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设委员会文件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村标底编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村标底编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9.16•【字号】宁建字[98]680号•【施行日期】199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村标底编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字[98]680号)系统内各单位、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审核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平等性以及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编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村标底编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南京市工程施工招标公开、公正、平等地进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以下简称标底)编制、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按规定需实施招标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标底编制、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标底是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作为科学评价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
标底编制、审核应贯彻优质优价、科学合理的原则,并与市场价格相适应。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标底编制、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
各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标办)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标底编制、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归口市招标办管理。
第五条标底编制、审核的依据是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说明,招标答疑会议纪要以及国家、省、市颁布的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标底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标底编制汇总表;(二)标底编制总说明;(三)材料用量分析;(四)工程量计算书;(五)工程预算书。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宁建物字[2012]232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物字〔2012〕23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行业队伍建设,培养、提高项目经理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促进物业管理项目实现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和优质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及《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本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规定(一)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前期)合同约定指派的物业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经理应参加市住建委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并通过聘用企业在市住建委完成从业信息登记。
(三)本市物业管理项目实行经理责任制,1名项目经理负责1个物业管理项目,持证上岗。
1名项目经理同时管理2个项目的,应当征得2个项目合同甲方的同意,其管理物业建筑面积总和应在20万平方米以内。
二、培训考核市住建委建立本市项目经理培训考核制度。
凡符合条件参加我市项目经理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南京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由项目经理本人使用。
(一)目前我市在岗的项目经理经所在企业上报,可直参加培训考核。
企业上报在岗项目经理时必需对应管理项目,1个项目只能上报1名项目经理。
(二)非在岗项目经理需参加培训考核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备物业管理师职称,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满1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满2年。
3、取得大专学历,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满3年。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42号文附表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42号文附表背景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XXXX年XX月XX日发布了142号文,该文件规定了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的相关规范和要求,以确保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本文旨在介绍该文件所附的相关表格。
表格一: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审查表该表格旨在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业务能力符合南京市的要求。
该表格包括以下内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基本信息•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注册情况和专业人员情况•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完成的城市规划项目情况通过填写该表格,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向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自己的相关信息,以便审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表格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审查细则该表格详细介绍了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该表格包括以下内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资质和专业人员要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提交的材料要求•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资格审查的程序及其权利和义务通过填写该表格,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了解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资格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表格三: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预留指标管理表该表格旨在规范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预留的管理和布局,以满足南京市城市建设的需要和要求。
该表格包括以下内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预留指标的种类、数量和比例•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预留指标的用途和管理要求•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预留指标的具体规划布局和建设目标通过填写该表格,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统一规划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的管理,以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
表格四:市政公用设施标准该表格规定了南京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标准和要求。
该表格包括以下内容:•市政公用设施的种类、数量和标准•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求通过填写该表格,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规范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服务质量和居民生活的舒适度。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42号文及其附表对南京市的城市建设和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和细则,以确保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宁建质字[2011]46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5.17
【实施日期】2011.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1〕462号)
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对涉及工程结构
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见证人员应旁站监督,实施见证抽样检测制度。
二、见证人员是指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或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印章的人员。
