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不含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发生的技术性收入享受何种税收优惠.doc
江大网络下学期税收筹划单元自测
单元自测一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选项代号填在括号中。
)1、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百分之五十以上B、五倍以下C、百分之二百D、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2、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A、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B、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C、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D、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增值税不含税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A、增值税不含税金额=含税金额/(1+税率)B、增值税不含税金额=含税金额/税率C、增值税不含税金额=含税金额*(1+税率)D、增值税不含税金额= (1+税率)/含税金额4、未注销或者划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划销税票金额()倍以下的罚款。
A、20B、100C、10D、155、税法规定,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规定: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
A、200-800元B、600-2000元C、50-80元D、800元6、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如果纳税人自己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如数立即退还。
逾期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A、一年B、三年C、二年D、四年7、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A、18%B、15%C、24%D、27%8、企业开始设置分支机构时,由于在外地拓展业务会遇到一定的困难,经费开支也较大,故容易发生亏损。
此时如果总、分支机构税率一致,适宜选择()。
A、分公司B、子公司C、公司企业D、内资企业9、在低税率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适宜选择(),这样可以享受低税负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16日国税函〔1996〕25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如何认定的请示》(京国二〔1995〕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
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全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束——。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技术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技术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9.08.13•【文号】[89]国税所字第148号•【施行日期】1989.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技术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89年8月13日(89)国税所字第148号)云南省税务局:你局(89)云税三字第45号请示收悉,关于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技术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国务院国发(1986)36文规定:“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8号《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也纳入免税范围。
这些政策对进一步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政策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正常的业务性咨询、服务同技术咨询、服务又难以划分清楚,故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免征所得税,对刺激和鼓励技术转让作用不大,反而容易造成漏洞。
一些企业将正常的生产业务活动也变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从而享受免税优惠,逃避税收,发生大量偷漏税现象,造成税负不公。
同时,由于政策界限不清,执行不一,难以控制。
鉴于上述情况,考虑国务院主要是鼓励和支持技术转让,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角度出发,我局发文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你省仍应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11号文执行。
二、关于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属于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上述“四技收入”可并入事业收入,以收抵支,暂不征收所得税;但对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除外),应按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7号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11号文的规定精神,除技术转让所得暂免征税外,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doc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从1997年1月1日起,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可以免税;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可以免税。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三)房产税减免税规定主要有:1、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人民团体是指国务院授权的政府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其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3、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4、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四)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16•【文号】国税发[1999]65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国税发〔199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附: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规定-宁政发[1992]10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规定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规定(1992年10月24日宁政发〔1992〕104号)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更多更快地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鼓励科技人员合理分流(一)我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小学)的科技人员(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作人员),可分别以组织选派、带薪、留职、停薪留职、辞职、调离、借调、提前退休、兼职等方式,承包、租赁、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小型全民企业和各种形式的科技开发企业,可应聘到“三资”企业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和技术贸易等活动。
(二)促进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
在同一地区范围内,科技人员要求调到企业工作的,各单位应予以支持和放行,由调入调出单位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向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可从社会上聘用科技人员。
聘用城镇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和自费大中专毕业生的,由各级计划、劳动人事部门核拨劳动指标。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双方自愿和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可以选派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对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小型全民企业和其他企业进行技术支援。
组织选派到企业从事技术经济活动的科技人员,在原单位的一切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每月应给予生活补助、并可按合同从新增经济效益中向科技人员再支付报酬。
财政部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2]财税字第326号
