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1 —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坚持以下原则:(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筹集使用;(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六)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 2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建国前老工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待遇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大病病种(以下简称大病)及统筹慢性病病种(以下简称慢性病)门诊费用、个人账户金和大额救助金。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知(2014)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烟人社发〔2014〕20号【适用区域】烟台市【发布时间】2014-05-27【生效时间】2014-05-27【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烟人社发〔2014〕20号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保障基金安全,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现将《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5月27日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及《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查确认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及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审查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有利于加强监督管理;考虑参保人数、区域分布等情况,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配置和使用医疗资源;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鲁人社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0〕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精神,为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统筹共济,合理分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参保人员的迫切要求,也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制度吸引力的客观需要。
各地要在坚持整体框架、有关政策、管理措施和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基础上,周密设计,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二、开展门诊统筹试点应坚持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三、门诊统筹基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入,单独列账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门诊统筹的筹资可以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门诊统筹试点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0]3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的指导意见
(鲁人社发〔2010〕3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精神,为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统筹共济,合理分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参保人员的迫切要求,也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制度吸引力的客。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1.基本介绍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旨在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供医疗费用的部分报销和医疗服务的互助支持。
本保险政策指南旨在帮助城镇居民了解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申请流程,以便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险福利。
2.参保范围2.1 参保对象:烟台市城镇居民,包括常住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常住居民。
2.2 参保标准: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用,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3.缴费项目和费率3.1 缴费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共同缴纳,包括个人缴费和补贴。
3.2 缴费费率:具体费率根据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根据政策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4.医疗保险待遇内容医疗费用,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4.2 大病保险:参保居民中患有特定大病的,可以申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获得更高额度的医疗费用报销。
5.医疗服务供应与医保支付方式5.1 医疗服务供应:烟台市设有多家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可以选择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
5.2 医保支付方式:医保费用的支付方式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和先付款后报销两种方式。
6.申请参保及报销流程6.1 参保申请流程:居民可以向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提交参保申请材料,经审核后办理参保手续。
6.2 医疗费用报销流程:参保居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可以进行费用报销。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格2.费用报销申请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部分或全部由医疗保险支付的方式。
2.大病保险:指为了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医疗需求,设立的一种特殊的医疗保险项目。
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
烟台市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烟台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
《试行办法》一是规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应遵循的三项原则。
坚持在保障住院和大病、慢性病门诊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全市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管理。
二是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制度和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40元的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单独列账。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普通门诊医疗费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三是明确了结算方式及比例等内容。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采取按人头付费、总额控制与质量考核相结合的结算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结算金额的90%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保证金,年终根据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建立普通门诊费用弹性结算制度,主要对普通门诊费用超过结算协议规定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合理补偿原则,予以成本补贴。
弹性结算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合理超支额度的60%。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继续执行《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市长张永霞2017年11月1日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应依法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等经办工作。
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材料审核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等工作。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各类全日制大学生,具体如下:(一)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城镇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三)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统筹协调。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基金监督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城镇在校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登记、代收代缴、费用结算等相关业务工作。
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做好城市低保和“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确认工作。
