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张金柱案”中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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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在一些具有社会关注度的案件中,广泛的舆论和民意往往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压力。

这种压力可能来自于公众的情绪与利益诉求,也可能来自于舆论导向的影响。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法官和检察官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从而导致判决不够客观和公正。

一些法官会考虑到公众的情绪和压力,对被告人进行判决,而忽视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这种情况下,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社会舆论还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积极的影响。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声音和民意往往会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力量。

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关注,有助于促使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案件,遏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

有些案件之所以最终能够取得公正的判决,正是因为社会舆论的关注和监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社会的关注和监督有助于促进司法的透明度,防止司法人员的不当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往往是双刃剑。

一方面,社会舆论有助于监督司法机关,维护公正和法治。

如果社会舆论失去理性和客观性,过度引导司法审判,就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的影响。

如何正确处理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

只有在司法机关获得真正的独立,才能够做到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扰和压力,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司法机关应当更加注重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的培养,增强对社会舆论的抵抗力,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和检察官应当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社会舆论和民意的左右。

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司法公正,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加强对司法公正的宣传和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

司法的公正和独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够更好地得到实施。

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加强对司法公正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和信任。

大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一辩稿

大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一辩稿

⼤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辩稿谢谢主席,现场的各位⼤家好!听完了对⽅辩友⼀番慷慨激昂却漏洞百出的论述,让我更加坚信了我⽅观点,⼤众舆论对于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

让我们看看对⽅的错误所在,其⼀,……,其⼆,……只有明确了定义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让我对对⽅的定义进⾏补充。

(当社会出现某⼀新问题时,社会群体中的个⼈,基于⾃⼰的物质利益和⽂化素养,⾃发地、分散地表⽰出对这⼀问题的态度。

持有类似态度的⼈逐渐增多,并相互传播,相互影响,凝聚成引⼈注⽬的⼤众舆论。

由此可见,)⼤众舆论具有⼀定的社会影响,强烈的倾向性和情感⾊彩。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司法公正建⽴在司法独⽴的基础上,⼜包含程序公正,即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和实体公正,即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前者为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后者为根本⽬标。

基于上述概念,再让我们来看看⼤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带来的不利之处为什么说是全⾯⽽不可控的。

⾸先,要谈司法公正,就要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即司法的独⽴性。

司法权的独⽴性是其基本属性之⼀,我国宪法第126条,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都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独⽴⾏使审判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司法权的独⽴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

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公众毕竟不是法律⼯作者,⼤众舆论往往带有很⼤的随意性和情绪性,对事物的评价标准具有很⼤的主观性。

是否甚⾄会出现“舆论审判”的情况?回顾马加爵案,案件尚未定论,媒体⽹络上便充斥着暗⽰马加爵将被判处死刑的⾔论;甚⾄在张⾦柱⼀案的判决书中出现了“不杀不⾜以平民愤”之类的⾮法律⽤语,舆论是否绑架了审判结果?⽽《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

”今⽇被舆论左右丧失了独⽴性的司法权将来⼜会被什么左右?司法公正⼜从何谈起?其次,⼤众舆论⾃⾝存在其全⾯的不可控的弊端。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社会舆论是指社会中广泛传播并广泛接受的观点、评价和意见。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影响,下面将从审判公正的影响、裁判结果的影响、法官独立性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社会舆论对审判公正有着直接的影响。

审判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观,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

公正的审判要求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只依法、按事实做出判断。

社会舆论的存在常常会对法官的判断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社会舆论可能会对法官的心理产生影响,使得法官在判断案件时考虑到舆论的影响而偏离了公正的原则。

社会舆论也会对法官的决策产生直接的影响,舆论的压力可能会迫使法官做出迎合舆论意见的判决。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构成了一定的挑战。

社会舆论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

尤其是在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中,社会舆论常常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

舆论的压力可能使法官在进行审判时感到尴尬、压力重重,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特别是当民众对案件有强烈的关注和观点时,法官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压力而偏离事实与法律的底线,偏向于更加符合民众期望的判决结果。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侵害,司法公正也难以得到保障。

社会舆论对法官独立性产生影响。

法官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法官要在审理案件时独立于各种干扰和压力,只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判断。

