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社区矫正制度与台湾地区保安处分制度之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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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在社会中进行惩教和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主要是对一些轻罪犯或者第一次犯罪的人进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也开始逐渐受到重视和推广。

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人们的心理健康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我们需要认识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还比较滞后,尤其是在人员配置、管理模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是人员配置方面,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水平不足,导致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洞。

其次是管理模式方面,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相对较晚,一些地区在管理模式和经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更加完善和改进。

最后是服务质量方面,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等服务还比较薄弱,需要加大投入和加强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和人性化水平。

我认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建立起健全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向更加专业和规范的方向发展。

社会需要关注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个人则需要更加理性地对待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共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我希望社会能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让更多的轻罪犯在社区矫正制度下得到改造,并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希望我们共同努力,让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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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社区矫正制度比较

中外社区矫正制度比较

中外社区矫正制度比较李敬瑶(山东科技大学,山东青岛266510)摘要: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方式,是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保障人权,是世界刑罚轻缓化的重要体现。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与英美等国家相比,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立足于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加快完善立法进程、扩大财政支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未来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中外社区矫正制度;区别;借鉴2013 年3 月1 日,由两高、两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活动将走向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方式,有利于保障人权,满足刑罚轻缓化的要求。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的概念有很多,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来自]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许多学者认为“社区矫正”一词侧重于矫正而削弱了惩罚,不利于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

许多欧洲国家大都使用“社区刑罚”或者“社区惩罚”的概念来命名这项活动,如:“德国并不存在名为‘社区矫正’的法定制度,但是存在与之类似的非监禁刑”, [1](P.22-26)非监禁刑的形式包括罚金刑、缓刑、假释、保安处分、禁止执业等。

笔者认为由于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趋势的要求,社区矫正也是为了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收归到社区之内帮助其改过自新的活动,而社区矫正一词本身就包含了一定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在里面,所以,不用再重新使用其他包含“惩罚”意思的概念。

二、社区矫正的形式目前为止,我国社区矫正的形式和措施主要有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而外国和我国港台地区的社区矫正形式除了缓刑和假释外,还广泛运用其他措施,如:社区服务、资格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家中监禁、中途训练所、保安处分、赔偿、罚款等。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与境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比较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与境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比较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与境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比较摘要:保安处分是近代刑罚观由报应刑向预防刑、教育刑转型的结果,保安处分的事前积极预防的保安措施与因人施治的刑事政策,弥补了刑罚事后补救的、对社会安全和个人矫治的局促。

保安处分制度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在制度建设运作方面比较成熟。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调整的对象以及发挥的社会功用上来看与保安处分制度有着相似之处。

通过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有利于我们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合理因素,促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本文通过对保安处分制度的概念、类型、发展趋势阐述,以及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比较,分析保安处分制度对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保安处分;劳动教养;比较;借鉴意义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从它调整的对象和发挥的社会功用来看,与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有相似之处,而且保安处分制度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在制度建设运作方面比较成熟。

所以通过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有利于我们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合理因素,促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比较、分析和借鉴中,要充分考虑中外社会发展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

一、保安处分制度概述(一)保安处分制度的概念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法律上特定的有相当社会危险性的有责任能力人等所施加的刑罚以外的教育医疗、保护观察、权利限制等特定措施,以预防和控制犯罪、确保社会平安和矫治行为者本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的各种限制人身自由或特定资格的司法处分措施及相关制度的总和。

保安处分是近代刑罚观由报应刑向预防刑、教育刑转型的结果,保安处分的事前积极预防的保安措施与因人施治的刑事政策,弥补了刑罚事后补救的、对社会安全和个人矫治的局限。

近现代以来,保安处分不仅为德国、意大利、奥地利、丹麦、比利时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纳入,也为东亚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所借鉴和沿用,并在相当程度上被视为刑法规范化、现代化的标志,与缓刑、假释一起成为刑法改革现代化的标志。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指通过对罪犯进行相应的社区矫正,旨在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

这一制度在保障社会安全的也是对罪犯的一种社会回归机制,对于改善社会治安、减少监狱人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社区矫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改进。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一些执行上的问题。

社区矫正的执行需要一支具备专业化的队伍来进行监管和管理,但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且缺乏职业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这就导致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罪犯的管理不够精细、个案化服务机制不够完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社区矫正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可能会影响社会治安和罪犯的再犯率。

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还相对不够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特别是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更多地考虑到罪犯的个体差异,制定更为细化的矫正措施和服务计划,以及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体系来保障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

社会对于罪犯的社区矫正也存在一些偏见和歧视。

很多人认为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还是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或者甚至可能会再次犯罪。

这种偏见和歧视导致了社会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不信任和抵触情绪,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的接受度。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取得一定成绩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进行改进和完善。

应该加强对社区矫正队伍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升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需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社区矫正提供更为科学和合理的法律依据。

