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法
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政法 第⼗⼀章⾏政⾏为概述 ⼀节⾏政⾏为的概政法英杰念和特征 ⼀、⾏政⾏为的概念 (⼀)⾏为主体说 (⼆)⾏政权说 (三)公法⾏为说 笔者认为,⾏政⾏为是享有⾏政权能的组织(⾏政主体)运⽤⾏政权对⾏政相对⼈所作的法律⾏为。
这⾥所界定的⾏政⾏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政⾏为。
⼆、⾏政⾏为的特征 (⼀)⾏政⾏为的时代特征 1、⾏政⾏为的服务性 2、⾏政⾏为的从属法律性 (⼆)⾏政⾏为的法律特征 1、⾏政⾏为的单⽅性 2、⾏政⾏为的强制性 3、⾏政⾏为的⽆偿性 第⼆节⾏政⾏为的分类 ⼀、抽象⾏政⾏为和具体⾏政⾏为 分类标准:⾏政相对⼈是否特定。
(⼀)抽象⾏政⾏为 抽象⾏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不特定⾏政相对⼈所作的⾏政⾏为。
它在法国⾏政法学上称为规则⾏为,在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其他⾏政规范性⽂件创制⾏为”。
(⼆)具体⾏政⾏为 具体⾏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特定⾏政相对⼈所作的⾏政⾏为。
它在我国台湾地区⾏政法学上称为“⾏政处分”。
⼆、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 分类标准:⾏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有⽆灵活性。
(⼀)羁束⾏政⾏为 羁束⾏政⾏为是指⾏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没有灵活性的⾏政⾏为。
(⼆)⾃由裁量⾏政⾏为 ⾃由裁量⾏政⾏为是指⾏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具有灵活性的⾏政⾏为。
三、依职权⾏政⾏为和应申请⾏政⾏为 分类标准:⾏政⾏为是否可由⾏政主体主动实施。
(⼀)依职权⾏政⾏为 依职权⾏政⾏为是指⾏政主体根据其职权⽽⽆需⾏政相对⼈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政⾏为,也称主动⾏政⾏为和积极⾏政⾏为。
(⼆)应申请⾏政⾏为 应申请⾏政⾏为是指⾏政主体只有在⾏政相对⼈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不能主动采取的⾏政⾏为,⼜称为被动⾏政⾏为、需参与的⾏政⾏为和消极⾏政⾏为。
四、附款⾏政⾏为和⽆附款⾏政⾏为 分类标准:⾏政⾏为是否有附款。
(⼀)附款⾏政⾏为 附款⾏政⾏为是指除⾏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主内容基础上附加从属性内容的⾏政⾏为,⼜称条件政法英杰⾏政⾏为。
了解行政法公共权力和行政行为
了解行政法公共权力和行政行为行政法是指以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为核心内容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中,公共权力和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两个重要概念。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概念展开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行政法。
一、公共权力的概念和特点公共权力是指国家或其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自身的权威地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规范、管理和约束的权力。
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首先,公共权力是由国家或行政机关行使的。
国家是公共权力的最高源泉,行政机关是公共权力的实施主体。
在行政法中,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行使公共权力。
其次,公共权力是依法行使的。
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范围内进行操作。
法律的约束使得公共权力的行使合法、公正、公平。
再次,公共权力是具有强制性的。
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保障国家和社会的正常运转。
最后,公共权力是对社会利益的管理和调整。
行政机关通过行使公共权力,可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行政行为的定义和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二,客体。
行政行为的客体是指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行为的对象,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目的。
行政行为的目的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目标和意图,通常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保护个人权益。
第四,内容和方式。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具体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理,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方法。
第五,法律依据。
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能凭主观意志随意行事。
三、行政法公共权力和行政行为的关系行政法公共权力和行政行为紧密相关,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前提。
公共权力是行政行为产生的源泉,行政行为则是公共权力的具体体现。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与行政权力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与行政权力行政法是研究和规范行政行为与行政权力的法律学科,它涉及政府机关的组织形式、运作机制、权力行使和行政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制约关系。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具体的行政对象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做出的具体决定。
它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行使的。
行政机关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来行使行政行为,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其次,行政行为是具有个体化的特征。
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行政对象,具体的时间、地点和目的而采取的,因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个体性。
再次,行政行为是具有强制性的。
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动或者做出行政决定,行政对象一般是有义务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或其他强制措施。
最后,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它能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并对相关各方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
二、行政权力的概念与种类行政权力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设立、行使和管理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组织权力,包括立法权、执法权、审批权、决策权、管理权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行政权力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行政组织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组织和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权力,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编制、委托和解雇等方面的权力。
二是行政立法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决定等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三是行政执法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罚和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权力。
四是行政决策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行为和决策的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和行政处分等方面的权力。
五是行政管理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管理和协调的权力,包括计划管理、财政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权力。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行为论
作出行政行为; • 第三、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
身份。
(二)行为权限合法
• 第一、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 的行为,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包括事务权限、 地域权限与级别权限。
• 第二、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案例一:乔占祥诉铁道部案
• 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报送的 《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 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 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2000〗1960号),批准对铁路部分旅 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 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 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 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 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 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 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 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
申请行政复议,尔后,在铁道部作出维持涨价通知的复议决定后,并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
决;乔占祥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
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 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 该说认为: • 行政行为包括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全部
