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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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际保理业务发展问题研究

天津市国际保理业务发展问题研究

种 创 新 , 理公 司 与银 行 合 作 . 理 公 司 为 出 口 保 保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 行 为 出 V企 业 提 供 融 资 . 体 操 银 I 具
作 流 程 :① 境 内 出 口企 业 向保 理公 司 递 交 保 理 申
请 ;②保理公司根据出口企业资信情况为其在境 内 银 行 提供 担保 :③ 境 内银 行 直接将 款项 融资 给 出 口 企业 ; ④境外进 口企业将货款直接 回款给境内银行 。
该 种 经营模 式适 用 于 中小型 出 口企 业在 银行 没

天 津 市 保 理 公 司 经 营 现 状
( ) 津市保 理公 司基 本 情况 一 天
截至 目前 . 已有 7家保 理 公 司在 天津 市外 汇 局
进行 备 案 . 中 2家 公 司成立 较早 。 别 于 2 0 其 分 0 4年 、
国际保理 业务 模式 。 据统 计 。 样本 企业 自成 立 以来该 种 国际保 理业 务 经营模 式 在全 国范 围 内规 模 达 34 . 8
1 9
企 业 资 金 短缺 问题 , 种 经 营模 式 很 少 被采 用 。据 这 账 户 系 统 数据 显 示 : 述 7家企 业 成 立 至 今仅 发 生 上
有 授信 额度 或授 信额 度较 小 时解决 出 口企业 资金 短
缺 问题 . 出 口企业 在银 行授 信额 度充 足 . 不会 选 若 就
择保 理 公 司担保 增加 融资 成本 .且 银行 也倾 向于 开
20 0 8年 成立 . 余 5家均 于 2 1 其 00年成 立 : 理 公 司 保
《 华北 金 融》
2 1 年第 1 01 2期
天 津 市 国际保 理 业 务 发 展 问题 研 究

