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
名词解释行政调解的概念_解释说明以及概述
名词解释行政调解的概念解释说明以及概述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调解的概念、解释说明以及概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行政调解这一重要的社会管理工具。
行政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行政调解,可以有效化解各方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本文将对行政调解的定义、特点、目标与意义进行详细阐述,并深入剖析行政调解的过程和程序。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二部分:名词解释行政调解的概念。
探讨了行政调解的定义、特点以及其目标与意义。
通过明确概念和特点,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行政调解在实践中扮演的角色,并理解其背后所追求的价值。
第三部分:解释说明行政调解的过程和程序。
详细介绍了行政调解的步骤和流程,包括参与方及其角色,以及达成和履行协议所需遵守的要求。
通过对行政调解的过程和程序进行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行政调解的具体运作方式。
第四部分:行政调解在社会管理中的应用与效果评价。
分析了行政调解在行政争议化解以及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影响,并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和评价,以此来评估行政调解在实践中取得的成效。
第五部分:结论。
在本节中,我们将就行政调解有效性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同时展望未来行政调解的发展方向。
通过总结本文所述内容,最后给出结束语。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深入探讨和阐述行政调解这一重要社会管理工具,并对其定义、特点、过程、程序、应用与效果进行全面剖析与评估。
通过本文内容的阐述,旨在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和认识行政调解,并为今后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2. 名词解释行政调解的概念2.1 行政调解的定义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由第三方进行调和和调整,以促进当事各方达成共识和双赢的一种非诉讼方式。
它是在法律框架下,通过独立公正的行政调解人员的协助,对行政争议进行审理、调查、协商等多种手段,帮助当事方找到最佳解决方案,并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三种主要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由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
本文将对这三种方式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一种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机关作为裁决机关,具有相应的权力和职责;二是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结果履行义务;三是行政裁决程序相对简单、高效,适用于解决一些纠纷较为明确、争议较小的案件。
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土地征收、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争议。
行政裁决不仅可以解决实际问题,还能为行政机关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二、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特定的行政仲裁机构作为仲裁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裁决的方式。
相对于行政裁决,行政仲裁更注重调解和协商,以双方自愿达成一致为目标。
行政仲裁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调解、仲裁、执行等环节。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行政仲裁机关进行调解。
行政仲裁的结果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行政仲裁主要适用于一些较为复杂的行政争议,尤其是在涉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通过行政仲裁,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争议,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一种行政机关通过调解、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
它强调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行政调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机关作为调解机关,发挥中立、公正的作用;二是调解结果无强制力,只有当事人自愿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调解程序相对简单、快捷,适用于一些争议较小、双方关系较好的案件。
行政调解在行政管理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它可以帮助当事人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实现互利共赢。
同时,行政调解也有助于改善行政机关的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合法性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三种重要方式。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概念及意义行政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争议纠纷案件发生时,通过行政机关的调解来解决纠纷,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行政调解制度的引入,具有解决争议快速、简便、费用较少等优点。
其所体现的“调和”精神也符合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行政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调解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行政部门与个人、企业之间的争议。
2.行政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
3.行政部门内部的纠纷。
取得行政调解的方式行政调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愿调解。
当一方或双方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要求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
2.强制调解。
当双方到达无法自行解决的地步,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调解措施。
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双方签订调解书,并作为文书执行。
3.第三方调解。
行政机关可以利用第三方衔接调解,如调解委员会等。
行政调解主体行政调解主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行政调解的主体,也是受理行政调解案件的部门。
2.第三方调解机构。
第三方调解机构承担调解工作,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
3.调解员。
调解员是银行调解的重要力量,其应具备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
行政调解的优点行政调解制度具有以下优点:1.解决争议快速,避免纷争恶化。
2.调解过程简便,没有诉讼繁琐。
3.调解费用较少,省去诉讼费用。
4.调解过程中,双方坦诚相见,有利于以后的合作。
5.调解过程具有记录性,保证了调解结果的可靠性。
行政调解的局限性行政调解制度虽然具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1.法律效力较差。
调解结论不能自行执行,需要另外诉讼或者执行。
2.调解过程中,双方也可能出现不诚实情况,对于不诚实情况的处理需要依靠法律制裁。
3.调解方式单一,只有调解,没有其他处理方式。
行政调解的未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调解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将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为保障人民利益的行政机关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手段。
