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正式)

合集下载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3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3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3篇)第一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发生了因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的社会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这一问题,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有必要订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的1. 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 提高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责任心,促进农业的健康进展,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

三、重要措施1.订立相关政策订立并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和销售。

2.加强监管加大对农产品的监管力度,对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并定期开展检查、抽检和复检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进行惩罚。

3.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提高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的监督和调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加强宣扬教育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扬教育,提高消费者买农产品的认知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四、实施机制订立完善的工作计划和责任分工方案,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对工作成效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为下一步的工作供给参考。

五、预期效果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能够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农业的健康进展,保障农产品市场秩序,并促进经济的稳定进展。

同时,也能更好地推动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不断进步。

第二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引起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让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序开展,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本领,有必要订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的1.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工业化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蔬菜、瓜果、油料、菌类、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证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成立或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

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会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管理第八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根据公布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制度大全

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制度大全

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感谢到访:企业文档助理)本文档格式为WORD最新最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各行业规章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提升农业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
是指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自行建立的以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检测机制。

该制度通过自愿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自检、自评、自报,以及定期接受第三方监督检验等方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产品检测和监控: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主检测工作,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等进行监控,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 资质认证和注册: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应取得相关资质认证,如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有机认证等,并进行注册备案,以证明产品的质量安全可靠。

3.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产品生产和经营环节安全可靠,避免潜在的风险隐患。

4. 报告公开和信息披露: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开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和相关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
的推动作用。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的有效运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权益,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多角度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意义、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意义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饮食安全。

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保障公众消费的安全。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较少。

其次,监管部门执法力度不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不完善。

再次,监管和惩处机制不健全,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曝光和处理不及时。

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策略针对以上问题,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策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措施。

其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提高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

再次,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

最后,加强惩处力度,形成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机制。

四、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是农产品生产环节,因此必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可以通过加强农产品生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促使农民科学种植,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

此外,要严格控制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合格证明的发放,提高农产品生产的合规性。

五、加强农产品加工环节的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

为了保证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应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监管,控制原料的来源和质量,加强工艺流程和设备的管理,实施严格的质量检测和抽样检验。

六、加强农产品运输和销售的监管农产品运输和销售环节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是指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
1. 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标准,确保农产品的品质与安全。

2. 加强农产品生产环境监控,预防污染物的输入和积累。

3. 建立农产品追溯体系,能够追踪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来源。

二、农产品加工环节:
1. 严格执行农产品加工质量标准,确保加工过程符合安全规范。

2. 加强加工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证产品不受污染和变质。

3. 建立农产品加工记录,能够查阅加工过程和质量控制。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
1. 加强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产品不受污染和变质。

2. 建立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控体系,能够随时监测产品的质量。

3. 加强农产品检验和抽检工作,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1. 建立农产品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问题。

2. 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3. 提供消费者相关农产品质量信息,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监管机构职责:
1. 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2. 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有效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心和满意度,促进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5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5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为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__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凡本合作社成员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均应遵守本制度;二、检查组织由合作社理事、监事组成,合作社自查小组,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定期对水产品及生产管理进行自检,务必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三、监督检查内容与措施(一)定期对合作社成员水产生的产投入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作社社员养殖过程中饲料、渔药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三项纪录填写情况及产地准出入制度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二)定期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定期对本合作社产品进行送检。

(三)督促合作社社员对每批次即将上市产品进行自检、送检,产品合格方准进入市场;(四)定期对社员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向社员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增强社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五)制定完善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

(六)信息公开。

向社员及社会公布合作社日常农产质量安全检查管理信息,每年向外公布合作社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红黑户名单”。

畅通民众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2)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检查、监测、评估等手段,对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和监督,最终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检验检疫制度:对进出口农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符合国家和地区的质量和安全标准,防止疫情和疫病的传入传出。

农副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副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副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副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副产品,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用于食用、饲料、工业原料等目的的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粮油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管理,是指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农副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副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农副产品生产环节管理第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的生产日期、品种、数量、生产地点、使用农业投入品等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八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保障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农副产品加工环节管理第九条农副产品加工者应当遵守农副产品加工环节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农副产品加工工艺和标准进行加工,保证农副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条农副产品加工者应当建立农副产品加工记录,如实记载加工的农副产品名称、数量、加工日期、工艺、人员等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一条农副产品加工者应当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保证加工环境的卫生。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非法添加剂和有害物质,确保农副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章农副产品销售环节管理第十三条农副产品销售者应当遵守农副产品销售环节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副产品销售记录,如实记载销售的农副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来源等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监督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市场供应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规定,合理选择种植品种,采取合理施肥、病虫害防治措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加工设备和工艺,确保农产品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三)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和追溯体系,严格控制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环节的质量,保证消费者购买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一)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达到国家标准。

(三)农产品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调查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农产品质量标准和追溯体系(一)农产品质量标准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达到相关要求,经有效检验合格后方可流通。

(二)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源头可查、流通可追溯,追溯信息真实可靠。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处罚(一)对于生产、加工、流通中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罚。

(二)对于涉及农产品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一)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自身质量安全管理,提高抗病虫害能力,减少农药、化肥残留,防止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超标。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的安全、新鲜和卫生。

(三)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当加强库存管理,定期清理、检查农产品,及时处理过期、变质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已经成为国计民生中不可或缺的紧要构成部分。

同时,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不断暴露和引发的社会关注,引起了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高度重视。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订立出一套可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二、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流通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可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应当优先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必要措施防止显现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生产或经营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检测,并确保检验或检测结果真实精准,不得弄虚作假。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订立1.主体责任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