财政部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三日[82]财税字第326号)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引进技术的政策,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向我国提供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的科技成果,特对专有技术使用费,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具体规定如下:一下列各项专有技术使用费(包括与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下同)可以减按百分之十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一)在发展农、林、渔、牧业生产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其中包括:提供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充分利用自然条件的专有技术;提供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专有技术;提供对农、林、渔、牧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二)为我国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或者同我国科研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向我方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三)为我国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五)为我国开发重要技术领域提供下列专有技术的使用费。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2.核能技术;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与微处理机制造技术;6.光导通讯技术;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8【实施日期】2003.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促进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发挥减免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调控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经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收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减免税条件的,均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第三条纳税人发生适用两个以上减免税政策的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分别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二章减免税规定及审批权限第五条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第六条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第七条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一)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0年7月1日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从 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首先,技术服务类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技术服务类企业可以按照7.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率明显低于一般企业的税率,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此外,技术服务类企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化征收政策,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投资规模的技术服务类企业可以享受不同的税负优惠。
其次,技术服务类企业在增值税方面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技术服务类企业的增值税可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征收和计税,也可以选择应税服务方式征收和计税。
其中,按照应税服务方式征收和计税,技术服务类企业可以享受简化征税办法,减少纳税申报和缴纳的工作量,提高纳税人的便利性和效率。
此外,技术服务类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技术服务类企业在购买设备和技术仪器时可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等方面的减免;在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和高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等。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服务类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比如,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服务能力和条件,并且在技术服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收入。
此外,企业还需要严格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工作。
总之,技术服务类企业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多项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旨在促进技术创新和推动技术服务业的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然而,对于企业而言,除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还需要切实提高自身技术服务能力和实际经营情况,以更好地获得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和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提出的政策措施,促进“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一)抓紧制订或修订服务业发展规划。
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积极并实事求是地制订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
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发展目标,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或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服务业发展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中。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在条件具备时,定期公布全国和分地区服务业发展水平、结构等主要指标。
(二)尽快研究完善产业政策。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抓紧细化、完善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要根据服务业跨度大、领域广的实际,分门别类地调整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认真清理限制产业分工、业务外包等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
各地区要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制订并细化本地区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突出本地特色,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二、深化服务领域改革(三)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研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001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现通知如下: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结束——。
2023年《税法二》答案2
2023年《税法二》答案2023年《税法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标准答案:D根据:教材第18页。
考核目的:测试考生对特殊行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点是否熟悉。
按照税法规定,保险业务分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为纳税人,其分公司实现的利润集中缴纳所得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以国家邮政局为纳税单位,在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民航总局所属航空公司及其分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以航空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故答案D正确。
2.标准答案:C根据:教材第19、20、58页。
考核目的:测试考生对应税收入、亏损弥补和优惠税率的规定是否清楚。
根据题中资料可知,2023年企业实现的所得为25万元〔860-838+3〕。
按照规定,该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1999年亏损额12万元、2000年亏损额8万元,可用2023年实现的所得进展弥补。
弥补亏损后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25-12-8〕,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7%,202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3500元〔50000×27%〕。
因此,答案C 正确。
3.标准答案:A根据:教材第19、25页。
考核目的:测试考生对承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清楚。
按照规定,纳税人承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承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出售该资产或进展清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承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承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出售卡车收入11万元低于捐赠时的价格12万元,故应按12万元乘以33%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9600元,答案A正确。
4.标准答案:D根据:教材第27页。
考核目的:测试考生对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债获得相关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是否熟悉。
按照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买卖国库券的所得,以及经销、代销国债所获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购置〔包括二级市场购置〕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界定及所得税纳税义务探究
