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考研重点笔记 法理学进阶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核心笔记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核心笔记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法.........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是一种社会规范(1)可为模式(2)勿为模式(3)应为模式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1)明示认可(2)默示认可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历史上法的本质学说派别代表人物神意说托马斯.阿奎理性说西塞罗(古罗马思想家)主权命令说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思想家)意志说让.卢梭(法国思想家)自由说康德(德国哲学家)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法国学者)民族精神说卡尔.冯.萨维尼(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利益说鲁道夫.冯.耶林(德国法学家)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①对如何行为的预测②对行为后果的预测(4)强制作用(5)教育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1)法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①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②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③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2)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⑤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如何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重要性(1)是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2)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3)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2.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3)法自身特点而产生的有限性第二节法律规范................法律规则的构成(三要素说) 1.假定条件(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2.行为模式(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3.法律后果(1)合法后果(2)违法后果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内容规定的不同(1)授权性规则(2)义务性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1)确定性规则(2)委任性规则(3)准用性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1)强行性规则(2)任意性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3.在作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甚至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法律原则的种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1)公理性原则(2)政策性原则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1)基本原则(2)具体原则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1)实体性原则(2)程序性原则关于权利的学说 1.自由说2.范围说3.意思说4.利益说5.折衷说6.法力说7.资格说8.主张说9.可能说10.选择说法律权利的特点 1.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组成完整的法律权利结构的三要素 1.自由权2.请求权3.诉权义务的概念 1.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2.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3.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2)普通权利义务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1)绝对权利义务(2)相对权利义务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1)个人权利义务(2)集体权利义务(3)国家权利义务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的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立对裂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的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第三节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 1.粗细恰当2.多寡合适3.主题定类4.逻辑与实用兼顾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商法5.经济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的渊源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1)成文法渊源(2)不成文法渊源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1)直接渊源(2)间接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1)制定法渊源(2)非制定法渊源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1)正式渊源(2)非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2.法律(1)基本法律(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政策此外,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两种基本方法 1.法律汇编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2.法律编纂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另外,有些学者还认为法律清理也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方法法的分类 1.法的一般分类(1)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①国内法②国际法(2)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①根本法②普通法(3)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①一般法②特别法(4)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①实体法②程序法(5)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①成文法②不成文法2.法的特殊分类(1)按照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不同①公法②私法(2)按照普通法法系国家主要的法的分类①普通法②衡平法(3)按照联邦制国家所独有的分类①联邦法②联邦成员法第五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我国法的效力层次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法的效力范围 1.对人的效力(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2.对事的效力(1)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2)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3.空间效力适用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4.时间效力(1)法律的生效时间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②由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①明示废止②默示废止(3)法的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第六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法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1)调整性法律关系(2)保护法法律关系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①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地位②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转让,也不能随便放弃(2)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3.