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一体化”的思考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对“检警一体化”侦控模式的质疑——兼论构建“检警协作”侦控模式
、
对“ 检警一体化”理论的质疑
( “ 一)检警一体化 ” 违反 了我 国宪法规定 , 有悖检察权 的
本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与大陆法系圆家实行 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不 同 。 国实 我
根据 《 民检察院组织法》 人 以及 三大诉讼法 的规定 , 检察
作者简介 : 黄继坤 (93 ) 男, 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 士研 究生、 1 一 , 清华 7 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讲 师。 司马俊 莲(94 ) 16一 ,
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主导核心地位 , 侦查 机关 的所 有诉 讼行 使
人 民. 民通过选举 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 人
常务委员 会行使权 力。立法权是其他各种权 力之母 , 依法产 生行政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以及军事机关 , 分别行使国
家行政权 、 审判权 、 检察权 和军事权 。在 这种 国家权力 结构 下, 根据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围人民检察 院是 国家法律 “ 监督 机关 。” 人民检察 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 “ 不
一
正当性 。我国检察权虽然具有 司法权 的某 些特征, 但不具备
司法 权最基本 的三个特征 : 终局性 、 中立性 、 被动性 , 以我 所
国检察权也不是 司法权 。宪法是 国家的根本大法 , 具有最高
法律效 力 , 规定 了同家最 根本的政治制 度 . 因此 。我 国检察 “ 权的基本属性应为法律监督权” 是我们认 识检察权 的宪 。哒
照检警一体的模式重构 我国检警 关系 ,会导致检察 权行政
化, 违反 “ 人民检察 院是专 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 的宪法规定 也许有 人反问 , 检察院不是有职务 犯罪 的侦查权吗?难道这 不 正说 明检察权具有行政权 的性质吗?然而 , 对职务犯罪的 侦查权也是法律监督权 的体现 。 因为由检察 院立案侦查的案 件均是 围家工作人员 的职权犯罪行 为 . 而国家工作人员代 表
构建协作型检警关系——基于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现实思考
构建协作型检警关系——基于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现实思考黄继坤;肖南锋;喻建平【摘要】我国检警关系的设计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无庸讳言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构建理论上的,也有具体制度设计上的,从而导致侦查监督流于形式.考察国外检警关系制度,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检警一体化"的检警关系制度,或是英美法系的"检警分离"式的检警关系制度,可以发现在检警关系制度的构建上,它们都有一定的共性:印检察机关、警察机关必须相互配合,检察权必须有效监督警察权,检察权必须指导警察权三大规律.我国应该针对现实问题,遵守上述规律,构建协作型检警关系制度.【期刊名称】《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28)006【总页数】5页(P134-138)【关键词】检警关系;检警一体;侦查监督;检察引导侦查;检警协作【作者】黄继坤;肖南锋;喻建平【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湖北,恩施,445000;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湖北,恩施,44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34一、我国检警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我国检警关系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履行各自职能而发生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第131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检警关系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虽然我国的检警关系制度从总体上看是符合国情的,但是随着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高速发展,检警关系表现出了很多问题。
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安防通信一体化解决方案-智慧线
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基于“智慧+”的物联网融合通信系统解决方案目录1.项目背景及建设目标 (4)1.1项目背景 (4)1.1.1城市综合管廊项目背景 (4)1.1.2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 (5)1.1.3基于“智慧+”的物联网融合通信系统 (6)1.2“智慧+”物联网融合通信系统建设目标 (9)1.2.1第一层次建设目标(基础网络) (9)1.2.2第二层次建设目标(业务应用) (10)1.2.3第三层次建设目标(应用拓展) (12)1.3建设原则 (13)1.3.1设计与建设原则 (13)1.3.2规范及标准 (13)2.