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界定及所得税纳税义务探究随着我国科技事业不断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高校科研事业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然而,科研经费的收入来源却经常引起争议,同时,所得税纳税义务也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将探究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界定和相关的税收规定。
一、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界定高校科研经费收入主要来源包括政府拨款、企业捐赠、社会资助、合同研究和知识产权使用等。
这些收入在多种形式下流入高校,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处理,以确定纳税义务。
1.政府拨款:政府对高校进行的科研拨款属于财政收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2.企业捐赠和社会资助:企业对高校的捐赠和社会对高校的资助也属于财政收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不过,企业可以在捐赠时获得税收优惠,而高校则需要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3.合同研究:高校与企业签订合同开展研究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
合同研究所得既包括合同款项,也包括相应的补贴和奖励。
合同研究收入需要遵循税收法规缴纳所得税。
4.知识产权使用:高校的知识产权使用所得也需要缴纳所得税。
但是,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高校的知识产权使用所得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二、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税收规定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税收规定主要涉及到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
其中,所得税是最主要的一项税种。
1.所得税高校进行合同研究得到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如果高校开展的是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和其他基础研究项目,则可以根据国家税收减免政策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增值税高校开展的合同研究属于有偿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高校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应确立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费用等相关事项,并签订相应的合同。
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高校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税。
3.印花税高校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使用所得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校在转让或使用知识产权所得,应当缴纳1%~3%的印花税。
三、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高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我国税收政策给予了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的一些税收优惠。
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其中,符合高新技
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税款;同时,符
合中小企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纳税款。
对于高
新技术企业或中小企业,如果年度实际研发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收
入的15%以上,可以将超出部分加计扣除。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
将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具体比例为150%;对于中小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具体比例为200%。
这样可以
有效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负,增加科技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3.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研发成果免征增值税政策
2.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科研资金入账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
2.科技成果完成确认费用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3.出口退税政策
总体来说,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其提供了很大的减负和支持,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刺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培育和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了创新创
业环境的良好发展。
《财政部关于技术转让费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技术转让费的暂行规定》发布文号:[85]财税字第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号文件颁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税收条例的规定,转让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对转让方收入征税及受让方费用支付的办法,暂定如下:一、技术转让费的计算与支付(一)技术转让费即技术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让受双方协商议定,可以一次总算,可以按照该项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其他办法计算。
(二)技术转让费支付的处理,分别确定:1.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一次总算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数额较大时,可以作为待摊的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但一般不要超过两年。
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来支付技术转让费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
2.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二、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一)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促成技术商品交易的中介人(包括单位、个人)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条例》(草案)服务业中“介绍服务”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一)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年度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或工商所得税;超过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或工商所得税。
凡技术转让净收入年度总额超过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并入企业单位利润总额,依照下列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适用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税率;国营小型企业,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单位用于发展科研事业。
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当今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科技型企业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和研发。
本文将探讨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一、背景科技型企业是指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涵盖科技研发、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服务等领域。
这类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创新能力,对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各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内容1. 税收减免一般情况下,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政府通常会对科技型企业的研发费用予以一定程度的减免,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并提高研发效率。
2. 资金支持政府通常设立专门的科技创新基金,用于向科技型企业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这些资金旨在缓解企业研发经费不足的问题,提高科技型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 知识产权优惠科技型企业通常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政府为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会对这些企业享受相关知识产权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专利申请费、注册费等。
4. 人才引进优惠科技型企业需要大量高级人才进行研发和创新,政府为了吸引和留住这些人才,会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给予高级人才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购房政策、社保缴费减免等,提高人才对科技型企业的归属感和稳定性。
三、影响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 创新投入增加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科技型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水平。
企业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的方式节省资金,并将这些资金用于技术研究和创新项目,推动科技进步和产品升级。