根据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1)单向(单务)法律关系(2)双向(双边)法律关系(3)多向(多边)法律关系4.根据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1)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2)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1)中国公民(2)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1)各种国家机关(2)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3)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文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1.权利能力(1)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①一般权利能力②特殊的权利能力(2)根据法律部门的不同①民事权利能力②政治权利能力③行政权利能力④劳动权利能力⑤诉讼权利能力2.行为能力根据其内容不同①权利行为能力②义务行为能力③责任行为能力法律权利实现的表现 1.通过明确规定行使权利的步骤和程序,使权利具有可操作性2.通过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建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制度来保障权利3.通过及时制裁侵权行为,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从而使权利得以实现义务的限度的具体表现 1.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如某人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力2.时间的限制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子女达到成年为限3.利益的界限如义务人尽义务时,也同样有自己的权利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1)应得到法律之认可(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1)物化结果(2)非物化结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2.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①社会事件②自然事件(2)法律行为①善意行为②合法行为③恶意行为④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种类 1.刑事责任(1)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与作为刑事责任的前提的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惟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4)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历的一种(5)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2.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3.行政责任(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3)过错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素(4)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4.违宪责任违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违宪行为归责的基本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1)分配的公正(2)矫正的公正(3)实质的公正(4)形式的公正3.效益原则4.合理性原则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免责 1.时效免责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法律制裁的种类 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承担违宪责任、承担违宪制裁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重点笔记 法理命题分析1
命题分析一、法治是第二等好的政治。
--------柏拉图《法律篇》1、这是柏拉图的思想,出自他的巨著《法律篇》。
2、柏拉图崇尚的是贤人政治,他认为人治优于法治,因为人治的优点是智慧。
3、他强调中庸思想,反对过火与不及,而他的“哲学王”可以做到这一点。
4、次命题表现了柏拉图从早期重视人治向崇尚法治的转变,这实际上是混合政体理论的开端。
二、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普遍服从的法律又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这是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系统论述,主要从普遍服从与良法之治两方面进行论述。
2、这实际上是他对他的老师柏拉图的反对。
三、国家是人民的事业。
----------西塞罗《论共和国》1、西塞罗在此把国家与法律视为人民的共同财富,他们来自人民的集体力量。
2、一个民族是一个自治的组织,这个组织必须拥有保卫自己何继续生存的力量,即“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3、在西塞罗看来,“家是个道德的集体,是共同拥有该国家及其法律的人的集团”,因此,国家是“人民的事业”。
如果国家不用道德的纽带连接起来,而是功利主义的,那必然是“抢劫”、“暴政”,也就失去了正当的法律,失去了国家的真正特征。
4、他继承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良法是法而恶法非法的思想,对罗马法学家有直接影响。
四、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即人民的法律。
------西塞罗《论共和国》1、西塞罗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集中表现在它是国家制定的法的基础和检验其好坏的标准,判断法律正当不正当,只能根据自然。
2、自然、正义的原则不是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上,相反,实在法是由自然法决定的,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基础。
五、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西塞罗1、西塞罗认为共和政体是依照正义和自然法组织起来的,是最完美的形式。
2、在共和政体中,执政官代表统治者的力量,元老院代表贵族和在野执政力量,检察官、保民官和平民大会代表平民的力量,上述三者的地位凭借法律确认,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相互力量的制衡。
2021西南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参考书目汇总西南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目
2021西南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参考书目汇总西南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目法学理论《法理学初阶》,付子堂主编,法律出版社第五版;(注:法学各专业初试参考书目)《法理学进阶》,付子堂主编,法律出版社第五版;(注:法学各专业初试参考书目)《法理学高阶》(绪论及上编),付子堂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
(注:法学理论专业复试参考书目)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雍琦著,法律出版社204年版《法律适用中的逻辑》,雍琦、金承光、姚荣茂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年版。
法律史《中国法制史》,曾代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6或20年版《中国法律思想史》,俞荣根主编,法律出版社20年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中国宪法学》,汪太贤主编,法律出版社20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王学辉主编,法律出版社20年版法律硕士请参考法律硕士联考指导委员会指定书目。
刑法学《刑法总论》,李永升主编,法律出版社20年1月第二版《刑法分论》,朱建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年1月第二版。
诉讼法学(1)刑事诉讼法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孙长永主编,法律出版社20年12月第三版《刑事诉讼法学》,陈卫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年4月版《证据法学》(修订版),潘金贵主编,法律出版社20年8月第一版。
《证据法学》(第五版),何家弘、刘品主编,法律出版社20年1月第一版(2)民事诉讼法方向:《民事诉讼法原理》,田平安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年版。
