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须知
人防工程注意事项
人防工程注意事项
1.确保设计符合标准规范:人防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要求,如GB 50052-2009《公共建筑设计防空技术规范》等。
2. 确保施工质量: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 确保设备完好:人防工程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如排气扇、供氧系统、灭火系统等。
4. 定期检查维护:人防工程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性能。
5. 紧急疏散预案:人防工程必须有紧急疏散预案,并且要进行演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6. 开放使用注意事项:人防工程的开放使用需要进行管理和控制,确保安全和秩序。
7. 防火安全:人防工程必须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如防火门、防火涂料等。
8. 环境卫生:人防工程内部环境卫生要求高,必须定期清洁和消毒。
9. 保证供氧质量:人防工程供氧系统必须保证供氧质量符合要求,确保人员安全。
10. 紧急救援设施:人防工程必须配备紧急救援设施,如急救箱、药品、担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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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防工程使用中的事故、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结合人防工程使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保障人防工程使用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2.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 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4.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三、管理责任1. 项目负责人担负本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2. 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人要保证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施和监督。
3. 安全保护部门应负责人防工程使用安全保护的具体工作和维护管理设施的维护工作,监督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4. 员工要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意识,严禁违反安全规定,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四、管理制度1. 人防工程使用前,需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并在开始使用前进行专业的安全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人防工程使用中,需要实行24小时监控,并设置专门的安全监控人员,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3. 人防工程使用后,需要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保障设备运行稳定可靠,减少设备损坏导致的安全事故。
4. 对于可能对人员造成危害的设备,需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
5. 在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时,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6. 对于安全责任不明确、违规操作以及未履行相关安全管理义务的人员,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安全考核1. 每年定期对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重点检查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设备的维护情况,人员的安全意识等。
使用人防工程的制度
使用人防工程的制度人防工程制度是指在建设、使用、管理人防工程时应该遵循的规范和要求,以确保人防工程的功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群众提供有效的防护。
人防工程制度包括各级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标准以及组织管理和使用人防工程的具体规定,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有效运行。
一、人防工程的建设1、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符合排布、结构、设备方面的要求。
2、人防工程各部分之间应有联通设施,如通道、通风设备等,以确保人员顺利疏散。
3、建设人防工程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确保质量达标。
二、人防工程的使用1、在发生空袭、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时,应迅速疏散人员进入人防工程避难,不得随意离开。
2、人员进入人防工程时,要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排队有序,不得拥挤。
3、在人防工程内要服从管理,保持公共卫生,不得损坏设施。
三、人防工程的管理1、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管理流程。
2、定期对人防工程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人防工程的维护1、对人防工程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无损。
2、如有损坏或发现隐患,应及时维修,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3、在平时要组织清理人防工程内的杂物,确保空间通畅。
五、人防工程的改造1、根据需要及时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升级,提高防护性能。
2、改造时应符合相关规范,不得影响原有功能。
3、改造结束后,要对改造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安全性能达标。
六、人防工程的利用1、人防工程可以用作紧急避难所,也可以用作文化展览馆、阅览室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2、在人防工程内举办各类文化活动,提升人们的防护意识。
3、人防工程的利用应注意保护设施,不得破坏原有设施结构。
七、人防工程的宣传1、加强对人防工程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2、制作相关宣传资料,向社会发布人防工程的作用和重要性。
3、定期组织人防工程参观活动,让公众了解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知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知1. 背景信息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用于避难、防护和应急救援的工程。
在平时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一些注意事项,以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2. 安全意识在使用人防工程之前,首先要提高安全意识。
了解人防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功能,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方法,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 工程设施检查定期检查人防工程设施的完好情况。
包括检查门窗是否完好密闭,通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等。
如发现任何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维修和处理。
4. 防火安全人防工程是重要的避难场所,在使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火安全。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吸烟、使用明火等易引起火灾的行为。
在进入人防工程之前要确保自身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引发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
5. 疏散通道和标识人防工程内的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并且要清晰标识出来。
在使用过程中,要遵循疏散通道指示的方向,不得随意堆放杂物或封堵通道。
要熟悉人防工程内的疏散标识和应急设备的位置,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找到并使用。
6. 应急设备人防工程内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应急照明等。
在平时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检查这些设备的工作状态和有效性,并及时更换损坏或失效的设备。
要熟悉这些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地进行应对。
7. 停电停水人防工程一般配备了自备发电机组和储水设施,以应对停电和停水等突发事件。
在遇到停电或停水时,要按照相关指引进行操作,并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确保生活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8. 人员行为规范在人防工程内,要遵守相关的行为规范。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大声喧哗、吵闹,以免影响他人。
要文明排队、互相帮助,保持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卫生环境。
9. 突发事件应对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冷静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操作。
遵循指示和指令,迅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情况。
人防工程施工注意什么(3篇)
第1篇人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是我国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战争、灾害等紧急情况而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以下注意事项需引起重视:一、设计审查1. 人防工程施工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等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2. 施工图纸需经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二、土建施工1. 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进行跟踪并做好记录,确保施工质量。
2. 预埋件核对:人防工程土建施工阶段涉及较多预埋件,施工前应认真核对图纸会审,明确各专业分工。