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基础 是什 么 ?
位清偿、 债权 质 押 。 而上 述 几种 观 点 都有 其 难 以回避 的 弊端 。 然 渐 形成 , 品 的价格 和 质量 趋 于统 一 , 形 成相 对 一致 的 比例 , 商 或 委托 代 理 说 只 能 解释 保 理 商 对 出 口商提 供 的催 收 应 收 帐 款 和 出 口商 为 了获 得 竞争 优 势 , 只能 在付 款 方式 上进 行 竞 争 。信用 管理 销 售帐 目的服 务 , 法解 释 融 资 , 无 帐担 保 等 问题 : 位 清 偿 代 证 是 1 世 纪发 生 的一 次 国际 贸易 支付方 式 上 的革命 , 9 这种 支付 说解 释 了保 理 商权 利 的来 源 , 没 有解 释 保 理业 务 中 的 到期 保 而 方 式 由于 银行 信 用 的介 入 , 首次 使 不在 交 货现 场 的买卖 双 方 在 理 问题 : 权质 押 说 注意 到 了 国际 保理 与 质 押借 款 操 作方 式 的 债 履行 合 同 时处于 同等 地位 , 一定 程度 上使 他们 重新 找 回 了“ 在 一 相似 性 , 保理 商 作 为唯 一 债权 所 有 权 人 、 口商 第 一顺 序 偿 但 进 手 交钱 , 一手 交 货” 的现场 交 易所 具 有 的安 全感 , 决 了双 方 互 解 债义务人的地位与债权质押中的法律关系截然不同。 不 信任 的 矛盾 。但 随着 国 际贸 易 的发 展 , 买方 在 交易 中 占据 了 从 国 际保 理 业务 中当事 人 的权 利 义 务 的角 度来 看 , 国际 在 主 导地 位 , 方市 场 逐渐 形 成 。 买 由于在信 用 证付 款 方 式下 , 方 买 保 理 过 程 中 , 口保 理 商 与 出 口商 签 订 国际 保 理 合 同后 , 口 出 出 负 担 繁 重 , 仅 需要 承 担高 额 的开 征 费用 、 证 金 , 不 保 还要 受 到银 商获 得 了 出 口保 理商 的付 款 或 一 定 期 限 内付 款 的 承 诺 而 不 再 行 复杂 的 开证 手 续 的制 约 。 这使 得 占据 主导 地位 的买方 往 往 不 对应 收 帐款 享 有 权利 , 同时 也不 承 担应 收帐 款 坏 帐风 险 ; 应 相 愿意 采 用信 用 证方 式 付款 , 而需 要 一种 新 的便捷 的付款 方 式 。 的 , 口保理 商 对 应 收帐 款享 有 权 利 , 出 口商 无 权 向进 口商 出 即 为适 应新 经 济形 势下 买方 市场 的 需求 , 际保理 便应 运而 生 了 国 以 自己的 名义 收 取 货款 , 一 权利 由 出 口保 理商 行 使 。 这 那 什 么 是 国际 保 理呢 ?根 据 国 际统 一 私法 协 会 18 98年 制 而 出 口保 理 商与 进 口保 理 商之 间的保 理 行 为 , 使对 应 收 则 定的 《 国际保 付 代 理 公约 》 的规 定 : 保 理 是 供应 商 通过 与 保 理 “ 帐款 的权 利又 让 渡 到进 口保 理商 手 中 , 相应 地 , 口保 理 商 在 出 商 订立 保 理 合 同 , 他 与客 户 订立 货 物 销售 合 同所 产 生 的应 收 将 获 得 了进 1 理 商付 款 的保 证 的同 时 也 丧 失 了 向进 口商 以 自 3保 账 款 让 与保 理 商 。保 理 商 在 保理 业 务 中至 少 履行 下 述 职 能 中 己名义 收 取 货款 的权利 , 该权 利 由进 口保 理 商行 使 。 在 国际 而 的两项 职 能 : 供应 商 融通 资金 , 括贷 款 和预 付 款 : 为 包 管理 与 应 贸 易 中, 应 收帐 款 的权 利只 能通 过两 种 途 径取 得 : 是 创 改 , 对 一 收账 款 有 关 的账 户 : 收应 收 账 款 ; 债 务人 的拖 欠提 供 坏账 代 对 即 由 出 1 向进 口商交 付 货物 ,从而 有 权 向进 口商 收 取 货款 , 3商 担保 ” 。 即有 权 收 取应 收 帐款 : 一 途径 是 继 受 取得 , 由应 收帐 款 的 另 即 通 过 上述 定 义 我们 可 以看 出, 对信 用 证付 款 和付 款 交 单 相 权利 人 将应 收 帐款 的权利 转 让 给 受让 人 , 让人 从 而 取得 对 应 受 (/) 言 , 销( / )n 兑交 单 (/ ) 符合 买方 的利益 需求 。 D P而 赊 O A  ̄承 DA更 收帐 款 的 权利 。在 国 际保 理业 务 中 , 口保理 商 和 进 1保 理 商 出 3 在赊 销 和 承 兑交 单 下 , 买方 无 须付 款 即 可收 到 货物 或 获得 权 利 享有 以 自己名 义 收取 应 收帐 款 的 权利 , 权 利 是保 理 商对 应 收 该 凭 证 ( 提 单)卖 方 收 取 货款 的权 益却 无 法 得到 保 障 。然 而 通 如 , 帐款 所 享 有 的债 权 , 则 , 理 商不 可 能 享有 以 自己名 义直 接 否 保 过 运 作 国际 保 理 , 理 商信 用 介 入 商业 信 用 , 方 按 时 收取 货 保 卖 收取 应 收 帐 款 的权 利 。 款 的 权益 就 能 得 到保 障 。 从 国际保 理 业务 的流 转过 程 来 分析 , 理 商对 应 收 帐款 的 保 我 国 办理 国际保 理 的规模 尚小 。2 0 年 全 球 国 际保 理 业 03 权 利不 可 能是 基 于创 设而 取得 , 取 得途 径 只 能 是从 出 口商 处 其 务 量达 到 7 0 . 6 3 2亿 欧元 , 中英 国和 意 大利 国际 保理 业 务 量 9 其 受让 取 得 。因此 从这 一 意 义来 看 , 国际 保 理 业 务 的法 律 实质 应 分 别 达到 677 0. 0亿 欧元 及 12 .0亿 欧元 。在 欧 美 国家 间 的 3 51 是应 收 帐 款 转让 , 即债 权 转让 。 贸 易结 算 中 , 理方 式 基本 上 取代 了信 用证 而成 为 最 主要 的 结 保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探究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探究

协议后 , 在核 准 的债 务人 的信 用额 度 内,保 理 商将 货 款预先付 给 出 口商 ,出 口商将 发票 给保 理商 ,从 而 完
成应收账 款 的转 移 ,也就 是债 权 的转让 。基 于应 收 账
款的特殊性 ,国际保理 业务 中的债 权转 让 也有它 特 殊
的规则。


应收 账款 转让 的法律性 质
易中采用赊 销或 跟单托 收承兑 交单结 算 方式 时 ,为卖 方提供 的将 出口贸易 融资 ,账 务处理 ,收取 应收 账 款
和买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 金融 服务 。 国际保 … 理 的核心 内 容是 应收 账款从 客户 移 转到 保 理 商手 中。 应 收账 款是客户 ( 口商 ) 向债务 人 ( 口商 )发 送 出 进
额范 围内对债务人提 出支付要求。
相对 于债 权让 与机 制而 言 ,这种 应 收账 款转让 的
方式显然在对 抗债务人方 面手 续更加 简便易行 。但 是 ,
< 统一商法典) 第九章 “ 担保交易 ;应收账 款与动 产契
约的买卖”一节 中专 门 为保 理业务 中 的应收账 款转 让 做了全面的规定 。 ( )德国法。德国法认 为 国际保理 中的应 收账款 三 转让实质上 是合 同债权 的转 让。因此 ,德 国法 以民法 中的债权 让与机 制来 规范保理业 务中的应 收账款 转让。 德 国法认为 ,债 权转 让 是一 种抽 象 的法律 行 为 ,债权
认为国际保理 的实 质是保 理商 通过 购买供 应商 的债权 来获得对 应收账 款 的所有 权 ,即完 全 的债权 购买 ,应 收账款的转 移通过 “ 与 ” 的方式来 实现 ,因而英 国 让 法以合同权利让与的法律机制来 规范国际保理 的运作。 ( 二)美 国法 。美 国的现代保 理业务 拥有一套相 当

