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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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投票与选举办法

村委会 投票与选举办法

第五章投票与当选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选票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投票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

为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

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参加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参加投票的村民凭选举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后,投入票箱。

参加投票的村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参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

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村委会选举办法

村委会选举办法

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办法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村第八届村委会选举工作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持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是参加本村选举的村民,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威望和组织能力的村民。

3、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人组成。

原则上在每个村民小组推荐1名,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应有妇女成员。

4、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以相对多数票者当选。

5、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以后,在其成员中推选主任1人主持工作、副主任1人协助主任工作。

6、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从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时止。

7、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8、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当选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原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免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9、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0、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11、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报镇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

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推选产生办法l、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应是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在本村有威信,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敢于直言,关心村内事务的村民。

提倡将驻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村民代表、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选入担任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

2、在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同时,直接推选产生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由人组成。

3、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产生以后,召开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推选1人主持村选举监督委员会工作。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9.08.27【实施日期】1989.08.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1989年8月26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27日颁布实施)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自治活动。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努力完成政府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布置的任务。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应当根据农村的历史和现状,考虑村民的居住状况、人口多少以及经济联系、水利设施等情况,做到有利于村民团结和生产建设,便于村民实行自治。

村民委员会建制应保持稳定,个别需要调整的,应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听取并讨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三)选举和撤换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四)讨论制定村规民约;(五)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六)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村民代表议事会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村委会是我国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委会选举和投票的方式和办法对于确保基层自治的顺利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着重讨论村委会投票和选举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村委会选举办法村委会选举是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程序,能够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村委会选举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人的确定村委会选举的首要任务是确定选举人,一般是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员。

在确定选举人之前,应当加强宣传,确保各项程序的公开透明,避免发生选举作弊和舞弊等现象。

2.候选人的提名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依照法律、条例等规定,根据村委会的实际工作需要和村民的意愿提名候选人。

同时,应当注重民主、公开、透明等原则,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候选人的公正、公平、合法性。

3.选举方式村委会的选举方式可以用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密闭投票等方式进行。

当然,不同的选举方式也有不同的优缺点。

在具体的选举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选举方式的作用,避免选举过程中的失误和漏洞。

4.选举结果的认定选举结果的认定是村委会选举过程的重要环节。

选举结果应当根据已经公布的选举结果公告进行认定,确认当选村委会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当注重选举结果的监督和管理,避免选举作弊和舞弊等现象。

二、村委会投票办法村委会投票是基层自治组织在政治管理和决策程序中的重要程序,能够充分发挥村民的独立意志和自治权利。

村委会投票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票人的确定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员一般是村委会投票的投票人。

在确定投票人之前,应当确保他们拥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应当着重宣传村委会投票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投票积极性。

2. 投票方式村委会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密闭投票等方式进行。

不同的投票方式也有不同的优缺点。

在具体的投票过程中,应当注重投票方式的作用,并尽可能发挥其优势,避免投票过程中的失误和漏洞。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
是指在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或变动人员情况下进行选举,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选举和平稳过渡。

以下是一般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的一般流程和规定:
1. 选举组织:选举组织由上级政府指定或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

2. 选举程序:选举时间、地点和具体程序由选举组织组织安排。

3. 选举公告:选举组织应提前公布选举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举时间、地点、候选人资格和选举程序。

4. 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必须是该村的村民,并符合选举规定的年龄、民主选举条件等要求。

5. 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可以由村民自荐或由提名人提名,提名人必须是该村的村民。

6. 候选人登记:候选人需要到选举组织登记,提交个人资料和相关申报材料。

7. 宣传和辩论:选举期间,候选人可以通过宣传和辩论活动向村民展示自己的观点和承诺。

8. 选民投票: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在选举日到指定地点投票,选出自己认为合适的候选人。

9. 投票计票:选举组织负责投票和计票,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10. 结果公布:选举组织在选举结束后公布选举结果,并将选举结果报上级政府备案。

上述是一般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具体的规定和程序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六十五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六十五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第三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五章村民自治的保障第六章农村社区建设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领导。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4、严格审计,加强监督。要加强对村级财务清理的指导和审计工作,搞好村级财务审计。村级财务审计应形成审计报告,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审计结果,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对审计出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分级培训,规范程序。要根据政府精简机构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工作变动的实际,加大培训力度,分级培训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使受
2、以点带面,探索经验。要针对农村税费改革、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和人口流动、村组合并等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选举程序,解决选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全面展开选举工作做好准备。
3、民主评议,夯实基础。换届选举前,应组织对村民委员会现任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考核,指导开展村民委员会述职活动。述职的重点是任职期间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情况。同时组织村民和村民代表对述职报告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满意和不满意的情况进行公示,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提名和投票选举打好基础。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2005年将进行全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了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认识,明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2005年将进行全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了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认识,明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