侦查学《侦查学教程》,任惠华、马方主编,法律出版社20年版《痕迹学》,邹明理主编,法律出版社20年版《笔迹学》,贾治辉主编,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警察科学《犯罪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张小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年版《警察法通论(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李元启,师维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年第一版。
《公安学基础教程》,公安基础教程编写组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年版。
《警察学原理》,张兆端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7年版。
2023年南大法理考研笔记
第四章法旳渊源与效力1、法旳渊源:(掌握)A、法旳渊源学说:法旳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旳历史材料和历史中对于产生法律原则和规则有影响旳事件和行为;法旳理论渊源: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旳理论基础;法旳效力渊源:与法旳效力相联络旳法旳体现形式法旳本质渊源:法旳本质渊源,即统治阶级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
B、根据法旳效力渊源解释,法旳渊源是指与法旳效力相联络旳法旳体现形式,首先,法旳渊源必须与法旳效力联络,只有可以产生法旳效力旳规范,才可以被称为法旳渊源,另一方面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具有一定旳体现形式,无形式旳法(通例)只有在特殊状况下才存在。
C、法旳渊源旳重要意义:第一、有助于理解不一样步期国家旳权力配置状况及立法特点;第二、有助于建立统一友好旳法律体系。
理解法旳渊源可以增进对立法体制旳完善,并且有助于掌握多种法旳效力等级和合用范围,对于消除法旳冲突、维护法旳统一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增进经济和社会旳发展。
D、法旳渊源旳种类:(重点掌握)根据法旳效力渊源说,可以将法旳渊源做如下分类:第一、成文法(制定法)1、宪法——国家旳主线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般法旳立法根据;宪法三大特点是:首先从内容上看,规定旳是国家旳主线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主线原则问题,一般法只波及社会生活某首先某一领域旳详细社会关系和问题;另一方面,在效力层次和位阶上宪法最高,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再者,在制定、修改和通过旳程序上最为严格。
2、一般规范性法律文献——一定旳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力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法定程序规定制定旳具有约束力旳、规定人们普遍遵守旳宪法以外旳法律文献旳总称,是一国法律制度旳重要构成部分。
在我国,构成一般规范性法律文献旳重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措施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1、习惯法——由国家承认旳具有法律约束力旳习惯规范旳总称。
法理学进阶(重点)
法理学进阶第一编法律本体论——法律是什么本体论者,存在论也,又或称存有轮、是论,乃一门关于“是”之学问。
法律本体论,乃对“法律之为法律”之原理性探讨。
简言之,权利与义务此一对基本范畴,乃法律之基本内容。
第一章法律与意志第一节现代法律意志基础一、现代法律思想的起源:近代自然法人的贪婪、恐惧、愤怒以及所有动物性的激情,也许来源于自然,但他们并非天生邪恶——霍布斯《论公民》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卢梭《社会契约论》二、现代法律思想的意志基础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联合的,如果所有的意志没有联合的话——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个意志关系着共同的生存以及公共的幸福——卢梭《社会契约论》法律乃公意的行为——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法律与意志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了解)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一节法律权利一、权利的存在形态从存在的形态角度,权利可划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1.应有权利——权利的初始形态,乃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2.习惯权利——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3.法律权利——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或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4.现实权利——主体实际享有或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二、法律权利概述(简答)1.关于法律权利意义或本质的学说:1)权利即自由;2)权利即利益;3)权利即资格;4)权利即主张;5)权利即选择自由;6)权利即可能性;7)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力”;8)权利即行为尺度;9)权利即权能;10)权利即意志自由。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特征:1)法律权利的法律性;(1)表现在它是以国家的法律确认为前提(2)表现在法律对权利的保障上(3)表现在法律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定程序(4)表现在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一定的法律根据2)法律权利的自主性;3)法律权利的可为性;4)法律权利的求利性三、法律权利的结构(简答)1.内容构成1)权利主体可以自主作出一定行为;2)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履行一定法律义务;3)权利主体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西南政法考研法理学内部资料 –判断分析题简答题论述题材料分析题整理
1.法律即主权者的命令法理学创始人奥斯丁的观点。
突出了法律与公共权力、强制的关联性。
不足之处:忽略了法律与“权利设定”的关系2.法律以社会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观点。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一种制度。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最终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法律不仅仅是消极地反映社会,而是对社会起着强大的反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
(4分)4.法律解释应当以立法者意图为标准解释目标理论中的“立法者意图说”。
按照现代社会的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立法者的意志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因此,法律解释应当以立法者的意图为准,才能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
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也应该以立法者的意图为准,否则僭越了自己的职权,侵犯了立法机关的权力。
当然确定立法者意图本身,仍然存在难题。
二、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1.法律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在现代法理学中,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积极的、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的行为是作为的法律行为。
(3分)2.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有自己的调整领域,它并不可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纪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此外,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它自身的僵硬性和不可避免的漏洞的存在,使它对千变万化的人类事务的调整并不可能非常完美。
(3分)3.程序法即使离开实体法也有其存在价值。
(√)程序法不能完全被理解为实体法的附庸,程序法也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通过程序实现正义也是程序法的目标。
程序正义可以独立于实体正义而存在。
(3分)4.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就不具备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的概念不同于法律知识。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进阶)课件
(进阶)第一讲法律本质第二讲法律本位第三讲法律功能第四讲法律程序第五讲法律实现第六讲法律价值总论第七讲法律与秩序第八讲法律与自由第九讲法律与平等第十讲法律与正义第十一讲法律与人权第十二讲法律与利益第十三讲法与科技第十四讲法律与宗教第十五讲法律与传统(礼与法)第十六讲法律与社会第十七讲法律解释第十八讲全球化与一般法理学第一讲法律本质课前提示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核心介绍法律的‚本质属性‛和‚存在基础‛;理解和阐释法律本质问题的丰富内涵乃是学习的重点与难点所在讨论:法律是什么?第一节法律的本质属性第二节法律存在的基础第一节法律的本质属性☐英文‚本质‛一词拼写为essence,源自拉丁词esse(是),‚一个事物是其所是‛即本质。