还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社会对社区矫正的了解和接受度。

还应该注重对罪犯的个体差异化考虑,制定更为细化的矫正措施和服务计划,为罪犯提供更加个性化的社区矫正服务。

也需要加大对社会对罪犯的关爱和包容,消除对罪犯的偏见和歧视,促进社会对罪犯的重新回归和接纳。

海峡两岸未成年犯保安处分之比较研究——台湾地区保护处分制度介评

海峡两岸未成年犯保安处分之比较研究——台湾地区保护处分制度介评

海峡两岸未成年犯保安处分之比较研究——台湾地区保护处分制度介评作者:唐潇慧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4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第14号指导案例针对未成年犯宣告禁止令的判决具有保安处分性质,但与台湾地区的少年犯保护处分制度相比仍欠缺“保护帮助”性质,保护处分具备刑罚属性,同时也是超越刑罚的第三种法律效果。

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对未成年犯的处罚模式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在审视台湾地区保护处分制度后,大陆地区应当确定未成年犯保护处分之法定性、必要性与保护处分优先性三原则,在刑法总则中与刑罚类比确定保安处分之地位,针对保安处分的灵活性在刑法外以其他法律法规容纳未成年犯不断更新的违法行为类型,对已犯少年与虞犯少年同等重视其人身危险性,在管制及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对未成年人额外增加“保护帮助”之措施。

【关键词】台湾;未成年犯;保护处分;保安处分一、未成年保护处分掠影——最高法院指导案例评析禁止令的设立先后于《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中有所规定,各法院曾出现大胆尝试的一派热忱景象,然而并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以及恰当的禁止令内容。

禁止令在未成年人案件的适用中也有较多体现,可以算作保护处分的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3年1月31日发布了第14号指导案例——《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以期对各法院禁止令的适用起到标杆效应。

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罪时年龄17周岁)因经常前往网吧上网,沉迷网络游戏迅速用完了网费,两人与另一王某前往一健身房持刀对被害人张某和王某实施了抢劫行为。

后三人将抢到的一部手机卖掉并继续用赃款作为网费上网。

法院认定被告人董某和宋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在判决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同时对其宣告缓刑,考虑到被告人的作案动机与网络游戏的沉迷密切相关,如果采取隔离以及管教措施能够降低其再犯可能性,且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自控能力不如成年人,需要家长等进行有效监管方可。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社区化管理和矫正的一种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犯罪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解决犯罪问题,我国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力求将犯罪分子重新纳入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和稳定。

在这个背景下,本文将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展开思考。

我们来看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人员等。

在法律层面上,社区矫正制度也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支持,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程序、内容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一些社区矫正人员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不能够很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还不够完善,一些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设施简陋,管理不规范,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社会对犯罪分子的偏见和歧视也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困难,社区矫正人员和犯罪分子之间的矛盾和摩擦时有发生。

社区矫正中的教育和医疗资源也相对匮乏,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教育和医疗资源的支持。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呢?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政府应该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还应该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励社区矫正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加大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力度。

政府应该加大力度投入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和改善,提高社区矫正机构的设施和管理水平。

还应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制度,规范其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提高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水平。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浅析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及其对大陆的立法启示

浅析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及其对大陆的立法启示

浅析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及其对大陆的立法启示台湾刑法第十二章规定了保安处分,内容涉及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处分、强制治疗处分六个方面等,同时规定了宣告、免除、延长及时效等配套制度。

大陆刑法中虽然有诸如强制医疗等实质上的保安处分措施,但并没有明确提出保安处分一词,没有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

保安处分的良好运作能够更好地实现刑法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对大陆立法启示意义颇多,大陆应该在扬弃中形成具有特色的犯罪预防制度。

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

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它适用的对象不限于有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

一、台湾保安处分略述台湾保安处分规定与刑法总则第十二章,从第86条到第99条,基本规定了内容及执行方式两个方面。

(一)保安处分的内容台湾保安处分内容分为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处分、强制治疗处分、驱逐出境处分六个方面。

根据处分方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保护改造类处分感化教育处分和监护处分都是通过教育和监护措施达到降低行为人社会危险性预防犯罪的目的。

处分对象上,感化教育处分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包括未满十四周岁而不罚者以及因不满十八周岁而减刑者;监护处分则主要针对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能力而行为者,同时还包括聋哑人。

处分方式上,二者都是进入特定的感化教育场所或监护场所对行为人进行感化教育或监护。

处分时间上,感化教育处分一般为三年以下,执行超过六个月认为无继续执行必要的,法院可以免除其处分之执行;监护处分则一般为五年以下,但执行中认为无继续执行必要的,法院可以免除其处分的执行。

