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唐律中的服制
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一、“准五服以制罪”“五服”说最早见《尚书·禹贡》: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銍,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
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
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
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从畿服重地到藩属下国逐层管理,兼举文教武卫,声教讫于蛮荒,这体现了华夏王朝历来的治国思想渊源。
这段话的大意是:王四周各五百里的区域,叫做甸服:其中最靠近王城的一百里地区缴纳带藁秸的谷物,其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去掉藁芒的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带壳的谷子,最远的一百里缴纳无壳的米。
甸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叫侯服:其中最靠近甸服的一百里是封王朝卿大夫的地方,其次的百里是封男爵的领域。
其余三百里是封大国诸侯的领域。
侯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是绥服:其中靠近侯服的三百里,斟酌人民的情形来施行文教。
其余二百里则振兴武力以显示保卫力量。
绥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要服:其中靠近绥服的三百里是夷人们住的地方,其余二百里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要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荒服:其中靠近要服的三百里是蛮荒地带,其余二百里也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概念1、五服图2、准五服以制罪: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二)“准五服以制罪”产生的原因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刑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三) “准五服以制罪”的演变过程1.“准五服以制罪”在古代的演变①西晋。
《泰始律》的制定,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②唐代。
唐律一准乎礼,在贯彻礼法结合的原则上极为成功。
唐律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沿革而来,对于“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继承,特别是其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解读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摘要“准五服以制罪”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正式出现于西晋《泰始律》,这项原则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在处理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处罚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本文主要从其作为刑罚量刑原则的产生,形成及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礼法结合方面略作了分析研究,考察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在主要朝代尤其是唐代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于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所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特殊作用。
【关键词】:五服准五服以制罪《唐律疏议》目录一、“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 (2)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运用 (3)(一)杀伤罪 (3)(二)奸非罪 (4)(三)盗窃罪 (4)三“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存在的意义 (5)(一)维护皇权和社会统治秩序 (5)(二)维护了拉法结合的封建法制思想 (5)参考文献·························································5-6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自晋确立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这项原则的初衷是晋统治者为维护士族利益,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这项原则得到了更加完善的发展,对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八议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
“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
“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八辟”之制,曹魏时八议入律。
唐代则在曹魏基础上更加完善了这一制度,在《名例律》中专门规定了八议条款。
本文将从唐代的八议制度,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明白礼制法律化、法律儒家化这一封建社会治理内核。
一.唐代以仁义为核心的的政治理念自西汉初年,儒家经过不断改革,成为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新思想,满足了政治统治的客观需要,给与了地主阶级一个在当时最迫切的思想。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董仲舒吸收了阴阳家,道家和法家的集权思想,并对儒家原来的“礼制”进行了改造。
这一新思想因为满足大一统的需要,而得以逐渐成为地主阶级取得统治地位后,所采取的第一个处于统治地位的思想。
董仲舒的礼制思想主要表现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注重民生,维护等级制度等。
经过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的政治与法律实践,唐代统治者深刻吸取了隋代严刑峻法二世而亡的教训。
唐初的统治者十分注重民心的重要性,《贞观纪要》中记载唐太宗的言行就十分看重民生,“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也就是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注重民生就是仁义之政的核心,为了这个核心,他要求皇室子弟克制私欲,减少开支,精简政府官员等等,力求减少百姓的负担。