市住建委委托。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宁建法字[2008]197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的通知(宁建法字[2008]197号)各有关单位:为建立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以及《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材料供应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专家评委,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和公示。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宁建质字[2011]1184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1184号)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 9号)和省住建厅、市安委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筑施工(包括地铁施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针对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种类和高发频发的态势,结合年度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重点地开展四季度建筑施工(包括地铁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年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范围和重点(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重点1、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情况。
重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 164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以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0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建规字[2009]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11.03【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字[2009]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市建工局、市市政公用局和市房产局联合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九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安全专项方案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的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和专家论证活动的管理。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在宁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使用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在宁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宁建建监字[2012]69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在宁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使用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2]695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省纪委《关于转发2011年全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南京市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我市对2011年度在宁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了信用考评,参评的建筑业施工企业2834家,其中房屋建筑类施工企业2025家;市政类施工企业196家;园林类施工企业260家;装饰装修类企业353家,经过严格的考评和网上公示,参评的企业都获取相应的等级和信用得分,现对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作如下通知:一、根据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时应当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法,其中信用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得分5-10%确定”的要求。
我市将根据省里规定,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中采用综合评标法发包的项目,实行价格因素、技术因素、信用因素进行评分,其中信用分的分值按上年度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总分值乘以5%带入计算。
(注:首次进入南京市场的外地施工企业及当年度取得资质的本市施工企业,采用基本信用分值计算,未参评的施工企业信用分值为零)二、其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在招标中参照执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5•【字号】宁建建监字[2012]453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2〕453号)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省、市“打非治违”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市住建委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以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为核心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扎实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建筑安全生产秩序,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范围本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燃气设施工程。
三、重点内容(一)非法违法行为(1)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的。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944号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944号)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规范见证人员的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苏建质[1998]270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462号),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见证人员,应是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常驻工程现场的在职技术人员,具有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含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应经考核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印章;应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具备以上条件者方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和现场抽样检测的见证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宣传教育处会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对见证人员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并组织统一考试、见证人员岗位证书的制作;市住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对见证人员的管理进行监督。
三、受市住建委委托,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见证人员岗位证书、印章的发放和日常管理。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二0一一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二0一一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2.02
•【字号】宁建质字[2012]94号
•【施行日期】2012.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二〇一一年南京市建
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2]94号)
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市各相关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在宁各施工企业不断强化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推进我市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新发展,文明施工水平新提升,经现场考评、审定、公示等程序,现决定授予“林景雅园二期住宅楼工程”等538个施工工地为“南京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予以公布。
附件一:2011年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附件二:2011年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附件三:2011年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附件一:2011年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宁建质字[2011]462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462号)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见证人员应旁站监督,实施见证抽样检测制度。
