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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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2002年4月1日)一、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1.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如何掌握答:认定单位故意犯罪,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

具体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从单位的成立形式和组织结构看,经过有权机关或组织(如工商局、上级主管部门等)审批、登记注册的社会经济组织、实体等,可以认定为单位。

但是,有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其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的,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以刑法上的个人论。

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大小,以及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具有财产共有关系的家庭成员除外),一般来说并不影响对单位的认定。

二是从单位的实际活动性质看,如果单位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成立单位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以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论。

在查明单位属实的基础上,要认定单位故意犯罪,应当主要把握两个构成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即单位故意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

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未得到领导认可或默许的,应认定其危害行为系出于个人意志,可以个人犯罪论处。

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即单位的故意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或者违法所得实际归属于单位或其中的部分股东单位。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故意犯罪。

如果单位中的个人假借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或者虽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实际由个人共同分取的,因这两种情形都不具有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特征,对此仍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试论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试论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试论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
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

即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其机关的自然人或者行为人。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3.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论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以“单位刑事责任双层论”为视角

论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以“单位刑事责任双层论”为视角

论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以“单位刑事责任双层论”为视角郑祖星【摘要】单位犯罪在现代社会中大量存在,然而现行许多理论都无法合理地处理单位犯罪的问题.在单位犯罪处罚模式问题上,单位刑事责任双层论不失为一个最佳的理论,其很好地回应了现行单位犯罪处罚模式上的争议.本文立足于单位刑事责任双层论,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进行探讨.单位犯罪处罚模式应当做出三个方面的调整:其一,增设仅处罚单位的规定;其二,细化罚金刑的规定;其三,增加限制经营范围、降低商业信誉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期刊名称】《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32)006【总页数】7页(P112-118)【关键词】单位犯罪;单位刑事责任双层论;处罚模式【作者】郑祖星【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在古罗马法中,奉行“社团不能犯罪”的基本原则,因而否定法人犯罪① 国外的法人犯罪概念虽然与我国的单位犯罪的概念有所不同,然而各国学者在这两个概念之下所讨论的问题却大同小异。

因本文并非主要讨论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概念的区别,而是讨论单位犯罪处罚模式的问题,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将法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等同起来讨论,以便于论述。

的存在。

著名刑法学者考菲(Coffee)所说的(法人)“没有可谴责的灵魂,没有可处罚的身躯”也成为现代社会追究法人刑事责任最难攻克的理论关隘[1]3。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人组织体越来越多,其团体性、破坏力是自然人无可比拟的;它们的行贿受贿、生产伪劣产品、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无一不彰显着其强大的破坏力量。

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我国在理论界尚未对单位犯罪形成统一认识,基于打击单位犯罪的需要,便早早地在《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的一系列罪名[2]。

正如有学者所言,“中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本身就是立法回应社会现实的仓促之举,缺乏理论上深入的探讨”[3]40。

因此,虽然单位犯罪制度出现在《刑法》中已二十余年,但是其在理论层面仍然有许多矛盾和问题需要解决② 如单位犯罪的概念问题,刑事责任根据问题,犯罪构成问题,停止形态问题,等等。

单位犯罪成立条件是什么

单位犯罪成立条件是什么

单位犯罪成⽴条件是什么
犯罪是⼀个可怕的字眼,和谐社会的建造应防⽌这种情况出现,⽽团体犯罪中的单位犯罪更应该被杜绝。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为。

单位犯罪的成⽴条件是什么?详情请看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

单位犯罪成⽴条件是什么
(⼀)主体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这⾥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为
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员决定实施犯罪。

《刑法》
第三⼗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违法犯罪是⼈们应该杜绝出现的情况,尤其是这种区别于个体犯罪的团体的犯罪,我们更应该严防死守,不让这种情况出现,严于律⼰,共建和谐社会,以上就是店铺⼩编带来的关于“单位犯罪成⽴的条件”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论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与认定

