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科训局关于组织“重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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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提高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细菌真菌感染诊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提高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细菌真菌感染诊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提高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细菌真菌
感染诊疗能力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国卫办医函[2016]128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29
【实施日期】2016.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提高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细菌真菌感染诊疗能力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6〕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提高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细菌真菌感染诊疗能力,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细菌真菌感染诊疗体系建设。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高度重视细菌真菌感染诊疗工作。

要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内涵建设,逐步建立以感染性疾病科为主体的涵盖感染病诊疗、疑难感染病会诊、医院感染控制、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及继续医学教育等内容的细菌真菌感染诊疗体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建设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建设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建设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30•【文号】国卫办财务函[2014]882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建设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2014〕8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预算单位:为加强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建设,提升卫生计生经济管理能力和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建设方案(2014-2020年)》。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http://下载),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9月30日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建设方案(2014-2020年)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等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卫生计生系统经济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基本现状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是指卫生计生行业从事预算、财务、审计、资产、收费、价格、政府采购等工作的经济管理人员,是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的一支重要队伍。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员:(一)各级卫生计生机构主管财务管理或经济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含总会计师、总审计师)。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各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经济管理人员,含财务、审计、资产、采购、收费、物价管理等从业人员以及从事医院科室、项目、病种等成本核算人员。

目前,全国各级卫生计生机构有69649个,经济管理、财会人员40万人。

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在加强卫生计生经济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卫生计生系统经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科训局关于组织“艾滋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科训局关于组织“艾滋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科训局关于组织“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2016年度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国卫办科教函[2015]837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b04【发布日期】2015.09.30【实施日期】2015.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科训局关于组织“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2016年度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5〕837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有关精神及重大专项管理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传染病专项”)已被列为重大专项管理改革试点之一,2016年度课题组织立项工作将依托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并委托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发展中心)具体实施。

有关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和课题遴选方式(一)主要内容。

继续以提升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能力和降低“三病两率”的关键核心技术为研究重点,加大专项成果在示范区的推广应用。

加强与专项“十二五”计划任务的衔接,对重点任务给予稳定支持。

已在本专项“十二五”计划中立项支持的研究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二)遴选方式。

2016年课题组织主要采取滚动支持为主、定向择优委托为辅的方式。

本次申报仅限于已通过专项2015年组织的预评估且列入“十三五”计划研究内容的课题,及根据传染病防控急需而组织的少量定向委托课题。

此次不受理自由申报课题。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一)承担单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重大专项课题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课题申报和实施的责任主体。

课题必须由法人单位提出申请,法人单位是课题的责任单位,且必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课题负责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9•【文号】卫办疾控发[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卫生部、财政部自2011年起设立中央补助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业务培训项目。

其中,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训-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点提高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相关问题,请与以下人员联系:卫生部疾控局:金同玲,010-68792656。

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郭延庆(北京大学第六医院),010-82801946。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卫疾控发〔2008〕5号)和《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训--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项目。

为规范项目实施,保障培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通过建立全国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的师资队伍,统一培训内容,加强培训组织管理,保障培训质量,提升精神专科机构服务能力。

第二条培训采取以1所机构为主、兼顾其他机构的组织方式,力争覆盖受训机构的所有中青年精神科医师(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

执行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并且在2008年以后未接受过类似培训的机构,优先开展培训。

卫妇社发〔2009〕48号

卫妇社发〔2009〕48号

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妇社发…200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各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学院后勤(院务)部: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

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

2007年7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按照《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已成为时代潮流。

2005年12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今后不再雇用吸烟者,并对现有吸烟职员提供戒烟帮助。

据世界卫生组织对194个国家的统计结果,到2007年底,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其中16个国家和地区的所有机构全面禁烟,其余68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等2类以上其他机构全面禁烟。

2007年1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要求在2009年6月30日前实现“无烟香港”目标,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烟草依赖作为一种慢性病列入国际疾病分类,编号为F17.2,确认烟草是目前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

目前我国吸烟人群超过3亿,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高达5.4亿,其中15岁以下儿童有1.8亿,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吸烟导致的疾病。

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
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98]后卫字第304号
【发布部门】b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10.06
【实施日期】1998.1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
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
([98]后卫字第304号1998年10月6日)
一、禁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介上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发布医疗广告。

