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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劳动用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刘**诉庆阳土特产品公司劳动用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受当事人委托及拓原律师事务所委派,本人依法担任刘**的代理人,通过庭前调查取证,庭审调查质证,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对方及代理人提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纯属无稽之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xx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庆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已于20xx年5月9日,作出不于受理决定书。
因此人民法院受理并无不当。
二、原告刘**与庆阳土特产公司品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是不容争议的。
1、刘**是以该单位特业青年身份于1992年进入庆阳土特产品公司的,并经公司培训上岗,安排在庆阳土特产品公司农副科上班,后有调到综合经营部上班,直到1995年6月。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根据国家政策及该企业性质,原告刘**与庆阳土特产品公司的关系依法转为社会劳动合同制用工,并建了新的劳动关系,至于单位未与其明确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2、从1995年至20xx年原告刘**与庆阳土特产产品公司签订的沿街内部门市承包经营合同属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经营关系,是企业改制后的一种新型生产经营关系,并不影响其与企业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存在。
从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1995年至20xx年承包经营合同,及上交管理费的大量票据均可以看出是内部承包,也就是说刘**内部职工承包,而不是社会人员承包。
还有单位以给内部职工的优惠承包条件(不交房租,只交管理费)来抵顶工资等事项均说明不同与无劳动关系的社会人员承包方式。
3、土特产公司不与原告刘**明确签订书面合同,且时间超过一年(十四年),依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20xx年1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期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代理词模板
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代理词模板
致法庭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
我是[甲方/原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的委托人。
首先,我要对法庭的聆听和审理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也要
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表示由衷的尊重和期待。
本案是一起涉及劳动争议的纠纷案件,我将结合事实和法律条款,就我所代理的一方的诉求和请求向法庭进行陈述和说明。
首先,我要再次强调本案的事实是[简要概括涉及的事实]。
根据
事实及相关证据,我将向法庭提出以下几点诉求:
1.关于[第一项诉求],我们主张[相关法律条款和理由]。
我们提
出的证据清晰地表明[证据相关内容],证据充分证实了我们的主张。
2.关于[第二项诉求],我们主张[相关法律条款和理由]。
根据我
们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条款,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结论内容]。
3.关于[第三项诉求],我们主张[相关法律条款和理由]。
我们认为[相关理由],我们所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条款都能够证明我们的主张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请求法庭做出以下判决:
1.关于[第一项诉求],我们请求法庭[具体的请求内容]。
2.关于[第二项诉求],我们请求法庭[具体的请求内容]。
3.关于[第三项诉求],我们请求法庭[具体的请求内容]。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我代理的一方的诉求和请求,并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我相信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符合正义和公平的判决。
谢谢法庭的聆听和审理。
以上就是我们的诉讼代理词。
(劳动争议)一审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人根据本案原告1、原告2、原告3、原告4、原告5的委托,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
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
1、原告1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原告2、原告3、原告4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除原告5外,其余四人的劳动合同均到2010年10月31日到期。
但是,原告1的社保一直延续缴纳到2012年4月,原告2、原告3、原告4的社保一直延续缴纳到2011年6月,并且该社保缴纳的事实在劳动仲裁阶段,也已经得到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查明认定。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2没有提出劳动合同续签,但也没有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如社保退工,并且继续愿意为原告缴纳社保,能够充分说明原告1、原告2、原告3、原告4与被告2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继续存在的。
被告2辩称劳动合同终止后又多缴纳得社保是由于员工的工作失误,这样的说辞过于牵强,如果是员工的失误,那么被告2应当举证员工工资失误的证据。
现被告2以劳动合同已经于2010年10月31日终止,从而主张已过仲裁时效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原告1、原告2、原告3、原告4在2010年10月31日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一直在为被告1做项目维护工作,并且被告1没有反对这种状态的持续。
2、退一万步,即使法庭认定了原告1、原告2、原告3、原告4与被告2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0年10月31日,经济补偿金给付纠纷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应当从办理交接手续时开始往后计算1年。
2010年10月31日,原告1、原告2、原告3、原告4与被告2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被告2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没有主动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付经济补偿金,更没有与原告1、原告2、原告3、原告4办理交接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纠纷代理词范例
劳动纠纷代理词范例引言劳动纠纷代理词是劳动纠纷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律师代理或法定代表人提交的一种书面陈述。
通过劳动纠纷代理词,代理人可以充分表述纠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帮助解决劳动纠纷,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档提供了一份劳动纠纷代理词范例,供参考使用。
代理词示例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法院):我代表劳动者张某向贵会(院)申请劳动仲裁(起诉)。
据我了解,张某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在某某公司任职,并按照公司规定及正常工作时间履行职责。