社会舆论往往会对法官的独立性产生挑战。

特别是在涉及社会热点问题或者敏感案件中,社会舆论常常会对法官的言行进行质疑,甚至企图对法官施加压力。

这种舆论压力对法官的独立性构成了威胁,可能会使法官受到不正当的干扰,导致判决结果的偏离。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可能会使法官在判断案件时偏离公正原则,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舆论的压力也可能使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感到困扰,导致判决结果偏离事实和法律的底线;社会舆论还可能对法官的独立性产生挑战,干扰司法的正常运行。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保障公正的审判和裁判结果。

媒介舆论与司法审判

媒介舆论与司法审判

论媒介审判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案件一:张金柱案件摘要: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张金柱被判死刑。

直到今天,“张金柱”仍然是驾车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词,该案则成了所谓“舆论杀人”的典型。

正文:张金柱为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以及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1997年8月24日21时40分,张金柱驾驶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

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

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事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死亡。

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

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

关键词:张金柱媒体舆论司法判决一:张金柱事件如何传播1、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2、国内多家媒体对此案件进行转发报道,其中包括《北京青年报》、《新闻人物报》等多家知名报社,并在社会上掀起一股舆论风潮;3、《南方周末》于1997年12月12日对张金柱事件进行了报道,名为《郑州惊天大血案开审》;4、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于10月13日播出了对此案件的调查,激起全国人民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处张金柱死刑;5、张金柱案从中原进向全国,成为全国人民愤怒情绪的发泄点。

二:张金柱事件中舆论是否影响司法审判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中,张金柱案走向法庭。

在案件报道过程中,媒体大肆宣扬“不死不足以平民愤”的观念。

其中《大河报》就张金柱案发出全国首篇报道,在标题中就将肇事者肇事行为界定为“狂逃”,并在行文中使用了“令人发指”等多种带有个人情感色彩的词语,这些词语给报道加上了个人的主观情感色彩,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使读者在阅读本篇报道时对张金柱产生了强烈的感情偏差。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

十分感谢对方辩友的慷慨陈词,我们都达成了一个共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对方的辩友还有许多不妥之外。

的确,如对方辩友所说那样的,网络舆论是网民们行使其监督权的一个途径,网络舆论的确是将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多样化,扩大了其平台,这一部分利处我们不可忽视。

但对方辩友却错误的将网络舆论与网络舆论监督对等起来。

在司法过程中网络舆论真的只扮演着监督这一角色吗?其实不然,如今网络舆论是网民们通过网络对某些事件发表自己的意见,“网络舆论未申先判”的现象屡见不鲜,甚有“肇事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类的尖锐词语,面对这样的现象,对方辩友还认为网络舆论仅恪守与监督这一位置吗?再者,对方辩友将网络舆论可以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力这一效果扩大化了。

其实仔细想想,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并不止于一种,还有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信访制度等等。

并没有说只有网络舆论可以保障到群众的监督权的,也就是说,对方辩友所说的这一点利处,其实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不是吗?第二,对方辩友一直将跟我们讲,网络舆论中涵盖了很多人的观点,网络舆论中众向所指的的判断,代表着公正。

的确,是一种公正,但是这个叫社会公正,并不等同于司法公正啊,对方辩友。

司法公正是针对司法本社而言的是通过法律本身来判定的。

也如对方辩友说的一样,在网络舆论下部分冤假错案是得到了翻案的机会。

但是这部分案子到底有多少呢?用手指头都数的出来。

但是细想网络舆论的本身,他是极具主观性的,第一,网民得知案件内容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新闻媒体的报道二是当事人或亲属在网络上的求援。

这两种方式,要么是媒体为了博得眼球站在社会道德的角度上报道的;要么就是依据个人色彩的控诉,单从来源上看,网民就难以做到对案件充分的了解与客观的对待。

第二网民自身的法律知识欠缺,群体年龄结构偏小,的确如对方辩友所说他们可以在网络中不断学习,但是在这个学习的过程中,知识水平还是不达标的,他们如何做出正确的抉择?当这种不理智的言论汇集时,便就容易成为一种网络暴力,导致个案的重判或错判。

