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中的非合作博弈研究
法庭审判中的非合作对话博弈
诉辩交易 中使用威胁 的策略 , 称为威 胁型 对话博 弈 ; 另一种 是在对 某些 类型 的证人 ( 如伪 证证 人 、 方证 例 对 人) 进行询 问时 , 这些证人使用故意拖延 的策略 , 可称 为拖延 型对话博弈 。两种 对话表现 不同 , 但都 以非合作 的方式进行 , 值得从 对话 逻辑 的角度进 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 : 法庭 审判 ; 合作型对话 ; 非合作 型对话 ; 威胁型博弈 ; 拖延 型博弈
JH ni a .Sn u . it k ,G ad .Wh tsLg ?I a aqet e .P ispyo o /, l v r 2 0 P .3 3 . k a i oi nD l Jeut d hooh c e e l fLgc Es i . 07, P 1— 9 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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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的规则 。对话 的 目标也 有两 类⑧: 象 目标 和具体 目标 。抽 象 目标 的导 向是 明确 对 话 活动 就 是对 话 , 抽 而不 是其他 活 动 , 比如不是 演 讲 、 是歌 唱等 , 不 实现 抽 象 目标 需 要遵 守 对 话 的一 般 规 则 。具体 目标 的导
¥收 稿 日期 :0 l 2 1 2 1 — 9
2 1 第 3期 0 1年
中 山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OURNA U L OF S N YAT S I RS T — EN UN VE I Y
No 3 2 l . Ol V0 . 1 5l Ge e a n r lNo. 23l
第 5 卷 1
中图 分 类 号 :B 1 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0—93 (0 1 0 0 5 0 10 6 9 2 1 ) 3— 15— 8
日常对 话 中 , 对话 的参与 者一般 会采 取合 作 的态度 , 这样 的对话 称 为合作 型 对话 。但是 在某 些 情形 下 , 话参 与者 出于 某种 目的会 违 背合作 原则 , 而形 成非 合 作类 型 的 对话 。例 如 美 国在遭 受 “ 1 ” 对 从 9・ 1
非合作-合作两型博弈方法
非合作-合作两型博弈方法
非合作-合作两型博弈方法是一种博弈论中常用的分析框架,
用于探讨个体在决策中面临的非合作和合作选择。
非合作博弈是指参与者在决策中仅考虑自身利益而忽视其他参与者利益的情况。
在非合作博弈中,每个参与者都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和目标来做出决策,而不考虑其他参与者的决策。
典型的非合作博弈模型是囚徒困境,其中两个囚犯面临合作或背叛的选择,不管对方选择什么,双方都倾向于背叛对方。
合作博弈是指参与者在决策中考虑他人利益并寻求合作的情况。
在合作博弈中,参与者会主动与其他参与者合作,以达到共同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典型的合作博弈模型是社会困境,其中多个参与者面临合作或不合作的选择,只有当所有人都选择合作时才能达到最优结果,但个体的自私与不信任会导致无法实现合作。
非合作-合作两型博弈方法将非合作和合作博弈结合起来,可
以更全面地分析博弈过程。
在该方法中,参与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非合作或合作的决策策略,并通过分析不同策略组合的结果来达到最优决策。
非合作-合作两型博弈方法在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等领域
广泛应用,可以帮助分析个体决策和博弈行为,并为合作与竞争的决策提供决策依据。
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垄断是自由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反垄断法是市场管理法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则被视为“经济宪法”。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政府放弃了传统的“守夜人”的角色,而成为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员”。
本文从规则的制定入手,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对其进行分析,阐明反垄断法的规则本身就是政府和企业博弈的结果,旨在为我国反垄断立法提出方法上的建议——博弈分析。
一博弈理论简介(一)博弈论的名称博弈论,英文名称为Game theory是研究各方策略相互影响的条件下,理性决策人的决策行为的一种理论。
博弈论刚被介绍至我国时,曾有过多种译法。
有的学者根据其英文名称,直译为游戏理论;有的学者则从该理论本身的研究对象出发,转译为对策论或对策运筹论。
近年来,学术界越来越多地接受了博弈论这一名称。
这除了由于博弈这个带有文言味的词本身的学究气浓郁而给人的第一印象较为深刻外,更重要的是博弈一词能更准确、全面地体现策略选择、依策而动以及最终结果三者的统一。
(二)博弈的要素一个完整的博弈应包含如下四项要素:1,博弈的参加者(player)。
也称局中人或博弈方。
是指博弈中能独立决策、独立行动并承担决策结果的个人或组织。
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跨国公司乃至一个国家,只要能独立决策和行动,都可视作一个博弈方。
比如柯达与富士公司的竞争,就可看作一个有二个博弈方的博弈。
一般说来,博弈的参加者越多,情况就越复杂,结果越难预料。
2,策略空间(strategy space)。
是指各博弈方可选择策略的集合。
strategy直译应为战略,不过战略一词对大多数博弈来讲显然过于抽象和宽泛了。
每一个策略都对应一个相应的结果。
因此每个博弈方可选的策略数量越多,博弈就越复杂。
3,进行博弈的次序(the order of play)。
博弈中各博弈方行动的顺序对于博弈的结果是非常重要的。
非合作博弈纳什均衡及其关系
非合作博弈纳什均衡及其关系非合作博弈是博弈论的重要分支之一,它研究的是在缺乏沟通和协调的情况下,个体之间的决策和行为。
而纳什均衡则是非合作博弈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一种策略组合,使得在这种组合下,任何一个个体都没有动力单独改变自己的策略。
本文将介绍非合作博弈的基本概念,并探讨纳什均衡与博弈者行为之间的关系。
我们来了解一下非合作博弈的基本概念。
非合作博弈是指每个博弈者在做出决策时,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关心其他博弈者的利益。
在非合作博弈中,博弈者之间彼此独立,没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和沟通。
博弈者通过选择不同的策略来追求自己的利益,并根据其他博弈者的选择来调整自己的策略。
在非合作博弈中,博弈者的目标是尽可能地使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
而纳什均衡是非合作博弈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一种策略组合,使得在这种组合下,任何一个博弈者都没有动力单独改变自己的策略。
换句话说,纳什均衡是一种稳定的策略组合,使得每个博弈者都认为在其他博弈者的策略给定的情况下,自己没有更好的选择。
在纳什均衡下,所有博弈者都做出了最优策略的选择,不存在任何一个博弈者可以通过改变自己的策略来获得更大的利益。
非合作博弈的纳什均衡与博弈者的行为密切相关。
在非合作博弈中,每个博弈者根据其他博弈者的选择来做出自己的决策。
当博弈者选择的策略达到纳什均衡时,他们就没有动力再改变自己的策略。
这意味着博弈者的行为是一种理性行为,他们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做出决策,而不会被其他博弈者的选择所左右。
然而,在非合作博弈中,并不是所有的博弈都存在纳什均衡。
有些博弈可能存在多个纳什均衡,而有些博弈则可能不存在纳什均衡。
对于存在多个纳什均衡的博弈,博弈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目标和利益来选择不同的策略。
而对于不存在纳什均衡的博弈,博弈者的行为将变得复杂和不确定。