论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与认定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J ournal of J iamus i Education Ins titute2010年第6期总第102期No.6.2010Sum 102论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与认定卢俊杰(新密市人民法院河南新密452370)摘 要:新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但对于单位犯罪理论中的自首认定和处罚问题并没有具体涉及。

本文对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并要性与可行性、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和单位犯罪自首的处罚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单位犯罪;自首;认定;处罚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6-0128-01收稿日期:3作者简介:卢俊杰(63),男,河南新密人,从事刑法、民法方向的研究。

从立法来看,我国刑法中的自然人犯罪自首有两种类型:一是刑法典第67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自首;二是刑法典第67条第2款规定的准自首。

一、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条件(一)单位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1.单位的自动投案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主要是指对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基于单位的意志代表单位投案。

因此有关自然人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应当考察该投案行为是否基于犯罪单位的集体意志、投案人是否代表犯罪单位投案。

能够代表犯罪单位投案意志的是参与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是经该单位授权委托并能代表犯罪单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包括在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单位如实供述单位的罪行由于单位的罪行,是所有涉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的综合体,故投案者除了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外,还必须交代其所知道的所有其他人员的犯罪行为;除了客观、彻底地供述单位实施的罪行和自身在这其中所实施的罪行外,还必须交代所有一切相关参与人的所有罪行,否则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

(二)单位成立准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1.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而这些人员又是某起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因单位犯罪已经在案。

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

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

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作者:吕磊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基于理论及现实的需要具有设立的必要。

本文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提出了四个构成要件。

【关键词】单位犯罪;构成要件;认定一、单位犯罪自首制度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关于犯罪的单位能否成立自首的问题。

目前理论界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犯罪的单位不能成立自首。

其理由总结起来:认为从刑法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看,单位犯罪的单位不能够包含在相关法律术语的内涵中。

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这些概念仅能够适用于自然人,而非单位。

另外,自首要求犯罪人基于自己的意志积极主动的投案。

而单位则没有进行相应思维的能力。

相比之下,肯定说则认为犯罪的单位能够成立自首。

笔者同意肯定说的观点。

单位作为一个人与财产的集合,其与纯粹的物质系统是有区别的。

作为单位,其具有人的意识活动及通过单位成员的行为体现出来的单位的外在行为。

单位活动具有整体性及程序性的特征。

所谓整体性是指单位犯罪的意志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而非某个单位成员或者部门的意志。

而程序性是指单位要形成自己的犯罪意志则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

从内在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则要结合“法人实在说”的理论。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为社会有机体,与自然人均属实质存在。

法人之代表乃法人之机关,故法人与自然人同,亦可实施犯罪,得为犯罪主体。

另外,从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通过自首旨在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促进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

通过自首,犯罪的单位获得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更有利于单位积极改造,认罪悔罪。

另一方面,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单位犯罪由于具有组织性,隐秘性的特征,其社会破坏性较大,而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则比较困难。

通过犯罪单位主动积极投案,无疑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而从法律适用平等原则的角度考虑,对自然人可以适用自首制度,对于已经实施了犯罪的单位,如果不能给与其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则是不公平的。

论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论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种 独 立 的犯 罪形 态 。
的观点 , 不仅与刑法理论 的基本原理相违背 , 而且会使
得单位犯罪成立这一 问题变得更趋 复杂。总之 , 这些
在刑法总则 中, 单 位犯罪” 规定在第 二章“ “ 是 犯
罪” 的第四节 中, 而该章 的前 面三节分别是第一节“ 犯 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 犯罪的预备、 未遂和 中止” 和
第2 4卷第 3期
20 09年 6月
平 顶 山学 院 学 报
J u a fPn dn sa iest o r l ig igh n Unv ri n o y
V I2 o 3 o. 4 N .
Jn 2 0 a .O9
论 单位 犯 罪的成 立条 件
陈 璐
( 州 大学 , 南 郑 州 4 0 0 ) 郑 河 50 0
我国刑法在肯定单位犯罪立法的同时也提出了相
应的问题 : 单位犯罪 的成立是一种什 么性质 的行为判
件, 单位犯罪与 自然人犯罪 的成立 都是 依据犯罪构成 来判断 的, 并不存在着两种不 同的犯 罪构成 。例如 , 有 学者指 出,单位犯罪与 自然人犯罪只是实施犯罪 的主 “ 体不 同, 其他方面没有区别。换言之 , 单位犯罪并没有 与 自然人犯罪不同的犯罪构成和犯罪成立条件” 这 。 种观点符合 犯罪构 成是刑事 责任 唯一根据 的基本结
事责任的特 殊规定 。因此 , 一如故 意犯罪形 态和共 同
犯罪 , 单位犯罪 的性质也是 犯罪形 态。更 能说 明单 位 犯罪地位的规定是刑法分则 。 在刑法分则 中, 规定 单位犯罪 最常见 的立法方式
是 , 同一法条 的前款规定 了某一犯 罪的构成 特征和 在