正在发布和已经签订发布合同的上述医疗广告,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坚决终止发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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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请组织推荐2015年度公益性行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请组织推荐2015年度公益性行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请组织推荐2015年度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国卫办科教函[2014]8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03【实施日期】2014.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请组织推荐2015年度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总后卫生部科训局:为做好2015年度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行业专项)的立项工作,根据行业专项总体工作部署,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我委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同意,确定了2015年度重点研究方向和支持领域。

现将重点研究方向、支持领域和组织推荐相关要求印发给你们(请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司网站通告公告栏目下载),请按要求认真做好相关项目的组织推荐工作。

我委将根据原卫生部发布的《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择优立项支持。

附件:1.2015年度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重点研究方向和支持领域2.组织推荐项目基本条件与要求3.2015年度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计划书(基本信息一)4.2015年度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计划书(基本信息二)5.2015年度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计划书(技术方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1月3日附件12015年度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重点研究方向和支持领域一、重点研究方向(一)疾病防治和诊疗技术规范、标准及新技术评价研究。

为进一步提升临床诊疗水平和医疗质量,以循证医学研究结果为依据,建立科学评价医疗技术的体系和方法,开展重大疾病、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规范化诊疗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研究;开展临床诊疗新技术的评价研究,在科学评价的基础上形成一批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华医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认可的重大疾病诊疗行业标准、指南、共识、诊疗规范,以规范和指导临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1-07-30 08:59:00(1991年7月30日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卫生系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以推动卫生事业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设置的荣誉称号是以卫生部的名义对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授予的最高行政奖励。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卫生系统的各级各类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设置第四条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分集体荣誉称号和个人荣誉称号。

(一)集体荣誉称号为: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

(二)个人荣誉称号为:1.全国卫生系统模范工作者;2.全国卫生系统劳动模范;3.白求恩奖章。

第五条必要时,征得人事部同意可设置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章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第六条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条件:(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方针,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注重两个文明建设,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清政廉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显著。

(二)卫生工作人员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完成国家任务做出重大贡献。

在全国卫生系统堪称楷模的单位。

第七条全国卫生系统个人荣誉称号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在本职工作中钻研业务技术,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成效,在全国卫生系统有一定影响的优秀工作者。

第四章荣誉称号的授予第八条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卫生系统模范工作者、劳动模范和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等荣誉称号的产生,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向上一级推荐。

县、区卫生局接到推荐书后进行初审,逐级申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17•【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要求,进一步提升出生缺陷防治能力,促进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2023-2027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3年8月17日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2023-2027年)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要求,进一步完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提升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改善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我委决定2023-2027年在全国组织实施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围绕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聚焦提升出生缺陷防治服务能力,促进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高质量发展,预防和控制严重出生缺陷发生,减少出生缺陷所致婴幼儿死亡及先天残疾,更好满足群众健康孕育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更加完善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显著提升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1994年7月27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49号文件审定印发的卫生部“三定”方案,卫生部行政编制为404人。

经党组会研究决定,部机关行政编制分配如下:部领导6人,办公厅59人,政策法规司18人,人事司28人,计划财务司30人,医政司28人,疾病控制司29人,地方病防治办公室18人,卫生监督司28人,科技教育司39人,妇幼卫生司19人,药政管理局30人,国际合作司26人,保健局14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21人,机关党委11人,共计404人。

办公厅内设:办公室、秘书处、档案处、信访处、财务处、行政处、房管处、保卫处。

政策法规司内设:综合处、政策研究处、法规处、新闻出版处。

人事司内设:综合处、党政干部处、公务员管理处、专业人才管理处、劳动工资处。

计划财务司内设:综合处、计划处、直属财务处、基建处、装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医政司内设:综合处、医疗管理处、基层卫生处(卫生部初级卫生保健办公室)、特殊人群医疗康复处、护理处。

疾病控制司内设:综合计划处、计划免疫处、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处、防疫一处、防疫二处、防疫三处。

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内设:综合处、地方病一处、地方病二处。

卫生监督司内设:综合处、传染病法规监督处、食品卫生监督处、劳动与放射卫生监督处、执法监督管理处。

科技教育司内设:综合处、卫生标准管理办公室、科技计划处、科技成果处、科技交流处、高等教育处(卫生部学位办公室)、中等教育处、成人教育处。

妇幼卫生司内设:综合处、妇女卫生处、儿童卫生处、规划管理处。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应用《临床诊疗指南》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应用《临床诊疗指南》的通知