3. 主体工程验收:土建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进行检验合格,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4. 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及支架需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模板接缝不应漏浆,安装过程中需设置防倾倒的临时固定设施。
三、设备安装1. 安装顺序: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2. 钢筋搭接: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各受力钢筋之间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四、安全施工1. 人员培训:施工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了解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2. 安全防护:施工现场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人员需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3. 机械设备:确保机械设备安全可靠,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 施工现场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环境整洁,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五、质量检验1. 中间检验:施工过程中,对中间工序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
2. 分项检验:对分项工程进行检验,确保各分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验收检验:工程完工后,进行全面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六、地下防水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要求,人防工程地下防水工程需严格按照规范施工,确保防水效果。
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各级领导要加强对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管理员应具备相关岗位培训和资格认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整或者进行培训,并保证其能胜任相关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的管理员要熟悉人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任职。
第六条人防工程的管理员要坚守职业操守,履行好管理职责,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人防工程的用户应按照规定使用人防设备,禁止擅自更改或者拆卸人防设备。
第八条人防工程的用户不得私自将人防设备外借给他人使用,必须经过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外借。
第九条人防工程的用户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定期检查人防设备的使用情况,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在使用人防工程的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损坏或者故障,应及时向管理员报告,并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的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听从管理员和专业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直至停止使用人防设备。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管理第一条人防工程的领导单位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管理,制定并完善相关安全使用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人防工程管理员要做好设备的日常巡检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员要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人防工程管理员要建立健全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人防工程管理员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组织和协调能力,做好各类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管理员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对违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人防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功能,发挥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
人防工程包括人防指挥工程、人防防护工程、人防配套工程等。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正常使用;(二)合理规划,充分利用人防工程资源,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益;(三)科学管理,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率,确保战时人防功能;(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责任制,保障人防工程的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人防工程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设计规范;(二)符合战时人防功能要求;(三)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使用;(四)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了建设任务;(二)人防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设计规范;(三)人防工程具备战时人防功能;(四)人防工程使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三)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人防工程的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二)保证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不得影响战时人防工程的使用;(三)加强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正常使用;(四)按照规定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加强对人防设施的保护和维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安全建设,根据《城市防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从事人防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人防工程是指用来进行防空防护、抢险救灾和其他特定用途的建筑物、土木工程或设施。
第四条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人防工程的检查评估,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人防工程应当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和防空防护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耐久性。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防空防护和抢险救灾的需要,合理配置相关设施。
第九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方案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相关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时沟通,共同协商解决设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设计中遇到与安全、稳定性等相关的技术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技术评估。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争议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及时更新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争议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并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反馈设计进度和设计进展。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及时更新设计文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开发利用,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使用及改造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在保证战备功能的前提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人防主管部门因战备或平时其它涉及公共安全原因的需要,可无偿征用已使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腾退。
第四条符合下列要求的人防工程平时可以使用:(一)已按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二)具有与平时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供电、照明及通风措施;(三)出入口数量不少于2个,且必须具备室外主要出入口。
第五条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的设计功能,人防工程平时可用作旅馆(招待所)、宿舍等居住场所、办公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汽车库、商场(店)、超市、医院、餐厅、展览厅及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备有依法核准登记的有关文件,且应具备以下文件:(一)按有关规定取得的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件;(二)按有关规定取得的卫生部门验收合格文件;(三)按有关规定制定的治安管理制度、防火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四)管理单位与使用人签订的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五)按规定制定的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六)按规定制定的人防工程防汛应急措施;(七)由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七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按规定设置人防工程使用标志牌。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对标志牌的设置及内容更新负责。
第八条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周围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许可制度:对于使用人防工程的情况,应当办理使用许可手续,并明确使用期限、用途、范围、要求等事项。
