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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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范本一:1. 绪论1.1 背景介绍1.2 法律依据1.3 适用范围2. 消防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2.1 合法性原则2.2 公正性原则2.3 公开性原则2.4 程序正当性原则2.5 适用性原则3. 违法行为的认定与量刑3.1 违法行为的认定3.1.1 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1.2 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3.1.3 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3.1.4 擅自改建、扩建或变更用途3.1.5 使用违法、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器材3.1.6 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3.2 处罚类型的选择3.2.1 警告3.2.2 罚款3.2.3 停产停业整顿3.2.4 查封、扣押3.2.5 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书3.2.6 暂扣或撤回相关资质3.2.7 其他行政处罚措施3.3 处罚额度的确定3.3.1 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3.3.2 相关因素的考虑4. 处罚程序4.1 处罚决定的制定4.2 处罚通知的送达方式4.3 处罚决定的执行4.4 处罚决定的复议和行政诉讼5. 处罚决定的执行与追缴5.1 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5.2 违法所得的追缴5.3 没收违法财物6. 法律责任和附则6.1 法律责任6.2 对履行法律职责不力的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追责6.3 对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异议处理6.4 对异常情况的处理附件:附件一: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附件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建立、落实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

2. 消防安全责任:指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应当在其管理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活动的实施和落实。

3. 消防设施:指消防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室内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4. 违法行为:指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擅自改建、扩建或变更用途、使用违法、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器材等。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2篇)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2篇)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护泰安中行项目部、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泰安中行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以下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

2、指使或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按价赔偿后进行处罚)。

6、未到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擅自用火作业。

7、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在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9、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安中行项目部。

10、外包、租赁单位或个人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等。

11、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2、在工作岗位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造成轻微火险事故。

13、拒绝、刁难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4、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

15、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6、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违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统报警。

17、其它轻微行为。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消防管理领域内的处罚工作。

第三条消防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证、公开的原则,加强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

2024年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2024年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2024年消防安全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单位、个人,在消防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处罚原则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采取了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四条处罚权消防安全工作的处罚权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行使,各级消防安全监督机构有权对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

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五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类违法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两类。

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 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演练的;2. 使用已过期或损坏的灭火器材的;3. 未创建或未及时更新消防安全制度的;4. 未设置或未及时维护有效的消防设施设备的;5. 未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的;6. 未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隐患的;7. 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 向未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内投入使用的;2. 未按照规定进行购买和使用经过检验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的;3. 占用、堵塞、封闭、损坏疏散通道的;4.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5. 怠于排除引发火灾的隐患的;6. 向他人提供虚假消防安全信息的;7. 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处罚措施及额度对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处罚措施和额度进行处理:1. 警告,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形式;2. 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万元;3. 责令整改,要求制定或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进行消防演练等;4. 挂牌督办,对于消防隐患较多或消防安全工作薄弱的单位,可以挂牌督办,加强监督;5. 其他必要措施。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范本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范本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消防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消防管理部门是依法负责对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的机构,具体的职责和权限由各地消防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第四条消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消防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五条消防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采取针对性的惩戒措施,以保证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对于消防责任不落实、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隐瞒、谎报、拒绝配合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停产停业、罚款、吊销消防许可证等措施。

第七条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消防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循合法、正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处罚内容及程序第九条消防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书面警告;(二)责令整改;(三)限期改正;(四)罚款;(五)吊销消防许可证;(六)停产停业。

第十条凡是需要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在处理之前应当进行调查,形成相关的调查报告,详细记录事实、证据和相关的违法情况。

第十一条消防管理部门在采取处罚措施前,应当及时告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听取其意见,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消防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且进行监督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消防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消防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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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范本: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行政处罚适用对象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消防安全标准,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为公安消防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消防机构。

第四条消防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为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关闭整顿、责令关闭、吊销消防许可证、拘留、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行政处罚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的具体规定第五条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标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未取得消防安全审查合格文件投入使用;(二)未按照规定配备、检修、试验、使用消防设施设备;(三)擅自占用、封堵、遮挡、堆放消防通道、出口;......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整改的程序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一)消防行政处罚机关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应明确违法行为、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并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享有的权利;......第三章处罚决定和执行第五十一条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处罚决定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处罚决定的日期等内容;(二)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惩罚的种类、幅度、要求、期限,并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对于处罚决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条消防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一)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义务;(二)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整改,确保消防安全;......第四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第六十二条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开展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二)听取相关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六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一)消防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一。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实施方案》(应急消[2019)17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二章裁量标准第七条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结合单位(场所)使用性质、规模等要素,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具体细化标准见附表。

第八条进行罚款处罚裁量时,应当按照细化标准,确定违法行为的情形和量罚阶次。

第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44二: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41: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
责令当场改正
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2: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43二(一):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47一(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7一(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8一(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警告或者罚款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43二(二):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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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五)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1、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1、条件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