建设方案 (15)2.1技术路线 (15)2.1.1“智慧线”技术简介 (15)2.1.2“智慧墙”技术简介 (17)2.1.3“智慧芯”技术简介 (19)2.2系统架构 (20)2.2.1“智慧+”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架构概述 (20)2.2.2“智慧+”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构成图 (21)2.2.3“智慧+”系统管廊安装示意图 (22)2.2.4“智慧+”系统节点工程覆盖示意图一 (23)2.2.5“智慧+”系统节点工程覆盖示意图二 (24)2.3系统功能 (25)2.3.1物联网通信平台 (25)2.3.2宽带接入功能 (25)2.3.3物联网融合通信平台建设 (25)2.3.4语音通信 (25)2.3.5出入口控制系统 (25)2.3.6工作人员精确定位及行动轨迹 (26)2.3.7入侵精度定位及视频联动 (26)2.3.8电子巡查系统 (26)2.3.9广播系统 (26)2.3.10移动视频传输 (27)2.3.11应急救援 (27)2.3.12智能 APP 应用(例一:在线巡查管理) (27)2.3.13与其他系统的联动与融合 (27)2.4设备选型 (28)2.4.1TSM(Tunnel System of Mobile Communicatoin)综合信息控制器 (28)2.4.2智慧线 (29)2.4.3智慧线扩展基站 FN (30)2.4.4移动基站(本安型) (30)2.4.5本安型标识卡 (31)2.4.6本安型手持终端 (32)2.4.7智能型手机通信模块 (34)2.4.8TSM 智慧线接入模块 (37)2.4.9快速连接器 (38)2.4.10语音通信服务器 (38)2.4.11语音通信网关 (39)2.4.12应用业务服务设备 (40)2.4.13联动平台服务器 (40)2.4.14部分专业配套设备(可选) (42)2.4.15.1. 智慧井盖 (42)2.5软件介绍 (43)2.5.1软件初始界面 (43)2.5.2入侵探测与视频联动模块 (43)2.5.3人员定位模块 (45)2.5.4电子巡查模块 (46)2.5.5话务台模块 (49)2.5.6系统设置模块 (49)2.5.7手机 APP (50)3.方案优势 (52)3.1通信、定位、安防一体化 (52)3.2微功率分布式通信 (52)3.3无线信号均匀无死角 (52)3.4永远在线的通信 (53)3.5高精度的定位 (53)3.6复杂环境快捷实施 (54)3.7智能监控极简维护 (54)3.8本质安全型产品 (54)3.9IP 防护等级高 (54)1.项目背景及建设目标1.1项目背景1.1.1城市综合管廊项目背景城市综合管廊(日本称“共同沟”、台湾称“共同管道”),就是城市地下管道的综合走廊。
“一体”与“分离”之外的检警关系——陆台检警关系比较研究
第 27 卷 总第 128 期Vol. 27 Sum No. 1282018 年第 2 期No.2. 2018广东开放大学学报JOURNAL OF THE OPEN UNIVERSITY OF GUANGDONG【收稿日期】2018-02-28【作者简介】刘云哲(1995-), 女 , 江西南昌人,硕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一体”与“分离”之外的检警关系——陆台检警关系比较研究刘云哲(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大陆地区现行检警关系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检警分离”,其带来的侦查任意主义、公诉不畅和诉讼效率低下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和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而与此对应的是台湾地区在业务上的“检警一体”,得以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质性,促使警察在符合公诉的要求下取证并积极配合出庭质证,提升诉讼活动整体效率。
在借鉴台湾检警关系之外,更为根本且迫切的是引入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同时落实检察独立性、强化被追诉人诉讼权利、提升警察法律素养等也有助于优化侦查及证据活动。
【关键词】检警关系;陆台比较;检察引导【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32x (2018)02-0072-07引言检警制度及关系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中的重要课题,始终受学者和实务人员关心并讨论。
检警关系之所以重要,在于它关涉诸如侦查权的行使与规制、公诉效果以及诉讼效率等重要问题。
检、警作为推动、影响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重要国家力量,两者间的关系始终是各个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建构诉讼组织体系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然而,在对检警关系进行研究的同时,不能始终停留在本土制度上自说自话,有必要跳出原有视野,结合比较研究方法予以分析并借鉴。
这时选择比较的对象显得尤为重要,一旦司法环境和文化背景差别过大,只会增加比较的难度和制度移植的风险。
我国海峡两岸虽然在历史上有一定的分流,但就社会文化和思维观念来说,仍然有相当的近似性。
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
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为适应检察工作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的检察制服的服装式样趋于文职化,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作用有所降低,给检察官在办案中执行强制措施和自身安全保障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应急力量,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警一体化,对于保障检察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关于检察机关内部实施检警一体化的内涵检察机关内部实施检警一体化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开展具体的侦查工作和履行法定职责。
具体表现为:检察官在办案时可根据需要向警务部门申请派警,警务部门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即派警上案。
法警上案后即按照检察官的指令履行保护检察院直接侦查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
法警在办理侦查案件时,除担负属司法警察的全部职责外,还应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跟踪嫌疑犯追捕逃犯,协助扣押赃款、赃物等犯罪物品。
