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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现成、石运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现成、石运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31【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32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现成;石运财;符华;李公军【当事人】刘现成石运财符华李公军【当事人-个人】刘现成石运财符华李公军【代理律师/律所】颜廷婷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赵宝卿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刘寒松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颜廷婷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赵宝卿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刘寒松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颜廷婷赵宝卿刘寒松【代理律所】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现成【被告】石运财;符华;李公军【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借款的利息及未偿付的欠款金额问题。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借款的利息及未偿付的欠款金额问题。
刘现成、符华作为借款人向石运财出具200万借条,李公军在借条上签字并在诉讼中认可介绍人和担保人身份,借条出具当日,石运财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刘现成转款共计194万元,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利息,石运财主张口头约定月息1.5%,担保人李公军对此予以认可。
石运财出借大额借款,口头约定利息与提前预扣了2个月利息以及刘现成一方偿还4个月利息的还款情况相互印证,刘现成上诉主张双方未约定利息不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一审法院将实际出借的金额194万认定为本金,并无不当,继而在194万的基础上,将刘现成一方多支付的利息在本金中予以扣除,符合法定的还款计算方式。
段鑫、房雪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段鑫、房雪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6【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82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段鑫;房雪锋;王琳;房学金;张学霞【当事人】段鑫房雪锋王琳房学金张学霞【当事人-个人】段鑫房雪锋王琳房学金张学霞【代理律师/律所】杜知龙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石兰朝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孙慎磊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知龙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石兰朝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孙慎磊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知龙石兰朝孙慎磊【代理律所】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段鑫【被告】房雪锋;王琳;房学金;张学霞【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房雪锋是否尚欠段鑫借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8 01:12:40段鑫、房雪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3民终827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知龙,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兰朝,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雪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慎磊,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学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
审理经过上诉人段鑫因与被上诉人房雪锋、王琳、房学金、张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9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朱俊达、许景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俊达、许景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8【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54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俊达;许景尧【当事人】朱俊达许景尧【当事人-个人】朱俊达许景尧【代理律师/律所】郭士丽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上官景旭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士丽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上官景旭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士丽上官景旭【代理律所】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俊达【被告】许景尧【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撤销不当得利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0 02:06:45朱俊达、许景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终545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俊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士丽,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景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景旭,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朱俊达因与被上诉人许景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9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朱俊达上诉请求:1.撤销临沭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9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祝茂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祝茂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皖13民终11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解亚洁丁伟朱珊珊【审理法官】解亚洁丁伟朱珊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祝茂祥;程磊;临沂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祝茂祥程磊临沂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祝茂祥程磊【当事人-公司】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平艳川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刘涛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平艳川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刘涛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平艳川刘涛【代理律所】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祝茂祥;程磊;临沂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祝茂祥与其工友按照程磊的安排,在山东省临沂市××小区从事劳务工作。
后经结算,程磊为祝茂祥及其工友出具了欠款凭据,该凭据载明拖欠祝茂祥的劳务费为(9500元+400元),计9900元。
经索要未果,祝茂祥起诉至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中,虽祝茂祥主张程磊与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转包关系,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而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一审仅根据程磊的陈述即认定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之间存在转包关系不当,予以纠正。
平邑县平邑街道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金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平邑县平邑街道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金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1【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101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平邑县平邑街道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金迪【当事人】平邑县平邑街道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金迪【当事人-个人】金迪【当事人-公司】平邑县平邑街道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瑞栋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瑞栋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瑞栋【代理律所】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平邑县平邑街道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金迪【本院观点】证据一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进行比对,依法不予采信;证据二均系其他案件所涉材料,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120万元是否已经实际交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120万元是否已经实际交付。