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

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
二 、 国商 业 银 行 国 际保 理 业 务 发 展存 在 的 问题 我
信时 ,应有独立于银行授信的保理授信体 系,属 于纯信用授 信 。我 国商业银行在开展 国际保理业务时, 为了保证银行融资
资金的安全 , 一般都要求 客户提 供物的抵押或是人的担保 , 这 和国际保理的 国际惯例不符 ,极大地 阻止 了国际保理业 务特 别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在我 国的发展 。 4人才 问题 。从根本上来说 , . 国际保理业务是一 门涉外 的 综合 性金融服务 , 对人才 的要求条件 比较高 , 既要精通 英语 、 电脑 , 要掌握 国际银行 业务 , 必须熟悉 国际商法 、 易对 又 还 贸
有 十 分 重要 的现 实 意 义 和广 阔 的市 场 前 景 。
第一 , 保理业 务给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开 展 国际保理业务不仅丰富 了业务品种 , 而且 可以带来保理费 、
务的专门法律 , 当前开 展国际保理业 务主要依据 是《 同法》 合 对 债权转让 的有关规定 ,在我 国没有保理协 会组织为保理业 务提供 相应 的协议 以及服务 的标准 、 程序 、 据和规章制度来 依 指 导保理商之间争议 的解决。一旦银行无法收回应收账款 , 又 得 不到法律 的保 障, 行将处于倒闭 的边缘 ; 银 而且我国外贸企 业 对于保理合 同的有关合 同纠纷仲裁 、诉讼 方的利益和仲裁 对象范围等方面的实 务操作也不很熟悉 。 3信用问题。信用交易在我 国还未普遍建立 , . 出口企业忽 视对国际保理业 务的应用 。我国外贸公司决策层一直采取谨 慎的营销策略 , 对客户大多采取 汇款 、 信用证等传统的结算方 式。这从交易观念上 阻止 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 进而 失去 了大量 的市场机会和客户 。与传统 的授信机制相比, 国际 保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保理商在对客户及客户 的买方进行授

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民法典》将保理合同单列一章,这对于健全我国商业保理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法律支持。

然而,目前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比较基础和具有原则性,这就需要对保理业务的某些问题进行更详细的研究。

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保理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详细分析,通过分析保理合同的现状,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和相关法律理论,为如何处理保理合同的复杂法律问题提供了参考,以促进我国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建立具有法治特色的商业保理法律体系。

【关键词】民法典;保理合同;法律问题一、保理合同基本内容(一)保理合同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761条之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合同作为《民法典》规定的一种全新的合同类型,是一种金融行业适用广泛的合同,集债权转让、担保、催收、管理与追偿于一体,是一种较为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保理合同往往涉及较大的交易金额,且存在较为复杂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典将保理合同确定为要式合同。

(二)保理合同的种类根据保理合同基本类型主要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保理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人,如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在该保理之下,应收账款债权人扮演保证人角色,一旦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行权失败,其还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或回购。

无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保理人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后,保理人取得的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但是一旦行权失败,则无权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或回购。

相比较而言,有无追索权的保理风险更大,收益也更大。

(二)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的关系保理商当然必须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这是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

但基础合同无效,应收账款不真实,也并不当然导致保理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763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除非保理人明知该应收账款是虚构的,也就是说,即使该应收账款是不真实的,但应收账款的转让对善意的保理人仍然有效,阴谋欺诈不能用来对付善意的第三方。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与控制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与控制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与控制在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保理公司作为中介机构,通过购买企业的应收账款来提供资金支持。

然而,在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本文将探讨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方法。

一、法律风险分析在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人违约风险:债务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应收账款,对此保理公司应提前评估债务人的信用情况,并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明确还款责任和方式。

2. 债权人优先顺位风险:应收账款可能同时被多个债权人要求支付,如果没有进行优先顺位的约定,可能导致债务人不清楚应当先偿还谁的债务,因此应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的优先顺位。

3. 法律法规风险: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应收账款转让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要求,保理公司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纠纷与损失。

4. 争议解决风险:在跨国交易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可能因付款、货物质量等问题而产生争议,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并及时解决争议,以免影响保理业务的进行。

二、法律风险控制方法为了规避上述风险,国际保理业务需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控制方法:1. 风险评估与审核:保理公司应在应收账款转让前对债务人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了解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同时,对债权人也需要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信誉和资金实力。

2. 合同约定: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以规范交易行为,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3. 保险保障:保理公司可以购买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用来对付因债务人违约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4. 合规管理:保理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业务活动。