唐太宗这种仁义的治理方式,对于唐代初期社会秩序的恢复,经济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他所采取的“仁义之政”思想,在社会经济上表现为“轻徭薄赋”“均田政策”“劝课农桑”等,而在司法上便表现为“轻刑慎罚”“德主刑辅”。
他力图通过减轻刑罚与民休息,贞观四年,全国仅29人被判死刑。
唐律“正当防卫”制度之考察
唐律“正当防卫”制度之考察《唐律》代表了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准。
在立法体例方面,《唐律》在分则中的个别条款中规定正当防卫,而现行刑法在总则中规定正当防卫。
在成立条件方面和法律效果方面,《唐律》和现行刑法虽然有某种程度的相似之处,但总体而言两者相去甚远。
研究《唐律》中的正当防卫,比较其与现行刑法相关规定的异同,对于当今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标签:唐律;刑法;正当防卫;中国古代正当防卫的观念和内容,可谓源远流长。
在唐以前,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往往和复仇相混杂。
至唐以后,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日趋完备。
对于他人的不法侵害,赋予被加害人出于本能的正当还击的权利,而不致因“自我防卫”行为入罪,并在律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是法律文明的重要进步。
对正当防卫制度溯本追源,可以追溯到上古时期。
台湾学者徐朝阳认为我国古代在《尚书·虞书·舜典》中的“眚灾肆赦”,或《史记·五帝本纪》中的“眚烖过赦”实已包含了“过失、正当防卫及救护紧急危难行为”等三种观念在内。
关于“复仇”行为能否视为“正当防卫”的形态,学界也有不同看法。
但是由于在古时公权力尚未足够有效组织统治,各个民族之间盛行私人报复和同态复仇,“复仇”行为亦可以视为“正当防卫”的原始形态。
一、唐律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唐律承袭前代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思想,在律条中也规定了类似今天的正当防卫制度。
唐律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主要分为防卫自己、防卫直系血亲尊亲属、防卫夜无故入人家者三部分,本文将分别加以探讨。
(一)防卫自己唐律中关于人民可以“自我防卫”的内容,规定在《唐律·斗讼律》第九条“两相殴伤论如罪”中:诸斗,两相殴伤者,吝随轻重,两论如律。
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
至死者,不减。
本条第二项“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即唐律中关于维护个人人身安全的“正当防卫”规定。
然而在唐代,民众为维护自身安全而实施防卫手段亦不是毫无限制。
中国古代对于家庭伦理制度的维护相当严格,依唐律之规定,“卑幼殴尊长”与“尊长殴卑幼”,所受到的刑罚截然不同,见《唐律·斗讼律》第26条“殴缌麻兄姊等”(总第327条):诸殴鳃麻兄姊,杖一百。
小议《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
小议《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唐律疏议》是我国唐代时期的重要法典,时称《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保存至今最早也是最完整的古代法典,被视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唐律疏议》堪称中国律统时代法典编纂之集大成者,其中的很多法律制度思想,更是来自于刑书时代的商周时期,编撰者采用律文和疏议相结合的方式,并以问答的形式,辨异析疑,对于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使唐律的内容详实丰富。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立法经验,是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
《唐律疏议》主要以刑罚条文来规定社会秩序,以“十恶”为其罪名体系,以“五刑”为其刑罚体系,以十二个篇章分述不同类型的罪名,比如职司方面的《职制律》,财政婚姻方面的《户婚律》,还有军事方面的《擅兴律》等。
这些篇章类似现在的刑法分则,而第一篇《名例律》则相当于现今的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唐律疏议》的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包括“十恶”和“五刑”的含义,以及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公罪、私罪等犯罪形态的规定,还有依人异制、原情定罪、据理用刑等定罪科刑方面的规则。
依人异制是指定罪科刑时必须考虑犯罪人及其相对人之间的各种特定关系,对不同的犯罪人实施不同的刑罚。
特权制度就属于依人异制的定罪科刑规则,《唐律疏议》的特权制度原则主要体现在《名例律》中,本文也主要以《名例律》中的内容来说明唐律中的特权制度。
特权,即特殊的与众不同的权利。
法律中的特权制度,就是指用特别法律条文对少数特殊的人施以不同于常人的法律规则,一般是对这些特殊人群有利的规定,使其享有特别的权利与好处。
像《唐律疏议》这种刑事类型的法典中的特权制度,其特别的好处就是免刑、减刑、刑罚从轻之类,《礼记》中所讲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一种刑罚方面的特权制度,唐朝时法律上的特权人群主要是官僚贵族,等级身份越高,享有的特权就越多。
《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有议、请、减、赎、当等规则。
“八议”是《唐律疏议》中最主要的特权制度,八议规则渊源于《周礼》中所说的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
现代法治观念视野下的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Vol.36No.8Aug.2015第36卷第8期2015年8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 oc.S ci )一、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概述(一)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含义丧服制度简称“服制”,指死者亲属按照其与死者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和尊卑等级,穿着不同质地的丧服及规定不同的守丧期限的制度。
根据服制的规定,近者服重,远者服轻,依次递减,可划分为斩衰(服三年)、齐衰(服一年)、大功(服九个月)、小功(服五个月)、缌麻(服三个月)这五个等差。
但到了唐代,唐律去“斩衰”之称,直接称为父、夫;改“齐衰”为“期亲”。
人们看到守丧之人所着的丧服,就可以得知其与死者之间的亲疏远近和尊卑等级关系。
因此,这种丧服制度也称为“五服”制度。
“准五服以治罪”是指以传统社会中的丧服制度为标准判断亲属之间的互相侵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刑轻重的一项法律原则。
其实质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亲属间尊卑、长幼、贵贱、男女不同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和世界法律史上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唐律以“一准乎礼”著称于世,这表明唐朝也十分重视礼、法的结合,礼、法在唐律中得到了高度的一致。