二、检察机关内部检警一体化的可行性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对检察官的要求应是高学历、高层次、高素质、专家型、精英型,检察官队伍量少质高是必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和控诉权,那么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具体的侦查工作是不是都要靠检察官去做呢?作为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可否从事具体的侦查工作?《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所规定的法警职责,其中大部分内容都属于侦查的范畴,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参与具体的侦查工作,履行其职责也是法定之事。
对“检警一体化”的新思考
“ 警 一体 化 ” 检 是指 : 检察 机 关 内部 , 在 司法警 察通 过
履行职责服务检察工作 , 特别是 自侦案件在侦查过程 中, 在检察 长或主办检察官 的统一指挥下 , 司法警察
都 是侦 查员 ” 的现状 。 践 中 , 实 司法 警察 没 有专 业 的部 门, 而是 分 散 在各 个 业 务 科 室 , 法警 察 承 担 了 大 量 司 的非警 务工 作 , 而检 察 官在 具体 办案 中也 干 了许 多 司 法警 察职 责范 围 的工作 。 随着依 法治 围和检察 机关 规 范化建 设进 程 的逐 步推 进 , 检察 官 与 司法警 察 也从 } 昆 岗混 职 的状 态转 化 为 检 警 分离 、 司其 职 , 一 转 变 各 这
因此 ,如 何 克服 检 警 不 分和 检 警 截然 分 离 带 来 的 弊 端 ,逐 步 建立 起在 检察 官指 挥 下履 行 职责 、专 长 、 职 能 , 现优 势 互 补 , 调 高效 的 “ 实 协 检警 一 体 化 ” 作新 工 模 式 , 我们 加 强 检察 机关 司 法警 察 队伍建 设 , 对 充分 发挥 司法 警察 在办 案 中 , 别是 在 办理 自侦 案件 中的 特 作 用 ,有 力 推进 新 时 期 检察 工 作 具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t海检 察》 2 0 - 0 9年第 4期
1 9
一
二 、 检 管一 体化 ” 式的 定位 对“ 模
“ 检警一体化”的实质是强调司法警察与检察官 工 作 的配 合 与 协 调 ,其 根 本 目的是 如何 确 保 办 案 安 全, 提高 工作 效率 与办 案质 量 。因此 , 在推 进 “ 警 一 检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刘文强【期刊名称】《《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47)004【总页数】10页(P94-103)【关键词】检警关系; 检警协作; 以审判为中心【作者】刘文强【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系辽宁沈阳11085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4检警关系是最基本的刑事诉讼关系之一,其定位准确,对于诉讼构造的合理型塑、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和诉讼机制的协调运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带来的庭审实质化、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律师权利及辩护职能等要求,使惩治犯罪不再被视为刑事追诉的唯一目标,刑事追诉的价值选择逐步从效率向公正发生偏转。
在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审前程序不再决定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案件事实调查和定性在控辩平等对抗条件下,由法官经过庭审理性判定。
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和贯彻,会为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带来深刻的变革,也会进一步型塑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影响检警关系的运行逻辑。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需要积极适应改革带来的改变和“阵痛”,检警关系也应顺势进行重新梳理和调整。
一、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存在的问题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检警关系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尤其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我国检警关系的内容得到了一定的扩充和发展。
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现行检警关系仍然存在一些结构性和功能性的缺陷,需要进一步予以调整和完善。
(一)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充分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现行检警关系模式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际上是“配合有余”而“监督不足”。
具体来说,检警关系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检察机关对侦查的监督多为被动性事后监督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采取诉讼阶段论的设计,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相互分离、各自独立。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与思考
1 . 人员编制没有落到实处 , 法警警 力严重不 足。按照最 8 1%, %一 2 当前基层 院司法警察很少能达到此 比例 , 法警大队
大 多是 一 付 空 架 子 。 如某 基 层 院在 编 人 员 10人 , 有 两 名 3 只
高人 民检察院的规定 ,司法警 察人员 占检察编制 的 比例 为 协作程度不高 、 系不紧密 , 联 造成了司法资源 的浪费。
检察办案工作 都能照常开展” 的现象 , 殊不知, 这种现象的弊 端多多 : 检察人员往往疲于奔命 、 司法资源大量浪费 、 办案安