此外,由于前置性的优势,所以行政调解往往是争议解决的第一选择。
行政调解管理制度
行政调解管理制度一、行政调解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行政调解是一种非诉讼方式的争议解决方式,是指在行政机关对行政执行活动中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
行政调解的特点是快捷、廉价、灵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行政调解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工作负担,还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冲突解决的满意度,提高社会和谐稳定水平。
行政调解管理制度是指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和规定。
行政调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法治建设。
二、我国行政调解管理制度的现状和特点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主要由国务院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内部的纠纷进行调解,司法机关负责对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社会部门和个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和分工,管理体系较为完善。
我国行政调解管理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调解权力明确: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规定了调解的主体和范围,明确了调解权力的行使范围和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调解程序简便: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注重实效,简化调解程序,提高调解效率,使当事人能够及时得到纠纷解决的机会。
3. 调解结果具有约束力: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规定了调解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对当事人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
4. 调解机构独立公正: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规定了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了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提高了调解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三、我国行政调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调解机构的职能不清晰: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同机构之间职责重叠、互不协调的情况,导致调解工作效率低下。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5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行政调解工作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工作流程、调解原则以及制度建设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与法院审判和仲裁相比,具有调解程序简单、调解结果灵活等优势。
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方发起调解并进行调解工作。
2.行政调解的对象是具有民事行政纠纷的当事人,包括政府和公民、法人等各类组织。
3.行政调解是一种协商性质的解决纠纷方式,调解结果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效力。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机构接到申请后进行受理,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调查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适合进行调解。
3.调解登记:行政调解机构对适宜进行调解的案件进行登记,确定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和时间等相关事宜。
4.调解过程:行政调解机构安排专业的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5.签订协议: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结束后签订调解协议,并提交行政调解机构备案。
6.执行和监督:行政调解机构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任何一方不能被强制参与或接受调解。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当事人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保证各方利益均衡。
3.保密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4.法律效力原则: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四、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为了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需要进行以下制度建设:1.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简述行政调解的原则
简述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是构成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行政机关和不同当事人协商解决行政事务的一种解决方案。
它是双方互相尊重、和谐协作、平等交流、公平正义、寻求可行性方案的过程,有助于当事人自主解决行政案件,推动政府依法管理。
行政调解的原则包括:一、自主原则。
行政调解是双方自愿,不可以强迫当事人参与行政调解。
双方只有自愿参与,才会把案件办理下去,才有可能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调解协议。
二、平等原则。
行政调解的双方应该在一个平等的立场上就行政事务进行协商和谈判,参与调解的双方都应该遵守该原则,尊重彼此的自愿决定,才能在友好的环境中进行调解。
三、尊重原则。
行政调解是双方在尊重彼此权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协商,参与调解的双方应该尊重对方的观点,尊重彼此的权利和利益,以促进双方之间的和谐共处。
四、尊重法治原则。
行政调解是尊重法治的基础,参与调解的双方应该坚持法治原则,不违背法律,不违反行政法规,以保证行政调解的有效性。
五、可行性原则。
行政调解是双方就行政事务搜寻可行性的解决方案的过程,双方应该尊重彼此的权利和利益,在开放和包容的精神中调和矛盾,推动双方达成可行性的协议。
六、可持续性原则。
行政调解不只是解决当前案件,还要考虑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双方应该在调解协议中考虑到当前与未来的影响,确保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可持续的。
总之,行政调解的原则是遵循自主、平等、尊重、尊重法治、可行性和可持续性,以促进双方和谐共处,推动行政事务的办理。
行政调解的实施,必须符合这些原则,以保证行政调解的正确有效地进行。
此外,行政调解还可以避免浪费行政资源,减轻行政事务的程序负担,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案件及时地解决,有助于当事人和社会的发展。
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一、定义: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就行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的纠纷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公开听证和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以解决行政案件的行政程序。
二、制度依据:
该制度的立法依据主要是《行政诉讼法》。
三、调解党:
调解党主要是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机构、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有调解义务的机构等单位。
除此以外,行政复议机构、人民调解机构等机构也可作为调解党。
四、调解内容:
调解内容主要包括法定责任、行政行为终止或改变、补偿等。
五、调解程序:
行政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听证:行政调解机构、受调解的行政机关和被调解双方当事人当面
就行政案件纠纷,进行公开听证。
2、调解申请:行政调解机构根据听证结果,受到调解请求的双方当事人,按照行政调解程序,可以就起诉或抗诉行政行为进行调解。
