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4.18
•【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68号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2016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6年4月18日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对外公布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工作部门,包括市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本市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坚持层级监督、依法审查、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责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五条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4
•【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2008年3月26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清理和解释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鹤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鹤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0.22
•【字号】鹤壁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施行日期】2010.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鹤壁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鹤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已经2010年9月29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鹤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活动,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解释、备案监督和清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执行。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开、精简、统一、效率的原则,不得与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在规定行政机关职权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规范性
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10
•【字号】十政办发[2011]47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
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
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临时机构、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授权进行具体行政管理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05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规定国家立法制度的法律,适用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该法规定了立法应当遵 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 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中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 的职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同时也是规范性文件制 定和备案审查的重要依据。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备案审查制度的实践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
设立专门的备案审查机构,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对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按照《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
在现有政府层级的基础上,可以 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社会公众 等参与审查,以丰富审查主体, 提高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
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信 息沟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 案审查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审 查效率。
强化对地方人大备 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上级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大规 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推动全系统的协调发展。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05
•【字号】南府办发[2009]17号
•【施行日期】2009.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
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和评估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促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评估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据法定权限,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制定、备案、评估等不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0.26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5号
•【施行日期】2019.1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0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
2019年10月26日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
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正文:
----------------------------------------------------------------------------------------------------------------------------------------------------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3修正)
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3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2.18
•【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施行日期】2023.02.1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18年4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2023年 2 月18 日石家庄市人
民政府令第201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
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请示、报告和会议纪要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权责一致、程序完备、公众参与、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及时清理的原则。
第六条制定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正文: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15〕9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0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办法、决定、意见、规则、规定、细则、公告、通告、规程和方案等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评估、清理以及备案上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03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26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日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通知、通报、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交通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有关单位、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临时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备案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公开、公正原则。
第六条局法制科具体负责市局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监督工作。
第二章起草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名称。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十条各单位、部门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本部门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由市局办公室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5.16
•【字号】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施行日期】2006.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适用本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设定,应当与该机关三定方案相一致或符合市人民政府对该项职权配置的规定。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依法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依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2.11
•【字号】云府〔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
通知
云府〔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发布、备案以及清理、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含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2.29
•【字号】泉政规〔2022〕3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2月23日市政府
第22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
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2005年7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以及《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开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和备案原则)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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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工作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市、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文秘职责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的协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清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清理的合法性审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