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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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的构成条件累犯成立条件,是指构成累犯的规格和标准,是认定累犯的基本依据。

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1)主观方面的要件普通累犯所犯的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61条明文规定,构成累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如果前罪和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前后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均不构成累犯。

(2)客观方面的要件成立普通累犯的客观方面要件包括罪次条件、罪质条件、时间条件三个方面。

罪次条件,即指累犯的成立以行为人屡次犯罪为必要。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次犯罪,是构成累犯的先决条件。

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一次犯罪,则不存在累犯问题。

如果行为人屡次犯罪且屡受处罚,仍不悔改,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犯新罪,也只能按刑法第61条之规定,在新罪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次数的多寡影响其从重的程度。

罪质条件,即指初犯与再犯之罪均为重罪。

如果前后犯罪是轻罪,或者前后罪中有一个是轻罪,均不构成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累犯的罪质条件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如判处管制、拘役刑的则不构成累犯。

《刑法》第65条规定的“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指再犯之罪实际上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而不是分则条文中该罪的法定刑包含有期徒刑。

时间条件,即指法律规定初犯与再犯之间的时间间隔。

刑法对累犯前后犯罪的时间间距明确规定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五年内故意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

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这就是说,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即使附加刑仍在执行中,也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是累犯成立的特定时间界限。

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则不能成立累犯,应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五年之后,也不成立累犯,应视为再犯。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第一节累犯累犯自首和立功是量刑的法定情节,其中累犯是法定的从严情节,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一、累犯的概念和累犯制度的意义(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二)累犯与再犯再犯,是指被法院认定有罪、判刑后再次犯罪的人。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前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三)累犯制度的意义累犯在受过刑罚处罚并接受了必要的教育改造之后,仍然不思悔改,于法定时间内又犯需要判处较重刑罚之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改造难度较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较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应对其从严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法理论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

根据《刑法》第65 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均是有期徒刑以上。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刑度条件,即前罪与后罪都是较重的罪。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时间条件。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对前后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各国刑法规定不一。

有的规定为5年,例如英国、瑞士、日本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10年,例如瑞典、埃及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3年,例如韩国等国的刑法。

检察机关认定累犯之思考

检察机关认定累犯之思考

检察机关“累犯”认定之思辩[关键词]:累犯审查起诉漏罪未成年检察机关在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要对案件的事实、情节、犯罪性质等依法进行审查。

累犯作为一种重要的量刑情节,对犯罪分子是否属于累犯进行审查,也是审查起诉的重要工作之一。

然而检察机关在认定累犯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诸多问题,有时很难把握,而且也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本文仅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认定一般累犯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累犯及其于刑罚适用的意义。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①。

我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内再应当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这是刑法对于一般累犯的规定。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般累犯需要由以下四个条件构成: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罪判决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3.前提条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累犯是一种量刑情节,犯罪人属于累犯之列的,对其量刑时就应当考虑予以从重处罚,同时累犯也是一项刑罚制度,它是刑罚量定阶段人民法院考虑对犯罪人适用的一项量刑制度。

我国刑罚设立累犯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受过刑罚处罚犯罪分子,对未再次犯罪的进行预防,对再次犯罪的给予更加严厉的惩戒。

这些人在受过刑罚处罚后,由于没有得到很好的改造,或者由于其他主客观原因,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一定时间内,又实施了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从而构成累犯。

其较之初犯和偶犯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累犯为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二、审查起诉环节累犯认定的常见问题及思考虽然我国刑法对累犯的构成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累犯制度的设计和相关规定并不是很完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经常会遇到下列问题:1. 对于后罪刑罚幅度的考量。

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的构成条件累犯是指同一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多次犯罪的行为。

累犯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和客观方面的犯罪事实。

以下将详细阐述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的主观构成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必须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

故意是指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和结果具有预见性和预期性,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却依然故意实施。

主观故意是累犯构成的重要前提,犯罪分子必须具备重复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累犯的客观构成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多次犯罪的客观事实。

具体来说,累犯的客观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多次犯罪行为:累犯要求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多次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可以是同一种犯罪,也可以是不同种类的犯罪。