3、到会协商:受调解请求的行政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到会商讨,形成调解协议,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补偿、终止行政行为或其他损害关系等内容订立调解协议。
4、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协商,拟定并签订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一经签订,即可终止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案件就此终结。
六、调解效力:
行政调解协议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七、变更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协议一旦签订,则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终止,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所写内容有任何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再次协商,达成共识,重新签订调解协议,以获得真正有效的变更结果。
行政调解培训提纲
行政调解培训提纲一、行政调解的概念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通过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部分行政纠纷(行政赔偿与补偿纠纷、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引起的纠纷)、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
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信访的联系和区别。
人民调解可以对所有民事争议进行调解,但不能调解行政争议;行政调解可以调解行政争议,但只能对与行政管理相关的部分民事争议进行调解。
信访和行政调解都与行政机关有关,但信访是对特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对民事争议不能信访;行政调解除了由行政复议机关调解的行政争议外,主要是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争议内容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无关。
三、行政调解的效力《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
四、行政调解适用的法律依据(一)行政争议应当依据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司法解释进行调解。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家赔偿法》及有关部门法律。
(二)民商事争议应当依据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进行调解。
主要法律依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有关部门法律。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政府机构或相关部门通过调解承担争议分歧的解决过程。
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制定一套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行政调解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应当由专门人员组成,设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负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该部门应当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其职责主要包括接受各类行政争议案件,并进行调查和调解工作,最终寻求解决方案和调解结果。
二、行政调解申请与受理程序1.行政调解申请必须书面形式,并详细陈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3.受理后,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并邀请争议双方参与调解。
三、行政调解过程1.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选择专门人员担任调解员,并确保其中立、公正的原则。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采取灵活的调解方式,包括面对面沟通、书面沟通、电话沟通等,并为争议双方提供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和表达诉求。
3.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倾听争议双方的意见,加强对争议的了解,并采取中立的立场进行调解。
四、行政调解结果的处理1.经过调解工作部门的努力,如果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将调解协议写成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对于调解协议的履行,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并在协议中规定相关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3.如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工作,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五、行政调解工作的评估与反馈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该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评估与反馈,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
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透明和高效。
六、行政调解工作保密制度行政调解工作需要保护争议双方的隐私和商业机密,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未经争议双方同意,不得将任何调解内容泄露给外部人员。
程序法的行政调解程序
程序法的行政调解程序一、导言行政调解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旨在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以避免繁琐的行政诉讼程序。
程序法的行政调解程序则是指在行政争议解决中,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的过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程序法的行政调解程序。
二、行政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调解程序适用于行政争议解决中的各种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2.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3.行政机关与国际组织、外国机关或者外国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三、行政调解程序的基本步骤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调解的基本步骤,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申请:当一方申请行政调解时,行政调解机构应立即受理,并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受理凭证;2.调解前准备:调解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研和准备工作,了解各方诉求和利益关系,为调解提供基础;3.调解庭审:调解机构应按照程序法规定,安排庭审时间和地点,同时通知各方参加庭审,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4.调解办法:调解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调解办法,例如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等,以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结果;5.调解协议:当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机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各方签字确认;6.监督执行:调解机构应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监督执行,确保双方履行协议内容;7.终结调解:一旦行政调解程序完成,调解机构应及时宣布调解终结,并发出相应的调解结果通知书。