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果 不符 合 人们 的心理 预期 或看 似 在刑 事司法 过程 中 , 社会 舆论 的介入 同样需要用 “ 自由与秩序 ” 的 不符 合人 们利 益时 , 公 众就 会对刑 事 司法产 生否 定 的评价 , 产 生 角度 去予 以衡 量 。 公 民想要行 使权 利去 实现 自己 的 自由, 就必 须 消极 的社 会舆论 。 当社会 舆论对 刑事 司法 产生 消极 影响 时, 社会 要在 法律规 定 的秩序 之 内行使 。否则 即为权 利滥 用。在现 阶段 , 舆 论 就会干 预司法过 程 , 扰 乱法 官审案 , 甚 至阻碍 司法独 立 , 这 又 我 国并没有 对舆论 进行有 效和有 限的规 制 , 在这种 情况 下放任社
影 响时 , 从 而社会舆 论与 刑事 司法就会产 生一致 的社会 目标与 社 个 国家里 , 也就 是说 , 在一 个有法 律 的社会里 , 自由仅 仅是 : 一个 会价 值 , 二 者就能建 立起 良性 的互 动 , 共 同维护 刑事法制 的进程 。 当然 , 这 也是 我 国立 法机 关与 训法工 作者 一直 不懈追 求 的 目标 。 但是 , 即使社 会舆论 有时会提 高执 法透 明度 、 防止 司法腐 败 、 保 障 公 民权益 , 但 也不益 过多 参与 司法活 动 , 以免过 犹不 及 。
当刑 事审判 过程或 判决结 果符合人 们 的利 益或心 理预期 时,
三 定罪 量刑过 程排 除舆论 影 响的理 由 ( 一) 自由与秩序 的平衡 孟德 斯鸠 在给 自由下定义 时 , 把 自由和法 律结合起 来 : “ 在 一
公众 就会 产生对 刑事 司法 肯定 的社会舆 论 , 对刑 事 司法产生积 极


社 会舆 论 是公众 对于 某种 能引起 广 泛关注 的社会 现象或 事 “ 司法是 民主 的 ” 之体 现 。在 司法 阶段 , 法 官独立 于任 何组 织 、 团 实所 持有 的看法 与观 点, 其中 多数社会舆 论 的产 生是 由于对现 有 体及 个 人而 审判 , 此为 “ 司法是 职业 的” 之 体现 。所 以, 认 为社 会 的社 会 管理 、 控制及 其结 果 的某种态 度 。 而犯 罪作 为一种 社会 法 舆论 可 以影 响或指 导刑 事审判过 程 的人 , 并未正确 区分 民意与社 律现 象 , 具有 法律 性与社 会性 双重特 征 。 社会 舆论 的作用 形式 表 会舆 论 的区别 , 同时也混 淆 了二 者在整 个立法 、 司法过 程的作用 。 现 在刑事 司法 领域 , 会 出现两 种情 况: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正方: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一辩稿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网民针对特定事件结合自身情感,社会常态等因素的综合表达。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即指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因此我方判断的标准是,网络舆论是否更能让司法权在运作过程和结果中更加公正。

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司法活动程序性较强,要经起诉、受理、取证、评议、审判等过程,按部就班进行,需较长审理期.而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一旦司法事件引起关注,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使司法程序快速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网络舆论具有开放性、广泛性,在民众的监督下,能够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跨省拘捕案"王鹏因在网络上指责他的同学作弊而被公安局以诽谤罪拘捕,事件曝光后,立即引起网民愤慨,王鹏被拘无疑是强大的权利在后面操纵,在网友的声讨下,此事件立即引起上级重视,从而使王鹏很快得以释放。

因此,网络舆论的及时性、开放性、广泛性促进司法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

从当事人权利上来看,网络舆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比司法机关往往是社会弱智,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论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2010年“渭南书案"谢朝平因编写书籍涉及政府官员挪用公款等敏感问题被抓,后警方迫于网络舆论压力释放了谢朝平,因此,司法个案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使司法机关在行驶权利时更加谨慎负责,充分保护了案件受害者的权利,也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公正被视为一个国家法治的基本准则。

司法公正不仅仅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和判决公正,更包括了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对司法决定的接受程度。

社会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公正的缺失也会引发社会舆论的质疑和批评。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十分重要和深远的。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具有促进作用。

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可以有效地促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威严性。

当社会舆论对某一案件持续关注并提出质疑时,司法机关会更加慎重地审理和处理该案件,以避免引发社会不满和抗议。

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舆论的舆论压力也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对自身行为进行审视和改进,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平。

社会舆论有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当社会舆论对某一案件持有一种偏颇的观点时,会对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

尤其是在一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可能面临来自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导致司法公正受到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在不自觉的情况下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如何更好地应对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成为了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