全存在隐患等等 。 2从主观认识看 , . 一部分人对 司法警察 的职能 和作用在 认识上不到位 。根据《 人民检察 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人 和《
把司法警察这支武装力量使用起来 , 致使很多应 由司法警察
行使的职责均 由检察人员亲历亲为 , 直接造成 了司法警察 队
伍无所作为 、 可有可无 的现状 。这样既不利 于司法警察职能
16 3
民检 察院司法警察执行 职务规则 ( 试行 )等规定 , 》 司法警察
的职 能大 多属 于协 助检察机关其他业 务工作的开展 ,处于
的发挥 , 又使检察官不能专注于法律监督 _ 作 , T 违背了检察
二、 司法警察 工作 陷入 困境 的原 因
1 . 从历史原 因看 , 法警队伍组建时间短 、 人员文化素质不 高、 年龄偏大 、 长期从事一些 法警 职能以外的工勤事务性工 作, 不履职 、 不办案 , 从而形成了一种 “ 有没有法警参与办案 ,
司法警察 , 其中一位还是法警大队大队长 , 试想 , 在这样的情 况下 , 司法警察如何开展T作 , 法警 大队充其量也只是一个
刑 临场监督 活动 、 负责检察机关专 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 的秩 本要求 , 只能从事一些开车、 打杂的勤务性工作 , 与他们承 这
评“检警一体化”模式完善我国的检警关系
关 的有 效 监 督 与制 约 ,实践 中 ,公 安 机关 常 常 对 于 检察 机 关 作 出 的对 立 案 的 指 导意 见 不 予 理会 , 自行 侦查 ,使得 检察 机 关 在 提起公 诉 、庭 审举 证 、质证 及证 据规 则等 方 面达 不到 庭审 要求 , 为避免败诉 ,检察机关只得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退 回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而公安机关对于补充侦查 的案件怠于侦查 , 最终 造 成 检 警 双 方互 相 推 诿 ,办 案 效 率低 下 ,大 大 减损 了检 控 的能 力 。 二 、 比较 国外 检 警 关 系模 式 ( 一 )大 陆 法 系国 家检 警 关 系模 式 大 陆法 系 国家普遍 实 行检体化 , 是指检察机关 同时兼具侦查职能与控诉职能 , 检察机关是法定的侦查权主体 ,形式上的侦查 机关 ;而警察机 我 国当前检警关 系现 状分析 关是实质的侦查机关 ,是为帮助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而设 的 “ 辅 我 国现 行 的检 警 关 系 在 宪 法 和刑 事 诉 讼 法 做 出 了规 定 ,它 助 机 关 ” ,警察 机 关 的任 务 就是 协 助 检 察 机关 侦 查 犯 罪 或 根 据 是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 的刑事诉讼 阶段 ,在公安机关和检察 检 察 院 的指 挥 、命令 负责 侦 查 犯 罪 。在 侦 查 程 序 中 ,检 察 机 关 机 关之 间形 成 的一种 互 动关 系 。 我国《 宪法 》 第1 2 9 条 规定 : “ 中 是 主 导 和 中心 ,不仅 有 权 自行 侦 查 ,而 且 可 以命 令 、指 挥 警 察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 】 ;第 1 3 5条 机 关 侦 查 犯 罪 。 当然 ,在 实 践 中,检 察 机 关 的 主要 任 务 仍 是 负 规定 : “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应 责提起控诉 ,只有在涉及谋杀和严重的经济 、环境犯罪案件中, 当分 工 负 责 ,互 相 配 合 ,互 相 制 约 , 以保 证 准确 有 效 地 执行 法 检 察 官 会从 一 开 始 就 参 与 侦查 ,除 此 之外 ,检 察官 的真 正 作 用 律 ”翻;我国 《 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 : “ 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在 于对 警 察 侦查 结 果 进 行 复 审 、提 出 建议 或 在 需 要 更 多 的信 息 察 院和 公 安 机关 进 行 刑 事 诉讼 ,应 当分 工 负责 ,互 相 配合 ,互 来 支持 是否 提 起公 诉时 要求 补 充侦 查 。因此 ,这种 “ 一 体化 ” , 相 制 约 ,以保 证准 确有 效地 执行 法 律 。”p 因此 ,我 国 的检警 关 是体现在职能是 的一体化 ,其在组织关系上 ,警察部 门和检察 系 可 以概 括 为 “ 分 工 负 责 、互 相 配 合 、互 相 制 约 ” 。这 种 模 式 机构 是相 互独 立 的 。 在特定 的历史阶段确实起到了一定 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形势 ( 二 )英 美法 系国家检 警关 系模 式 的 变化 发 展 ,诉 讼 压 力 的增 大 , 目前 的检 警 关 系模 式 已越 来 越 英 美法 系 国家 主 要采 用 检 警 分 离 模 式 。 由于 两 大法 系 国家 不适 应 社 会 的 发 展 ,在 司 法 实践 中暴 露 出 了一 系列 的 问题 。 目 在 法律 演 进 历 史 、政 治 、社 会 文 化 背 景 及 司法 体 制 上 的 差 异 , 在 英美 法 系 国家 与德 、法 等 大 陆法 系 国家 不 同 ,其 在 观 念上 并 前 我 国这种 检警关 系 主要 存在 以下 一些 问题 : ( 一 )检 察 机 关 的 法律 监 督 地 位 在 实践 中难 以体 现 不视检察机关为 国家或政府之代表 ,而是视其 为民众的诉讼代 根 据 我 国法 律 ,检察 机 关 的法 律 性 质 是 监督 机 关 ,因而 其 理 人 阎.而警 察机 关是 作 为政 府代 表 ,因 此 ,在性 质上 ,两 者是
数字化改革驱动公安执法与监管管理机制创新的实践与思考---以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拘押直通车”为例
数字化改革驱动公安执法与监管管理机制创新的实践与思考---以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拘押直通车”为例摘要:当前公安监管存在收押环节低效能、网上办理低频次、物品管理不规范、健康医疗不顺畅、法务代办多次跑等痛点、堵点,永康市局紧盯“羁押一件事”,深度研发“拘押直通车”集成应用,创新建设“监所+”运行机制,构建公检法司服务诉讼一体化的监管收拘押新体系,为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公安监管法治化、规范化、高效能建设提供思路。
关键词:公安监管场所;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安全管理;监所服务公安监管场所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刑事、行政执法机关。