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 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立法行
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原则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原则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对象采取的具体措施或者具有明确含义的意思表示。
行政行为的效力及相关的救济问题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和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律依据和救济的适用原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法律依据1. 依法办事原则行政行为的效力首先应依法产生。
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因此,行政行为的效力必须符合依法办事的原则。
行政机关只有在行使法定的职权、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才具有合法的效力。
2. 法定授权原则行政行为的效力还必须遵循法定授权的原则。
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必须依据于相应的法定授权。
如果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授权范围,行使了法律不具备的权力,其行政行为的效力就会受到侵害。
3.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的效力还必须以公共利益为根据。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因此,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当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行为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原则1.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对不服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起的、由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救济程序。
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被视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寻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复议和改正。
2.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机关提起的救济程序。
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3. 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和约定解决争议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和解的法律依据主要在《行政程序法》中。
行政和解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但均愿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纠纷。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行为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法律科学,为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公正行使权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行政行为的进行、监督和申诉提供了基本框架。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行为的相关要点。
一、法定主义原则法定主义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的限制和规范之下进行。
法定主义原则包括权力合法性原则和程序合法性原则。
权力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或授权;程序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符合程序规定。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得歧视公民或法人,对待所有人应当一视同仁。
行政机关在决策、办理事务时要坚持公正、公平,不因个人偏见、特殊关系或不正当因素而对待不同群体或个体。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遵循真实、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要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四、权利保护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权利保护原则包括法律权利保护原则和程序权利保护原则。
法律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程序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要保障公民的申诉权和诉讼权,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高效、便捷,提高行政效能,为公民和法人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效率原则旨在改善行政行为的执行效果,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水平,实现行政机关的良好运行。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一切具体行动,包括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等。
行政行为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具体指向性的特点,是行政机关通过行动来实现具体目标和权益保护。
行政行为法三部曲
行政行为法三部曲: 行政行为法三部曲: 1、行政处罚法;2、行政许可法;3、行政强制法。
2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
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
这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行政许可法对此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
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部门,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三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旨在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
在行政法的范畴中,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概念。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定。
行政行为旨在通过行政机关的行动,实现公众利益、社会安全和秩序的目标。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等。
1.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审批程序授予特定主体某种特权或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主要包括经营许可、建设许可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核发应当依法进行,符合法定条件,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和决定。
2.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主体作出具体指示或命令的行政行为。
行政命令通常用于调整公共秩序、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等。
行政命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并在一定范围内执行。
3.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主体的良好表现或突出贡献给予肯定和鼓励的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通常体现在表彰奖励、名誉称号和物质利益等方面。
行政奖励应当依法进行,公平公正,不能滥用或不当使用。
4.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给予的惩罚性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惩戒和警示。
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实施,不能滥用职权或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过失、错误或违法行为承担相应后果的义务。
行政责任旨在保障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并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责任可以分为纪律责任、法律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等。
1. 纪律责任纪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违反纪律规定而受到的相应处罚或纪律处理。
纪律责任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行政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并无违法或具有裁量上 的瑕疵,而是行政组织没有全然合乎所追求的目的或不合比例, 但尚有其他合法的内容,得为较优的、较合目的的或较合理的 决定可能,或是根本放弃此一措施较为适当。
• 1、一般不当 • 2、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 《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
• 广义的有瑕疵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不当行为、 错误行为,狭义的有瑕疵行为仅指后两者。
• (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所表现的内容与行政机
关的意思显然不一致,比如书写错误、计算 错误、疏漏或者自动化作业错误等。 • 对于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无合理的 信赖基础,行政机关可随时更正,并且不论 更正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相对人,不发生信赖 保护的问题。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 1、对象 • 2、反复适用 • 3、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 • 4、是否可诉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 1、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与非要式 • 2、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3、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 • 4、受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负担的