建立健全的风控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对保理业务进行监督与管理。

银行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审计要点

银行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审计要点

银行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审计要点近年来,我国的国际国内保理银行业务发展较私人银行快,银行在开办国际保理业务的同时,也大量开办国内保理业务业务。

由于保理业务是一项裂稃银行业务,银行内控制度和外部法规不健全,因此,保理相当程度业务目前存在问题较多。

一、保理业务的基本内涵所谓保理业务,是指销货方将其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深入调查为销货方提供应收收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实质上是针对企业未收回货款而发放的贷款,还款来源是企业在未来将要收回的货款。

二、保理银行业务业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与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加大了银行风险。

一方面,银监会于2003年取消了对年末内资商业银行开办国际上保理业务的审批程序,但尚未实施相关部门规章。

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信用体系也不完善,银行对不了解的销售商和购货商开展保理业务,风险很大。

如,我们在对某银行分行审计时,该行作为保理商对卖方在天津、买方在河北的两家公司办理了数笔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由于买方濒临破产、卖方没有发货,虽然该保理纠纷诉讼时间微秒长达3年,但因为没有具体法规,法院至今未裁决,银行3000多万元保理融资形成巨大风险。

(二)银行利用保理业务调整转换存款、手续费指标。

如,某化工企业银行分行向企业办理保理融资2亿元,保理贷款利率3%、手续费为1%。

股份制银行和企业将保理融资的2亿元当做银行承兑汇票现金,企业得到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

如此操作,企业取得了粗大与贷款利率短的2亿元资金,银行增加了保证金存款2亿元和1%手续费。

(三)内控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无境况贸易背景的国内保理融资数以千计存在。

目前,保理业务业务没有统一的法规,银行内部缺乏相关制度。

银行办理的保理业务相当于流动资金贷款,运营管理但有的银行没有按放款管理,造成大批保理没有融资没有贸易背景。

如,我们在对某银行分行审计时,查出该行无贸易背景的揪出保理业务三分之一比50%以上。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孙朝霞孙昌兴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7期摘要:应收账款包括现存的应收账款和未来的应收账款,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交易习惯不同,所以关于这两类应收账款能否进行债权转让的规定也差异很大。

而且对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的效力,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也有很大的不同。

在各个国家中,应收账款在转让后产生的法律效力也有很大差异,但是总体来说,将会产生文中所述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国际保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中图分类号:DF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141-02国际保理是一种新兴的服务于国际贸易的交易,对于保理商来说是一种新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其中,应收账款转让是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基础。

因为,在法律性质方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就是民法上的债权让与,所以其应符合一般法律行为规定的要件,并适用法律规定的使法律行为无效以及可撤销的法律规则。

因此,下面是从债权让与的角度来说明应收账款转让问题。

一、应收账款债权的可转让性在国际保理中,其业务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性条件是应收账款具有可转让性。

关于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问题,在本文中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关于现存的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未来的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以及禁止转让条款的法律效力。

1.现存的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对于现存的应收账款,因为在性质上属于现实债权,所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允许对其进行转让,并规定了一些例外的规定。

德国对应收账款的转让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债权转让合同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签订并生效后,债权就立刻开始转移,这个时候,受让债权的第三人就取代了原债权人成为了新的拥有实体权利的债权人。

通过《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德国把债权转让视为“抽象”的法律行为,把债权转让合同看成一种不要式合同,债权随着债权转让合同而转移。

在美国,关于债权转让方面的立法,最重要的应该是《统一商法典》,同时这部法典也是美国规定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主要规范。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一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一

案例一: 1999年初, 我省一家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 向我行申请办理一笔出口保理业务, 该业务进口商为美国一家化工公司, 我行随后选择了美国一家银行的保理公司作为进口保理商。

1999年3 月,A公司获得了美国进口保理商核准的25万美元的信用额度后, 我行即与A 公司签订了《出口保理协议》, A公司开始陆续出运货物。

1999年9月28日A公司将该保理业务项下的一笔金额为6.78万美元, 付款日为1999年11月15日的应收帐款转让给我行, 我行随即将该项下的货物发票转寄美国的进口保理商。

发票到期后, 进口商没有按期付款,2001年1月27日进口商通过进口保理商发来质量争议通知, 2000年7月11日进口保理商发来应收帐款的反转让(REASSIGNMENT)通知,免除其作为进口保理商在发票付款到期日后第 90天应作100%发票金额赔付的责任。

我行作为出口保理商, 接发来的贸易纠纷通知后, 立即通知了A公司, 并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A公司做了耐心解释。

尽管如此,A公司仍坚持认为:买方提出争议的该笔货物质量没有问题; A公司与我行签订的《出口保理协议》中未明确规定适用《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 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应以当事人的选择为条件, 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束进出口商双方是否履约的只能是《销售合同》, 外贸公司与美国进口商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20天”, 事实上进口商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20天内并未提出质量异议, 因而进口商提出的争议是无效的;所以, 既然A公司已将货物发票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了银行, 如果进口商不付款, 那么进出口保理商就必须付款。

由于A公司与我行的认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 进口商又一直未能付款, 进口保理商也认为已依据《国际保理业务规则》免除了赔偿责任, 此案纠纷至今未能获得最终解决。