累犯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犯罪事实、证人证言、物证等方式进行证明。

2. 犯罪行为之间的时段:累犯要求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段内实施多次犯罪行为。

具体的时段可以根据不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时段的长短应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连续性。

3. 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累犯要求多次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前一次犯罪行为引发或促使后一次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种因果关系可以通过证据链条来证明,例如犯罪分子在前一次犯罪后继续实施同类犯罪行为。

累犯的构成条件既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也包括客观方面的犯罪事实。

只有当犯罪分子具备主观故意,并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多次犯罪行为,并且这些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累犯。

累犯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总结起来,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和客观方面的犯罪事实。

主观故意要求犯罪分子具备重复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客观事实要求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多次犯罪行为,并且这些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累犯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累犯者,法律将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累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累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累犯一、累犯(一)一般累犯构成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

2.刑度条件:前罪与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注意】行为人因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管制,之后再犯罪,累犯成立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数免以后”中的刑罚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非指管制。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即使附加刑还未执行完毕,也可以构成累犯。

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行为人的前后两罪中,只要犯其中一罪时不满18周岁的,就不成立累犯。

以下情形不满足“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不成立累犯:①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此时累犯的5年起算时间,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假释之日起计算);②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③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

(二)特别累犯构成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特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中任一类罪,即前后罪只要是这三类罪即可,不要求性质和罪名完全一致。

【注意】为境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特定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犯罪,不属于特定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也要求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但可能不仅仅是有期徒刑以上执行完毕,还有可能是独立判处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3.主体也要求满18周岁。

如果不满18周岁,也不能成立特殊累犯(当然解释)。

4.特殊累犯的认定也要求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

这里的“执行完毕”不同于一般累犯里面的“执行完毕”:后者是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但前者包括主刑或附加刑执行完毕,即如果前罪判处主刑,则指主刑执行完毕,如果前因没有判处主刑,只判处附加刑的,则要求附加刑执行完毕。

累犯在刑法中的规定_累犯的构成条件(2)

累犯在刑法中的规定_累犯的构成条件(2)

累犯在刑法中的规定_累犯的构成条件(2) ⼀般累犯的规定 ⼀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

其成⽴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累犯。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且过失犯罪⼈再犯罪的可能性也⽐较⼩。

⽽累犯制度的设⽴是以消除犯罪⼈的再犯可能性为宗旨的,故不应也⽆必要设⽴过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

同样,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累犯。

此处所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累犯的刑度条件,体现了将累犯限定于严重犯罪的⽴法初衷。

(3)后罪发⽣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其中所谓“刑罚执⾏完毕”,是指主刑执⾏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主刑执⾏完毕5年之内⼜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完毕,仍可构成累犯。

所谓“赦免”,是指受到特赦减免。

此处5年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应从假释之⽇起计算。

对累犯的处罚规定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的。

累犯应当具备以下⼏个条件: 1.犯罪分⼦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累犯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累犯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累犯【相关法条】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理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理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理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知识要点】累犯分普通累犯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65条第一款和第66条作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理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理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4)限制性条件: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六十五条作了修改,主要是明确了认定累犯的限制性条件,即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此处新条文将“过失犯罪除外”增改为“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注意:“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的规定是命题的要点,考生做题时一定要注意犯罪人的犯罪年龄。

(二)特殊累犯。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做了重大修改,以前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现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的认定满足三个条件是什么

累犯的认定满足三个条件是什么

累犯的认定满⾜三个条件是什么
⼀般累犯认定的3个条件分别是:犯罪分⼦有前后罪,前且后罪是在前罪服刑完毕或者特赦后5年内再犯;前罪和后罪都是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分⼦要年满18周岁。

关于累犯的认定满⾜条件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累犯的认定满⾜三个条件是什么
1、⼀般累犯认定的3个条件如下:
(1)犯罪分⼦有前后罪,前且后罪是在前罪服刑完毕或者特赦后5年内再犯;
(2)前罪和后罪都是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分⼦要年满18周岁。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五条
⼆、累犯如何判刑
1、根据《刑法》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缓刑和假释。

