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烟草广告案例分析
烟草钓鱼执法案例
近日有网友通过官方留言平台反映称:今年疫情期间,其儿子张某生为了生计想开一间烟酒门店.
并在2020年1月初,就办理烟草销售许可证等咨询了当地烟草销售部门的工作人员刘经理。
因受今
年疫情影响,最终张某生在3月底左右正式拿到了烟草销售许可证。
在办证期间,开业心切的张某生咨询烟草公司刘经理,是否可以先从家里另外—家店里先暂时拿烟
销售.刘经理表示同意后张某生便开始从老店拿烟到新店开始销售。
5月27日,张巢生的烟酒门J苫装了两名烟草j瞎查人员,现场强行查扣张某生26条卷烟,并开出了
”26条烟价值5400多元,罚款488多元“的处罚告知书。
经过交涉,处罚告知书叉变成了“24条
烟价值4899元,罚款342多元“,并停止了张家两家门店的网上订烟渠道。
另外.5月27{詈的扣烟
处罚通知书与6月23号的处罚告知书等这些盖着公章的法律文书,落款没有日期。
湖南烟草专卖稽查员优秀案例分享
湖南烟草专卖稽查员优秀案例分享
以下是一位湖南烟草专卖稽查员的优秀案例分享:
案例1:打掉一起涉及假冒名牌烟案
该稽查员接到线索,得知某地有一家小型批发商涉嫌假冒知名烟草品牌的香烟进行销售。
该稽查员立即展开调查,并与公安机关协作,共同策划了一次抓捕行动。
最终,成功将该批发商及其供应商抓获,同时缴获了大量假冒的烟草制品。
这起案件在当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为烟草市场的整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2:成功侦破一起涉及烟草走私案
据线报,某辖区一家批发商涉嫌从国外非法走私大量进口烟草产品进行销售。
该稽查员立即展开了深入的调查,通过信息收集、设套取证等方式,逐渐查清了该批发商的运作模式和走私渠道。
最终,在行动中成功抓获了该批发商及其主要供应商,并缴获了大量非法走私的烟草产品。
这起案件在当地烟草行业中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了烟草走私活动的发展。
案例3:打掉一个专门贩卖未经许可的电子烟的团伙
根据线索,该稽查员得知某个地方存在一个专门从事贩卖未经许可的电子烟的团伙。
为此,该稽查员冒着巨大风险深入调查,逐渐掌握了该团伙的人员组成、销售渠道等关键信息。
随后,与公安机关展开合作,精心策划了一次抓捕行动。
最终,成功将该团伙的主要成员抓获,并缴获了大量未经许可的电子烟产品。
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为整顿电子烟市场提供了有力支持。
非法经营烟草获利65000判刑案例
非法经营烟草获利65000判刑案例介绍非法经营烟草是一种违法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将详细探讨一起非法经营烟草案件,涉案金额为65000,以及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对社会的影响。
案件背景涉案人员及非法经营活动该案件涉及到两名被告人,分别为A和B。
A在某个地方经营一家小型烟草店,而B则是A的帮手。
他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烟草,并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
他们的非法经营活动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总共非法获利达到65000。
调查与起诉经过警方的调查,A和B的非法经营行为逐渐浮出水面。
警方在他们的店铺和住所中查获了大量的非法烟草,并收集到了相关的证据。
最终,他们被起诉并面临非法经营烟草的指控。
审判过程证据呈堂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呈堂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警方查获的非法烟草、购买烟草的收据、涉案人员的供述等。
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A和B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陈述与辩护意见在庭审中,被告人A和B进行了陈述并提出了辩护意见。
他们声称自己只是为了生计才从事非法经营,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证人证言庭审中,还有一些证人出庭作证,包括购买过非法烟草的消费者和相关的证人。
他们的证言进一步证实了A和B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辩论双方律师对于案件的争议点进行了辩论,主要围绕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金额进行争论。
判决结果法庭最终判决A和B有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A被判处5年徒刑,B被判处3年徒刑。
此外,法庭还对他们非法获利的金额做出了处罚,要求对65000的非法所得进行追缴。
社会影响这起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判决结果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非法经营烟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一种警示和震慑。
此外,该案件也引起了人们对于烟草合法经营的关注,呼吁加强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减少非法烟草的流通。
总结非法经营烟草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本文通过介绍一起非法经营烟草获利65000判刑案例,详细探讨了案件的背景、审判过程以及判决结果。
烟草罚款事件分析总结汇报
烟草罚款事件分析总结汇报烟草罚款事件分析总结汇报一、引言最近,我国烟草行业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罚款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起事件揭示了烟草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和规范的需求。
本次汇报将对烟草罚款事件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提供对相关问题的深入理解和解决方案。
二、事件概述事件发生在某烟草公司,该公司被发现存在未遵守烟草行业法规的问题。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烟草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涉嫌违规销售给未成年人,以及销售过期产品等问题。