但自2021年7月1日起,某某公司出现了以下问题:1. 就业形势的变化由于某某公司盈利情况下滑,公司决定减少员工人数,导致张某被无正当理由解雇。
根据中国劳动法相关规定,雇主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经过协商解决,但某某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
2. 薪酬待遇的问题某某公司在张某入职之初与其签订了薪酬协议,约定了每月固定的工资标准。
然而,在2020年11月开始,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张某的工资,且长期拖欠。
3. 加班工资的拖欠张某在某某公司任职期间,根据公司工作量的要求,经常加班工作。
然而,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对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4. 工作环境安全问题某某公司存在严重的工作环境安全部分问题。
例如,公司提供的使用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工作场所出现安全隐患等。
某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基于以上问题,我请求贵会(院)认定某某公司存在劳动法违规行为,并做出以下裁决:1. 要求某某公司向张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补发相应的加班工资。
2. 要求某某公司对因其工作环境安全问题而导致的人身伤害给予相应的赔偿。
3. 要求某某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来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 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感谢贵会(院)对本案的关注和支持。
我相信贵会(院)将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XXX日期:20XX年XX月XX日本文档仅为代理词范例,实际使用时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劳动关系争议案代理词-范本
劳动关系争议案代理词审判员:经过法庭调查,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劳动关系成立,应予确认,其理由如下:国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部鉴于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户为逃避责任,雇佣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耒不利影响这一实际情况,发出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原、被告完全符合劳社部规定的情形:1、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明被告是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原告是成年人,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2、从2002年起,被告聘用原告为被告的管道工,受被告劳动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为被告客户安装管道劳动,被告给原告的工资报酬2004年农历11月前为每天40元,2004年农历11月后为每天50元。
证人李木水证言证明,2003年他向被告买耒水管等材料,被告沈君福放的样,被告二次安排原告为他家安装,弯头、接头等材料原告从被告店里带来,安装完毕后,材料连安装费他与被告一并结算。
证人朱寿岳证言证明2004年他向被告买耒水管等材料,被告安排原告为他家安装,弯头、接头等材料原告从被告店里带耒,安装完毕后,材料连安装费他与被告一并结算。
证人谢桂花证言证明,2005年1月初前后,她家向被告购买水管等材料,被告安排原告为她家安装,2005年1月9日原告在她家安装时跌伤后,沈君福开车到俞店把原告送医院医伤(注:被告当庭承认这一事实以及为原告支付了700元医疗费的事实),被告又安排另一个管道工耒安装,安装好后,材料连安装费她与被告一并结算,共1100元。
本代理人向被告的另一管道工柯良田所作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是被告雇佣的管道工,受被告安排为被告客户安装,工资向被告领取,工资原来每天40元,2004年农历11月后每天50元,2005年1月9日,原告受被告安排为俞店村谢桂花家安装,跌伤后,被告又安排他为谢桂花家安装原告没有安装完的工作,被告发给他半天工资25元。
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代理词
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案代理词劳动争议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过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结合庭审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证⼈***两位证⼈的证⼈证⾔能够清楚的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员⼯,被告公司为了激发员⼯积极性,曾向原告提供***作为员⼯的福利,也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应该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若补缴不成赔偿相应的损失。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关于“⽤⼈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的规定,原告与被告⾃2011年9⽉起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72条规定,⽤⼈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照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三)因⼯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育。
”社会保险包括养⽼保险、医疗保险、⼯伤保险、失业保险、⽣育保险等。
因此,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11年9⽉⾄2012年7⽉期间的养⽼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如果不能补缴,被告必须赔偿原告等额损失。
其中其中养⽼保险损失3275元/年×2个⽉×9÷12=4912.5元,失业保险损失675元/⽉×3个⽉=2025元,医疗保险损失20000元。
三、被告应向原告⽀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倍⼯资差额33600元《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1⽇起施⾏,但被告⾄今未依法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的代理词
六、 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严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性规定。
第一、 被告在未经过任何向法院申请的情况下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严重违反我国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
第二、 被告在明知将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却在庭审过程中让其三名证人共同旁听庭审过程,直至原告宣读完《起诉状》。
一、 原告与被告_______确为劳动关系。
二、 原告诉讼请求所涉及的金额均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具体事实计算得出。
第一、工资部分
第二、经济赔偿金
第三、车船微机票
三、 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主张原告已从大区经理的工作身份转为老业务员无任何事实依据。
第一、被告所出具的相关证据文件正是能够证明原告相关薪资待遇的证据。
第二、被告所出具的证人证言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言辞证据,从时间顺序以及事实层面都无法证明其关于原告身份转换的文件有效送达给原告。
四、 被告因自身的债务而要求原告承担无任何依据,且与本案诉争无任何的关联性。