非合作博弈纳什均衡的研究对于理解人类行为和社会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面临着各种博弈情境,需要根据自己的利益和目标做出决策。
非合作静态博弈new2
?解决途径
? 合约、法规、协议或其他手段使参与者们都能履行 协调后的策略
知己知彼 百战不殆
13
?烟草广告博弈中的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
1996.12.30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禁止利用广播、电影、 电视、报纸等发布烟草广告
知己知彼 百战不殆
1
?他的回答是,“把车钥匙给医生,让他带着 老人去医院看病,我留下来陪着一见钟情的 人雨中漫步。”
知己知彼 百战不殆
2
?什么是博弈呢?博弈实际上就是如何在现有 条件下做出最优选择的一种策略。
?博弈论也叫做对策论,或称赛局理论,是研 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的现象的理论和方法。 可以简单的说,博弈论就是运用你的智慧和 理性思维,在纷繁的选择中能够使你的利益 达到最大化的一门科学。
改变方案三:减量加移位方案。投食仅原来的一半分量,但同时将投食 口移到踏板附近。结果呢,小猪和大猪都在拼命地抢着踩踏板。等待者不 得食,而多劳者多得。每次的收获刚好消费完。
对于游戏设计者,这是一个最好的方案。成本不高,但收获最大
知己知彼 百战不殆
27
?
原版的“智猪博弈”故事给了竞争中的弱者(小猪)以等待为最佳策略的 启发。但是对于社会而言,因为小猪未能参与竞争,小猪搭便车时的社会
的动力了。
如果目的是想让猪们去多踩踏板,这个游戏规则的设计显然是失败的。
改变方案二:增量方案。投食为原来的一倍分量。结果是小猪、大猪都 会去踩踏板。谁想吃,谁就会去踩踏板。反正对方不会一次把食物吃完。 小猪和大猪相当于生活在物质相对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所以竞争意 识却不会很强。
浅论立法听证中利益主体的博弈利益博弈是什么
浅论立法听证中利益主体的博弈利益博弈是什么一、立法听证的法理学分析自然公正原则被认为是立法听证的法理基础。
立法听证的意义在于,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必须听取各方利益主体的意见,只有通过了各方利益主体的衡量、权衡,所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
出于立法成本、实践操作的考虑,立法听证不可能把所有涉及到的利益主体都集中在一起,而如何最大程度上反映多数人的意志、如何协调各方利益主体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主体诉求各有不同,而很多立法直接涉及到公民的利益,为保证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在立法中得到公平、平等的反映,需要面向社会听取不同的意见,确定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和调整。
立法决策就是要有效地整合各利益主体利益,从而形成了各个参与方普遍承认的立法决策结果―一种作为合意的结果。
然而,我国的立法听证的平台上,相关的利益主体缺位、利益博弈的不平衡等问题使得立法听证的效能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易使听证制度流于形式而缺少实质利益的抗辩。
而这些问题恰是最能体现听证制度民主价值的部分,本文从这些角度出发,对完善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提一些构想。
二、立法听证中的利益主体分析根据利益主体在立法听证中的地位、影响力不同,大致可以把利益主体划分为以下三种:1.政府部门。
目前在西方议会制国家议会立法提案中,政府提出的草案占绝大多数,议员提出的议案为数很少,对此,西方学者提出了90%法则,即在西方许多国家的议会中,90%的议案来自政府(行政部门),而其中的90%又成为法律。
在我国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无论是行政立法还是人大立法,立法草案多是由政府部门牵头,而法律调整的是不同法律主体所涉及的法律利益,可以说,谁掌握了立法权限,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划定利益边界。
其实从法治构建的角度来说,政府作为立法听证的组织者,在立法决策中应该做好的是公共服务职能,倾听另外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进行综合考量,保证立法程序的合理、公开,而对于立法所涉及的实质性利益则不应该有过多的涉及,应该承担一个中立的组织者的角色。
非合作合作两型博弈
“非合作合作两型博弈”资料合集目录一、基于非合作合作两型博弈且押金返还回收商的闭环供应链定价与利润分配研究二、基于非合作合作两型博弈且押金返还回收商的闭环供应链定价与利润分配研究三、押金返还制造商的闭环供应链双渠道回收竞争与利润分配的非合作合作两型博弈方法四、限制交流结构下供应链碳减排策略的非合作合作两型博弈研究五、考虑链间竞争与链内研发成本共担的绿色供应链决策基于非合作合作两型博弈方法基于非合作合作两型博弈且押金返还回收商的闭环供应链定价与利润分配研究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供应链管理已成为了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闭环供应链中,产品的回收再利用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利润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基于非合作合作两型博弈且押金返还回收商的闭环供应链的定价与利润分配问题。
在非合作博弈模型中,供应链成员之间不存在信息共享和协同决策。
每个成员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导致整体供应链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囚徒困境”。
在闭环供应链中,非合作博弈模型无法充分利用回收商的信息和资源,可能导致过高的交易成本和较低的供应链效率。
相比之下,合作博弈模型强调供应链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决策。
通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供应链成员可以共同制定定价策略和利润分配方案,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在闭环供应链中,合作博弈模型有利于提高回收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进而提升整个供应链的利润水平。
押金返还制度是一种促进产品回收再利用的有效手段。
在闭环供应链中,企业可以向消费者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承诺在消费者退回产品后返还押金。
押金返还制度可以激励消费者参与产品回收,提高回收率,进而降低生产成本和增加供应链利润。
基于非合作合作两型博弈且押金返还回收商的闭环供应链,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定价与利润分配方案。
企业应通过市场调研和分析,确定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和接受程度;根据产品的特性、市场需求以及回收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企业应与合作伙伴协商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确保整体利益最大化。
博弈论论文--非合作博弈论
非合作博弈论博弈论也叫对策论,是现代微观经济学的基础领域之一,主要研究在彼此互动的情形下个人是如何做决策的。
近年来它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商业、政治、社会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分析中。
博弈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基准也有不同的分类。
一般认为,博弈主要可以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的区别在于相互发生作用的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如果没有,就是非合作博弈。