A.根据甲厂的申请,某市地质矿产局可以撤销水 电局发给乙厂的采砂许可证
B.水电局应当撤Βιβλιοθήκη 给乙厂发放的采砂许可证 C.若乙厂的采砂许可证被撤销,发放许可证的水 电局应承担乙厂相应的经济损失
D.甲厂可以要求水电局赔偿因向乙厂颁发许可证 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 2006年第88题 • 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
大损失的
• 撤销的后果
• (1)具体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溯及无效;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解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解析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具体法律事项进行决定、执行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方式,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形式之一。
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进行深入解析。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对特定的客体对象作出一定决定、命令或者进行一定行动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权力性: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束缚力。
2. 单方面: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为,不需要获得相应的对方意见或同意。
3. 具体化:行政行为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具有直接生效的特点。
4. 具体对象:行政行为的客体对象通常是个人、组织或者非法人单位。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多种分类。
常见的行政行为分类包括以下几种:1. 管理行政行为与处分行政行为:管理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指导、协调、推动等方式进行行政活动的行为,而处分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2. 个别行政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个别行政行为是以特定的对象为依据,作出对具体个案的决定,而一般行政行为则是对一类对象进行统一决策。
3. 强制行政行为与任意行政行为:强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对客体对象强制性地采取一定措施,而任意行政行为则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行为的过程与要素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和行政行动三个基本要素。
1. 行政决定: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它具有基于法律、事实和法定程序等要素。
2.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对象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指令,其目的是引导、管理和规范行政活动。
3. 行政行动:行政行动是行政机关对客体对象采取的具体行动,包括发文、检查、保障措施等。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行政法是研究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行政法领域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作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务的处理,具有相对性、强制性和特殊法律效果。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性质可以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强制等类型。
对于公民和组织来说,行政行为是有约束力的,其合法性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申诉。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在行政法律纠纷中,当事人因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旨在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实施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的特点是行政司法性、行政法律性、行政纠纷性和行政争议性。
行政诉讼程序由法律规定,一般包括起诉、立案、审理和执行等阶段。
行政诉讼程序的进行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律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是密切相关的概念,在行政法中有着紧密的联系。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具体体现,而行政诉讼则是对行政行为的救济和审判程序。
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合法性上受到法律的限制,但也可能存在违法情况。
当行政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申诉。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判,并通过行政法院对涉及的争议进行解决。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院会对行政行为进行逐案审查,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如果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法院可以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表现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则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判和救济途径。
两者通过相互关联和制约,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法领域中得到有效保护。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解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解析行政法是一门以行政机关的组织与职权、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体现。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和解析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行政法的理解。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以行政手段对具体的行政对象进行管理、命令、处罚等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个别性和具体性的特征。
它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多种形式。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 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 单方性: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和实施的,行政对象无权拒绝或反对。
3. 个别性: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个别行政对象而做出的,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
4. 具体性:行政行为是具体的行政机关对具体的行政对象做出的实际行动。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行政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对象下达命令,要求其履行特定的义务或采取特定的行动。
2. 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具体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3. 行政奖励: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政对象给予奖励或荣誉,以激励其作出积极的行为。
4.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行政行为的解析方法行政行为的解析方法是分析和评价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是否合理、正当和合法。
常用的行政行为解析方法包括:1. 特定行政法规解析:根据具体的行政法规,对行政行为的合规性进行解析,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 行政行为合理性解析:从行政行为的目的、方式、效果等方面,评价其是否合理合法。
3. 行政行为正当性解析:从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合法职权、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判断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4. 行政行为合法性解析:通过分析行政机关是否依法程序进行行政行为的制定和执行,判断其合法性。
行政法行政行为PPT课件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1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 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一) 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 的行为;
(二)职权、职责要素: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 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三)法律要素: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 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 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9
我们认为,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研究的 重点应当是外部行政行为;但是,对外部 行政行为的研究,又离不开对内部行为的 研究。在行政法学意义上,行政主体的内 部行为是为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 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外部行为的 法律效果。
12
【案例】某市公安局诉某市监察局案(二)
• 某市A区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对法院应否
受理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应当受理,因为监察机关是行政机关,主体