村委选举流程

村委选举流程

村委选举流程村委选举流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村委会的选举则是基层民主的重要表现之一,为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平,下面将为大家介绍村委选举的整体流程及每个环节的详细描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选举工作的准备和组织1.筹备选举工作在选举之前,村委会应做好选举工作的准备。

主要有以下工作:(1)组织建立选举领导小组。

村委会应组织建立选举领导小组,确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

选举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选委会、纪检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共同组成,负责选举组织和领导。

(2)制定选举方案。

根据村委会的实际情况,结合选民数量和选举时间等因素,制定合理的选举方案,明确选举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选举方案要公开透明,确保选民知晓选举程序和规则。

(3)确定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是村委选举工作的组织者和执行者,由选举领导小组确定,选举委员会应由村委会成员和选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选举组织和监督等工作。

(4)确定选民名单。

根据《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制定选民名单,明确符合参加选举资格的人员,并公示选民名单,确保选民知晓选举范围和选举规则。

2.征集候选人在选举工作的准备过程中,村委会应开始征集候选人。

征集候选人的方式可以通过公告、征集提名或邀约等方式进行。

(1)公告征集。

村委委会可以通过村委会通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告征集候选人的信息,希望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选。

(2)征集提名。

村民可以利用村民代表会议、居民大会等形式提名候选人,推荐有能力和诚信的人员参选。

(3)邀请参选。

村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能力和诚信的人员参选,此方式比较灵活和便利。

3.审核候选人资格征集到候选人后,村委会应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是否符合《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

(2)是否具有本村户籍或居住证明,并在本村居住满6个月以上。

(3)是否具备选举职务的条件和能力。

村民代表推选办法

村民代表推选办法

第九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
(2014年月日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
一、根据《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民名单公布10日内,依法推选村民代表。

二、村民代表条件:(1)本村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2)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心为村民服务;(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4)密切联系群众,在村民中有一定威望。

三、代表名额:按照本村人口及规模,本届村民代表名额为人,各组名额分配如下:一组人(其中女人);二组人(其中女人);三组人(其中女人)……
四、推选方式:以村民小组长主持召开本小组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小组会议,经酝酿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推选产生,获得多数同意的当选。

五、各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会议由现任村民小组长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派成员指导。

六、村民代表产生后,必须明确联系户,颁发代表证,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委会选举制度

村委会选举制度

村委会选举制度村委会选举制度是指在村级组织中通过选举方式产生村委会成员,并通过村民的直接参与实现自治的一种组织形式。

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和促进基层民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选举组织、候选资格、选举程序等方面对村委会选举制度进行全面探讨。

一、选举组织村委会选举组织是保障选举公正、顺利进行的基础。

通常,由村委会或镇政府进行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组织应当确保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要依法打击选举中的各种非法行为,维护选举秩序。

1.选举委员会的设立选举委员会是选举工作的核心机构。

它由村委会或镇政府指派一定人数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选举的组织、筹备和监督。

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独立、中立、公正的品质,并接受必要的培训,确保选举工作的高效运行。

2.选举办公室的设立选举办公室是选举委员会的实施机构,负责选举日程的安排、选民注册、候选人资格审核等工作。

选举办公室也是选民和候选人咨询和投诉的窗口,应当提供便利的服务,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候选资格候选人的选拔是村委会选举的重要环节。

候选人的选拔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既要注重选拔优秀人才,也要兼顾广泛代表性。

1.基本条件候选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候选人还应当有较高的道德品质,无不良行为记录,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公共事务经验。

2.村民代表性为了保证村委会代表村民利益,候选人应当广泛代表村民,尤其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村民。

候选人的产生应当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通过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作出决策。

三、选举程序选举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促进选举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

在村民直接参与、民主选择的基础上,完善选举程序至关重要。

1.选民注册村民可以通过向选举办公室登记注册的方式,成为合法选民。

选民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确保选民的身份符合选举资格要求。

选民的注册地应当与村民的实际居住地相符,以确保选民能够充分反映当地村情民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一章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

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明确要求。

不仅如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政部制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民发〔2013〕76号)等文件还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若干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3人,以奇数为宜。

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关于选民登记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为了保障广大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是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是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是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村民委员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村民委员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村民委员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17•【字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村民委员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省政府决定:1999 年全省村民委员会进行第四次换届选举,统一届期,换届选举工作在1999年冬季结束。