第一、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称其自身未收回的销售货款应由原告来承担,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被告自身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劳动关系的诉争无任何关联性。该项债权债务关系为其与本案无关第三方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主张该项权利当属主张对象错误。
综上所述,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关系清楚和法律依据明确,被告违法事实清楚确凿,其理应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劳动纠纷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有关代理权的规定,根据本案原告________(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由我们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一审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并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以便法庭在评议本案时兼听则明。
劳动争议代理词(未签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代理词(未签劳动合同)尊敬的仲裁员:我是XX事务所的代理人,代表申请人XXX参与本案仲裁。
根据法律和事实,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到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从事日本小森机长岗位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X元。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财务负责人的工资发放记录、及被申请人出具的受伤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无故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X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按时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月的实际工资数额支付两倍工资差额X元。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X元。
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与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一年,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9,402.5元。
经过仔细调查,我们发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但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6元,并且还需要支付申请人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X元。
综合计算,被申请人需要支付给申请人X.5元。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希望您能够认可我们的观点并采纳我们的建议。
最后,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劳动纠纷代理词
劳动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法院:
本案是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本人代理原告方向法院提出以下代理词:
一、案情概述
原告方在被告方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工作环境差而患上了职业病。
在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告方拒绝承认事实,并未依据法律规定为原告方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原告方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方承认其职业病认定及赔偿相关损失。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职业病是由于工作受到危害,引起的疾病。
在原告方工作期间,其工作环境存在严重危害,使其患上职业病,公司应按照法定程序承担工伤认定及赔偿责任。
被告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侵权行为,应为其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事实证据
1、原告方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2、原告方提供的工作证明及部门领导证明
3、原告方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被告方拒绝认定的函件
4、现场勘查记录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方在工作期间因受到危险而患上职业病,被告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承认工伤认定请求,造成原告方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诉讼请求
1、依法认定原告方患职业病事实
2、被告方承担因职业病造成原告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3、依法赔偿原告方因致使职业病的损害赔偿
五、代理意见
本人在代理原告方的过程中,根据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案原告方有理有据,被告方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本人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本案,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方依法赔偿原告方因职业病所受损失。
以上是本人的代理词,希望法庭能够公正裁决,维护正义。
谢谢!。
劳动纠纷案件代理词
劳动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我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事实,就工资拖欠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大核心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审慎考虑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一、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于2021年5月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客户服务主管职务,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职期间,原告始终秉持敬业精神,勤勉尽责。
然而,自2023年12月起,被告公司无故拖欠原告工资,至今累计拖欠金额为XX元。
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未经法定程序,未提前通知原告或支付经济补偿,单方面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此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拖欠问题的代理意见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被告公司的拖欠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具体依据:原告每月应发工资为XX元,被告公司累计拖欠工资总额为XX 元。
原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要求被告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并请求滞纳金作为补偿。
3.法律后果: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
被告公司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意见1.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循法定程序及事由。