1950年和1951年纳什的两篇关于非合作博弈论的重要论文,彻底改变了人们对竞争和市场的看法。
他证明了非合作博弈及其均衡解,并证明了均衡解的存在性,即著名的纳什均衡。
从而揭示了博弈均衡与经济均衡的内在联系。
纳什的研究奠定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后来的博弈论研究基本上都沿着这条主线展开的。
1944年冯·诺依曼与奥斯卡·摩根斯特恩合著的巨作《博弈论与经济行为》出版,标志着现代系统博弈理论的的初步形成。
尽管对具有博弈性质的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世纪甚至更早。
例如,1838年古诺(Cournot)简单双寡头垄断博弈;1883年伯特兰和1925年艾奇沃奇思研究了两个寡头的产量与价格垄断;2000多年前中国著名军事家孙武的后代孙膑利用博弈论方法帮助田忌赛马取胜等等都属于早期博弈论的萌芽,其特点是零星的,片断的研究,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很不系统。
冯·诺依曼和摩根斯特恩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一书中提出的标准型、扩展型和合作型博弈模型解的概念和分析方法,奠定了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
合作型博弈在20世纪50年代达到了巅峰期。
然而,诺依曼的博弈论的局限性也日益暴露出来,由于它过于抽象,使应用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在很长时间里,人们对博弈论的研究知之甚少,只是少数数学家的专利,所以,影响力很有限。
正是在这个时候,非合作博弈—“纳什均衡”应运而生了,它标志着博弈论的新时代的开始!纳什不是一个按部就班的学生,他经常旷课。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立法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影响着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然而,在立法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博弈常常存在,这给保障公正带来了挑战。
本文将探讨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首先,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是普遍存在的。
在利益博弈中,各方试图通过游说、研究及影响立法者来获得更大的利益。
这种利益博弈可能导致立法过程中的权力不平衡,并使立法者偏向某个特定群体的利益。
例如,某个产业巨头可能通过资金捐赠和人脉影响来推动针对自身利益有利的法律法规,从而对其他竞争对手形成不公平竞争。
其次,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立法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但在利益博弈中,各方的私人利益可能主导立法目标的制定。
这种偏离公正的立法倾向不仅削弱了法律的约束力,还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平与不平等的加剧。
当一部法律只保护少数特定群体的利益而不考虑其他民众的权益时,就无法体现公正原则。
为了解决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之间的冲突,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需要考虑。
首先,透明度是关键。
立法过程需要对公众开放,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这样一来,公众可以了解立法的背景和进程,参与公共讨论,从而有效监督和制衡利益博弈的发生。
其次,建立监管机制是必要的。
立法者需要建立有力的监管机制,以确保立法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这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反腐败机构和独立评估机构来实现。
这些监管机制可以监督并调查立法者和利益集团之间的非法行为和不当影响。
此外,采用权衡利益的方法也是必要的。
立法者应该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寻求权衡和平衡。
这可以通过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展开研究、进行公正的专家评估和评估影响等方式来实现。
权衡利益的过程需要依据客观的事实和公平的标准,而不是被某一特定利益集团所左右。
最后,公民社会的参与也是非常重要的。
公民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是推动公正立法的重要力量。
这些组织可以通过公众教育、舆论引导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对立法过程进行监督。
非合作纳什均衡博弈论
非合作纳什均衡博弈论
非合作纳什均衡博弈论是博弈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在没有任何协调或合作的情况下,参与者如何做出最优的决策。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参与者都会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考虑其他参与者的利益。
这种情况下,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是竞争的,而不是合作的。
在非合作纳什均衡博弈中,参与者的决策是基于他们对其他参与者的行为的预期。
每个参与者都会根据自己的利益来选择自己的策略,而其他参与者也会根据自己的利益来选择自己的策略。
这种情况下,每个参与者都会选择最优的策略,而不考虑其他参与者的策略。
在非合作纳什均衡博弈中,纳什均衡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纳什均衡是指在一个博弈中,每个参与者都选择了最优的策略,而且没有任何一个参与者可以通过改变自己的策略来获得更多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参与者都会坚持自己的策略,而不会改变自己的决策。
非合作纳什均衡博弈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应用。
例如,在市场竞争中,每个企业都会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考虑其他企业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企业都会选择最优的策略,而且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通过改变自己的策略来获得更多的利益。
这种情况下,市场会达到一个纳什均衡状态。
非合作纳什均衡博弈是博弈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在没
有任何协调或合作的情况下,参与者如何做出最优的决策。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参与者都会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考虑其他参与者的利益。
纳什均衡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应用。
理念篇:非合作博弈论
不仅如此,坦白还有更多的好处。如果对方 坦白了而自己抵赖了,那自己就得坐10年牢。 太不划算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应该 选择坦白交代,即使两人同时坦白,至多也 只判5年,总比被判10年好吧。所以,两人 合理的选择是坦白,原本对双方都有利的策 略(抵赖)和结局(被判1年刑)就不会出现。
这样两人都选择坦白的策略以及因此被判5年的 结局被称为“纳什均衡”,也叫非合作均衡。 因为,每一方在选择策略时都没有“共谋”(串 供),他们只是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而不 考虑社会福利或任何其他对手的利益。也就是 说,这种策略组合由所有局中人(也称当事人、 参与者)的最佳策略组合构成。没有人会主动改 变自己的策略以便使自己获得更大利益.
