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备案)[2009]N85号—列车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4月24日(51)财经总(财)字57号令修改1992年6月5日铁运(1992)64号第一章保险对象及保险手续第1条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2条保险有效期间,规定自旅客持票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缴销车票出站时为止,如需搭乘路局免费接送旅客之其他交通工具时,则搭乘该项交通工具期间亦包括在内。
第3条旅客所乘之火车,在中途因故停驶或改乘路局指定之其他班车者,在中途停留及继续旅程中,保险仍属有效。
第4条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离站不再随同原车旅行者,其保险于离站时起即告失效,但经站长签字证明原票有效者,在重行进站后,保险效力即行恢复。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5条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
第6条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
第四章保险范围第7条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有伤害须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
第8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有伤害,以致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除依照第七条之规定给付医疗津贴外,另由保险公司依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甲、死亡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乙、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两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与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丙、完全丧失身体机能永久不能继续工作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丁、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戊、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视其丧失机能之程度,酌给一部分保险金。
第9条旅客在一次旅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构成第八条所列一项以上之情事时,其保险金给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
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PRO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凡持有效车(船)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轮渡、电车、缆车、地铁、轻轨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的乘客,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车(船)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轮渡、电车、缆车、地铁、轻轨等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1),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释义见8.2)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释义见8.3)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2.1.4约定的残疾、烧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8.4)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都邦(备案)[2009]N288号—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88号)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
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
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三十天内通知保险人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
都邦(备案)[2009]N252号-自有机动车辆责任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机动车辆责任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52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使用其所有或提供的车辆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包括乘客风险)索赔,或发生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场所内指定区域地下室停车场内的第三者责任索赔。
双方进一步同意,本扩展条款仅作为超额保险,承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任何其它有效保险之上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Owned Automobile Liability ClauseIt is hereby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claims made in respect of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cluding passenger risk in respect of any motor car either owned or provided by the Insured while being us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Business, or third party liability occurring in the Car Parking Area in the basement of designated area within the premises.Provided further that this endorsement shall be an excess insurance over any other valid and collectible insurance available to the insured.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备案)[2009]N292号—上下班途中条款pdf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下班途中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92号)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从家中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The Way To and From the Working Place Extension Clause
It is hereby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in the event of any employee of the Insured whose attendance at his place of employment is required by the Insured being injured or killed whilst proceeding directly to his place of employment or returning therefrom directly to his home, such death or injury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arisen out of and in the course of the employee’s employment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olicy.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国寿产险(备案)[2009]N60-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都邦(备案)[2009]N205号-临时移动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移动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05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过程中,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场所由公路、铁路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一)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所承保的建筑物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的%。
(二)如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三)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在移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1. 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2. 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机器及设备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Temporary Removal Clause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is Policy shall be extended to cover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property insured in respect of the perils hereby insured against whilst temporarily removed for cleaning, renovation, repair or other similar purposes elsewhere on the premises stipulated in this Policy or to any other premises and in transit thereto and therefrom by road, or rail in ______of P.R.C. Provided that:1、The amount recoverable under this extension in respect of each item of this Policy shall not exceed the amount which would have been recoverable had the loss occurred in that part of the premises from which the property is removed nor, in respect of any loss occurring elsewhere than at the said premises, ____________ of the sum insured by this Policy after deducting therefrom, the value of any building or stock in trade hereby insured.2、This extension does not apply to property if and so far as it is otherwise insured.3、This extension does not apply to items covering stock and merchandise of every description. The Company shall not indemnify the Insured for any loss occurring elsewhere than at the premises from which the property is temporarily removed.4、This extension does not apply to:a) motor vehicles and motor chassis licensed for normal road use;b)property held by the Insured in trust, other than machinery and plant.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02_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3.2;6.2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3.6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5.合同解除和变更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2 合同变更 5.3 联系方式变更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6.2 如实告知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7.2 争议处理8.释义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2.3 保险金额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5 保险期间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宣告死亡的处理3.5 保险金的给付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华夏保发[2009]335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都邦(备案)[2009]N326号-邮包战争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326号)保险责任第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责任免除第二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挽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保险期间第三条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经邮局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送交收件人为止。
