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细则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细则(试行)
说明
1、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以下简称《规范》)现场检查,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规范》以及附录的条款设置要求,制定本细则。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范》和本细则,对企业实施《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65 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5项,主要缺陷项目(*)56项,一般缺陷项目204项。
企业计算机系统,药品储存运输环境温湿度自动检测,药品收货与验收,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验证管理等应符合《规范》附录中相关规定的要求。
4、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抽查比例30%;一个分支机构不合格,视为一个主要缺陷。
5、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负责解释。
6、评定方法
(1)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对所列条款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条作出评定。
(2)每一条款检查内容中,凡有一条评定细则未达标的,
该条款即为缺陷项目。
其中,严重缺陷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项目不合格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3)合理缺陷项目认定原则:《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未核准的项目,即为合理缺陷项目。
合理缺陷项目不予评定,计算一般缺陷率时,从标准项目总数中,减去合理缺陷项目数,计算公式为:
一般缺陷率=
一般缺陷项目数
×100% 一般项目总数-一般合理缺陷项目数
(4)结果评定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为了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质量安全,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了本审查细则,供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人员参考。
一、基本原则1.1 审查原则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遵循公正、公开、严格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审查,依法实行有效监管。
1.2 审查机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设立有专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机构。
1.3 审查周期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周期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为依据,但最长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1.4 审查内容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包括申请企业的法律法规资质、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产品安全质量等方面。
二、审查流程2.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场所证明、设备设施台帐、食品安全质量自查报告、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
2.2 材料初审申请材料初审由监管部门进行,核查申请材料,筛选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和材料。
2.3 现场审核初审通过后,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在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环境卫生状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生产流程和产品安全质量等方面。
2.4 报告撰写现场审核结束后,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核查情况、现场审核发现的问题、问题整改要求等。
2.5 整改验收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监管部门应进行验收,确认申请人已经全部整改完毕。
2.6 批准发证如果验收合格,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批准,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公示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其他规定3.1 有效期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依据备案管理的可延长至五年),到期可按照规定进行变更或重新申请。
3.2 监管责任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对食品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抽检工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一、背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健康,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规和行业标准。
对于食品经营者而言,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合法经营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是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审查细则1、基本信息食品经营者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代表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公司地址•营业场所面积•联系电话审查人员将根据这些基本信息对食品经营者的申请进行初步确认,以核实申请者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食品种类及经营范围食品经营者必须在申请中清楚地列出其所经营的食品种类和经营范围。
这部分申请内容需要具体到每种食品品种的名称、产地、品牌、规格、包装、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等信息。
审查人员将根据食品种类和经营范围来确定食品经营者是否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和行业标准。
如果食品种类或经营范围不符合要求,审查人员将要求申请者提供更详细的信息或调整经营范围。
3、食品存储和运输条件为了避免食品在存储和运输中出现质量问题,食品经营者必须在申请中提供食品存储和运输条件的详细信息。
这部分申请内容需要具体到存储和运输设备的类型、温度、湿度、通风条件等信息。
审查人员将根据食品存储和运输条件,评估食品经营者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条件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卫生。
4、工作人员健康证明食品经营者必须在申请中提供其所有员工的健康证明。
这部分申请内容需要具体到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健康证明编号等信息。
审查人员将根据员工健康证明来评估食品经营者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来确保运营过程中员工的健康和卫生。
5、食品安全控制措施食品经营者必须在申请中详细列出其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卫生操作规程、员工培训计划等。
审查人员将根据申请内容评估食品经营者是否有足够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措施来确保食品质量和卫生。
6、其他附加材料食品经营者还可以在申请中提供其他附加材料,比如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证明、协议、合同等。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引言: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该细则旨在明确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指南,确保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过程公开、公平、透明,达到食品安全的最高标准。
一、许可审查范围1. 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生产企业。
2. 食品销售企业:包括食品零售企业、食品批发企业和食品餐饮企业。
二、申请材料1. 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生产设施与设备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2. 食品销售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标准1. 食品生产企业:a. 生产设施与设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设施的布局、通风、照明、卫生条件等。
b. 生产工艺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有明确的质量控制体系。
c. 原材料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证供应商资质可靠。
d.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必须详尽,包括原材料检测、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
2. 食品销售企业:a.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场所布局、设施设备、通风卫生等。
b. 销售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标签上要有明确的产品信息。
c. 供应商资质必须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审查程序1. 食品生产企业: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b. 专家对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进行检查,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确保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c.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检测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2. 食品销售企业: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b. 检查包括场所的卫生情况、食品存储条件、销售环节等。
c. 根据检查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五、审查结果与后续管理1. 审查结果:a. 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审查的企业将被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广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广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进出口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与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销售记录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食品安全检验,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召回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销售情况及食品安全检测结果。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检查,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检测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按照资质认定的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检验检测管理制度,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网络销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等。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申请酒类销售的,应当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并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三章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办法》
明 ,并 保存 相 关凭证 原 件或 者复 印件 。 (三 )散 装 食 品经 营者 应 当建 立食 品进 货查 验 记录 制 度 ,如 实记 录 食 品 的名称 、规格 、数 量 、生 产 日期 或 者生 产 批
号 、保 质 期 、进 货 日期 以 及供 货 者 名称 、地 址 、联 系方 式等 内容 ,并 保 存相 关 凭证 。记录 和 凭 证 保存 期 限不 得 少于 产 品 保 质期 满 后六 个 月 :没 有 明确保 质 期 的 ,保 存 期限 不得 少 于两 年 。
