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文杰诉刘福全专利侵权纠纷案
专利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适用控制与解释进路
专利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适用控制与解释进路周文康;费艳颖【期刊名称】《科技进步与对策》【年(卷),期】2022(39)5【摘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正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之后,当下的重点应是在民法典和专利法确定的框架内解决司法适用中的进阶性问题,并在法教义解释中推动制度落地。
基于域内外双向视角,运用多种法律方法释明以“故意”为表征的主观要件并细化以“情节严重”为要义的行为要件,分析比较基数计算的不同方法、倍数确定的实践要素以及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适用关系。
分析发现,基于利益衡量考量应将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并作出合理解释,发挥FTO(Free to Operate,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的作用以限制“故意”的适用范围。
同时,在区分认定要素和赔偿要素的前提下对“情节严重”作出整体判断。
在计算基数时合理考虑“差额利润法”的适用空间,在倍数确定时主客观双向考量实践因素,并将法定赔偿定位为纯粹的补偿性赔偿。
解释论路径下构成要件的适用控制应当秉持积极审慎的司法原则,适时调适司法实践与专利政策的互动关系,实现要件之间的功能分隔与适法统一。
【总页数】9页(P152-160)【作者】周文康;费艳颖【作者单位】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1【相关文献】1.“知假买假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兼谈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的适用要件2.论惩罚性赔偿在《专利法》中的适用——基于惩罚性赔偿功能的思考3.论侵权型惩罚性赔偿责任特殊构成要件的引入与适用——以"避责可能性"理论为视角4.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中"故意"的认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3条5.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博瓦电子有限两合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博瓦电子有限两合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7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博瓦电子有限两合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博瓦电子有限两合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博瓦电子有限两合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乔文豹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王海川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文豹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王海川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文豹王海川【代理律所】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博瓦电子有限两合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该事实有相关文件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鉴于博瓦电子公司对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再争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专利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 案例
专利侵权全面覆盖原则案例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利。
全面覆盖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该尽可能地广泛,即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范围内享有对他人的排他权利。
下面是一个案例,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专利侵权和全面覆盖原则的应用。
案例:假设某公司申请并获得了一项关于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的专利,该专利涵盖了一种新颖的飞行控制算法。
该专利描述了该算法的工作原理和应用领域,并明确指出了该算法的关键步骤和技术特点。
随后,另一家公司开发了一款类似的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并将其投入市场销售。
该系统使用了与前述专利中描述的算法类似的控制方法,但稍作改动以避免完全复制专利中的技术特点。
在这种情况下,原公司可以认为另一家公司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
尽管另一家公司对专利中的技术特点进行了一些改动,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逃避专利侵权的指控。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该尽可能地广泛,专利权人享有对他人的排他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专利权人可以主张另一家公司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
尽管另一家公司对技术进行了一些改动,但只要其实质上实施了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案,就可以构成侵权。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公司的法律责任,包括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案例中的全面覆盖原则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专利权人可以依靠该原则来维护其专利权益,确保其创新成果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回报。
同时,对于侵权方来说,了解全面覆盖原则也有助于避免侵权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有关专利侵权的案例
有关专利侵权的案例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专利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
以下是几个有关专利侵权的案例:
1. 美国苹果公司侵犯高通专利案
2019年4月,高通公司曾在德国法院诉讼,指控苹果公司侵犯其专利。
高通称,苹果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专利技术,涉及智能手机芯片的多项技术。
最终,德国法院判决苹果公司违反高通的专利权,并要求其停售部分iPhone机型。
2. 中国工商银行涉嫌侵犯蚂蚁金服专利案
2018年,蚂蚁金服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中国工商银行侵犯了其支付宝的“二维码支付”专利。
蚂蚁金服称,中国工商银行通过其手机银行App推出的“扫码付款”功能,实际上就是在侵犯其专利。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中国工商银行支付了蚂蚁金服35万元的赔偿金。
3. 滴滴出行涉嫌侵犯易到用车专利案
2017年,易到用车曾就滴滴出行侵犯其专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据称,易到用车早在2014年就申请了自主研发的“一键叫车”专利,而滴滴出行在2015年推出了类似的功能。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滴滴出行停止使用该技术,并赔偿易到用车100万元。
这些案例表明,专利侵权对企业的影响可以非常大。
因此,企业在开发新技术的同时,也应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权。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案例目录1.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4.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5.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1.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19号)【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当有所不同。
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亚斌,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婧,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东红,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街甲2号1栋1门22号,系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如一,男,汉族,1934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17公寓404号,系清华大学退休教师。
泉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泉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0.30正文泉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泉州日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泉州日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科技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的(2022)闽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2月3日询问当事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某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福建某科技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泉州某公司向福建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并在其官方网站将书面道歉文件公示3年,在《泉州晚报》申请1/4版面发布书面道歉文件;2.泉州某公司赔偿福建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万元(含一审律师代理费3万);3.泉州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泉州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00201xxx.9的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缴纳年费已在2005年1月6日起被宣告终止,专利号为98241xxx.X的实用新型专利则在2007年1月12日被宣告全部无效。
2006年5月23日,泉州某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一次诉讼),主张福建某科技公司生产的“智能靶式流量计”构成对泉州某公司前述两项专利的侵害。
法院以技术特征不等同为由驳回泉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泉州某公司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闽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福建思伽光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福建思伽光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交通运输其他【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5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继祥吴静郭伟【审理法官】刘继祥吴静郭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福建思伽光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福建思伽光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福建思伽光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告】福建思伽光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行政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纯文字“一盏明灯”,相关公众根据其字面含义容易将其理解为“一盏明亮的灯”,其指定使用在第11类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运载工具用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无法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固有显著性。
