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车祸
隋娜、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隋娜、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1【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40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忠霞王天松尹鹏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隋娜;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当事人】隋娜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隋娜【当事人-公司】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寿惠山东敬天律师事务所;曹元、李晴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寿惠山东敬天律师事务所曹元、李晴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寿惠曹元、李晴【代理律所】山东敬天律师事务所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隋娜【被告】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本院观点】公交集团的驾驶员马千里驾驶公交车行驶时与跑步通过人行横道的上诉人相撞,致上诉人受伤住院治疗,产生损失若干,该事实清楚。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事发时未严格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系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基于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作出的合理推定,符合客观规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对此未能提供予以反驳的证据,其据此要求公交集团对其在本案中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或80%的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交集团的驾驶员马千里驾驶公交车行驶时与跑步通过人行横道的上诉人相撞,致上诉人受伤住院治疗,产生损失若干,该事实清楚。
山东蓬莱11·19校车事故调查报告【精选】
山东蓬莱11·19校车事故调查报告
XX年11月19日上午,山东省蓬莱市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遇难,包含11名幼儿园幼儿、1名司机。
山东省政府近日批复了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批复同意依法依纪追究数十名责任人的责任。
其中,蓬莱市政府副市长徐爱华,蓬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培歧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在山东省政府近日批复的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批复同意事故责任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批复同意事故责任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其中,肇事的小型面包车驾驶员张爱敏,鉴于其已经在事故当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戴世林,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阁、蓬莱市潮水镇潮水四村幼儿园负责人张玉红、小型面包车车主郭君平,因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经于XX年的12月27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虎,因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XX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这几个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校长冷德发、还有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辛彦君对事故发生有直接的监管责任,建议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烟台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There is a process for everything. Hold on and hold on agai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烟台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2014 年 11 月 19 日 7 时 24 分,在烟台蓬莱市潮水镇平小路(平畅河到小雪村的乡村公路)与烟台蓬莱国际机场连接线(以下简称新机场路)交叉路口,一辆由东向西沿平小路行驶的接送幼儿园儿童的小型面包车(车载 14 名儿童)与一辆由南向北沿新机场路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遇,货车在避让时,重心发生偏移向右侧翻,车体砸压在面包车上,所载沙子将面包车掩埋,造成 12 人死亡(其中 11 名儿童),3 名儿童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916.8 万元。
一、事故发Th经过11 月 19 日 7 时许,戴世林驾驶的鲁 FN7610 重型自卸货车从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沙场装沙出发,到潮水镇永慧通搅拌站送沙,沿 302 省道、泊柳路潮水镇小雪村处进入新机场路,烟台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在新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
11 月 19 日 7 时许,张爱敏驾驶的鲁 Y9P118 小型面包车从潮水镇郭家村出发沿途拉幼儿到潮水四村幼儿园,在大柳行镇道头村及潮水镇小雪村、峰山葛家村、峰山朱家村等 4 个村接上 14 名儿童后,沿平小路经临时土路由东向西驶入新机场路至事故发生地点。
11 月 19 日 7 时 24 分,重型自卸货车在新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发现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客车后先采取制动措施,继而向左转向避让,在转向过程中重型自卸货车向右侧倾翻,其货厢右前上部砸在小型客车左前顶部,两车又共同向前运动一段距离至最终位置,在此过程中小型客车严重损坏,重型自卸货车所载的沙子将小型客车掩埋。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张爱敏驾驶的鲁 Y9P118 小型面包车和戴世林驾驶的鲁FN7610 重型自卸车在新机场路与临时土路交叉路口相遇,由于临时土路坡度过大、安全视距不足,两车驾驶人均不能在安全距离内发现对方;重型自卸车被私自加高货厢挡板,严重超载,造成制动效能及横向稳定性下降,在向左打方向避让时,转向过急,在离心力的作用下,车辆向右侧翻,加高的货厢压砸在小型面包车左前顶部,倾倒出的沙子将小型面包车掩埋,造成事故发生。
烟台市烟台山医院、李文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市烟台山医院、李文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7【案件字号】(2022)鲁06民终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忠霞尹鹏亮殷连泽【审理法官】杨忠霞尹鹏亮殷连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烟台市烟台山医院;李文娜【当事人】烟台市烟台山医院李文娜【当事人-个人】李文娜【当事人-公司】烟台市烟台山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董麒麟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曲江山东正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麒麟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曲江山东正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麒麟曲江【代理律所】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山东正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烟台市烟台山医院【被告】李文娜【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在通过医院走廊时发生侧滑,倒地受伤,因治疗伤情产生损失若干。
