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鹤政[2010]30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正文:----------------------------------------------------------------------------------------------------------------------------------------------------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鹤政〔2010〕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畜牧局制定的《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市环保局市畜牧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为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鹤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10年)》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豫环文〔2010〕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等有关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二、划定原则、类型和对象(一)划定原则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2.有效保障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3.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4.切实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二)划定类型1.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
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或关闭。
2.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2•【字号】鹤政办规〔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2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日鹤岗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2号),引导和激励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批示,进一步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内容全面、标准明晰、运行顺畅、责任落实、监管到位的综合监管体系。
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引导和激励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全面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到2023年,完成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流程整合,力争到2025年,在全市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格局。
二、明确监管范围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和养老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养老服务机构),均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对象,具体包括: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具备综合养老功能的街道和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室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农村幸福院、五保家园、城乡老年人助餐点、登记并备案以及登记未备案但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区,实现X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
结合我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
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区),由区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鹤政办发〔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7〕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6日鹤岗市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4号)、《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鹤政发〔2016〕4号)和《鹤岗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鹤政办发〔2014〕28号),全面推进我市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1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6〕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必要性建设无疫区,实行动物疫病防治区域化管理,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积极推行的通行做法,事关国家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直接影响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把畜牧产业打造成振兴发展战略性产业的战略部署,开展无疫区建设,对于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打造高品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具有重要意义。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鹤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鹤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
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17]55号
【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5
【实施日期】2017.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鹤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7〕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农业部成立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领导小组,省政府建立了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国务院、农业部和省政府要求,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努力开创畜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新局面,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鹤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加强联合会商和组织领导,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统一。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21〕14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2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9日鹤岗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构建鹤岗市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声环境质量管理、监测与执法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有关规定,按原环保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原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环境噪声功能区划调整通知》(黑环函〔2017〕297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和现状、声环境现状、交通道路网、行政区划等资料与数据,对鹤岗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为环境质量评价、建设项目审批和噪声管理判定等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
1 适用范围本区划方案划定了鹤岗市规划区范围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本区划方案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各类区域。
本区划方案包括区划文本和区划图。
方案文本和区划图应同时对照使用。
2 区划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以《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17年修订)以及鹤岗市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实际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以城区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为范围进行划分。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如遇法律法规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本方案解释权归市生态环境局。
第2篇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境影响日益凸显。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2.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
3.政策支持与补偿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转型升级,完善补偿机制,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
4.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禁养区划定政策宣传,提高养殖户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禁养区划定规定的行为。
二、划定原则
1.法规遵循原则: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禁养区划定的合法性。
2.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优先考虑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的保护,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3.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提高禁养区划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动态调整原则: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和养殖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禁养区范围。
2.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
3.完善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转型升级,确保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禁养区划定政策宣传,提高养殖户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强化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禁养区划定规定的行为。
三、禁养区范围及类型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鹤政规〔2018〕1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鹤政规〔2018〕1号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猎区。
鹤岗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
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黑龙江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鹤岗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2日——结束——。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为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
本地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区域: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 风景名胜区;
4.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禁养区管理要求
1.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2. 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
3. 在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禁止向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
三、其他事项
1.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监督管理,确保本通告的实施;
2.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日期]。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1.12
•【字号】鹤政办发〔2024〕3号
•【施行日期】2024.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鹤政办发〔20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鹤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鹤岗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把握工作进度,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建议,由市政府予以调整。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
附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鹤政办发[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鹤岗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完成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上报备案等项工作,切实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实现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与内容在新一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耕地地力调查成果等基础上,落实完成以下工作任务:(一)编制实施方案。
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组织论证报批。
(二)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组织基本农田实地调查确认,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及保护片编号等。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要逐步完成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界桩、标识、保护标牌工作,并按照国土资发〔2010〕218号文件要求,将每片(块)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切实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
(四)编制相关图表册。
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应以新一轮县乡级规划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基础,按照国土资发〔2010〕218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图表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2.20
•【字号】鹤政办发〔2019〕39号
•【施行日期】2019.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遵循“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对2019年4月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保留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27件,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
(具体清理结果见附件)各相关部门如有需要修改的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单位修改后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程序重新提请市政府发文。
各
级各部门要防止出现因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造成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无据可循,确有需要的,应及时制发新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鹤岗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附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20〕2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2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宝泉岭分公司(管理局),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7日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及《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原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进行依法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为目的、以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为原则,推进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4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3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HJ/T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三、禁养区划定范围及结果(一)畜禽禁养区。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8•【字号】鹤政办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8日鹤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77号)精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有效规范畜禽养殖,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引, 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准,以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以畜牧业绿色发展、提质增效为目标,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强化改革创新、激励约束和政府监管,以养殖量大的县(区)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肥料化还田为主攻方向,以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向,以绿色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有机食品产业为引领,优化空间布局,节约利用资源,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全市建设绿色牧业、生态农业和“两江一岭”绿色食品加工基地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18〕7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16届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鹤岗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7日鹤岗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有效遏制和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盘活显现土地资源效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鹤岗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和“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年”活动的要求部署,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整治”原则,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法治建设年活动安排,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违法用地行为从严从快进行打击整治,坚决做到“零容忍”,全力消减存量,使违法用地基本“清零”。
以本次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为起点,进一步规范执法、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形成严控违法用地的长效机制,为实施“生态立市”战略、争创森林城市、建设美丽鹤岗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内容(一)整治范围。
对市本级行政区划内(不包括农垦、森工)历年来非法占用沉陷区和棚改腾空土地、小煤场非法占地、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等所有违法违规用地进行全面整治。
(二)处理原则。
遵循“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分类施治、无偿拆除”的原则,通过罚款、拆除、没收、补办手续、恢复土地原貌、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公益性诉讼等方式处理违法用地;对顶风作案、暴力抗法、违法违规和为违法用地行为充当保护伞,在专项行动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相关责任人,由相关职能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生猪市场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08]100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生猪市场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2.29施行日期2008.12.29文号鹤政办发[2008]100号主题类别商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生猪市场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08〕100号)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生猪市场专项整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鹤岗市生猪市场专项整顿方案“元旦”、“春节”临近,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的食肉安全,市政府决定于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1月20日期间对全市生猪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整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
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我市当前猪肉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为突破口,以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为重点,围绕养殖、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全面集中整治,坚决取缔未经政府批准的私开屠宰场,加大屠宰检疫及卫生监督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猪肉质量安全,为市民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肉类消费环境。
二、工作职责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商务部门要加强屠宰环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鹤政办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20〕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16届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鹤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精神,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一是摸清问题底数。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要立即对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行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逐项梳理排查,摸清本辖区、本领域内耕地“非农化”问题底数,建立问题台账(详见附件)。
二是逐步消化存量。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情况、分类施策,逐步消化存量。
对已经出现的“非农化”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不搞“一刀切”。
三是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鹤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鹤政办发〔2024〕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4日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一、编制供应计划的目的、意义和依据(一)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为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和利用方式的转变,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确保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序运行,更好地利用土地闸门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
(二)意义。
编制实施切实可行的供地计划,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土地市场调控作用,实现资源管理与宏观调控并重,突出土地市场配置作用。
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做好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及落实住宅用地出让稳地价稳预期等工作要求,调整和控制住房供地结构和时序,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产业发展用地需求,促进城市创新转型。
(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用地供应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728号)等文件及国家关于房地产管理和调控工作要求,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及年度用地需求等情况,制定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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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鹤政办规[2016]10号
【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规〔201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精神,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按照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及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为目的、以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为原则,推进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