2、安全管理制度: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
3、维护保养制度:使用人应当对所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4、档案管理制度:使用人应当建立人防工程档案,记录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情况,并妥善保管。
5、人员培训制度:使用人应当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人防工程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应急预案制度:使用人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以上是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制度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完善。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20xx 年xx 月1 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20xx 〕国人防办字第2xx 号印发自20xx 年xx 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 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 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 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 5 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 使用申请书;( 二) 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 《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 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五) 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保护管理规定-重府令第56号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保护管理规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保护管理规定(重府令第56号,1993年12月15日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保护管理,巩固发展人防战备建设成果,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防部门登记、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和新建的平战结合地下工程及其辅助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条所指人防工程的使用和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和保护,按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原则组织实施:(一)市人民防空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及市管公共人防工程的使用、保护;(二)区、市、县人防部门负责本辖区人防工程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和本级公共人防工程的使用、保护;(三)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可依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区、市、县人防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公共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四)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开发利用和日常维护;(五)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
尚未设立人防机构的区、市、县和有关单位,应落实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安、城建、规划、国土、卫生、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须知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须知
一、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
战时或者遇到紧急情况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拨,安排使用。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确需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或装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将其改造或装修方案报人防主管部门核准.
四、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熟悉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定期维护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防护效能受损的,由使用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检查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应停业整改,直至合格,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使用管理单位承担。
五、禁止以任何形式堵塞通往人防口部的通道,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责任。
六、本工程安全(防汛、消防)管理
责任单位:****置业有限公司
责任人:***
联系电话:****
***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部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手册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手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手册目录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须知 (2)2、人民防空工程监督检查制度 (4)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6)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制度 (7)5、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制度 (8)6、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自查报告制度 (9)7、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责任移交和备案制度 (10)8、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9、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 (12)10、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 (16)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须知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设施,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为保持其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照本须知进行使用和维护。
一、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二、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在移交完成后一个月内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该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随之移交。
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按有关规定实行:(1)岗位责任制度;(2)定期检查制度;(3)消防管理制度;(4)维修保养档案制度;(5)维护工作自查报告制度;(6)维护责任移交和备案制度。
四、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并应达到相应的标准。
五、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须做好内部防护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其正常可靠,包括风、水、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已建成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严禁擅自改造,防止降低抗力和密闭性能。
若因平时使用需要,对人民防空工程内部进行改造、装修的,须事先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六、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工程无关的其它建筑;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向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 5 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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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须知
一、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
战时或者遇到紧急情况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拨,安排使用。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确需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或装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将其改造或装修方案报人防主管部门核准。
四、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熟悉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定期维护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防护效能受损的,由使用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检查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应停业整改,直至合格,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使用管理单位承担。
五、禁止以任何形式堵塞通往人防口部的通道,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责任。
六、本工程安全(防汛、消防)管理
责任单位:****置业有限公司
责任人:***
联系电话:****
***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