照 处理 过 的原辅 料 :不 使 用氢化 油脂 。 第 十 八条 :畜禽 肉及 其 肝脏 等 应经 过 检验 检 疫 ,并 有合 格 证 明 。猪 肉及 肝脏 应 选 用定 点屠 宰企 业 产 品 ,索取 兽 药监
测 合 格 报 告 。 第 十九 条 :婴幼 儿粉 状 (非谷类 )辅 助食 品 的水果 、蔬 菜类 原料 应使 用未 腐败 变质 的优 质原料 或其 制 品 ,畜 肉和 禽 肉
第 二十 二条 :鼓 励建 立 产 品信息 网 站查 询 系统 ,提 供 标 签 、外 包装 、质量 标 准 、出 厂检 验结 果 等信 息 ,方 便 消费 者 查 询 。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21年
食品消费答应证审查细那么全文2021年21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平安、卫生、营养的食品。
下面是我整理的食品消费答应证审查细那么全文,欢送大家阅读!食品消费答应审查通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消费答应管理,标准食品消费答应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施行条例、《《食品消费答应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定本通那么。
第二条本通那么适用于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消费答应以及答应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消费答应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那么应当与相应的食品消费答应审查细那么(以下简称审查细那么)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消费答应审查细那么开展消费答应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消费答应管理方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好性、标准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消费答应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消费答应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消费答应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提出食品消费答应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好,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施行食品平安日常监视管理的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答应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别人办理食品消费答应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受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消费答应的,应当提交食品消费答应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消费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消费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消费工艺流程图、食品消费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平安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20140829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技术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品类和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食品经营类别和食品经营项目。
食品经营类别包括食品销售和食品现制现售。
食品销售包括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仅限冷藏冷冻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仅限冷藏冷冻散装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等食品经营项目。
食品现制现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混合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等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中选择其主体类别、食品经营类别及食品经营项目,并在申请表格中注明。
主体类别包括商店超市、食品批发商、以自动售货机形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餐馆、饮品店、糕点制售店、主食制售店、炒货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
如申请主体同时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应当在申请表上在主体类别后以括号形式明确标注。
食品经营主体类别不作为食品经营许可内容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体现,但审查机关应当将食品经营主体类别输入计算机系统,进行分类统计。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食品经营类别和项目进行分类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7•【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以及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子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并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食品、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生产、经营或者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容易造成污染的不洁物品,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或者存放于生产经营场所;(二)运输食品的工具或者容器应当清洁、卫生,禁止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易腐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设施,运送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密封容器;(三)餐饮具应当消毒后才能使用,并存放于专用保洁柜;(四)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25米以内无开放性污染源,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五)从事送餐业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用的配餐间,用于送餐的食品容器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时间、保质期限和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零散的送餐应当采用加贴标签方式;(六)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库房、贮藏室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应当离地15厘米、离墙10厘米以上,并分类存放,粮食加工厂的仓库地面经防潮处理的可就地存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19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网络食品经营第四节食用农产品销售第四章食品检验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自治区示范性药品经营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自治区示范性药品经营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自治区示范性药品经营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窗口)、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室,局直属各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药品经营企业扶持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1月22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药品经营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10〕483号)和自治区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培育和扶持现有的药品经营企业,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振兴广西医药产业,通过在我区遴选一批守信且具有发展潜力的示范性药品经营企业,制定优惠政策,提供良好服务等方式予以重点扶持,促进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推动我区药品经营行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性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药品批发企业1.企业诚信度高。
上年度被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为守信等级企业。
2.企业上规模。
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按向税务部门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年度收入总额计算)。
3.企业发展能力强。
达到药品现代物流标准或已获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药品现代物流改造项目。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1.企业诚信度高。
企业上年度无严重违反药品法律法规方面的情形:(1)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假劣药品。
(2)非法销售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3)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或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2.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5亿元(按向税务部门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年度收入总额计算)。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2019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
随着时代的演进与技术的发展,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食品行业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许可审查范围的扩大作为食品经营许可的核心内容,许可审查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更加全面细致。
除了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估外,将增加对企业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品牌形象等方面的评估要求。
这意味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关注食品质量和安全,还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并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
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将更加依赖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应用。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平台,将经营活动数据及时准确地录入系统,并实时监控与上报数据。
这将有助于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的全面了解,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管与控制,并提高数据分析的精准性。
三、食品溯源标识的要求食品溯源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在2023年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中,将加强对食品溯源标识的要求。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确保原材料的可追溯性,并能够准确快速地回溯与召回问题食品。
这将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效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食品安全培训与教育的重视食品经营者需要不断提升自身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因此在审查细则中将加强对食品安全培训与教育的重视。
审查过程中,将考察企业的员工培训记录,并注重培训的深度与广度。
通过定期培训,食品从业人员将掌握最新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的规范性与安全性。
五、质量追踪与监督在2023年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中,将加强对经营者的质量追踪与监督。