最终,该公司被罚款数亿元,同时相关责任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问题分析1. 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该公司在销售烟草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给未成年人的问题,这反映了该公司在法律法规意识方面存在严重缺乏。
2. 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烟草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有着更高的社会责任。
然而,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其社会责任,导致罚款事件的发生。
3. 监管不力:罚款事件的发生也反映了烟草行业监管不力的问题。
监管部门没有对该公司的销售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导致问题的积累和恶化。
四、问题教训1. 强化法律法规意识:烟草企业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确保员工能够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
2.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烟草企业应该深入理解自身的社会责任,并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和提供良好的产品来回馈社会。
3.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烟草行业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烟草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解决方案1. 提高法律法规意识:烟草企业可以通过组织培训和讲座等方式,提高员工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
2.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烟草企业可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投资于烟草健康教育和戒烟项目,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可以增加对烟草企业的检查频次,督促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警示其他企业。
六、结论通过对烟草罚款事件的分析和总结,我们看到烟草行业存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和监管不力等问题。
烟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烟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烟草行政执法在我国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保护公共健康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执行烟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可以作为学习和借鉴的对象,以帮助相关执法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执法精神和方法。
下面将就一些烟草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某市城管部门对违法吸烟行为进行执法某市城管部门接到举报,某宾馆内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
城管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前往该宾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宾馆内确实有多名人员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违法吸烟行为的人员进行劝阻和警告,并要求其立即停止吸烟并离开禁烟区域。
对于不听劝阻的违法吸烟者,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罚款处理。
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规定,保障了公共场所的无烟环境,提升了市民的生活品质。
案例二:某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假冒烟草制品进行打击某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线索,该县某商店销售假冒烟草制品。
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商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商店内销售的部分烟草制品存在明显的假冒行为。
在执法人员的协助下,商店负责人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证据保全和证据固定工作,随后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商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和整治,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假冒烟草制品,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案例三:某镇卫生健康部门对未成年人吸烟进行干预某镇卫生健康部门在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进行健康教育宣传时发现,部分未成年学生存在吸烟现象。
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吸烟行为的蔓延,该部门针对中小学校的未成年学生开展了吸烟防控宣传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向学生传达吸烟的危害性和禁止吸烟的重要性。
卫生健康部门还对学校周边的烟草零售点进行了巡查和监管,有效遏制了未成年人吸烟的发生,保障了学生的健康成长。
烟草行政执法工作在维护公共健康和社会秩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执法机关在开展烟草行政执法工作时,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
烟草网络案件情况汇报
烟草网络案件情况汇报
近期,我部门接到了一起严重的烟草网络案件举报,经过调查和核实,我将就
此案件情况向领导做一份汇报。
该案件涉及一家名为“烟草网”的网站,该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大量销