马克思也将事物的本质是其内在的、深层的、必然的规定性,是此物区别于彼物的质的规定性。
☐本体论是本质主义的学说,旨在追求和建立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因而是确定性的知识体系。
在本质主义看来,偶然属性的改变或丧失不会影响到某类事物存在的同一性,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脱离其内在的本质性规定而存在,一旦去掉其中一种本质性规定,此一事物就不再是其自身因而也就不存在了。
☐本质主义受到后现代的猛烈攻击☐本质属性:任何事物都有许多属性或特征。
那种体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性被称为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划分是具有相对性的。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
☐如何对极其复杂的各种现实利益关系进行分配、调整和确立,取决于立法者正当而有效的意志之存在。
☐法律必须符合现实生活的主观需求与客观条件,这就需要有自由理性的判断,也就必然反映出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认识、理解和抉择。
所有这些都说明法律具有意志性.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不能独断专行;☐二是直接掌握立法权的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和意志,不能丧失民意;☐三是立法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愿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愿之间的关系,不能只肯定一个方面而完全否定另一个方面。
法理学笔记(重点).docx
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概念P3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第二节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了解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2、阶级分析方法P83、价值分析方法P8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个)P12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法理学的对象P15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15第二节中国法理学1、法理学一词由来P18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了解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了解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1、法律的广义狭义P39第二节法的本质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P412、法的阶级本质P423、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P44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P45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P45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P46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7第四节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分类(填|选|判)P482、法的局限性(简|论|选|)P50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类别P54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P55第二节法的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P58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P593、实体法与程序法P594、根本法与普通法P595、一般法与特别法P59第三节法的效力1、法的效力的概念P60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P603、法的效力范围P604、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P63第六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1、法的要素的定义P65第二节法律概念1、法律概念(简|判)P672、法律概念的分类(判|选)P68第三节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概念P692、法律规则的分类P70第四节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的作用是法律规则不能替代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简|论)P74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P743、法律原则的分类P754、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P77第七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释义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P782、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P79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1、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P81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选|判|简)P82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P842、民商法P853、行政法P854、经济法P865、社会法P876、刑法P87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P87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力观和义务观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1、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P912、权利和义务的概念P94*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作的分类P95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分类P96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P96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P97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P976、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P97第四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P98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P98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P98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P99第九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释义1、概念P1022、特征P102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分类1、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P108第十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法律关系的释义P1112、法律关系的分类P112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P113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P115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P1162、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种类P117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P1182、法律事实的种类P119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1、法律责任的构成P1242、法律责任的种类P126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1、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含义P1272、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P128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1、