本案中,金迪为向城中居委会主张120万元的债权,提供了《收款凭证》一份,该凭证加盖有平邑县站前建筑工程公司财务专用章,建筑公司出纳李洪国在收款人处签名并加盖私章,建筑公司会计朱洪富在制单人处签名;李洪国向一审法院出具了《关于站前建筑工程公司聚福园工程财务说明》,在接受一审法院调查时亦作出相对应的陈述,能够明确建筑公司资金收支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平邑县站前建筑公司的借款及款项使用主体均为城中居委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120万元已经实际交付完毕正确得当,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对案涉借款120万元的利息计算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刘相军、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相军、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0【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92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相军;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红专【当事人】刘相军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红专【当事人-个人】刘相军李红专【当事人-公司】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玉民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许子涛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玉民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许子涛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玉民许子涛【代理律所】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相军【被告】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红专【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刘相军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合同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刘相军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上诉人在二审中明确此次诉讼请求的是2014年5月到2015年是12月份的工资,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在此期间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崔建磊、艾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建磊、艾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21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建磊;艾洪军【当事人】崔建磊艾洪军【当事人-个人】崔建磊艾洪军【代理律师/律所】王旭山东金雀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旭山东金雀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旭【代理律所】山东金雀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崔建磊【被告】艾洪军【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不当得利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4:56:29崔建磊、艾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终212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建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山东金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洪军。
审理经过上诉人崔建磊因与被上诉人艾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崔建磊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企业信用报告_临沂市罗庄区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12 5.11 股权冻结..................................................................................................................................................13 5.12 清算信息..................................................................................................................................................13 5.13 公示催告..................................................................................................................................................13 六、知识产权 .......................................................................................................................................................13 6.1 商标信息 ....................................................................................................................................................13 6.2 专利信息 ....................................................................................................................................................13 6.3 软件著作权................................................................................................................................................13 6.4 作品著作权................................................................................................................................................14 6.5 网站备案 ....................................................................................................................................................14 七、企业发展 .......................................................................................................................................................14 7.1 融资信息 ....................................................................................................................................................14 7.2 核心成员 ....................................................................................................................................................14 7.3 竞品信息 ....................................................................................................................................................15 7.4 企业品牌项目............................................................................................................................................15 八、经营状况 .......................................................................................................................................................15 8.1 招投标 ........................................................................................................................................................15 8.2 税务评级 ....................................................................................................................................................16 8.3 资质证书 ....................................................................................................................................................16 8.4 抽查检查 ....................................................................................................................................................16 8.5 进出口信用................................................................................................................................................16 8.6 行政许可 ....................................................................................................................................................16
临沂市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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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背景
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临沂市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 371302228044728
统一信用机构代码: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四、企业发展
4.1 融资历史
截止 2018 年 11 月 1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2 投资事件
截止 2018 年 11 月 1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1.3 变更记录
截止 2018 年 11 月 1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1.4 主要人员
序号
1 2
姓名
张振国 李桂彩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监事
二、股东信息
5.2 失信信息
截止 2018 年 11 月 1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3 法律诉讼
截止 2018 年 11 月 1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王绍华、王海军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绍华、王海军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2【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31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绍华;王海军;刘旭东【当事人】王绍华王海军刘旭东【当事人-个人】王绍华王海军刘旭东【代理律师/律所】孙希星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希星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希星【代理律所】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绍华【被告】王海军;刘旭东【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王绍华是否应偿还王海军、刘旭东欠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管辖权异议合同履行地特别授权新证据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2 01:17:30王绍华、王海军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终310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绍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星,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旭东。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绍华因与被上诉人王海军、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1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绍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星、被上诉人王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旭东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绍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鲁1321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诉讼主体有误。