唐律在继承“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了该原则的使用范围和情况,并使该原则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为后世立法创设了完整的样本。
自唐代开始,服制制度在历代法典中不断完善、不断健全,地位越来越高,直至成为中国古代十分重要和正式的法律原则。
(二)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历史背景1.自给自足的经济基础根据马克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经济基础是其他一切社会存在的先决性因素。
唐朝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得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成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命脉。
因此,在自然界面前个人力量显得十分弱小,人们只有联合起来才能抵抗自然力量,所以富有经验的年长者就受到人们的特别尊重。
小议《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
小议《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唐律疏议》是我国唐代时期的重要法典,时称《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保存至今最早也是最完整的古代法典,被视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唐律疏议》堪称中国律统时代法典编纂之集大成者,其中的很多法律制度思想,更是来自于刑书时代的商周时期,编撰者采用律文和疏议相结合的方式,并以问答的形式,辨异析疑,对于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使唐律的内容详实丰富。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立法经验,是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
《唐律疏议》主要以刑罚条文来规定社会秩序,以“十恶”为其罪名体系,以“五刑"为其刑罚体系,以十二个篇章分述不同类型的罪名,比如职司方面的《职制律》,财政婚姻方面的《户婚律》,还有军事方面的《擅兴律》等。
这些篇章类似现在的刑法分则,而第一篇《名例律》则相当于现今的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唐律疏议》的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包括“十恶”和“五刑”的含义,以及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公罪、私罪等犯罪形态的规定,还有依人异制、原情定罪、据理用刑等定罪科刑方面的规则。
依人异制是指定罪科刑时必须考虑犯罪人及其相对人之间的各种特定关系,对不同的犯罪人实施不同的刑罚.特权制度就属于依人异制的定罪科刑规则,《唐律疏议》的特权制度原则主要体现在《名例律》中,本文也主要以《名例律》中的内容来说明唐律中的特权制度.特权,即特殊的与众不同的权利。
法律中的特权制度,就是指用特别法律条文对少数特殊的人施以不同于常人的法律规则,一般是对这些特殊人群有利的规定,使其享有特别的权利与好处。
像《唐律疏议》这种刑事类型的法典中的特权制度,其特别的好处就是免刑、减刑、刑罚从轻之类,《礼记》中所讲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一种刑罚方面的特权制度,唐朝时法律上的特权人群主要是官僚贵族,等级身份越高,享有的特权就越多。
《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有议、请、减、赎、当等规则。
“八议”是《唐律疏议》中最主要的特权制度,八议规则渊源于《周礼》中所说的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
从唐律看唐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原则 , 确 定 了亲 亲 相 隐 的 含 义 及 范 围 : 诸 同居 , 若 大功 以上 亲及 外祖 父母 、 外孙 , 若 孙
然而 , 律文同时规定, “ 其 小 功 以下 相 隐 , 减 凡 人 三
等” , 换 言之 , 小功 以下 , 隐 匿亲 属 仍 需 要 受 到惩 处 , “ 小功、 缌麻 , 假有 死罪 隐藏 , 据 凡人 唯减 一等 , 小功、 缌麻 又减 凡人 三 等 , 总减 四等 , 犹徒二年。 ” @以此 为 立据, 是 否表 明小 功 以 下不 具 有 容 隐 权 ?容 隐 的范 围仅包 括大 功 以上 亲 ?显 然 , 容 隐 的 范 围是 包 括 整
容 隐观 念起 自儒 家 , 在汉哀帝建平元年 ( 前 6 ) 至汉 桓 帝延 熹九 年 ( 1 6 6 ) 之 间成为 法律 制度 , 至 唐代 成熟、 定型 , 其后 各 朝 均沿 用 唐 制 _ l 1 ] 。唐 律 及 其 有 法 律效 力 的《 疏议》 对“ 亲 亲相 隐 ” 有着 十分 完备 的规
中的律 , 也即唐代的刑法典。本文所讨论的便是狭义的唐律。
②参见刘俊文《 唐律疏议笺解》 卷 6 《 名例》 “ 同居相为隐” 条。 ③《 唐律疏议》 卷 2 4 《 斗讼》 “ 告期亲尊长” 条: “ 告期亲尊长 , 外祖父母、 夫、 夫之祖父母 , 虽得实徒二年 , 其告事重者 减所告罪 一等 , 即 诬 告 重 者, 加 所 诬 罪 三等 。告 大 功 尊 长 各 减 一 等 , 小功缌麻减二等 ; 诬告重者 , 各 加 所 诬 罪 一 等 。即 非 相 容 隐 , 被告者论如律。 ” ④关于“ 亲亲相隐… 容隐” , 在学界中并未特意加以区分 , 两个概念常常互换使用 , 但严格来说 二者是有 区别的 , “ 亲 亲相隐” 是 专 指 亲 属 间 的容 隐; 而“ 容隐” 不仅包括亲属相隐还包括奴仆 、 部 曲为 主 人 容 隐 。
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律体系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唐朝,随着国家的统一和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逐渐得到稳定和完善;而宋朝则进一步深化了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唐代的法律制度唐代的法律制度以《隋书·刑法志》为基础,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唐律以法律规定的严密性和细致性闻名,其中最重要的法典是《唐律》。
唐律详细规定了各种刑罚,对犯罪进行了一定的分类,确立了大刑小赦的立法原则。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许多日常事务的法律制度,如土地所有权和契约买卖的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在唐代的法律制度中,士族和属下的法律权益得到了保护。
唐代推行的世袭士族制度使得士族地位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同时也规定了士族与普通平民的法律差别。
士族的法律地位显著提高,与此同时,普通百姓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护。
二、宋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宋代,对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宋律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规定了不同犯罪的刑罚,并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