在依据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认定成立单位犯罪 的 同时 , 还要需要结合基 本的犯罪构 成来 判 明单 位犯罪 的性质 , 共同完成单位犯 罪的定 罪。这样一来 , 单位犯 罪的成立也需要符 合犯罪构 成 , 而维护 了犯罪 构成 从 作为刑事责任唯一法 律根据 的基础 性地位 , 不仅实 现 了单位犯罪与 自然 人犯罪在犯 罪成立上 的一体化 , 而 且也避免 了刑 法理论体 系的分裂与 混乱。可见 , 立 确 单位犯罪成立的地位与成立条件不仅对刑法理论体 系 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 价值 , 而且为单位 犯罪 的定罪 提供 了明晰和操作性强的标准。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原则单位犯罪,是单位作为⼀个集体,实施了犯罪⾏为,并且刑罚规定的犯罪的情形。

单位犯罪需要符合犯罪构成,并且⼈民法院需要遵循处罚原则。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原则,希望对您有⽤。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成⽴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要求单位具备刑事责任能⼒。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具备刑事责任能⼒。

但最⾼法院司法解释认为,认为没有法⼈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为进⾏违法犯罪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都没有刑事责任能⼒。

实践中通常采纳最⾼院的司法解释,限制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单位刑事责任能⼒的判断标准刑事责任能⼒是单位成⽴犯罪的资格,也是单位承受刑事惩罚的能⼒。

只有同时具备独⽴财产、⾏为能⼒并能破产的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

单位犯罪主体的内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负责⼈员:主管⼈员。

就是在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

⽽⼈数可多可少,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先是单位的领导;其次,其⾏为与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直接责任⼈员。

就是直接执⾏单位的决策,具体实施犯罪⾏为的⼈员。

他们的职位可⾼可低,⼈数可多可少。

但⽆论职位⾼低,还是⼈数多少,他们的⾏为必须同单位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单位犯罪的主观⽅⾯通说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是以故意为主要表现形式。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过失⽽构成单位犯罪的具体实例。

⽐如《刑法》第135条重⼤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程重⼤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第363条为他⼈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主观⽅⾯的要求:单位整体意志是根据单位制定的制度与程序,由单位决策机构成员的集体意志结合⽽形成的与单位业务有牵连关系并且是为本单位牟取⾮法利益或者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实施的犯罪。

试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意志的认定

试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意志的认定

试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意志的认定一、单位意志认定的司法意义单位意志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刑法条文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极其简要: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这一规定来看,对单位犯罪的把握,一是本质要件,即单位实施的是否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二是形式要件,即法律是否规定为单位犯罪。

换言之,只要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被刑法规定为是单位犯罪,那么这种单位行为就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这只是从犯罪应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理论角度予以的概念性界定。

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具体认定某项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仅依据上述简要的条文实际上是无法操作的。

犯罪概念“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它所具有的认定犯罪的原则作用和作为整个刑法制度及刑法理论的基础作用,必须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具体实现”。

①从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一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是主体适格,二是主观方面具有罪过,三是客观方面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四是客体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比较,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系源于单位的意志,这是单位犯罪得以成立的根本性要件。