2、强制作为类处分强制作为类处分分为强制工作处分及强制治疗处分,规定于台湾刑法第90、91、92条。

质疑与论证:审视台湾《刑法》修正中的保安处分制度

质疑与论证:审视台湾《刑法》修正中的保安处分制度

增设 了处 分的 实质要件 、延长 处分期 间及修 改处 分与 ( 《 刑法 的执 行顺序 等 。但是 ,此 次对 保安 处 分的修 正 并非 成 功,立 法者 未 能重视 保 安处 分 的 实质 精神 ,仅在 形 式上作 以修 改 ,令人 遗憾 。 关键 字 :保 安 处分 ;相对 法定主 义原 则 ;溯 及 力原 则; 不定期 原 则
条文只是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 , 而保安处分是 为: 首先, 对拘束人身 自由的保安处分通过拘束手段 否适用不甚清晰。 因此 , 一直游离于罪刑法 定原则 借 以维持社会安宁 , 达到社会 防卫 的目的。 至于受 限制之外的保安处分被恣意适用 , 这极易侵犯公民 拘 禁人之教育改善 , 则是其 附带 目的。 该处分牵涉 私权利 。 但修正 《 刑法 也并非将所有的保 安处分 人身 自由, 若不谨小慎微地 适用 , 就极 易侵犯人权 。 应采纳法定主义 , 障人权 。 保 其次 , 对非拘 措施都严格置于法定原则下 , 而是采用 了较为灵活 因此 , 的方式 : 拘束人身 自由的保安处分遵循法定主义, 而 束 人身 自由的保安处分 , 目的在于改善教育 , 其 并 不将受处分人拘禁于一定场所 , 仍任其生活于社会 , 非拘束人身 自由的保安处分则可 以灵活适用。
崔 楠
( 北政法 学 院,陕西 西 西安 7 0 1 6 0 3)

要 :2 5年 1月 7日,台湾 第十六 次修 正 ( 法) O O 《 刑 ) 其 中的保 安处 分制度作 了重要 修 改 。立 法 ,对
明确规 定保安 处分制度 的相对 法定主义原 则 、溯及 力原 则及 不定期原 则。 同时 ,针对 具体 的保安 处分措施 ,
12 年国际 98 刑法 统一会议关于保安处分的

海峡两岸治安管理处罚法制之比较与借镜思维

海峡两岸治安管理处罚法制之比较与借镜思维

海峡两岸治安管理处罚法制之比较与借镜思维作者:傅美惠来源:《海峡法学》 2014年第2期傅美惠摘要:台湾地区的“法务部”为有效遏阻违法酒驾继续危害社会,曾建议其“内政部”效法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社会秩序维护法”,增订酒驾条款,冀图以行政拘留之处罚手段,以防制酒驾再犯。

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台湾地区的“社维法”均将拘留纳入处罚种类,两者均属行政罚,区别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行政拘留规定,系由公安机关裁处,而“社维法”之拘留须由地方法院简易庭裁定。

双方治安管理法制各具特色,有值得彼此借镜相互学习之处,亦均有检讨改进之空间,有必要做更进一步比较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社会秩序维护法”;拘留中图分类号:D922.14; D927.582.1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4-8557(2014)02-0022-09前言2012年6月16日至20日,新闻媒体集中报导了台湾地区的“法务部”为遏止酒驾,将建议“内政部”修正“社会秩序维护法”,将酒驾再犯行为纳入拘留事由,冀图以行政之处罚手段,有效、实时遏阻违法酒驾继续危害社会,并在该“法”中增订“预防性羁押”,以整肃震摄黑道帮派。

大陆地区的行政拘留原规定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该条例内容,极为类似台湾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法之前身“违警罚法”,且该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废止,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之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之外国人,得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等五种;而台湾地区的“社维法”之处罚方法计有拘留、勒令歇业、停止营业、罚锾、没入及申诫六种。

台湾地区的“社维法”无“吊销公安机关发放之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之外国人,得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此二种权力;而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无“勒令歇业、停止营业”此二种权力。

两者均属行政罚,均将拘留纳入处罚种类,台湾地区的“社维法”之拘留须由法院简易庭裁定;而大陆地区《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行政拘留规定,系由公安机关裁处。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实现矫正犯罪分子、预防再犯和保护社会安全。

社区矫正的核心理念是以社区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以特殊程序为手段,以治疗为主要方式,以司法社会化为目标。

在这一理念下,社区矫正制度试图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个性化的矫正和教育,引导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第一,社会对矫正对象的偏见和歧视依然普遍存在。

由于对矫正对象的负面印象,许多社区对矫正对象持有排斥态度,导致其在社会融入过程中遇到各种困难。

第二,社区矫正的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

由于地区、财政和人力等方面的差异,导致社区矫正资源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一些地区的社区矫正设施和服务水平较低。

社区矫正的监督力度不足。

在一些地区,由于监管人员的数量不足和监管制度不完善,导致一些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出现违规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和发展潜力。

加强社区教育和宣传,树立积极的社会观念,促进社区对矫正对象的理解和接纳。

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宣传矫正对象的正面形象,消除对其的歧视和偏见。

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力度,保障社区的安全和稳定。

加大对社区矫正的投入,提高社区矫正设施和服务水平。

在政府层面,加大对社区矫正的资金投入,提高社区矫正设施的建设规模和质量。

在社区层面,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服务网络,提供多样化的矫正服务,满足不同矫正对象的需求。