售各类烟草制品,包括香烟、雪茄等。
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该网站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该网站未经烟草管理部门的许可,擅自销售烟草制品,严重违反了相关
法律法规。
其次,该网站销售的烟草制品来源不明,存在假冒伪劣产品的可能性,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风险。
再次,该网站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售假、欺诈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该网站在广告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针对以上问题,我部门已经展开了调查工作,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对该网站进行了立案调查,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烟草制品,并配合相关
部门的进一步调查工作。
其次,加强对烟草网络销售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再次,加强对烟草销售的监管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烟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加强对烟草网络销售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烟草网络销售的监督检查,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以上情况,我部门将继续深入调查,严格依法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
者权益,确保烟草网络销售行为合法有序。
同时,也呼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烟草制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自身权益和健康安全。
以上就是我部门对烟草网络案件情况的汇报,我将继续密切关注此案件的进展,并会及时向领导汇报最新情况。
感谢领导的关注和支持!。
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
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涉及非法销售香烟】事件概述:时间:2009年5月7日地点:某市A区市场事件详情:2009年5月7日,某市A区市场发生了一起涉及非法销售香烟的案件。
当天早晨9点,市场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市场内有商户非法销售高价走私香烟。
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力量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在到达市场后,执法人员首先对该市场进行全面搜查。
在一家小型杂货店内,他们发现了大量来自未经授权、非法走私的香烟。
这些香烟既没有烟草专卖局的标志,也没有精确的产地标识,有的甚至还是假冒国内知名品牌的冒牌货。
该小型杂货店的店主李某对这些非法香烟的来源供认不讳。
李某声称自己的朋友从境外走私了这些香烟,并以较低价格卖给他。
李某知道这些香烟的来源是非法的,但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他故意销售这些走私香烟。
在执法人员的检查中,还发现了一套销售精美烟盒和香烟的设备,这表明李某以销售这些储存在地下室的非法香烟为生。
经过初步核算,李某涉案的非法香烟总价值约为50万元。
执法人员成功将李某抓获,并对他进行了讯问。
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声称为了私利而不顾法律法规,对社会负有极大的责任。
法律点评:这起案件违反了烟草专卖法中关于非法销售香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任何个人或单位非法销售未经授权的香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该法案,对于非法销售香烟的个人,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罚款,情节较重者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非法销售香烟的单位,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李某故意销售未经授权的非法香烟,数量巨大,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销售香烟行为。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对于李某的违法行为,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烟草专卖法的出台和执行,为保护国内烟草市场的正常运作,打击非法销售香烟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今,与本案类似的非法销售香烟行为已大幅减少,烟草市场的秩序也得到了有效维护。
福建省2022年非法经营烟草案例分析
福建省2022年非法经营烟草案例分析未获许可切莫加工运输烟草!XX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本报讯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经营烟草制品。
近日,XX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私贩烟草的非法经营罪案件。
XX年X月,被告人张某某将其父亲去世前在XX订购的烟叶购回,运到XX其父亲生前加工烟丝的地方存放。
被告人张某某决定自己将这批烟叶加工成烟丝,经陈某某(已判刑)介绍以1元1斤的价格雇请江某某(已判刑)翻炒烟丝,再以1000元的运费雇请他人驾车将翻炒好的烟丝3000公斤运到XX出售,得款3.6万元。
经核定,该批烟丝金额为147960元。
2021年1月,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张某某老房子中查获烟丝1202.95公斤,经核价为59329.49元。
同时还查获烟叶336.65公斤和一台自制切烟机。
经检验,该烟叶样品已霉变,经核价为11069.0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物品,涉案金额218358.54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合被告人相关情节,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6万元,没收作案工具与违法所得。
