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计提五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沪财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4]15号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2月12日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大部分地区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但也有个别地区不按规定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资金),甚至拖欠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为做好两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规定口径核算和计提两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将应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长期滞留在财政专户,隐瞒土地出让收入规模;要严格按照财综〔2011〕48号、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的口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两项资金,对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一定比例计提两项资金的,要限期纠正。
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规定使用土地出让收支科目,根据各季度实际发生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如实记账,不得将应当计入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的收入,记入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等科目,人为减少两项资金计提基数;也不得将应当记入2120803城市建设支出等科目的支出,记入212080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100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0802土地开发支出、2121002土地开发支出等科目,虚增成本费用开支。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计提五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 (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
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安排)了哪些专项资金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安排)了7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调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调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调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调动各方推进城市建设的积极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实行阶段性降低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政策。
同时,为加大对乡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对乡镇出让土地提留专项资金政策也作出阶段性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从土地出让金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发〔2006〕41号)所确定的提留政策中,土地出让业务费按1%、水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防洪工程还贷资金)按7%、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按5%的提留比例继续执行,执行范围仍限于防洪工程大包围圈内,享受主体为政府举办的国有投资开发业主。
土地储备资金按上级新的政策规定转换成土地收益基金,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土地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3%用于建立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二、南湖区、秀洲区所属乡镇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暂免提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具体享受的主体是:南湖区的大桥镇(不含南湖工业区)、余新镇、新丰镇、凤桥镇、七星镇和秀洲区的新塍镇、王店镇、洪合镇、王江泾镇、油车港镇政府。
三、社会保障资金按土地出让收益5%计提政策继续执行,执行范围由防洪工程大包围圈内扩大到整个市本级,享受的主体为政府及政府举办的国有投资开发业主。
为进一步规范该项资金提留的操作办法,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确定出让用地基础成本来核定宗地的出让收益,具体提留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四、南湖、秀洲两区对所属乡镇取得土地出让收入的提留政策,也要按照市、区对乡镇联动支持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调整。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号:财综[2011]62号颁布⽇期:2011-07-21执⾏⽇期:2011-07-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出占国内⽣产总值4%⽬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财政教育投⼊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的规定,现就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以下简称教育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统⼀计提教育资⾦⼝径,增设科⽬单独核算从2011年1⽉1⽇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所辖市、县(区),统⼀按照当年实际缴⼊地⽅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地使⽤权取得的⼟地出让收⼊,扣除当年从地⽅国库中实际⽀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出、⼟地开发⽀出、计提农业⼟地开发资⾦⽀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补贴⽀出、⽀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安置费⽀出、⽀付⼟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等相关⽀出项⽬后,作为计提教育资⾦的⼟地出让收益⼝径,严格按照10%的⽐例计提教育资⾦。
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作为各地区计算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之⼀,各地区不得由此减少应当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为确保各地区及时⾜额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在《2011年政府收⽀分类科⽬》中,增设“103014804 教育资⾦收⼊”科⽬,反映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并在地⽅国库中实⾏分账核算。
⼆、教育资⾦按季计提,年终进⾏统⼀清算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季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并在决算清理期结束前进⾏统⼀清算。
根据《2011年政府收⽀分类科⽬》的有关规定,具体计提和清算办法如下:(⼀)按照季度计提教育资⾦。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2013-01-11 14:22阅读(5096)评论(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
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
土地出让金如何提取专项资金的
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土地出让金如何提取专项资金的土地是我国国有资源,相关的土地在进行出让时,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提取这类专项资金。
相关的土地提取资金的比例和金额,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政府部门都有严格的规定。
在办理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办理,合法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土地出让金如何提取专项资金的(一)按照中央关于在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留专项资金的规定,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0%的教育资金和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障资金计提的规定,相应调整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计提标准。
1.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的,按耕地4万元/亩、非耕地2万元/亩计提或计征。
2.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10%计提,原建设用地出让及补办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5%计提。
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三)其他专项提留项目标准。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的5%计提。
2.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15%计提(7.05元/平方米)。
3.土地出让业务费: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2%计提,存量土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1%计提。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34元/平方米计提。
5.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按出让土地农用地征收面积90元/平方米计提。
利用增减挂钩(复垦)指标的出让土地不再计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
二、统筹落实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专项安排用于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审计厅、林业和草原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10日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2〕51号)要求,加强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的统筹管理,高效服务投资项目落地,激活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建立本运作机制。
一、组织机构(一)管理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是自治区级土地储备业务监督和管理机构。
负责审核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自治区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统筹年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解决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工作中的问题。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资金及形成土地储备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统筹安排自治区级土地储备资金;会同审核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自治区级储备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审定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收缴及自治区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等工作。
(二)配合机构自治区审计厅根据职责,依法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附件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与管护。
其中:(一)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80%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
(二)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建成后,省、县(市、区)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