上诉人与山东天嘉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保洁服务采购合同具有相对性,对被上诉人不产生效力,且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安全保障义务转嫁给山东天嘉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披露给被上诉人。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共同诉讼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在通过医院走廊时发生侧滑,倒地受伤,因治疗伤情产生损失若干。
事故发生时走廊拐角附近置有“小心滑倒”的黄色警示牌,保洁人员在走廊用拖把对地面全面进行湿拖。
根据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烟台山医院莱山新院区保洁服务采购合同》中“七、委托服务要求和标准(一)保洁服务标准9、在进行湿拖、洗涤剂作业以及雨天、下雪天时,要在作业区醒目位置放置告示牌,并铺设防滑垫,防止病人滑倒或绊倒。
由于地面湿滑原因导致人员滑倒事故,保洁须及时处理并承担所造成的的直接损失及责任。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新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新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70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春光慈勤哲刘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新花;王晓林【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新花王晓林【当事人-个人】张新花王晓林【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刁焕洲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刁焕洲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刁焕洲【代理律所】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王晓林【被告】张新花【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0 02:33:11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新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6民终7066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6号世基大厦A区、B区5、6层。
负责人:王冬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焕洲,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新花。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审理经过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因与被上诉人张新花、一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7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2023年快递物流事故案例警示
2023年快递物流事故案例警示最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今年以来4起涉及快递物流车辆的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一、1月31日,一辆顺丰快递重型厢式货车在珲乌高速公路与同车道前方停放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原因: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疏于观察、处置不当。
二、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2·13交通事故2月13日,一辆韵达快递重型半挂牵引车在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碰撞中央隔离护栏后进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1.疲劳驾驶。
经精神状态进行分析,邓飞州在事故发生前为疲劳驾驶状态。
2.超速行驶。
事故发生路段大型客车、货车限速100km/h,经鉴定,事发时事故货车行驶速度为102km/h。
3.处置不当。
邓飞州发现车辆偏移后,猛打方向,在转向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
4.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事故货车第三、四轴左、右轮胎花纹不一致,第二、四轴轮胎磨损较为严重,制动性能下降。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1.韵达快递干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悬空。
师恩新团队统一负责数十家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安全管理,重经营轻安全,管理力量薄弱,规章制度未能落实到道路运输一线;重庆浩阳公司、抚州顺谦公司未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生产管理;重庆浩阳公司未实体化运作、“以包代管”,抚州顺谦公司“只租不管”,揭阳图誊公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导致对事故车辆及驾驶员失管失控;揭阳图誊公司、重庆浩阳公司未按规定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导致驾驶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采取“换卡不换人”的方式规避监管;揭阳图誊公司、重庆浩阳公司、抚州顺谦公司对车辆技术管理、动态监控管理存在重大疏漏,导致事故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事故车辆驾驶员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的问题长期存在。
2.快递业干线道路运输业态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缺失。
事故有关企业、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快递业干线道路运输业态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分析研判,对车辆租赁、外包服务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韵达快递干线道路运输规则设计不够科学、未充分保障驾驶员合理休息时间,驾驶员长期超负荷工作,身心疲惫,潜藏重大安全风险。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路漫漫 其“修”远 ——2012.10.7青银高速公路山东淄博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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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12年10月7日11时44分,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长途汽车运 输公司驾驶人牛传更驾驶鲁A96925大客车(核载39人,实载28 人),自东向西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淄博路段228公里加530 米处,在超越同向右侧车道一辆大货车时,突遇山东省高密市 王瑞先驾驶鲁GJ031B小客车从两车间强行超车并线,导致鲁 A96925大客车与鲁GJ031B小客车刮擦后,失控冲过中央活动护 栏,与对向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玉山驾驶的鲁 A18526大客车(核载53人,实载53人)发生碰撞,致鲁A18526 大客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造成14人死亡、6人重伤。 