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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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召开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召开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召开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
作者:暂无
来源:《渔业致富指南》 2017年第15期
7月6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召开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最多跑一次” 改革工作座
谈会,传达学习了浙江省委书记车俊在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有关重要文件,并就下一步深化改革作了专题部署。

全省11个市局分管领导、局机关有关处室和局属相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由党组成员、人事处长张宏主持,
党组成员、副局长陈远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重点围绕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深化“最多跑一次” 改革8个方面工作,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和部署。

会议强调,要高标准起步,高实效落地,进一步加大改革推进力度,着力优化办事流程、加快审批制度改革、打破信息孤岛、推进数据互通共享,真正做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

会议指出,车俊书记对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件量最大、流程最复杂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作出的努力给予了高度肯定,极大地鼓舞了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 改革的士气,全省系统上下要以车书记的批示精神为动力,进一步深化认识、凝聚共识,不断增强全系统推进“最多跑一次” 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对表对标、挂账销号,加速落实全系统“最多跑一次” 改革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协作、驰而不息,全面实现海
洋与渔业“最多跑一次” 改革更进一步、更快一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信息)。

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说明书

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说明书

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使用前准备工作说明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目录1使用系统前准备工作 (1)1.1准备访问系统的客户机 (1)1.2访问系统的方式 (1)1.3获取访问系统的用户 (1)1.4使用前的系统设置 (1)1.5身份证验证机具的安装使用 (5)1使用系统前准备工作1.1准备访问系统的客户机在使用本系统前,需要具备可以链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或个人电脑一台。

机器配置及网络带宽建议配置为当前主流配置,才能使您获得流畅的使用体验。

1.2访问系统的方式访问方式一:访问中国渔业政务网(/),在导航栏右边选择“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进入系统登录界面。

访问方式二:直接访问,通过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直接输入网址进行访问,访问路径:http://202.127.42.208:8088/cnfm/xcom/rbac/logon.do。

1.3获取访问系统的用户用户登录系统前,需要向本局系统管理员索要登录系统的账号。

并具体一定的使用权限。

1.4使用前的系统设置在使用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之前,请将系统的访问地址加入到IE的授信站点。

系统提供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直接下载注册表导入文件直接导入到注册表。

操作步骤如下:在系统首页点击“IE浏览器设置”,下载“IESET.reg”文件,双击。

选择“是”见下图:点击“确定”另一种方式是直接进行浏览器设置,操作步骤如下:(一)添加站点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具 ”Internet选项”,弹出下图:选择“安全”下的“受信任的站点”中添加该站点。

点击“站点(S)…”,弹出如下图所示的可信站点添加窗口。

按上图提示,添加受信站点,添加站点为:http://121.201.13.222。

同时需要注意将”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S)”复选框取消选中状态。

最后,点击“关闭”按钮,关闭选项页面即可。

(二)修改允许跨域访问则需在IE浏览器-工具-internet选项里的“安全”下的自定义级别自定义ActiveX控件,“仅允许经过批准的域在未经提示的情况下使用ActiveX”选择禁用,其它都选中“启用”即可1.5身份证验证机具的安装使用如果要系统中使用身份证验证机具进行身份证信息的读取操作,需要进行如下两个步骤:1、将身份证验证机具与计算机连接;2、安装usb驱动;3、安装Activex控件。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浙海渔法[2007]7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海渔发[2007]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我局对2003年7月9日发布实施的《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试行)》(浙海渔法[2003]1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该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试行稿同时作废。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休闲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规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或将要登记的休闲渔业船舶。

第三条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的休闲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的休闲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

但排、筏、浮具及其属具除外。

休闲渔业船舶应具有从事垂钓、捕捞、采集水生生物资源的设备和设施。

第五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船体结构、轮机和电气设备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每艘休闲渔业船舶定额乘员(船员及休闲人员)数不得超过30人,定额乘员数一般不得超过船长的整数值(以米为单位计)。