在宋代的司法改革中,提出了“制胥革刑”和“二教司法”等重要观念。
其中,“制胥革刑”就是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完善,通过加强官员的责任感和效率,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而“二教司法”则是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建立了一套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以防止滥用职权和损害人民的权益。
此外,宋代还加强了法律的宣传和普及。
宋代的法律著作不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撰写上,还注重解释和宣传法律。
通过编写法律评论、讲座等形式,将法律知识传达给更多的人,增强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唐宋法律制度的意义与影响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中国古代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们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确立和稳定奠定了基础。
唐律和宋律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其立法原则和内容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唐代女性服饰形制特点及其成因
唐代女性服饰形制特点及其成因唐代女性服饰形制特点及其成因从唐代女性的两种基本形制入手,分别介绍了唐代不同时期女性服饰的特点,其中包括襦裙和胡服。
并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对不同形制的形成特点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纵观中华五千年的历史,唐代时期服饰的发展无论衣料还是衣式,都呈现出一派空前灿烂的景象,可谓是为我国灿烂的服饰文明画上浓墨重彩的一个时期。
此文就这个时期的女性服饰进行分析,讨论其形制的特点和成因。
唐王朝的服饰不仅种类丰富多变,而且风格非常开放。
唐代刘昫的《旧唐书》中曾有过记载:“既不在宫廷,而风俗奢靡,不依格令,绮罗锦绣,随其好尚。
上自宫掖,下至匹庶,递相仿效,贵贱无别”。
可以看出唐朝服饰文化发展之蓬勃,尤其是在女性服饰方面。
关于唐代女性服饰的形制主要有一下几个特点:以襦裙服式为主不论是初唐,或是盛唐、晚唐,女性服饰都以襦裙为主要的形制特点。
襦裙,最早诞生于先秦时期,由短上衣加长裙组成,即上襦下裙式套装。
1.上身以襦为主《辞源》将“襦”解释为:“短衣、短袄。
服于单衫之外。
”《中国衣冠大辞典》则为襦的长度增加了具体的定义,即为“长不过膝的短衣”。
唐初女子襦衫的袖子有窄有宽,但当时妇女为了便于活动,多着小袖,后又由于胡服的影响,小袖的形制逐渐流行开来。
当时的小袖又细又窄,没有缘边。
进入盛唐时期,袖子的宽度慢慢变大,贵族女性的衣袖宽度竟然超过4尺,为此朝廷只能颁布相关的法令来限制女装中的“奢靡之风”。
唐朝末年,这种宽大的袖子更是发展到极致,达到唐朝初期衣袖的十倍以上。
周昉的《挥扇仕女图》中描绘的两位仕女所着服饰的衣袖不但都很宽还特别长,长到拖地,不免让人区分不出到底哪个是裙摆,哪个是衣袖了。
上述特点都能反映出晚唐时期女服,特别是贵族、官宦人家女性的衣着特点——奢靡夸张的大袖款式十分盛行,风靡一时。
至于襦服的领口款式也是变化多端的。
有圆领、直领、方领、斜领、鸡心领等。
总的来说,初唐襦服的领口较小,衣领较高,盛唐时逐渐变大降低,此外还流行袒领,反映出唐代开放、大胆的社会风尚。
浅论唐宋服饰变化特征
浅论唐宋服饰变化特征论唐宋服饰变迁《墨子·公孟》云:“昔者齐桓公高冠博带,金剑木盾,以治其国,其国治;昔者晋文公大布之衣,羊之裘,韦以带剑,以治其国,其国治;昔者楚庄王鲜冠组缨,绛衣博袍,以治其国,其国治;昔者越王勾践剪发文身,以治其国,其国治。
”可见当时列国风俗,从发式到冠帽,从服装到佩饰,都有明显的区别,而这种区别的形成就在于各地文化的不同。
服饰作为一种文化的外在表现,可以反映一个时代的文化特征和精神风貌,而一个时代不同地区服饰风格尚有不同,不同时代服饰更是大不相同,甚至是风格迥异,不断变迁。
唐宋服饰的变迁的特征在于从开放到简约,从感性之美到理性之美。
本文采取比较史学的研究方法,根据各种史学资料来探讨从唐到宋服饰风格的变迁。
一唐代是我国政治经济高度发展的时期,是有长期的稳定和兴盛,文化艺术繁荣昌盛,封建文化灿烂光辉的时代。
其丝绸业空前发展,对外交流频繁,这些都对唐代服饰风格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唐朝服饰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尤其是女装,其衣料质地考究,造型雍容华贵,装扮配饰富丽堂皇,形制为汉隋遗风的延续,但由于受北方少数民族和西域文化艺术的影响,尤其在盛唐时期,国力兴旺,与邻国朝鲜、日本、波斯等国贸易、文化交流日趋频繁,因此服饰形制愈发开放,更加华丽,用色大胆,艳丽非常,服饰趋于感性之美。
唐朝服饰整体来看有三大特点:披帛袒领大袖襦裙装、女着男装、穿胡服。
唐代初期女性装束多与隋代相近,上穿小袖短襦、披帛,下着紧身长裙,裙腰束至腋下,用绸带系紮;盛唐时期,来自异域的胡服收到广大贵族女性的青睐,女着男装也盛行一时,“至天宝年中,士人之妻着丈夫靴、衫、鞭帽内外一体也。
”①;中晚唐以来,胡风减弱,经过改制的襦裙装又成为妇女的主要着装。
对于已经出土的隋唐时期的随葬品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唐墓中频繁出现身穿胡服的人马组合。
陕西乾县永泰公主墓出土的石刻和陶俑中身穿胡服的妇女形象,真实再现了唐代胡服的发展历程。
唐朝男子服饰制度
唐朝男子服饰制度唐代的冠服冠服制度是封建社会权力等级的象征,作为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精神支柱的儒学,则把恪守祖先成法作为忠孝之本,强调衣冠制度必须遵循古法,特别是作为大礼服的祭服和朝服,不能背弃先王遗制,故称法服;它具有很大的保守性和封闭性。
宫廷日常服装称为常服,常服具有时代的特征。
唐高祖李渊(公元618年至636年)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新律令,即著名的“武德令”,其中包括服装的律令,计有天子之服十四、皇后之服三、皇太子之服六、太子妃之服三、群臣之服二十二、命妇之服六。
内容基本因袭隋朝旧制,天子的14种服装为大裘冕、衮冕、鷩冕、毳冕、絺冕、玄冕、通天冠、缁布冠、武弁、弁服、黑介帻、白纱帽、平巾帻、白恰。
皇太子的六种服装有衮冕、远游冠、公服、乌纱帽、弁服、平巾帻。
群臣的22种服装有衮冕、鷩冕、毳冕、絺冕、玄冕、平冕、爵冕、武弁、弁服、进贤冠、远游冠、法冠(獬豸冠)、高山冠(侧注冠)、委貌冠(与皮弁同制)、却非冠、平巾帻、黑介帻、介帻、平巾绿帻、具服(朝服)、从省服(公服)、婚服;皇后的三种服装有袆衣、鞠衣、钿钗襢衣;皇太子妃的三种服装有褕翟、鞠衣、钿钗礼衣。
命妇的六种服装有翟衣、钿钗礼衣、礼衣、公服、半袖裙襦、花钗礼衣。
以上各类服装的配套方式和服用者对象及服用场合,《唐书·车服志》都有详细说明。
凡是从祭的祭服和参加重大政事活动的朝服(又称具服)、制度与隋朝基本相同,而形式上比隋朝更富丽华美。
一般场合所穿的公服(又称从省服)和平时燕居的生活服装常服(又称燕服),则吸收了南北朝以来在华夏地区已经流行的胡服、特别是西北鲜卑民族服装以及中亚地区国家服装的某些成分,使之与华夏传统服装相结合,创制了具有唐代特色的服装新形式。
其中像缺胯袍、〓裆、半臂、〓衣、大口裤等都是例子。