故原审判决认定其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诉争商标“一盏明灯”指定使用在“冷冻设备和装置;湿润空气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龙头(管和管道用);浴室装置”商品上并没有直接体现前述商品的名称、用途、特点等,且从前述商品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来看,诉争商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新奥数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奥数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1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亓蕾闻汉东俞惠斌【审理法官】亓蕾闻汉东俞惠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奥数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新奥数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新奥数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齐亚莉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亚莉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亚莉【代理律所】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新奥数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相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行政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2020年1月27日,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上,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
以上事实,有第1681期《商标公告》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相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0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告】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权责关键词】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由此可知,对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关于商标标志同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应当从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外国国家名称进行比对,而非仅以诉争商标的部分要素进行片面比较。
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英文“Beneitaliankitchen”及图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商标整体指定颜色并表现为完整的绘画作品,图形部分由小鸡、落叶、树干等元素构成,英文“Bene”经艺术化处理标记在商标右下方,英文“italiankitchen”为普通字体,字体较小,置于英文“Bene”下方,英文“italian”在商标整体中所占比例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佚名
【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
【年(卷),期】1999(000)004
【总页数】2页(P156-1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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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自损、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责任——以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为切入点 [J], 朱晓喆;冯洁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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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某公司、岳阳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美国某公司、岳阳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14正文美国某公司、岳阳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美国某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肯特县多佛市。
代表人:詹某,该公司知识产权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飞,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雪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宜昌某药业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峒栋,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宇,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国某公司、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宜昌某药业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沪7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美国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征、寇飞,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雪明、尹涛,宜昌某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峒栋、胡天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国某美国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宜昌某药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0480036105.7、名称为“内切葡聚糖酶STCE和含有内切葡聚糖酶的纤维素酶配制品”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宜昌某药业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2.判令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立即销毁未出售的侵权产品,宜昌某药业公司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以及未出售的侵权产品;3.判令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宜昌某药业公司共同赔偿美国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4.判令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宜昌某药业公司共同赔偿美国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0元。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0-04-26 19:16来源:人民法院报【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6件)(一)专利侵权案件(5件)1、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诉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字第980号民事裁定书〕2、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1号民事判决书〕3、(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4、美国3M公司诉山东双球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5、王世昌、河北伟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双鸭山市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009)黑知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1件)6、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泾阳县现代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侵权案件(11件)7、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新沂电视台、第三人丁相宇、刘汉飞、张银侠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民三终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8、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9、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海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5民事判决书〕10、(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4462号民事判决书〕11、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民事判决书〕12、朱德庸诉辽宁东北网络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1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银川阳光无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民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14、吴思欧等诉上海书画出版社、江苏省苏州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民事判决书〕15、宋氏企业公司诉珠海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民三(知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16、毕淑敏诉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17、黄天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三第48号民事判决书〕(四)商标侵权案件(16件)18、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诉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008)民提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19、辉瑞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威尔曼药业有司不正当竞争、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20、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监字第10-民事裁定书〕21、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1民事裁定书〕22、四川滕王阁制药有限公司诉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终字第155事判决书〕23、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诉南安市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24、雪佛龙全球能源公司诉济南加德士润滑油有限公司、济南腾飞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5、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时间廊(广东)钟表有限公司、雄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26、江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南昌市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高级人民法院(2009)赣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27、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号