被告公司未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提前通知义务,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2.未履行合法程序:被告公司未与原告协商,未提前通知,且未支付补偿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利。
3.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原告工作年限为3年,依法应得经济补偿金为XX元,故赔偿金总额为XX元。
四、原告的损害及赔偿请求1.支付拖欠工资: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XX元,并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计算滞纳金。
劳动合同纠纷代理词
劳动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我是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今天在此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发表代理词,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概述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
工资待遇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原告工资,且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了工作内容,
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
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代理意见
1. 工资支付问题:被告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资,违反了
劳动法的明确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工作内容变更问题: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
更了工作内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赔偿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请求仲裁庭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赔偿因工作内容变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四、结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合理合法,请求仲裁庭依法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词,请仲裁庭予以考虑。
此致
敬礼
[代理律师签名]
[代理律师执业证号]
[日期]。
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一方代理词(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一方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女士(被告)的委托,就其与**有限公司(原告)劳动纠纷一案,指派***律师代理出庭,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抑或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还是终止劳动关系首先,由于被告处在产假、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原告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次,原告《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中并未将旷工三天以上明确规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知函》也并未使用“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关系”等表述,因此,原告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退一步说,即使被告确实符合原告所谓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原告在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期限(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内未及时加以处理,原告在程序上也有严重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与试用期届满后通知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一个道理。
二、原告一方面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函》称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在被告申请劳动仲裁后,在仲裁阶段、民事起诉状中又称是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自相矛盾原告在劳动仲裁答辩状、仲裁开庭和民事起诉状中一直强调原告是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原告提交的《通知函》中称,“伪造病假单涉及到伪造单据,已严重违法公司制度,公司决定你已不适合在****继续任职……合同到期日为年月日,****不再与你续签合同”,并未提到“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未提到原告是“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而恰恰是提到“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实际上,原告是想“合法”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但当时被告处于哺乳期,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三、原告在批准产假时未与被告沟通过病假单问题的处理方案、结果,之后原告又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严重侵害了被告的信赖利益年月,被告已在微信中向公司领导承认错误,当时公司并未告知被告不续签劳动合同,而且公司批准了被告从年月日开始休产假到年月日。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代理其与原告********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
在开庭前代理人对本案情况做了详细的了解,通过庭审,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劳动仲裁委庭审已调查清楚并认定被告是在原告工地干活,原告是承包了***有限公司的工程,而后分包给了***,但***属于没有安装资质的个人,被告在干活时不慎摔伤,原被告及第三人都承认上述事实。
经过庭审中证人****也证实他们都是为原告工作,负责安装彩钢板,**年**月**日,因雪大影响施工,故原告指挥被告到彩钢板上面扫雪,导致摔伤,原告对已被告受伤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即表示认可,且事后医药费也是原告所承担。
因原告未为被告提供工作服,发放工作证,故被告只能提供相关的证人证言证实双方的劳动关系。
根据被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存在。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故***劳动争议仲裁委有管辖权。
被告是在原告承包的****有限公司工地工作,合同履行地为***,且被告已参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庭审,未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管辖异议,原告已认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本案,故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劳动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贵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劳动争议代理词
代理词现就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作为被告处的老员工从******年开始就在被告处上班,但被告并没有与原告签订过劳动合同,原告本着客观事实提交了******申请表,虽然其用途和名字不是劳动用工的信息,但其内容完全可以证实原告从******年开始在被告处上班,证据应该从其内容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而不是从其名字上判断。