四、程序法对行政调解程序的法律保障为确保行政调解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性,程序法对行政调解程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与权限:程序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确保其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调解职责;2.调解程序的公开与公正: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调解程序的公开性原则,调解庭审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各方有公平的参与权;3.调解人员的资格与责任:程序法明确了行政调解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职责,以保证调解人员具备专业能力和公正性;4.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程序法规定,经过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并受到法律保护;5.监督与申诉机制:程序法设立了行政调解程序的监督与申诉机制,确保调解机构的公正性和服务质量。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4篇)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镇行政调解工作,推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某某镇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就行政争议等纠纷,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矛盾,达成共识,促进和谐稳定的一种机制。
第三条行政调解是充分发挥法律、行政和协调职能的一种行政手段,对行政争议等纠纷进行调解,确保国家和谐稳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第二章调解原则第四条调解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及时原则。
第五条某某镇行政调解工作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当事人主动申请并同意参加调解,调解过程和结果应当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第六条调解工作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公正地处理调解事项,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调解工作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解参与人员特点,遵循保密原则,严守调解事项的保密性。
第八条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争议发生后及时进行调解,确保争议及时解决,避免发展恶劣影响。
第三章调解组织第九条某某镇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对行政争议等纠纷进行调解工作。
第十条某某镇行政调解机构由调解委员会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调解委员等。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是行政调解机构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指导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某某镇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配备足够数量和素质的调解员,具备专业能力。
第四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行政调解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调解、协议、解决和签订协议等阶段。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政调解机构申请行政调解。
第十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受理并依法进行初步调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行政调解机构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七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依法、公正、有序地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员应当聆听当事人的陈述,充分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利益,提供中立的帮助和建议。
行政调解实施方案
行政调解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行政调解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它在行政法治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纠纷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建立健全的行政调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施目标。
本方案的实施旨在建立高效、公正、便民的行政调解机制,有效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
三、实施步骤。
1. 建立行政调解机构。
建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对行政纠纷进行调解。
同时,设立行政调解中心,提供调解场所和设施,为调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 完善调解程序。
明确行政调解的程序和流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建立行政调解档案,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确保调解工作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3. 加强调解人员培训。
对行政调解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素质,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4. 推动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行政调解信息平台,实现调解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5. 宣传推广。
通过各种途径宣传行政调解的重要性和效果,鼓励当事人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提高行政调解的知晓度和认可度。
四、实施保障。
1. 加强法律依据。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政调解法规,明确行政调解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为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大财政支持。
增加行政调解工作的财政投入,保障调解机构和人员的正常运转,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 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和规范。
五、实施效果评估。
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的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行政调解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实效性和适应性。
六、总结。
行政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实施行政调解方案,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全力以赴,落实好上述方案,建立健全的行政调解机制,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行政调解举例
行政调解举例
哎呀呀,咱今天就来说说行政调解。
你知道吗,就好比邻里之间因为噪音问题闹得不愉快,这时候行政调解就可以出马啦!
比如说,老张和老李住在同一栋楼,老张呢晚上喜欢听点音乐放松,声音就开得有点大。
而老李白天工作很累,晚上就想安静休息。
结果这矛盾就来了,老李就跑去跟老张理论,两人说着说着就吵起来了,而且越闹越僵。
这时候社区的工作人员就来了,他们充当起了行政调解的角色。
工作人员先去老张家了解情况,老张嚷嚷着:“我听个音乐咋就不行了呀!”然后又去老李家,老李一脸无奈地说:“我这觉都没法睡了呀!”工作人员就像个和事佬一样,耐心地跟他们讲道理:“老张啊,咱得考虑考虑别人呀,这大晚上的声音确实不该这么大。
老李啊,老张他也不是故意吵你的,大家各退一步嘛。
”这可不是和稀泥,而是真的在努力让双方都能理解对方。
接着工作人员又提出了一些办法,比如老张可以换个时间听音乐或者戴上耳机,这样既不影响自己也不会打扰别人。
老张和老李听了之后,虽然还有点不情愿,但想想也有道理呀,最后还是答应了。
你瞧,这矛盾不就化解了吗?行政调解不就起到作用了嘛!
