同。

注意义务最少包含以下意思:(1)勤勉的义务;(2)监督的义务;(3)谨慎的义务;(4)商业判断豁免。

本文为方便比较研究,对两者不能区分。

(二)我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相关立法。

我国传统的企业立法从来没有对经营者之勤勉义务进行规定。

《公司法》1993年仅对忠实义务有所涉及。

有人认为118条中规定董事要谨慎行使表决权也是一种具体的规定,只是比较隐晦。

另还有其他一揽子的法规对勤勉义务也做出了规定。

如2002年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济和贸易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33、34、36条等。

论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137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使用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其忠实义务。

如果没有把履行义务落到实处或拒绝履行义务,有以下两种方式可用以追究他们违反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责任:一是公司的制度“归入权”;二是公司“损害赔偿”制度。

但如果获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认可的交易或者是行为对公司的实际利益造成了损害的话,实施者仍然需要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董事履行忠实义务的必要性越来越多的公司结构出现的很大的变化,公司权利逐渐从股东手中转移到了董事手中,各个经济发达国家公司的立法为了能够更加完善对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于公司董事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完善了相关法律条文,对公司董事忠实义务作出了指引。

但我国现在实行的《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这个问题依旧不太详细。

我个人感觉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性和我国国情来改进它,立足当代社会的现实,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维护各公司利益。

二、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概述董事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有着什么重大的影响,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后果将不可设想,因此,国内外都都对其十分关注,也具有对董事忠实义务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

董事是公司运营的核心人物,但是其利益在某些时刻不会完全与公司利益相一致,这就导致会有一定的风险不可避免,我们需要在法律层面对公司董事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去让董事可以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规避风险,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自由化,大家对董事忠实义务的理解延伸到了允许董事考虑个人收益。

从客观层面来看反而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这导致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成为判断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标准之一。

三、我国董事忠实义务侵权的救济制度1、救济方式单一。

虽然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拥有归入权,但是归入权并非是灵丹妙药,它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难题。

而且公司拥有的权利看起来略显单一。

权利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避免公司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并且可以通过返还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

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规范

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规范

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规范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和决策者,董事需要履行一系列的职责,以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本文将就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规范展开详细讨论。

一、董事的基本职责作为董事,其首要职责是代表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

董事应根据公司的章程和法律法规,履行公司的管理和决策职能。

同时,董事应以诚实、勤勉和谨慎的态度履行职务,并在公司的决策过程中保持独立和客观。

二、董事的义务和责任1.忠实义务:董事应全心全意为公司的利益服务,处理公司事务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利用职权谋求私利。

董事还应当遵守法律的道德规范,在公司的运作中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2.审慎义务:董事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应当运用谨慎和审慎的态度,尽全力避免对公司产生有害影响的决策。

董事需要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潜在问题,以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义务勤勉:董事应当尽职尽责,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

董事应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为公司的利益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同时,董事还应妥善处理与公司相关的事务,并定期向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

4.保密义务:董事应当严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外部人员。

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三、董事违反职责的法律后果当董事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责任规范时,可能会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董事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责任,需要承担经济赔偿等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董事可能还会面临刑事责任,特别是在严重违法犯罪的情况下。

此外,董事违反职责还可能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行业处罚。

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可能包括罚款、行业禁入、限制个人从事特定职业等。

总之,在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规范的约束下,董事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股东和公司的权益。