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和处理能力。

在面对社会舆论的质疑和批评时,司法机关需要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传达案件的真相和处理的依据,以稳定社会舆论的情绪,减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司法机关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只有树立起司法机关权威的形象,才能够拥有更大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减少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社会舆论本身也需要对其对司法公正的评判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社会舆论应该在对某一案件的评价时,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细节以及司法机关的官方解释,避免过度炒作和偏颇评价。

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社会舆论更需要对司法机关保持信任,相信司法机关会依法公正地审理和处理该案件,而不是基于主观猜测和偏见对判决做出过度的批评。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平衡-精品文档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平衡-精品文档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平衡近日,在微博、朋友圈这样的新型媒体平台上,流传支持人贩子一律处死刑的文章和言论。

几个小时内在网络上点燃了一场激战。

这样的激战似乎不分职业、性别、身份,人人都有一套说辞,各自有自己坚信的道理的原则。

而这又让法律处于风口浪尖。

暂且不对这一具体规定置评。

但这一现象背后反映的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却不得不说。

一、典型案件――问题的引出(一)张金柱交通肇事被判死刑一例谈到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就不得不提张金柱一案。

张金柱,酒后驾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最终致死、伤各一人。

后一夜成为许多媒体吸引眼球的头条,《大河报》、《焦点访谈》等更是大肆渲染,高呼“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后张金柱被判处死刑。

他说自己栽在了记者手里。

这也是我国诸多媒体控制司法审判中的典型例子。

(二)孙志刚收容遣送致死后废法一例孙志刚案更是媒体监督司法的典型。

孙志刚因缺少暂住证而被警察送至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第二天又被转往收容人员救治站。

因受到救治站工作人员和其他被收容人员殴打死于该救治站。

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掀起了轩然大波,在各界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讨论。

使之前学者们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在媒体的“威逼利诱”下得到采纳。

终于在同年6月,国务院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同样是媒体的报道,在不同案件中的作用却大相径庭。

由于媒体的披露以及跟踪报道,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孙志刚案”后,国务院就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实施二十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但,“张金柱案”中,媒体为了噱头以及吸引眼球,故意对张金柱身份的过度渲染而对案件本身的事实不加与考虑,加之社会不理性的心里作祟,在媒体的推泼助澜下,人民失去了理性和判断,在叫嚣中,张金柱被判死刑。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统一性和冲突性的表现(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媒体司法监督,一方面指的是一系列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腐败行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等行为进行报道,让公众知晓,进而利用社会舆论引起司法关注,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研究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研究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研究近年来,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相关事件所引发的社会效应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

虽然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确有一些重合点,但是要真正弄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对社会舆论以及司法公正的内在机制进行深入的探究。

一、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基本影响现如今,社会舆论似乎已经成为了很多问题的“裁判者”,尤其在与司法公正相关的问题上,其影响更是不可忽视。

如果说司法公正是一个独立、公正、无私、审慎和真实的司法原则和标准,那么社会舆论则是一种对这一原则和标准的直接、间接、客观和主观的影响。

一般来说,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引导公众对案件的关注。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如果没有公众的关注和监督,那么司法公正就很难得到充分的体现。

当社会舆论引导公众对某一案件产生关注时,将会形成一种舆论压力,这种舆论压力有助于推动司法人员采取正确、公正、清晰和完整的方案来进行裁判,以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性。

(二)推动裁判案件的公正性。

在当今社会,裁判案件已经不再是由单一的裁判员或民事陪审员来决定了。

相反,越来越多的法庭已经倾向于让公众或司法人员介入到裁判案件的过程中。

这样一来,社会舆论就可以作为一种自发性的监督力量,独立地对裁判员或其他司法人员的公正性进行评估,从而促使他们做出更加公正的决定。

(三)对司法公正与正义的思考。

社会舆论的形成是经历了一系列的思考、讨论、交流和沟通的,这其中难免会涉及到对司法公正和正义的思考。

其实,这种思考正是推进司法公正性的关键所在——在社会舆论汇聚成社会关注和社会思考的时候,司法公正和正义也会得到同等的关注和思考,大大增强了司法公正的力量。

二、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研究的必要性虽然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可以在很多方面得到体现,但是如何评估这种影响的确切程度,以及如何利用这种影响来推进司法公正性,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和对辩辩友在这里探讨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首先我们就说清楚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概念。

网络舆论是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民间的倾向性的议论。

司法公正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不受干扰,公正地进行司法程序。

我方判定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是消极作用大还是积极作用大是依据在网络舆论下,司法能否正确、独立审判,从而保持公正。