当前公安监管安全形势严峻,传统的羁押体系给基层办案民警增加较大的负担,数字化手段成为破解公安监管工作难题的有效手段。
永康市公安局以“公安大脑”建设为契机,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深入推进公安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探索数字赋能公安执法监督工作新路径。
一、我国监所管理工作现代化进程古时候,鞫狱与刑罚不分,因而关押人的场所也是不分的,凡是拘束、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通称为监狱或牢狱。
1906年,政府正式设置了看守所,以羁押未决犯,从此监狱和看守所正式分开。
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的政治保卫机关和公安机关设立看守所或刑事拘留所,司法机关(裁判部)也设立看守所。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公安机关设立看守所或刑事拘留所,羁押依法逮捕、拘留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即未决犯),同时监管改造少数已决的短犯。
1998年公安部机构改革以后,监管机关由原来较为单纯的对看守所的管理扩大为现在对五所一院的管理。
2018年公安部提出“防控监所安全风险、规范执法执勤行为、服务公安中心工作、科学有效业务指导”的智慧监管建设目标,公安监管场所成为了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2022 年公安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推进会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健全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大力推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提质增效,推动实现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服务保障一体化运行。
浅论新型检警关系制度的构建
浅论新型检警关系制度的构建摘要::检警关系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的职权有着其特殊性,其职权范围主要涉及犯罪侦查阶段,与公安机关的联系较为密切。
在我国侦查阶段的检警关系基本价值取向应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又要有效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如何以侦查监督角度为背景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中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检警关系;检警监督;检警一体化;检警分离公安机关承担着犯罪的侦查职能,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承担着侦查监督职能,两者之间的关系相当紧密,但目前我国在这一阶段却缺乏规范两者之间关系的机制。
在检警联系中,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在公安机关侦查犯罪时不仅应起到对侦查的指导作用,还应加强监督注意保护人权。
在我国走向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探讨建立新型检警关系制度,对加强法律监督,保护人权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检警监督关系的内涵检警关系简而言之就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是一种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传统意义上将检警关系理解为“侦诉关系”这主要指的是侦查与起诉的关系,但本文所讨论的是犯罪侦查阶段的检警关系应理解为“监督关系”。
(一)检警监督关系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法治和人权思想是检警之间监督关系的思想基础,在人类社会步入法治文明的今天,宪政思想已经成为构建所有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要求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不再只是单纯地表现为以赤裸裸的国家暴力打击犯罪,而是同时承担保障人权的神圣职责,构建正当的刑事诉讼程序来弘扬程序正义独立价值。
毋庸置疑的是检警监督关系的建立,与上述价值理念的实现和发展是一脉相承的。
(二)检察制度是检警监督关系存在的基础检察制度是随着刑事诉讼模式由纠问式向混合式发展而产生出来的,其所体现的保障人权的思想是构建检警监督关系的制度保障。
检察制度的确立,使警察的侦查行为只能附属于检察宫的公诉行为,从而使强大的并且往往是无所不能的警察行为受到检察官的合理限制。
在这种情形下,使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制能够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始终,为检警监督关系的建立创设了制度前提。
构建我国“合作一体化”的检警关系
构建我国“合作一体化”的检警关系【摘要】检警关系作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一,是刑事诉讼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决定了检、警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作用和法律地位,也是作为研究侦查程序有效性、侦查权监督的必要理论前提。
然而我国检警关系中的现存问题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侦查违法现象使得其改革与完善成为刑事诉讼发展的必要之举。
【关键词】侦查程序;检警关系;改革完善检警关系作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一,是刑事诉讼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决定了检、警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作用和法律地位,也是作为研究侦查程序有效性、侦查权监督的必要理论前提。