推进法治建设,完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加强对社区矫正法规的宣传和执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研究

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研究
讨 论 。 本 文 通 过 对 台 湾 刑 法 中 的 保 安 处 分 制 度 和 大 陆 法 子 中 类 似 于 保 安 处 分 制 度 的 保 安 性 措 施 进 行 比 较 分 析 。 在 论 1 l 旨 证 将保 安处 分 制度 引入 我 国大 陆刑 法 的 可行性 。 关 键 词 : 安 处 分 ; 刑 罚 : 比较 保



台 湾 刑 法 中 有 关 保 安 处 分 的 规 定
保 安 处 分 制 度 是 西 方 国家 现 代 刑 法 理 论 和 刑 法 制 度 发 展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台 湾 学 者 韩 忠 漠 认 为 :所 谓 “ 保 安 处 分 , 系法 律 对 于 无 责 任 能 力 人 , 矫 治 、 化 、 疗 等 方 法 所 为 之 特 别 预 防 处 置 ” 台 湾 刑 法 根 据 即 以 感 医 。 13 9 0年 第 l 0届 国际 刑 罚 监 狱 会 议 的 决 议 案 , 在 参 照 各 国 立 法 的 基 础 上 , 取 了 保 安 处 分 二 元 制 的 立 法 模 并 采 式 , 保 安处 分 规 定 为 7种 , 院 可 以根 据 犯 罪 人 的人 身 危 险性 选 择 适 用 。 将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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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6 1期
2 0 年 4 月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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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 分 类 号 : 2 .9 D9 4 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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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两岸保安处分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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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保安处分制度比较研究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两岸保安处分制度比较研究”,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犯罪是多因素所导致的,单靠刑罚手段难以在遏制犯罪上取得完满的效果,而对精神病人、累犯、少年犯等对刑罚感受能力比较弱的人适用刑罚收效不明显甚至消极性更大。

保安处分在此背景下迅速发展起来,目前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承认并适用保安处分制度。

 中国台湾地区“刑法”有专章明文规定了保安处分,而中国大陆的刑法典中并没有出现“保安处分”一词,但有一些实质上属于保安处分措施的非刑罚处置方法。

比较分析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的保安处分规定,对推进中国大陆的相关立法有深远意义。

 一、保安处分的概念 关于保安处分的概念,我国学界较为认可的是苗有水教授的观点:“保安处分是国家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对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其他有相当人身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代替或补充刑罚而适用的,旨在消除行为者的危险状态、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的各种治疗、矫正措施的总称”。

不同学者之间的表述也不尽相同。

保安处分是指这样一些国家处分,其目的要么是将具体之个人适应社会(教育性或矫正性处分),要么是使不能适应社会者从社会中被剔除(狭义的保护性或保安性处分)。

中国台湾学者陈子平教授认为保安处分“系指以行为人之危险性为基础,而目的在于对该行为人之危险性为特别预防的国家之处分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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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恶意透支后的信用卡催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信用卡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提现、消费的金额超出其在银行户头内的存款余额。

信用卡透支可区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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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社区矫正制度与台湾地区保安处分制度之比较分析

我国大陆社区矫正制度与台湾地区保安处分制度之比较分析

我国大陆社区矫正制度与台湾地区保安处分制度之比较分析【摘要】在我国大陆地区,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陆续出台,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范围、执行主体和具体实施办法,使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行得有法律可依。

此项制度与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在立法目的、社会教化和防卫功能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本文通过比较研究,从制度的执行主体、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等方面总结了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社区矫正;保安处分;保护管束;台湾地区;刑事法律效果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变更为社区矫正机构,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和执行主体。

以上新法的出台,都是对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随着对社区矫正制度的逐步探究,可以看出其与台湾地区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有着很多相似之处。

笔者将依据新的立法规定,对这两个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台湾地区关于保安处分制度的刑事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在19世纪末瑞士刑法(于1893年)导入保安措施后,作为对抗犯罪之法律手段,渐次趋向多元化。

①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其中法律效果最主要的虽然是刑罚,但是并不是只有刑罚,而是还有“刑法”②第八十六条以下所规定的保安处分,即包括感化教育、监护、禁戒、强制工作、强制治疗、保护管束、驱逐出境等。

所谓感化教育,意指以实施教育为目的之监禁,是针对少年之不法或犯罪行为所做的保安处分。

所谓禁戒,包括禁戒毒瘾之处分以及禁戒酗酒之处分。

因为吸毒或者酗酒而产生的行为危险性,并不是透过刑罚的处分就可以预防的,因此给予自动治疗、观察或勒戒的机会,而免予涉入刑事案件的立法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所谓强制工作,指对有犯罪之习惯或因游荡或者懒惰成习而犯罪者,于刑之执行前,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其期间为3年。

