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青海省2004-2006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使用和
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6年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与使用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与使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7•【字号】青政办[2003]86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与使用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8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局《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与使用意见(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二00三年六月)2000年我省全面实施“天保工程”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对“天保工程”高度重视,各项管护责任制得到逐步落实和完善,工程进展顺利,2975万亩天然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
但与此同时,各地还存在着国有林场以外的大部分地区林地林权尚未落实,天然林管护责任制不健全,管护经费不到位;人口密度较大的东部地区天然林管护难度增大等问题,直接影响着“天保工程”的成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青海省实施方案的批复》(林函计字[2000]221号),并结合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情况,在不突破国家批复确定管护标准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天然林管护难易程度,将管护及森警经费进行局部调整和分类安排,以真正解决部分地区存在的实际困难。
(一)西宁市及海东地区有林地(包括未成林造林地)每人管护3000亩、灌木林每人管护5700亩,每人每年管护费为10000元。
(二)海南、黄南和海北州有林地(包括未成林造林地)及灌木林地每人管护5700亩,每人每年管护费为10000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25•【文号】财农[2006]223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10月25日财农〔2006〕223号)国家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部于2000年印发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0〕15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规范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不断推进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管理规定》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们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专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职工分流安置费、职工培训费和其他补助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方案》确定的各级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中央财政安排地方的天保资金,除职工培训费外,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由财政部根据《实施方案》等确定的标准和项目,在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前,将控制指标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以此作为编制地方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依据,各省应当按照《实施方案》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天然林保护⼯程财政资⾦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预算管理第三章森林管护事业费第四章基本养⽼保险补助费第五章政策性社会性⽀出补助费第六章下岗职⼯分流安置费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第⼋章监督与检查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天然林保护⼯程财政资⾦(以下简称天保资⾦)管理,提⾼天保资⾦的使⽤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各级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
第三条天保资⾦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事业性⽀出,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出补助费、下岗职⼯分流安置费和其他补助。
第四条天保资⾦实⾏专户存储,统⼀管理。
第⼆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地⽅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先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申请报告,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再于每年1⽉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天保资⾦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进展情况,下年度天保资⾦预算和地⽅配套资⾦安排等情况。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地⽅的天保资⾦,由财政部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实施⽅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实施⽅案》(以下简称《实施⽅案》)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天保资⾦申请报告,审核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各省(⾃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实施⽅案》⾜额落实地⽅配套资⾦。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天保资⾦,由财政部拨给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拨付所属实施单位。
第七条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拨的天保资⾦和地⽅落实的配套资⾦,可在《实施⽅案》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分配标准和资⾦使⽤⽅案,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同时,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林计发[2004]146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04.08.19【实施日期】2004.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4]146号)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局领导关于“2004年度审计不出任何问题”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各单位林业项目、资金管理水平,我局决定对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2004年度有关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本次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自1998年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启动和实施以来,国家投入林业的资金大幅增加,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关心、重视和支持。
但从这几年审计与资金稽查情况来看,直属单位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有些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连年发生,已经对国家林业局的形象产生恶劣影响。
项目、资金的安全运行关系到林业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和六大工程的有效实施。
如果项目、资金的安全运行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势必严重影响林业来之不易的大好形势。
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目前项目、资金管理的严峻形势和迫切要求,把本次检查工作作为下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对于本次检查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落实自查人员。
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自查工作负全责,要亲自组织、认真部署,把自查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部门和具体人员;领导班子成员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要将检查工作与《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将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水平。
检查中要坚决反对和防止一切走过场、敷衍了事的形式主义做法。
二、检查时间、步骤和内容<。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林计发[1999]126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1999]126号)为加强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局编制了《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实现国民经济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森林法》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建设项目、商品林建设项目、转产项目等。
(一)公益林建设项目,是指通过保护和人工培育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等以发挥生态效能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天然林和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二)商品林建设项目,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集约经营为手段,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培育为社会提供木材、工业用原料和其它林产品的天然林、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三)转产项目,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安置企业因木材减产形成的富余人员为目标,合理开发利用林区多种资源的建设项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31•【文号】财农[2012]50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2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财农[2016]19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6日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200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通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200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2007]1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1.26【实施日期】2007.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200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通报(青政[2007]1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2006年初省政府与各州(地、市)政府领导签订的《青海省200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领导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省国土资源厅受省政府委托对全省各地区200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考核。
从考核的情况看,各州(地、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根据年初与省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内容,认真落实“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思路,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与县(区、市)签订了 200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责任书。
各县(区、市)又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到乡(镇)、村。
各地根据《责任书》确定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按项目进行考核,使耕地占补平衡落到实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先补后占”或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实施异地补充,确保了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同时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使全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率达到了确定的目标。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耕地保护工作,根据考核结果,省政府决定对200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获得优秀的海东行署、海北、海西州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地区戒骄戒躁,继续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本区域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各州(地、市)政府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严格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基本农田的投入,以建设促保护,确保全省813万亩耕地面积不减少,80.5%的基本农田保护率不降低。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清理标准,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等4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6年4月25日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2.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3.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5.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6.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9.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11.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12.