二、教训与启示 澳大利亚曾经对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三者在导致道路交 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专门研究,结果显示,机动车、驾 驶人和道路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分别占4%、67%、24%。近年来, 各地大力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 定成效。但由于我国公路安全隐患比较突出的现象比较普遍, 安全设施欠账遗留问题较多,道路安全基础条件尚未得到根本 改善。路漫漫,其“修”远兮。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和《公路交 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规定,高速公路中 央分隔带开口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公里,开口处必须设置插拔式 或充填式活动护栏。青银高速公路山东济青段全线318公里,共 有中央分隔带开口237处,平均1.34公里一处,其中202处中央 分隔带开口设置了同事故路段相同的推拉式活动护栏,间距设 置和护栏类型不符合标准要求。 此次事故中,因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设置的活动护 栏基本起不到防撞作用,鲁A96925大客车在没有任何阻挡的情 况冲入对向车道与鲁A18526大客车左侧前部相撞,导致其侧翻, 致14人死亡。
杨光明、李元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光明、李元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9【案件字号】(2021)鲁15民终27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曙霞王玉东孔繁奎【审理法官】李曙霞王玉东孔繁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光明;李元江【当事人】杨光明李元江【当事人-个人】杨光明李元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光明【被告】李元江【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两辆机动车都未投交强险时,不应当适用本条规则处理,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所引用的“裁判规则”、案例及说理均系自己在互联网上搜索打印并摘选的内容,内容来源不清,不属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另外,上诉人在本案中承担赔偿数额超过事故责任比例的原因,并非基于其侵权行为,而是基于其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案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
上诉人因对方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自己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就不公平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光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烟台醉驾处罚标准
烟台醉驾处罚标准烟台市作为山东省的一个地级市,一直以来都在积极打击酒后驾车行为。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烟台市制定了严格的醉驾处罚标准。
本文将介绍烟台醉驾处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醉驾的定义醉驾是指驾驶员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
二、烟台醉驾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烟台市对醉驾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1. 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但未达到120mg/100ml 的,将被处以罚款2000元,并吊销驾驶证,吊销期限为6个月。
2. 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0mg/100ml及以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处罚标准还存在以下两种情形:a) 如果醉驾行为造成事故,致人重伤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处以刑罚;b) 如果醉驾行为造成事故,致人死亡的,将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处以刑罚。
三、烟台打击醉驾的措施为了严厉打击醉驾行为,烟台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管理和执法力度:1. 加强巡逻防控:增加交警巡逻车辆数量,加大路面巡逻频率,对疑似醉驾司机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交通安全;2. 增加酒驾检测设备:在重要路段和路口设置酒驾检测设备,对经过的机动车进行酒精测试,抓住醉驾司机;3. 宣传教育: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宣传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增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醉驾行为的发生;4. 追查渠道打击醉驾:建立举报平台,鼓励市民主动提供醉驾线索,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对醉驾行为零容忍。
四、烟台市醉驾处罚标准的效果自烟台市出台醉驾处罚标准以来,该市的醉驾行为有了明显下降趋势,确保了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据统计,2019年烟台市共查处醉驾案件1000余起,与2018年相比,同比下降了约30%。
这一成效的取得离不开烟台市政府和交警部门的坚决打击酒后驾车行动,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明。
卢爱景、邱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爱景、邱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7【案件字号】(2021)鲁15民终24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曙霞王玉东孔繁奎【审理法官】李曙霞王玉东孔繁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爱景;邱春英【当事人】卢爱景邱春英【当事人-个人】卢爱景邱春英【代理律师/律所】赵义飞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王善领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赵岩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义飞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王善领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赵岩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义飞王善领赵岩【代理律所】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卢爱景【被告】邱春英【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所驾驶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二、一审法院划分的双方民事责任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所驾驶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二、一审法院划分的双方民事责任是否恰当。
关于焦点一,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上诉人驾驶的三枪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
该鉴定意见书系公安机关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鉴定程序合法。