保理业务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保理业务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但是 ,为便于理解和使用 ,在此就使用 得到普遍认 同的翻译 ,即保理。 由于保 理业 务在 不同的国家中具体
应用与操作方式不同 ,不 同国家有关保 理的学说对 保理法律 概念 的定 义也 略有
差异 。
融资 的现实需要 ,具有极大的市场生命 力 。从 19 9 2年中 国银 行引入 保理 业务
Ab ta t F co i g i o r h n i efn n ils r i e wh c h mme ca a k e p t i g t e eo . h sp p ra ay e s r c : a t r sa c mp e e sv a ca e v c ih t e Co n i r i l n sk e y n o d v lp T i a e n l z s b r
20 年第 1 期 08 1
第 2 卷( 4 总第 AT 0N & S R EG F 1 T AT Y
NO. . 08 1120
( u ua vlN .8 ) C m lie ,O 13 t y
保理业务 的若 干法律 问题探讨
曹 正 , 刘红林 日 I ' ^; , / l , J
措施和建议 ,以期 引起立法部 门和实务界 的重视 ,规 范和促进保理 业务 的良性发展 。
[ 关键词】 保理 ;法律问题 ;探诗 ;对策
【 中图分类号】F 3 8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 0 — 3 X2 0 ) 1 0 8 — 7 1 2 7 6 (0 8 1 — 0 3 0 0
L g l s a c n F co ig o mme ca n s e a Re e rh o a t r f n Co r il Ba k
Ca n L uHo g i oPig , i n l n

保理法律研究及案例(3篇)

保理法律研究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保理业务以其独特的融资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企业信用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提供了有效手段。

本文将对保理法律进行研究,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二、保理法律研究1. 保理法律关系保理法律关系是指保理商、供应商和购货商之间在保理业务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供应商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承担供应商的应收账款风险。

(2)保理商与购货商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保理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购货商,购货商承担支付义务。

(3)供应商与购货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供应商与购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货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 保理法律特征(1)独立性:保理业务与供应商和购货商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保理商对供应商的债权仅限于保理合同约定的范围。

(2)无追索权: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在购货商违约时,无权向供应商追索应收账款。

(3)应收账款转让:供应商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成为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3. 保理法律风险(1)应收账款风险:保理商在购货商违约时,可能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2)合同风险:保理合同、买卖合同等法律文件存在瑕疵,可能导致保理业务无法顺利进行。

(3)法律适用风险:保理业务涉及多个法律法规,保理商可能面临法律适用不当的风险。

三、案例解析1. 案例背景甲公司(供应商)与乙公司(购货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与丙保理公司(保理商)签订了保理合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丙保理公司。

2. 案例分析(1)合同效力:甲公司与丙保理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以及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均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应收账款转让:甲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丙保理公司,丙保理公司成为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论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论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信 化 的作 法 ,使我 国企业 难 以面 对 综 合性 服务 的 行 为 。它是 为 以赊 销 拟 的 融资便 利 。虽 然 在托 收 、 用
越 来 越 激 烈 的 国 际竞 争 。 2 0世 纪 为 主 的 信 用 销 售 方 式 而 设 计 的 综 证 交 易 中银 行 也 可 以出 口押汇 、打 9 0年代 以来 , 国出 口商 虽然 被 动 合性 金 融服 务 。所谓 国际保 理 ,是 包贷款等方式 为贸易商提供融资 , 我
出 口商 所带 来 的风 险 。 考 察 该 保 理 所 涉 及 的 贸 易 合 同 是 商 尤 其 是 一 些 中小 型 出 口企 业 可 否 具 有 国际 性 。这 一 标 准 也 符 合 免 于 这 些 繁 琐 的事 情 而 得 以 集 中 人 、 、 去开 拓新 的 销售 市场 。其 财 物
美进 口商 通 常不 愿 意开 信 用证 ,而 念 的 特 定 化 是 分 析 国 际 保 理 的 前 其 他 因 素 。因此 ,只要 保理 所 涉及
要求 卖方 接 受 承兑 交单 ( / D A)或 提 。由于学 界对 保理 的认识 存 在一 的 贸 易 合 同 当事 人 的 营 业 地 分 别
” 国际保 理 是 与 的 营 业 地 点 是 否 分 别 处 于 不 同 的 面竞 争 的余 地越 来 越小 ,因此 ,付 地 思考 法律 问题 。 ② 款 方 式 的竞 争成 为 竞争 的 关键 。欧 保 理 相联 系 的概 念 ,因此 ,保理 概 国家 ,而不 考 虑 当事人 的 国籍或 者
分担 、 售管理 等 问题 。 销
关键词 国际保理 国际贸易合 同 结算方式
债权 转让
些 年 , 界市 场 尤其 是 消费 品 世

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贵州大学科技学院05级法学贵州贵阳550003)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1-00摘要:国际保理是一项为进出口贸易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新的金融业务。