⽆论是⼀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累犯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例如同是盗窃罪,案情基本相同,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判刑⼀年有期徒刑的,那么累犯会被判处⼀年半、两年,甚⾄三年,总之量刑判刑都⽐⼀般罪犯重。

2、当然了,对累犯进⾏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律判处法定最⾼刑。

3、如果累犯有⾃⾸、坦⽩、积极赔偿被害⼈损失、取得被害⼈谅解等可以从宽处罚情形的,仍然是可以从宽处罚的。

依据《刑法》的规定,⼀般累犯认定的3个条件分别是:犯罪分⼦有前后罪,前且后罪是在前罪服刑完毕或者特赦后5年内再犯;前罪和后罪都是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分⼦要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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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的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的;
3.再犯也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不属于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二、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三、未成年累犯是否构成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只是累犯的一种,而未成年人连累犯都不构成,当然也不构成特殊累犯。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累犯问题,“前罪”是未成年人犯罪,只要刑罚执行的主要部分是在行为人成年后完成的,也不妨碍累犯的成立。

当然,如果行为人刑罚执行的主体部分是在行为人未成年阶段完成的,这种受刑经历就不应当作为累犯前提;因为接受刑罚之际,行为人的人格尚未成型、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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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不适用于缓刑和假释吗

累犯不适用于缓刑和假释吗

累犯不适⽤于缓刑和假释吗依据《刑法》的规定,⼈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如果犯罪分⼦构成累犯的,对犯罪分⼦不适⽤缓刑和假释,并且对累犯进⾏量刑时,法院可以从重进⾏处罚。

关于累犯是否不适⽤于缓刑和假释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累犯不适⽤于缓刑和假释吗1、不适⽤。

⼈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如果犯罪分⼦构成累犯的,对犯罪分⼦不适⽤缓刑和假释。

2、⼀般累犯认定条件:(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且是实刑;(3)时间条件:刑罚执⾏完毕后5年内,刑罚执⾏完毕是指主刑执⾏完毕,附加刑是否执⾏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

(4)主体条件:犯罪分⼦需要年满18周岁。

3、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四条【累犯不适⽤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要分⼦,不适⽤缓刑。

第⼋⼗⼀条【假释的适⽤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执⾏原判刑期⼆分之⼀以上,被判处⽆期徒刑的犯罪分⼦,实际执⾏⼗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强奸、抢劫、绑架、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性犯罪被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累犯能减刑吗1、根据刑法的规定,累犯不得适⽤缓刑和假释,但并未规定累犯不能减刑。

因此即使是累犯,只要满⾜《刑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仍然可以减刑。

2、根据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分之⼀;(⼆)判处⽆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三年;(三)⼈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条第⼆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的犯罪分⼦,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五年,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年。

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累犯构成条件: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所以我国对于累犯的认定比较严格。

那么具体来说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那些条件?只要满足累犯的法定条件,即不适用缓刑,也不适用假释,那具体来说认定累犯的条件是什么?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那些条件1、一般累犯所谓一般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的普通累犯,即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通过上述的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1)前后两罪皆为故意犯罪。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前后两罪有一个是过失,则不构成累犯;(2)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罚必须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刑罚种类。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注意这里的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的执行完毕而非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此外,这里的“赦免”指的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特赦。

2、特殊累犯所谓特殊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的累犯,即指原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从上述的定义中,我们同样可以知道,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方面:(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当中的任何一类罪。

需要注意的是,后罪并不一定的同一个罪名,只要满足同一类罪即符合条件。

(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及轻重,都不会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这是因为前后两罪的主观恶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会危险性,因此,即便最后前后罪有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的,同样不会影响成立特殊累犯。

根据相关法律重犯和累犯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重犯和累犯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重犯和累犯的区别是什么?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重犯一般指再犯,就是以前犯过某罪,被处以刑罚,后来又犯相同的罪的情形。