上诉人虽对该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上诉人异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书认定上诉人发生事故时所驾驶车辆为机动车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由于本案交通事故属于事后报警,无原始现场,导致该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一审法院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受伤与上诉人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目录1 事故概况......................................................... . (1)2 事故发生经过......................................................... . (2)事故相关情况 (2)事故发生经过 (2)救援情况......................................................... .. (3)3 事故原因分析......................................................... (4)现场查勘......................................................... .. (4)事故发生时间分析 (5)事故发生地点分析 (5)事故原因分析 (5)4 事故损失及赔偿............ (7)损失情况......................................................... . (7)赔偿情况......................................................... .. (8)5 结论及建议......................................................... (9)教训......................................................... (9)建议......................................................... (9)参考文献......................................................... .. (11)附件 1 调查询问笔录 (12)附件 2 相关事故图片 (14)附件 3 列车安全记录检查表 (17)附件 4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车速记录表 (18)附件 5 济南铁路局有关限速的三道命令 (19)附件 6 两年来胶济铁路发生的事故 (20)附件7 列车行驶模拟实验 (21)附件8 事故遇难者名单 (23)附件9 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 (24)附件10 有关DK310路段安全性的鉴定 (25)附件11 电话记录......................................................... (26)附件12 北京铁路局收到济南铁路局命令记录 (27)附件13 王村值班站收发命令记录表 (28)1 事故概况2008年4月28日,百年胶济铁路发生一场悲剧:当日凌晨4时41分,北京至青岛的T195次下行到胶济线周村至王村区间时,客车尾部第9节至第17节车厢脱轨,与上行的烟台至徐州的5034次旅客列车相撞,致使机车和五节车厢脱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陈香梓、崔岳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香梓、崔岳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6【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8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腾于青付景波【审理法官】刘腾于青付景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香梓;崔岳令【当事人】陈香梓崔岳令【当事人-个人】陈香梓崔岳令【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香梓【被告】崔岳令【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相关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用药等治疗活动的不合理之处。
【权责关键词】过错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相关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用药等治疗活动的不合理之处。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海阳市卫生医院有25天没有用药的记录,故不承担这段时间的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
上诉人不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护理人员及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2元,由上诉人陈香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0:07:3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7日6时许,陈香梓驾驶机动车沿黄麻路由北南行,行至黄麻路、海阳市,与前方顺行的崔岳令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崔岳令、陈香梓受伤。
此起事故,经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香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崔岳令不承担事故责任。
刘建明、张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建明、张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5【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47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殷连泽刘海波张莉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建明;张英;陈宝堂;尹利明;毛勇;王贻明【当事人】刘建明张英陈宝堂尹利明毛勇王贻明【当事人-个人】刘建明张英陈宝堂尹利明毛勇王贻明【代理律师/律所】梁仪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刘吉利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孙吉利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张雨薇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仪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刘吉利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孙吉利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张雨薇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仪刘吉利孙吉利张雨薇【代理律所】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建明;张英;陈宝堂【被告】尹利明;毛勇;王贻明【本院观点】上诉人张英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共同诉讼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英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刘建明、张英主张涉案的摩托车系王贻明的母亲委托在经营部代卖。