“囚徒的两难选择”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意义。 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各人追求利己行 为而导致的最终结局是一个“纳什均衡”,也 是对所有人都不利的结局。他们两人都是在坦 白与抵赖策略上首先想到自己,这样他们必然 要服长的刑期。只有当他们都首先替对方着想 时,或者相互合谋(串供)时,才可以得到最短 时间的监禁的结果。“
检察官说,“由于你们的偷盗罪已有确凿 的证据,所以可以判你们一年刑期。但是, 我可以和你做个交易。如果你单独坦白杀 人的罪行,我只判你三个月的监禁,但你 的同伙要被判十年刑。如果你拒不坦白, 而被同伙检举,那么你就将被判十年刑, 他只判三个月的监禁。但是,如果你们两 人都坦白交代,那么,你们都要被判5年 刑。”
1、营业区基础管理、考勤管理 2、压单、精准计算维持 3、贬低别人 4、对别人或组员说消极话
从“纳什均衡”中我们可以悟出一条真理: 合作是有利的“利己策略”。
6月20日,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保险监 管部门对 《关于成立京沪高速铁路股权投资计 划的请示》的批准文件,这意味着募集资金达 160亿元人民币的 “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 正式获得保监会的认可。“京沪高铁股权投资 计划”由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太平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投资京沪高 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博弈论论文--非合作博弈论
非合作博弈论博弈论也叫对策论,是现代微观经济学的基础领域之一,主要研究在彼此互动的情形下个人是如何做决策的。
近年来它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商业、政治、社会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分析中。
博弈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基准也有不同的分类。
一般认为,博弈主要可以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的区别在于相互发生作用的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如果没有,就是非合作博弈。
1950年和1951年纳什的两篇关于非合作博弈论的重要论文,彻底改变了人们对竞争和市场的看法。
他证明了非合作博弈及其均衡解,并证明了均衡解的存在性,即著名的纳什均衡。
从而揭示了博弈均衡与经济均衡的内在联系。
纳什的研究奠定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后来的博弈论研究基本上都沿着这条主线展开的。
1944年冯·诺依曼与奥斯卡·摩根斯特恩合著的巨作《博弈论与经济行为》出版,标志着现代系统博弈理论的的初步形成。
尽管对具有博弈性质的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世纪甚至更早。
例如,1838年古诺(Cournot)简单双寡头垄断博弈;1883年伯特兰和1925年艾奇沃奇思研究了两个寡头的产量与价格垄断;2000多年前中国著名军事家孙武的后代孙膑利用博弈论方法帮助田忌赛马取胜等等都属于早期博弈论的萌芽,其特点是零星的,片断的研究,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很不系统。
冯·诺依曼和摩根斯特恩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一书中提出的标准型、扩展型和合作型博弈模型解的概念和分析方法,奠定了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
合作型博弈在20世纪50年代达到了巅峰期。
然而,诺依曼的博弈论的局限性也日益暴露出来,由于它过于抽象,使应用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在很长时间里,人们对博弈论的研究知之甚少,只是少数数学家的专利,所以,影响力很有限。
正是在这个时候,非合作博弈—“纳什均衡”应运而生了,它标志着博弈论的新时代的开始!纳什不是一个按部就班的学生,他经常旷课。
法律的博弈分析
法律的博弈分析法学到二十世纪的今天,它自身的规则对于其自身的自治来讲已经不那么单纯了,作为一门学科,它固然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然而它却再也不可能真正的完全地独立于其他社会而实际成为一种完全孤立的学科。
事实上,任何一门社会科学在今天都不可能够再孤立地发展下去,而必须借助于其他学科的和手段。
而作为一种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集合在它自己运作的过程中除了它自身传统的方法体系外,也还必然要与其他社会科学的手段相融合,从而实现一种科学性、综合性的特征。
在这方面的例子其实我们每天都在看到,当今法学研究领域中,法社会学,法,法学的蓬勃发展其实就是一个典型的表现。
借助于其他学科,如数学、物理、化学等等或许原本是一些非人文学科的手段来研究法律规则,从而指导我们法律规则的制定、实施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事实上,这样一种发展态势,在当今社会其实是方兴未艾的,大量的法学研究者的目光已经不仅仅关注于单纯的法律条文本身,而是从一种更为宏观的视角出发来关注法律规则的研究,来关注法律规则下行为主体面对这些规则时所采取的行为。
而这种方法论的转变已经在新的突显了其重要意义,并为法学研究者所接受。
在当今美国,法经济学家波斯纳的论断被援引最多就是一个例证!我们的法学研究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独立的不受任何外来的学科了,法学不能仅仅是一种被认为是一种幼稚的科学,而是必须能够与社会实践相适应的科学,而要使我们的法学研究与社会生活的实际相适应,我们则必须要综合考量社会生活的全貌,从一种广博的社会视角来我们的规则是不是真的与实际的社会生活相适应。
社会是由各种不同的主体形成的,这些不同的主体在这个社会中不断的变换着自己的行为方式,而这种变换决非是毫无理由而必然是综合考虑了各个可能影响其行为各种成本收益之后而做出的选择。
人是理性的动物,人类的行为都是根据自身的价值判断来做出的,而这个价值判断的依据其实就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层面的影响因素,现实中主要表现出来的就是制度因素,一个社会有一个社会自身的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体系必然要塑造一定的社会制度构架,而这个构架所能够作用于行为人行为选择的那些因素就是这些社会主体在行为时所必然要考虑的因素。
行政立法的博弈分析的开题报告
行政立法的博弈分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和规章的过程和实践。
传统的认识是,行政立法是政府执行职责的必要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立法却面临着一些结构性难题,例如与立法机关权力边界的模糊、法规制定程序不透明等问题。
同时,行政立法的过程也是一种博弈过程,涉及政府、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等多重参与主体。
因此,对行政立法的博弈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旨在对行政立法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探讨其背后的动因和机制,以期为政府和利益相关者等决策者提供具有启示意义的参考。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行政立法的博弈主体、博弈目的和博弈结果等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行政立法的博弈主体。
分析行政立法涉及的主体,包括政府、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等,以及他们的权力、利益和行为方式等特点。
2. 行政立法的博弈目的。
分析行政立法的博弈目的,包括政府的目的、利益相关者的目的和公众的期望等,以及各方在博弈过程中的策略和行动。