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具体承办市辖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市辖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集中统筹、统一管理的要求,负责做好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第四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及中小学校协助做好本辖区、本学校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参保登记、代收代缴、费用结算以及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中小学阶段学生(包含经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以及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等的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原则上按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中,学校驻地在城区的中小学阶段学生,以及学校驻地不在城区的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和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等的学生,可按学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含村改居后的城镇居民),可在当年新农合缴费年度期满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新农合的村改居城镇居民,可直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城镇失业职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细则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细则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细则一、白血病符合白血病临床诊断标准,有骨髓象检查予以证实。
(一) 急性白血病(AL)临床诊断标准:1.临床表现:贫血、出血、感染、浸润等征象。
2.辅助检查:常见血白细胞增高,可有血红蛋白降低,血小板减少;常伴有特异的染色体和基因改变;血清尿酸浓度增高。
3.骨髓象:(1)急性髓细胞性白血病(急粒,AML)①急性髓细胞白血病微分化形(M0)骨髓原始细胞>30%,无嗜天青颗粒及Auer小体,光镜下髓过氧化物酶(MPO)及苏丹黑B阳性细胞<3%,血小板抗原阴性。
②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未分化型(M1)原粒细胞(Ⅰ型+Ⅱ型)占骨髓非红系有核细胞(NEC)≥90%,至少3%细胞为髓过氧化物酶(MPO)(+)。
③急性粒细胞白血病部分分化型(M2)原粒细胞占骨髓NEC的30%~89%,单核细胞<20%,其他粒细胞>10%。
④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M3)骨髓中以颗粒增多的早幼粒细胞为主,此类细胞在NEC中>30%。
⑤急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M4)骨髓中原始细胞占NEC的30%以上,各阶段粒细胞占30%~80%,各阶段单核细胞>20%。
⑥急性单核细胞白血病(M5)骨髓NEC中原单核、幼单核及单核细胞≥80%。
⑦红白血病(M6)骨髓中幼红细胞≥50%,NEC中原始细胞(Ⅰ型+Ⅱ型)≥30%。
⑧急性巨核细胞白血病(M7)骨髓中原始巨核细胞≥30%。
血小板抗原阳性,血小板过氧化酶阳性。
(2)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淋,ALL)①L1:原始和幼淋巴细胞以小细胞(直径≤12μm)为主。
②L2:原始和幼淋巴细胞以大细胞(直径>12μm)为主。
③L3:原始和幼淋巴细胞以大细胞为主,大小较一致,细胞内有明显空泡,胞浆嗜碱性,染色深。
(二)慢性白血病(CL)1、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慢粒,CML)临床诊断标准:(1)Ph染色体阳性和/或BCR-ABL融合基因阳性,并有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
烟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筹资标准
MI
❖ 类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
个人按照同类居民筹集标准的10%缴纳,
政府补助90%。
❖ 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 抚养人的人员(“三无”人员),个人按照 同类居民筹集标准的5%缴纳,政府补助 95%。
MI
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管理
门诊管理
MI
住院管理
工
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
断等信息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出院15日
内,持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印章)、发票、医疗
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
核结算。
MI
门、急诊起付线和封顶线
起付线
0 100 •700
统筹病种 未成年意外伤害
普通门诊
封顶线
8万元 •600元 •个人筹资对 20%
MI
烟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wwj97348@
MI
Contents
1
覆盖范围
2
筹资标准
3
医疗保险待遇
MI
覆盖范围
❖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主 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 一是未成年居民,指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 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 的未成年居民;
MI
统筹病种认定
❖ 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申请表
参保患者因病住院,经过系统治疗,出院时仍符合 统筹病种条件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 医师提出统筹病种认定申请,填写《烟台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由定点医疗机 构医保办盖章后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试行办法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试行办法2012-06-11 09:31:24|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居住、异地工作、异地急诊和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
异地居住是指参保人员因返回原籍、投靠亲属等,需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异地工作是指参保人员受单位指派,需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异地急诊是指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在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突发疾病需急诊就医的;异地转诊是指参保人员因患危重疑难疾病,受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诊到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治疗的。
第三条参保人员赴异地居住(工作)时,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手续。
其中,回原籍居住人员,需提交户籍证明;投靠亲属居住人员,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暂住证明。
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就医管理后,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四条参保人员应在居住(工作)地选择1-3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选定后一年内不再变更。
第五条异地居住(工作)人员居住(工作)地或定点医院确需变更的,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异地居住(工作)人员返回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注销手续,注销后在原居住(工作)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突发疾病需急诊就医的,可就近选择医院住院治疗。
第七条居住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因患危重疑难疾病,确需转诊到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治疗的,应本着逐级医疗的原则转诊。
由《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出医院目录》内的定点医院组织专家提出转诊意见,科主任填写《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经分管院长签字、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确认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手续。
恶性肿瘤患者术后放化疗的,异地就医管理手续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管理手续。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现就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和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
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尽快建立起较大范围内的基金调剂共济机制和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水平,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2010年,济南、青岛、东营、济宁、威海、日照、莱芜、临沂、滨州等9个设区的市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枣庄、烟台、潍坊、泰安、德州、聊城、菏泽等7个设区的市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辖区统筹。
2024烟台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指南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今年的一些新政策
