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协定中定作人的选任过错责任.doc
承揽合同范本免责条款

承揽合同范本免责条款承揽合同免责条款一、定义1. 承揽人:指接受委托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一方,即承担承揽工作的主体。
2. 定作人:指提供工作任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即委托承揽人进行工作的主体。
3. 工作成果:指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作所产生的具体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等。
二、免责事由1.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导致承揽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揽人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
2. 定作人原因因定作人提供的工作条件、技术资料、设计方案等不明确、不及时或不符合要求,导致承揽人无法正常工作或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揽人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并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进行调整或修改。
3. 意外事件在承揽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件(如第三人侵权、承揽人自身设备故障等)导致承揽人或其工作人员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揽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定作人。
4. 法律法规变更因法律法规的变更导致承揽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揽人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并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或修改。
三、责任限制1. 无论承揽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其承担的责任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具体金额]。
2. 承揽人对定作人因本合同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四、通知与送达1.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互相通知有关工作进展、变更情况等重要事项。
通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包括邮件、、快递等)或口头形式进行,但为了确保通知的有效性,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2. 通知的送达地址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地址为准。
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未通知对方或通知地址不准确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相关责任由变更方承担。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作人选任存在重大过失须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定作人选任存在重大过失须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戚谦【裁判要旨】雇主安排没有任何安装资质的雇员从事安装工作,又在定作人未提供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让雇员到高空进行施工,致使雇员不慎掉下摔伤,雇主应负主要责任。
定作人对承揽人即雇主有无安装资质未进行审查,在选任方面存在重大过失,且在施工现场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雇员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2008年7月18日,河南**正扬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正扬公司”)员工杨某以郑州市管城区世锦装饰设计工艺部(孙某系该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且为正扬公司业务部经理)的名义与冯某签订一份正扬公司的业务合同订单,约定冯某为正扬公司制作、安装广告牌射灯业务,并支付了安装费和货款。
农民工王某受冯某雇佣在为正扬公司安装离地5米高的广告牌射灯时,不慎跌落致颅骨受损,后并发癫痫病。
王某诉至法院后申请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鉴定,三被告均无异议,但因法院禁止同时申请该两项鉴定,王某变更申请后仅就伤残等级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另外,王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颅骨修补术费用与继发性癫痫药物治疗费用共约15000元至20000元。
原告要求正扬公司、孙某、冯某连带赔偿医疗费35532.69元、后续治疗费2万元、误工费22780元、营养费1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护理费3300元、残疾赔偿金529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司法鉴定费及检查费1794元、交通费1500元、购买豆浆机费用198元,共计171328.69元。
【法院判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冯某雇佣没有任何安装资质的王某为正扬公司安装射灯,又在正扬公司未提供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让王某到高空施工,造成王某不小心从上面掉下摔伤,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冯某作为雇主应负主要责任。
正扬公司作为受益方,对冯某有无安装资质未进行审查,在选任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并且施工现场也未提供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王某在安装射灯时被摔伤,对此正扬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2•【分类】其他正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具体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
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关涉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
妥善审理此类案件需要正确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结合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以供参考。
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劳务关系类型的认定A公司需对攀岩岩壁进行拆除,提供安全帽、安全带、止坠器等安全防护工具,由王某等三人共同施工。
王某佩戴安全带进行登高切割作业时,脚踩处方钢发生脱焊致其坠落受伤。
王某具有从事金属焊接切割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无高处作业类别资质。
王某主张A公司与其之间系劳务雇佣关系,诉请A公司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辩称与王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案例二:涉及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下归责原则的适用徐某与B公司签订《个人承包服务协议》,约定B公司将服务项目(或承接的第三方服务项目)承包或分包给徐某,双方根据项目的交付结果结算服务费。
实际操作中,B公司根据配送订单向徐某结算报酬。
后徐某于订单配送服务过程中摔伤,诉请B公司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公司辩称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责任比例。
案例三:涉及接受劳务方主体的认定C公司因某项目缺少搬运工人要求D公司提供劳务人员。
周某等人经职业介绍所介绍,由D公司员工陈某安排至C公司从事搬运工作。
陈某以D公司的名义向C 公司收取劳务费等,并负责人员考勤管理、劳务报酬发放,但由C公司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工作任务统筹。
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精选7篇)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篇1承揽合同订立后,双方的利益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办事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1)承揽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
定作人认为尚可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或不能)利用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拒收并有权解除合同,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3)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有关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4)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30%或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5)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新修理或定作,应当按定作人的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2)定作人的违约责任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的,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2)中途废止合同,如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偿付给承揽人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10--30%的违约金;如不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将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偿付给承揽人;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将定作物的完成日期顺延外,定作人应当补付对方停工待料的损失;4)定作人超过领取限期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如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有哪些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有哪些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有哪些?下面,我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有哪些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个需要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作出价值判断的问题。
一、材料的风险负担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或者承揽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所的材料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受。
承揽合同中,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应遵循民法上标的物毁损、失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即由材料的所有人负担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点得到了很多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的确认。
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承揽人业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工作成果本身所遭受的损失由谁来承受。
对此问题,应首先区分承揽合同的类型。