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P1292、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P1303、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P1314、免责的条件和方式(简)P132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第二节正当法律程序1、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简|论)P140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第一节法的起源1、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P147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P1483、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P149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P1502、中西方封建法制的主要差别主要有五个方面(简)P1523、资本主义法律制度P152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简)P154第十四章、法律演进第一节法律演进概论1、法律演进概念P159第二节法律继承1、法律继承的概念P1612、法律继承的原因(简)P161第三节法律移植1、法律继承概念P164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简)P1663、法律移植的实践P167第四节法制改革1、法制改革的概念P169第十五章、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第一节全球化概论第二节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1、趋势⑤个P178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六章、法的制定第一节立法概念1、立法的特征P190第二节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释义P192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1、立法过程P1942、立法程序P196第四节立法的原则1、立法原则概述P1982、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P199第十七章、法的实施第一节守法1、守法的概念P2032、守法的条件P206第二节执法1、执法的概念P2072、执法类别P2083、执法的原则(简|论)P210第三节司法1、司法的概念P2112、司法体系P212第十八章、法律职业第一节法律职业概述1、法律职业的概念P217第二节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第三节法律职业制度第十九章、法律方法第一节法律方法概说1、法律方法的概念P2302、法律方法的内容P231第二节法律推理1、形式推理概念P2332、辩证推理概念P234第三节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简|论)P2392、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P2373、法律解释的原则(简|论)P2384、法律解释的方法P239第四节法律论证第五编法的价值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第一节法的价值释义1、价值的概念P249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1、法的价值体系释义P2512、法的目的价值体系P2523、法的评价标准体系P254第三节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1、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哪些原则?P258 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第一节法与秩序1、法对程序的维护作用P261第二节法与自由1、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简)P2652、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简)P266第三节法与效率第四节法与正义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第一节人权的概念1、人权划分P2772、基本权利P280第二节法对人权的保护1、人权的国内法保护P282第六编法与社会第二十三章、法与政治第一节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1、法与政治的关系P290第二节法与国家的基本关系1、法与国家的关系P294第三节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第四节法与民主1、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重要第二十四章、法与经济第一节法与生产方式1、法与生产的关系P302第二节法与市场经济1、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重要P305第三节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第四节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第一节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第二节法与道德1、道德的概念P3172、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简|论)P318第三节法与宗教1、宗教信仰自由法条P324第四节法与文化1、法律文化的概念P3242、法律文化的基本结构(简)P3263、法律文化的作用(简)P326第二十六章、法制与社会建设第一节法治的概念1、法治与法制关系(简)P3312、法治与德治(案例分析)P332第二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三节法治与和谐社会。
法理学进阶2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理学进阶》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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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君主立宪制:君主的合法性是靠荣誉, 老百姓是靠法律,荣誉和法律的结合就会导致 一个光荣国家的出现,每一个社会必须要有等 级,每个等级按照自己的原则来办事,这就导 致了“自由” 反对“社会契约”的政治建构。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理学进阶》课程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理学进阶》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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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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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 阿奎那确立了“君权神授”的原则, 使得世俗的权力来自上帝。 霍布斯把世俗权力的根据从上帝那里搬到了人 间,也就是君权民授一个世俗国家的合法性是 什么?是社会契约,正是公民的权利让渡,所 以这种君权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王必须具 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宽容”的限度:“泛神论” →“无神论” →“神 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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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背诵
《法理学初阶》冲刺阶段完全背诵版笔记【根据:法理学第三版教材编写】法理学教材新旧版本对照【变动点】导论,内容无变动。
上编法学基本知识【变动点】删去“第三章:法学功能”和“第五章:法学方法”。
第一章法学历史第二章法学性质第三章法学体系(原第四章)第四章法学教育(原第六章)中编,法律基本知识【变动点】本编顺序进行了调整,内容基本不变。
第五章法律的概念(原第七章:法与法律)第六章法律起源和法律发展(原第八章:法律演进)第七章法律渊源和法律分类(原第十章:法律分类)第八章法律结构和法律效力(原第九章:法律结构和第十四章:法律实现)第九章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原第十二章)第十章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原第十一章:法律关系和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法系(原第十五章)下编法治基本知识【变动点】本编删去了原“第二十四章:当代中国法律发展”。
第十二章法治概述(原第十六章:法制与法治)第十三章法律程序(原第二十三章)第十四章法律制定(原第十七章:立法)第十五章法律实施(原第十八章:守法、原第十九章:执法和原第二十章:司法)第十六章法律监督(原第二十一章)第十七章法律职业(原第二十二章)第五章法律的概念【14】古汉语中的“法”和“律”的词源,与西方之“法”,“法律”词源的比较?【简答题】答:一、古汉语中的“法”和“律”的词源:1、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
其含义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1)“灋”与刑通用。