XX年X月始,被告人李某甲在某平台发布货车运输信息,寻找货源。
X月初,李某甲联系到货源,后与李某乙在明知是烟草专卖品(烟丝)且未取得烟草专卖局准运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厢式货车运输烟丝从XX发往XX。
X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驶厢式货车运输烟丝途经某高速路出口时,被现场查获。
经称量,该车辆运载烟丝361包,共计9025.075公斤。
经核价,涉案物品价格为445116.7元。
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三次接受XX货主雇请,从XX运烟草专卖品到XX,并在第二次起邀请其哥哥李某乙跟车运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所托运的烟丝系烟草专卖品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提供运输工具和运输行为,涉案价值445116.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烟草行业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烟草行业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烟草行业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非法经营: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如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非法制造的烟草专卖品等。
2.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如假烟、走私烟、非烟草专卖品等,以次充好,以牟取暴利。
3. 走私烟草专卖品:通过非法手段,走私烟草专卖品,如走私进口烟草专卖品、走私出口烟草专卖品等。
4. 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如非法运输进口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出口烟草专卖品等。
以上是烟草行业违法犯罪的几个方面,为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加强了监管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许可证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打击力度等。
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积极参与到烟草监管中来,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烟草专卖案例分析题及答案零售户赵萍
烟草专卖案例分析题及答案零售户赵萍一、2010年7月13日,K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永江路盛德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有无本区防伪标识卷烟,其中:盖中华3条、软苏烟5条、精品小熊猫4条,初步判断该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因此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稽查员赵剑制作了《先行登记物品保存通知书》和检查勘验笔录,并在“检查人”处签字为“赵剑、王亮”。
该店店主董某对登记保存行为不服,并对卷烟被断定为非法生产的卷烟有异议,拒绝签字。
稽查员赵剑随即在当事人签字处写上“当事人拒签”。
K区烟草专卖局于7月22日,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送往省卷烟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确为假冒伪劣卷烟,据此制作第1098号处罚决定书,对董某销售的非法生产的卷烟进行处罚,因其态度恶劣决定加重处罚,作出处罚如下:非法生产的卷烟予以没收,并处销售额一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问题:(一)请指出以上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错误,并说明原因。
①在“检查人”处签字为“赵剑、王亮”并要分别签上执法证件号码。
②“当事人拒签”,并应该注明拒签的理由。
③此案的处理,不应当因其态度恶劣加重处罚(二)根据案情,你会作出怎样做出处罚,并说明理由。
答:《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二、2010年4月3日,A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在A市赵某的商店内查获渠道外卷烟500条,价值10000元,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并对查获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经调查证实,所查获卷烟为赵某的朋友钱某从B市购买运输回A市后上门推销给赵某的;赵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赵某准备放在店内销售,但尚未售出。
4月7日A市烟草专卖局向赵某、钱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两名当事人三日内陈述、申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烟草犯罪案例分析集萃
烟草犯罪案例分析集萃销售假烟送货时被查获如何定性 (2)正确区分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 (3)租赁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构成何罪 (5)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未从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8)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是否构成未遂? (9)高连英诉河北省烟草公司大城县公司居间合同案 (11)被告人王金斗非法经营案 (15)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春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9)孙福远等非法经营案 (23)从一起贩售假烟案谈制售假烟的罪名选择 (27)伪劣产品既有已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该如何定罪量刑 (29)本案夏某是行政违法还是犯罪 (33)非法经营香烟二百多万元,被告人陶某某获缓刑 (34)辩护词 (34)行政执法人员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如何定性 (37)公买公卖也可能构成犯罪 (38)私收烟叶十万元,未曾获利也构成犯罪吗? (38)销售他人盗窃的香烟应如何处理 (39)兼职经理擅自决定为他人借款担保应定何罪 (40)非法经营罪存在犯罪未遂吗? (41)在运输途中被查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未遂? (42)无证贩卖香烟获非法经营罪 (44)假冒卷烟案如何定性? (44)该销售假烟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45)制做假烟被一网打尽,轻罪辩护判三年徒刑 (46)王某非法经营香烟,成功缓刑 (48)王某非法经营香烟,成功缓刑 (50)哈尔滨一起750多万元特大假烟案宣判 (52)买卖假烟将构成什么罪? (53)运输卷烟途中被查获构成犯罪未遂——河南省济源市法院判决郭晓文等非法经营罪未遂案 (56)销售假烟送货时被查获如何定性案情:2004年9月,江某与刘某预谋到河南省固始县销售一批假烟。
10月3日,江某来到固始县城,与买主张某取得联系,双方谈定40箱假“帝豪”牌卷烟货款为4.8万元,江某先收下定金1.8万元,并于当日电汇给刘某。
10月4日,刘某将40箱假“帝豪”卷烟发出。
违反广告法的著名广告案例
违反广告法的著名广告案例
在过去的广告历史中,有一些著名的广告案例违反了广告法规定。
以下是其中几个例子:
1. 伊丽莎白·泰勒的香水广告,在1960年代,著名演员伊丽莎白·泰勒在一支香水广告中出现。
广告中,她宣称这款香水让她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但实际上这种宣传是夸大其词的。
广告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
2. 食品广告中的虚假宣传,食品广告中的虚假宣传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一些广告声称其产品具有特定的营养价值或医疗功效,然而,这些宣传往往缺乏科学依据或者夸大其词。
例如,一些饮料广告声称可以增加能量或提高智力,但实际上这些效果并没有经过科学验证。
3. 烟草广告,在过去,烟草广告经常违反广告法规定。
一些广告宣传吸烟可以提高社交地位、增加魅力或改善健康。
然而,这些宣传忽略了吸烟对健康的危害,违反了广告法中对于虚假宣传和对健康的保护的规定。
4. 医疗广告的夸大宣传,一些医疗广告宣称其产品或服务可以治愈各种疾病或提供奇迹般的效果。
然而,这些宣传往往没有科学依据,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虚假宣传和对健康的保护的规定。
5. 汽车广告中的误导宣传,一些汽车广告宣称其产品具有超高的燃油效率或卓越的安全性能,但实际上这些宣传往往是夸大其词的。
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宣传产品的性能和特点,因此这些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总结起来,违反广告法的著名广告案例包括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对健康的误导宣传等。
这些案例违反了广告法中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规定。
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而不是误导消费者。
触犯电子烟触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电子烟市场的迅速发展,电子烟行业乱象频发,非法经营、虚假宣传、未成年人吸烟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国对电子烟行业实施了严格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触犯电子烟触犯法律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某电子烟品牌涉嫌非法经营。
经调查,该品牌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
此外,该品牌还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手段,诱导未成年人吸烟。
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品牌进行了查处。
三、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烟、劣质烟、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公共场所吸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四、案例分析1.非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该电子烟品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属于非法经营。
根据法律规定,该品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该电子烟品牌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该品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未成年人吸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该电子烟品牌诱导未成年人吸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吸烟问题,该品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责任1.非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洪湖2021年非法经营香烟案例
洪湖2021年非法经营香烟案例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依法对“10·9”贩销假烟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8.0686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21年11月9日,荆州、洪湖市县两级公安、烟草部门联手破获一起特大本地贩销假冒卷烟案件,现场抓获涉案嫌疑人4名,查扣涉案车辆3台,查抄存储假烟窝点4处,查获假冒卷烟10228条,涉案金额208.93万元。
赵某在网上认识了“阿明”(身份不明),在得知“阿明”在非法销售假冒卷烟后,先后多次驾车从广东省帮其将假冒卷烟运输至洪湖,后“阿明”因酒驾被抓,赵某便将假冒卷烟存放在家中,并将部分假冒卷烟进行售卖,销售金额达58.07万元;被告人周某明知赵某销售的是假冒卷烟,为获取利润,仍向赵某购买假冒卷烟后加价卖给他人,销售金额达5.61万元。