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1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1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1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6.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17.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19.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20.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2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23.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2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25.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26.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27.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2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2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30.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31.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32.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3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3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35.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36.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3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3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3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号4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5〕160号)41.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7号——结束——。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12•【文号】林计发[2002]261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计发[2002]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业(森工)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资金管理,使“慎用钱”的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具体落实,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营安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林业行业的特点,我局制定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快林业建设和保护的步伐,促进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规范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地方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建设单位自筹基建资金。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森林公园建设、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种苗补助费、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种苗补助费(退耕还林部分)、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含飞后管护)、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栖息地的改造和建设,种源基地建设,与工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财农[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8•【文号】林天发[2001]180号•【施行日期】2001.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2001年5月8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运作,保证工程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
附件: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布《自然保护区.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布《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2]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l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为切实提高我国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我局制定了《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并经有关专家会审,现予以颁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本建设标准由我局负责解释。
国家林业局2002年10月16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计财建字[2000]008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0年林业工程建没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建设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并经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
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研究自然资源的重要场所。
是人类认识自然、拯救和保存某些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科学基地。
自1956年我国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基本形成了布局合理、类型齐全、覆盖全国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改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极大地树立了我国重视生态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对生态环境建没的投资力度也日益加大,作为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之一的“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自然保护区的投资力度也不断加大。
由于自然保护区类型不同、规模不一、基础设施和管理条件变化大、建设内容复杂,为了因地制宣地确定自然保护区建设规模,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的功能,使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投资合理而有效,在总结以往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林天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的管理,切实把森林管护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森林资源管护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
效考评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5.07.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
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环保林业)局、省玛可河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天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省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我厅将于8月中旬开展2014年度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省级绩效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县级自评。
县级自评由县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严格按照《青海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2014年度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工作进行全面考评。
县级天保工程管理机构要与计划、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
二、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和填报相关考评表。
请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将所辖各县级单位自评报告书面报送我办并将电子版于7月31日前统一发送至我厅天保办邮箱(******************.cn),同时对自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对发现的问题
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我厅。
省级考评具体时间和抽查单位名单另行通知。
附件:青海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青海省林业厅
2015年7月27日。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林计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9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困难问题。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从2006年起,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间,对森工企业职工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基本保险(以下简称“四险”),以及混岗职工和进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给予适当补助。
为贯彻落实此项政策,把好事做好、做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做好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原则。
各省(区、市)混岗职工和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安置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混岗集体职工和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安置标准,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制定,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坚持以人为本,多形式安置的原则。
各省(区、市)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年龄职工对安置方式的不同需求,分类制定安置办法。
要充分考虑“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再就业困难的实际状况,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坚持多渠道融资、统筹资金使用的原则。
除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外,各地可通过国有林权转让收益、辅业改制的净资产转让收益和育林基金收入等渠道进一步筹集资金。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8.10•【字号】青财农字〔2007〕780号•【施行日期】200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青财农字〔2007〕780号各州(地、市)财政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我们对《青海省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青财农字[2005]45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青海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林业局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青海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国家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纳入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
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用于省、州(地、市)两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等。
第五条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每亩4.75元的具体开支范围如下: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费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营造、补植、改造、抚育、县级检查验收(包括公益林资源监测等)以及网围栏、管护房等小型管护设施建设等其他相关支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林业局关于青海省2004-2006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计发[2007]180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7.08.27
【实施日期】2007.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关于青海省2004-2006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问题
的整改通知
(林计发〔2007〕180号)
青海省林业局: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我局于2007年5月派出稽查工作组对你省天保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稽查,现将稽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印发你局。
请你局高度重视天保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并要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工程资金安全有效。
整改结果请于2007年12月底前上报我局,对逾期不改的,我局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
一、关于虚列支出、套取资金问题及整改要求
青海省互助松多林场2005年在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虚列购防火材料款10万元和道路维修款10万元,从而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车辆购置。
其中10万元由互助县森林公安局购买切诺基一辆,另外10万元由松多林场购买切诺基一辆。
上述做法不符合《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内容专款专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的要求。
鉴于上述虚列套取的20万元资金,互助县森林公安局于2007年5月23日归还了10万元、松多林场于2007年6月21日归还了9万元,尚有1万元未整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