二、见证人员是指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或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印章的人员。
市住建委委托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或现场抽测。
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现场取样及送检、现场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的制作及养护、现场抽测的见证工作。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见证人员单位、姓名、见证员号等基本信息书面告知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在建工程使用墙体(砌体)材料产品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在建工程使用墙体(砌体)材料产品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宁建质[2011]811号•【施行日期】201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在建工程使用墙体(砌体)材料产品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质【2011】811号)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区县墙改办,各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墙材生产企业:近年来,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我市新型墙体(砌体)材料生产及推广应用发展快速,混凝土实心砖、混凝土多孔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产品已在建设工程中广泛使用。
但由于生产企业的众多,市场压价的恶性竞争,部分墙体材料质量不够稳定,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我市就曾发生因混凝土砌块质量不合格而被迫加固的工程。
近期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小区8栋拆迁安置房,因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煤矸石烧结多孔砖造成多面墙体大面积爆裂导致全部实施拆除,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为加强我市新型墙材产品质量管理,提高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和使用企业质量控制意识,促进新型墙材健康发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从8月10日起,对全市建设工程中所使用的墙体(砌体)材料产品质量开展一次为期1个月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建设工程;二、检查内容:1、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等落后或淘汰产品,限制或禁止生产与使用的产品;2、在建工程的墙体(砌体)材料产品的质量;受检产品:包括混凝土实心砖、混凝土多孔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三、检查时间自查自纠阶段(8月10号-9月10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照检查项目开展自查和整改。
各区、县住建(建工)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在建项目使用新型墙材产品及质量情况进行排查,并将《墙材自查表》、《建设工程项目表》和排查结果(书面及电子版),于9月5日以前报我委质量安全监管处(邮箱:**************)。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宁建法字[2008]274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建法字[2008]274号)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建工(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一)许可权限1、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除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施工队伍资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施工队伍资质管理工作,按《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执行。
2、根据国家建设部部令规定,市建委负责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⑴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⑵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3、混凝土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市政养护维修和凿井工程等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南京市建委负责审查,报省建管局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宁建建监字[2011]1191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1]11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在全行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决定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中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并将综合信用评价分数带入工程建设招投标。
本文所指的建筑业企业包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园林古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市住建委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市辖三区(江宁、浦口、六合)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一、信用信息管理内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状况信息和经营行为信息两部分组成。
我委负责统一建立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按时记录企业诚信管理信息。
建筑业企业基本状况信息由企业基本概况和从业人员基本概况构成。
建筑业企业市场经营行为信息由企业市场和现场(质量、安全)行为概况及市场经营行为评价组成。
(一)基本状况信息企业基本状况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的基本概况(1)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2)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含安全生产许可证)(3)企业取得的资质等级;(4)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在本市承揽工程概况)(5)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价记录;(6)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和状况的信息。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宁政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定的《2022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11日2022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1月)2022年是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的开局之年。
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需要,现制定2022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密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坚决落实省、市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中心城市、特大城市战略定位,加快优化市域空间功能布局,完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打造美丽宜居城乡环境,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魅力,增强城市安全韧性,不断推动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把握发展机遇。
积极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发展战略,强化重大基础设施战略引领,增强区域辐射带动能力,巩固提升特大城市综合首位度,打造高质量发展的区域增长极。
(二)优化功能布局。