3. 行政立法的博弈结果。
分析行政立法的博弈结果,包括政府的决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和公众的反应等,以及这些结果对行政立法的实施和调整带来的影响。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研究和专家访谈等方法,深入探讨行政立法博弈的具体过程和机制,并对现有的行政立法制度和政策进行评价和反思。
三、预期成果和意义本研究的预期成果包括:1. 对行政立法博弈过程的深入分析,揭示博弈的动因和机制。
2. 对现有行政立法制度和政策进行评价和反思,提出改进建议。
3. 对政府和利益相关者等决策者提供具有启示意义的参考。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 深入探讨行政立法博弈的本质,为制定行政立法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2. 发掘行政立法博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指出未来制度改革和政策制定方向。
3. 为政府和利益相关者等决策者提供参考和建议,促进博弈主体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博弈论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研究
博弈论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研究博弈论作为一门独立的数学学科,最早是由数学家冯内古特和冯·诺依曼在20世纪初提出的。
随后,博弈论逐渐在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决策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分析工具。
然而,近年来,博弈论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也引起了研究者的广泛关注。
一、博弈论在法律解释中的应用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和适用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传统上,法律解释常常依赖于文字本身的解释,但是这种方法由于存在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字句而变得困难。
博弈论提供了一种更具科学性的法律解释方法。
博弈论将法律解释看作是一个博弈过程,参与者包括法官、律师、法律当事人等。
每个参与者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因此可能会选择不同的策略来实现自己的目标。
博弈论通过分析参与者的策略和行为,可以帮助解释法律的真正含义,减少歧义性,并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二、博弈论在合同法中的应用合同是法律领域中最常见的协议方式,也是博弈论应用的一个重要领域。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和目标,因此可能会采取不同的策略来达成合同。
博弈论可以通过分析合同各方的策略选择,帮助预测合同的结果,评估各方的利益,并制定合适的合同条款。
博弈论也可以用于解决合同纠纷。
当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时,博弈论可以提供一种分析框架,帮助判决者确定合适的解决方案。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各方可以通过博弈论的方法进行策略选择,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博弈论在刑法中的应用刑法是司法领域中最重要的法律领域之一,博弈论在刑法中的应用也被广泛研究。
博弈论可以帮助判决者评估犯罪行为的可预测性和后果,从而决定合适的刑事制裁。
例如,在决定是否对罪犯减刑时,判决者需要权衡罪犯的悔改程度和再犯风险,博弈论可以提供一种分析框架,帮助判决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此外,博弈论还可以用于分析刑事诉讼中的策略选择。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被告律师都会制定自己的策略,以求在庭审中获得最有利的结果。
博弈论可以帮助分析庭上双方的策略选择,预测各方的行为,并评估庭审结果的可能性。
立法中的非合作博弈研究
关键 词 : 徒 困 境 非合 作 博 弈 囚
纳 什 均衡
立 法模 式
由上 级 机 关— — 国务 院 组 建 “ 反垄 断委 员会 ” 告终 , 是 在 随 后 组 而 但 建 的 反垄 断执 法机 构 中 , 述 三 个机 关均 分得 了部 分权 力 , 别成 立 上 分 了反 垄 断局 、 垄 断 与 不正 当竞 争 执 法 局 、 反 价格 监督 检 查 司 , 而达 从
1“ 囚徒 困境 ” 其 启 示 及 “ 囚徒 困境 ” 自产 生 至今 ~ 直 是博 弈论 研 究 的重 要 课 题 , 在 的 现
因此 , 我们可 以在 “ 囚徒困境” 中得 到这样一个结论 : 一种 制度 存 在 这样 的组 织 因 为人 数 的 繁 杂也 不 太容 易充 分 发挥 作 用 。 ”1 就 [ 4 也 ( 制 ) 排 , 发 生 效 力 , 须是 一种 纳 什 均 衡 , 则 这 种 制 度 安排 体 安 要 必 否 是 说如 果 莱 个 立 法参 与 者 力量 弱小 ,则 产 生 的 法律 完 全 可 能只 体 现 便 很 难成 立 。 在 立 法 中 占有优 势 立 法 资 源 的立 法 参 与者 的 利 益 ,这样 的法 律 因 为 在 立 法 过 程 中 , 法 参 与 者 对 于 所 立 之 法 的 争 夺 , 则 是 对 未 立 实 过 分注 重 权 利 或利 益 的 分 配 而离 良法相 距 甚 远 。 外 , 法博 弈仅 仅 此 立 来 权 利 的争 夺 ,此 一 过 程 实质 是 利 益 之 间 的博 弈和 民 主 参 与 的价 是 利 益群 体 众 多博 弈 中的 ~ 个 ,社 会 中 的收 入 分配 问题 不可 能仅 仅 值 理 念 的 彰 显 。 而 博 弈 的基 础 在 于 “ 认 不 同利 益 主 体 的 独 立 性 , 承 没 有 独 立 的 主 体 地 位 , 弈 机 制 就 失 去 了其 动 力 源 泉 , 不 同 的 利 靠 制定 法 律 就 可 以完 全 解决 。 立 法 博 弈只 是 提供 了一 个程 序 正 义 的 博 而 实质 的正 义 才是 人 们 最终 的追 求 。 因此 , 者认 为 , 笔 既然 问题 是 益 主 体 正 是 通 过 博 弈 机 制 进 行 诉 求 表 达 、 益 维 护和 全 力 争 取 的 。 平 台 , 利 在博 弈过 程 中 出现 的 ,那 么用 非合 作 博 弈理 论尝 试 解决 这 一 问题 也 但 主 体 间 的 利 益 关 系有 时 是 此 消 彼 长 的 ,一 方 的过 度 扩张 必 然 导 致 另 一 方 的权 利 收 缩 , 结 果 就 必 然 是 ~ 个 讨 价 还 价 , 享 利 益 又 未 尝不 可 。 其 各 3 解 决立 法 中的 非合 作 博 弈缺 陷的 途径 各 分 负担 。 在利 益群 体 已经 多 元化 的今 天 , 益表 达 的 问题 , 别 是 弱势 群 利 特 因此 ,博 弈机 制就 成 为 不 同 利 益 间 的制 衡 与 平 衡 的平 台和 媒 体 的利 益表 达 问题 , 已经是 一 个 无 法 回避 的 问题 。 对 大量 的 公共 问 面 介 ” 在 立 法 过程 中 , 。 立法 机 关考 虑 利 益 之 间相 互 影 响 的前 提 下 , 兼 题 以 及法 律 与 社 会严 重 脱 节 的情 况 , 立 法参 与者都 应 当认 识 到 , 各 传 听错 综 复杂 利 益主 体 的 呼 声 , 别 哪 些 利 益是 应 当得 到 承 认 的 , 些 甄 哪 闭门造车” 式的立法模式必须 向开放式的博弈立法模式转变。但 是不应当在立法中保护的 , 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 最后 以及通过实施 统“ 由于 各立 法 参 与 者 不 同 的认 知程 度 和 利 益权 衡 ,导 致 彼 此在 立 法 模 给与 确切 的保 障 。 博 弈过 程 中 明显 处于 弱势 的参 与者 , 行 业协 会 、 营企 业 与公 式选 择 上 存 在较 大 的差 别 ,这 些 差 别是 导 致 各 方在 立 法过 程 中不参 如 私 民大 众 , 希 望 一切 利 益 竞 逐 依 法 进 行 , 是 非 交 由程 序 正 义 公 断 , 与博 弈 的起 因 。 都 将 在 现 有 的体 制下 某 个 立法 参 与 者在 立 法 过 程 中可 能 占有 绝 对 竞 无 论 立法 结 果如 何 , 民主 参 与 的现 代 法律 价 值理 念 已经得 到 了体 现 。 于 或者 利 用 自身 正如 《 华人 民共和 国 立 法 法 中 第五 条 的规 定 立 法应 当体 现人 民 的 争优 势 地 位 , 是就 不愿 制 定 法律 来 撼 动 其优 势 地位 , “ 意志, 发扬 社 会 主 义 民主 , 障 人 民通 过 多种 途 径 参 与立 法 活 动。 根 所 掌 握 的 优 势来 压 制 其他 参 与 者 。 这样 立 法机 关所 制定 出的 法律 可 保 ” 或者 未能 反 映 其 他 群 体 的 利 益 需 求 而 沦 为 “ 法 ” 恶 据 马 克思 主 义 的 一般 原 理 , 有 人 民 的参 与 , 有 人 民 的 力 量 , 实 能 因 与社 会 脱 节 , 没 没 现 的 法律 很 可 能就 不 是 人 民需 要 的法 律 , 至 可能 是 恶 法 。所 以 , 有 或欠 缺 社 会 基础 的法 。 在 立法 博 弈 中 处于 劣 势 的利 益 群体 也 可 能 因 甚 惟