其在我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且发展缓慢。

这就需要研究并解决我国国际保理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对国际保理的法律规范体系进行开拓和创新,以满足国际保理在我国的运作,促进国际保理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保理应收账款债权让与法律问题一、国际保理的法律定义首先,作为一种法律关系,首先必须明确其主体,国际保理之所以被规制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畴,也是因为其业务的国际性及在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领域的独特作用,实践中,进出口商、进出口保理商基本上都是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因此,从法学角度定义国际保理,必须从主体上将国际保理法律关系主体定位于涉及跨国因素的进、出口商和保理商之上。

其次,国际保理产生的前提可以从法律规范中得到支持,要使国际保理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在法律规范上进行必要的调整和约束,以明确各方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实践中,出口商寻求国际保理服务主要是基于特定的目的,如融资、风险规避或便利交易等,要实现其中某一方面的单一目的,可以有多种途径,但是,国际保理的特殊性就在于可以通过国际保理实现多方面的目的,国际保理功能的复合性决定了在法律规制上具有特殊性,这些功能的统一在于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国际保理业务的运行就是围绕着这一基础展开的,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也必须依此为前提。

第三,国际保理运作的法律形式是不同的合同安排,从实际运作上看,以双保理为例,一项国际保理业务是由三个合同即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合同、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出口保理合同和进、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形成的一种综合性的交易行为,这些不同的合同在符合各自合同目标的前提下,又都是围绕着国际保理业务进行的,国际保理就是对这些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有效调整的一种自成一体的交易活动。

发展国际保理与《合同法》债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发展国际保理与《合同法》债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国 际 贸易结 算 方 式在 国 际贸 易
中得 到迅 速 推广 。 与 国际 社会
广 泛运 用 的情 况相 反 , 1 9 自 92
业务 与其他 法 律 行 为 的表 面 相 似 性 出发 ,应 该 综 合考 虑 国 际
保 理 当 事 人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理 商 并应仅 将 货 款 付 给该 保 理 商 。只有 通知 抵达 债务 人后 , 国
保 理基 本 法律 问题 的模 糊 认 识 是 制 约 国际保 理 业 务在 我 国发
展 的关键 因素 。 国 际保 理 的 法律 基 础——
债权 转让
从 国 际保 理合 同发 生 的效 力 来看 , 国际保 理 建 立在 应 收 账 款 转让 的基 础 上 。供 应 商 办 理 保 理 业务 之 后 ,便 不再 承 担 债 务人 信用 风 险 , 同时失 去 了
际保 理 业 务才 能 得 以有 效 的 开
年 中 国银 行 在 我 国率 先 推 出国 际保理 业 务 之 后 ,该 业 务在 我 国的发 展 十分 缓 慢 。 分析 其 中 原 因不难发 现 ,我 国相关 法 律
制度 建 设 的滞 后 和 企 业对 国 际
系 、 国际保 理 的 实 际运 作 及 其
垫 -I 与 会 j 社 i i l 技
国际保 理 作 为 一种 新 型 的
当前 对 国 际保 理 的 法律 基础 认
定 尚无定论 。判 断 国际保 理 的 法律 基 础 ,不 能仅 从 国际保 理
账 款 的发 票 副本 等单 据 交给 出
口保 理 商 ,一般 同 时还 要通 知 债 务人 应 收账 款 已转让 给 该 保
收款 的权利 和 义 务 。 而保 理 商

保理法律研究的案例分析(3篇)

保理法律研究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资金周转效率,该公司于2016年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保理合同,开展保理业务。

根据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负责收取应收账款,并按约定比例向商贸公司支付款项。

然而,在2018年,商贸公司发现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其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此,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银行是否具备保理业务资质?2. 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3. 银行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银行是否具备保理业务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开展保理业务。

在本案中,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的资格。

因此,银行具备保理业务资质。

2. 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规操作。

在本案中,商贸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操作:(1)未及时通知商贸公司应收账款转让事宜;(2)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款项;(3)未妥善保管应收账款,导致应收账款流失。

综上所述,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

3. 银行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给商贸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银行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商贸公司因银行违规操作而遭受的经济损失;(2)支付违约金;(3)承担因违规操作而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四、案件评析1. 本案涉及保理业务的法律关系,对保理业务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国际保理业务在发展现状的思考

关于国际保理业务在发展现状的思考

政策建议与措施
总结词
政策引导,规范发展
详细描述
政府应加大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支持力度,通 过出台相关政策,提供财政补贴,建立行业 标准等措施,鼓励和规范国际保理业务的发 展。同时,应加强与相关国家政府的沟通与 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贸易的欺诈行为,为国 际保理业务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企业发展策略与建议
总结词
CHAPTER 05
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与 控制
信用风险的控制
客户信用评估
对客户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誉记 录等,确保客户具备足够的信用等级。
定期信用审查
定期对客户信用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客户信用状况的变化,采取相 应的措施。
灵活的应收账款管理
根据客户信用状况和应收账款状况,灵活调整应收账款管理策略, 包括提前收款、债务重组等。
发展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 保理业务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贸 易金融服务,覆盖范围也从最初 的北美地区扩展到全球。
保理业务的作用与意义
01
作用
02
03
04
05
提供贸易融资:国际保 理业务为企业提供贸易 融资,帮助企业扩大贸 易规模。
转移风险:通过国际保 理业务,企业可以转移 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风 险。
提高效率:国际保理业 务简化了贸易支付过程 ,提高了企业运营效率 。
意义:国际保理业务对 于促进全球贸易发展和 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 要意义。通过提供贸易 融资、转移风险和提高 效率等方面的支持,国 际保理业务可以帮助企 业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 中的挑战和机遇。
CHAPTER 02
国际保理业务的市场现状
行业应用与发展趋势
• 总结词:国际保理业务在各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尤其在国际贸易领域。 未来,国际保理业务将朝着数字化、专业化和个性化的方向发展。