加快重点功能区建设,推动“东西南北中”协同并进,强化“一核三极”功能引领,加快六合、高淳高质量发展,促进江南江北、主城郊区、城镇乡村协调发展,打造精明增长的紧凑城市。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村庄建设整治打造“都市美丽乡村、农民幸福家园”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村庄建设整治打造“都市美丽乡村、农民幸福家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14•【字号】宁建村字[2011]760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村庄建设整治打造“都市美丽乡村、农民幸福家园”的通知(宁建村字[2011]760号)各区县住建局:加强村庄建设整治,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建设生态文明乡村的迫切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市走“生态文明南京特色”的镇村科学发展之路,在江苏“两个率先”中带好头,实现“三个争第一”的有效途径。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域统筹,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南京行动纲要》(宁委发〔2010〕29号)和《关于学习推广桠溪经验推动农村科学发展的决定》(宁委发〔2010〕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整治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为总体目标,以改善村容村貌、优化人居环境、保护利用农村自然生态为重点,科学规划引导,完善资源配置,加快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为实现城乡跨越发展,建设都市美丽乡村、农民幸福家园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农民主体,规划先行、整体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试点示范、以点带面的原则,不断深化村庄建设整治,使村容村貌得到普遍改善,村庄设施配套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实现“生活舒适安康、设施配套完善、环境自然宜居、村容乡土特色、资源节约利用”,到2015年底,所有镇街村庄建设整治全覆盖,创建5个“江苏省节约型和特色村庄”、20个“江苏省康居示范村”、10个“市级康居特色村”和40个“市级康居示范村”。
(一)注重规划先行,科学推进坚持“先规划、后整治”,按照镇街总体规划、镇村总体布局的要求,结合村庄空间现状及未来变化趋势,依照“保护、利用、改造、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科学编制村庄建设整治规划,在此基础上细化、制订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同时注重保护原有自然风貌,彰显地域、文化、产业特色,实现村庄与自然环境、历史人文、产业发展的和谐相融、有机共生。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政府,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6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17日附件: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有关活动及实施对该活动的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包括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工程(不包括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遵循“谁征收、谁监管”原则,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并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活动的,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南京市建筑类“十佳注册师”、“十佳民工”的决定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南京市建筑类“十佳注册师”、“十佳民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宁建建监字[2012]294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南京市建筑类“十佳注册师”、“十佳民工”的决定(宁建建监字[2012]294号)各有关单位:“十一五”以来,全市各建筑类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主管部门的认真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在建设“建筑强市”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为推动我市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个人。
在企业申报、部门考评、媒体公示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表彰一批建筑类“十佳注册师”、“十佳民工”。
希望受表彰的“十佳”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广大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要以先进为榜样,紧紧围绕做强做大我市建筑业的战略目标,着力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不断开创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新局面再作新贡献。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1:南京市建筑类“十佳民工”施春龙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传高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方晖南京为金脚手架有限公司梅德怀南京鼎盛建设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张国林南京润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杨道秋南京同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守跃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永新江苏佳加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如平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求开南京江宁新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附件2:南京市建筑类“十佳注册师”注册建造师:邱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XXX 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崇敏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何桂宏江苏东大金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严家友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孔庆平南京同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戚小燕南京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桂发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堂富南京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朝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赵茵江苏邮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俞泰龙南京第一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杜杰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丁永江苏全成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万国锋江苏顺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孙连军江苏振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赵康田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孙建军南京银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赵勇南京中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黎宏武江苏兴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注册造价师:金常忠江苏捷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刘家武江苏建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邹涛江苏天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立新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俞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周义荣江苏永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包素梅南京自由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志一江苏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朱小琴南京金鼎工程造价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李亚平江苏全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类注册工程师:李青南京金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建筑师)钱锋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注册建筑师)魏大平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结构工程师)陶鹤进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结构工程师)夏卓平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注册暖通工程师)关丹桔南京城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给排水工程师)王阿华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给排水工程师)韦杰江苏省建苑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注册岩土工程师)樊有维江苏华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岩土工程师)章建平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注册岩土工程师)。