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活动仅限于白天且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条航行作业区域距岸或庇护地不得超过5海里;船长小于12米的休闲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区域距岸或庇护地不得超过2海里,同时作业的气象条件应根据船型予以限制,最大风力不得超过蒲氏6级。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浙江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办理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浙江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办理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浙江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办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浙海渔政[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浙江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办理规程》的通知(浙海渔政〔2009〕24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农业部渔政指挥系统渔船动态管理子系统启用以来,我省严格按照系统规定的要求,实施相关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工作,便于各级管理部门办理渔业捕捞许可的申请、审核及审批手续,本着方便渔民和申请人、符合本省管理工作实际的原则,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和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捕捞许可办理流程,我局研究制定了《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浙江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办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入证明二○○九年六月十九日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浙江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办理规程(试行)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和农业部渔政指挥系统渔船动态管理子系统捕捞许可办理流程要求,为规范我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工作,便于各级管理部门办理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的申请、审核及审批手续,特制定以下办理规程:一、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办理申请人申请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以下称船网指标)必须具有船网指标来源,主要是在国家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以下称渔船系统)中对有效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按有关规定进行注销来获得。

但申请渔船更新改造不需注销被改造渔船的许可证。

申请制造渔船的主机总功率不得超过淘汰渔船许可证主机总功率的合计数。

如淘汰渔船主机总功率小数点后不足5的,应去除小数点后数据进行合计。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海渔法〔2017〕32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海渔法〔2017〕32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浙海渔法〔2017〕32号
各市、县渔业执法机构: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局第2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电子版可在我局门户网下载专区下载。
特此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2月21日
——结束——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12.21
施行日期
2017.12.21
文号
浙海渔法〔2017〕32号
主题类别
行政处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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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浙海渔办[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海渔办〔2009〕8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为确保我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和规范运行,充分发挥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本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船舶自动识别(AIS)、卫星定位及其它无线电通信技术,通过对渔船位置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管理,实施对海上渔船救助和监控的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系统由船位信息数据库、通信网络、各级指挥监控平台、渔业AIS基站、船用终端以及相关系统软件组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渔业管理单位、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60马力以上)及所有者、经营者、参与本系统建设和运营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由省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制定建设标准,统一项目验收;具体以市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建设;系统建成后,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第五条信息系统平台软件由省级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发和管理;沿海渔用AIS基站的建设、维护由省级管理机构负责;系统的数据库设备及后台维护委托通信运营商建设和管理。

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

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
暂停初次核发的各类证书工本费、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考试申请费
(1)
申请费
(包括发证、签证、换证或补发)10元
(2)
考试费
远洋一、二等职务证书
船长、轮机长48元;大副、大管轮36元;二、三副,二、三管轮,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28元;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12元
远洋三等职务证书
船长、轮机长40元;大副、大管轮35元;二、三副,二、三管轮,三等无线电报务员26元
捕捞日志工本费
15元/册
标志牌工本费
150元/套
标志旗工本费
8元/旗
8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详见文件
〔1992〕价费字526号,浙价费〔1994〕48号,浙价费〔2001〕355号,计价格(2000)559号
9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2002]409号,浙财综字[2003]6号
外海及沿岸一、二等职务证书
船长、轮机长40元;大副、大管轮35元;二、三副,二、三管轮,四等无线电报务员26元
外海及沿岸三、四、五等职务证书
船长、轮机长35元;大副、大管轮30元;二、三副,二、三管轮25元
(3)
抽测、加考费与补考费
因职务变动需要抽测与加考者(或考试不及格需补考者),科目过半,收该等级考试费的80%;科目不到半数,收考试费的50%
暂停征收
国籍登记费
根据主机功率大小不同,分别按100、200、300、400、500元/艘收取;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50元/艘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变更登记费
机动渔船5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20元
7
渔业证书工本费

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浙江省海洋渔业环境与生物安全检验监测中心)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浙江省海洋渔业环境与生物安全检验监测中心)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营业范围:
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浙江省海洋渔业环境与生物安全检验监测中心)
开展海洋渔业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服务我省海洋渔业发展。承担海洋生物种质资源保 护与开发利用、遗传育种、苗种繁育技术研发;开展水产绿色养殖模式、养殖容量、养殖设 施、工程装备研发和行业管控支撑技术研究;承担渔业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估、养护、修复技 术研究;开展海洋生态评估与修复、海岸带综合管理研究;承担海洋渔业环境监测、水产品 质量检测、监测和可追溯技术及水产品加工研究与应用。
2023-04-11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5 / 16
二、竞争能力
2.1 中标率分析
近 1 年月度中标率在 0%至 100%之间波动。目标企业在浙江的中标率相对较高,在这些地方表现出 较强的地域优势。 近 1 年(2022-08~2023-08):
*中标率是指,中标项目数与投标入围数的比率。(中标率=中标项目数/投标入围数*100%)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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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地区主要项目
(1)浙江(3)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万元)
1
浙江欣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渔 业资源动态监测-鳌江水生生物调 查的中标公告
温州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温 州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中 心温州市渔业环境监测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9.9
关于苍南三澳核电厂周边区域浅海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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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TOP1
浙江欣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渔 业资源动态监测-鳌江水生生物调 查的中标公告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浙海渔安〔2017〕9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海渔安〔2017〕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安委〔2017〕1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现将《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6日起执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9月6日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渔业船舶领域是安全事故多发领域,抓好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任务艰巨、时间紧迫。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安委〔2017〕18号)要求,结合我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为抓手,以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文明渔港创建“双创”建设为载体,以渔船生产组织化、船员管理规范化、综合管理信息化“三化”建设为目标,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明显好转。