07 非合作博弈模型及分析
6) 参与人的能力和理性
完全理性和有限理性
完全理性:有完美的分析判断能力和不会犯选择行为的错误 有限理性:博弈方的判断选择能力有缺陷 个体理性:一个体利益最大为目标 集体理性:追求集体利益最大化 合作博弈:允许存在有约束力协议的博弈 非合作博弈:不允许存在有约束力协议的博弈
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
问题:甲、乙如何选择?
乙
招 招 甲 不招
不招
-3,-3
-5,0
0,-5
-1,-1
它的纳什均衡是(坦白,坦白)。
纳什均衡:通俗的讲是指参与人(局中人)单独改变策略不 会得到好处的对局(策略组合),就叫做纳什均衡。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纳什均衡分析方法
针对矩阵表达的形式一般采用相对优势策略划线法 连续策略的情况下各自最优化自己的收益函数
2
运用逆向归纳法,先分析企业2的最优产量,是企业1产量的函数
2 max u2 max( 6q2 q1q2 q2 ) q2
q2 R2 (q1 ) 1 (6 q1 ) 2
代入企业1的收益函数
企业1预测到企业2将根据
q2 R2 (q1 ) 1 (6 q1 ) 2
来选择产量,则
混合策略博弈下各自最优化自己的期望收益函数
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分析方法
逆向归纳法(倒推法)
(2) 智猪博弈
猪圈中有一头大猪和一头小猪,在猪圈的一 端设有一个按钮,每按一下,位于猪圈另一端的食 槽中就会有10单位的猪食进槽,但每按一下按钮会 耗去相当于2单位猪食的成本。如果大猪先到食槽, 则大猪吃到9单位食物,小猪仅能吃到1单位食物; 如果两猪同时到食槽,则大猪吃7单位,小猪吃3单 位食物;如果小猪先到,大猪吃6单位而小猪吃4单 位食物。请问:大猪和小猪如何选择?
非合作博弈算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非合作博弈算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非合作博弈算法是一种在博弈论中常见的算法,用于处理个体之间相互作用但不协作的情况。
在非合作博弈中,每个参与者都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不考虑其他参与者的利益。
通过非合作博弈算法,可以模拟和分析各种实际情况下的竞争和冲突,从中找出最佳策略和结果。
非合作博弈算法通常涉及到博弈论、优化理论、数学建模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这些算法已经被成功运用在经济学、管理学、计算机科学、工程学等多个领域,为决策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帮助。
本文将对非合作博弈算法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原理、特点、应用领域以及优势和局限性,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的了解和收益。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非合作博弈算法展开,首先将介绍非合作博弈算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包括其与博弈论的关系以及算法的运行机制。
接着将探讨非合作博弈算法在不同领域的应用,例如经济学、计算机科学和社会科学等。
然后将分析非合作博弈算法的优势和局限性,深入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限制。
最后,通过总结现有研究成果,展望未来非合作博弈算法的发展方向和潜在的应用领域,为读者提供对该领域的深入了解和启发。
1.3 目的:本文旨在介绍非合作博弈算法的基本概念、应用领域、优势和局限性,从而让读者对该领域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通过对非合作博弈算法的介绍,读者能够了解该算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作用,以及在不同领域中的具体应用情况。
同时,本文也旨在探讨非合作博弈算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够促进对非合作博弈算法的学习和研究,推动该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
2.正文2.1 什么是非合作博弈算法非合作博弈算法是一种博弈论中的概念,它主要研究在博弈过程中各参与者之间的竞争和冲突。
相对于合作博弈算法,非合作博弈算法更侧重于个体之间的自利行为,每个参与者都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而不考虑其他参与者的利益。
非合作博弈论
非合作博弈论
《非合作博弈论》是一门跨越经济学、决策理论和博弈论的核心理论,它为研究互利关系和竞争状况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
它首先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威廉比诺德(William Vickrey)介绍的,他认为,这一理论能够帮助分析我们如何处理相互依赖的互利关系。
因此,他的理论已经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评价。
非合作博弈论认为竞争性博弈的结果取决于参与者的决策策略。
在博弈过程中,参与者的决策者有一系列的收益矩阵,这些矩阵将决定最终的博弈结果。
另一方面,博弈还考虑了参与者可能会遵守或者违反约定,从而影响结果。
非合作博弈论的最重要结论是,参与者可以采取一种通过反复交换位置来最大化自身收益的策略,即所谓的“最优战略”。
看起来,如果参与者采取最优策略,那么这一理论没有反映出它自身的思想相互合作、协商、谈判和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然而,非合作博弈论也强调了个体之间可以通过互利协定达成共识,这些协定可以帮助所有参与者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此外,也可以让参与者相互间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从而构建和谐的关系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有效地实现双方的最大利益。
此外,非合作博弈论也是一种高效的决策工具。
它可以帮助管理者们采取最合适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机构和个人的利益。
通过这种方式,它可以应用于多种不同的领域,如贸易谈判、政府决策、金融合同、政治决策等,以达到约定的目标。
总之,《非合作博弈论》是一个很重要的经济理论,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有效地研究和分析互利关系和竞争状况。
通过对参与者可以采取的最优策略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组织内部的决策,并且为达成积极结果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于法律制度博弈论分析