对此,王贻明不予认可,刘建明、张英也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刘建明、张英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涉案的鲁Y6××××号两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至2015年3月31日该车辆转让及其后的转让,转让人均未举证证明该未年检的摩托车转让时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故该摩托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姜言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姜言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72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建伟张守现李莉【审理法官】王建伟张守现李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姜言良;曹林林;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姜言良曹林林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姜言良曹林林【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利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桂明涛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王艳云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柳娜娜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利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桂明涛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王艳云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柳娜娜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利桂明涛王艳云柳娜娜【代理律所】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被告】姜言良;曹林林;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电动二轮车损失的认定;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三、复印费、鉴定费、评估费的承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电动二轮车损失的认定;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三、复印费、鉴定费、评估费的承担。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谭鹏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谭鹏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28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安刘腾陈勇【审理法官】李安刘腾陈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谭鹏峰【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谭鹏峰【当事人-个人】谭鹏峰【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晴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晴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晴【代理律所】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被告】谭鹏峰【本院观点】迟淳清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上诉人仅需对该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履行提示义务即可。
【权责关键词】追认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免责事由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迟淳清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上诉人仅需对该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履行提示义务即可。
上诉人虽主张对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其已经以加黑加粗字体的形式进行了标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
但涉案机动车车主迟建一投保时并未在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中签字,上诉人在一审、二审的审理过程中始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投保人迟建一提示过该免责条款,故上诉人对该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义务,一审法院判令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纯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纯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鲁17民终42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树峰李锋孙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纯建;王殿春;烟台海天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纯建王殿春烟台海天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纯建王殿春【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烟台海天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裴石磊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郭鑫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裴石磊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郭鑫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裴石磊郭鑫【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被告】张纯建;王殿春;烟台海天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菏泽郓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菏郓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2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张纯建五级、十级伤残各一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4 03:36:56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纯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7民终428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6号世基大厦。
负责人:王冬青,该公司总经理。
烟台市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烟台市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深度探讨:烟台市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烟台市的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则成为了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标准的深度和广度,以便更好地理解其意义和影响。
1. 背景介绍烟台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车祸频发也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烟台市政府颁布了针对车祸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以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烟台市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对不同级别伤残的赔偿金额,以及赔偿的具体流程和程序。
其中,对于十级伤残的赔偿最受关注,因为这涉及到了受害者的严重损伤和长期护理。
3. 受害者的权益保障通过设立明确的赔偿标准,烟台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
