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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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环境管理保护制度范本

工程环境管理保护制度范本

工程环境管理保护制度范本第一部分:总则为了加强对工程环境的管理和保护,维护人民生态环境安全,规范施工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部分:管理体系1. 环境管理机构本单位设立环境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工程环境管理工作,负责环境评估、监测、整改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2. 环境管理计划制定工程环境管理计划,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监测等内容,实施周期性检查和评估。

第三部分:环境影响评价1.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在工程物资采购、施工实施前,应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方案,报批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

2. 环境影响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环境影响报告,指出工程施工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四部分:环境保护措施1. 施工准入管理设立施工准入制度,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并要求制定环境管理方案。

2. 施工废弃物管理规范施工废弃物的收集、存储、运输和处置,采取可循环利用或安全处理的方式。

3. 水土保护保护施工现场周边水体和土地,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范地质灾害。

4. 废气治理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废气排放,安装废气治理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五部分:环境监测1. 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包括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方面,对施工环境进行实时监测。

2. 监测报告定期制作环境监测报告,反映施工环境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部分:风险防范1. 安全防护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2. 突发事件处理建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警和应对,保障职工和环境安全。

第七部分:违规处理1. 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直至终止合作关系。

2. 环境恢复对施工造成的环境破坏,责令违规单位进行环境恢复,赔偿相关损失。

第八部分:监督检查1. 监督部门设立监督机构,对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2. 自查报告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接受监督机构的检查。

项目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项目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项目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号:[序号]一、总则1.为加强对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部环境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

3.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有效利用资源和能源、提高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4.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应以科学技术为支撑,倡导节约、环保、低碳的理念,推动绿色施工。

二、环境保护管理标准1. 环境保护责任1.1 项目部应设置环境保护责任人,明确其环境保护职责。

1.2 项目部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部环境保护的落地实施。

1.3 确保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并创建良好的环境保护文化氛围。

1.4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环保意识,推广环保技术和经验。

2. 环境评估与监测2.1 项目启动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复手续。

2.2 项目部应建立监测设备,定期对项目部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

2.3 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应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送,并妥善保存备查。

3. 废弃物管理3.1 项目部应制定废弃物管理方案,确保废弃物的合理收集、储存、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3.2 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优先采用资源化、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理。

3.3 定期对废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报送相关部门。

4. 水环境保护4.1 项目部应建立水环境保护制度,保证排放水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

4.2 对于排放水进行必要的处理,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优先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

4.3 定期对排放水的质量进行检测,确保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并将检测数据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5. 大气环境保护5.1 项目部应建立大气环境保护制度,保证施工过程中的粉尘、废气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

5.2 采用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空气污染,提高环境质量。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8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82号)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 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 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 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 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 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 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 fw_13107/zcfg/fg/gwyfbdgfxwj/201806/t20180626_443763.s... 2018-7-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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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 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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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保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防治施工、生活对环境的污染及人员身心健康,建设施工环保要求达到当地环保标准,确保架子队重要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实现环境管理方针和目标,争创一流的安全文明工地,特制定本办法。

(二)架子队环保管理执行:关爱环保、绿色活动、持续改善、造福人类的环境方针。

(三)架子队及各工班应根据项目部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控制风险、污染预防、持续改进的原则将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持续有效,进行不断的监测和定期检查,以适应变化着的内外部因素,有效的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环境活动。

架子队每一个成员都应为文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提高做出自己的努力。

(四)架子队队长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施工环境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五)生产过程和办公区、生活区的重要环境因素控制。

第二章施工现场环保工作计划(六)工程环境保护目标施工污水排放标准达标率100%、有毒烟尘浓度达标率100%、控制施工噪声达标率100%、控制施工固体废弃物排放达标率100%;其他环境因素控制目标指标不得违反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相关法规要求。

保证工程施工前、施工中,周围环境始终如一,达到当地市级文明施工现场的要求。

(七)环境保护组织机构架子队设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设立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接受上级和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架子队成立以架子队队长为组长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架子队办公区。

为保证环保体系有效运转,各环保员切实做好本职工作,随时进行信息反馈。

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例会,由兼职环保员决结信息,集体解决落实,保障信息网络和自我保证体系的运作。