渔业渔政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渔业渔政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通过执法记录仪、无人机等设备,实 时监控渔政执法现场情况。
渔业生产服务模块
渔业生产指导功能
提供渔业生产技术指导、气象信息服务等,帮 助渔民科学安排生产活动。
渔业保险服务功能
为渔民提供渔业保险服务,降低渔业生产风险 。
渔业物资供应功能
建立渔业物资供应平台,方便渔民购买渔业生产所需物资。
数据统计分析模块
渔政监管系统接口
对接渔政部门的监管系统,获取渔船 许可、违规处罚、渔业资源保护等相 关数据。
其他相关系统接口
根据实际需求,对接其他与渔业渔政 管理相关的系统,如应急指挥系统、 水产品追溯系统等。
接口开发规范和标准制定
制定统一的接口开发规范
明确接口的数据格式、传输协议、安全性要求等,确保各系统之 间的顺畅对接。
预警预报功能
03
根据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及时发布渔业资源预警预报信息,
提醒相关部门和渔民采取相应措施。
渔政执法监管模块
执法管理功能
实现渔政执法案件的登记、立案、处 理、结案等全流程管理。
违法违规行为识别功能
利用图像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 段,自动识别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 法效率和准确性。
实时监控功能
数据安全保障
采用多重数据加密、备份恢复等技术 手段,确保系统数据安全可靠。
系统部署环境要求
硬件设备
软件环境
需要配备高性能的服务器、网络设备和存 储设备,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存 储。
需要安装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 间件等基础软件,以及防病毒、防火墙等 安全软件。
网络环境
电力环境
需要保障网络带宽充足、网络延迟低、丢 包率低等良好的网络质量,确保系统顺畅 运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惩罚裁量基准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惩罚裁量基准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惩罚裁量基准(试行)一、大体原则(一)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保护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实施政惩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遵循行政惩罚的法定程序原则,执法流程合法有效,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四)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等因素,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量罚情节(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惩罚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建功表现的;4.行为人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惩罚的情形。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惩罚1.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2.能够主动更正或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3.在一路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4.主动投案,踊跃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的;5.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惩罚的情形。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惩罚1.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影响恶劣或严重后果的;2.一年内渔业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3.海洋违法行为被行政惩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4.逃避、抗拒执法检查的;5.故意隐瞒事实、转移、隐匿或销毁证据,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6.对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被害人等冲击报复的;7.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8.在一路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9.指使、胁迫、欺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10.同时违背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11.其他依法可以从重惩罚的情形。

(四)量罚情节的适用从轻惩罚原则上应在法定惩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适用较轻种类或较低幅度的惩罚。

从重惩罚原则上应在法定惩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适用较重种类或较高幅度的惩罚。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浙海渔安〔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海渔安〔2018〕10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等有关要求,为全面推进我省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渔业生产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结合我省渔业生产和渔业保险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总体思路全面推进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坚持以防控事故风险为切入点,以强化主体责任为基础,以社会公益为导向,创新机制,强化服务,建立健全符合浙江渔业发展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一)突出重点,逐步推进。

渔业生产是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领域,其中海洋捕捞业更是重点高危行业。

全面推进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突出抓好海洋捕捞业(含国内捕捞和远洋捕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并鼓励、引导我省水产养殖、加工流通、渔船修造、渔港码头、休闲渔业、渔业管理等渔业领域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巩固成果,因地制宜。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依托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探索推行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目前已基本覆盖海洋捕捞业。

为切实减轻渔民负担,确保高危行业全面投保,已开展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地方,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61号),继续做好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不应再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由,要求渔民重复参加类似保险。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浙海渔办[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海渔办〔2009〕15号)各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5月5日至7日,我局联合舟山市外经外事、渔政渔监、渔政执法、渔船检验人员成立联合督查组,就北太鱿钓渔业企业及渔船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情况,开展了一次开航前的安全生产综合专项督查。