制度应当明确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其自动防范风险、确保质量安全的自发性和自律性。

实在制度包括:(1)政府主体责任: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和管理,加强力度和频率的检查和考核,同时加强食品安全宣扬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2)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身质量安全体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生产过程各项环节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同时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加强企业对自身质量管理的自发性。

(3)消费者主体责任:消费者应当了解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和检验检测制度,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买劣质食品、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并积极参加投诉和举报。

2.质量标准体系订立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紧要手段。

标准体系包括生产标准和产品标准,生产标准包括农业遗传资源管理和保护、良种墒情管理、田间管理、农产品采收和储存、农产品初加工等环节标准;产品标准则包括农产品品质、成分、添加剂、残留物等方面的标准。

农产品安全监管规定

农产品安全监管规定

农产品安全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不仅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为农产品,是指由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种植业活动中获得的可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本市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监督管理社交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行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产品密度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技术质量和服务安全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质量全权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在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安全的监管;财政行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农产品密度安全理应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防护。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

接到约谈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造假者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农产品生产能力基地做好的规模化、标准化建设,转变农产品工业产品,改善农产品的制造条件。

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发挥须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成功进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须要指导,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塑化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监督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共4条(第十一条到第十四条)
主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 标准制定、制定要求、修订要 求和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源头。不符合标准的产地环 境中不可能生产出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法律框架 法律解析
问题的症结
产地被污染了 本底污染(富矿区)、外源的工业污染、农业内源的种养及农业化学品污染
有意无意地违禁使用和滥用农业投入品 生产过程不规范
苗种选择、种养措施、采后处理、分等分级等 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建立 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信息不对称 政府不重视,重视了又无法可依、投入不足


8、部省对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和结果公布
部 门
9、县级以上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和引导

10、县级以上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

在法条中 出现35次
涉及主体
法律解析
11.部省及授权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和审核
12.县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
13.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
14.县以上对不符合标准农产品的查封扣押
法律解析
三个鼓励
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第8条)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第24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第38条)
两个支持
法律解析
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第8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第9条)
法律解析
两个引导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 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第9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一、前言农产品质量安全是现代农业生产的紧要目标,也是与人民生命健康、国家经济进展紧密相关的问题。

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国都建立了严格的监管体系和检测制度。

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度备受关注,尤其是“三鹿事件”、“瘦肉精事件”等,更让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念产生了重点的影响。

为此,中国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其中,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是其中的紧要一环,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的建设。

二、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的定义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是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监管为基础,建立在法律、标准、技术等方面的框架下的一种自我检测、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制度。

其核心内容是建立企业自律监督机制,实行责任分工、标准订立、检测实施、信息公开等环节的全程监控。

三、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的必要性(一)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高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是企业自发履行社会责任的紧要体现,加强自律检测,能够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形成产品质量安全的牢靠保障。

(二)有助于完善国家监管体系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可以帮助国家监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形成共治共管的格局,为国家监管部门供给企业自检自诊的信息支持,促进监管体系的协同作用。

(三)改善企业形象企业在订立自律检测制度的过程中,在全员参加、流程精细、结果透亮等方面都有所考虑,能够使企业的形象得到提升,在社会上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加强市场竞争力自律检测制度是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紧要途径,能够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挥更大的优势,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四、构建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的措施构建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民间监督等各方的努力。

这里提出一些实在的措施供参考。

(一)建立现代化的检测试验室检测试验室是订立自律检测制度的核心构成部分。

假如设备、技术、人员等条件不足,企业的自律监管就缺乏根本性保证。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监督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一)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一)
本 栏编辑 陈克 ( e kto 2 .OD c n ea @16C L) h _

山东省农产品 质量安全条例草 () ( ) 一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加 强 农 产 品 质量 管 理 ,保 障农 产品质 量安 全 ,维护 公众 身
体 健 康 ,促 进 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
质量 安全监督 管理部 门应当在下 列区域 织 环 境 保 护 、 国 土 资 源 和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 ) 矿 企 业 周 边 的 农 产 品 生 产 l程 等措 施 ,对 农产品禁止 生产区进 行 一 工 [
( ) 水灌溉区 ; 二 污
( ) 、 中 城 市 郊 区 的 农 产 品 生 产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农 产 品 标 准 化 生 产 综 合 三 大

( ) 源 排 污 人 海 口附 近 的 养 殖 动 物 疫 病 区 的 建 设 , 改 善 农产 品 生 产 条 四 陆

件。 ( ) 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五 其 第九条 鼓 励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农 产 品 生 产 基 地 第 十 二 条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向 农 品 产地 排 放 或 抒 倾 倒 恢 气 、 废 水 、 第十 三 条 发 生污 染事 故 ,造 成 农 产 品 产 地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进 行 资 金和 技 术 投 入 。
第七 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农产
前款所 称农 产品产地 ,是 指植 物 、
照各 自职 责 ,做 好农产 品质量 安全 的相 i动 物 、微 生 物 及 其 产 品 生 产 的 相 关 区 j 关工 作 。 i域 ,包括耕地 、林 地 、养 殖场 区和养 殖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行业自律)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农药经营第六条(经营条件)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二)配备与其经营农药的品种与规模相适应的农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至少配备1名取得初级以上农药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三)农药销售、仓储场所具备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通风、分隔存放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与生活区域相隔离;(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统一配送、进货查验、安全销售、经营台账等相关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
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649-63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
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