我方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司法公正会受到网络舆论的绑架。

今天我们探讨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影响,肯定是这些案件已经能够引起这么大的讨论。

不然今天我们在这里也毫无探讨的意义。

在历年来引起网络舆论的事件中,基本都是贫富纠纷或者官民之间的纠纷。

现如今的网民大部分是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在事件发生的时候都会希望能站在弱者的一方,为弱者情愿。

我们不是说他们盲目。

正如村上春树所说,在石头和鸡蛋之中永远选择鸡蛋。

大家都会想要弱势的那方站在与对立面同等的位置。

但是这会很容易对司法公正造成道德绑架。

这个时候道德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不专业的不可靠的网络舆论会对专业的司法造成消极影响。

在邓玉娇案中,因为其是网络舆论倾向的弱者,于是网络舆论活生生地绑架了民意绑架了司法,使本来是过失杀人应该判刑的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

卢州一40歲婦女不堪丈夫長期慘無人道的性虐待,卻無知地伙同兒子將丈夫殺死在睡夢之中,法庭的宣判是将儿子以及同学关押至监狱,这确实是一起让人痛心的事件,这个时候的网络舆论是怎样的,是很大声音说法官没有人性。

我们当然能看到事件发生的原因,但是这绝不是让我们拿起刀的理由。

此时一旦法官做出判决便会被舆论淹没说没有人性,这让司法公正失去了独立性,是道德绑架了司法公正,在网络舆论压迫下,难以做到公正。

第二,网络舆论挑战了司法公正的权威性。

司法公正的核心就是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司法只有具有了公信力和威望,司法公正才能做得好。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不容忽视。

社会舆论是指社会上对特定事件、问题或个体的普遍看法、评价和态度。

它可以通过媒体、社交网络和口碑传播等方式迅速传播和影响大众。

司法公正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公正、客观、公平地处理案件的原则和要求。

社会舆论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体现在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上。

当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司法机关存在不公正、腐败或滥用职权等问题时,公众会对司法机关产生怀疑和不信任,进而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这种质疑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程序和结果的不满,进一步削弱了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司法机关应该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努力提高司法公正,以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还体现在案件的审判结果上。

社会舆论的压力可能会对法官的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

法官可能受到来自社会的压力和期望,倾向于对社会舆论有利的一方做出有利于舆论声音的判决,以避免因社会压力而受到指责或批评。

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法律和事实,导致审判结果不公正。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需要引起重视,法官应该坚守法律原则,不受外界干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还表现在对案件的舆论热度和关注度上。

一些热点案件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媒体会对这些案件进行大量的报道和评论,公众也会对这些案件进行广泛的讨论和关注。

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面临来自公众和媒体的巨大压力,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判断和决策。

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受到情绪和情感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够客观和公正。

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媒体公开审判的引导和规范,避免舆论压力对审判结果的干扰。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具有明显的影响。

司法机关应该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引导,坚守法律原则,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以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司法机关需要积极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主动进行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服务水平,以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和期待。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和准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而社会舆论则是指公众对某一事件或者某一群体的意见和评价,可以通过媒体、网络和个人自由表达进行传播。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舆论可以促使公平的审判。

当社会上发生了一起重大的违法犯罪案件或者涉及到社会突出问题的诉讼纠纷时,公众往往会十分关注并进行热议。

这种社会关注会对司法机构产生压力,要求司法机构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司法机构需要考虑到社会的期待,公正地审理案件,以免引发社会大面积的不满和抗议。

社会舆论的影响可以迫使司法机构遵守法律原则,公正地行使职权,并能够及时地传递司法正义。

社会舆论可以监督司法权力的滥用。

司法是一个特殊的权力机构,其拥有对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冲突争议进行裁决的权力。

司法权力也有可能被滥用,为自身利益或者特定利益服务。

而社会舆论作为公众的监督力量,可以对司法权力的滥用进行曝光和抨击。

公众通过传媒和网络能够获取相关信息,对司法决策的公正性进行评估和批评。

这种监督力量可以有效遏制司法滥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社会舆论还可以强化法治的意识和精神。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国被认为是国家信仰和治理方式的核心。

社会舆论的形成和传播反映了公民对法治的态度和观点。

当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不高或者不满意时,社会舆论会呼吁加强法治精神,推动司法改革,以更加公正和透明的方式行使司法权力。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向公众广泛宣传法治精神,提高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