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宁建规字[2012]6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2.24【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字[2012]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应急项目承发包过程中的公正性、科学性,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住建部建立企业诚信机制,以及省纪委、住建厅就全面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工作目标责任要求,我委对原《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2月24日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以下简称应急项目)顺利实施,保证应急项目承发包的公正性、合理性、科学性,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依据市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宁政发(2009)49号)的通知要求,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项目是指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组织实施和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应急项目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应当从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应急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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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市蔬菜园艺工作要点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蔬菜园艺产业稳步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应,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现提出2014年我市蔬菜与园艺产业工作要点。
一、工作思路
以保障蔬菜园艺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蔬菜园艺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努力推进标准化菜地与特色经济林果基地建设,大力发展以叶菜为主的优质蔬菜及应时鲜果,突出高端精品园艺,不断拓展蔬菜园艺休闲观光农业市场,延伸产业链,全面提升蔬菜和园艺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地产蔬菜应急保供能力,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目标
1、全市蔬菜播种面积稳定在140万亩,蔬菜总产量达到30亿公斤,总产值50亿元。
地产蔬菜自给率达30%以上,地产绿叶蔬菜和特色蔬菜自给率达到85%以上。
园艺总面积94万亩,总产值52亿元。
2、大力发展高效设施蔬菜园艺。
围绕蔬菜和园艺高效产业,发展钢架大棚、钢架避雨大棚、连栋大棚、智能温室等设施,全市新增设施蔬菜园艺5万亩以上。
3、加快建设“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
大力改善基地基础条件,加快提升设施装备水平,强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继续完成2013年10个标准化菜地示范方建设,新建6个标准化菜地示范方。
4、加快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经济林果基地建设。
开展蔬菜和园艺高效创建活动,创建蔬菜园艺标准园6个以上。
新建10个高效特色经济林果基地,全市新增高标准经济林果3万亩以上。
5、加快蔬菜与果品冷藏保鲜技术的引进与推广,重点扶持建设2-3条蔬菜净菜加工生产线,培育1-2个果品冷链加工基地,推广节能环保的冷链贮运设备和技术,推行商品化处理和清洁化加工。
6、打造4个集花卉种植、观光旅游、市场销售为一体的大型花卉园区;打造全省一流的10大美丽茶园,引导规划5条雨花茶观光休闲体验旅游线路。
7、强化地产蔬菜园艺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青奥会”直供基地地产蔬菜园艺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全市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生产事故。
三、工作要点
1、加快永久性标准化菜地建设,增强我市蔬菜保供能力。
一是按照省农委要求,至2017年全市要建成20万亩永久性规模蔬菜基地。
要在已规划的16个省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内,继续加强建设,2014年重点打造2-3个万亩以上的省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
二是继续加强标准化菜地示范方建设工程。
在2013年10个标准化菜地示范方建设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标准化菜地示范方建设,全年新建6个标准化菜地示范方。
标准要达到排灌与农田设施配套,沟渠路畅通,能排能灌。
同时配套基地检测室、安全农资连锁点和加工预冷设备与场所,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三是提升我市标准化蔬菜基地的综合水平。
依照省级“菜篮子”工程蔬菜示范基地的标准,填平补缺,全方位建设。
将标准化菜地建设成我市重要的叶菜保供基地、重要的应急生产基地,以及对外展示和对内示范窗口,辐射带动全市“菜篮子”蔬菜基地建设。
2、加快蔬菜园艺设施建设,提升设施蔬菜园艺生产装备水平。
围绕全年设施蔬菜园艺5万亩的目标,加快设施蔬菜园艺示范区建设。
一是进一步优化棚型结构,在设施类型上重点发展标准钢架大棚、连栋大棚、智能温室、防虫网、喷滴灌等设施;二是大力推广有利于提高蔬菜生产科技水平的设施装备。
以防病控湿、减少农药使用为核心,加快推广生物农药以及防雾滴耐老化功能棚膜、遮阳网等新型覆盖材料和杀虫灯、性诱剂、粘虫色板等绿色植保设备,推广以节水节肥增效为核心的水肥一体化设备;三是大力推进蔬菜园艺生产机械化,在重点设施生产园区建立2-3个机械应用示范点,推广应用蔬菜园艺部分作业环节的机械化、种植环境因子远程智能调控等。
四是大力发展蔬菜园艺基地采后预冷、清洗、分级、包装、储运等设施。
3、全面推进农业“1115”工程,建设高效园艺基地。
按照农业“1115”工程规划,园艺上要实施100万亩经济林果建设工程。
分区:江宁区25万亩,溧水区25万亩,浦口区23万亩,六合区16万亩,高淳区10万亩,栖霞区1万亩。
分产业:花卉苗木40万亩,果树35万亩,茶叶20万亩,其它5万亩。
要依托现有高效规模基地,确立建设提升园艺基地的区域,有序推进建设。
围绕花卉苗木、茶叶、果品、西甜瓜四大主导产业,重点是适度扩大规模,优化产业内部结构,突出高效精品园艺,做响地产精品园艺品牌,同时加强基地内基础设施建设,沟、渠、路配套,园区林网化,园相整齐,与休闲观光相融合。
全市建设经济林果特色基地10个以上,基地(园区)要坚持“一园一品”,推行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精品园艺、高端园艺。
要整合资源,加大投入。
要充分整合绿色南京、丘陵山区综合开发、高效设施农业等各类扶持政策向经济林果建设倾斜,引导“三资”投入园艺产业。
4、加快“三新”技术推广应用,提高产业科技支撑能力。
一是加强蔬菜和园艺新品种引进、示范与推广,重点开展抗逆叶菜新品种、设施蔬菜专用品种及园艺特色品种的引进推广。
以市级蔬菜工厂化育苗中心和市级茶树良种繁育中心建设为抓手,发展1-2个工厂化育苗分中心,力争年育苗能力达1亿株以上,主要基地良种覆盖率达100%;二是按照部、省要求全市打造蔬菜、园艺标准标园6个,按照“六个百分百”的要求,推进标准园创建工作;三是实施蔬菜和园艺重大技术攻关与推广计划。
重点推广防虫网叶菜周年生产、设施蔬菜园艺构型优化与抗逆栽培、水肥一体化灌溉施肥、水旱轮作防控连作障碍、有机茶标准化生产技术和茶叶清洁化加工等重大技术。
5、强化生产环节管理,提升地产蔬菜园艺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切实加强生产环节的蔬菜园艺质量安全工作。
一是健全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首先,各区农业行政部门要明确蔬菜园艺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与责任科室,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镇、街、村以及蔬菜园艺生产的重点规模基地都要明确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蔬菜园艺安全生产工作。
重点做好散户基地管理工作,及时更新散户生产者档案,加强田头巡查与技术指导;其次,要指导企业、合作社建立规范、健全的生产档案,实行标准化生产;蔬菜与园艺产品采收上市前必须进行检测,其中全市全年蔬菜田头速测样品不少于50万个,合格率99%以上,全市新建田头检测室10个。
各区要制订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层层签定责任状。
二是加强指导,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等,提高生产者责任意识与诚信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加强病虫害预测预报,
做好季节性蔬菜病虫害科学防治与科学用药的指导工作,发放《南京市蔬菜病虫防控指导手册》到基地与大户;推广生物农药、杀虫灯、防虫网、粘虫板等综合防治病虫害方法,尽量减少施用化学农药,提高地产蔬菜与园艺产品质量水平。
三是迎接青奥,加强直供基地监管。
做好“青奥会”地产蔬菜与园艺产品直供基地建设,对入选的供应基地进行分类备案,实行一对一监管,同时,各区要对直供企业派驻质量安全监督员,实行全方位监督和全程可追溯,确保供“青奥会”蔬菜园艺产品质量安全。
6、加大引导力度,推进蔬菜园艺产业化经营。
一是扶持培育蔬菜园艺生产营销合作组织。
鼓励农民“抱团”建立专业合作社,引导合作组织向产前、产后环节合作延伸。
二是加强直销网络建设。
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联盟开拓市场,重点扶持6-8家叶菜种植、4-5家园艺精品生产的合作社,在城市建立直营店(柜),积极推进农超对接、直销配送等,构建城市蔬菜园艺产品直销配送体系。
三是培育蔬菜园艺加工企业。
重点扶持建设2-3条蔬菜净菜加工生产线,培育1-2个果品冷链加工基地,推广节能环保的冷链贮运设备和技术,推行商品化处理和清洁化加工。
7、拓展产业功能,提高园艺蔬菜综合效益。
要立足“为城市服务、向城市渗透”的理念,充分发挥城市资源禀赋优势,发展现代园艺业,引导条件适宜的园艺蔬菜园区抓住发展良机,挖掘产业的文化内涵,开发休闲观光产品,充分延伸园艺蔬菜产品产业链。
园艺方面引导开展茶道、茶艺表演,插花艺术、盆景造型、葡萄酿酒等体验活动,蔬菜方面开展“我在农村有菜园”、“开心农场”等活动,通过自栽、自采、自制等方式,建成一批园艺蔬菜生态休闲观光基地,实现一产与三产的有机融合,全面提高园艺蔬菜产业的综合效益。
附表:2014年蔬菜园艺产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2014年蔬菜园艺产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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