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

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录》;(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3、时限(1)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问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2)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3)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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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消防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进行制裁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消防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消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宽严相济、适用从轻、准确裁量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分类第四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违反防火安全措施,导致严重火灾事故;2. 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影响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3. 阻碍、干扰消防执法工作;4. 违法销售、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5. 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障碍物。

第六条一般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未按照规定进行火灾隐患整改;2. 擅自停用、封闭消防设施;3. 在禁烟场所吸烟;4.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七条消防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消防许可证等。

第八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被罚对象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自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向消防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处罚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被罚对象。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有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消防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监督与检查应当及时记录、报告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或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报告上级消防机关。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二:消防违法行为案例分析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消防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前言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消防
安全,加强消防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违反消防安全条例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的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或在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前存在消防
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同时可以罚款2000元以下。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并可罚款5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可以处罚款5000元以下;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消防安全证书,并可以罚款1万元以下。

(三)非法占用、封堵、损坏消防通道的处罚
非法占用、封堵、损坏消防通道,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消除隐患;可以处罚款5万元以下,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可以处罚款5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消防安全证书,并可以罚款1万元
以下。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刑事责任追究
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结语
消防安全是大家的事,每个人都应该在生活中积极践行消防安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为社会稳定和自身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三条消防行政处罚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违法行为者,应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第五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检测;(二)未建立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四)在消防禁止区域进行违法建设;(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和标识消防通道;(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处罚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五)吊销许可证。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消防行政处罚一般经以下程序进行:(一)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由消防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二)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消防部门可以决定是否立案并作出相应决定;(三)对已立案的违法行为,消防部门应当通知违法行为者并进行听证;(四)依据听证结果,消防部门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违法行为者;(五)违法行为者可以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文件。

附件1: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要求附件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附件3:消防通道设置标识标准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

2.警告:消防部门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告诫其改正违法行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3.罚款:将违法行为者应罚款金额上缴国家财政,作为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

4.没收违法所得:消防部门对违法行为者非法获利的物品、财产等进行没收,以剥夺其违法所得。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模版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模版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本处罚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消防管理机构是依法负责管理消防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相应的监督和执法职责。

第四条违反本处罚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 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消防设施的;2. 在易燃易爆场所违规堆放、存放物品的;3. 未按规定组织消防演练的;4. 在公共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5. 在出口、通道、消防车道等重要部位设置障碍物的;6. 非法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7. 拒绝、阻挠消防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的;8. 违法生产、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

第六条违法行为人将依法按照下列处罚进行处理:1. 对单位:(1) 警告;(2) 罚款;(3) 吊销营业执照;(4) 暂停业务;(5) 推迟审批事项;(6) 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个人:(1) 警告;(2) 罚款;(3) 记录个人不良行为;(4) 涉及职务的,取消职务。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消防管理机构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将进行以下程序:1. 立案调查:消防管理机构将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2. 事先告知:消防管理机构将向违法行为人发送《消防违法行为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证据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3. 听证权利: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事实和处罚幅度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听证。

4. 处罚决定:消防管理机构将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违法行为人。

5. 处罚执行:违法行为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履行处罚的义务。

第八条违法行为人对消防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

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一)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二)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的理解释义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条文释义】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

这里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以上处罚的裁决,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公安机关的其他非公安消防机构不能作出决定。

所谓“公安消防机构”, 本书前面已作过阐释,这里不再重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消防处罚规定

消防处罚规定

消防处罚规定消防处罚规定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五)行政拘留。

消防处罚规定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1、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1、条件对当事人处 50 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1000 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1) 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 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 2 人; 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

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 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 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5) 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 ( 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 。

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 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录》 ;(7) 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8) 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文档一: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分类和裁量标准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1.1 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1.2 未制定和执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3 未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1.4 未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检测和维保1.5 未落实防火巡查和消防设备操作记录1.6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员1.7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2. 违反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行为2.1 消防设施设备未按时检测和维保2.2 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或失效2.3 消防通道被占用或堵塞2.4 建筑物内存在明火、易燃物品或其他火灾隐患2.5 没有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2.6 建筑物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法正常使用2.7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管理义务的行为3. 违反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行为3.1 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3.2 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3.3 拒绝接受消防安全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3.4 隐瞒火灾隐患,阻碍消防安全工作3.5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义务的行为4. 违反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的行为4.1 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活动4.2 宣传内容不准确或违反实际情况4.3 未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或标识不清晰、完整4.4 建筑物内未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识4.5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义务的行为5. 违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行为5.1 阻碍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5.2 向消防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5.3 拒绝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和整改要求5.4 伪造或篡改消防安全相关文件或记录5.5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义务的行为文档结尾:1、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无。