2024年,烟台市出台了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系列新政策,该政策指南的实施对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改善城镇居民的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该政策指南的新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一、扩大覆盖范围新的政策指南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进行了扩大。
除原有的城镇非工作居民外,新增加了农村留守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
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普惠性,提供更广泛的医疗保障。
二、增加医保待遇新政策明确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针对常见疾病治疗费用高的问题,政策指南提出对一些疾病给予更高额的报销比例,例如大病补助、恶性肿瘤的报销比例提高到90%以上。
同时,也增加了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减轻了慢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此外,政策还明确了一些临床病种的报销范围,并提高了一些常用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报销比例,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
三、优化医保服务四、健全医保管理机制新政策指南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政策规定了定期审核医院的资质和医保费用核查制度,加强了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规范性和费用合理性的监管。
同时,政策还要求建立居民医保参保和资金管理的信息系统,提高医保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为了让广大居民更好地了解和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和社保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政策指南提出要开展医保宣传宣传月活动,组织医保知识讲座和义诊活动,提高居民对医保政策的认知度和知晓率。
同时,政策还要求各级政府和社保部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保障居民的权益。
总的来说,2024年的烟台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指南通过扩大覆盖范围、增加医保待遇、优化医保服务、健全医保管理机制和加强宣传教育等举措,不仅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也为居民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医保服务。
这些新政策的实施对于改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条件,提高居民的就医满意度具有积极的影响。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烟人社发〔2022〕42号)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政策,保障基金安全,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现将《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9月26日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统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统筹病种包括门诊大病和慢性病。
病种种类及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成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统筹病种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患病经系统治疗后,按以下程序办理门诊统筹病种认定:(一)由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保医师或科室主任填写《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后,连同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近半年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各类诊断依据(CT、MRI报告、病理报告、检查检验报告等)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将当地初审合格名单汇总报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市直的初审合格名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直接报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医疗专家对申报患者进行医学技术查体,并依据查体结果下达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结论。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鲁医保发【2019】84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近年来,各市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取得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减轻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要求,现就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的部署安排,深入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市域内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管理“六统一”和统收统支,提高医保公平性和可及性,增强医保基金互助共济和分散风险的功能,保障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互助共济,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基金统收统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坚持市县(市、区)责任共担;坚持便民惠民,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方便参保患者待遇结算。
三、政策措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凡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一并纳入市级统筹。
烟台不断提高新农合和城镇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
烟台不断提高新农合和城镇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胶东在线消息:今年年初,我市确定了12件为民服务实事,涉及医疗保险、保障性住房、农村中小学校车等多个方面。
如今,一年过去了,这些为民服务实事进展如何?民生是十八大报告的关键词,病有所医也是群众最迫切的期盼。
在今年的为民服务实事中,我市将提高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放在第一位,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王茂军是莱州朱桥镇下王村村民,听说在门诊就医新农合也能给报销,这让他非常高兴:“感冒发烧上医院拿药,拿个三四十块钱的药,新农合给报销百分之四十左右,花不几个钱;以前打点滴四五十块钱,现在打点滴十来块钱,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
”莱州市农合办副主任孙萍说: 2012年1-11月份,我市新农合累计发生各类报销支出是1.77亿。
参合农民受益达到92万人次,参合农民受益率达到了145.52%。
新农合是针对全市广大农民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
今年,我市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由2011年的200元提高到了240元,农民个人只需要交纳60块钱,就能享受到最高12万元的住院补偿。
同时,我市还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等12类重大疾病纳入保障试点范围,试点大病增加到20类;将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11类病种纳入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补偿比例统一为50%。
2011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对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儿童白血病实行了“规范诊疗、全额补偿”,由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给予全额报销。
今年,在巩固这两项保障成果的基础上,我市又将农村儿童唇腭裂的6个病种纳入新农合全额保障范围,目前全市已有198名患儿得到免费救治,减免医药费用470万元。
今年,我市新农合资金筹集规模达到11亿元。
各县市区都建立了新农合信息化平台,县域内实现住院患者医药费用监控、费用审核和即时结报。
全市共有402.88万农民参加了新农合,参合率达到100%。
据了解,2013年,我市还将推行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20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8000元的部分有望由大病医保报销,补偿比例不低于50%,届时,农村大病患者的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和烟台市扩大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和烟台市扩大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8•【字号】烟政办发[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和烟台市扩大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04]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和《烟台市扩大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四月十八日烟台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各类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现制定2004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总体目标是: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建立起以城镇企业职工为主,覆盖各种形式就业人员在内的所有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重点落实四项工作任务:一是全面落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示制度和社会保险稽核制度,确保实现扩面数量和质量并举,参保人数、实际缴费人数、基金征缴同步增长;二是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三是制定完善自由职业者、小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四是出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意见,力争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5%以上,其中纳入社区管理达到50%。