此次共督查了舟山市的12家远洋渔业企业,抽查了7艘北太鱿钓渔船,逐一进行登船检查。

从督查结果并结合近年生产实际情况来看,我省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现就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监管职责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生产安全和涉外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认真监督各远洋渔业企业安全、涉外制度落实情况,对制度不全、执行不力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不准放行;认真指导远洋渔业企业和船东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的发生。

二、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责任各远洋渔业企业应认真检查现行制度状况,因地制宜制订、充实、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公司正式文件印发到各生产单位,以建立长期的制度落实机制,做到制度覆盖企业运行各个层面;要建立安全生产与涉外防范领导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监管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与涉外事务;企业法人、船东、船长、船员的职责、责任要清晰、明确;制度的执行和内部监管的措施要确保落实到位。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海渔发〔2017〕6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海渔发〔2017〕6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海渔发〔2017〕6号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十三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坚持捕捞投入和渔获物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施渔业资源总量管理,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依法治渔、综合施策、协调管控”的长效机制,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12082艘、总功率2852611千瓦以内(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十三五”期间,全省共压减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580艘、功率430337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见附件1)。

千瓦(全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见附件2),其中: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减船1717艘、功率417810千瓦;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减船863艘、功率12527千瓦,到2017年底各市压减渔船不得低于总任务的40%。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浙海渔政〔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海渔政〔2017〕8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有关培训机构:现将《浙江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4月26日浙江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提高渔业船员技术水平,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浙江籍渔业船员及浙江登记的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

第三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渔业船员管理具体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适合管理需求的管理人员,健全渔业船员管理监督制度;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按规定配备船员,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二章证书和配员第四条渔业船员应当持证上岗。

渔业船员证书分为职务船员证书和普通船员证书。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船长、船副、助理船副、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机驾长、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等证书。

第五条渔业船舶应当满足以下最低配员标准:(一)海洋渔业船舶最低配员标准(二)内陆渔业船舶最低配员标准第六条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晋升顺序和初次申请考试资历条件:(一)海洋渔业船舶1.驾驶人员:机驾长或助理船副→三级船长或二级船副→二级船长或一级船副→一级船长;2.轮机人员:机驾长或助理管轮→三级轮机长或二级管轮→二级轮机长或一级管轮→一级轮机长。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浙海渔法〔2017〕26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浙海渔法〔2017〕26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浙海渔法〔2017〕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7〕25号)的要求,经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海洋与渔业系统在本省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公告如下: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序号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具体执行内容实施机关备注1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相关活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学研究观测、调查许可省海洋与渔业局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许可省海洋与渔业局进入自然保护区相关活动许可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含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省、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工商登记后置审批。

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野生水产苗种调运许可设区市、义乌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设区市执行内容委托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3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渔业捕捞许可省、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许可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许可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仅沿海地区渔业船舶登记省渔政局,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远洋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省渔政局执行,远洋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等委托沿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内陆渔船渔业活动许可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4水生野生生物利用特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省海洋与渔业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浙海渔执[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海渔执〔2010〕20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为加强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层级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督察部门及人员第三章督察职责与内容第四章督察方式和程序第五章督察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层级监督,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家四部局《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海洋行政处罚监督暂行办法》、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具体由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必要时,执法机构可会同同级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执法机构督察部门有权对同级和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行为和日常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有责任向督察部门反映或举报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履职和日常遵守规章制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0]25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0]25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0〕25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做好我省2010年度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及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称资源费)征收工作,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8〕第110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捕捞许可证年审范围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范围为《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和《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二、捕捞许可证年审时间1、2010年全省的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时间,仍按以往的有关规定进行,即从事海洋捕捞的捕捞许可证年审于2010年6月30日结束,自2010年7月1日起,对未办理2010年度年审及缴费的将按无证捕捞予以处罚,并执行“谁查获、谁收费”的规定;从事内陆捕捞的捕捞许可证年审于2010年11月30日结束。

2、2010年8月31日前,沿海各县(市、区)对从事海洋捕捞的捕捞许可证年审收费情况进行汇总,10月底前向省、市结算资源费。

2010年12月31日前,全省从事内陆捕捞的捕捞许可证年审收费情况由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所辖县(市、区)情况后,统一报省局渔政渔监处。