古代,刑,既有刑罚之意,也有规范,制度含义;平之如水,从水2)从象征性方面看,“灋意味着公平,公正,从功能上看,则是一种刑罚,没入水中,驱逐之;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3)去,这句话意味着:廌,作为传说中的神兽,喜直恶曲,因此,“灋,有“神明裁判”的作用。
2、律,战国李悝《法经》六篇,商鞅改法为律,在古代,律,法同样都具规范,制度之意。
3、以上表明:古汉语中的法,刑,律,等存在互释互通情况,表明:中国古代,法和律的主要内容还是刑,无论刑律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的概念所具有的逻辑和内涵。
【参考】法理学进阶笔记(2-14章)
第二章法律本位课前提示法律本位关涉法律的终极关怀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本章主要研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学习中要重点理解权利的构成要素、法律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难点是关于法律本位的争论。
要注意理解权利本位论、义务重心论和权利义务并重论各自的价值侧重。
第一节法律权利一、权利的存在形态从权利的存在形态角度,可划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
法律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在重视法治与人权的国家,法律权利是权利的主要存在形态。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二、法律权利概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最早发端于具备私法精神的古罗马法。
对罗马自由民来说,私人之间的平等以及在此基础之上产生了权利的概念,其核心是财产权。
从权利概念产生之后,历代思想家和法学学者对其作出了众多的解释与理解。
如几种典型的权利概念:自由说、资格说、利益说、主张说、选择自由说、可能性说、法律上的“力”、行为尺度、权能、意志自由说等。
各说皆不乏合理之处,但也不无偏颇。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它主要具备四个特征,即法律权利的法律性;法律权利的自主性;法律权利的可为性;法律权利的求利性。
三、法律权利的结构结构作为某一事物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事物是由哪些因素构成的;二是各个因素之间的构成状况如何。
法律权利就必须具备三大要素: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
从罗马法中的权利构成来看,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受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权威,如家长权;第二,受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的权力,如财产处分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第三,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如放弃遗产继承权;第四,法律身份,即罗马公民或外来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进阶
法理学进阶《法理学进阶》教学大纲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法理学进阶》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组编写的适用于大学本科高年级学生的“法理学”教学用书。
本教材和《法理学初阶》配套使用,目的是在系统学习《法理学初阶》以及掌握了其他相应的法学知识之后,在高年级进一步提高学生法学理论水平。
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重要的分之学科,在是掌握好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知识的基础,对法律实践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法学专业学生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实践能力,也需要良好的法学理论功底。
《法理学进阶》从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和法律社会论四个法理学重要组成部分出发,着重于法律基本原理方面的比较深入地分析与研究。
本课程力图深化学生的理论知识,使学生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同时提高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法律本质、法律本位、法律功能、法律价值、法律方法、法律与社会等多方面的法理学知识,教学目的一方面是加强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是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的培养,要引导学生形成法理学的问题意识,以及主动探索问题的能力。
该课程总学时为 51 学时,其教学方法主要采用教师讲授和课堂讨论的形式结合,讨论课为 3 学时。
导论什么是法理学【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法理学的词源和词义,明确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理论体系,弄清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
理解法理学的基本问题的形成。
【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在于法理学的历史,教学难点是法理学与法哲学的联系和区别。
【教学时间】1 学时法理学是由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和法律社会论四个部分构成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理论法学学科,它通过对整个社会法律现象进行多视角、多层面的反思和研究,并在不同的理论范式下作出不同的关于法律问题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由此达到深化人类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目的。
一、法理学的词源与词义“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教授创造的。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
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重点笔记-法理学进阶
法理学进阶教案导论什么是法理学?一、法理学的词源与词义“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
1832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法理学开始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二、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一)古希腊自然法观念。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理士多德、斯多亚学派等创立的自然法观念乃是西方法理学的伟大开端。
自然法观念既是古希腊自然科学和哲学的逻辑基础,也是人们关于法律问题思考的逻辑基础。
(二)古罗马法。
古罗马法是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问的开始,法学繁荣,盛极一时。
主要表现为:1.第一次形成职业法学家集团。
2.拥有全面的成文法体系,如《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
4.西塞罗:古希腊哲学的罗马传人,自然法思想得以系统化。
(三)中世纪神学之下法学的发展。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学的影响。
2.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
3.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
4.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学四分法:上帝法、自然法、人法、神法。
5.中世纪法理学成就的评价。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教会的威信衰落下去,科学的威信逐步上升,西方法学思想朝着世俗化的方向演进。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诞生。
代表人物主要有:格老秀斯、斯宾洛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普芬道夫等。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的形成。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影响、非法学思潮对法学的影响加剧。
第一章法律本质第一节法律的本质属性一、法的本质属性(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1.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即法律的意志性。
【重点笔记】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笔记(完整打印版)
【重点笔记】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笔记(完整打印版)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1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2023考研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真题:法理学