缺胯袍就是直裾,左右开衩式的长袍,又称四〓(音撰,衣缘也)衫,它可以和幞头、革带、长靿靴配套,成为唐代男子的主要服装形式。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唐律中五刑:答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2.奴隶五刑:墨,劓,刖,官,大辟1.3制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
买卖交易纠纷的凭证,大家交易使用“长券”即质。
小宗交易,使用“短券”即剂。
书写内容相同的一两仿契约,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各持一份完整内容。
4.春秋决狱:是于西汉的一种审判制度。
特点是抛开法律。
直接引用需家经典著作或依据需家思想,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作出判决。
懂件舒提出春秋决狱,强调“原心定罪”。
5.准五服以制罪:《普律》首先制度这个纪律。
《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新属之间新疏运进的一种制度新属分为5等,复制不仅确定了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新属相犯时刑罚的原则。
6.封建五刑制度:答,杖,徒,流,死。
7.十恶:在??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更加明确了刑律刑律的重点打击对象。
变化有二:一是将叛降两条合并为谋叛一条,增加不睦,二是将叛逆,大逆,三条前分别加一“谋”字。
8.《永徽律疏》:唐朝立法的高峰,长孙无忌等人有对律文进行注释疏议,经高宗批准,于称《永徽律疏》。
元朝以后定为《唐朝疏议》。
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9.保辜:唐律规定,是确定加害人的行为同被伤害人的伤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制度。
被害人在辜限内死亡,加害人负害人负杀人罪;如在辜限外死亡或在辜限内因其他缘故死亡,加害人只负伤害罪的法律责任。
10 .《宋刑统》:宋朝的基本大法,内容源于《唐律疏议》,体列源于唐朝宣宗时的《大中刑律统类》。
历史上第一部刻板行的封律法典。
1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一部具有临时宠法形制的文件,制定于幸亥革命后,一:确立民主共和国家制度和《主权在民》的宠法原则。
二:依照三权分立原则,改用责任内阁剠。
三:吸收了一些资产阶级宽法中的民主自由原则。
简答题1)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贵族对法律的垄断,增加了法律的公开性与透明度。
资产主持,郑国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研究】唐宋《衣服令》对比研究——以皇帝冠服为例
【研究】唐宋《衣服令》对比研究——以皇帝冠服为例摘要: 《衣服令》是古代一种规范冠服制度的重要法律,是反映某一历史时期服饰制度最真实的记载。
目前,不论是法学界还是服装史学界,对《衣服令》的研究并不多,唐、宋《衣服令》的联系还不甚明晰。
文章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对比研究法,通过对唐、宋《衣服令》的比较,分析了唐、宋两代服饰制度的相承性和差异性,认为历史的演变导致不同朝代政治形势的不同,以及当朝不同政治势力对“礼”的解释权的争夺是二者存在异同的两大原因。
明确唐、宋六百多年间服饰制度的演变情况将有助于理解中国古代服饰制度的内在关联,进而把握中国古代服饰的发展脉络。
研究背景经过南北朝和隋代的多次修订,“令”的重要性逐渐提升,在唐宋时期达到最高峰。
唐朝形成的“律、令、格、式”法律体系,规范着国家的大小事务。
唐代中后期,“敕”的地位上升,使得“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变化,到宋代神宗时期形成了“敕、令、格、式”的法律体系。
“令”仍是宋代法律体系的主干。
《衣服令》作为《令》的篇目之一,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当时的服饰制度。
无论从完整性还是严谨性方面,唐、宋《衣服令》都堪称精髓,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国外,仁井天陞[1]根据沿袭唐代《永徽令》的《日本养老令》及其他中日史料典籍,完成了《唐令拾遗》,其中复原唐代《衣服令》66 条,随后又完成了《唐令拾遗补》[2],为唐《衣服令》增补了8 条,其研究结果影响深远。
在国内,吕丽[3]分析了古代冠服制度与礼仪和法制的关系,阐述了冠服制度与礼仪法律的关系问题,但没有研究冠服制度与令典之间的联系。
郑显文等[4]梳理了从夏商时期到清朝关于服饰形制的法律规定,其中提到了宋代《衣服令》的一些内容。
倪晨辉[5]对宋代《衣服令》进行了复原研究,梳理了宋《衣服令》几次修订的内容。
本文分析了唐、宋《衣服令》的特点,探究其异同及异同产生的原因。
唐、宋《衣服令》的特点皇帝作为封建社会的最高统治者,身份至尊贵至显耀,其服饰自然也是集大成之作。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简论唐代的刑罚制度《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
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
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
下面就关于唐朝刑罚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述。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说起唐朝的刑罚制度,要先说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初唐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1、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这里说的宽“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能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
法令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2、初唐的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也就是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要重视德德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
二者都不可缺少,但是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至高无上的只有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掌握了权力,就拥有特权。
其实这也就强调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实现一个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
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但我认为,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的被统治者贯彻实施。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包括法定刑和法外刑。
法定刑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从刑(没收财产,剥夺官职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1、十恶重惩原则。