再想想啊,要是没有行政调解,老张和老李这矛盾可能会越积越深,以后说不定见面都跟仇人似的。
但是有了行政调解,大家把话说开了,问题解决了,邻里关系不就又和谐了嘛!所以说呀,行政调解真的很重要呢,能让好多看似解不开的疙瘩都轻松解开,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冲突呀!难道不是吗?咱们都应该感谢有行政调解这样的好办法呀!。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4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整合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报送的内容:(一)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与部署;(二)行政调解日常工作情况;(三)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四)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件,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三条信息报送的形式。
以文字信息、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形式报送。
第四条信息报送的要求。
局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
(一)文字要求。
语言准确精练。
一般信息字数以500字左右为宜,重要的或者专项信息应当控制在____字以内,格式符合公文处理规定。
(二)报送时间。
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每年____月____日和____月____日前要报送半年和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对于特别重要和紧急的信息,应当在____日内报送。
(三)报送数量和方式。
按照上级规定的报送数量和方式报送信息。
第五条信息报送考核。
信息报送工作列入行政调解工作考评内容。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做好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工作,发挥统计分析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专职调解员负责行政调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帐,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应当于每月____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至市行政调解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接待登记制度第一条各科室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
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照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9篇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9篇第1篇示例:行政调解工作总结一、背景介绍行政调解是指政府机关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
行政调解旨在维护公共利益,缓解社会矛盾,减轻司法压力,提高政府效能。
为了更好地总结行政调解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笔者对近期行政调解工作做了详细的总结和分析,现将总结报告如下。
二、工作概况在过去的一年中,行政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我们结合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士的力量,共同推动了行政调解工作的发展。
根据统计数据,本市行政调解机构受理案件数大幅增加,调解成功率稳步提高。
在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的发展中,我们始终坚持“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创新行政调解工作的模式和方法,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三、工作成绩1. 提高调解成功率。
我们注重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通过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技能和素养,有效提高了调解成功率。
我们还加强了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了当事人的调解意识和合作意愿。
通过这些措施,今年我们成功调解了大量行政纠纷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
2. 加强案件管理。
在案件受理和调解过程中,我们注重规范管理,推行电子化办案,加强了对案件的监督和检查。
通过这些举措,我们提高了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有效防止了拖延和漏洞的出现。
3. 加强队伍建设。
我们注重对调解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队伍的培训和考核力度,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
我们还注重了解调解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心理状态,及时解决调解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四、存在的问题尽管在过去一年中,我们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资源不足。
由于调解案件增加,我们发现调解资源已经无法满足需求,不少案件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得到及时处理,需要加大调解资源的投入。
2. 法律知识不足。
部分调解员在处理案件时,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调解结果不尽如人意。
行政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行政调解员,我深知自己肩负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
自从事这项工作以来,我收获颇丰,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要具备强烈的责任心。
行政调解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作为一名调解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每一件调解案件。
在工作中,我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不推诿、不拖延,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
其次,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行政调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调解员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
在与当事人交流时,要善于倾听,了解他们的诉求,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
同时,要善于运用语言艺术,将法律、政策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使当事人能够理解并接受调解结果。
再次,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
行政调解工作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
因此,调解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便在调解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性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在处理案件时,我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此外,要具备耐心和细心。
行政调解工作往往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调解员必须具备足够的耐心。
在调解过程中,要关注当事人的情绪变化,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支持。
同时,要细心观察案件的细节,防止出现遗漏或误判。
在实际工作中,我还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1. 注重调解策略。
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采取不同的调解策略,如协商、调解、仲裁等,以提高调解成功率。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
在调解过程中,与公安、司法、劳动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共同解决复杂纠纷。
3. 注重调解后的跟踪回访。
调解结束后,对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调解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在调解过程中,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总之,行政调解工作是一项充满挑战和责任的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行政调解是什么意思
行政调解是什么意思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通过沟通、说服、协调、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的范围:1.行政争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争议。
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其调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2.民事纠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举例
行政调解举例
嘿,你知道吗?行政调解可神奇啦!比如说,邻里之间因为噪音问题闹得不可开交,这时候行政调解就出场啦!老张和老李住在同一栋楼,老张呢是个夜猫子,晚上总喜欢弄出些声响,可把老李给烦透了。
两人为此没少吵架,关系那叫一个紧张啊,简直像仇人一样!后来啊,社区的工作人员了解到这个情况,就来当和事佬啦。
工作人员耐心地和老张、老李沟通,让老张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影响到了别人,也让老李多理解老张的生活习惯。
这不就相当于在两人中间搭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嘛!就像拔河比赛,两边正较着劲呢,行政调解人员一来,把绳子松一松,大家的力气就不用花在对抗上啦,可以一起心平气和地商量怎么解决问题呀。
还有啊,在市场里,有些商家因为摊位问题争得面红耳赤。
这时候行政调解也能发挥大作用呢!你想啊,王大妈和刘大叔都想占那个位置好的摊位,互不相让,这可咋办?行政调解人员就来啦,他们详细了解情况,公平地进行协调,最后让王大妈和刘大叔都能接受的方案出炉。
这就好像一场混乱的交通堵塞,行政调解就是那个指挥交通的警察,让大家都能有序地通过路口呀!