民事判决书〕28、王美燕诉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知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29、古丈茶业发展研究中心诉湖南省华茗茶业有限公司、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院(2008)天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30、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林益仲、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吴蓓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31、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32、陈国明诉海南省人民医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3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五)不正当竞争案件(10件)34、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书〕35、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1-1事裁定书〕36、嘉实多有限公司(英国)诉姚育新、美国嘉实多国际石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嘉帅润滑油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37、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泸州佳冠酒业有限公司、林锦泉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38、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39、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大连中德珍珠岩厂诉刘嘉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2民事判决书〕40、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1民事调解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41、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伊犁禹宫啤酒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42、重庆银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重庆交通大学、重庆方特乐园旅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43、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天津豪文科技有限公司、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天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六)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件)44、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诉韩国MGAME公司、第三人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45、深圳市硕星交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玉环隆中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009)民申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书〕46、刘法新诉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75号民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2件)47、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临海市保田履带制造有限公司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32-2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48、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148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件)49、拜耳消费者护理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法院(2009)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50、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1824号刑事判决。
湖北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2•【分类】其他正文湖北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案裁判要旨:专利申请中当署名发明人既包括前员工又包括无职务关系的其他人员时,对于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首先要判断署名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所做出的贡献大小,再判断署名发明人是否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并未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便其在相关领域有很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技术成果,也不应认定为具体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基本案情:本案原、被告均为我国光通信领域知名企业,第三人周某原系原告技术人员,离职后在被告任职,第三人吴某、安某系中科院半导体研究院的研究员、光通信领域知名专家。
2017年9月中旬,原告安排周某接替拟休产假的胡某(原告技术人员)工作,参与原告“两种工业级AAWG补偿方案”设计工作,主要负责方案中“波长的补偿”实验验证。
2017年9月12日,胡某向周某发送了主题为“近期工作”的邮件,邮件附件中包括名称为《AAWG-CIENA4X二次补偿结构设计》的PDF文件。
2017年11月17日,周某离职去被告工作。
2018年5月7日,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宽温高稳定性温度自适应平坦化补偿装置”的发明专利(即涉案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810427042.1,记载发明人为:周某、张某、安某、钟某、吴某。
原告认为周某作为第一发明人的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实质是周某在原告工作时的职务发明创造,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原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及众第三人则辩称涉案发明专利申请系在被告之前的技术上,由众第三人进一步研发形成的,不属于周某在原告工作时的职务发明创造。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被告、众第三人对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所做的实质性贡献及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进行了审理。
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曹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曹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4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6.08正文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曹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2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二标11号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智钦,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F座7层。
法定代表人:陈哲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浙01知民初85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百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百应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曹某某、一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百应机器人”技术秘密的行为,一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销售“探意机器人”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曹某某、一知公司立即销毁其存储的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2.判令曹某某、一知公司连带赔偿百应公司经济损失8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28.95万元;3.判令曹某某、一知公司在一知公司的官方网站(×××.com)和公众微信号“一知智能科技”上刊登《致歉声明》,向百应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由曹某某、一知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8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丹阳市开发区创意眼镜厂(已注销);束志平【当事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丹阳市开发区创意眼镜厂(已注销)束志平【当事人-个人】束志平【当事人-公司】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丹阳市开发区创意眼镜厂(已注销)【代理律师/律所】赵中诚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田振萍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中诚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田振萍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中诚田振萍【代理律所】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创意眼镜厂(已注销);束志平【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相关证据材料、被诉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诉争商标注册人创意眼镜厂已注销,因注销时未明确权利义务承继者,故本院依法追加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束志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外,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相关文件及工作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6-04-22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刘鸿彬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070号民事裁定书〕2.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4.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三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5.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阮永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6.甘肃中顺石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遵义广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二)商标权侵权、合同等纠纷案件7.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8.宁波广天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与邵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9.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傅发春商标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72号民事裁定书〕10.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1033号民事判决书〕11.