大陆与台湾地区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研究

大陆与台湾地区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研究
大陆与台湾地区刑法中安处分制度比较研究
【摘 要】我国大陆地区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大陆地区的刑事实体法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保安处分制度是现代西方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法修改以前,是否应该将该制度引入我国大陆地区的刑事立法体系。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广泛讨论。文章通过对台湾地区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制度和大陆法律中类似于保安处分制度的保安性措施进行比较分析,旨在论证将保安处分制度引入我国大陆刑法的可行性。【关键词】刑法;保安处分制度;刑罚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79-01一、台湾地区刑法中有关保安处分的规定保安处分制度是西方国家现代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地区学者韩忠漠认为:“所谓保安处分,即系法律对于责任无能力人,以矫治、感化、医疗等方法所为之特别预防处置。”台湾地区刑法根据1930年第10届国际刑罚监狱会议的决议案,并在参照各国立法的基础上,采取了保安处分二元制的立法模式,将保安处分规定为7种,法官可以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选择适用。1.感化教育处分;2.监护处分;3.禁戒处分;4.强制工作处分;5.强制治疗处分;6.保护管束处分,(1)以保护管束代替其它保安处分(2)对特定人的保护管束;7.驱逐出境处分。二、大陆现行刑法及行政法规中的保安性措施在刑法修定前,我国刑法学界有很多学者对保安处分制度的优越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建议将保安处分制度引入我国大陆地区刑法体系,但考虑到在当前我国民主法治并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立足于人身危险性以防卫社会为目的的法外制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极易成为司法腐败、滥用权力、践踏人权的帮凶,该建议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通过。所以在我国的现行大陆地区刑法中仍没有明确的关于保安处分的规定。但是,在现行刑法和行政法规中,也规定一些类似保安处分的措施,有学者称之为“我国保安性措施”。具体看来,大陆的保安性措施有以下几种:1.劳动教养;2.少年管教制度;3.工读教育制度;4.强制医疗;5.强制戒除;6.强制治疗;7.收容遣送制度;8.没收处分;9.禁止执业.三、比较评析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刑法中的保安处分与大陆刑法中的保安性措施在种类、适用对象和目的上都有相似之处。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改造违法人并帮助他们做好重返社会的准备。但是,二者之间也有很大的区别,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1)从适用的对象上来看,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与大陆的保安性措施都规定了对少年犯、吸毒犯、精神病人、惯犯、累犯、习常犯等几类特殊的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的矫治、收容改善措施,但是台湾地区刑法中只规定了对自然人的保安处分,而大陆的保安性措施不仅适用于自然人,还适用于单位。(2)从立法化程度来看,大陆的保安性措施,除劳动教养和少年犯管教制度等少量保安性措施有比较完善的立法外,其他大多数缺乏全面、详细的法律规定,而且大多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可控性不强,有的甚至完全依据政策来指导,在实践中随意性较大。相比而言,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专章规定在刑法中,而且种类较多,分类较细,具有稳定、易于操作的特点。(3)从司法实践运作来看,几乎所有的大陆的保安性措施都由行政机关来适用,而非由法官通过审判程序来决定,极易造成行政机关对权力的滥用以至侵犯人权。在台湾地区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制度中,保安处分是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做出的,以保证程序上的公正从而实现实体上公正。同时,大陆的保安性措施虽数量不少,但规定得零碎散乱,相互之间在适用对象上界域模糊或功能重叠,而且没有相应的程序来适用;台湾地区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保安处分执行法》,规范了国家权力施行保安处分的行为,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4)从改善方法和效果来看,大陆的保安性措施较注重隔离排害的功能,而对于改善复归功能重视不够,而且改善的手段单一,把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包括文化教育)作为主要的乃至是唯一的方法,忽视了精神病学、心理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改善方法,影响了改善的质量;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不只是简单的将保安处分作为消极的隔离排害措施,而是注重将保安处分人的个人情况与改善措施相结合,注重对保安处分人的精神、心理、生活技能方面的矫正、完善和培养,采取积极措施促使其放弃犯罪意图和不良习惯,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并作好重返社会的准备。四、小结大陆的保安性措施,因为本身在制度上存在很多弊端,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补充刑罚的作用,反而变成侵犯人权的帮凶:综观世界各国刑罚制度,轻缓、开放是其发展方向:许多国家均将刑罚种类的调整和完善作为刑法改革的重点。其基本趋势是:在立法上注重刑罚的轻缓化和多元化,司法予以个别化;行刑时予以社会化、开放化,以期刑罚更能适应惩罚、教育和预防犯罪的需要,有利于受刑人“复归社会”。大陆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的上升迫切要求立法、司法及理论工作者均转变过去那种将保安处分简单的斥为法外制裁而予以彻底否定的观念与作法,充分认识其积极的刑事政策意义,在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大陆的保安性措施,科学的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更好的实现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的统一,促进刑罚的人道化和科学化。参考文献:[1]樊风林.刑事理论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樊凤林.刑罚通论[m].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3]陈兴良.刑种通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4]烟台大学法学研究所.犯罪与刑罚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四).doc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四).doc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四)-检察官行使检察事务之权限为检察权,在台湾地区检察官负追诉犯罪之责,其职权内容除侦查犯罪、提起公诉外,尚须出庭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审核法院裁判是否适当合法,对错误之裁判予以救济,使法律得以正确适用,必至执行完毕,方使完成责任。