王鹏飞、临沂华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鹏飞、临沂华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1【案件字号】(2022)鲁13民终14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张敬新【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张敬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鹏飞;临沂华盈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王鹏飞临沂华盈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鹏飞【当事人-公司】临沂华盈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阅君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阅君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阅君【代理律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鹏飞【被告】临沂华盈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该条司法解释涉及的问题是,在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关系诉讼,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时,人民法院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王伟伟、临沂广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伟伟、临沂广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2【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78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伟伟;临沂广金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伟伟临沂广金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伟伟【当事人-公司】临沂广金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玉久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袁震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洪林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玉久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袁震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洪林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玉久袁震张洪林【代理律所】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伟伟【被告】临沂广金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王伟伟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王伟伟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双方签订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一条明确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前,在2020年1月24日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之前,被上诉人就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交房义务,一审法院以就此认定临沂广金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盛大庆、沂南县界湖街道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盛大庆、沂南县界湖街道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3【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58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盛大庆;沂南县界湖街道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市兴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盛大庆沂南县界湖街道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市兴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盛大庆【当事人-公司】沂南县界湖街道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市兴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亓中源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姜斌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夏云雨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亓中源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姜斌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夏云雨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亓中源姜斌夏云雨【代理律所】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盛大庆;临沂市兴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沂南县界湖街道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6 01:05:53盛大庆、沂南县界湖街道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终586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大庆。
张海雷、张春茂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海雷、张春茂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21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军王周华邵波【审理法官】姚军王周华邵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海雷;张春茂【当事人】张海雷张春茂【当事人-个人】张海雷张春茂【代理律师/律所】王伟堂、张瑞时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王清斌、林青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伟堂、张瑞时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王清斌、林青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伟堂、张瑞时王清斌、林青【代理律所】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海雷【被告】张春茂【本院观点】已经生效的本院(2018)鲁13民终8452号判决已经就上诉人张海雷与被上诉人张春茂之间的《土地租赁权及地上附属物转让协议》的履行及解除问题作出明确认定,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如上诉人张海雷仍持有异议,其可按照法定程序对本院(2018)鲁13民终8452号判决申请再审或申诉。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合同侵权恢复原状合同约定基本原则证据交换自认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本院(2018)鲁13民终8452号判决已经就上诉人张海雷与被上诉人张春茂之间的《土地租赁权及地上附属物转让协议》的履行及解除问题作出明确认定,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如上诉人张海雷仍持有异议,其可按照法定程序对本院(2018)鲁13民终8452号判决申请再审或申诉。
关于占用费问题,被上诉人张春茂一审期间提交了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天评字(2017)0169号价格评估报告书予以证实,上诉人张海雷虽对该价格评估报告书不予认可,但是其在被上诉人张春茂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拒绝配合导致无法重新评估,一审法院以鲁天评字(2017)0169号价格评估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西朱汪居民委员会、杨怀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西朱汪居民委员会、杨怀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7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栋王海涛李大军【审理法官】李国栋王海涛李大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西朱汪居民委员会;杨怀滨【当事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西朱汪居民委员会杨怀滨【当事人-个人】杨怀滨【当事人-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西朱汪居民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西朱汪居民委员会【被告】杨怀滨【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过程中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冻结拍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过程中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
上诉人西朱汪居委将涉案房屋出卖给被上诉人杨怀滨,并向其交付钥匙,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成立。
被上诉人杨怀滨根据合同以债权的形式缴纳房款,上诉人为其出具了收款收据,即表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付款方式的认可。
该付款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采信。
上诉人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相关抵债协议,现其要求被上诉人提供抵债协议,本院不予支持。
张东兰、鸿一(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东兰、鸿一(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2【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94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东兰;鸿一(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张东兰鸿一(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东兰【当事人-公司】鸿一(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富英山东尚序律师事务所;鲁成忠山东尚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富英山东尚序律师事务所鲁成忠山东尚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富英鲁成忠【代理律所】山东尚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东兰【被告】鸿一(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张东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撤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东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张东兰撤回上诉。