韩晶与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知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12.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与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13.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欧苏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14.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15.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知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16.3M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17.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18.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海市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19.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与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20.法国皮尔法伯护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慧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21.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22.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23.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张晓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24.新疆农洋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三)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25.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县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26.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27.傅敏与吉林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28.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陈猛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29.北京导视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播电视台、武汉卓讯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三终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30.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知民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31.董黄明与桂林市犀灵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李时斌侵害著作权纠纷再审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提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32.重庆世贸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索鼎科技有限公司、吕晓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5772号民事判决书〕33.洪福远、邓春香与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知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34.周立英与王丽云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35.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与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处罚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96-1、196-2号处罚决定书〕36.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633号民事裁定书〕37.卡骆驰公司、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与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卡骆驰(晋江)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虚假宣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2号、173号、174号民事判决书〕38.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禁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39.宁波畅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40.魏章莉与谢家兴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知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41.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42.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华太电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1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43.南京微盟电子有限公司与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44.李卫国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垄断定价及捆绑交易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行政案件45.李晓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伟、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行政案件46.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5号行政裁定书〕47.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48.熊克生与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50.翁存兴侵犯著作权罪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
一起知识产权诉讼案的启示
一起知识产权诉讼案的启示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机械(上半月)》
【年(卷),期】2009(000)007
【摘要】2009年6月9日.中新网报道了一则题为“我国首例主动加入美知识产权诉讼案胜诉”的消息。
据报道,中国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主动应诉英国泰莱科技有限公司和美国泰莱三氯蔗糖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的ITC337专利侵权调查并最终取得胜利。
【总页数】1页(P8)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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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李淑霞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被上诉人李淑霞作为本案死者乔越起妻子,在2019年12月8日事故发生时其已经年满61周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而死者乔越起事发时58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据此,一审认定李淑霞为乔越起的被扶养人,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山东易安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中仪仪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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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产品责任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来看,本案立案案由应为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本案应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上诉人山东易安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其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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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全,男,住太原市尖草坪北方商贸城土产市场22号,福全铝制品总汇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薛建华,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文杰,男,住河南省南阳县丁庄村,南阳市卧龙苑北铝笼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韩友生,退休干部。
上诉人刘福全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并知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刘福全、委托代理人薛建华、被上诉人乔文杰、委托代理人韩友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为:2000年9月9日和2000年7月28日乔文杰取得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名称为铝合金蒸笼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001年6月以后,发现刘福全在太原市尖草坪小商品市场生产、销售与其专利类似的铝合金蒸笼,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为:“一种铝合金蒸笼,具有笼圈、笼箍、把手、笼子和座圈,其特征在于蒸笼采用铝合金材料,蒸笼圈为整圆单接口,接口通过连接板铆合,笼圈与笼箍为一体。
”其外观设计的主要创作为“主视图中蒸笼圈无接口,后视图中有接口。
”原审法院认为刘福全所出售产品之特征已落入乔文杰专利权范围之内。
故判决刘福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乔文杰损失12000元整。
上诉人刘福全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为,其在太原市出售铝合金蒸笼多年,自1998年起,就已独立设计并出售本案所争议的该类型铝合金蒸笼并有相关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诉人的行为没有对他人专利权构成侵权,应依法受到保护。
被上诉人乔文杰答辩称,上诉人刘福全出售铝合金蒸笼的行为对其专利权已构成侵权,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
同时查明,被上诉人乔文杰于1999年12月2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铝合金蒸笼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而在此之前,上诉人刘福全已于1998年12月5日购置铝合金蒸笼卷圆机等设备,制造并销售铝合金蒸笼至今。
上属事实,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发票、照片、证人证言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乔文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权的时间为1999年12月22日,并于2000年9月9日、7月28日分别被授予铝合金蒸笼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而在被上诉人乔文杰申请专利之前,上诉人刘福全已经制造并销售本案讼争的铝合金蒸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上诉人出售铝合金蒸笼的行为应不视为侵犯被上诉人乔文杰的专利权。
上诉人刘福全上诉理由成立,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