附件: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文号::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在(被采样单位)采集到标识为生产(进口代理),地址为,生产日期(或批号)为,规格为,商标为的样品。

根据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将样品真实性的确认意见直接寄回本机关。

你单位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派员携带身份证明、单位授权证明到本机关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确认。

逾期未书面回复或者逾期回复的,本机关将按照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处理。

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办公时间: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年月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应用5临床诊疗指南6的通知卫医发120062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为推动我国医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卫生部共同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其专业委员会、中华口腔医学会和中华护理学会专家编写了5临床诊疗指南6。

)6)卫生部公报2006#8:1人民卫生出版社将陆续出版、发行5临床诊疗指南6各专业分册。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术团体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5临床诊疗指南6,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在执业过程中参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和中华护理学会。

5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指南6另行公布。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二o o六年四月七日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浙江省卫生厅:你厅5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6(浙卫12006220号)收悉。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改重大专项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改重大专项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改重大专项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12•【文号】卫办科教函[2012]1028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改重大专项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函〔2012〕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开展卫生人员培训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提高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实现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实施医改重大专项卫生人员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是落实培训工作的重要抓手。

为了解各地2011-2012年医改重大专项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进展情况,进一步做好培训工作,我部决定开展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一)评估2011年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统筹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

(二)了解2012年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启动实施和进展情况。

(三)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遇到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

二、评估对象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为主要评估对象,抽查部分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项目执行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

三、评估组织评估工作由卫生部科技教育司牵头组织、各有关司局参与配合,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四、评估步骤评估工作分为自查评估、现场抽查评估和评估总结三个阶段:(一)自查评估阶段:2012年11月中旬各省(区、市)对本辖区的培训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进展报告(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于2012年11月20日前将进展报告(含纸质和电子版)及各类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电子版)报送卫生部科教司,并同时将上述材料电子版抄送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

(二)现场抽查评估阶段:2012年11月下旬组建专家评估组,重点对中西部省份进行现场抽查评估,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和座谈访谈等方式进行。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社团组织、部属单位:为加强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毕业后医学教育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经研究决定,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卫生部、有关部委、部分卫生厅(局)、高等学校、社团组织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代表及专家组成。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卫生部的领导下,对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开展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研究;拟定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执行委员会决议,落实委员会确定的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科教司。

附件:1、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2、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卫生部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毕业后医学教育,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

第二条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卫生部领导下,对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第三条卫生部委员会的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开展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规划的研究;指导、协调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卫生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印发《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卫生

卫生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印发《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卫生

卫生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印发《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卫生应急协作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应急发[2011]71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b10
【发布日期】2011.09.02
【实施日期】2011.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印发《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卫生应急协作机制》的
通知
(2011年9月2日卫应急发[20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武警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武警兵团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武警部队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加快我国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进一步发挥武警部队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增强我国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合力,卫生部与武警总部联合制定了《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卫生应急协作机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卫生应急协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卫生部门和武警部队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的协作,充分发挥地方卫生力量和武警卫勤力量的作用,经卫生。

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共享平台运行服务实施方案

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共享平台运行服务实施方案

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共享平台运行服务实施方案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共享平台运行服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二○一○年八月目录第一章目标与原则 (2)一、目标 (2)二、原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3)一、主管部门 (3)二、理事会 (3)三、专家委员会和用户委员会 (3)四、人口健康平台管理中心 (4)五、科学数据中心 (5)第三章任务与分工 (6)一、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二、标准规范的制修订与宣贯 (7)三、数据资源管理 (7)四、网络运行和资源站点管理 (9)五、国际合作 (9)第四章共享服务 (10)一、服务内容 (10)二、服务方式 (12)三、分级管理与分类服务 (13)四、服务承诺 (14)第五章监督与评价 (15)一、自我评价 (15)二、网络监测 (15)三、用户评价 (15)四、综合考评 (15)第六章保障措施 (16)一、政策与制度保障 (16)二、设施与条件保障 (16)三、人员保障 (17)四、经费保障 (17)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共享平台运行服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障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人口健康平台”)持续稳定运行服务,充分发挥人口健康领域科技资源的作用,提升我国人口健康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目标与原则一、目标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资源规划和统一技术架构,实行“逻辑上高度统一,开放共享;物理上合理分布,分工合作”的运行服务机制。