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94元,减半收取3547元,由上诉人张东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9:05:26张东兰、鸿一(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13民终946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富英,山东尚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成忠,山东尚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鸿一(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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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苏珍、徐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庞苏珍、徐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2【案件字号】(2022)鲁13民终7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张敬新【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张敬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庞苏珍;徐斌;刘荣华【当事人】庞苏珍徐斌刘荣华【当事人-个人】庞苏珍徐斌刘荣华【代理律师/律所】卢凤军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凤军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凤军【代理律所】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庞苏珍【被告】徐斌;刘荣华【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庞苏珍是否应当对刘荣华不能清偿范围内的案涉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共同诉讼自认新证据罚款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庞苏珍是否应当对刘荣华不能清偿范围内的案涉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庞苏珍在一审庭审及上诉状中均自认知晓刘荣华征信不好所以将银行卡提供给刘荣华长期使用,庞苏珍亦自认其提供给了刘荣华三家银行的三张银行卡,刘荣华使用庞苏珍民生银行的银行卡接收案涉款项并使用庞苏珍名下临商银行银行卡偿还部分款项,可见,庞苏珍向刘荣华出借银行卡供其使用,明显违反了金融管理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避了社会征信制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刘荣华“隐名”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客观便利,进而造成相关债权人财产损失,故一审法院结合个案特征酌定庞苏珍在刘荣华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正确得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庞苏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茂名市电白区华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4.5 竞品信息
截止 2018 年 11 月 15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五、风险信息
5.1 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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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企业背景
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华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 440923000000609
统一信用代码: 91440904724795937B
法定代表人: 杨森
茂名市电白区华业房地产评估有限 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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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5.6 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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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变更记录
序号
1 2
3
变更项目
企业类型变更 投资人(股权) 变更
股东发起人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日期
1190
1153
2017-05-22
股东(发起人)名称:山东华 股东(发起人)名称:山东华业投资集 2017-05-22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经营);销售: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登记机关: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7-05-22
1.2 分支机构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7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3
2017-05-22
类型:企业:****,
,证件(照)号码:****,认缴出 认缴出资额:5000 万,币种:,认缴出资
资额:4241 万,币种:,认缴出资 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
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 缴出资时间:2017-04-27;
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 币,认缴出资时间:***********;
方式:,认缴出资时间:;股东
(发起人)名称:山东美华工
程机械有限公司,证件(照)类
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证件(照)号码:***********,
认缴出资额:300 万,币种:,认
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
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股
东(发起人)名称:山东华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证件(照)类型:社团法人登记
证,证件(照)号码:**********
*,认缴出资额:459 万,币种:,
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
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
股东(发起人)名称:山东华 股东(发起人)名称:山东华业投资集 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件(照) 团有限公司,证件(照)类型:企业法人
/
/
2017-05-22
1190
1153
2017-05-22
股东(发起人)名称:山东华 股东(发起人)名称:山东华业投资集 2015-08-24 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件(照) 团有限公司,证件(照)类型:企业法人 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营业执照(公司),证件(照)号码:***** ,证件(照)号码:***********, ******,认缴出资额:4241 万,币种:,认 认缴出资额:4191 万,币种:,认 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 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 认缴出资时间:;股东(发起人)名称: 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股 山东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证件(照) 东(发起人)名称:山东美华 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证件 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证件(照) (照)号码:***********,认缴出资额: 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300 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 ,证件(照)号码:***********, 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 认缴出资额:300 万,币种:,认 股东(发起人)名称:山东华业投资集 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 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证件(照)类型: 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股 社团法人登记证,证件(照)号码:***** 东(发起人)名称:临沂银河 ******,认缴出资额:459 万,币种:,认 旅行社有限公司,证件(照)类 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 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币,认缴出资时间:;
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件(照) 团有限公司,证件(照)类型:企业法人
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营业执照(公司),证件(照)号码:*****
,证件(照)号码:***********, ******,认缴出资额:5000 万,币种:,认
认缴出资额:4241 万,币种:,认 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
动产抵押、欠税公告、经营异常、开庭公告、司法拍卖 六.知识产权信息:商标信息、专利信息、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网站备案 七.经营信息:招投标、债券信息、招聘信息、税务评级、购地信息、资质证书、抽查检查、产
品信息、进出口信息 八.年报信息
*以上内容由天眼查经过数据验证生成,供您参考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天眼查接受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天眼查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
认缴出资时间:;股东(发起
4
序号
4 5 6
变更项目
章程 企业类型 投资人(股权) 变更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日期
人)名称:山东美华工程机械 有限公司,证件(照)类型: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证件(照) 号码:****,认缴出资额:300 万, 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 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 时间:;股东(发起人)名称: 山东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 会委员会,证件(照)类型:社团 法人登记证,证件(照)号码:** **,认缴出资额:459 万,币种:, 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 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
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因使用该报告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天眼查概不负责。
2
一、企业背景
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临沂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 371300200052980
统一信用代码: 91371300493270163K
法定代表人: 孟令贵
临沂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8 年 09 月 17 日 00:09:08,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组织机构代码: 493270163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经营状态:
在营
注册资本:
5000.000000 万人民币
注册时间:
2014-03-31
注册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孟家于埠村委
营业期限:
2014-03-31 至 202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