2. 人才吸引和留住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吸引和留住高级人才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高级人才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减免等方式获得更好的福利待遇,提高了他们加入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在税收领域,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鼓励特定行业或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公平。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常见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 15%征收。
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也有更大的优惠力度。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4、创业投资企业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优惠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营业税:对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是: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注: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受委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12企业试用期员工转正自我鉴定努力工作,保持优点,改正缺点,充分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企业美好的明天尽一份力,小编整理了“企业试用期员工转正自我鉴定”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篇一:企业试用期员工转正自我鉴定我于20xx年x月xx日开始到公司上班,从来公司的第一天开始,我就把自己融入到我们的这个团队中,不知不觉已经三个多月了,现将这三个月的工作情况一、非常注意的向周围的老同事学习,在工作中处处留意,多看,多思考,多学习,以较快的速度熟悉着公司的情况,较好的融入到了我们的这个团队中。
二、帮助采购核对前期的应付账款余额,并对账袋进行了分类整理,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便利;并协助采购带新员工,虽然我自己还是一个来公司不久的尚在试用期的新员工,但在4月份,还是积极主动的协助采购带新人,将自己知道的和在工作中应该着重注意的问题都教给xxx,教会她如何记账袋,如何查错,如何发传真等。
三、根据核对后的应付账款余额重新建产新账,并及时的填制应付凭证、登记应付账款明细账,除外协厂供应商的期初余额尚需核对外,大部分的应付账数据已经准确。
四、建立库存明细账。
在三四月份,因为原来的成本会计突然离职,在没有任何交接的情况下,变压力为动力,要求自己尽快的熟悉公司情况,不断的对工作进行改进,以期更适合公司的现状。
将库存明细账分为青岛库、公司流动库、公司原材料库、沈阳库、济南库、北京库、上海库和生产车间库,并对成品库进行了汇总,形成公司总的库存明细账。
在建账的同时,将当期该处理的单据进行相应的处理,但因期初数据不准确,影响了报表的可信度,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以后的工作中会做的更好。
五、在工作中,善于思考,发现有的单据在处理上存在问题,便首先同同事进行沟通,与同事分享自己的解决思路,能解决的就解决掉,不能解决的就提交上级经理,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提供参考。
六、接手公司及分公司的手工库存明细账(外部)。
七、接手运费的登记工作。
由于开始时未交待明白,,所以前段时间一直延用前期的做法,对运费进行流水登记。
运费管理修正后,根据应付报表及运费管理的要求,重新设计了一套运费统计的表格,我想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八、热心回答同事询问的问题。
由于自己以前接触计算机应用多一点儿,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工作中,经常会有同事询问,我总是会把自己知道的分享给大家。
我认为大家的能力都提高了,我们的公司才会整体的提高。
关于我们目前的状况,我提一点看法,就是关于月末结账的问题,应收、应付、采购、制单、库务等相关人员口径要一致,统一时间结账,便于账账之间进行核对。
要强化月末盘点的概念,盘点就是要进行账实核对,目的是要达到账实相符。
账面数和实数之间差了未达单据,所以盘点时一定要处理好未达单据,不仅是送货单,入库单、库与库之间的送货单等与库存相关的单据都存在着未达情况,都要列全,而且要注明单据的性质(是送货单还是入库单还是库与库之间的送货单,只列单据号不易区分),单据的情况(做废或改单)现在这些方面做的还不够,未达单据提供不是很全,有些入库单未提供,未达单据如果不准确,库存核对就无法有效的进行,更谈不上账实相符了。
还有盘点日的单据一定要和库务确定好是盘点前还是盘点后,不能再出现同一天的单据,有的是盘点前,有的是盘后的情况,这样我们在处理单据是会出现混乱。
总之,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我认为我能够积极、主动、熟练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在工作中能够发现问题,并积极全面的配合公司的要求来展开工作,与同事能够很好的配合和协调。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一如继往,对人:与人为善,对工作:力求完美,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以期为公司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篇二:企业试用期员工转正自我鉴定我于20xx年4月1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质检员一职,到今天已经是3个月时间了。
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
在试用期期间,我在质检部学习工作了一段时间。
这工作是我以前从未接触过的,和我的专业知识相差也较大;但是各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熟悉了公司的整个操作流程。
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当然,工作中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
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
xx公司成立于20xx年4月,是目前xx最大的工程机械和汽车行业的铸钢零部件配套生产厂家和xx市重点扶持企业。
公司的中期发展目标是要用xx年时间打造成为集铸造、机加工生产、研发、国际贸易为一体的国际化大型企业集团。
这3个月我在公司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和同事们的团结合作和关心帮助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素质、思想、和人际交往方面都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
现将3个月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总结一、品德和个人修养及职业道德方面3个月来,本人认真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出勤,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认真学习知识;具有强烈的责任感。
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工作。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能力方面我的工作岗位是一名质检员、一个把握产品质量的重要岗位。
我深知我的重要性,说以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的目标,扎扎实实干好本职工作,并且在工作之余我努力的学习专业知识充实自己,虽然在工作上会遇到很多挫折但是我相信我自己。
有句话说得好“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我还很年轻秉着笨鸟先飞的思想,我想信只要我付出的比别人多肯定能泥补我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
三、总结了3个月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点的成绩,自身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存在着以下不足1、有时工作方面与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一方面,由于个人能力和素质不够高,一方面就是工作量多、和时间比较紧时,工作效率不高。
工作时责任心不强、有点小马虎。
2、有时工作敏感性还不是很强。
对领导交办的事不够敏感,有时工作没有提前,上报情况不够及时。
3、在工作岗位上发挥不够明显。
对全局工作情况掌握不细,还不能主动、提前想办法,许多工作还只能算是一般般。
4、在社交方面我还纯在很大的不足,有时心里面有的表达不出来,有些话不是太敢说出来没有胆气不够阳刚,在处理有些事情时还需要领导的帮助。
5、就是在质量检查方面不够细致、专业知识不够充足,有好多东西明知道是错的却说不出来为什莫。
因为检测之前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在检查过程中有点手忙脚乱,往往重视了这头,却又忽视了那头,有点头重脚轻,没能全方位的进行系统的工作四、未来的工作打算1、我将进一步发扬优点,改进不足,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发扬吃苦耐劳、知难而进、精益求精、严谨细致、积极进取、“敢打敢上”的拼搏精神。
理清工作思路,提高办事效率。
2、在检验之前,我首先要了解需要检验的项目,检测方法及技术要求等才能在检查检测工作中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
并且在检查前应该做好事前准备,检查时认真监督。
3、在检查过程中做好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质量要求较高的加工工序的加工工艺的生产、全过程跟踪检查确保每道工序合格。
对生产出的工件严把质量关,以免工件出现质量问题。
我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半年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
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篇三:企业试用期员工转正自我鉴定时间一晃而过,转眼间到公司已经三个多月了。
这是我人生中弥足珍贵的一段经历,在这段时间里领导及同事在工作上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在生活上给予了我极大的关心,让我充分感受到了领导“海纳百川”的胸襟,感受到了“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的豪气。
在肃然起敬的同时,也为我有机会成为公司的一份子而自豪。
在这三个多月的时间里,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现将我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通过培训学习和日常工作积累使我对大发有了一定的认识。
在9月份,我拿到的第一份资料就是公司简介,当时觉得企业规模较大,发展空间。
经过了不太漫长的程序而入职,其间对公司有了一定的了解。
通过了三个多月的亲身体会,对本职工作和公司有了更深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