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中国核准《京都议定书》

中国核准《京都议定书》
2002年9月3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讲话时向世界宣布,中国政府已核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据悉,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已于8月30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中国政府核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核准书。
《京都议定书》签订于1997年12月11日,中国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了该议定书。
朱镕基总理在讲话中说:“中国政府认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确立了基本原则、提供了有效框架和规则,应当得到普遍遵守。
”现在,欧盟各成员国及日本已批准了该议定书。
朱镕基表示,中国希望其他发达国家尽快批准或核准议定书,争取使其在今年内生效。
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付出了极大努力,特别是在提高能源效率方面,中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相对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为实现公约的目标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一成绩已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标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颁布日期】:1997-12-11全文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第一条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
此外: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五)逐步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
京都议定书全文(二)2024

京都议定书全文(二)第一部分:背景与目标1. 缘起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巴西召开。
与会国家积极推动着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进程,并最终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2. 公约目标《公约》确立了全球范围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和目标,旨在达成以下目标:-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以限制全球变暖幅度;- 适应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减少人类和生态系统的脆弱性;- 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平衡。
第二部分:各要素细则1. 温室气体- 范围:京都议定书重点关注六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硫代甲烷(SF6)、氢氟碳化物(HFCs)以及全氟化碳(PFCs)。
- 计量与报告:各缔约方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并通过相应计量机制进行核实。
2. 减排目标- 限制与减少:各工业化国家应在京都议定书生效时开始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在特定水平以下,并设立期限和下降目标。
- 弹性机制:各国可以通过联合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和国际排放交易等弹性机制来实现减排目标。
3. 温室气体的交易与交换- 国内交易:京都议定书鼓励各国建立国内交易市场,以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权和减排项目的交易。
- 跨国交换:各国可以通过联合实施和清洁发展机制等方式,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换。
4. 机制补充- 联合实施:允许双方合作开展减排行动,以满足缔约方的减排义务。
- 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工业化国家支持发展中国家采取清洁能源与可持续发展项目,以帮助其实现减排目标。
- 共同履约机制:为满足各国减排目标提供问题解决机制。
第三部分:缔约方义务与责任1. 缔约方分类- 京都缔约方(Annex I):指发达国家和转型经济体,承担具体减排目标。
- 非京都缔约方(Non-Annex I):指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不承担具体减排目标,但享有使用弹性机制的权利。
2. 缔约方义务- 排放绩效:各京都缔约方应根据排放绩效指标制定和实施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以确保达到减排目标。
京都协议书完整版doc

京都协议书完整版doc 目录一、协议背景与目的1.1背景介绍1.2目的阐述二、协议主体与适用范围2.1协议主体2.2适用范围三、协议内容与条款3.1合作内容3.2权利与义务3.3合作期限3.4保密条款3.5违约责任3.6争议解决四、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4.1协议的变更4.2协议的解除4.3协议的终止五、其他约定5.1法律适用5.2通知与送达5.3附件六、签署与生效6.1双方签署6.2生效日期附件一:合作项目清单附件二:保密协议附件三:争议解决方式京都协议书完整版doc一、协议背景与目的1.1背景介绍京都协议书(KyotoProtocol)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的一项国际协议,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本协议书于1997年在京都召开的第3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于1992年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7年签署《京都议定书》。
1.2目的阐述本协议书的目的在于,明确我国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的减排目标,以及后续承诺期的减排行动。
通过本协议书的签署,各方将共同努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全球气候治理进程。
二、协议主体与适用范围2.1协议主体本协议书的主体包括我国政府及其授权的代表,以及各缔约方政府及其授权的代表。
2.2适用范围本协议书适用于我国及各缔约方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义务和合作活动。
三、协议内容与条款3.1合作内容(1)制定并实施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策略;(2)开展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与合作;(3)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政策对话与协调;(4)推动可持续发展项目;(5)履行京都议定书下的其他义务。
3.2权利与义务(1)平等参与合作活动;(2)分享合作成果;(3)获得技术支持与资金援助。
(1)履行减排承诺;(2)定期提交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3)开展政策对话与协调;(4)推动可持续发展项目;(5)履行京都议定书下的其他义务。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京都议定书1997对照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感到忧虑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平均而言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意识到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中温室气体汇和库的作用和重要性,注意到在气候变化的预测中,特别是在其时间、幅度和区域格局方面,有许多不确定性,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回顾1972年6月16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有关规定,又回顾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主权权利按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重申在应付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的国家主权原则,认识到各国应当制定有效的立法;各种环境方面的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顺序应当反映其所适用的环境和发展方面情况;并且有些国家所实行的标准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恰当的,并可能会使之承担不应有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28号决议的规定,以及关于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1988年12月6日第43/53号、1989年12月22日第44/207号、1990年12月21日第45/212号和1991年12月19日第46/169号决议,又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海平面上升对岛屿和沿海地区特别是低洼沿海地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06号决议各项规定,以及联合国大会关于防治沙漠化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1989年12月19日第44/172号决议的有关规定,并回顾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于1990年6月29日调整和修正的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注意到1990年11月7日通过的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部长宣言,意识到许多国家就气候变化所进行的有价值的分析工作,以及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系统的其他机关、组织和机构及其他国际和政府间机构对交换科学研究成果和协调研究工作所作的重要贡献,认识到了解和应付气候变化所需的步骤只有基于有关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并根据这些领域的新发现不断加以重新评价,才能在环境、社会和经济方面最为有效,认识到应付气候变化的各种行动本身在经济上就能够是合理的,而且还能有助于解决其他环境问题,又认识到发达国家有必要根据明确的优先顺序,立即灵活地采取行动,以作为形成考虑到所有温室气体并适当考虑它们对增强温室效应的相对作用的全球、国家和可能议定的区域性综合应对战略的第一步,并认识到地势低洼国家和其他小岛屿国家、拥有低洼沿海地区、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或易受水灾、旱灾和沙漠化影响地区的国家以及具有脆弱的山区生态系统的发展中国家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其经济特别依赖于矿物燃料的生产、使用和出口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为了限制温室气候排放而采取的行动所面临的特殊困难,申明应当以统筹兼顾的方式把应付气候变化的行动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以免后者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正当的优先需要,认识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得到实现可持续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展中国家为了迈向这一目标,其能源消耗将需要增加,虽然考虑到有可能包括排过在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条件下应用新技术来提高能源效率和一般地控制温室气候通放,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兹协议如下:
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公约