从“尊礼施色”到血色罗裙——唐代品色衣制度与妇女服色选择
从“尊礼施色”到血色罗裙——唐代品色衣制度与妇女服色选择前言"品色衣"制度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北周时期,几经衍变和调整,至隋唐将服色等级风俗制度化了,形成了官服色彩等级序列,自此作为历朝统治阶级区分官品与尊卑的依据,且女性衣着的颜色也基本以合乎礼仪与规矩来要求,似乎与审美没有太大关系。
但由于唐朝经济发达带来的宽松氛围,"品色衣"制度并没有影响唐代妇女从审美角度来选择服色,可以用一句"从心所欲不逾矩" 来形容她们的选择。
唐朝经济与社会的繁荣使风气更为自由,所以宫廷女性甚至有女着男装的例子,但是平民与贵族女子的服色仍然因等级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服色仍然是地位的象征。
这与其背后深刻的文化与哲学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通过梳理"品色衣"制度的由来和特征,阐述这种制度对唐代女性服色的影响,并分析了其背后深刻的文化与哲学原因。
唐宫女衣饰一、从"非黑不尊"到"红得发紫":"品色衣"制度的变迁•"品色衣"制度:身份的象征中国人的色彩文化起源于新石器时代,山顶洞人会用赤铁矿制成颜料来涂染装饰品,从夏商时期开始中国人就开始有了一整套色彩文化,服色就开始作为判别地位高下的标志,是后来"品色衣"制度的萌芽,战国时期的人们掌握了几十种染色技艺用于日常生活中。
秦汉时期,秦人喜爱黑色,汉代崇尚红色,到西汉黄色成为一种尊贵身份的象征。
东汉起对皇族妇女礼服的颜色有了明文规定,她们不再能随意选择衣饰的颜色,没有社会身份的人一般身着单调的"白衣","散民不敢服杂彩"。
从隋炀帝开始有成文的"品色衣"制度,明文规定不同等级官员需穿不同色彩的官服。
到唐朝对此规定作了调整和完善,其"品色衣"制度细致入微且有系统性,它们包括"品色"、"章纹"、"佩鱼"与"环带"四部分。
“五服”制度的历代沿革及影响
“五服”制度的历代沿革及影响作者:张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2期摘要“五服”制度在历代朝代的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自周朝形成以来,就成为了统治者规范家族、宗族的工具,对于维护统治秩序和推动社会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
本文通过介绍“五服”制度的基本内容,梳理周朝至明清这段时期“五服”制度的发展、演变的过程,最后审视“五服”制度对当代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五服” 内容历代沿革作者简介:张伟,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4.244“五服”是指根据丧葬时与亡者关系的远近程度所穿着的不同丧服。
与亡者关系越近穿着越粗糙,与亡者关系越远穿着越精细。
“五服”制度是指以丧服为标准来确定服制亲属间的关系,它是确定古代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依据。
最早关于服制的记载来源于《尚书·禹贡》中的规定:“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①该服制是指以王城所在地为中心、从内到外而划分的。
反应了中央与地方以及四邻的关系,这与汉朝以及西晋时期的“准五服以治罪”中的“五服”有很大差别。
《尚书·禹贡》中的服制是一个区域范围,而西汉的服制是以家族关系为界限的。
“五服”包括以下五个服制,以此关系渐远。
第一,斩衰。
服丧期为三年。
其中《礼记·丧服小记》规定斩衰,用麻束发;如果是母亲,用麻束发,免却以布。
齐衰,恶笄以最终丧失。
男人戴帽而女人笄,男子服而女人用麻束发,祖父去世……,然后对于祖母守丧应为三年。
为父母,长子叩头。
大夫吊唁的,虽然鳃必定叩头。
妇人为丈夫和长子叩头,其他人则不用。
男主必使同姓,女主必使异姓。
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不为母亲服丧。
②对于服制斩衰和齐衰的着装、服丧期、服制亲属的范围不同。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解读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摘要“准五服以制罪”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正式出现于西晋《泰始律》,这项原则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在处理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处罚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本文主要从其作为刑罚量刑原则的产生,形成及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礼法结合方面略作了分析研究,考察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在主要朝代尤其是唐代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于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所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特殊作用。
【关键词】:五服准五服以制罪《唐律疏议》目录一、“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 (2)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运用 (3)(一)杀伤罪 (3)(二)奸非罪 (4)(三)盗窃罪 (4)三“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存在的意义 (5)(一)维护皇权和社会统治秩序 (5)(二)维护了拉法结合的封建法制思想 (5)参考文献·························································5-6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自晋确立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这项原则的初衷是晋统治者为维护士族利益,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这项原则得到了更加完善的发展,对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
唐朝女子服饰及官制
唐朝女子服饰及官制唐代女子服饰、发型、化妆唐代女子服饰三大类:上衫下裙,胡服,男装。
窄袖衫、儒配长裙的基本结构是:裙、衫、帔(pèi)。
裙子色彩浓艳,主要以红绿黄为多,还有紫、青等色。
材料上,有:绸裙、沙群、罗裙、银泥群、金缕裙、金泥簇蝶裙、百鸟毛群等。
百鸟毛裙是唐代最华贵的裙子。
山是夏装,较薄;儒是冬装,有夹的和棉的。
唐初的衫比较短小,袖子窄,掖进裙腰。
后来逐渐宽大,颜色有白青绯绿黄红等,又以红衫为。
衫一般用布做,也有罗,上有金银线;儒则往往绣有各式花样,所谓“薄罗衫子金泥缝”,“连枝花样绣罗襦”。
唐代妇女发型有髻和鬟两大类。
髻是挽发结在头顶,中间是实心的,鬟是将头发梳成中空的环形,多为未婚女子所梳。
髻式:同心髻,反绾髻,交心髻,鸾凤髻,抛云髻,慵来髻,抛家髻,倭坠髻,拔丛髻,坠马髻,百合髻,长乐髻,乌蛮髻,高髻,低髻,侧髻,小髻,椎髻,云髻,飞髻,花髻,凤髻,双环望仙髻,惊鹤髻,囚髻,扫闹髻……鬟:双鬟,三鬟等。
头髻上饰品:鲜花,假花(牡丹,桃花,石竹花,栀子花,荼蘼花),有花钿珠翠,金石釵簪之类。
面部妆容七个步骤:1.施粉:先薄施铅粉,然后抹胭脂。
胭脂晕品有石榴娇,嫩吴香,圣檀心,珠露儿,媚花奴等。