是以在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检察官虽为公诉案件之原告,但与自诉人不同,其实施侦查提起公诉之目的,并非在于求得犯罪之补偿,或对犯罪人施以报复,而系在维护社会之秩序与刑事司法正义之实现,故检察官在具体刑事审判过程中,虽居于原告地位,实际上则带有“公益代表人”色彩,也因其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本质上系为维护国家统治权而存在,故法律授与检察官前述许多自诉人所不能拥有之权限,使成为一拥有庞大人力、物力或设备之强权机关。

然而检察官之职责,并非在于执行符合行政目的性、安全性与秩序取向之行政事务,而是针对符合司法正义之“法实现”与“法贯彻”导向之司法事务。

法律与正义不只是检察官行事之框架,也是检察官之职责所要达成之目的,其行事态度与作为,不仅要符合宪法与法律之规定与精神,更要符合法理与正义。

(注:林山田:《论检察机关与检察官》,《全国律师》1998年6月号,第101~103页。

)所以检察官虽非法官,但作为司法体系主要成员之一,为展现司法作为之能力,扮演“法律维护者”角色,故必须具备与法官同等资格之人,始得任命为检察官。

是以,《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9条明定,检察官之任用资格与法官完全相同。

虽然在检察机关内部组织上,个别检察官不具有如法官之独立性,但是为使检察官能够胜任追诉犯罪之司法工作,务需透过立法,保障检察官之法律地位;同时有关检察一体所引发之内部指令权、外部指令权,以及职务收取、职务移转权之行使及其界限,以及检察权滥用之防止等,均有待于另订《检察官法》,以规范上列事项。

此外,如能仿造大陆地区之法制,将《法院组织法》第五章“检察机关”之规定独立出来,另定《检察机关组织法》,应系可行之立法方向。

台湾保安处分制度对大陆保安处分刑法化的启示

台湾保安处分制度对大陆保安处分刑法化的启示
关键词 :社会防卫;保安 处分;刑法化
引言 保安处分是以社会 防卫为 目的, 代替或 补充刑罚而适用的刑事制裁措施 。 保安处分 制度 以菲利 、 李斯特等人所倡 导的社会防卫 论为理论基础 , 其产生和发展 为预 防和控制 犯罪提供 了一种新的方式和思路 , 被视为刑 法人道化 、 科 学化和现代化标志之一 。 杨春 洗教 授评价保安处分制度是 ,“ 作为一项刑 法制度 。 被认为是现代西方刑法人道化 的标 志;作为一种刑事政策 ,又是各 国刑事立法 者、刑法学家们据以推进刑法科学化 的重要 基点 ” 。 保安处分有广、狭二义之分 , 广 义的保 安处分 既包括对人的保 安处分 , 又包括对物 的保安处分 , 泛指刑事法律 规定的用 以补充 或 代替刑 罚 的针对 一切犯 罪危 险性适 用 的 特殊处理措施 ; 狭义的保 安处分则 只限于对 人的保安处分 , 是国家依法对 于犯罪人和有 犯罪危 险性 的人 ,由法院宣告 的以特别预 防 为 目的的隔离 、 矫治 、教育、医疗或保护等 处分 。中国台湾学者陈子平教授认 为保安处 分 “ 系指以行为人之危险性为基础 ,而 目的 在于对 该行为人 之危 险性为特 别预 防的 国
法 学论 坛 2 0 1 4年 4月 ( 下)
台湾保安处 分制 度对 大陆保安处分刑 法化 的启示
程 杰 (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
摘要 :我国台湾地 区刑事法律对保安处分制度作 出了详尽 具体 的规定 ,而我国大陆地 区类似于保安处分性质 的措施 则分散 于刑法典和行政法规之 中,未形成 系 统的保安处分制度。通过对 台湾地 区保安处分制度的介绍 。以期对我国保安 处分的刑法化提 供积极启 示和有力 , 刑罚 对这些人的危害行为往往无能无力 ; 另一方 面, 刑罚 以行为人通过行为表征的罪责为基 础, 根据行为人的罪责程度确定的刑罚强度 往往不能满足矫正罪犯 和预防罪犯 的需要。 在 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 中, 对于不 同的 无刑 罚适 用性或 刑罚适应 能力不足 的人有 不同的处分措施 , 如有 针对不满 l 8岁少年 所科处 的感化教育 , 有针对精神障碍而成为 无 责任能力 或 限制责任 能力的人所科 处的 监护处分 , 有针对毒品成瘾者和酗酒犯罪的