食品经营者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追踪机制,及时调查、处理与整改不合格产品,确保食品安全与质量。
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力度,对存在问题的经营者及时纠正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第三章小餐饮第四章食品摊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有形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与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食品摊贩备案和本条例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食品经营许可是指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下,餐饮服务从业者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获得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一种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细则是对餐饮服务从业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需要满足的具体要求和审查程序的规定。
本文将对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审查范围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场所环境:审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消防安全等情况;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申请者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3. 食品原材料来源:审查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4. 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审查申请者的食品加工操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包括食品加工设备及设施的卫生情况、员工个人卫生习惯等;5. 食品库存及留样管理:审查申请者的食品库存管理和留样管理情况,包括食品保质期的控制、食品留样的保存等。
二、审查程序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经营场所的证明、申请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2. 预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 现场审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4. 抽样检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抽取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5. 审查意见反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的情况,向申请者反馈审查意见,并提出要求改进的事项;6. 改进整改:申请者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改进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7. 复审:改进整改完成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复审,验证改进整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8. 发放许可证:如果改进整改情况符合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许可,并发放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一、概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是针对食品经营者在进行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时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的规定。
本通则的目的在于确保食品经营者能够遵守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二、申请范围本通则适用于以下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审查申请:1. 食品生产企业;2. 食品销售企业;3. 食品餐饮服务单位;4. 食品流通企业。
三、申请程序1. 提交申请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2. 审查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
审查材料应当包括:- 食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食品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 食品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3. 现场检查根据申请材料的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派员进行现场检查,以确认食品经营场所的环境、设施、卫生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 技术评估对于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需进行食品生产工艺、品质控制等技术评估。
5. 审查意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的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意见可分为通过、不通过和需补正的三种情况,并向申请者发出通知。
6. 批准决定经过审查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出具批准决定,并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书。
四、其他要求1. 许可证有效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
2. 变更申报食品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有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审查。
3. 日常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六、结语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是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许可申请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它规范了审查程序和要求,为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众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2015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该《通则》分总则、许可审查基本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附则6章58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第三章小餐饮第四章食品摊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有形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与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食品摊贩备案和本条例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3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行政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30日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网络销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等。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申请酒类销售的,应当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并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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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欢迎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网络销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等。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申请酒类销售的,应当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并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三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四、五章相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
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九条食品经营企业(含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十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等。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并注明仓库的详细地点。
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申请人应当报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
第三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十三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十四条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第十五条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三)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洗和保养。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过程需要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应当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三)散装食品运输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的中心温度保持在5℃以下。
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十七条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
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九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利用冷冻(藏)仓库(柜)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整洁,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风,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库房应当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等措施。
(二)应当具备货架、托板等设备设施,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设备设施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个人生活用品。
(三)应当有温度自动调节和显示装置。
冷藏库(柜)温度保持在-2~5℃;冷冻库(柜)温度保持在-18℃以下。
(四)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冷冻食品应按类别分区域放置,防止串味和交叉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
冷库内产品堆放应稳固、整齐、适量,遵守"先进先出"原则。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二十三条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展示图,展示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
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第二十五条有条件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设置与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检验人员。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六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
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第二十七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条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九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第三十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