2.此外还在额上涂抹黄粉,即额黄。
3.画眉。
4.花钿:又叫花子,媚子。
是将各种花样贴在眉心的一种装饰。
5.面靥。
点在双颊酒窝处,形状像豆、桃杏、星、弯月等。
多用朱红,也有黄色、墨色。
6.斜红。
描在太阳穴部位的红色装饰。
7.点唇。
即所谓“朱唇”。
1.唐朝女子服饰文化粉胸半掩疑暗雪-----唐代妇女开放的服制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代,它的统治者在国力强盛,有着充分自信的前提下,实行了一种开明、开放的政策,博采和吸收各方的文化。
像唐宫廷中演奏的十部音乐(燕乐)中,就有八部是来自异国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西凉、高昌、龟兹、疏勒、康国、安国、天笠、高丽)。
人们在宗教信仰上也有充分的自由,统治者对外来宗教不排斥,所以在原有的佛教、道教之外,西方的袄教、景教、摩尼教和伊斯兰教也在此时相继传入中国。
中国古代的五服制度
中国古代的五服制度“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五服的具体应用斩衰,“衰”(读做“催”)就是指不缝缉的意思。
凡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对公婆、承重孙对祖父母、妻对夫,都要穿斩衰,是最重的孝服。
齐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的。
自此制以下的孝衣,凡剪断处均可以收边;下摆贴边都在砸边际。
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为高祖父、高祖母穿孝服均遵“齐衰”的礼制。
大功,是用熟麻布制作的,质料比“齐衰”用料稍细。
为伯叔父母、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为母亲、伯叔父、兄弟服丧都要穿这种'大功'丧服。
小功,是轻于'大功'的丧服,是用较细的熟麻布制作的。
这种丧服是为从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从堂兄弟、未嫁从堂姐妹,和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丧而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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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唐律中的服制作者:焦阳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8期摘要纵观唐代的法律来看,有关服制定罪的原则贯穿其始终,是唐律中体现礼法结合的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整部律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唐律疏议》有很多体现五服制度的规定,其中有关于刑事法律规范的,也有关于民事、行政法律规范的。
关键词服制唐律准五服以制罪作者简介:焦阳宁,西北政法大学2013级法律史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11-02在古代,服制最初是为死去亲属守丧的制度,后来封建统治者注入“亲亲”、“尊尊”的思想,将它与宗法制度联系起来,成为封建统治政权的工具。
它是“礼”与“法”结合的产物,既是礼制,也是法制。
自从《晋律》中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确立为法律原则,依服制定罪就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正式且极端重要的法律原则。
在《唐律》中也被系统完整地加以确认,开始了服制的全面法律化时期。
一、服制的内涵及五服的具体内容(一)服制的内涵“服制”是丧服制度的简称,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规定亲属范围指示亲等的制度。
服制被后世沿袭,历代遵行,偶尔有所变通。
古代社会非常重视家族,重视伦常,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将礼法结合起来,服制也开始从礼教走向法律的过渡,成为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开后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
后来,唐律继承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吸取了历朝礼法结合的经验,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服制定罪也因此在《唐律》中得以具体地体现。
(二)五服的具体内容按服制的规定,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
其具体分为五等,故称“五服”。
分别为:1.斩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丧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制做,服期三年。
古代,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承重孙为祖父,妻妾为夫,均服斩衰。
2.齐衰,是五服中第二重的,丧服和斩衰的区别在于丧服在剪裁上没有缝边,麻布材料也比斩衰要细密一些。
齐衰共分为四等:齐衰三年(父卒为母,母为长子,服期三年。
)、齐衰杖期(父在为母,夫为妻,服期一年,服丧时手中执杖)、齐衰不杖期(为伯叔父母,为兄弟,出嫁女子为父母,孙为祖父母等,服期一年,不执杖。
)、齐衰三月(继子为不同居继父,为曾祖父母等,服期三月。
)3.大功,丧服用熟麻布做成,较齐衰稍细,较小功为粗,服期九月,服丧对象主要包括出嫁之姑母、姊妹、女儿、堂兄弟、庶孙、嫡(子)妇之祖父母、伯叔父母。
4.小功,丧服用澡麻经过漂洗,织成布而缝之,服期五月,服丧对象主要包括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外祖父母、夫之姑、姊妹、娣姐之间等。
5.缌麻,是丧服中最轻的一种,丧服用细熟麻布或丝布制成,服期为三个月,服丧对象为较疏远的亲属:凡本宗为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嫁族姊妹,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等。
五服制度,是封建社会“礼”与“法”结合的产物,既是礼制,也是法制。
作为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适用的原则时,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是儒家的礼治思想在封建法律中的集中表现,其影响深远,历代沿袭,直至明清。
(三)“准五服以制罪”的内涵“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亲属之间的互相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来定罪量刑。
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依次重于常人,服制越近,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渐轻于常人,服制越近,处罚越轻。
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服制越近,处罚越重。
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服制越近,处罚越轻。