而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大量侦查违法行为的出现这一实践前提与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及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最新发布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强调“中国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防范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加强人权保障”这一理论前提共同决定我国检警关系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必要之举。
一、世界现行检警关系发展的主要模式在当今世界上,检警关系被明显的划分为两大典型派别,即大陆法系所推崇的“检警一体”化和英美法系所主张的“检警分离”化。
在大陆法系国家,检警关系被看作是一体化的整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服从的关系。
在其侦查权的监督方式上,检察机关被当然赋予侦查指挥权以加强对案件事实的侦查力度,检察机关在整个侦查程序中处于优势、主导地位,有权指挥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侦查机关作为辅助机关有义务接受检察机关的指挥,两者具有相同的诉讼目标,侦查职能的有效性完全是为服务于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而存在。
在其代表国家中,法国将侦查阶段分为初步侦查和正式侦查两部分,在初步侦查中,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监督和指挥下进行警务调查,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决定权。
司法警察对检察官具有报告和服从义务。
对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办案安全工作的思考
L舶l 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对加强检察机关司i去警察办案安全工作的思考江荣胜摘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一个特殊的群体,是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武装力量,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发挥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
其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等任务。
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制日趋完善,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本文就在办案安全工作方面,如何发展和完善司法警察的职能,充分发挥警力保障作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警法律监督检察制度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71—02一、更新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办案的认识统一长期以来,法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往往得不到充分重视,法警也对如何配合检察官办案,如何保障办案安全存在模糊认识。
主要表现在即:在如何进行保障的问题上存在“难”的情绪:在工作摆布上“偏”,往往把配合办案简单地理解为送送法律文书,帮自侦部门抓抓人或维护日常办公秩序。
在运作视野上“窄”,工作中自我封闭,不注重发挥自身优势。
为此,县院把对法警人员的办案安全意识教育摆在最突出的位置。
首先是教育干警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从维护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高度来认识安全办案的重要性;其次,树立安全办案意识,从法警配合各部门办案安全的方案部●署、力量的安排,把“安全”二字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再次,加强对法警政治理论和安全办案制度教育,特别是学习朱胜文等案中关于法警失职的有关案例,告诫法警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认识到法警就是安全办案的人才保障。
二、落实管理机制,提供法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保障切实保证办案安全,防止和杜绝办案安全事故发生是高检院、省院一直强调的重要工作,检讨办案安全事故发生虽然有多种原因,但主要还在于有警不用或无警可用。
检警一体——水土不服
必要实行检警一体化,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 赞同实行 “ 检警一体化”的学者认为。侦查 是为起诉服务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侦查是在做
无用功,有了检察机关的领导,可 以使 “ 浪费司 法资源、诉讼效率低下、侦查程序严重失控” 】 [ 4 等问题得到缓解。反对者则不以为然,他们认为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监督就要适 当的保持距离;同时,检警一体化将使检察机关
权力过于泛滥则走向人治,这两者都是任意司法
的表现。在二者之间产生的检察权适应 了近现代 国家对警察和法官权力双重制约的需要,这种双 向制约标志着刑事司法 由任意性走向程序化【 。 5 ]
轻” 。因此,要真正使监督能够落到实处。就必 须使其独立并树立其权威。对此,宪法对检察机
关的法律监督权予以了肯定。权威和权力的最大 区别就在于拥有权力的人是高于其权力支配对象 的,而权威则未必。所以,检察机关虽然没有对 于行政与法院的 “ 权力” ,但有 “ 权威” ,这保障 了监督的顺利进行。
后。才产生 了现代检察制度。检察制度的产生与
发展伴随着一系列社会发展 的现象 :
21 “ . 全能法院” 向 “ 裁判法院”的转变
全能法院,是指身兼侦查、起诉、审判职权
于一体的 “ 法院” ;裁判法院独立于立法和行政, 它只能对提交给它裁决的个案行使司法管辖权。 也就是说,它应 当是被动、中立、独立及客观的 案件裁决者。裁判法院要求裁判与起诉相分离,
能是相违背的,也是与我国宪法 的规定是相冲突
的。 3 2 从公诉 权 的角度 .
