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计提五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安排)了哪些专项资金
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安排)了7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
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1.07.04
•【文号】财综[2011]48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土地资源,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
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综〔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规定,为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加速改善农田水利的薄弱环节,现就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以下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口径
从2011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所辖市、县(区),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为确保各地区及时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相关地区根据中发[2011]1号文件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已经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一划入“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核算管理。从2011年7月1日起,各地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口径和比例执行。各地区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相关地区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财政部加强土地出让收益计提两金的征管
财政部加强土地出让收益计提两金的征管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足额缴入国库,不得隐瞒土地出让收入规模;要严格按规定口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两项资金,对于简单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两项资金的要限期纠正。
《通知》强调,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分季计提两项资金和划转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按半年一次或拖延到年底一次性计提和划转。对于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严格按20%比例,将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划转中央国库,不得在财政专户或地方国库滞留和占压。
《通知》明确,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两项资金和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征收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出让金计提及拆迁安置的费用
一、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基金。1、分别有哪几项计提基金?2、各项计提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3、列举各项目组所在区域一个城市的收费标准?
答: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安排)了7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农田水利建设基金、教育基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和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其中总额计提3种共计13%,收益计提4种共计45%。(总额大概20%左右)。
一按土地出让金额收取的有:1土地出让业务费,2%;2土地收储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4%-8%;3涉及农民征地的农民保障基金,3%
二按土地收益计提的有:1保障房资金10%、2教育资金10%、3农田水里建设资金10%。4涉及农业征地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5%。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
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安排)了哪些专项资金
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安排)了7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
2013-01-11 14:22阅读(5096)评论(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
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
2013-01—11 14:22阅读(5096)评论(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
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
2013-01-11 14:22阅读(5096)评论(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
金=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利部关于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利
建设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号:财综[2011]48号
颁布⽇期:2011-07-04
执⾏⽇期:2011-07-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利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利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利改⾰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规定,为加⼤农⽥⽔利建设投⼊⼒度,加速改善农⽥⽔利的薄弱环节,现就从⼟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于农⽥⽔利建设(以下简称农⽥⽔利建设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统⼀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利建设资⾦的⼝径
从2011年7⽉1⽇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所辖市、县(区),统⼀按照当年实际缴⼊地⽅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地使⽤权取得的⼟地出让收⼊,扣除当年从地⽅国库中实际⽀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出、⼟地开发⽀出、计提农业⼟地开发资⾦⽀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补贴⽀出、⽀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安置费⽀出、⽀付⼟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等相关⽀出项⽬后,作为计提农⽥⽔利建设资⾦的⼟地出让收益⼝径,严格按照10%的⽐例计提农⽥⽔利建设资⾦。
为确保各地区及时⾜额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利建设资⾦,在《2011年政府收⽀分类科⽬》中,增
设“103014805 农⽥⽔利建设资⾦收⼊”科⽬,反映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利建设资⾦,并在地⽅国库中实⾏分账核算。相关地区根据中发[2011]1号⽂件以及省级⼈民政府⽂件规定,从2011年1⽉1⽇起⾄2011年6⽉30⽇期间,已经从⼟地出让收⼊中计提的农⽥⽔利建设资⾦,统⼀划⼊“103014805 农⽥⽔利建设资⾦收⼊”科⽬核算管理。从2011年7⽉1⽇起,各地区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利建设资⾦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径和⽐例执⾏。各地区不得将农⽥⽔利建设资⾦并⼊⽔利建设基⾦管理,相关地区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调整。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安排)了哪些专项资金
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安排)了7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安排)了哪些专项资金
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安排)了7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土地出让金计提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国家、省计提费用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廉租房建设资金 土地出让业务费 铁路建设费 土地收益基金 教育资金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标 准 面积/出让金/ 土地收益 132885 86650000 86650000 86650000 86650000 24152687.57 24152687.57 比 例 总金额(元) 1295628.75 4332500 1733000 2599500 4332500 2415268.757 2415268.757 19123666.26
9.75元/平米 土地出让金的5% 土地出让金的2% 土地出让金的3% 土地出让金的5% 土地收益的10% 土地收益的10%
9.75 0.05 0.02 0.03 0.05 0.1 0.1
计提七项后的剩余金额
675263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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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
2013-01-1114:22阅读(5096)评论(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
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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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
2013-01-11 14:22阅读(509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
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
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
以下几项: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
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
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
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应提取的基金
关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提取的基金九项基金一、农业土地开发基金
标准:市区元∕㎡
二、廉租房、公租房保证金
标准:总价款5%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5%
四、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
五、水利建设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
六、铁路建设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3%
七、失地人员养老保险6万∕亩
八、轨道交通土地专项资金40万∕亩
九、教育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
关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提取的基金
九项基金
一、按土地出让总价款成交价计提项:
1.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资金=出让总价款×5%;
2.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出让总价款×5%;
3.铁路建设费=出让总价款×3%;
二、按土地出让面积乘以规定的单位面积计提项:
4.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面积平米×元/平米;
5.失地人员养老基金=出让面积亩×6万元/亩;
6.轨道建设资金=出让面积亩×40万元/亩;
三、按政府收益和规定的计提比例计提项:
7.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
8.失地人员风险基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5%;
9.教育基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
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出让总价款-征地收购拆迁安置成本-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铁路建设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失地人员养老基金-轨道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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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
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四、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按照当年缴入国库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国库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若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其中30%缴入省级国库,70%缴入地方国库。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五、教育资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当年缴入国库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国库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若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从土地出让
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六、土地出让业务费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从招、拍、挂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中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一般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的2%比例执行。主要用于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七、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主要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