为了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扩大基层民主重要性的认识,把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1999年全省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扩大基层民主,保证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治目标。

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和《选举办法》的规定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组织保证。

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今年政府工作一项重要的任务,认真作出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高质量地完成村民委员会第四次换届选举任务。

县乡两级政府要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认真履行职责,从有关部门抽派得力干部到各乡(镇)、村指导选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认真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抓好试点和培训工作,及时掌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压制和破坏民主,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行为。

各级财政要按照《选举办法》的规定,拨付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规范选举文书、选票式样,确定选举日期;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第二十三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或者不按照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由五人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代表村民利益,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90122(颁布时间)
1999012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施时间)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及推选村民代表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候选人提名产生办法

候选人提名产生办法

第九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产生办法
(2014年月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一、根据《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本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由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人,委员人。

二、根据《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2人,其中差额1人;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人,其中差额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人,其中差额1人。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

产生村民委员会候选人采取设立投票站投票方法,全村设立1个中心投票站和个投票分站。

四、投票站提名产生候选人的时间:2014年月日上午(或下午)时至时。

五、投票方式:由全体参加选举的村民按照村民委员会成员职位设置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

投票结束后,召开村民代表会统一唱、计票,按照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正式候选人,其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

六、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的十日前按提名职务和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

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候选人出现缺额的,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组织的一种,它是农村大多数居民自治的依托,是连接政府和农村居民的桥梁。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是村庄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一套规定和程序,它的实施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选举原则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强调选拔人才,照顾社会各界利益,推进村庄的发展。

在这里,公开是指选举过程和结果是公开的,而不是非常私密的;公平是指选举程序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人为阻挠,使得所有选民在选举过程中都处于同等的地位;公正是指选举的结果是客观和公正的,所有的选民都遵守了相同的规则和要求;公认是指选举结果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肯定。

2.选举的主体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主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选民,即村庄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人员,包括户口注册在该村庄内的成年居民、符合选举原则的党员、部队军人和农村企事业单位员工等;二是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即由选举产生的领导班子和工作团队,他们负责制定村庄的各类计划、项目和政策,落实村庄发展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3.选举程序选举程序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关键部分,它包括选民注册、候选人推举、筛选、公示、投票、计票和公布结果等一系列程序,每一个步骤都要按照规定进行。

(1)选民注册:选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村委会注册选民,领取选民证,方可行使选举权。

(2)候选人推举:在选举程序中,候选人推举是关键之一,村民有权推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选村民委员会。

(3)筛选:在推选中,应该制定详细的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等程序,以便筛选出真正贤达的人才。

(4)公示:把通过筛选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让村民各方面人员评价,进行监督维护选民权。

(5)投票:投票是选举程序的重要环节,要求严格监控和场地安排等工作安排,确保投票过程的公正。

(6)计票:选完后,应当在公约的计票场地严格执行,统计投票情况,完成计票工作。

(7)公布结果:在计票工作结束后,应当即刻公告成功选举的人员名单,同时关注被判定无效选票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人民政府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还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辖村的乡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专项拨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摊派给村民。

第六条县、乡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应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述、举报和信访工作;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换届选举宣传;确定选举工作人员;拟定换届选举方案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方法;组织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上报备案;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换届选举的其他工作。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8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提出后,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的少数民族村民为主组成。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在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

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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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8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提出后,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的少数民族村民为主组成。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在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

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在村级收入中列支。

对经济困难的村,县乡财政给予补助;县乡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选举工作经费。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指导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文书、选票式样和选举日期,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三)指导和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全面掌握选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依法处理重要问题;(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六)指导、协调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七)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选派观察员观察、了解选举工作情况,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监督。

第九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其成员一般为五至十一人,村民小组较多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适当增加,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持。

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以提出建议。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村民中有威望的村民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从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三)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四)提名并公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五)组织开展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六)审查村民选举资格,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七)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八)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九)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十)主持选举大会,组织选举投票,公布选举结果;(十一)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当选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原推选组织同意,予以免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

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十日内不答复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发放选举证。

第十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应当是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其产生方式可以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按分配名额推选。

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少于二十五人,一般不超过五十人。

其中,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后,对因死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因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应当从名单中删除;对恢复政治权利和新迁入本村的村民,应当补办登记。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第四章选举方式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能够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鼓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选聘的驻村大学毕业生、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返乡干部职工等积极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鼓励在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

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

每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正式候选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其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

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提名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至少多一人。

第二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的十日前按提名职务和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

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候选人出现缺额的,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在介绍自己时,应当实事求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在选举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有意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参选意愿。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于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参选人名单。

第五章投票与当选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三)布臵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选票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投票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

为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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