合格,《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项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对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通报批
评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属于行政案件的
受理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并未
• 问:某市监察局的行为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行 为?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
14
中纪委监察部处理三鹿事件重要责任人
(中新网2009年3月20日电)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对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的质
10
实践中如何区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 行为呢? 第一,从主体角度去把握。 第二,从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性质和
法律依据的角度去把握。 第三,从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效果的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对具体事务作出的一种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 行为主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具体包括中央、地方以及各类政府部门、行政组织等。
2. 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在法律范围内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力。
3. 特定对象:行政行为需要有具体的对象,即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个人、组织或事物做出具体的处理。
4. 具体内容:行政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处分、行政准许、行政奖励等,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的行政处理。
5. 具有强制性:行政行为具备一定的强制性,被行政机关采取的行为具有强制性执行力,即受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和追究。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遵守法律程序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行政行为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复议和诉讼等救济。
行政法第三章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法学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
1.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 权作出的,但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2. 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 执行性、程序性行为 – 咨询性、通告性行为 – 服务性、公益性行为
行政法学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续)
3.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
在我国,行政事实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不可 复议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饶常林 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行政法学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 行政行为的概念
第一节
•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第三节
行政法学
导入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1. 假冒执法. 行政机关为建新办公楼,要求原租用其门面经营
行政法学
案 例 分 析 3.4 (续)
法院在审理中,对赵某的行为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赵某当天并没有值勤任务, 其非工作时间内的行为并不是公务行为,滥用械 具是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县公安局的 处罚是正确的,法院应予以维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赵某根据领导的安排前往 值勤,其行为属于工作时间内的公务行为,但不 按法定程序使用械具是违法的,因此法院应维持 想公安局的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是工作时间内的公 务行为,尽管戴手铐是违法的,但不受行政处罚, 只能受行政处分或批评教育。
问题:同是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行为,为什么
法院只受理对第二个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呢?
行政法学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行政行为的相关界限
行政行为与假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法口诀
行政行为法口诀
(一)
从有到有是确认从无到有是许可设定权限可分家一曰规定二创设法律法规省府章创设权限不张扬许可设定有哪些自决自律市场调事后监督可不设设定之后谁停止经济事务唯一个
(二)
许可实施依申请受理人员不必多实质审查须两人不予批准勿公开许可效率怎提高集中办理真是好省级政府来决定国务院批权力审
(三)
补正告知限五日决定期间复杂多颁证期间限于十听证期间扣除之听证期间又如何提出申请五日合
二十天内筹备完告知地点七日前听证启动何方式公共利益依职权一般利害申请肩处罚听证较落后切记只能依职权
(四)
撤销原因两情形机关渎职骗申请撤销机关有三个考题经常叙恋情发证之后再违法原机关吊销要记明失去依据须撤回情势变更废止行。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是管理行政行为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框架。
其中,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的概念、特点和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政对象进行权利和义务的处理活动。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法定性: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产生,行政机关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进行行政处理。
2. 具体性:行政行为是对具体的个人、组织或事物进行具体的权益处理。
3. 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行为。
4. 封闭性:行政行为一旦形成,原则上不可撤销,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变更或撤销。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诉讼是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时,通过法院解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法律性:行政诉讼是在法院依法进行,以法律为依据进行裁决。
2. 公开性:行政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有权了解和监督。
3. 对抗性:行政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解决,双方可以提供证据和辩论。
4. 最终性:行政诉讼的法院判决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能再向其他司法机关起诉同一争议。
三、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关系1. 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前提。
行政诉讼的产生必然与行政行为有关,只有在行政行为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进行解决。
2. 行政诉讼是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通过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更加谨慎和合法。
3. 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互为补充。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一种方式,而行政诉讼则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行政法的完整体系。
结论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进行权益处理的具体活动,而行政诉讼则是一种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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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程序
包括以下五种情况:(1)许可证的变更。如果取得许可的相对人超过了法定的许可范围或活动期限,许可机关应及时修改或更换许可证。(2)许可证的无效,是指许可证自始至终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无权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有权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而发放许可证;二是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许可事项的能力和资格;三是申请人采用欺诈等手段骗取许可证。(3)许可证的失效,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致使许可证失去效力。失效的原因有二:一是许可证所定期限届满,自行失效;二是所申请许可的活动完毕,许可证失效。(4)许可证的中止,是指许可机关因持证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暂时中止其从事被许可活动的行为,这时许可证暂时失去效力。如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暂扣营业执
6.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由于行政立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因此,必须对行政立法加以监督。目前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其监督主要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规章。