律监督权” 。有学者指出,“ 公诉权”才是检警权
的核心 。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不够确切。检察机关
从检察机关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检察机 关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制约法院审判和公安机关 的滥诉而设立 的。如果没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建立“四位一体”监督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一、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监事、法律等监督部门在职责任务、监督范围、程序等方面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体系,实操中存在信息绝缘、协作和沟通困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监督效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督资源分散。
纪检监察、审计、监事、法律监督部门大多单设,各部门实行“单线垂直”监督,彼此在组织领导、信息共享等方面未能实现联通,重复监督与监督不到位并存。
二是监督威慑不够。
一些企业不重视纪检、审计、监事会发现的问题苗头,监督成果没有运用到改进管理中去,监督绩效对监督履职者的考核、任用没有挂钩匹配,这极大地削弱了监督的威慑力,监督部门的效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三是监督力量薄弱。
一些纪检干部对经营管理、资本运作不熟悉,一些内审监事干部没有参加过系统的党纪培训。
监督队伍的水平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企改革的艰巨任务存在较大差距。
鉴此,整合监督资源,建立“四位一体”监督机制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能有效避免各监督部门独自为战导致的力量分散、业务不精和监管脱节等问题。
二、构建“四位一体”监督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构建“四位一体”监督体系,整合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效能对国企加快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是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建立与国资管理运营相配套的国资监督机制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
以构建“四位一体”监督机制为抓手,搭建监督平台、整合监督资源、调整监督方式,正是确保国资监管职能有效发挥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应国企深化改革的客观需要。
二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
国企经营环境和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某些关键、敏感岗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不仅造成国资流失,而且扰乱经济运行秩序,阻碍了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是实现资源共享、增强监督效能的需要。
建立“四位一体”监督机制,不仅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和监督协调难度,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监事、法律的专业职能,还有利于实现信息共享、手段互补,进一步强化监督合力,构建起事前早发现、事中抓整改、事后严问责的监督运行格局,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检察院毕业实习周记
检察院毕业实习周记第一篇:检察院毕业实习周记检察院毕业实习周记第一周新学期的第一天,我终于要去毕业实习了。
说不上兴奋,不仅仅是因为一大早为寻方便的公交车而七绕八绕,花了近40分钟,直到走到浑身发热快出汗了。
连日来的诸多烦恼使心仿佛没有了感觉,每天只知道盲目地吃饭睡觉。
第一天,希望实习的生活能让自己忘记一些。
9点整,按照约定的时间准时来到检察院门口。
刚刚下车,抬头看看检察院大楼,再看看那当中大红的国徽,心中莫名紧张起来。
我即将在这里度过我的实习生活了,或许以后可就经常在这样的地方出没打交道了。
一种从事法律工作的尊严油然而生门卫一个电话上去,过了会一位学院老师介绍的检察官下来接我们了。
跟着他上楼,不到半个小时,就在政治部主任的安排下我们一行各自被分到各科室了。
一开始,当然没有什么事情,办公室的其他三位老师都在忙自己的事,倒是幸运拉得一个比我早来一个星期华政的同学聊天(其实那一周有什么事都是她做了,我只是傻傻地在看) 。
到了午饭时间,大家碰头交流,才知道基本都在公诉处,听说该处是比较能学到东西的部门,心里踏实许多。
如上所述,第一周基本没有什么事情,学会了装订卷宗,跟一个老师去某看守所提审了一回,然后就是帮处长打字。
算起来一天做事情最多还是星期五呆在秘书室的时候,因为原办公室来了军转干部,拥挤的办公室只能把我托寄在秘书室。
那天跑上跑下的去送文件,到隔壁中级人民法院去拿一些材料,也就知道了一些所谓送达等等。
第一周,原本紧张的神经最终轻松下来了,其实尽管是国家机关,可比想象的好多了,并不是那么轻闲,检察官们忙起来还真是有点人民公仆的感觉!还有,里面的氛围在我这个外人感觉起来还是很轻松、融洽的。
有时候从他们的言谈中能明显感受到作为professional人士的素养,也能感受从事检察工作的自信与尊严。
第二周周一,早早地到了办公室,科长比我还早,当时刚刚过八点半(我们九点开工 ) 。
科长征求我的意见,因为军转干部要学习软件,需要坐电脑桌,于是我便依然留在秘书室。
工作心得:“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检警关系
工作心得:“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检警关系一、研究意义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承担侦查和审查起诉职能的部门,对案件的侦破、起诉,能否揭露案件事实和实现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检警关系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基于各自地位和职权分配产生的关系。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进一步理顺检警关系,合理配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程序领域的权力,能够进一步规范侦查权、顺利实现国家追诉权,保障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我国检警关系(一)我国检警关系现状a)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前我国检警关系的基本格局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享有监督权。