同时全省将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内陆捕捞渔船数据库,内陆捕捞渔船的有关工作须纳入数据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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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系统
使用手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目录
第1章系统概要 (3)
1.1运行环境 (3)
1.2模块介绍 (3)
第2章渔船动态监管 (3)
2.1监控列表 (3)
2.2作业类型 (4)
2.3查询统计 (4)
2.4海图设置 (4)
第3章执法管理 (5)
3.1简易案件信息 (5)
3.2立案案件信息 (6)
3.3案件证据信息 (6)
3.4案件处理信息 (7)
3.5结案案件信息 (8)
3.6归档案件信息 (8)
3.7暂缓案件信息 (8)
3.8回收站 (9)
3.9法律法规 (9)
3.10自由裁量权 (9)
第4章执法监督 (9)
4.1安全检查 (10)
4.2开捕检查 (10)
第1章系统概要
1.1运行环境
安装Windows XP/2000/win7/win10操作系统,本系统推荐在【360浏览器】【IE9以上】【google浏览器】,屏幕分辨率为【1600*900以上】下运行
1.2模块介绍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系统模块主要有:渔船动态监管、执法管理、执法监督、渔船证书信息、渔船点验、渔业互保、曝光台、常用信息、系统管理等应用。

本手册根据当前执法实际需要介绍部分功能模块。

第2章渔船动态监管
渔船动态管理主要用于渔船管理,内容包括海陆融合图应用、各类船只查询、行船轨迹查询回放、气象台风信息查看及各类船只、渔区、渔港分类查询、渔港绘制、电子栅栏、台账、开机记录等应用。

系统首页所展示的是一张海陆图,操作人员可在图上看到相应的功能及气象信息。

2.1监控列表
监控列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于查看各区域船只信息及展示。

2.2作业类型
作业类型的主要功能是用于查看各种作业类型船只信息及展示。

2.3查询统计
查询统计功能主要包括:渔船在线统计,渔区、渔场作业统计,渔港渔船统计,离港最远船舶统计,折线两侧船舶统计。

2.4海图设置
海图设置应用于当前操作账号所操作记录的保存。

第3章执法管理
该系统中的执法管理主要应用于渔政执法,系统跟据功能分为:立案案件信息、案件证据信息、案件处理信息、结案案件信息、归档案件信息、暂缓案件、回收站、单兵系统、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案件统计。

3.1简易案件信息
简易案件管理主要是对于日常执法过程遇到的简易程序的案件管理。

简易案件数据可通过海渔通APP登记作数据传递到系统中。

简易案件数据来源主要通过执法移动填写进行传递。

简易填写完成后,选择对应的文书系统将自动生成文书内容。

3.2立案案件信息
立案案件信息用案件的登记,登记可以通过管理版APP生成或是直接在Pc端登记生成。

案件新增
案件登记完成后,需增加案件文书信息
操作完成后点击“调查取证”进入下一阶段。

3.3案件证据信息
案件证据信息主要用于案件立案后的需要进行相应证据录入管理。

证据信息编辑,完成后可做系统附件上传。

同时跟据案件发展需要可以随时补充
案件证明信息补充完毕后,点击案件处罚,进入到案件处理阶段。

3.4案件处理信息
案件处理主是用于违法案件处理结果作登记。

案件处理新增
案件处理完成后,点击“结案”
3.5结案案件信息
结案案件主要做于案件的结案管理,结案前可对案件进行编辑处理,文书编辑,对于案件信息是否公示操作等应用。

当案件操作完成后,可对案件进行归档。

3.6归档案件信息
归档案件是对于所有的案件过程信息进行归档、存档操作,当案件归档后,将无法修改任何执法信息。

只做查看。

3.7暂缓案件信息
暂缓案件信息指的是在办案过程当中因证据不足或是其他原因需对案件信息进行暂停管理。

对于暂缓案件信息可以进行还原管理,重新启动案件。

3.8回收站
回收站管理是指案件管理过程中删除掉的案件管理,该回收站可对案件进行还原案件。

3.9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模块主要用于法律法规的查询、调用、新增。

3.10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新增、修改、删除等应用,为案件办理提供裁量选择。

第4章执法监督
该模块功能用于日常渔业管理检查使用,系统跟据功能分为:安全检查、开捕检查、自愿上缴承诺书、违禁渔获物接收单。

4.1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模块主要用于日常渔船安全检查,该模块数据源主要来源于APP,检查人员可通过APP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登记
4.2开捕检查
开捕检查模块主要用于伏渔期结束,开捕前的安全作业检查,该模块数据源主要来源于APP,检查人员可通过APP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

开捕检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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