社会舆论可以促进司法效力的提升。

司法公正不仅仅要求裁判结论的公正,还要求司法机构的高效和权威。

社会舆论的影响可以推动司法机构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审判繁琐的手续,提高判决的执行力。

公众的舆论压力会促使司法机构加强体制建设和运行机制的改进,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化以实现更高效的司法。

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作者:叶页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9期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越来越开放,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多元化,作为社会民众喉舌的社会舆论发挥的作用日趋重要。

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判决不公,报道不当,出现了“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等现象。

网络舆论在为民主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给司法界出了诸多难题,不少司法案件由于网络舆论的传播而成为了热门话题。

例如“许霆盗窃案”,“梁丽拾金案”,“药家鑫杀人案”“李昌奎死刑争议案”“南京彭宇案”等等。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两个重要参考因素。

两者在最终的价值判断上高度一致,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冲突,平衡公民的舆论监督权与司法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至为重要。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审判司法独立综观近年来中国的司法实践,许多标志性的法律案件,如“孙志刚案”、“邓玉娇案”、“齐玉苓案”、“黄静案”等,经由媒体和舆论的报道、重述或者放大,在不同的层面和意义上促进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自我反思或转变。

但另一方面,“张金柱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法律案件在舆论的压力下,也制造出了一系列违背司法正义的冤假错案。

如果说前者展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后者却暴露出中国法制建设中的种种瓶颈。

因此,舆论干预并不完全都是正义的,司法判决的唯一依据是且只能是法律和事实,要减少网络舆论对司法判决的干预必须从源头做起,需要每个司法工作者都做到严格执法、秉公执法。

一、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判决的典型案例(一)张金柱案1997年8月24日晚,郑州市某公安分局警察张金柱酒后驾车逆行,撞到了一对骑自行车的父子,儿子当场死亡,父亲被裹在车轮下并向前拖了1500米后死亡。

此案被报纸跟踪报道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

当时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谢谢主席,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

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

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

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

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

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

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網絡輿論的非理性、主觀性、不可控性都與司法的理性、客觀、規則等精神相衝突,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给司法活动提供理性的参考和监督,而且还破坏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归纳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归纳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在辩论过程中,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总结陈词:他们说:但实际上破坏程序公正的事例并不少见。

一是扰乱级别管辖,使本该由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被中院、高院提审了;二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舆论常以“正义使者”的角色自发地拓宽当事人的诉求;三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舆论热情鼓动了当事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让一个月可以审结的案子拖延到20年甚至更久。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但影响法官情感,破坏“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个结论。

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严重损害了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着,我们一起来关注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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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张金柱案”中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组员:王华、马田予、郑和
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

消息大意为:
晚9时40分许,夜幕下的郑州市街头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交通肇事案。

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到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

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

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送院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死亡。

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

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

近凌晨1时,记者在事故处理部门被告知,肇事车司机已经接受讯问。

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后,身份才被披露: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此后的一个半月,有关报道都是:“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10月13日,《焦点访谈》披露了这一血案,激起全社会的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张金柱死刑,媒体也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10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王民义表态: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案是近几年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10月17日下午,郑州市公安局公布了对张金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警衔的决定。

12月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消息传出,近万人自发来到郑州中院门口。

法院在门口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

检方认为,张金柱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是张金柱撞人后还能驾车回到顺行道上,并在围追堵截的情况下驶过一座桥、一个十字路口、三个丁字路口,能在障碍物前主动停车,在被打了一耳光后说,犯了法也不应该挨打,所有这些都表明:他是有清醒意识的,应当知道车底下拖着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理人称,从张金柱供述的材料所反映的思维活动中也可以判定,他“感觉震了一下”、“想往右拐”等。

此外,张金柱具有33年驾龄,车底盘很低,车
下拖拉着人和自行车,说一点不知道显属狡辩。

为逃逸放任损害后果(苏东海重伤)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犯罪。

张金柱则辩称,开车前饮酒,开车后酒劲儿发作,加之多日在医院护理父亲的疲劳,血压升高,心脏病突发,一瞬间眼前一片漆黑,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造成交通肇事,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情况。

法院请教了有关心脏病、高血压方面的专家。

专家认为,张金柱肇事后拖着苏东海逃逸时,根本没有心脏病发作迹象,其高血压属于二期,不存在脏器病变并影响功能的可能,也不可能出现意识障碍。

1998年1月12日,郑州中院公开宣判: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赔付共计9.5万元的各种赔偿。