该证据是******的申请,并且******的领导对该事实予以了确认,其中确认的事实就包括原告在******年就工作九年的事实。
被告为隐瞒事实,仅仅提交了对其有利的工资表,没有提交原告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表,并且工资表完全是被告单位自制的没有相应领取人员的签字确认。
所以被告否认原告从******年就开始在其处上班的事实完全是违背事实的虚假陈述。
二、被告将其消毒房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这种行为仅仅是被告单位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和管理手段,该业务仍然属于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所从事的行为仍然是代表被告所从事的行为。
根据被告提供的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特意对于******的工作用了“委派”二字,并且协议中全篇均能体现出******要受被告单位的统一管理,以及对******进行考核和奖惩;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的工资也是由被告处支付,******仅仅是把被告拨付的工资向员工进行分配,所以无论是从管理上还是工资支付上来看,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均符合劳动关系的属性和特征,******和被告之间的协议并不影响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非因法定事由不会自动终止。
三、被告主张自******年起消毒房就由******一直承包,但其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仅仅是阶段性的签过三次协议,由此也可证实被告为了逃避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一再隐瞒真实情况。
真实情况是原告从一开始进入被告处工作,******就一直负责分配发放原告以及其他几个人的工资发放,在被告与******签订协议前后一直就是这种模式,原告的工作岗位和内容一直没有变动,一直就是在为被告处提供劳动,原告当庭也陈述,其一直认为******是被告的代理人,并不认为其是承包人,******与被告的内部协议原告不可能知道,对原告也没有约束力。
劳动争议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XXX委托,担任XXX诉XXXXX劳动赔偿金纠纷一审诉讼代理人。
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谓的双倍工资请求应不予支持,对其双倍工资的算法更是无法律依据。
1、原告与我方签订了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情形。
20XX年XX月X日我方依法与原告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日,其试用期为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由此,我方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内容。
原告明知已签订合同而故意歪曲事实隐瞒真相,有骗取高额双倍工资的嫌疑。
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2、退一步讲,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得知,其主X双倍工资的权利应当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此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应不予支持。
3、再退一步讲,其原告计算双倍工资的算法有驳于法律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XX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两种法律后果同时适用。
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拟定的事实即“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换句话说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
而且《中华人民XX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其第二款之规定是针对于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诉讼代理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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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代理词【推荐】
在法院进行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请了诉讼代理人,那么在庭审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就会宣读其诉讼代理词,那么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代理词怎么写呢?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劳动争议案件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某人民医院)与被告(容某)劳动争议一案,我接受被告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庭审。
现根据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庭审,发表代理词如下,请予以采纳:
一、双方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而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有权审理该案。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可以得知,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是非常狭窄的。
主体方面只有国家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人事管理行为方面(实体与程序方面)被限制为“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三类争议。
而本案双方之间是因工作安排、补签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及待岗期间生活补助费等所发生的争议,并不。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代理词——关于与程X、桂XX、任XX劳动争议案的代理意见尊敬的仲裁员:王X律师接受XXXX公司的委托,作为程X、桂XX、任XX诉XXXX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活动,现依据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并未经常拖欠申请人工资,并未要求申请人无偿加班,申请人系主动提出辞职,其尚未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
其部分仲裁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请求予以驳回,分述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仲裁和诉讼案件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都是基于劳动合同解除而产生。
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因此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1.申请人当庭提交的证明其已经离职的材料(张国良签字的离职手续相关表格复印件),该文件并未加盖被申请人印章,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首先,张国良并非被申请人公司员工,经查被申请人公司并无张国良其人,因此该证据并不是真实的,其中张国良的签字行为与被申请人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不能代表被申请人公司的任何意思表示。
其次,该证据中仅仅有张国良签字,离职手续的后续部分包括人力资源部门意见、上级各领导意见等均为空白,显然此证据并不能证明相关行为与被申请人有任何关联关系。