文档二: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分类和裁量标准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1.1 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1.2 未制定和执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3 未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1.4 未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检测和维保1.5 未落实防火巡查和消防设备操作记录1.6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员1.7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2. 违反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的行为2.1 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活动2.2 宣传内容不准确或违反实际情况2.3 未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或标识不清晰、完整2.4 建筑物内未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识2.5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义务的行为3. 违反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行为3.1 消防设施设备未按时检测和维保3.2 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或失效3.3 消防通道被占用或堵塞3.4 建筑物内存在明火、易燃物品或其他火灾隐患3.5 没有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3.6 建筑物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法正常使用3.7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管理义务的行为4. 违反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行为4.1 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4.2 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4.3 拒绝接受消防安全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4.4 隐瞒火灾隐患,阻碍消防安全工作4.5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义务的行为5. 违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行为5.1 阻碍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5.2 向消防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5.3 拒绝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和整改要求5.4 伪造或篡改消防安全相关文件或记录5.5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义务的行为文档结尾:1、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维护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涉及消防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不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查封扣押、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四条消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五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罚款。

(二)建筑施工单位未落实消防施工组织设计,违法违规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检测和维修保养,导致消防设施设备失效的,处罚款。

(四)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责任区域内违规焚烧秸秆、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款。

(五)伪造、涂改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冒用消防安全标志、证明文件的,处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六)故意损坏、移动消防设施设备、妨碍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造成消防安全风险的,处罚款。

(七)拒不接受或者妨碍消防监督检查的,处罚款。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警告: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轻微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二)罚款:对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处以罚款,并按日连续处罚。

(三)查封扣押:对于故意损坏、移动消防设施设备、妨碍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程度较严重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相关设施。

第三章执行程序第七条消防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和执法,可以委托其他相关部门协助执行。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执行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作出书面决定。

消防处罚规定

消防处罚规定

消防处罚规定消防处罚规定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五)行政拘留。

消防处罚规定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1、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1、条件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

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

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录》;(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3、时限(1)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问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2)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3)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
标题:消防处罚条例
引言概述:消防处罚条例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一、处罚条例的制定目的
1.1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1.2 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1.3 提高人们的消防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违反消防处罚条例的行为
2.1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火源
2.2 阻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2.3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
三、消防处罚条例的处罚措施
3.1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整改
3.2 民事赔偿:赔偿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 刑事追究:对严重违法行为者进行刑事处罚
四、消防处罚条例的执行机构
4.1 消防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消防处罚条例
4.2 公安机关: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4.3 监督部门:对消防处罚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消防处罚条例的社会影响
5.1 提高了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
5.2 促进了社会公共安全建设
5.3 有效减少了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结语:消防处罚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火灾事故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火灾事故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火灾事故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维护消防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是指因违反消防法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导致的火灾灾害。

第三条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消防审查、验收擅自施工、改建或者使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二)聚集场所、娱乐场所的业主或者经营者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三)未履行火灾隐患治理、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维护等消防安全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或者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从事其他危险活动;(五)其他违反消防法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行为。

第四条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行为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予以公告。

第五条依法对火灾事故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坚持公正、妥善、依法审查。

第六条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火灾事故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八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对于拒绝接受消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以及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行为,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认为涉嫌构成拒绝、抗拒监督检查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对于消防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在火灾事故行政处罚中,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规定对火灾事故行政处罚进行整合,建立相应的信息平台,及时公布火灾事故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结果,依法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力度。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其他经营性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中实施的处罚。

第二章处罚内容和程序第三条处罚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1.书面警告2.罚款3.停产整顿罚款4.限期改正5.强制整改6.查封或责令停业整顿7.征收保安费用及经济损失8.拘留。

第四条处罚程序1.依据实际情况由消防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2.在现场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或责任人出具《消防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于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消防监督机构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和进行处置。

3.对于不听从《消防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的,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行政处罚。

4.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申诉,也可以在对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第三章处罚的适用标准第五条场所和单位分类标准按照当事人的性质、单位和场所的重要性、危险性以及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等因素,对场所和单位进行分类,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

第六条处罚依据所实施的处罚应当根据消防法及相关规定中对不同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科学的区分。

第七条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消防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行为,消防监督机构依照相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的监督和管理第八条监督和行政复议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定期调查有违法违规情况的单位和场所,对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查处并予以处罚。

需要进行行政复议的决定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时作出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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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

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

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
录》;
(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3、时限
(1)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问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
(2)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
(3)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1、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2、程序
(1)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3日内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
(3)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4)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5)填报《听证意见报告书》;
(6)填报《行政处罚审核表》;
(7)建立听证卷宗。

3、时限
(1)全部听证工作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2)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 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四)复议程序
1、条件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2、时限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赔偿程序
1、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2、程序
(1)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
(2)填报《受理赔偿审批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3)填发《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申请人;
(4)建立行政赔偿卷宗。

3、时限
(1)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至五十三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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