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之比较研究

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之比较研究

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之比较研究【内容提要】我国内地、香港与台湾地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都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但无论是对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危害行为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还是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未成年人犯罪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我国现行《刑法》都需要学习和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刑法”的经验。

完善我国内地未成年人犯罪之非刑罚处理方法立法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调整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二是增设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正文】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的深入研究及其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使人们认识到,未成年人因生理成长、心理发展、体能、性格、情绪、学习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偏差,与成年人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明确的犯罪意图的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有着明显的差异。

基于此,现代刑法理论和刑事政策均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追究,目的应当重在教育挽救,而非惩罚报复。

为此,现代国家大多淡化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观念,而代之以保安处分和教育处分等非刑罚处理方法。

本文拟对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内地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有所助益。

一、非刑罚处理方法概述按照刑事责任的理论来分析,对犯罪人采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实际上是免除了其应负的刑事责任。

因而就法律性质的表象来说,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同刑罚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就两者所体现的社会价值来看,又有相同之处,它们都是社会针对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处分措施。

非刑罚的处罚方法是针对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分以及根据其犯罪的罪行虽可处以刑罚,但因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从体恤宽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放弃刑罚干预而采取的宽松的处分方式。

(注:参见肖建国主编:《发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66-167页。

)司法实践经验表明,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具有以下功能:1.限制功能。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在刑罚期满后或者刑事诉讼程序中被依法判处缓刑的一种监督教育措施。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完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式的多样化,社区矫正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思考和探讨,希望能够为其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借鉴。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需要更加科学的定位和功能。

目前,社区矫正主要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和部分成年犯罪分子进行的,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监督、教育和帮助,使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轨道。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社区矫正的功能往往受到了一定的局限,比如监督不到位、教育缺乏针对性、帮助不够及时等问题。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需要重新审视其定位和功能,找准工作重点,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保障。

社区矫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环节的有机衔接和协同配合。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相对比较碎片化,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不够顺畅,导致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出现问题。

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程序,确保社区矫正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稳健前行。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需要更加注重专业化和人性化的发展。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化的人员和技术支持,确保对犯罪分子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准确的指导。

社区矫正也需要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关爱和帮助犯罪分子,助其重返社会。

在此过程中,需要关注犯罪分子的思想转变和心理健康,帮助他们解决现实困难和心理问题,避免再次犯罪。

也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进一些社区矫正的新模式和方法,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需要更加注重社会参与和治理的方式。

社区矫正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和安全的大事,除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外,社会各界也需要积极参与进来,为社区矫正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推荐下载】两岸保安处分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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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保安处分制度比较研究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两岸保安处分制度比较研究”,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犯罪是多因素所导致的,单靠刑罚手段难以在遏制犯罪上取得完满的效果,而对精神病人、累犯、少年犯等对刑罚感受能力比较弱的人适用刑罚收效不明显甚至消极性更大。

保安处分在此背景下迅速发展起来,目前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承认并适用保安处分制度。

 中国台湾地区“刑法”有专章明文规定了保安处分,而中国大陆的刑法典中并没有出现“保安处分”一词,但有一些实质上属于保安处分措施的非刑罚处置方法。

比较分析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的保安处分规定,对推进中国大陆的相关立法有深远意义。

 一、保安处分的概念 关于保安处分的概念,我国学界较为认可的是苗有水教授的观点:“保安处分是国家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对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其他有相当人身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代替或补充刑罚而适用的,旨在消除行为者的危险状态、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的各种治疗、矫正措施的总称”。

不同学者之间的表述也不尽相同。

保安处分是指这样一些国家处分,其目的要么是将具体之个人适应社会(教育性或矫正性处分),要么是使不能适应社会者从社会中被剔除(狭义的保护性或保安性处分)。

中国台湾学者陈子平教授认为保安处分“系指以行为人之危险性为基础,而目的在于对该行为人之危险性为特别预防的国家之处分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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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刑后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刑后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刑后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刑后保护制度,顾名思义即为刑满释放人员的帮助与扶持制度。

它着眼于违法犯罪者接受社会刑罚处遇措施之后难以复归社会,从而再犯的可能性,在犯罪
者出狱后对其施行必要的帮助与保护措施,使其正常融入社会,减少再犯危险。

祖国大陆刑目前实施的刑后保护制度称为安置帮教制度,而台湾地区则称为更生保护制度。

为此笔者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比海峡两岸的刑后保护制度,以希对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的保护问题有更加清楚的认识,并探索安置帮
教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方法。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刑后保护制度比较研究的缘起。

其中具体阐明了安置帮教制度的实践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重点分析了导致安置帮教制度问题的原因,包括刑后保护制度定位不明、缺乏规范化、保护理念落后等。