在当今这个社会,犯罪是一个非常不好的行为,并且我国相关的法律对于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规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的犯罪分子会重复的犯罪,实际上,在法律上存在着这样两个概念,包括重犯和累犯,那么,根据相关法律重犯和累犯的区别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累犯其他法律相关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

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

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

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

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

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

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

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

关于累犯

关于累犯

关于累犯累犯是我国刑罚裁量中的从严处罚制度之一,也是重要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之一。

正确认识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科学地运用刑罚手段同累犯现象进行斗争,对于惩罚罪犯,降低重犯率,增强预防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累犯的概念所谓累犯,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累犯是指曾被判刑而又再次犯罪的;狭义累犯限定在广义累犯之中又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给予加重处刑的。

通常,广义累犯被称作实质累犯,狭义累犯被称作形式累犯。

; 长期以来,由于对累犯概念有多义性理解,以致存在着形式多样的累犯定义。

有的主张区分刑事政策上的累犯与刑法上的累犯,并分别加以界定。

如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所谓刑事政策上的累犯,指一次犯罪受逮捕、其他刑事上的处分或裁判的执行后,再犯罪者。

刑法上的累犯,有如下限制:(1)被判处惩役的人;(2)自执行完毕或免除执行之日起;(3)5年内;(4)再犯罪;(5)应判处有期惩役时,这种人叫再犯。

再犯以上统称累犯。

对其应加重刑罚(最高刑期的二倍以下)”。

〔1〕; 南斯拉夫学者维多耶·米拉丁诺维奇主张,从不同的学科角度界定累犯概念。

刑法学意义上的累犯,是指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再次犯罪。

犯罪学意义上的累犯,是指重新犯罪的人,即多次实施某种、某类或各种犯罪的人,至于行为人是否曾受过刑事处分在所不问。

根据1955年在伦敦召开的第三届国际犯罪学研讨会对累犯问题的研究,累犯分为二类,一类为因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曾受过一定刑罚处罚而又重新犯罪者(严格意义的累犯),另一类为因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曾受过一定刑罚处罚而处于“危险状态”,有重新违法犯罪的倾向者(泛化意义的累犯)。

刑罚学意义上的累犯,是指因犯应判处剥夺自由刑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而被押送监狱或矫正机构的人。

〔2〕; 我国学者也有的主张除刑法规定的累犯概念之外,应从犯罪学角度加以研究。

据此提出,累犯“即重新犯罪的人,是指触犯刑事法律,受到刑罚惩处后再次或多次犯罪的人,如几进几出监狱的所谓‘二进宫’、‘三进宫’……”。

认定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认定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认定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的⼀段时间内,如果再有故意犯罪的话,那这时就会被认定构成累犯,那么,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认定的?接下来有关认定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内容由店铺⼩编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读!认定累犯的时间计算1、再犯罪时间是发⽣时间还是发现时间作为犯罪来讲,犯罪从发⽣到发现⼀般会出现时间差,笔者认为犯罪发⽣的时间就是犯罪⾏为从实施到结束整个犯罪过程的时间,⽽犯罪发现时间则是被有关⼈员、机关发现的时间。

这两个时间在客观上总存在差异,⼀般来说,发现的时间总滞后于发⽣时间。

从累犯的规定看,累犯成⽴的时间限制应为犯罪发⽣时间,⽽⾮犯罪发现时间。

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定义看是属于⾏为中⼼论的累犯定义,⽴法所惩治的重点或累犯制度的刑罚打击⽅向在于⼀定时间犯罪内的犯罪⾏为次数、与此相关的犯罪⾏为数量、前后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犯罪⾏为的严重程度、犯罪⼈的主观罪过等要素为⽴法所关注,也因⽽成为累犯的法定条件。

换⾔之,在累犯制度中刑法关注的是犯罪⾏为的本⾝,因此,对累犯中再犯罪时间也要从犯罪⾏为时间本⾝去把握,即从犯罪发⽣时间上去界定。

2、再犯罪时间是个单纯事实要件还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再犯罪的时间从单个犯罪的⾓度去看,是犯罪的客观要素,除特殊的犯罪如⾮法捕捞⽔产品罪等将时间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以外,犯罪时间对定罪本⾝没有直接影响,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