(1)职权行政立法和授权行政立法。根据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划分为职权行政立法与授权行政立法。职权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立法权,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都属于职权行政立法的范畴。授权行政立法是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授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授权立法受到授权法律的严格制约,必须遵循授权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容和原则。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2.审核程序
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两个方面。程序性审核即审查核定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是否是向有权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及申请的手续是否完备等。实质性审核即审查核定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核定申请人本身是否具备从事该事项的行为能力,以及申请所附的条件如场所、设备、卫生环境等内容是否真实完备等。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行政立法一方面是为了加强行政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还应该实现和增进公民的权益。
3.行政立法的分类
在名称与制定机关方面,国务院制定的称为行政法规;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规章;某些地方政府制定的称为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性规章;再有就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关注这种区别是因为它们分别具有不同的地位和效力。行政法规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审理依据,对法院具有绝对约束力,而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则处于参照地位,法院对此有着灵活的选择适用权,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连规章的参照地位都不具有。以此为基础,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权能也有所不同,所以,进一步需要把握的是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及相关问题。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立法作不同的分类。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依据行政立法权行使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行政立法的这些分类分别具有不同的意义与作用。
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权利性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获得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行使被许可的权利的行政许可形式,如护照、驾驶证。
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获得者必须同时承担一定时期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的行政许可行式,如专利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
(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可以起到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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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许可的概念
2003年,全国人大公布了在中国行政法治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部法律-《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研究及对行政许可法的评价也受到了行政法学界异乎寻常地关注。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准许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获得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许可证是行政许可的基本表现形式。许可证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领域应用,如人们在经济、文化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经营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占道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驾驶执照、护照等。
3.颁证程序
包括颁发许可证和拒绝颁发许可证两种情况。行政许可机关,经审核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颁发许可证。许可证应载明:许可证名称、许可事项、被许可人姓名、住址、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编号、许可日期等,并加盖法定颁证机关的印鉴,附加材料也应注明与许可证相应的编号并加盖颁证机关的印鉴。行政许可机关经审核认为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律或有关规定的.应依法拒绝颁发许可证,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
特别许可是指除必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如烟草专卖许可。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是指许可一旦作出.其他人都不得再申请获得的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
5.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程序可以概括为: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发布与备案。
(3)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包括行政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行政立法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即有权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4.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1)行政立法的主体: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⑦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3)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准予申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坚决拒绝,否则就要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它不是对相对人课以义务或者惩罚,而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如开业、生产、经营许可,这类许可使相对人获得了某种权利;而律师证、会计师证的颁发,则使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相应职业的资格。
1.申请程序
包括申请和受理两个环节。行政相对人申请,是行政许可程序的前提条件。行政相对人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向有权颁发申请事项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出;,否则将不能获得相应的许可证;(2)必须是法定的符合许可条件可以获得许可的事项;(3)申请人必须具备申请许可事项所要求的条件和行为能力;(4)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明确表达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受理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接受,标志着行政许可程序的开始。
第四节 行政行为法
一、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的概念和特点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行政立法的特点
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照(停业整顿).此时许可证效力即中止。(5)许可证的撤销,是指许可证持有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由颁证机关撤销其许可证,如下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等。
5.救济程序
包括行政许可监督程序和补救程序。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予以监督控制和救济;可以依法通过立法监督、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来实现。
(2)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①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制定行政法规;依据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和条例;对规章的批准权、改变权和撤销权。②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③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深圳、厦门、汕头、珠海等某些经济发达的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
2.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立法的始终,通过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一种基本准则。根据我国的法律理论,结合我国的行政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原则应该包括:
(1)依法立法原则:必须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权限立法。
(2)民主立法原则:行政机关在立法时,应通过各种途径,听取、尊重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2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
(2)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为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例如,制作、运输、销售爆破物品是国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但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需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准许实施这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