浅谈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浅谈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浅谈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浅谈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目前,国际上为企业所惯用的信用证付款方式正逐渐被赊账贸易所代替,应运而生的银行保理业务能够为企业提供新融资方式。

而这一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部分,其潜力正在成为下一个银行之间争夺的据点。

在上海,已有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开始深度细化中小企业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商业资信调查,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全称国际保付代理业务,是国际贸易在赊销和承兑交单贸易结算方式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出口贸易融资、进口商资信调查及评估、销售帐务处理、应收帐款管理及追收和买方信用担保等内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具体做法是:出口人事先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根据协议,出口人按买卖合同规定发货后,有关运输单据径直寄交进口人,而将应收帐款的单据卖给保理商,由保理商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人负责向进口人收款,保理商收到货款后,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将货款交给出口人.【您现在阅读的文章来自“中国人才指南网”,请记住我们的永久域名:】国际保理这一新兴的国际贸易利器,因为能适应全球买方市场形势下进口商提高竞争力的需要,近二十年来得到迅速发展。

但这一流行于欧美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我国这个贸易大国却发展缓慢。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十分关键的制约因素则是保理商和出口商对这一业务的风险还缺乏明确地认识,当然也就谈不上防范措施的采取。

面对外资银行咄咄逼人的气势和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逐年下降的事实,为促进我国银行和企业的发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下面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国际保理业务简述1、国际保理业务的地位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上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关于国际保理的几个法律问题

关于国际保理的几个法律问题

纪8 0年代 以后 , 国际货物买卖 市场格局 随着技术进步和劳动生
产率的普遍提高进入 了买方市场 ,产品质量 和价格竞争 的余地 越来越小 , 此时进 口商很容易在市场上买到质优价廉 的产品 , 因 此有了更 多的选择 余地和发言权 。他们不愿意再继续使用信用 证收付货款 ,因为开立信用证需要 等量或者较大 比例 的资金抵 押为条件 , 形成资金 的无偿 占用 , 减少 了进 口商 的利润 , 削弱了 进 口商 自身发展的潜力 ( 国际保 理业 务中出 口商 的风险分析 《 与 防范 》 杨智著 , 源于 w w wo w gv c , 0 4年 6月 ) , 来 w . ta .o. r 20 l l 。 同时, 信用证严格 的 “ 单单相 符”原则 , 很可能 因为一方的过失 而使银行拒付单据 , 造成进 口商收货延误。 ( ) 三 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托收和信用证 这两 种支付方 式 的不 足。 国际保 理 中, 在 除贸易合 同外 , 由于进 口保理公 司对 已核准应收账款承担 了 10 0 %的进 口商坏 帐担保 , 因此出 口商也 获得 了双重约束机制 : 一是以贸易合同为依据 向进 口商所偿 , 一 是以保理合 同为依据 向保理公司所偿 。 与信用证不 同的是 , 在国 际保理 中, 两种约束机制是 紧密联 系 的, : 这 即 只有出 口商按 贸 易合 同要求发货 , 保理公司才 承担坏账担保 。 这样 , 保理不但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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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工作 ・C N M C P A TC E O O I R C IE
昂 的费 用 和 繁 琐 手 续 而 放 弃 追 索权 。
关于国际保理的几个法律问 题
文 / 志郁 郭


( ) 二 信用证 在2 0世纪 8 0年 代前 的卖方 市场 ,货款 的收付主要采用买 卖双方都容易接受 的信用证方式 。进 口商 和银行 的双重付款机 制无论对 出 口商还是进 口商而言 , 都是公平 、 有利 的。 但是 2 0世

国际保理下双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

国际保理下双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

2016年14期总第821期赢得生存空间,大打价格战,采用各种手段降低生产成本,不顾声誉,不注重自主品牌的建设与培养,使企业在对外贸易中获利甚微,在国际贸易中屡屡受挫。

三、促进我国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发展的对策1.强化创新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一方面,积极与发达国家合作,学习和借鉴其一流的生产技术、高效的管理模式和先进的控制手段,实现跨国企业之间的技术互补和资源整合,形成新的技术创新能力与研发能力;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增加研发经费的投入,注重研发能力的培养,提高产品的科学技术含量,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从产业链低端向产业链高端迈进,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2.转变贸易方式,完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一是要改变我国民营企业对外贸易方式单一的现状。