关于法律制度博弈论分析内容提要: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公正是社会多元利益关系多次复杂博弈的相对均衡,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实施实际上就是对这种博弈均衡的确认与保障,同时也只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体现社会主体的利益博弈的相对均衡才能形成公正和良好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法律制度公正博弈均衡从汉语语义来看,公正至少应该包含公平、正义两个含义,而公正与公平、正义在多数情况下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相当于英文中的“Justice”。
1 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的公正,固然是一个很抽象的范畴,但同时公正又是一个表达社会行为主体利益关系复杂博弈,进而形成的均衡的实实在在的概念。
博弈论2按学科分类属于数学的一个分支,其核心内容在于运用数学方法构造人类行为的理论。
博弈论发展至今,尤其是社会学界提出的结构博弈3的思想无疑对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对社会中各种行为、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博弈论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实施,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公正与利益博弈公正是一种社会观念形态,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经过多元利益主体多次反复博弈而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
正如马克思所讲,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生产出来的。
交易的法律形式——契约,其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4就是说,公正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
法律制度的公正总是相对的,变化发展的,没有永恒的公正,公正“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5之所以说公正总是相对的,正是因为社会多元利益关系是在进行不断的博弈和调整的,而利益博弈的均衡也是不断演进和调整的。
即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多数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并不是一次性的,更多情况下人们的利益博弈是多次重复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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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立法过程实际上是相关利益群体多方博弈的过程,博弈过程有赖于博弈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使其成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制衡的平台,使得立法更能够反映民意。
在立法中对弱势利益群体的利益的保护,一直是一个难解的问题。
关键词:囚徒困境非合作博弈纳什均衡立法模式1“囚徒困境”及其启示“囚徒困境”自产生至今一直是博弈论研究的重要课题,现在的法学界也有许多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
“囚徒困境反映了一个深刻的哲学问题: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
个体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而不愿意改变决策(改变决策的结果是不划算,招了之后惩罚严重),导致整体利益最小。
这样的情景就是个体与环境博弈的结果,这种状态就是博弈论中所讲的‘纳什均衡’”。
[1]“纳什均衡”虽然是由单个人的最优战略组成,但并不是一个总体最优的结果。
在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的情况下,各人追求利己行为而导致的最终结局是一个“纳什均衡”,也是对所有人都不利的结局。
因此,我们可以在“囚徒困境”中得到这样一个结论:一种制度(体制)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安排便很难成立。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参与者对于所立之法的争夺,实则是对未来权利的争夺,此一过程实质是利益之间的博弈和民主参与的价值理念的彰显。
而博弈的基础在于“承认不同利益主体的独立性,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博弈机制就失去了其动力源泉,而不同的利益主体正是通过博弈机制进行诉求表达、利益维护和全力争取的。
但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有时是此消彼长的,一方的过度扩张必然导致另一方的权利收缩,其结果就必然是一个讨价还价,各享利益又各分负担。
因此,博弈机制就成为不同利益间的制衡与平衡的平台和媒介”。
[2]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考虑利益之间相互影响的前提下,兼听错综复杂利益主体的呼声,甄别哪些利益是应当得到承认的,哪些是不应当在立法中保护的,最后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以及通过实施给与确切的保障。
博弈过程中明显处于弱势的参与者,如行业协会、私营企业与公民大众,都希望一切利益竞逐依法进行,将是非交由程序正义公断,无论立法结果如何,民主参与的现代法律价值理念已经得到了体现。
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的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没有人民的参与,没有人民的力量,现实的法律很可能就不是人民需要的法律,甚至可能是恶法。
所以,惟有民主立法才是法治的保障。
“立法博弈在根本上体现的也就是民主参与的价值理念。
因此,不论是对于己方利益的主张,还是对于竞争者主张的驳斥,各方均应以法制为凭,引经据典,证明自己的立法策略才是最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
[3]2立法中的非合作博弈过程分析基于立法理念在各个利益主体间的趋同,各利益主体之间在己方立法方案内通过参与立法博弈的方式来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彼此策略内找到各利益群体均衡点,是立法博弈的重要基础,也是立法参与者各方共同的利益追求。
法律的制定是建立在各立法者之间对于同一行政区域内共同利益的高度认同基础上的,而每一次立法博弈结果的实行又必定会引起利益格局的重塑,所以在立法方案和立法草案的形成过程中,立法参与者各方必定有一番利益博弈。
下面我们借助非合作博弈模型来分析立法参与者之间的博弈关系,探究他们各自博弈策略均衡点。
根据非合作性立法博弈模型,在立法博弈过程中,各立法参与者是代表各自利益群体的理性人。
例如《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就是商务部、工商管理总局和发改委相互博弈的过程,虽然最后因竞争激烈由上级机关———国务院组建“反垄断委员会”而告终,但是在随后组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中,上述三个机关均分得了部分权力,分别成立了反垄断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价格监督检查司,从而达到了“纳什均衡”,这不能不说是立法博弈的结果。
但是,因为基于理性的立法参与者,如果双方存在误解,或无法准确判断对方博弈策略,抑或害怕自己的立法策略不够完善而有可能损害到现有的利益,那么结果就将是采取不参与博弈的策略,因为只有选择不参与立法博弈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策略,这种策略也是对对方不博弈策略的最佳回应。