分工负责是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对案件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
“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机关应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配合,形成侦控“合力”,使双方在诉讼活动中保持相互协调,快速查处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确保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互相制约体现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纠正对方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互相牵制、互相约束,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制约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
无论是程序上的不规范或是证据链的不完整,检察机关都会适时发挥对公安机关的制约作用。
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主要是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时相应的救济权利。
(二)存在的问题上述检警关系是我国的历史、社会环境共同影响产生的。
在打击犯罪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也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这一格局也有其明显的缺陷,特别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大背景下,缺陷表现的越发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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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理 的犯 罪案 件 的现 场”笔 者从检 从警若干 年 , 是没遇 到过 部 门执行 传唤 60余人 次; 与 搜查 8 余 人 次; 行强 制措施 , 硬 0 参 0 执 由此 可见 , 在检 察机 关 内部 , 检察 官和 司法警 察虽 然各 自履 察 长交办 的其 它任 务 2 余 人 次 。 0 行不 同的职责 ,但 作 为 同一 整体 却 不能把 二者 截然 分开 。近 年 来, 我们 在实 际工 作 中探 索 “ 检警 一体化 ” 的理论 并尝 试运 用 , 取 检警 关系 中的地位 , 能越 俎代 疱 , 能擅 权越 位 。 查决策 、 不 不 侦 人 得较 好 的效果 。 三年 来 , 院“ 两 我 检警一 体化 ” 的运 行模式 应该 说 员组织、 案件定性、 质量把关等都应该由检察官负责, 法警在整个
下, 检察 院 的司法 警察与 查办 案件 的检察 官各 司其职 , 又紧 密 减 轻 了检 察 官的工 作压 力 , 案 的程 序 也更 加规 范化 、 但 办 合法化 。 配合 , 同实 现侦 查计划 , 成侦 查任务 的办案 模式 。 共 完
如法 警大 队有一 名具有 财会 资格并 有多年 丰富 财务经 验的 同志,
或 者说 是不 知怎 么去履 行这个 职责 。等 等其他 。
队承担 。据不 完全 统计 , 几年来 , 警大 队积 极参 与并协 助办案 法 30余人 次 ; 押 、 管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80 人次 ; 5 提 看 被 0余 完成检
明确 “ 四不 要求” 严肃 工作 纪律 。 , 一是 不忘 强调 司法警 察在
弊端 , 主要 体现 在 : 一是在 当前 乃至较 长一 段时 期 , 基层 检 察 院 关键 作用 。还 有的 同志 以前长 期从 事 自侦工 作 , 审经验 丰 富, 突
“ 件多 , 务重 , 案 事 人员编 制少” 的状况无 法克服 , 司法警 察 作为检 在讯 问犯 罪嫌 疑人 时与主 侦检 察 官默契 配合 , 张驰 有度 , 瓦解 对 察 资源 的一个 重要 组成 部份 , 果仅仅做 一 点“ 事 ” 实 际上就 犯罪嫌 疑人 的 心理 防线 , 而一 举突 破全 案奠 定基 础 。其 次 , 如 死 , 从 确 是浪 费检 察资源 , 果造成 检察 官忙得 不可 开交 , 结 而法警 可 能却 保办案 安全 , 时处理突 发 事件 。我 院非 常重视 办案 中 的安全 , 及 无所 事事 。 是在 协助 自侦 部 门查办职 务犯罪 案件 时 , 是 单纯 要求 司法警 察认 真做 到 : 要参 与办案 的全过程 , 法切实 履行 二 只 一 依
20 年 左右 , 高人 民检 察 院强 调“ 02 最 检警分 离”“ 司其职 ” ,各 , 在侦 办许 多职务犯 罪案件 中配 合检 察官发 挥特长 , 繁复杂 的 于纷
其 宗 旨及 出发点 是好 的, 但在基 层人 民检察实 践操作 中 凸显很 多 账务 中找 出涉 嫌犯 罪的蛛 丝马迹 , 为一 个又 一个案 件 的突 破起 了
法警察 没有 立法 , 而缺 少专 门的法律规 定 , 致 司法警 察在 实践 中存 在很 多 问题 及缺 陷 , 从 导 因此必 须在 实践 中进一 步完善检
警一体 化体 制 .
关键词 检警一体化
中图 分类 号 : 9 6 D 2. 3
司法警察
刑事犯罪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91-7.2 10-5 220 )0230
“ 警一 体化 是大 陆法系 国家 一种 比较成 熟 的刑事 犯罪 追 格 遵守 办案 纪律 , 检 充分发 挥警 务职 能 的作用 , 保障 和促进 检察 业 诉模 式, 们所 探讨 的是近 年来 我 国检 察机 关 内部探索 和争 论 务工作 的顺 利开 展 。首 先 。 保办 案程 序 , 高办 案 效率 。明确 而我 确 提 的一种 工作 模式 。 所谓检 察机 关 内部的“ 警一 体化 ”主 要是 指 规 定法警 具体 负责传 唤、 检 , 送达 法律 文书 、 行看 管 、 押搜查等 任 执 提 在 自侦 案件 的侦 查过 程 中 ,在 检 察长或 主侦 检察 官 的统 一指 挥 务 , 通过法 警在 参与办 案中积 极履行 职责 , 不仅提 高 了办案效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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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检警一体化是指在 自 侦案件的侦查过程 中, 在检察长或主侦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 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 的检察官各 司其职, 但又紧密配合, 同实现侦查计划, 共 完成侦查任务的办案模式。但长期以来, 国家对包括法院在 内的司
的起 到“ 看管 ” 用 , 作 造成 履行职 责 与整体 办案进 程脱 节 , 熟悉 案 法 警职 责 。 要在 办理 自侦 、 二 重大 刑事 案件 中保 护检 察官 的人生 情晚 , 基于“ 或 各司 其职”一 点都不 去 了解 案情 , , 以至无法 进入 情 安 全 。三要 在刑 事诉讼 中保 证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 、 人不 发生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