注:本条款系邮包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邮包保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PARCEL POST WAR RISKS INSURANCE CLAUSESI. Scope of CoverThis insurance covers:1.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goods caused directly by or consequent upon war, warlike operations, hostile acts, armed conflicts or piracy;2. 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capture, seizure, arrest, restraint or detainment arising from the events in Section I. 1. above;3. 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conventional weapons of war including mines, torpedoes and bombs;4. Sacrifice in and contribution to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 arising from the risks covered hereunder.II. ExclusionsThe insur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1. Loss, damage or expenses arising from any hostile use of atomic or nuclear weapons of war.2. Any claim based upon loss of, or frustration of, the insured voyage caused by arrest, restraint or detainment by any executive authorities, authorities in power or any other armed groups.III. Duration of the InsuranceThis insurance shall attach from the time the Post Office despatches the insured parcel after receipt thereof from their premises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 until the insured parcel is delivered to the Addressee by the Post Offic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Note:These Clauses are the clauses of an additional insurance to the Parcel Post Insurance Clauses. In cases of conflict between any clauses of these Clauses and the Parcel Post Insurance Clauses, these Clauses shall prevail.。
都邦(备案)[2009]N333号—地铁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铁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333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应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安装、危险安装、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都邦(备案)[2009]N262号—非自有机动车辆责任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自有机动车辆责任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62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以业务经营为唯一目的对非自有机动车辆维护或使用,包括装卸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适用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是,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一)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承担的责任;(二)上述机动车辆用作公共或出租运输工具时的责任;(三)被保险人所有或运输的财产的损失。
双方进一步同意,本扩展条款仅作为超额保险,承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任何其它有效保险之上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Non-owned Automobile Liability ClauseIt is hereby declared and agreed that this Policy extends to indemnify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all sums which the Insured shall become legally liable to pay as compensation arising from bodily injury or property damage to which this insurance applies, caused by an occurrence and arising out of the maintenance or use, including loading and unloading, of any non-owned automobile, for the sole purpose of conducting the business of the Insured.Provided that this extension shall not apply:(1) to liability assumed by the Insured under any contract or agreement;(2) to liability while such automobile is used as a public or livery conveyance;(3) to loss or damage to property owned or being transported by the Insured.Provided further that this endorsement shall be an excess insurance over any other valid and collectible insurance available to the insured.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备案)[2009]N280号—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80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提供物品及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Goods and Services Clause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is Policy shall be extended to cover the Insured’s liability for claims made against the Insured for accidental bodily injury or accidental property damage which occurs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and arises out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sold or supplied including transportation provided by the Insured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the business as hold proprietor, subject to the limit of liability specified in the Schedule of the Policy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区共公共汽车承运人责任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区公共汽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408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或特许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乘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正在沿固定路线运营的城区公共汽车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乘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被保险人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标准的运输工具从事乘客运输;(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期限届满后,被保险人尚未办理延续经营许可;(四)被保险人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之外的业务;(五)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六)洪水、崖崩、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七)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八)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九)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十)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二)非本保险合同所称乘客的人身伤亡;(三)非本保险合同所称的城区公共汽车上的乘客的人身伤亡;(四)乘客在城区公共汽车外遭受的人身伤亡;(五)乘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城区公共汽车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七)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八)精神损害赔偿;(九)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的免赔额;(十)应当由交强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一)乘客在上下公共汽车的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亡;(十二)被保险人故意或因疏忽,造成患有传染病的乘客或夹带危险物品、禁运物品的乘客上车造成的人身伤亡;(十三)属于社会道路救助基金中垫付的抢救费、丧葬费、康复费、营养费、整容费,以及不属于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费用。
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定行程)常见问题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居民身份证;
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③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④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
(3)每张火车票限定购买一份指定行程乘意险。
5.如何查询铁路乘意险信息?
(6)出险报案便利。保险事故发生后,可直接向列车或车站现场铁路客运工作人员报案,并为被保险人提供便利的解决渠道。
4.如何购买铁路乘意险?
答:(1)铁路乘意险自愿投保,旅客在12306网站投保时需点击“购买乘意险,已阅读并同意《保险条款》和《投保须知》”;旅客在车站售票窗口投保时需使意外伤害保险(指定行程)常见问题
1.什么是铁路乘意险?