不仅可以让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还可以避免赔偿金额的随意裁定和不公正对待。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烟台市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的颁布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
它不仅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也提醒了社会各界对于交通安全的重视和关注。
通过深入研究和了解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我们也能更好地意识到交通事故对于个人和家庭的影响,进一步引起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和警惕。
总结回顾通过全面评估烟台市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的背景、内容和意义,我们不仅更深入地理解了这一标准的重要性,也对社会关注的焦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而个人观点和理解的加入,则使得这一主题更加具有人文关怀的一面,让我们在深入探讨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思考和反思。
在这篇文章的撰写过程中,我们以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探讨了烟台市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通过多次提及主题文字和深度阐述,使得文章内容更具备了价值和深度。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阅读,能够让读者对于这一话题有着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烟台市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一直备受争议,有人认为标准过低,难以满足受害者的需求,也有人担心标准过高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沉重负担。
23年山东摩托车车祸案例
23年山东摩托车车祸案例摘要:一、山东摩托车车祸背景1.事故发生时间:23 年前2.事故地点:山东省3.事故类型:摩托车车祸二、事故经过1.事故原因:驾驶员酒驾且超速行驶2.事故后果:造成两人死亡,驾驶员重伤三、事故处理及影响1.警方调查及处理结果2.死者家属维权过程3.社会对于酒驾和超速驾驶的反思四、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及酒驾处罚措施1.交通安全法规的发展和完善2.酒驾处罚措施:罚款、吊销驾照、拘留等3.社会共同参与的倡导和宣传正文:在23 年前,山东省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摩托车车祸。
这起事故不仅造成了两人死亡,还让驾驶员本人受到了重伤。
回顾这起事故,我们不禁要思考,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事故发生在一个夜晚,驾驶员由于酒后驾车,且车速过快,导致摩托车失控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大货车。
摩托车上的两名乘客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驾驶员也身受重伤。
事后,警方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最终确定驾驶员酒驾且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面对这起悲剧,死者家属开始了艰难的维权过程。
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驾驶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驾驶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赔偿。
这起事故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人们开始反思酒驾和超速驾驶的危害,呼吁大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大了对于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希望通过严格的法规和处罚,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为了减少酒驾和超速驾驶现象,我国不断完善交通安全法规,加大对酒驾和超速驾驶的处罚力度。
根据现行法规,酒驾将被罚款、吊销驾照,甚至拘留;严重超速驾驶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此外,政府还倡导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回顾23 年前山东摩托车车祸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交通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只有严格遵守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才能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京珠高速客车起火41人死亡特大交通事故
京珠高速客车起火41人死亡特大交通事故7月22日3时53分,山东省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卧铺大客车,核载35人,实载47人,当行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938公里处时,车辆后部突然起火。
事故造成41人遇难、6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
据了解,这辆客车车牌号为鲁K08596,是一辆从威海到长沙的双层卧铺客车。
记者现场看到,客车被大火焚烧至只剩骨架,而现场的3车道被封锁,仅留一条紧急停车道通行,通行秩序井然,未出现交通拥堵。
事故中被烧至炭化的尸体目前已被民政部门运走,客车上其余物品的焚烧残留物也已被有关部门收集起来,而无法辨别的尸体,只有通过DNA验证才能辨别其身份新华社7月23日电京珠高速河南信阳段大客车起火事故处置23日起进入第二天。
记者23日上午从山东省威海市“7·22”交通事故处理小组获悉,目前,事故车辆在山东境内行驶路线及停靠拉客地点基本确定威海市“7·22”交通事故处理小组调取的事故车辆GPS信息及出发车站反馈信息显示,这辆牌号为鲁K08596的双层卧铺客车在21日10时许从位于威海市青岛中路136号的长途汽车站出发,出发时威海市长途汽车站没有这辆车的售票信息。
车辆在山东境内经过威海、烟台、青岛、潍坊、淄博、莱芜、泰安、济宁、菏泽9个城市的部分县(市、区)。
其中,车辆零速度停靠或拉客的区域有21日10时至11时17分期间威海市区、12时至13时期间烟台市区机场路附近、13时30分许栖霞市桃村镇境内、14时至15时期间莱阳市境内、21时许梁山县境内(属济宁市),此后GPS信号消失,车辆经山东省菏泽市进入河南省境内。
根据事故幸存者包括驾驶员反馈过来的消息,事故车辆在进入河南境内已经严重超员,加上车辆行驶进入夜间,没有再继续拉客。
22日4时许,事故车辆行驶至京珠高速河南信阳段时发生燃烧。
经初步调查,事故发生时,这辆客车共载有乘客47人,除紧急救出的6人外,其余41人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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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14时许, 山东省烟台市滨 海中路烟台大学 东门附近,一辆 白色轿车在非机 动车道逆行撞向 一个自行车队。 经记者初步了解, 事故已造成5人死 亡3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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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每天的生活中,有太多不确定性因素。生 活中意外时有发生,一个意外发生在别人 身上,我们听走来就如同一个故事。果 真的发生在自己身上,那就成为事故了。 我们无法预测未来,也永远不知道风险和 明天哪个先到,在对那些意外逝去的生命 扼腕叹息时,也再次警醒我们,要对风险 做好足够的防范和应对。至于如何做防范, 相信就不用我来细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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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肇事车驾驶员69 岁,属于高龄驾驶,有 低血糖、甲亢病史,肇 事司机称车祸时无法控 制车辆,陷入短时晕厥, 肇事者当日从养马岛返 回烟台中心城区途经事 发地点时,车辆突然越 过道路中央分界线逆向 行驶,酿成事故。目前, 事故详细原因仍在调查 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