对变相烟草广告的思考
对“变相”香烟广告的思考摘要:我们小组的一些浅见,变相烟草广告其实就是所谓的“糖衣炮弹”,不应该存在在电视广告之中。
香烟本质上是伤害身体的东西。
虽然许多人离不开它,我们也不能太过苛责。
但是所谓的“变相”广告是为了公司自己的利益为香烟添加了一个个附加价值。
诱导消费者消费的恶劣行为,是不值得我们提倡的。
毕竟吸烟有害健康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所以希望法律能进一步完善,最后彻底消灭这种“变相”烟草广告。
关键词:变相烟草广告吸烟有害健康香烟真相一、变相的主要手段烟草公司从烟盒入手,处心积虑规避《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施行内外有别政策,误导欺骗公众。
与此同时,烟草企业大打文化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已经深入到公众的每一个生活环节。
“宁要漂亮烟盒,不要公民健康”的烟草主管部门乃至烟草公司,共同编制了一个美丽的谎言。
从大打文化牌,到追捧高科技,甚至办希望小学、赞助电视剧、运动会,烟草厂商将自己装扮得美轮美奂,其实质是为了培养更多的烟民,尤其是引诱更多的青少年开始吸烟国内烟草公司都说自己的广告宣传只是强化自己的品牌,但真实的情况并非如此”,其实质“一是增加消费,引诱烟民多吸烟;二是对青少年的诱惑,培养下一代对烟草的认同”。
杨焱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研究员。
根据中国现行广告法的规定,烟草品牌广告,只限于“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影剧院、等候室、会议室、运动场”五类媒体和四类场所。
然而,变相的烟草广告几乎泛滥成灾。
许多知名烟草企业通过注册同名文化公司,以“品牌传播”方式,变相宣传。
“当你看见电视上那些气势磅礴,但又不知所云的广告,八九不离十就是香烟广告。
从“利群”的“永远利于群众”、“让心灵去旅行”,“红塔山”的“山高人为峰”、“潮流来来往往,唯有经典恒久不息”,“芙蓉王”的“传递价值,成就你我”,“白沙”的“鹤舞白沙,我心飞翔”,到“黄山”的“一品黄山,天高云淡”。
这些烟草广告“气势磅礴”,这些变相烟草广告,以隐晦的语言鼓励人们吸烟,而这些广告都属于中国早已批准生效4年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所明确禁止的“直接或间接鼓励他人吸烟”的烟草广告范畴。
广告法 -违法烟酒广告案例分析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酒类广告 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 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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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该广告中“喝3到6个月,祛除一身顽疾”;3 个月后,“各项身体功能逐渐恢复,癌症竟 然没有转移复发”等违反了《广告法》第十 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 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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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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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微电影《一支烟的穿越》“见证”了七匹狼 烟可以穿越时空、拯救爱情的神奇魔力。 显然,烟草业的营销阵地正从传统媒体转 向尚处于监管“盲区”的新媒体。借用目 前管理法规的空白,打擦边球,行营销烟草 品牌之实。”男女主人公的爱情命运因一 盒“七匹狼”香烟而改变,片中对七匹狼 烟盒的大特写、男主人公每每激动时亲吻 烟盒的动作。虽然打着电影的幌子,实则 是赤裸裸的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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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 七匹狼香烟微电影广告“一支烟的穿越” • 电影借助当下的“穿越热”讲述了白领林一楠借助香
烟重拾幸福的故事。林一楠无意中得到了一包具有穿 越时空魔力的香烟,靠着香烟的穿越力量,实现了挣 钱的梦想。但女友的去世让他幡然醒悟,他放弃财富, 用最后半支烟,穿越回当初,挽救了女友的生命。 这 部电影是福建龙岩卷烟厂赞助拍摄的一部微电影。长 达23分钟的电影中多次出现“七匹狼”香烟的镜头。 影片结尾,林一楠和怀孕的妻子的对话更是明确点题: “最近怎么老抽这个牌子?”“当爸爸的人呢,需要好 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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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很明显,浏阳河“想喝就喝”超女广告存 在着误导性。从汉语词汇的常规含义来看, “想……就……”就是根据自己的想法, 随心所欲,无须节制。从语句的使用来说 有倡导、提议、鼓励和支持的意思。这个 广告又是以大众所喜欢的超女来做形象代 言人,所面对的受众是广大青少年。违反 了《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鼓动、倡导、引诱人 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烟草行业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烟草行业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大麻走私案案例背景大麻是指从大麻植物中提取的一种离心麻醉药物,其主要成分为四氢大麻酚(THC)。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大麻被列为违禁药物,其种植、生产、销售及使用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然而,由于大麻的效用和市场需求,大麻走私一直在全球范围内存在。
这里选取了一起大麻走私案作为烟草行业违法犯罪案例,旨在说明烟草产业与违法犯罪活动之间的关联。
案件过程首要引入:走私路线与市场需求走私路线:此案件中,大麻通过海上运输的方式从南美洲走私至北美洲,再通过陆路运输进入内陆地区。
市场需求:案例中,内陆地区存在着大量的大麻市场需求,该市场的客户主要是年轻人和吸食大麻的成瘾者。
大麻具有迷幻效应,可导致用户产生欣快感并对现实产生错觉,因此被一部分群体滥用。