答:铁路乘意险是指由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经营的,保障旅客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乘车凭证合法乘坐境内列车遭受意外伤害致使旅客本人身故、伤残或治疗的,铁路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产品。
(3)乘车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铁路乘意险有哪些特点?
答:(1)购买渠道多。目前可通过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车站售票窗口等渠道购买。
(2)购买费用少。只需花3元钱(未成年人花1元),即可获得保险期间内的人身意外保险保障。
(3)保障额度高。成年人最高保障30万元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和3万元意外医疗费用,未成年人最高保障10万元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和1万元意外医疗费用。
都邦(备案)[2009]N62号-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62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公司补偿保险,被保险个人配偶的赔偿责任,诉讼费用和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保障五个部分。
第三条 (一)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被保险个人不能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保险人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时,以被保险个人引起索赔的过错行为发生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溯及日后,并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为前提。
(二)公司补偿保险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被保险个人依照法律要求或许可可以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代替被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个人所受损失范围内负责赔偿。
但保险人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时,以被保险个人引起索赔的过错行为发生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溯及日后,并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为前提。
(三)被保险个人配偶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个人因上述过错行为被提起索赔时,其配偶如因配偶身份或与因与被保险人共同拥有财产而被连带提起索赔或被执行财产,保险人对其配偶的损失视同被保险个人的损失,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因被保险个人的配偶本人的过错行为所致的赔偿责任除外。
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在认为必要时,对已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可先行垫付。
(四)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保障若被保险个人死亡、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财务困难时,第三者对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索赔,索赔原因是由于被保险个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引起的,保险人将该索赔视同第三者对被保险个人的索赔,适用本保险合同的规定。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四川专用)(保监会备案编号:川地都邦(备—责任)[2010](主)1号)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交通和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或城市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符合运输主管部门和承运人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人员,但不包括司乘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并在赔偿金额外另行支付,但此项费用每车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车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车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洪水、崖崩、滑坡、泥石流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或发生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驾驶人无有效驾驶执照或有效客运从业资格证的;2.驾驶人是在未经被保险人允许情况下驾驶运输工具的;3.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后;4.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5.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6.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八)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在保险期间内拼装、擅自改变运输工具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3.运输工具拖带其他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其他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4.运输工具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及下落不明期间;5.运输工具被作为犯罪工具;6.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应具备的其他要求的;7.运输工具行驶出本保险合同约定区域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九)《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期限届满后尚未办理延续经营许可的,或被保险人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之外业务的;(十)被保险人使用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标准的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的;(十一)旅客的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牲畜、禽类和其它动植物;(十二)损失项目免除:1.危险品及其他禁运物品的损失;2.旅客未办理托运的自行携带行李、物品的损失;(十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十四)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五)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七)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八)每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高于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部分,或者保险期间累计保险赔偿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部分。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人身保险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1982.06.05
【实施日期】1982.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982年6月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第一条凡持票搭乘长途汽车的旅客,均应依照本保险条款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公路客运部门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第二条保险有效期间规定自旅客验票进站或中途上车购票后开始,到达旅程终点出站为止。
第三条旅客所乘的汽车,在中途因故停驶或改乘公路客运部门指定的其他车辆者,在继
续旅程中,保险仍属有效。
第四条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离站不再随同原车旅行者,其保险责任于离站时起即告失效。
但经公路客运部门签字证明原票有效者。
从旅客重新验票进站后,保险效力即行恢复。
第五条旅客的保险金额不论是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叁千元。
第六条旅客的保险费包括在票价内,一律按票价的百分之二收费,由公路客运部门代收汇缴保险公司。
第七条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伤害须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费用,其数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第八条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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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列车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乘坐客运列车的旅客,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经被保险人同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亲属或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列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人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列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
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保险人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九、被保险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十、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八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或约定时间)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止。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七条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一、投保人证明;二、保险合同;三、受益人身份证明;四、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六、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七、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八、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第十八条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一、投保人证明;二、保险合同;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五、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六、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
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解除合同申请书;二、保险合同;三、投保人证明文件。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释义一、保险人: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
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三、客运列车:指从事商业营运的客用列车。
四、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五、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的简称,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七、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八、未满期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