应引导企业实行多元化经营,充分利用各种不同的出口方式开拓市场并参与竞争,在为企业赢得更多市场份额的同时,促使我国民营企业对外贸易方式逐步趋于合理。

二是要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通过合理的考核机制和选拔程序让社会人才担任管理层职位,为企业注入新鲜血液,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完善的保障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3.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实施品牌战略一是要增加民营企业出口产品的附加值。

民营企业只有通过加强高科技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引进国际先进的生产设备和专业人才,加强国际技术交流、合作与创新,逐步推进出口产品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过渡,才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

二是要打造民营企业自主品牌,实施品牌战略,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注重自主品牌的建设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不断开发新客户、维护老客户,进而为我国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四、总结综上,我国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和国际经济环境日益复杂的形势之下,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应当立足于长远,增强创新能力,实行品牌战略,提升产品结构,转变贸易方式,从而实现对外贸易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2024年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保理合同是现代商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其中涉及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应收账款的转让。

随着全球贸易的日益增长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逐渐成为法律界和商业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研究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以期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基本概念及现状(一)基本概念保理合同是指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为供应商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应收账款转让则是指供应商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获取融资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现状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保理业务在国内外市场逐渐普及。

在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成为保理业务的核心环节。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

三、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一)法律适用问题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导致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

例如,跨国保理合同中,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债权转让通知问题债权转让通知是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债权转让通知的时效性、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往往引发争议。

如何确保债权转让通知的有效性,是保理合同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债权真实性及合法性问题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虚构债权、非法债权等问题。

如何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是保理合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解决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加强国际合作与法律协调各国应加强在保理合同领域的国际合作与法律协调,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或公约,以解决跨国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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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国际保理是近一、二十年来在国际贸易中新发展起来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中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以赊销方式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交易双方,其中供应商将其与债务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以及坏账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

因为其具有诸多优点,目前国际保理己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金融业务,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支付方式。

但是在中国,国际保理业务还只是一种金融创新业务。

由于保理业务开办时间较短,保理运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其中法律规范的缺乏和滞后,严重制约了保理的发展。

因此,研究与解决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国保理法律制度,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而当前我国关于国际保理的学术文献大部分限于以下方面:从国际金融的角度对国际保理发展实务进行研究;对国外有关国际保理实践和理论的介绍;对有关国际保理国际公约的介绍等等。

真正从法律角度对之进行深入研究的相对较少。

基于此,笔者意图从法律的角度加以研究,通过对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法律性质进行梳理,厘清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的实践和法律不足出发,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国际的法律性质。

提出了笔者对国
际保理的概念、法律性质的认识。

第二部分:从国际保理实践出发,归纳、总结国际保理的种类以及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运行方式。

第三部分:从法律角度,结合国际保理实务,分析国际保理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部分:在深入考察我国国际保理立法和国际保理业务运行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国国际保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五部分:从国际保理法律制度本身和相关制度两个角度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保理模式法律关系立法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96.1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引言12-131国际保理概述13-191.1国际保理的概念及起源13-161.1.1国际保理的概念13-141.1.2国际保理的起源与发展14-161.2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16-191.2.1委托代理说161.2.2债权质押说16-171.2.3清偿代位说171.2.4债权让与说17-192国际保理的种类与运行模式19-242.1国际保理业务的种类19-212.1.1单保理和双保理192.1.2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19-202.1.3无追索权的保理和有追索权的保理202.1.4到期保理和预付保理20-212.1.5
批量保理和逐笔保理212.1.6完全保理和部分保理212.2国际保理的运行模式21-242.2.1双保理运作模式21-232.2.2单保理的运作模式232.2.3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3-243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4-303.1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法律关系243.1.1出口商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义务243.1.2进口商向出口商指定的保理商付款的义务243.2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24-263.2.1出口商的主要义务25-263.2.2出口保理商的主要义务263.3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26-283.3.1进口保理商的权利和义务26-273.3.2进口商的权利与义务27-283.4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28-303.4.1出口保理商的主要义务28-293.4.2进口保理商的主要义务29-304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30-364.1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30-324.1.1国际保理的实践状况30-314.1.2国际保理的立法现状31-324.2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32-364.2.1国际保理机构性质单一,保理业务品种单调324.2.2保理业务的信息化、电子化程度不高,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32-334.2.3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缺位33-344.2.4商业信用缺失,保理业务的基础土壤十分贫瘠344.2.5训练有素的国际保理人才队伍尚未形成34-365完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之建议36-425.1完善我国国际保理立法36-405.1.1明确保理商的市场准入资格365.1.2规范保理业务中的债权转让36-385.1.3确立保理业务中权利冲突解决的原则38-395.1.4建立适应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监管体制39-405.2其他相关制度之完善40-425.2.1建立、健全国际保理业务所需要的法制化信用体系405.2.2
加强保理业务信息化、电子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换网络40-415.2.3加快培养国际保理业务所需的训练有素的专业人才41-42结束语42-43参考文献43-45致谢45-46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46-47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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