董事的职责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一种道德要求。

论董事之忠实义务

论董事之忠实义务

On t he Du t y o f Lo y a l t y o f Di r e c t o r s SUN Ho n g . t a o
( E c o n o m i c L a w S c h o o l , E a s t C h i n a U n i v e r s i t y o fP 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a n d a w, L S h a n g h a i 2 0 1 6 2 0, C h i n a )
董 事 除 了要 履行 注 意义 务 , 还 要 向公 司履 行 忠 实 义务 , 即本 着 诚实信 用 的精 神 为公 司 的最 大利 益 行事 ¨ J 。英美 法 系的学 者认 为 , 董 事 的忠 实 义务 起
规定 了董事 的忠实义务 。例如 , 日本 2 0 0 5年颁 布
的《 公 司法典》 第3 5 5 条规定 , 董事必须遵 守法令及
Vo 1 . 1 4 N o . 2
论 董 事 之 忠 实 义 务
孙 宏 涛
( 华 东政 法大学 经济 法学院 , 上海 2 0 1 6 2 0 )
关 键词 : 董 事; 忠 实义务 ; 注意义务 ; 赔偿 责任 ; 公 司法; 信托责任 摘 要: 随着现代公 司治理架构从“ 股 东会 中心主义” 向“ 董事会 中心主 义” 的 演变, 公 司董事会 的权 限不 断
d u t y Abs t r a c t :Wi t h t h e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mo d e m c o r p o r a t e g o v e r na n c e f o r m f r o m c e nt r a l i s m o f t h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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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的忠实义务学号:2012201205 专业:法学2姓名:陆红蕾学院:民商经济法年级:2012级课程名称: 商法(一)课程序号:论文成绩:目录一、董事的忠实义务概述 (1)(一)董事忠实义务的产生及含义 (1)(二)董事忠实义务的基本内容 (2)(三)董事忠实义务的主要表现 (2)二、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 (3)(一)我国新《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 (3)(二)完善董事忠实义务的思考 (4)三、结语 (5)参考文献 (6)论董事的忠实义务摘要:为防止董事在与公司的利益不一致时滥用职权,各国法律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是董事的基本义务,即忠诚于公司利益,所实施的与公司有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与第一百四十八条对董事的忠实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但由于我国公司法起步较晚,这些条款和英美公司法上的相关规定相比,仍存在着种种不足之处。

关于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竟业禁止义务、归入权等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董事忠实义务新公司法不足一、董事的忠实义务概述(一)董事忠实义务的产生及含义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 公司结构出现了“所有与控制”相分离、“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化的趋势。

各国立法纷纷削弱股东大会的权限, 增强董事会的权限, 以致“股东并不具备参与高阶层管理的影响力、知识、经验和业务。

支薪经理人员既管理短期经营活动, 也决定长远政策”。

董事会在现行公司三机关中实际处于核心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 如何防止董事在与公司的利益不一致时, 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 就成为一个现实的重要问题, 西方各国都通过立法, 强化董事的义务, 使其权、责相衡, 以达到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目的。

在英美公司法中, 忠实义务源于董事的代理人和受信托人的地位[1], 这是由英美判例法确认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 , 董事之忠实义务源于董事之受任人地位。

忠实义务在大陆法系中常被称为以善意行事的义务,英美法系的学者有时也称之为受托义务,其最基本的含义是要求董事“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为公司和股东忠心耿耿地服务;当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视公司利益为最高利益,个人利益服从公司利益。

[1]出自王林清《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在西方比较完善的公司立法中, 为了从总体上把握董事忠实义务的内容, 防止列举忠实义务具体内容时的疏漏, 除了在立法中列举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外, 还对忠实义务的含义做出概括规定,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董事只能为适当目的而行使权利(所谓适当目的就是竭力谋求公司的最大利益); 董事必须避免与公司发生任何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冲突。

(二)董事忠实义务的基本内容对于董事义务,通常认为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方面的内容。

注意义务在英美法系称之为“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本质上是管理义务,本文所讨论的为忠实义务,从公司立法及实践来看,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是董事的基本义务。

其在英美法系中又称为信任义务,指董事必须竭尽忠诚的为公司工作并诚实履行职责,通常应用于董事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所以有时又称之为“公平交易”的义务。

Cower教授[2]认为,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董事负有自信是对公司最有利而善意作为的义务;二是董事负有依其被赋予的特定目的行使权利的义务。

其诚实地自信特定目的之外的目的对公司最为有利,也不得超越特定目的而行使权利;三是董事在符合上述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行使权利时。

其拥有不受拘束的自由裁量权;四是即使符合上述三个方面的情况,但董事未经公司同意,亦不得将自己置身于自己义务与自己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

大陆法系民法一般仅仅规定受任人对于委任人负有善管义务,而不规定受任人的忠实义务。

这是由于此种义务往往被视为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

但是,近年来,这种现状有所改变[3]。

无论如何,忠实义务本身必然包含着两项不可或缺的内容:一为主观性的义务,即董事应当在强行性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和程度之内,忠诚于公司利益,始终以最大的限度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利益服务;二为客观性义务,即董事实施的与公司有关的行为必须具有公平性,必须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在个人私利(包括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先,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为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谋求在常规交易中不能或很难获得的利益。