人口健康平台承担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重大公益专项等人口健康领域科学数据汇交、数据加工、数据存储、数据挖掘和共享服务的任务。

服务于科技创新、政府管理决策,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为创新型医学人才培养和健康产业发展提供科学数据共享服务,从而提高我国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9.14•【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00.09.14•【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90号)现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二000年九月十四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队的医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

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医师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军队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报名,填写军队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务部门和政治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部门,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集体办理报名手续,并组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由总部、军兵种、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和有关考试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总后勤部卫生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和军队人员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确定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名单,并通知参加考试人员所在的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科训局关于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科训局关于重
二、集成原则
针对明确研发目标,顶层设计,聚焦重点,采取创新机制系统集成优势资源,产学研密切结合,协同创新。
三、企业主体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鼓励企业先行投入,联合高校与科研机构共同研发。
四、利益机制原则
参研单位应当明确任务分工和利益共享机制,对知识产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并签署经济或商业合同。
研究目标:研制不少于15个高端制剂品种并获得国际市场(美国、欧盟或日本)注册。
研究内容:研发系列高端制剂中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提升药物有效性、安全性,包括新型缓控释制剂相关的共性关键技术;高端注射剂技术相关的共性关键技术;体内外评价生物等效性相关的共性关键技术等。技术研究应当与相应品种研发结合。
组织机制:试行理事会制,由出资企业及参研的主要学术机构代表组成理事会。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科训局关于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5年定向择优课题组织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函〔2014〕275号)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实施方案和“十二五”实施计划,专项牵头组织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组织专家研究提出了专项2015年度新增课题重点内容方向。2015年度立项工作按照“完善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定向择优”为主、“滚动支持”为辅、“公开择优”为补充的方式组织。其中,“定向择优”课题将采取顶层设计,遴选优势单位或定向委托指定机构牵头,自上而下组织相关优势单位,采取协同创新的组织机制提出实施方案,由专项组织专家论证完善的方式进行组织。此类课题重点突出战略性、急需性和关键性,体现国家意志、服务民生需求和攻克共性关键技术。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总后卫生部科训局关于开展重大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总后卫生部科训局关于开展重大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总后卫生部科训局关于开展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3年结题课题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卫办科教函[2014]220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b04【发布日期】2014.03.18【实施日期】2014.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总后卫生部科训局关于开展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3年结题课题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4〕220号)各有关课题责任单位:依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牵头组织部门将组织对专项2013年结题课题进行验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验收范围已经批准列入新药专项实施计划,结题日期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验收的课题(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验收内容以课题为单位进行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项工作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一)任务验收。

主要包括课题合同计划任务执行情况、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目标);对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课题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二)财务验收。

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三、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总后卫生部负责专项课题验收的领导和组织管理。

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会同总体组负责课题任务验收的具体实施。

专项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课题财务验收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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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科训局关于组织“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6年度课题申报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卫办科教函[2015]836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b04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科训局关于组织“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
专项2016年度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函〔2015〕83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有关精神及重大专项管理改革试点方案要求,“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新药专项”)已被列为重大专项管理改革试点之一,2016年度课题组织立项工作将依托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并委托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发展中心)具体实施。

有关申报具体
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和课题遴选方式
(一)主要内容。

针对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恶性肿瘤等10类(种)重大疾病,以临床试验阶段创新品种研发为主,同时带动与产业化密切相关的共性关键技术的突破。

在已基本建成国家新药创新体系的基础上,强化各类平台的资源共享和开放服务,显著提高原始创新转化和重大产品产出的效率。

已在本专项“十二五”计划中立项支持的研究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二)遴选方式。

2016年课题组织以滚动支持方式为主,以项目备选库中遴选重大创新药物临床研究课题为补充,同时进一步加强后补助的支持力度。

此次不受理自由申报课题。

二、承担课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承担单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重大专项课题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课题申报和实施的责任主体。

课题必须由法人单位提出申请,法人单位是课题的责任单位,且必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课题负责人。

每个课题申报只能有一个责任单位和一个课题负责人。

课题可由一个单位单独申报,亦可多个单位联合申报。

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产学研联盟的方式联合申报。

联合申报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和经费。

牵头申报单位应是课题任务的主要承担者,该课题内部组织实施的管理者。

2.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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