案件主要犯罪者情况贩卖组织:该案件组织庞大,由一名主要组织者负责主要决策和协调,其下设有若干运输组织和分销组织。
运输组织:运输组织负责在南美洲购买大麻并将其装入海运船只,通过水路将大麻走私至北美洲。
运输过程中需要注意躲避海关和执法人员的监控。
分销组织:分销组织负责在将大麻走私至内陆地区后,利用地下联系人进行分销,将大麻销售给目标市场的经销商,并最终以零售的形式卖给消费者。
偷渡和运输偷渡过程:以非法偷渡的形式,将大麻从南美洲运至北美洲。
为了规避监控,犯罪分子往往选择偏僻的海域进行走私。
运输方式:犯罪分子通过购买渔船,并在船上隐藏大麻。
大麻一般被包装成密封袋,并藏匿在其他货物中以规避检查。
犯罪分销过程地下联系人:分销组织与地下联系人合作,地下联系人在目标市场进行分销,与经销商建立联系并寻找市场需求。
销售渠道:经销商将大麻以各种类型的壶、包装、烟等形式出售给消费者。
大麻的零售形式多样,常见的包括以香烟、蛋卷、糖果等形式的制品。
执法部门的打击行动情报收集:执法部门通过各种方式收集情报,并追踪犯罪分子的走私路线和分销网络。
协调合作: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执法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大麻走私犯罪。
广告法违法烟酒广告案例分析
《广告法》征求意见稿案例分析
小组成员:李勤英 苏阳 李娟霞
第二十一条
• 烟草、酒类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出现吸烟、饮酒形象的; (二)使用未成年人名义、形象的; (三)诱导、怂恿吸烟、饮酒,或者宣传 无节制饮酒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 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饮酒可以消除 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的。
案例分析
• “七匹狼”香烟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 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 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 违反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一款:烟草广告中不得有吸烟形象。
不足与危害
•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往往使得现行法律有些“滞
后”,因此《广告法》的修订不应仅针对“新媒 体烟酒味”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赋 予法律约束更大的空间,以应对未来发展新趋 势。 我国现行《广告法》颁布于1994年,规定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 烟草广告”,这其中不仅没有限制烟草业正在渗 透的新媒体。烟草企业借用目前管理法规的空白, 打擦边球,大打烟草广告使得网络充满烟味,尤其 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危害巨大,因此法规修改迫 在眉睫。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酒类广告中 不得出现以下内容: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 “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案例分析
• 该广告中“喝3到6个月,祛除一身顽疾”;3 个月后,“各项身体功能逐渐恢复,癌症竟然 没有转移复发”等违反了《广告法》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 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 “造福世人、无上神效”这种广告语违反了 《广告法》第七条第三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 形: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烟草广告案例
烟草广告案例烟草广告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烟草公司一直在不断地进行广告宣传,试图让人们对吸烟产生兴趣。
然而,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烟草广告也逐渐受到了限制和监管。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探讨一些著名的烟草广告案例,以及它们对社会的影响。
Marlboro。
Marlboro是世界上最著名的烟草品牌之一,其广告形象以“马布罗男人”而闻名。
这个形象最初是在1950年代为了吸引男性吸烟者而创造的。
广告中的马布罗男人通常被描绘成勇敢、坚毅、自信的形象,这种形象吸引了大量的男性消费者。
然而,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这种广告形象也受到了批评,认为它鼓励了男性消费者对吸烟的误解,导致了更多的健康问题。
Virginia Slims。
与Marlboro相反,Virginia Slims是一款专门针对女性消费者的烟草品牌。
它的广告形象以“女性解放”为主题,试图让女性消费者相信吸烟是一种自由、独立、时尚的生活方式。
然而,这种广告宣传也受到了批评,认为它忽视了吸烟对女性健康的危害,并且误导了年轻女性对吸烟的认知。
Camel。
Camel是另一家知名的烟草品牌,其广告形象以“骆驼”为主题。
在20世纪50年代,Camel的广告宣传以骆驼为主角,试图让消费者相信吸烟可以带来冒险和刺激的体验。
然而,这种广告宣传也受到了批评,认为它误导了年轻人对吸烟的认知,导致了更多的青少年吸烟问题。
总结。
这些烟草广告案例反映了烟草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所采取的策略和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和健康意识的提高,这些广告形象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和限制。
烟草广告的影响不仅仅是促进销售,更重要的是对社会的价值观和健康观念的影响。
因此,监管烟草广告,减少对公众的不良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未来可以有更多的措施来限制和监管烟草广告,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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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电视台、浙江日报利用祝贺形式发布违法烟草广告案
[案情简介]
案例一:
1997年1月下旬,一群众举报江苏吴江电视台播放“沧浪亭”烟草广告。