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忠于公司,作为全面负责公司业务经营的管理人对公司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必须以诚信的方式,以普通谨慎之人应有的注意从事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监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

[2]英国著名公司法专家[3]比如,日本在制定其《商法典》时,除在第254条规定董事依《日本民法典》第644条负善管义务之外,还借1950年大规模导入英美法律制度为契机,在《商法典》中追加董事的忠实义务,《日本商法典》第254条之三便是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

(三)董事忠实义务的主要表现董事的忠实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董事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

如果他们从自己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中获利, 即便此种获利是善意的, 他们亦应就其利益对公司承担说明的义务。

2.董事不得收受贿赂、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它好处。

董事如果违反此种义务, 为自己谋取利益, 不管该利益的表现形式如何, 是手续费、资格股、现金还是回报, 介绍费或物品, 均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公司。

如果这些利益是基于贿赂之目的, 在英美法系中, 董事仍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公司, 即便董事没有意识到他正在受贿;而在大陆法系和我国, 董事之贿赂应予以没收, 归入国库。

3.董事不得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

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 应当用自己的才智为公司服务, 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公司法中, 亦称之为竞业禁止义务, 即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事业或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否则, 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归入权, 将董事所得视为公司所有。

公司知悉非法竞争行为后的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归入权, 视为同意。

4.董事不得与公司从享自我交易。

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 不得同作为本人的公司缔结合同, 转让或受让公司的财产, 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公司, 由公司对董事提供贷款或就第三人对董事的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

这就是所谓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5.董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公司秘密关系到公司生存和发展, 董事对他们自己掌握的有关公司的秘密, 不得泄露给他人, 否则, 应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6.董事不得利用公司的财产、信息和商事机会。

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信托人, 不得基于个人目的而使用公司财产、信息和商事机会, 否则造成公司损害的, 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二、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一)我国新《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l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又于1999年12月25日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了修改。

2005年10月27日是第二次修改。

新修改的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规定了如下内容: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条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本条是关于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的规定。

(二)完善董事忠实义务的思考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增加了较多内容,不仅增加了一般性的宣誓性义务条款,更是对忠实义务进行了集合性规定;同时也规定了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后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然而,这些条款和英美公司法上的相关规定相比,仍存在着种种不足之处。

(一)关于自我交易。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也就是说,如果章程规定董事可以进行自我交易是不被禁止的。

但是实践中,交易的形式与内容多种多样,不能保证所有的董事的自我交易都不会侵犯公司的合法利益。

而一旦这种交易妨碍了公司的正常业务或者侵害了公司的正当利益,但董事却可以基于此项例外规定,逃避责任的承担,这是对于公司的潜在危险之一。

其次,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公司法》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直接交易有限制,却未能涵盖董事的利害关系人与公司的间接交易。

董事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抑或是董事的物质利益关系人,如合伙人、委托人、雇主等,都有可能通过各种途径与公司进行交易。

董事与公司通过直接的自我交易以获取利益,与董事通过其利害关系人与公司进行交易以获取利益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就其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实质上是相同的。

例如董事的妻子与公司交易、董事将其所掌握的公司机会告知其子女,由其来利用机会或是董事的配偶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等行为难道不应受到处罚吗?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将交易限制扩大到对董事的近亲属、配偶的近亲属,即扩大对交易范围的限制。

同时《公司法》未规定自我交易的法律后果。

这也不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另一方面,未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区分,由于有限公司股东较少,问题尚不明显,而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众多,甚至有时多达上百,如果每一笔自我交易都需要股东会、股东大会[4]来审核同意的话,不是太现实,也不符合现代商业社会的复杂性和效率性要求。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效仿美国的做法。

在美国,如果一项自我交易做出披露后,可以经无利害关系的董事事先批准,而无须提交股东大会。

这便节约了时间,使董事不致错过良机。

(二)关于篡夺公司机会[5]。

美国的经验是有三条标准:利益或者期待利益标准;经营范围标准;公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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