2004年,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净增4万人,总数达到63.6万人,征缴保险费15.5亿元,增收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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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各类全日制大学生,具体如下:
(一)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城镇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
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统筹协调。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基金监督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城镇在校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登记、代收代缴、费用结算等相关业务工作。
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做好城市低保和“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确认工作。
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金征缴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筹集:(一)个人缴费:按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4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0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缴纳;
(二)政府补助:2011年标准为每人200元,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第六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员及“三无
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政府补助资金由省(含中央补助资金)、市、县三级补助资金组成。
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级财政重点对芝罘区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长岛县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对芝罘区按市、区财政应负担总额的60%给予补助;对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长岛县按市、县财政应负担总额的10%给予补助。
市、县两级补助资金,在每年4月底前,由市财政统一直接划拨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财政补助部分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每年的8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镇居民集中缴费期。
第三章待遇支付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大病病种(以下简称大病)及统筹慢性病病种(以下简称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分娩补助。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城镇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根据医院等级按下列标准支付:一级医院支付85%,二级医院支付70%,三级医院支付58%。
第十一条大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
在一个医疗年
度内,大病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6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统筹病种(大病、慢性病)门诊费用、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费用和住院分娩补助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4万元。
第十二条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
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
慢性病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5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患有多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目前暂按一种认定,以后将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未成年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十四条参保居民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800元。
统筹基金的筹集标准、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根据统筹基金的收支状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
第四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城
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
各县市区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期收入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到市级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末将当期收入的医疗保险基金全部划转到市级财政专户。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末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下月参保城镇居民医疗待遇支付计划,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次月15日前按核定额度从市级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
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全额上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县市区记账。
县市财政部门取消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扩面、征缴)综合考核及其历年基金结余情况,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缺口基金。
第十七条改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预警机制,严格基金核算和内控制度,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基金运行安全。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除急诊、急救外,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就医的,应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异地居住或因病症到统筹区域外就医的,应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或转诊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确认、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单位的初步考察和组织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管理目标、费用定额、奖惩机制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推行管理考核与结算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医保医师、分级管理等管理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对违反协议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或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要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水平,降低医疗成本,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实行即
时结算。
具体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市级统筹前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目录
附件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目
录
一、慢性病病种单病种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
1.糖尿病 1000元
2.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Ⅱ级) 1000元
3.类风湿关节炎 1000元
4.重症肌无力 1000元
5.系统性硬化病 1000元
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1000元
7.血友病 2000元
二、大病病种
1.白血病
2.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
3.脑出血后遗症
4.颅内肿瘤(良性)
5.椎管内肿瘤(良性)
6.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
7.重度烧伤
8.肝硬化失代偿期
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功能失代偿期)
10.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
11.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12.脑梗塞后遗症
13.系统性红斑狼疮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股骨头坏死(行减压植骨手术后,行髋关节臵换术前)
16.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强迫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