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于1997年1月7日至22日每天连续两次在吴江市电视台发布“姑苏沧浪亭,吴江最钟情”、“吴江市烟草专卖局长陈玉良偕全体员工向关心支持烟草事业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并在春节来临之际向大家致以诚挚问候”的广告。
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吴江电视台利用电视这一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违法了《广告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广告。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法》第42条,对吴江市电视台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16万元;
(2)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计32万元。
对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32万元。
以上罚款共计8万元,全部上缴国库。
案例二:
杭州卷烟厂在1995年6月6日《浙江日报》上发布“杭州卷烟厂祝贺”、“雄风再现,狮走天下”的广告。
杭州卷烟厂、浙江日报社利用报纸这一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已构成了违法广告。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42条决定:(1)责令浙江日报社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万元;(2)责令杭州卷烟厂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万元。
[法律问题]
我国关于烟草广告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1《广告法》第18、42条。
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
对本案例的分析
尽管对烟草广告的管理越来越严格,烟草经营者还是竭力地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烟草广告的表现形式也更加复杂多样。
一些烟草经营者甚至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发布烟草广告,以尽可能扩大烟草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在上述两个违法广告中,烟草经营者采用的是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间接地宣传烟草品牌、商标。
案例一吴江电视台发布的广告中,出现“沧浪亭”的字样。
“沧浪亭”是苏州一个园林名胜的名称,“沧浪亭”是否为卷烟名称,是该则广告能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重要依据。
据江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沧浪亭”确为江苏省徐州市卷烟厂注册的卷烟商标,该卷烟由吴江市烟草公司总经销,准备在电视台
播出后推向吴江市场。
案例二杭州卷烟厂在《浙江日报》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雄风再现,狮走天下”的广告语,该广告语在报纸上是竖排的,横着读的话,第一行的字就是“雄狮”二字,“雄狮”是杭州卷烟厂的品牌。
该则广告通过玩弄文字游戏来为香烟作宣传。
类似的广告屡见不鲜,如利用一些人名、地名等为卷烟作广告宣传。
对于这类广告,当然应当认定为烟草广告,如果该类广告在法律禁止的媒介、场所发布,就构成违法广告。
第二,烟草企业以祝贺电形式宣传其企业形象。
案例一中,吴江烟草公司发布的是春节到来之际,向社会各界对烟草公司的支持表示感谢和致以问候的祝贺电广告;案例二中,杭州卷烟厂发布的是祝贺“办报更上一层楼,事业越来越兴旺”的广告。
在各类祝贺广告中,必须明确区分商业广告和非商业广告。
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广告都是商业广告,宣传的是烟草企业本身和卷烟的品牌,而不是以社会、政治、文化等为主题的社会公益广告。
如果烟草企业承担费用,制作、发布或赞助公益广告,其中可以出现企业名称,但不能以特殊设计的方式突出企业名称。
在商业广告中,不得含有烟草企业名称。
故此,案例一、二中的广告为违法广告。
第三,吴江市电视台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使用了吴江市烟草专卖局局长的名义,违背了《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身份是特殊的,代表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促销活动结合起来的商业广告行为,不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正确履行,不利于保障市场竞争的公正性,也容易对消费者形成误导,因此,广告法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名义做广告。
食品广告、化妆品广告是存在问题最多的广告。
食品广告中保健食品广告、减肥品广告,化妆品广告中的美容及洗发水广告,往往夸大功效,甚至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有的在广告表现上诉求产品效果立竿见影。
如在玉兰油焦点皙白系列产品的广告中,模特的肤色在经过产品滋润后,经历了四个显著的变化——从抑制黑色素到淡化色斑到提亮肤色再到全面透光;在科豆祛痘产品广告中,“一天小,两天少,一周见成效”的广告词表达了精确的见效周期;至于在各种洗发水广告中,模特的头发无不在使用前后发生巨大变化,甚至连颜色也有所不同。
部分化妆品广告还采用了一些实验数据,进一步证明产品的有效率。
但仔细推敲,就能发现广告宣称的效果并不科学。
比如,洗发水广告提出的“头屑不再来”、“头屑再没回来”的广告语不符合人体的生理情况。
专家指出,头屑是头皮正常的分泌代谢物,不可能完全消失。
而对于承诺“*天明显改善”的美白、润肤类产品,产品的效果会因使用者肤质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并不能用数字准确衡量。
此外,工商部门还发现部分广告采取了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暗示保证产品功效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表现手段,误导消费者。
其中,玉兰油多效修护防晒霜广告中“95%参加玉兰油体验活动的女性使用后都愿意推荐给朋友”的表述是最明显的违法情节。
因此,食品广告、化妆品广告是每次广告整顿中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