2023考研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真题回忆:法理学业务课名称:法理学考生须知:1.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写在其他纸上无效。
2.答题时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笔或圆珠笔做答,用其他答题不给分,不得使用涂改液。
一、命题分析题(每小题8分,共24分)1.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
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
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恣意横行。
2.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3. 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二、简答题(每小题12分,共36分)1.简述中华法系的特征。
2.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3. 简述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分类。
三、论述题(20分)论法律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和我国法律现代化的特点。
四、材料分析题(20分)材料:迈克是一个富豪,他要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
他有一批骆驼,遗嘱中规定,大儿子分二分之一,二儿子分四分之一,小儿子分六分之一。
等到富豪死去后,由于骆驼数量急剧下降,只剩下了11头骆驼。
大儿子想要6头骆驼,可是这超过了一半,二儿子和小儿子不愿意,大儿子得到5头骆驼,大儿子也不愿意,这也不符合遗产的分配。
于是兄弟三人就遗产分配争议找到法官卡迪来帮他们解决这个问题,法官卡迪想出了一个奇妙的办法,可以圆满解决遗产分配问题。
方案是这样的:卡迪他将自己的一头骆驼借给他们三人,和富豪留下的11头骆驼组成12头骆驼,分配给三人。
这样三个人都可以分到遗嘱中属于自己的那份,三个人觉得判决很公正,对法官判决很满意。
问题:自拟题目,从法理学角度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完整,表述清晰。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总论超好笔记
第一章民法概论<一>民法概念:1,意义(了解).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定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面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过了,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二>,民法的性质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在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定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调整以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五〉,民法的适用:1,运用范围(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六〉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节要求大家一定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出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出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西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出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将本人的理解和笔记摘录如下,以补充教材: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1〉,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古代民法,指罗马法到中世纪末,那时,人与人的关系局限于家族中,均有特定身份,整个社会秩序,也以身份为特征,家族为单位,个人没有独立意志,没有独立自由,没有平等尊重,法律多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义务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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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进阶教案导论什么是法理学?一、法理学的词源与词义“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
1832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法理学开始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二、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一)古希腊自然法观念。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理士多德、斯多亚学派等创立的自然法观念乃是西方法理学的伟大开端。
自然法观念既是古希腊自然科学和哲学的逻辑基础,也是人们关于法律问题思考的逻辑基础。
(二)古罗马法。
古罗马法是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问的开始,法学繁荣,盛极一时。
主要表现为:1.第一次形成职业法学家集团。
2.拥有全面的成文法体系,如《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
4.西塞罗:古希腊哲学的罗马传人,自然法思想得以系统化。
(三)中世纪神学之下法学的发展。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学的影响。
2.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
3.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
4.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学四分法:上帝法、自然法、人法、神法。
5.中世纪法理学成就的评价。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教会的威信衰落下去,科学的威信逐步上升,西方法学思想朝着世俗化的方向演进。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诞生。
代表人物主要有:格老秀斯、斯宾洛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普芬道夫等。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的形成。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影响、非法学思潮对法学的影响加剧。
第一章法律本质第一节法律的本质属性一、法的本质属性(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1.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即法律的意志性。
2.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二是直接掌握立法权的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和意志;三是立法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愿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愿之间的关系。
3.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
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
4.反对两种错误认识和倾向:一是庸俗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二是唯意志论。
(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1.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
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利益问题。
2.法律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正义。
3.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的关系:第一,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个方面及其始终;第二,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也是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第三,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套价值准则去分配各种利益,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
第四,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具体条件下,法律对利益与正义二者的强调应有所侧重。