哎呀呀,行政调解真的是太棒啦!它能把那些看似无解的矛盾给化解掉,让人们的关系重新变得和谐起来。
它就像春天的细雨,无声地滋润着人们的
心田,让大家心里的火气慢慢降下来呀。
它不是强行干预,而是用一种巧妙的方式让大家各退一步,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你说,这样的行政调解是不是很了不起呢?
我的观点就是,行政调解在我们生活中真的太重要啦,不可或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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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就中国司法体制而言,调解是一个高频词汇,无论是对司法制度建构具有决定性推动力的公权主体如立法、司法、行政部门而言,还是作为制度利用者的私权主体而言,调解似乎为每一个利益相关方都提供了可资利用并借以实现其主体价值目标的资源和机会。
但是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传统的做法,几乎完全否定了行政调解书的效力,不利于树立行政调解的权威性,更不利于调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的积极性。
本文首先介绍行政调解的概念和性质,然后介绍了行政调解效力的内容,在分析我国行政调解现状后,指出了完善行政调解效力的措施。
关键字:行政调解理论基础效力Abstract“Mediation” is a frequently seen word in the context of the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Mediation seems to be able to provide the kind of resourc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every interested party or subject, be it a legislative judicial or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or a private party that is supposed to derive benefits from the system, to realize its subjective value goals.However,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greement reached no enforcement power, only has the nature of a civil contract. Traditionally, almost completely negate the effe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is not conducive to establishing the authority, but not conducive to the mobilization of the executive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initiativ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nature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nd then describes the contents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fter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pointed out th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Keywords: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Theoretical basis Effectiveness目录内容提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引言 (3)(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3)(二)研究方法 (4)二、行政调解的概念与性质 (4)(一)行政调解的概念 (4)(二)行政调解的性质 (5)三、行政解调的效力 (6)(一)行政调解效力法定的原因 (6)(二)行政调解效力的内容 (7)四、行政调解问题的现状 (8)五、行政调解效力的完善 (8)参考文献 (10)致谢 (11)一、引言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过程中,我国行政法学获得了长足发展的空间。
从上世纪 80 年代初零散的行政法规范到《行政许可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新中国行政法学迅速兴起。
但是,由于成文法的滞后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我国行政法学仍处于初创阶段。
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政府转变行为方式。
一方面,由权力行政向服务行政过渡、由直接行政向间接行政转变,已经成为政府应对多样化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反观我国十几年间的行政立法,从《行政处罚法》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似乎都将注意力投向了权力行政与直接行政。
虽然服务行政、间接行政的名词已经耳熟能详,但很少有人探究其中具体的工作方式。
而且现有的资料显示,人们倾向于将服务行政限定在双方法律关系中,难道三方或多方法律关系之中就不存在服务的必要吗?难道为民解纷不是服务吗?另一方面,行政领域纠纷解决不畅,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司法体制、诉讼经济等诸多方面原因,并没有成为人们认同的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加之,行政复议的弱司法性及行政裁决的不完备性,这就使得寻找新的解纷途径成为必然。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通过关键词“行政调解”在中国知网(CNKI)中可以关于行政调解的中文文献很多。
赵银翠在《论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以构建统一调解制度为视角》一文指出从立法政策学的视角来看,行政调解效力制度的完善应以构建统一调解制度为基本出发点,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调解,并赋之以不同的法律效力。
属于自治型行政调解的,其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属于裁断型行政调解的,由行政调解机关制作的行政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执行力。