验收完成后,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及时将项目验收情况及工作总结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三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项目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确需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规模的,应报省财政、水利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在汇总编制本地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时,应当单独反映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情况,并做专门说明。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2013-01-11 14:22阅读(5096)评论(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
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安排)了哪些专项资金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安排)了7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财政部要求各地加强对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
现代农业农村财政与财务年第3期及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交给群众自建,推行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群众建设的热情高,满意度高。
项目民选提高了群众积极性,避免了政府部门和基层干部大包大揽,工作运行不透明的弊端。
项目自建缩短了建设工期,村民理事会有效地加强工程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得到了有效保证。
项目自建还可以节约建设资金,增加农民收入。
南陵工山镇万安村中干渠综合治理项目,通过村民自建,节约工程投资40%,农民投工投劳,不用外出打工,在家门口实现创收。
把管护与受益群众利益挂钩,改变传统的“集体所有、集体收益、集体出资”管护模式,对原有或新建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一律界定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委会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分摊、公约或竞拍等方式将管护责任分解落实到项目受益村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承包经营单位。
村民集体推选管理人员,制定管理措施,明确管护责任。
(二)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在公共财政加大投入的同时,要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要总结推广管护组织自筹、受益范围内群众“一事一议”、水利工程设备租金经营收入、提取管护基金等方式筹集管护经费。
(三)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模式,各地差异较大,缺水地区和丰水地区不尽相同、渠灌区和井灌区不尽相同、平原地区和山丘区不尽相同,要求统一管护模式较为困难。
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做好分类指导工作,针对工程产权的界定、管护组织的规范、管护责任的明确、运行机制的建立、管护经费的落实、监督考核的操作等关键环节,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奖惩机制,切实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功能作用和效益的发挥。
(四)转变理念,做好服务。
在推动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管主体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让农民、联户、合作社、协会、村集体承担更多的建设和管护任务的同时,发挥好基层政府和主管部门、乡镇水利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能,对村民自建项目要在设计、施工、招标、验收等重点环节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从土地出让金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从土地出让金中提留专项资
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4.28
•【字号】嘉政发[2006]41号
•【施行日期】2006.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从土地出让金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
政策的通知
(嘉政发〔2006〕41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经五届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阶段性适当降低从土地出让金中提留专项资金的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政策的执行范围
本次调整政策的执行范围为嘉兴市城市防洪工程大包围圈区域内。
二、调整的具体政策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由原按土地出让金总额2%提取,调整为按1%提取。
(二)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由原按出让金收入总额7%提取,调整为按5%提取。
(三)社会保障资金由原按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5%提取,调整为按土地出让金收益5%提取。
(四)土地储备资金由原按经营性用地出让金总额3%提取,调整为按1%提取。
(五)水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城市防洪工程还贷资金)由原按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10%提取,调整为按7%提取。
三、调整政策的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执行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时间暂定为1年。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耕地占用税条例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的《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七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精选文档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2013-01-11 14:22阅读(509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
土地出让应提取的几项资金
一、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应提取得资金:1、农土资金(国发[2004]8号)、(财综字[2004]49号)、(湘政发[2004]24号)(湘财建[2004]46号)(湘财建[2004]48号):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其中:30%上缴省,70%留市、县。
常德市本级应提农土资金=土地出让面积(㎡)×53×15% 常德市各区县应提农土资金=土地出让面积(㎡)×30元×15%2、土地收益基金(湘财综【2007】66号):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计提基数是指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按5%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以及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等各类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土地出让收入不属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计提基数;“国有企业改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收入暂不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是指国有企业改革中,企业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归国有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暂不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库时计提,实行分账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3、土地出让业务费:(财综字【1996】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
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应提取的基金
关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提取的基金(九项基金)
一、农业土地开发基金
标准:市区13.5元∕㎡
二、廉租房、公租房保证金
标准:总价款5%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5%
四、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
五、水利建设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
六、铁路建设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3%
七、失地人员养老保险6万∕亩
八、轨道交通土地专项资金40万∕亩
九、教育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
关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提取的基金
(九项基金)
一、按土地出让总价款(成交价)计提项:
1.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资金=出让总价款×5%;
2.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出让总价款×5%;
3.铁路建设费=出让总价款×3%;
二、按土地出让面积乘以规定的单位面积计提项:
4.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面积(平米)×13.5元/平米;
5.失地人员养老基金=出让面积(亩)×6万元/亩;
6.轨道建设资金=出让面积(亩)×40万元/亩;
三、按政府收益和规定的计提比例计提项:
7.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
8.失地人员风险基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5%;
9.教育基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
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出让总价款-征地收购拆迁安置成本-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铁路建设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失地人员养老基金-轨道建设资金。
)。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2013-01-11 14:22阅读(5096)评论(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 (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
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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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
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
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
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四、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按照当年缴入国库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国库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若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其中30%缴入省级国库,70%缴入地方国库。
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五、教育资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当年缴入国库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国库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若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
从土地出让
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六、土地出让业务费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从招、拍、挂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中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
一般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的2%比例执行。
主要用于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七、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主要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