(三)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1.法律的阶级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是以阶级分野和矛盾的存在为前提,其作用就是调整和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关系时呈现的属性。
2.法律的社会性是指法律在管理社会生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方面所必需的,表明法律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始终,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方面的属性。
3.正确认识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第一节法律权利一、权利的存在形态从权利的存在形态角度,可划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
法律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在重视法治与人权的国家,法律权利是权利的主要存在形态。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二、法律权利概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最早发端于具备私法精神的古罗马法。
对罗马自由民来说,私人之间的平等以及在此基础之上产生了权利的概念,其核心是财产权。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它主要具备四个特征,即法律权利的法律性;法律权利的自主性;法律权利的可为性;法律权利的求利性。
三、法律权利的结构法律权利就必须具备三大要素: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
利益是法律结构中必不可少的因素。
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背后都隐藏着权利主体的利益追求。
权能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自由行为是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利益作为权利的追求,它是权利的目标和方向,也是权利行使的动力源泉。
权能作为权利的基础,它是权利行使和实现的基本条件。
任何权利都离不开权能的保障。
自由行为作为权利的表现形式,它既是权利主体利益追求的手段、方式,又是权能的外化或对象化的形式。
四、法律权利与权力总而言之,权力包含有“支配”和“强制”之意。
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
权力与法律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一)二者来源不同。
法律权利是法律对既有权利确认的结果;而权力往往根据法律来配置或由一定政治组织赋予产生。
(二)二者要求不同。
法律权利的实现不要求权利相对人以服从为条件,不体现出一种支配关系。
(三)二者追求利益的重点不同。
法律权利追求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而权力以追求政治利益为主。
(四)二者的限制程度不同。
对权力的限制要求更甚于法律权利。
(五)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
法律权利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权力的实现往往伴随着国家强制力的实施。
(六)二者的范围不同。
权力的范围特定,比法律权利更窄。
第二节法律义务一、法律义务概述法律义务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与法律权利和其他义务相比,法律义务的特征主要有:法定性、国家强制性、从属性、必为性。
二、法律义务的种类从社会总体来看,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不作为两类。
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务。
第三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
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
首先,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
其次,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社会生活中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生活中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是基本对等的。
第二,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
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并不是自有法律以来就存在。
三、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功能上的互动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义务的履行促进法律权利的实现。
第二,法律权利的享有也有助于法律义务积极履行。
法律权利对法律义务的促进主要表现在:有助于增强义务主体的责任感;有助于促进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的相互尊重。
第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互动关系还表现在某些特定的权利、义务的相互转化。
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1.权利本位论:第一,它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称。
第二,它概括地表述了权利为重心的现代法律制度特征。
第三,它表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特殊关系。
第四,它代表了一种平等、横向的利益关系。
第五,它反映了法律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历史演进。
2.义务重心论:首先,禁忌、义务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有序化的标志。
其次,人类最初的法律规则主要由义务性规范构成。
第三,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义务是第一性的。
从实效上讲,义务更重要,法律的重心在于约束,权利要以义务来保障。
法律首先要稳定秩序,为此必须平均分配义务,由于义务以明确的语义指明人们必须为的事项和不为的禁区,因此,它为人们遵守、执行法律提供比权利更多的信息条件。
3.权利义务并重论:第一,权利义务的一致关系决定了权利义务并重。
第二,权利义务并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条件。
第三,权利本位的一些弊端也说明应该强调权利义务并重。
我们认为,权利本位论更容易被人们接受。
因为中国社会有两个方面的重要现实支持了权利本位。
一是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
因为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主要是设定权利和保障权利。
二是人权受到国家、社会的普遍关注。
法律权利就是人权在法律中的表现。
虽然人权并不能完全转化为法律权利,但是重视法律权利无疑反映了对人权的尊重。
加之,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权利地位的考虑,从当代中国社会的现实和发展目标的要求来看,权利本位是值得倡导的。
第一节法律功能的概念(略)第二节法律功能的分类一、法律的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最早是由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罗伯特·金·默顿提出的一种功能划分。
他还提出了正功能、反功能和非功能的功能划分理论。
法律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是根据法律后果同法律目的是否相符合而划分的。
法律的显性功能,是指法律客观后果合乎立法者的本来意图,或者说是由立法者有意安排出来的;法律的隐性功能则是指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后果是看不见的或是出乎立法者预料而产生的,即这种后果超出了立法者的本来意图。
法律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不同于法律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
第二编法律价值论第五章法律价值总论第一节价值与法律价值一、法律价值我们认为,所谓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人作为主体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主体人对法律的评价。
法律的属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主体需求以法律为落脚点。
法律价值归根结底反映人与法律的关系。
第二节法律价值体系与法律价值冲突一、法律价值冲突导致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是导致法律冲突的社会原因。
一方面,人们的生存境遇和生存发展条件的差异可能导致人们在法律价值上的冲突甚至对立。
另一方面,人们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的相互矛盾以及同一法律价值观念的内部矛盾也可能反映为法律价值冲突。
其次,法律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和多样性是法律价值冲突的另一原因。
法律价值的主体不仅十分广泛,而且,这些主体角色有时还可以互相转换。
多元的主体必然持有多元的法律价值观;主体的动态转换又必然加大价值冲突的复杂性。
同时,不同的价值主体有不同的价值愿望、价值要求和价值满足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