在承揽合同中,有一种类型是定作人自始即可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因此在当事人之间不须进行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另有一种类型是承揽人首先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须进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就第一种类型,由于不存在物权变动问题,因此应遵循民法上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即由工作成果的所有人,即定作人负担工作果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就第二种类型,由于存在物权变动问题,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有关规定,工作成果的风险在交付以前由承揽人承担,在交付以后由定作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报酬的风险负担所谓报酬的风险负担,实际上就是传统民法上所谓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负担,它主要是指承揽人业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致使承揽人无法交付工作成果或者无法转移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于定作人,定作人应否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承揽合同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承揽合同的意义
提供劳务
承揽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承 揽人通过完成工作向定作人提供
劳务,实现合同目的。
促进经济发展
承揽合同广泛存在于各种行业和领 域,如加工、修理、复制、设计等 ,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社会需 求具有重要作用。
保障权益
承揽合同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保障了定作人的利益,同 时也为承揽人提供了开展业务的机 会。
如果定作方主张承揽方未按照约定完 成工作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也应当 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如果承揽方主张合同 无效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应当承担 相应的举证责任。
此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原 则,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举证责 任进行适当调整。
03
承揽合同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践 应用
案例一:定作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与指导
法律规定不明确
目前关于承揽合同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 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缺乏实践指导
由于缺乏具体的实践指导,司法实践中对于承揽合同举证责 任分配的问题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 情况。
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性
不同法院处理不一致
02
承揽合同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问题的提
承揽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通常涉及复杂的交易和法律关系。
在承揽合同中,通常涉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工作成果的质量、交付时间、费 用等。
由于承揽合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成为此类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 题。
法律依据与理论依据
中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有明确规定,但 主要集中在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方面 ,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整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1、整合《侵权责任法》第2、3章,设立“一般规定”和“损害赔偿”章2、调整抗辩事由,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置于总则编:增加“自甘冒险和自助行为”(第1176、1177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3、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第1183条二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第1185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5、实质修改公平责任(第1186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6、增加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责任内容(第1193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对网络侵权责任扩张为四个条文(第1194-1197)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简答承揽合同风险负担原则-定义说明解析

简答承揽合同风险负担原则-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承揽合同风险负担原则是民法中关于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规则。
在承揽合同中,这一原则的适用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 承揽合同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前,材料的所有权仍属于定作人,但因承揽人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负责。
也就是说,原则上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标的物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但在承揽人占有期间,因承揽人的过错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
2. 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在承揽合同中,一般以工作成果交付时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
即一旦承揽人将按照约定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从交付之时起,该工作成果的风险就转移至定作人承担。
3. 特殊情况下的风险负担:如果承揽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或规定。
例如,对于运输途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可能需要参照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总的来说,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原则体现了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兼顾了定作人和承揽人的权益,确保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示例2:承揽合同风险负担原则是指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确定因素导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承担的法律规则。
在中国现行《民法典》中,对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有着明确规定。
1. 在承揽合同履行期间,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承揽人原因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如果工作成果需要交付的,自交付定作人时起,风险转移至定作人。
也就是说,在交付之前,如果由于非承揽人原因导致工作成果损毁灭失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交付之后,则由定作人承担。
3.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在承揽人占有期间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而在工作成果完成并交付给定作人后,该材料的风险转移至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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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选任过错责任
【案情】
2011年4月10日,李某接到某家电公司售后部服务人员电话,通知有空调需入户安装。
李某来到某家电公司领取售货单据,持单据至城北库房提货后,按单据所写地址来到顾客家中安装空调。
在安装时,李某不慎从楼顶摔到地上。
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腰椎骨折脱位、左肘关节骨折脱位、左桡骨茎突骨折、右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
李某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50425元。
李某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到当地法院,请求判令某家电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9881元。
另查明,某家电公司经营家电销售生意,李某从事某家电公司及其他商店销售的空调入户安装工作。
李某自备车辆和工具,经常在某家电公司商店门口等家电安装任务,有安装任务以电话方式联系。
李某安装柜机一台报酬为65元,安装挂机一台报酬为55元,结算方式是凭安装空调结算单不定期结算。
李某本人无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某家电公司知晓该事实,在李某安装空调期间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控。
【分歧】
关于某家电公司是否应对李某承担责任,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以自己的车辆、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空调安装工作,其与某家电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李某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某家电公司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李某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了自身损害,但是某家电公司作为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选任过错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李某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安装设备、技术完成某家电公司交付的空调安装工作,李某凭劳动成果与某家电公司结算,当事人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是承揽关系无疑。
但是,对于责任承担的问题产生了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损害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
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的过失。
本案中,李某长期接受某家电公司的指派,为某家电公司销售的空调提供入户安装服务。
而某家电公司在明知李某无高空特种作业操作资质,也未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生产监控的情况下,仍将高空空调安装工作交给李某完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包含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
对于安装空调该特种作业的资质要求,应当推定从事相关行业的某家电公司是必须知悉的,在该前提下,某家电公司仍将高空空调安装工作交给李某完成,存在选任过错。
《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
所以,某家电公司对李某摔伤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某家电公司选任无资质者完成承揽项目,相比选任有资质者完成同样项目所付出成本较小,但是本案证明其更高收益的背后潜伏着更大的法律风险。
同时,由于李某本人明知在高楼安装空调存在危险,却不佩带安全绳,直接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可以认定李某存在重大过失,其本人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某家电公司因其选任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三、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
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四、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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