正是单位犯罪所体现出的单位意志,使得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区别。

单位犯罪是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单位实施的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系在单位意志的支配和控制之下。

刑法的基本理论是罪责自负,谁实施犯罪即应由谁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源①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于单位的意志,体现的是单位的罪过,无法归责于单位中的个人。

因此,在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就必须由单位这一法律拟制的人格主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道理不言自明。

对单位意志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一方面可以准确界定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另一方面也使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集团犯罪及共同犯罪相区别。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4第十四章单位犯罪000001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4第十四章单位犯罪000001
2020/12/28
二、单位的范围
1、单位与法人 2、所有制问题:国有、非国有 3、国家机关:法院成被告案 4、单位的附属机构
• (1)独立的分支机构 • (2)单位内设机构
5、不属单位犯罪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
•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 •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利益归个人私分。 • (3)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 • (4)成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 • (4)刑法明文规定 ➢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共同犯罪(主要是单位领导成员集体
共同犯罪)
2020/12/28

• 2008/四/2部分. •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
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 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 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 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 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 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 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 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 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 。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 • 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 [问题]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 单位犯罪的主体

试论单位经济犯罪的刑罚

试论单位经济犯罪的刑罚

有 关责任人 员单独规 定不同于 个人犯罪
的独立法定刑 ( 常低于个 人犯 该罪 的 通
由财产构成 , 财产 离不开人 的管理经营 。
单位凭借其 人力或财 力或人力与财 力 的
义。
罚 金刑 的单独适用 在实践 中有 一定
法定刑 ) 。而单罚制 是只 处罚 自然人而不 处罚单 位 ,是对现 行双罚制 的窘 境做 出 的补偿性处罚原则 ,其存在 非事 物本 身 必然要求。但单罚 制的相对合理 性并 不
的是 以双罚制 为主 、单罚制 为例 外 的处
政 府法制 ・ 半月刊 20 . ( 061 ) 2
体 权利能 力的手段来 实现预 防犯罪 。单 位 的权利 能力是通过单位 中 的人和财 产 的有机结合体 现出来 的 ,因此对单位 犯 罪 的刑事 处罚只能通过 对其构成 要素权 利予 以剥夺和限制 才能得以 实现 ,即犯 罪单位 以其 构成要素 的人或财产来 承担 刑事责任 。限制或 剥夺犯 罪单位 的权 利
单位 财 产 权 的 剥 夺 和 限制 则 属 于 转 嫁 制。 基于 上述 分析 , 刑 法 》 3 条的 对《 第 1 准 确理解 应该是 : 单位犯 罪 , 对单位 判处
罚金 ,并 对其直接 负责 的主 管人员和 其 他 责任人 员判处刑 罚。刑法 分则和其他
单 位 经 济 犯 罪 的 处 罚 原 问 。 题 法 规 对 接负 主管 或 律 定只 直 责的 人员 其 则及分析 笔 认为 对 位 的 则 他直 责 员 刑 者 , 单 犯罪 罚 选择 接 任人 判处 罚的, 照 规 依 其
能从根本上解决现 实中单位犯罪 的刑罚
问题 而实现 实质 的公平公正 ,只能转移
问题 的症结 , 即表面觚双罚 制之 围, 际 实