再次,该证据材料没有体现被申请人的任何意思表示,任何人都可以制作出来,其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不具有证据力,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法律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不当行为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形,但该类案件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受理和主管。
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019年劳动诉讼代理词范本
2019年劳动诉讼代理词范本xxx诉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xxx代理词xxx区人民法院:xxx诉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贵院已于2019年x月xx日开庭审理。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xx律师参加了本次庭审。
现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庭审情况,就相关事实和理由发表书面代理意见如下,谨供贵院参考:一、被告有提供考勤卡或考勤记录(以下简称考勤记录)的义务;被告拒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被告在庭审中,确认了如下事实。
1、被告承认其对原告实行考勤制度。
被告确认存在打卡考勤,并称加班费按车间主任的考勤计算。
2、被告承认双休日安排原告加班的事实。
被告称2009年春节期间多放原告10天假期是对原告双休日加班所安排的补休。
据此,被告已承认原告存在双休日加班的情况,但该加班是否已由被告安排补修,被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而原告对此不予认同,认为这10天假期是被告给予原告的福利。
3、被告提供的《加班情况统计表》,证明原告存在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这一事实。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加班情况统计表》,在当庭陈述中,被告承认了上述表中大部分为延时加班工资,并有1天左右为双休日加班。
据此,被告承认原告存在双休日加班及延时加班的事实,只不过称已按该表支付相应加班费。
(二)基于上述事实,被告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当认定被告举证不力,从而采信原告的主张成立。
1、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妥善保管、提供属其掌握管理的证据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劳动争议一审代理词
A一审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C律所接受原告A的委托,指派我担任A诉B劳动争议纠纷原告A一审阶段的代理人。
根据庭审调查以及《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按时支付2014年9月至11月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账单及考勤表,可以确认原告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在被告处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十二条、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B自始至终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告B一直未予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一年时间,而被告却只向原告发放九个月的工资,2014年9月至11月的工资却未按时发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原告加付赔偿金。
二、原告自2013年12月起到被告处工作后,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被告均不同程度的安排原告加班,故,被告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原告自2013年12月起到被告处工作后,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被告均不同程度的安排原告加班,特别是2014年6月1日至8月8日GMP认证期间,安排原告住在公司,每晚加班到凌晨两三点,但由于加班的考勤表在被告处,原告无法取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证明原告加班事实的证据是由被告掌握管理的,应当由被告提供,被告不提供,应当按照原告的主张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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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市鲤城区XXX配件厂诉XXX劳动争议纠纷案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当事人(原告)泉州市鲤城区XXX 配件厂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针对法庭总结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被告停工留薪期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一款及第61条规定,被告停工留薪期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应按照被告从工伤发生时在原告处领取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被告人从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在原告处工作,即计算被告人停工留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工资基数是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的平均工资,即739元计算。
被告辩称被告工资应按照2007年度泉州职工月平均1515元计算缺乏依据。
二、关于计算停工留薪期间的问题。
停工留薪期间是指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本案的被告于2008年4月16日发生事故,当天治疗后即出院, 2008年5月2号XXXXX医院出具一份《疾病诊断书》证明被告病情完全康复,所以,被告停工留薪的期间应为20天。
此外,参照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予2003年颁发的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及附件(即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及安微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安微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均规定:单个手指切断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结合本案被告只是单个手指末节有损伤,不是单个手指(整个)切断,所有,本案被告停工留薪期间应不得超过2个月。
三、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问题。
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年12号)第22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伤情为5至10级的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须以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本案被告不但没有书面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庭审中被告已承认),而且经原告多次通知,被告仍不回公司上班,其行为显然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依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原告无需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代理律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