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国际法律工具。
它于1992年通过,旨在通过国际合作降低和适应气候变化风险。
公约的目标是实现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水平,可以避免危害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的严重干扰。
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行动减缓气候变化,并提供适应措施。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件,于1997年通过。
该议定书对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设定了具体减排目标。
议定书采用了排放限额与排放权交易等机制,以实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它还设立了各种灵活机制,如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执行机制,鼓励发展中国家减缓气候变化。
巴黎协定
《巴黎协定》是2015年通过的全球气候治理协议,旨在加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协定的目标是通过合作努力,将全球变暖控制在2摄氏度以下,并追求将温升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各国需制定自愿减排目标,并定期汇报和评估自己的减排努力。
碳排放国际公约

碳排放国际公约
碳排放国际公约是指一系列国际公约、协议和框架,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减少碳排放的挑战。
其中最相关的公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UNFCCC)和《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签署,目标是增加全
球温室气体浓度,以防止危险的人为干扰气候系统。
该公约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在
减少排放、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等方面提供支持给发展中国家。
《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通过,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
它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设定了明确的目标和限制,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将排放量以相对于1990年的基线水平减少到特定的百分比。
此外,《京都议
定书》还建立了灵活机制,如碳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以帮助国家实现减排目标。
除了上述两个重要协议外,还有其他一些碳排放国际公约和框架,如《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旨在实现全球温室
气体减排目标,并促进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提升。
这些碳排放国际公约的目标是通过全球合作和协调行动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并推动可持续发展和低碳经济转型。
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

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现象的加剧,气候变化已成为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解决气候问题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努力。
本文将探讨国际合作在气候变化应对中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国际合作的实践与成果。
一、重要性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
各国间的气候问题相互关联,不论是温室气体排放还是气候灾害的影响都具有跨国性。
因此,国际合作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灾害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首先,气候变化不能靠某一国家或地区单独解决。
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对气候以及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各不相同。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在资源配置、技术支持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应对气候挑战。
其次,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需要形成全球共识。
只有通过国际谈判和合作,才能形成统一的标准和制度,确保各国共同遵守,共同努力。
国际合作为各方提供了一个协商和合作的平台,推动各国共同制定并落实减排目标,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可再生能源等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最后,气候问题涉及人类的未来和命运。
气候变化不仅影响人类的生存环境,还会对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
国际合作是维护全球利益和人类共同发展的需要,各国应共同承担起责任,为气候变化问题找到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二、实践与成果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已经展开了广泛的合作与行动。
下面将介绍一些主要的国际合作机制和成果。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框架。
1992年通过并生效,该公约为各方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基础和指导原则。
根据公约,各方应共同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和提高气候应对能力。
2.《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达成,在公约框架下,各方就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合作机制等问题达成了一系列共识。
而《巴黎协定》于2015年通过,旨在全球限制气候变暖的目标为2摄氏度以内,力争不超过1.5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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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束 力 的公约 旨在 控制 大 气 中二氧 化碳 甲烷 和 其 他造成 温 室 效应 的 气 体 的 排放 将 温 室 气体 的浓 度 稳定在 使 气 候 系 统 免遭 破坏 的 水 平 上 《 约 》 发 达 公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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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士 们 先 生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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