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张金柱案”中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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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张金柱案”中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组员:王华、马田予、郑和

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消息大意为:

晚9时40分许,夜幕下的郑州市街头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到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送院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死亡。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近凌晨1时,记者在事故处理部门被告知,肇事车司机已经接受讯问。

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后,身份才被披露: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此后的一个半月,有关报道都是:“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10月13日,《焦点访谈》披露了这一血案,激起全社会的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张金柱死刑,媒体也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10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王民义表态: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案是近几年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10月17日下午,郑州市公安局公布了对张金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警衔的决定。12月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消息传出,近万人自发来到郑州中院门口。法院在门口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

检方认为,张金柱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张金柱撞人后还能驾车回到顺行道上,并在围追堵截的情况下驶过一座桥、一个十字路口、三个丁字路口,能在障碍物前主动停车,在被打了一耳光后说,犯了法也不应该挨打,所有这些都表明:他是有清醒意识的,应当知道车底下拖着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理人称,从张金柱供述的材料所反映的思维活动中也可以判定,他“感觉震了一下”、“想往右拐”等。此外,张金柱具有33年驾龄,车底盘很低,车

下拖拉着人和自行车,说一点不知道显属狡辩。为逃逸放任损害后果(苏东海重伤)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犯罪。

张金柱则辩称,开车前饮酒,开车后酒劲儿发作,加之多日在医院护理父亲的疲劳,血压升高,心脏病突发,一瞬间眼前一片漆黑,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造成交通肇事,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情况。

法院请教了有关心脏病、高血压方面的专家。专家认为,张金柱肇事后拖着苏东海逃逸时,根本没有心脏病发作迹象,其高血压属于二期,不存在脏器病变并影响功能的可能,也不可能出现意识障碍。

1998年1月12日,郑州中院公开宣判: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付共计9.5万元的各种赔偿。

张金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高院审理后认为,张金柱拖拉苏东海逃逸途中,有9位目击者的证言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张金柱身为民警,酒后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为逃避罪责,又不顾另一被害人死活,在汽车拖卡着被害人的情况下驾车逃逸,将被害人苏东海拖拉1500米,致其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直至在众多车辆追撵、堵截的情况下,才被迫停车。可见其主观上是明知的,意识是清楚的。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

直到今天,“张金柱”仍然是驾车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词,该案则成了所谓“舆论杀人”的典型。

在宣判结果出来以后,张金柱的两位律师发表了公开信,认为张金柱虽有罪,但罪不该死,他们之前曾经到北京向8位法律专家请教,得出的结论一样:张金柱罪不该死。

另外也有人注意到,判决书中有“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词句,这更让很多人担心在对张金柱的审判当中,司法是不是在一种新闻和民众包括另外一些无形之手的庞大压力之下做出死刑的判决呢?

对张金柱这个人的憎恨是强烈的,从情感上讲,张金柱最后命丧黄泉是自作自受,一点都不会让人可怜。但作为一个记者,我们又必须去倾听超出个人情感好恶的理智之声。“我

是被你们记者杀死的。”这是张金柱的一句名言。初一听到,很容易产生一种喜悦感,会在这句话中感受到记者自身的力量,然而这种居功自傲的感觉稍纵即逝。记者不过是一群记录事件的人,一旦有所越位,拥有了生杀大权,那只能说明这个社会还或多或少的有些可悲。

也因此,我至今不知,张金柱是否罪该死刑?我也曾为此问过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该判死刑的也有很多,我当然希望并相信,张金柱是罪有应得,但提出“张金柱该死吗”这样的问题,却可以更好的让我反思一些事情。

张金柱的律师也说,在全国新闻传媒的催化下,在众口一词的喊杀声中,为张金柱所作的辩解显得那么纤弱无力。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激发人们各种社会化情绪的触点。

应该说,这话有一定的道理。显然,如果不是媒体锲而不舍的追踪,曾任过公安局长、政委的张金柱说不定破费一些钱财就可以把事情“摆平”;大不了降一职,党内警告处分也就完事;最坏也不过是判个缓刑。但是公众的愤怒仅仅是情绪的发泄而已,公众愤怒未必引发相应的司法宣判。而且,法院能否进行合法判决的责任不在于记者写了什么样的文字,而在于法院自身,记者从来都没有权力命令法院怎么判。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能否抵抗干扰,法院有权力、更有责任按照法律的程序判案。

而在张金柱被判死刑后,也有许多人惊呼张金柱罪不该死,是舆论引发的民愤影响了审判独立,甚至有人专门出书为他鸣冤。虽然直到现在,法学界对张金柱是否应该判死刑还有争论,但对一个案件如何量刑甚至如何定罪有不同看法,都是正常的,这也说明法治环境的宽松、法学界的活跃。而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对生效判决提出质疑,则不是一个法律至上国家的表现。

诚然,某些传媒的言词确属失当,应以此为鉴,但说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并借此否定舆论的监督,是严重的认识错误。截至目前,影响中国司法公正的致命性因素,不是舆论监督,而是各种权力的不当干预。而舆论监督表面上是监督司法,其实是监督各种权力防止其不当干预司法。

中国舆论监督刚刚开始,还远远不是讨论“新闻杀人”的时候,中国人更需要的是话语空间。新闻舆论只对事实真相负责,不对司法审判对错负责,司法公正只能由法院和法官承担责任。新闻自由并不会破坏法治建设。当发现一个案子判决有问题时,就认为是传媒干预司法独立,显然是不公正的。“直到目前,舆论监督的空间不是太大了,而是太小了”。

当时直接参与报道张金柱案的《大河报》原副总编辑马云龙曾就“媒体的社会责任”这一话题说过:证据上充分尊重法律认定的;决不要搞媒体审判,决不要在判决前说三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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