论单位犯罪的自首

论单位犯罪的自首

单位的 自首 意志 , 否则无 法构成单位犯罪 的 自首 , 同时还要 区分单位的意志 与单位 内部成员 的意志 。所以 , 如何认定 自
然人的 自首行 为代表 了单位 的 自首意志是十分重要 的 。笔
者 认 为 ,应 当从 以下 三 个 方 面 来认 定 行 为 人 是 否 代 表 了单
不如实供述 ,直到二审期间方如实供 述 的以及投 案后一 直
如 实 供 述 , 审 期 间 又 翻供 的 , 能 认 定 为 单 位 犯 罪 自首 。 二 不
三 、 位 犯 罪 成 立 自首 的 认 定 和 处 罚 单
的单位 、 乡基层组 织或者其有关 的负责人投案 的 , 城 也应视
为 主 动 投 案 。 根 据 这 一 精 神 , 单 位 犯 罪 中 , 果 犯 罪 单 位 在 如
首。对 于后者 , 只要单位 自愿 地经由被害人或被 害单位移送
司法 机 关 审 查 和 裁 判 , 成 立 单 位 犯 罪 自首 。与 自然 人 自首 也
位 的 自首意志 ,或者犯罪单位予 以明确授权 或事后予 以明 确追认 的单 位其他成 员或非单位成员 , 主动投案 , 如实供 并
述 单 位 主要 罪 行 的行 为 。 笔 者 认 为 , 构成 单 位 犯 罪 自首 , 需 要 满 足 以下 的要 件 。 ( ) 表 单 位 的 自首 意 志 一 代


弓 论 l
首 。第二 , 实行个人 负责 的单 位之中 , 位法人代表 的意 在 单 志表示 即单位 意志。这种单位如 行政机关 、个体 私有企业
单位 犯罪 在 19 9 7年 已经被 明确地 规定在 我 国的刑法 典 中, 单位成 为与 自然人相并列的犯罪主体之~ 。我 国刑法 虽然确立 了单 位这一犯罪 主体 ,但并没有对单位 犯罪适用

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问: 单位犯罪答: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应注意如下问题:1、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不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1)个人为进行违法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我国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贪污罪概念与特征概念及其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的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总论+吉大考前辅导包---论述题

刑法总论+吉大考前辅导包---论述题

(1)试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刑事责任年龄的把握问题。

正确答案: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有以下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1)从宽处理的原则。

即对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就是说,已满周岁不满周岁是一个法定的必须从宽处罚的情节。

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减轻的幅度,则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典第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不仅仅是说“不执行死刑”,也不是说等满周岁再判决、执行死刑,这是个原则要求。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切实贯彻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还应当明确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首先,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周岁以个月计;每满个月即为满周岁;每满个月即满周岁应以日计算,而且是过了几周岁生日,从第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不能突破。

第三,关于跨年龄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一是行为人已满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周岁不满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应当作具体分析。

如果在已满周岁不满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典第条第款规定的特定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就只能追究已满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已满周岁不满周岁期间所实施的行为,如果与已满周岁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密切联系,则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是行为人在已满周岁不满周岁期间,实施了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的特定严重犯罪,并在未满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行为,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已满周岁后实施的特定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同样,如果未满周岁时实施的行为与已满周岁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密切联系,则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严重,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2)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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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人和各种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而,如何规制组织体的行为及预防、惩治其不法行为便成了社会学和法学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大以及其不法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的日益加剧,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对此反应,并将其犯罪化。

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事实相关问题,意见不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

这是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它必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却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研究和确定的问题。

本文拟在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包括单位的定义、单位的特征),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如: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

关键词:单位特征单位犯罪范围我国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以来,组织体作为一种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便逐渐为立法所肯定并为人们所接受。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更是在总则、分则中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在总则中专辟一节即总则第2章第四节第三十、三十一条两个条文原则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分则中规定的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96个,罪名多达121个,占全部罪名的29%强。

可以说,关于单位不法行为之犯罪化已完全为立法所肯定。

不过,纵使立法已然肯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持异议者仍有人在,立法的肯定并未完全平息争论,而且关于组织体(单位)犯罪理论不完善以及本身的一些天生缺陷仍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

组织体犯罪理论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本文仅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界定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单位犯罪理论之完善尽一份力。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问题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问题