常迎秋在《大调解机制下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一文指出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我国提出以“大调解”来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是解决新的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但在新的时期和新的历史条件下,原有的行政调解在法律保障、工作范围、调解程序、工作方法、队伍素质等方面的不足,现行的行政调解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江敏在《行政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一文指出行政调解协议长期效力不明,制约了行政调解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
在国外,20 世纪后半期以来,伴随着西方国家传统的“司法崇拜”观念的削弱,以调解型纠纷解决模式为基础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受到广泛应用。
而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行政调解制度因其意思自治和平等的独特优势,受到了许多国家的关注。
其中最主要的研究有:一是法国的行政调解专员制度。
该制度是法国于1973年以《行政调解专员法》的形式正式确立的,是一种专门针对违法和不良的行政管理活动而设立的行政救济制度。
二是英国的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制度。
在英国,当事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交由知识产权局来调解。
知识产权局在调解工作中十分重视当事人的主导性作用,无论是从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人员的选任还是调解程序的进行以及调解协议的达成,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都得到了充分地体现。
三是美国的劳资纠纷调解。
美国在《劳资关系法》基础上成立了联邦调解调停局,该局主要是由调解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地位中立,其职能是运用非经济手段解决雇主和工会之间的合同争议,维护劳动者和管理层的合法权益。
四是日本的行政性调解制度。
日本设立了许多行政性的调解组织,比如公害调解委员会、中央劳动委员会、国民活动中心等。
(二)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法分析。
文献分析法是一项经济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
所谓文献分析法,是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研究对象科学系统认识的方法。
该方法主要是搜集相关文献,分析文献究竟讲什么,总结归纳目前学者对该研究对象的观点,研究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
本文中,笔者大量运用文献分析的方法,搜集大量的关于行政调解制度、行政调解程序的期刊论文、硕士论文等文献,认真研究分析,总结现有学者们的观点,提出现有研究的不足,进而对行政调解程序进行系统具体地学术探讨。
二、行政调解的概念与性质概念和性质是了解一事物本质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把握行政调解的概念和性质有助于全面理解行政调解制度。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调解制度一直是中国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
那到底什么是调解呢?它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互相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调解因其具有成本低廉、程序快捷、方式灵活等特点而成为常用的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调解制度主要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种类型。
三大调解制度发挥各自优势,相互衔接,成为我国解决纠纷的三大法宝。
而行政调解作为调解制度的重要一员,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目前,学术界和司法界对行政调解的界定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主要是强调行政调解的主体特定性,即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一种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对应的调解制度。
它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通过行政机关的劝导教育最终达成协议来解决双方纠纷的一种方式。
而另一种观点则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行政调解进行不同的界定,强调行政调解所适用的范围,即只适用于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
其实,该种界定是从突破我国行政法现行规定的角度进行分析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这一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在处理行政案件的时候必须只能运用裁定或判决两种形式,而调解方式则被排除在行政案件的审理和结案方式之外。
后一种观点大多数学者认为是对司法调解的界定,因为三大调解制度最本质的特征就是调解主体不同,法院作为调解主体审理行政案件,毫无疑问地应该归入司法调解的行列。
而且我国学理上也是从行政机关这一主体出发对行政调解进行界定的。
比如《辞海》中将行政调解解释为“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调解”;《中国法学大辞典》则将之表述为“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尊重当事人意志,运用说服教育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最终消除双方隔阂和矛盾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因此,前一种观点成为当前的主流观点。
从实在法角度看,第一种关于行政调解的界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基本吻合,即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是行政调解的主体。
另外,该种界定也突出了行政调解中当事人自愿等一些基本特征。
但是,第一种观点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将行政调解的职能只赋予于行政机关,这不仅加大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压力,而且不符合当前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二十世纪以后,政府职能由公共权力逐步向公共服务转变,行政活动范围日益扩张,单纯依靠行国家行政的力量已经无法全面有效地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因此借助一些社会组织,赋予它们一定的行政职权来管理社会成为许多国家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