张金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高院审理后认为,张金柱拖拉苏东海逃逸途中,有9位目击者的证言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张金柱身为民警,酒后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

为逃避罪责,又不顾另一被害人死活,在汽车拖卡着被害人的情况下驾车逃逸,将被害人苏东海拖拉1500米,致其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直至在众多车辆追撵、堵截的情况下,才被迫停车。

可见其主观上是明知的,意识是清楚的。

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从重处罚。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

直到今天,“张金柱”仍然是驾车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词,该案则成了所谓“舆论杀人”的典型。

在宣判结果出来以后,张金柱的两位律师发表了公开信,认为张金柱虽有罪,但罪不该死,他们之前曾经到北京向8位法律专家请教,得出的结论一样:张金柱罪不该死。

另外也有人注意到,判决书中有“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词句,这更让很多人担心在对张金柱的审判当中,司法是不是在一种新闻和民众包括另外一些无形之手的庞大压力之下做出死刑的判决呢?
对张金柱这个人的憎恨是强烈的,从情感上讲,张金柱最后命丧黄泉是自作自受,一点都不会让人可怜。

但作为一个记者,我们又必须去倾听超出个人情感好恶的理智之声。

“我
是被你们记者杀死的。

”这是张金柱的一句名言。

初一听到,很容易产生一种喜悦感,会在这句话中感受到记者自身的力量,然而这种居功自傲的感觉稍纵即逝。

记者不过是一群记录事件的人,一旦有所越位,拥有了生杀大权,那只能说明这个社会还或多或少的有些可悲。

也因此,我至今不知,张金柱是否罪该死刑?我也曾为此问过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该判死刑的也有很多,我当然希望并相信,张金柱是罪有应得,但提出“张金柱该死吗”这样的问题,却可以更好的让我反思一些事情。

张金柱的律师也说,在全国新闻传媒的催化下,在众口一词的喊杀声中,为张金柱所作的辩解显得那么纤弱无力。

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激发人们各种社会化情绪的触点。

应该说,这话有一定的道理。

显然,如果不是媒体锲而不舍的追踪,曾任过公安局长、政委的张金柱说不定破费一些钱财就可以把事情“摆平”;大不了降一职,党内警告处分也就完事;最坏也不过是判个缓刑。

但是公众的愤怒仅仅是情绪的发泄而已,公众愤怒未必引发相应的司法宣判。

而且,法院能否进行合法判决的责任不在于记者写了什么样的文字,而在于法院自身,记者从来都没有权力命令法院怎么判。

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能否抵抗干扰,法院有权力、更有责任按照法律的程序判案。

而在张金柱被判死刑后,也有许多人惊呼张金柱罪不该死,是舆论引发的民愤影响了审判独立,甚至有人专门出书为他鸣冤。

虽然直到现在,法学界对张金柱是否应该判死刑还有争论,但对一个案件如何量刑甚至如何定罪有不同看法,都是正常的,这也说明法治环境的宽松、法学界的活跃。

而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对生效判决提出质疑,则不是一个法律至上国家的表现。

诚然,某些传媒的言词确属失当,应以此为鉴,但说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并借此否定舆论的监督,是严重的认识错误。

截至目前,影响中国司法公正的致命性因素,不是舆论监督,而是各种权力的不当干预。

而舆论监督表面上是监督司法,其实是监督各种权力防止其不当干预司法。

中国舆论监督刚刚开始,还远远不是讨论“新闻杀人”的时候,中国人更需要的是话语空间。

新闻舆论只对事实真相负责,不对司法审判对错负责,司法公正只能由法院和法官承担责任。

新闻自由并不会破坏法治建设。

当发现一个案子判决有问题时,就认为是传媒干预司法独立,显然是不公正的。

“直到目前,舆论监督的空间不是太大了,而是太小了”。

当时直接参与报道张金柱案的《大河报》原副总编辑马云龙曾就“媒体的社会责任”这一话题说过:证据上充分尊重法律认定的;决不要搞媒体审判,决不要在判决前说三道四,
事后可以质疑,但应永远摒弃“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论调;不要将个人好恶掺杂进来。

这些在当前和今后的报道工作中依然很重要。

媒体在进行敏感题材的报道时,应避免误导民意。

最后用一句话与诸位共勉:新闻工作者在忠于新闻职责的同时,法治精神同样不能缺失,媒体也要有自己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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