论单位犯 罪的刑事处罚 问题
黄 烨
(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杭州 3 0 1 ;象山县人民法 院,浙江 象山 35 0 ) 10 8 1 70
摘 要: 单位犯罪是和 自然人犯罪相对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我国现行刑法却没有就单位犯 罪的刑罚适用方面作 出与单
位犯罪相应的特别的规定。 文章以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刑事处罚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为切入点, 重点就完善问题提出
能对单位的活动进行 限制 , 更不必谈取缔单位实体 。 三是数
额限度无标准 。 刑法 关于罚金数额限度 的规定采用得是无限 额罚金立法方式。由于无限额罚金没有数额的上、下 限 在 司法实践中法官依据 自由裁量权极易 出现尺度不一、 量刑畸 轻畸重的现象,从而违背了“ 罪刑相适应” 的原 则 , 损害了刑 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影响了罚金刑惩戒作用的发挥 。( ) 3
我 国刑罚体系中只处于附加刑的地位 , 这便 导致它在实践中
我国 17 9 9年通过的旧刑法没有涉及单位犯罪问题 ,因
为当时在现实 生活 中还不存在单位犯罪这种社会现象 。 n19 】 7年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相互照应地对单位犯罪加 以 9
规定。 3 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 “ 第 1 单位犯罪的 ,
对单位成员处 罚存在 的缺陷 。 表现为对 单位成员的处罚规定
杂乱而又模糊。( )针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配套制度的缺乏。 4
自然人规定何种形式的罚金, 对单位都只规定无限额罚金。
我 国刑罚也规定了对罚金的缴纳方式,包括一次或分器缴
现行刑法关于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 除规定单位犯罪的定罪与 处罚原则外 , 没有规定其他总则性 的条文 , 比 自 对 然人则有 较全面的刑罚配套制度 。 例如 自然人的 自 首立功制度、 缓刑 制度、时效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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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的“如实供述罪 fi1,,............................................ 9
四、单位犯罪的处 3 ........................................................ 9
(一)刑法量刑的基本原 贝!J .................................................... 10
(2) 单位变更的犯罪主体的确定
单位变更是指单位组织的变化,包括分立与合并两种情形,根据单位合并、分 立后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由新单位承担的原则,此时应确定合并、分立后承担原 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为犯罪主体。
(3) 单位终止的犯罪主体的确定
单位犯罪后终止,即被撤销、解散、破产等,如何确定犯罪主体,此时首先要 确定单位终止后是否存在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对此有不同主张,一种观点认 为,单位终止后,其主体资格丧失,如同自然人一样,刑事责任自然消灭,不 存在犯罪主体的确定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承认单位终止后,其刑事责 任自然消灭,则无异于为单位犯罪后通过撤销、解散破产等手段逃避刑事责任 提供可乘之机。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区别对待。如果犯罪单位确系经营不 善被迫破产或因行政原因被撤销,本身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其刑事责任能力 不复存在,也就不存在犯罪主体的确定问题;如果单位犯罪以后,为逃避刑事 责任而破产,然后由决定实施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承收其财产的,则应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该单位的终止无效,确定该单位为犯罪主体,追究其刑 事责任。
关键词 单位犯罪 认定与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罪状及处罚原则做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关 于“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及对单位如何处罚等问题的探讨与争论,在刑事 立法上有了基本的定论。但对单位犯罪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认定,如主体的界定、 单位犯罪的自首、单位共同犯罪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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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耍
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罪状及处罚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但对单位犯 罪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认定,如主体的界定、单位犯罪的自首、单位共同犯罪等, 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本文将重点对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自首的认 定及双罚原则进行分析论理。单位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单位犯罪的主 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二是单位犯罪在客观方 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 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三是单位犯罪 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才能成立。在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上,笔者认为,单 位犯罪的自首与自然人犯罪的自首一样,必须同时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 供述罪行”两个条件。但是单位的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在认定上不能完全 等同于自然人,而应根据单位的实际加以认定。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上实行 “双罚原则”。因为一方面,既然“单位”犯了罪,那么它自然应该承担相应 的刑事责任,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另一方面,虽然说那些有关的责任人员的 行为是代表单位实施的,即是单位行为,但这些相关责任人员在决定和实施单 位犯罪的行为时,其本身就己明知是在代表单位实施刑律所禁止的行为,他们 在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行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 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 的行为。 1、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①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实施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 的主管人员。一般为犯罪单位组织中的领导者、负责人,他们是单位意志的表 达者和体现者。②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 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人员,他们如未经授权 或事后许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单位的意志。
实质变化,尤其是企业、法人,无论如何变更,都不可能导致企业法人权利义
务的消灭。因而,单位犯罪后合并、分立、更名的,以变更后的新单位为犯罪
主体,这与“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是一致的。
4、单位犯罪之主体的确定
单位是人格化的有机整体,其与自然人有所不同,是法律拟制的。单位的性质 不同及单位犯罪后可能因某种情况的变化而变更或终止等情况,都会影响单位 犯罪中犯罪主体的确定。
性质的“单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因为:①修订后的刑法条文中对
“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未做明确规定。②私有性质单位的经营管理者并不完全
是投资者或股东,对外承担责任是以单位的身份,而不是以经营管理者个人身
份,在实施犯罪时所体现的意志也不完全是单位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个人的意
志,而是单位的意志,此时的犯罪显然不是个人犯罪,如果只对个人追究刑事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我国 1979 年刑法对单位犯罪行为只规定处 罚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规定处罚单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 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社会上各种单位组织日益增多,其参与社会 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的领域愈来愈广泛,随之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所 造成的危害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如单位走私、单位偷税、单位骗税、单位集体 私分国有资产等。因而,1997 年修订后的刑法,在总结 1987 年《海关法》首 次规定单位犯罪和 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等专门刑事法律中规定单位犯罪以来所有法律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的基础上, 对单位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
多,外商独资企业不断增多而且还有大量的企业,其所有制的形式与实际不相
符合,因此,以所有制性质作为认定单位犯罪主体的标准之一,必然带来操作