第二部分则论述了比较的基础,笔者先是对我国台湾更生保护制度的特点进行了归纳,其后对美国、日本等具有代表性的刑后保护模式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我国台湾地区的更生保护福利救济模式借鉴意义最为明显。

第三部分则阐述了比较基础上的借鉴,即安置帮教制度的整体完善。

立足于当前的经济社会基础,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安置帮教制度可向更生保护福利模式借鉴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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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社区矫正制度与台湾地区保安处分制度之比较分析
【摘要】在我国大陆地区,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陆续出台,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范围、执行主体和具体实施办法,使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行得有法律可依。

此项制度与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在立法目的、社会教化和防卫功能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本文通过比较研究,从制度的执行主体、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等方面总结了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社区矫正;保安处分;保护管束;台湾地区;刑事法律效果
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变更为社区矫正机构,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和执行主体。

以上新法的出台,都是对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随着对社区矫正制度的逐步探究,可以看出其与台湾地区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有着很多相似之处。

笔者将依据新的立法规定,对这两个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台湾地区关于保安处分制度的刑事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
在19世纪末瑞士刑法(于1893年)导入保安措施后,作为对抗犯罪之法律手段,渐次趋向多元化。

①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其中法律效果最主要的虽然是刑罚,但是并不是只有刑罚,而是还有“刑法”②第八十六条以下所规定的保安处分,即包括感化教育、监护、禁戒、强制工作、强制治疗、保护管束、驱逐出境等。

所谓感化教育,意指以实施教育为目的之监禁,是针对少年之不法或犯罪行为所做的保安处分。

所谓禁戒,包括禁戒毒瘾之处分以及禁戒酗酒之处分。

因为吸毒或者酗酒而产生的行为危险性,并不是透过刑罚的处分就可以预防的,因此给予自动治疗、观察或勒戒的机会,而免予涉入刑事案件的立法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所谓强制工作,指对有犯罪之习惯或因游荡或者懒惰成习而犯罪者,于刑之执行前,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其期间为3年。

强制工作的目的在矫治行为人好逸恶劳的心理,减少因为无法生活而产生犯罪行为的驱力。

③所谓强制治疗,指针对患有疾病之犯罪行为人所设的保安处分。

所谓驱逐出境,指外国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

所谓保护管束,指将被处分人交付特定人或者机构加以管束并予以辅导。

“刑法”所规定的保护管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替代其他保安处分的保护管束,另一种是受缓刑或假释者的保护管束。

所谓监护,“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刑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原因而不罚者,得令相当处所,施以监护。

意思是,行为人即使是杀人或放火,若属于“刑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行为人是不构成犯罪的,其行为是不被处罚的。

而然虽然不构成犯罪,可是对于有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之人如果不做任何处理,势必对于社会安全有重大危险,所以就要另外透过非刑罚性质的监护处分,来确保社会的安全。

这种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双轨制的刑法法律效果,是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普遍所采的方式。

④二、我国大陆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刑事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重大变革,其主旨是为了促进犯罪的再社会化,减少再犯罪。

⑤社区矫正在我国已经试行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变更为社区矫正机构,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和执行主体。

社区矫正制度逐步完善,才能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

在我国香港地区,也有一系列富有特色的“特别刑罚方法”,如签保守行为、劳役、强制戒毒、接受教导、接受感化等。

⑥三、我国大陆社区矫正制度与台湾地区保安处分制度之比较分析(一)社区矫正制度与保安处分制度的区别
1.二者在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不同
大陆的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的方式,只能包括在刑罚体系中;而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其包括但不限于刑罚执行,被视为不同于刑罚的,与刑罚双轨并行的一种刑事法律效果。

2.调整的对象不同
社区矫正制度调整的对象是法定在监外执行的犯罪人;而保安处分制度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在监外执行的犯罪人,还包括一些对可能对社会造成危险的非犯罪人,如监护处分。

3.调整的范围不同
社区矫正调整的范围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保安处分调整的范围较之更广泛。

4.执行主体不同
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保安处分的执行主体多样,应按具体情形,交由专门设置的场所、警察机关、自治团体、慈善团体、本人最近亲属、家属或者其他适当之人执行。

(二)社区矫正制度与保安处分制度的联系
1.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教育,感化,帮助罪犯改过自新,更好地融入社会。

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的立法精神在保安处分制度中也有体现。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第33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此处规定与保安处分中的感化教育相似。

3.对于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在中国大陆执行方式适用社区矫正;在台湾地区交付保护管束,二者都将被处分人交付特定人或者机构加以管束并予以辅导。

社区矫正或者保护管束期间,若有违反法定事项者,分别由各自法定机关得以撤销并交付执行原定刑罚。

注释:
①参考柯耀程著.刑法的思与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64。

②加引号的刑法,在本文中指台湾地区的刑法。

③参考韩忠谟,刑法原理,529页,1982年。

④参考黄荣坚著.基础刑法学(上)[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4。

⑤参考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正案(八)[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5。

⑥宣炳昭著.香港刑法导论[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105。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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