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服制不同的人犯同样的罪,适用不同的刑罚,是古代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
二、服制在唐律中的具体体现自《晋律》明确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将“准五服以制罪”确立为法律原则后,依服制定罪量刑就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以《唐律》为例,“准五服制罪”贯穿整部律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唐律》礼法结合的特点。
唐律十二篇中,几乎每篇都可以看见家族法的影子,其中“名例、户婚、盗贼、斗讼”四篇所占比重最大,全文502条律文,其中直接反映了“五服制度”的达81条,加上间接表述,共为154条,占全文的31%。
可见“准五服制罪”原则在唐代法律中的重要地位,以下是服制在《唐律》中的具体体现。
(一)服制在刑事法律规范中的规定1.亲属相犯:指具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家族成员之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等行为。
如杀殴、强奸,盗、骂等。
由于这类行为自身严重侵害了传统社会中的伦理纲常礼教和社会家族秩序,因而法律对之规定了不同于常人犯罪的同罪异罚的制裁措施。
其中,由于受宗法伦理的影响,规定了一些在常人之间原本无罪,但因其有亲属身份关系,而要受到刑罚的行为。
比如,《贼盗律》中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
期亲徒二年半。
大功以下,递减一等。
受财重者,各准盗论。
”按照儒家伦理的要求,杀父之仇不共戴天,作为人子,在父祖被杀的情形下,矢志复仇才是人子之道。
不能复仇已经是孝道有亏,与人私和更是不合天常伦理。
《斗讼律》中规定:“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
”、“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
”按照唐律规定,一般詈人者并不构成犯罪,但凡以卑犯尊,詈人者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父祖的教令,子孙应当顺从,若敢詈之,礼所不容。
有两种情况比较特殊,亲属相犯的处罚只论服制,不论尊卑。
一是亲属相奸,处罚较常人重,服制越近,处罚越重。
“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或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徒三年;强奸者,流二千里……”。
这是因为在礼节上,越亲近就应越敬爱,犯奸淫之罪则不可宽恕。
二是亲属相盗,处罚较常人轻,服制越近,处罚越轻。
例如,“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
这种规定是因为在财物上,亲属之间有互济的义务,越亲近越应该照顾。
2.亲属相隐: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负刑事责任。
《名例律》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若犯谋反以上者,不用此律。
”由此条可看出,凡是法律规定属于容隐范围内的亲属,即父子、夫妻、兄弟、姐妹之间都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是谋反等威胁封建统治政权的重罪,则不适用此条。
(二)服制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的规定1.亲属特权:八议制度是古代对于八种特殊身份的罪犯报请皇帝或朝廷议决减轻或免予刑罚的制度。
其中的“议亲”的“亲”的范畴就是以服制关系为法定依据的,注云:“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媳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这些人犯死罪时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必须上报皇帝,由皇帝交朝臣召入军。
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同坐职事,犯判处刑罚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
另外,还有“请、减、赎、当、免之法”也明确规定了他们及其亲属犯了罪以后在适用刑罚上所享有的特权。
《名例律》中规定:“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七品以上官之亲属亲属犯流罪以下,法定减一等处罚。
“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七品以上官之亲属犯流以下之罪,不仅可以减等处罚,而且还可以用财物赎罪。
2.亲属家庭关系:《户婚律》规定:子孙不得别籍异财。
“诸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斗讼律》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
”父祖在若子孙别立户籍或分异财产,二者有其一,则有罪。
这些也属于唐律“十恶”条中的第七项“不孝”。
这些规定是为了防止对尊属供养有阙,或有违承欢孝之道。
3、亲属继承权:唐代对祭祀、封爵采取嫡长子单独继承制。
《户婚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嫡为长,不以长者亦如之。
”长孙无忌等人对此解释道:“依令: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
曾、玄以下准此”。
4.亲属婚姻:唐代对同姓不婚持严格态度,《户婚律》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对于亲属婚姻的禁止,大致可以归纳为四方面:第一,同宗同姓不得为婚,其中缌麻亲以上为婚以奸罪论。
第二,禁止与外亲或妻亲中不同辈者为婚,其中缌麻以上以奸罪论。
第三,凡曾为袒免亲之妻者,不论尊卑,均禁止为婚,其中小功以上以奸罪论。
第四,某些五服外之特殊亲属也不得为婚。
除婚姻禁止规定外,五服制度在婚姻条件、离婚条件与限制、妻妾名分、居丧嫁娶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标准性作用。
(三)服制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的规定1.恩荫任官之法:指荫庇于其父兄或其他亲族之官位而获得就任一定之官职的法律规定。
依此之法,只要与某特殊主体有一定服制亲属关系,就可以为官。
2.冒荣居官:《职制律》中规定:“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即妄增年状,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
”在儒家看来,“养”是孝道的最基本的要求。
为人子孙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以孝养父祖为第一要务。
父祖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自己出去做官、弃亲不顾,这是违犯孝道的犯罪。
参考文献:[1]周子良.中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郑定.中国古代的服制与刑罚.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1).[3]陈奇.中的“礼”——以服制为中心.鸡西大学学报.2009(9).[4]董明珠,张磊.小议中的亲属相犯.金卡工程.2010(8).[5]刘俊文校点.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