便




3、单位犯罪后合并、分立、更名的,应以变更后的新单位为犯罪主体。因为
企业、法人等单位组织的分立、合并、更名,是企业、法人等单位组织的改变,
即单位数量的增减或者名称替换,一般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职权范围没有
修订后刑法第 30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 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下属部门、分支机构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
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或者不履行法律义务过失实施 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谋取的利益,而且还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如果谋取 的是合法利益,如单位为购买生产所需原料而行贿,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是 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厂长为捞取不义之财而以单
位名义向有关部门行贿等,也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责任,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③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各种不同经济主体的
社会地位一律平等,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修订后刑法确立的一条主要原
则,因此,同样都是“单位”,那么私有性质的单位如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
体就直接违反了上述原则;④以所有制性质来界定单位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
中也不便操作。因为当今社会现实中企业性质非常复杂,混合所有制的企业较
(二)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原
r io 贝 ............................................
(三)特殊规
^ ....................................................... 10
(四)在单位犯罪中,并非所有负责任的人员都负相同的责
3、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根据本 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①职务活动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或组织原则以及单位的意志而决定从事的各种 活动的总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 志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②单位意志是指 单位因欲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过程。单位的心理状态和 意志的形成过程,不同与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也不完全是单 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合,而是根据单位的目的、方针、宗§等需要而形成 的一种综合意志。③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根据单位意志实施的, 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就是说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 人决定实施。因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方式。 集体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或者单位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思想和行为的机 构研究决定,如职代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讨论决定等。负责人决定是指经过 根据法律或者单位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思想和行为的领导个人即代表者决 定,如厂长、董事长、经理、行政长官决定等。如果单位代表者之外的其他内 部人员在没有得到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的意志,虽然是以单位的名义 和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但也只能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如果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得到了单位负责人的同意,则为单位犯罪。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不同性质单位的犯罪主体的确定
目前我国的单位,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私有与非私有两大类。非私有性质的单 位实施犯罪的,犯罪主体就是该单位;私有性质的单位实施犯罪,该私有单位 与业主均应被确定犯罪主体。如偷税罪,其犯罪主体是纳税人,在私有单位中, 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都是纳税人,因而在私营企业偷税犯罪中,该私营企业 和企业主都应依法被确定为犯罪主体。
叉 .......................................................................
... 7
三、单位犯罪自首的认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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