但是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时间却是确定累犯是否成⽴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关系到累犯是否成⽴,以及是否作为累犯进⾏从重处罚的根据。

因此,必须把再犯罪时间作为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来看待。

如《刑事审判参考》第273号南昌洙、南*勇盗窃案,南昌洙在刑满释放后分别实施了三起盗窃案,其中前两起盗窃案件发⽣在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第三次⼜犯盗窃罪被抓获,抓获时前两起盗窃已经超出追诉时效。

该案在审判过程中,对其是否认定为累犯发⽣争议,⼀种意见认为前两起盗窃犯罪发⽣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符合累犯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累犯;另⼀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累犯,认为累犯是犯罪⼈和犯罪⾏为的统⼀体,其中,犯罪⾏为更为刑法所关注,累犯是针对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具体犯罪⾏为⽽⾔的,再犯之罪,即是累犯构成的条件,也是累犯从重处罚的载体,因此,再犯之罪必须是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之罪,否则累犯法律制度将⽆从适⽤,从重处罚的规定也⽆从落实。

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

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

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
刑法是一部国家司法机构用来规范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

其中,关于累犯的规定主要在刑法中的第五章“累犯”的相关条文中。

累犯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犯罪人再次犯罪的情况。

以下是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
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累犯的构成要件。

根据该条款,累犯是指已经定过罪的犯罪人在五年内再次犯罪的情况。

这意味着,累犯必须满足已经有过定罪的前提,并且距离前次犯罪的判决执行完毕的时间不能超过五年。

其次,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详细规定了累犯的刑罚。

根据该条款,如果累犯的犯罪行为构成了同罪数罪的,可以按照数罪数刑的原则来量刑。

如果累犯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

如果累犯情节恶劣,可以从重处罚。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关于累犯限制减刑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如果累犯的刑罚有期徒刑的,前次犯罪的刑期完满执行,不得减去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两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减去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累犯的前次犯罪是暴力、恐怖犯罪,不得减刑。

此外,累犯还受到社会监督的特殊关注。

根据刑法第四百八十一条,累犯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和所犯犯罪数目等情况,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刑罚。

总之,刑法对累犯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一旦犯罪人
犯下再次犯罪,司法机构将依法审判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累犯在刑罚执行和减刑方面也受到特殊管理,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是指任何人有犯罪纪录,又再次犯罪的被告。

累犯的被定罪比其他犯罪被定罪的原则更加严格,因此,当一个人被认定为累犯时,他将承受更沉重的刑罚。

那么,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首先,要构成累犯,必须要有一个组成部分,即重复犯罪行为。

这意味着犯罪者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必须是经过司法审判认定的犯罪行为,而且第二次犯罪必须是关于犯罪记录中曾经有过的犯罪行为。

其次,要构成累犯,必须要有司法审判的证据。

司法审判的证据包括:当地相关机关发出的行政命令、刑事审判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

这些司法文书中必须有涉及被告被定罪时有关犯罪事实、罪名、犯罪人的身份信息等相关内容。

最后,要构成累犯,必须要有一个重复犯罪行为有关的时间间隔,即在前一次犯罪审判宣判以后,再次犯罪的时间距离必须达到一定的时间跨度。

至于这个时间跨度的大小,目前各国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在3-5年之间。

总的来说,要构成累犯,上述三个要素必须都存在,如果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累犯。

另外,同一类型的犯罪,只算一次犯罪,不会被计入累犯犯罪构成条件中。

因此,当涉及累犯定罪时,法官除了要评估涉嫌犯罪者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外,还要格外重视涉嫌犯罪者先前的犯罪历史,因为如果发现证据表明,涉嫌犯罪者有重复犯罪行为,并且满足上述三个规定
要素中的任意一个,那么应当认定为累犯,应当受到更严格的处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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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认定情况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具有以下特征:
1、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

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

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

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

预防累犯漫画同的。

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

2、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

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

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

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

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

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

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

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

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

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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