但是,立法博弈并不必然带来一部良法,只是提高制定出良法的可能性。
这是因为不同群体参与立法的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垄断企业天然地具有优势;而普通民众则处于劣势。
弱势群体往往是多数,代表多数人利益的群体组织不易形成,而且即使存在这样的组织因为人数的繁杂也不太容易充分发挥作用。
”[4]也就是说如果某个立法参与者力量弱小,则产生的法律完全可能只体现在立法中占有优势立法资源的立法参与者的利益,这样的法律因为过分注重权利或利益的分配而离良法相距甚远。
此外,立法博弈仅仅是利益群体众多博弈中的一个,社会中的收入分配问题不可能仅仅靠制定法律就可以完全解决。
立法博弈只是提供了一个程序正义的平台,实质的正义才是人们最终的追求。
因此,笔者认为,既然问题是在博弈过程中出现的,那么用非合作博弈理论尝试解决这一问题也未尝不可。
3解决立法中的非合作博弈缺陷的途径在利益群体已经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的问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面对大量的公共问题以及法律与社会严重脱节的情况,各立法参与者都应当认识到,传统“闭门造车”式的立法模式必须向开放式的博弈立法模式转变。
但由于各立法参与者不同的认知程度和利益权衡,导致彼此在立法模式选择上存在较大的差别,这些差别是导致各方在立法过程中不参与博弈的起因。
在现有的体制下某个立法参与者在立法过程中可能占有绝对竞争优势地位,于是就不愿制定法律来撼动其优势地位,或者利用自身所掌握的优势来压制其他参与者。
这样立法机关所制定出的法律可能因与社会脱节,或者未能反映其他群体的利益需求而沦为“恶法”或欠缺社会基础的法。
在立法博弈中处于劣势的利益群体也可能因立法程序的不公正性而放弃积极的参与态度,这样,立法机关最终制定出的法律将大打折扣。
欲使弱势群体积极参与立法,立法者和占据较优立法资源的参与者应当做到:第一,使弱势群体认识到制定民主参与的法律不仅仅是营造出有利于彼此的环境,更强调法律秩序下的合作与发展;第二,承诺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弱势立法参与者的正当利益,采取适当利益倾斜手段,这样可提高弱势参与者积极参与立法的意愿;第三,设立理性的表达机制,这一机制应当使弱势民众、利益群体的参与有切实效果,而且还需要将民主参与化为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和制定法律的必经程序。
法定的权利是利益的最好保障,由此,在立法中进行的利益博弈对利益群体就显得尤其的重要。
而且,各立法参与者通过长期的协商交流,会逐渐形成一种合作意识,这种合作意识的形成有利于使各立法参与者的立法逐步顾忌到社会共同利益,并且随着合作意识的增长,特别是对开放式立法中的非合作博弈研究吴燕张玉洁(河北经贸大学)法律园地181博弈立法模式认知水平的提高,各立法参与者之间将逐步进入深层次的沟通。
参考文献:[1]郭鹏,杨晓琴.博弈论与纳什均衡.哈尔滨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J],2006年第4期.[2]徐大程.试析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D].长春:吉林大学,2009年.[3]许章润.从政策博弈到立法博弈———关于当代中国立法民主化进程的省察[J].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3期.[4]陈莉.立法中的利益博弈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7年6月.作者简介:吴燕(1981-),女,汉族,河北省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张玉洁(1986-),男,汉族,河北省栾城县人,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摘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在法学界关于动物是否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引起了一场争论,有些学者认为,只有赋予动物主体地位才能更好的保护动物。
笔者认为,保护环境并非非得赋予动物一个虚构的主体地位,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下,通过约束人类自身的行为,健全法律规范,完全可以达到保护动物的目的。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法律主、客体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争议就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然而《德国民法典》90条a 的规定更使得动物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变得扑朔迷离,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
笔者通过对1990年《德国民法典》90条a 修订的考量,进而提出否定动物成为法律主体的几点理由,从而佐证动物主体论之荒谬。
11990年《德国民法典》90条a 修订之考量1990年8月20日《德国民法典》第90条a 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
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在1991年1月1日以前,《德国民法典》第90条对“物”的概念有着明确的表述,即:“本法所称之物为有体物。
”依照德国学者的解释,所谓有体物是指除活着的人体以外的,一切为人能够把握的东西,包括可交易物和不可交易物。
动物作为一种有体物,也属于民法典所界定的“物”的范畴。
实际上,《德国民法典》90条a 的修订是各国立法者对动物保护者强烈呼声的一种回应,其立法目标并不是为了赋予动物主体地位而只是对动物加强保护。
而且,立法者在增加这一条款之余,在民法典第903条关于“所有权人的权限”的条款中,又加上了“动物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由此我们看出,既然动物有其所有人,那么就能得出它是法律客体的结论。
德国立法者之所以称“动物非物”,仅是强调动物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只是对“物”的概念做了一个技术处理。
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梅迪库斯就曾直言不讳道:“德国动物保护法已没有保护动物的规定,民法此项规定乃‘概念美容’”。
2动物主体论———乌托邦的幻想2.1法律主客体的转化是相对的,但是其扩张并不是无度的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似乎法律客体与法律主体二者具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而事实上,二者是相对的,二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
例如,在古代奴隶制法律中,奴隶只充当法律客体。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奴隶们成为法律主体。
由此可见,法律客体与法律主体的互换完全可能,但也并非任何法律客体与法律主体都可以互换。
有学者认为将奴隶等由法律客体向法律主体转化类推适用于动物。
凡事物之间的转化都是有限度的,物极必反,过犹不及。
更重要的是,奴隶等之所以被赋予主体地位是因为他们是人,具有意识能力,而意识能力是区分主客体的标准。
当然动物权利论者会马上反驳,他们会说“没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幼儿、白痴、和精神病,仍然是法律主体,仍然是权利主体”。
即使是幼儿、白痴、和精神病,依然属于人的范畴,虽然他们意识能力上欠缺,但是有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他们是人。
幼儿会长大,精神病和白痴也有恢复意识能力的可能,可是动物不可能变成人,更不可能具有人类的意识能力,因此赋予它们主体地位是荒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