第三章现场环保工作制度(八)施工现场环保制度为确保工程环境目标的实现和环境保护措施的有力执行特制定以下几点施工现场环保工作制度及措施: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架子队应根据识别、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相应管理方案、措施和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有效控制重要环境因素及重大污染源。

建筑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制度一、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制度应当是一个完备的管理体系,其包括从施工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到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再到施工后的环境监测评估等全方位的环境管理措施。

建筑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方案,监测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出现的环境问题。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环保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施工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和预测。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具备资质的环境评估机构进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在评价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环境的特点,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意见,对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公众参与,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施工对环境的影响情况。

对于环境污染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消除环境污染来源。

施工结束后,应当进行环境监测评估工作,评估施工对环境的影响情况,以及环保措施的效果。

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环保措施,为今后的工程施工提供借鉴。

四、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切实履行环保管理制度,防止环境污染。

指导施工单位遵守环保法规,要求严格执行环保措施,提高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同时,应当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环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企业还应当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使环保工作深入员工心中,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环保技术研究和应用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环保技术研究和应用,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积极推广使用环保设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对于可能产生大量废弃物的工程项目,应当加强废弃物处理工作,实行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最大程度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完整版)环保管理体系

(完整版)环保管理体系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针对本标段自然地理环境特点,施工现场环保工作,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重点考虑,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积极维护当地自然环境和居民的生活劳动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对自然生态的破坏,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本工程地处沿线居民密集,水系发达,环境保护要求较高,因此在工程施工中对环境保护和水土的保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施工时制定专项环境保护措施,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切实作足作好环境保护,为工程修建一条绿色环保通道。

一.环境保护措施制定指导思想在本工程的施工全过程中,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三同时”制度,采用国际先进的环保技术和严格的施工期环保水保管理措施,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相关批复意见中提出的各项环水保要求。

我们在建设施工的全过程中,根据客观存在的粉尘、污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等环境因素,实施全过程污染预防控制,尽可能的减少或防止不利的环境影响。

预防为主,加强宣传,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进工艺,节约资源,为企业争取最佳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环境保护目标确保工程建设各项管理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水保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规定。

沿线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沿线的水体、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努力建设一条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公路工程。

项目经理部根据管理处双标要求及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控制目标,结合自身工程实际,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施工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深化、细化制定各分部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控制目标,落实到每个单位工程和每个作业队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坚持“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具体目标如下:1、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指标,兑现率达到100%;2、杜绝施工中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3、生产中的噪音、污水、粉尘达到排放标准;4、生活中的污水、垃圾处置得到有效控制。

三.环境保护管理体系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环保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环保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环保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环保部门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效率,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环保部门所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三、工程项目管理组织1. 环保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项工程项目。

2.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3. 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责任分工。

四、工程项目立项1. 工程项目立项应遵循环保部门的规定流程,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和领导批准。

2. 工程项目立项需进行前期调研和评估,明确工程项目的目标和需求,确保工程项目的可行性。

3. 工程项目立项应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明确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

五、工程项目实施1. 工程项目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2. 工程项目实施需要配备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3.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程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六、工程项目监督检查1.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实施。

2.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3.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要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环境安全进行监督,确保工程项目能够保证环境的安全。

七、工程项目验收1. 工程项目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验收标准应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标准。

2. 工程项目验收应由专门的验收组进行,验收过程应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

3. 工程项目验收过程中,如果存在问题需要进行整改和调查处理,确保工程项目合格。

八、工程项目总结1. 工程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整理工作,汇总工程项目的经验教训和改进建议。

2. 工程项目总结应由专门的总结组进行,总结内容应全面客观,为下一步工程项目提供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局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H09)

国家环境保护局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H09)

国家环境保护局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作者:匿名点击数:1872录入:whw(〔89〕环计字第196号1989年6月20日)[JZ)]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国家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双重领导单位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局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的建设,部分双重领导单位的科研、监测、教育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补助,以及国家环境监测网络站,国家重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补助。

第四条对以下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将视基本建设投资情况酌情给予建设补助:(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主管的重点自然保护区和重点自然保护项目的建设。

(二)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放射性废物设施的建设。

(三)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宣传教育设施等的建设。

第五条对地方项目的基本建设补助投资主要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种业务用房建设和科研、监测设备和仪器的购置。

第六条环境保护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按前期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阶段 管理和审批办法第七条凡属环境保护基本建设项目,都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或计划任务书,下同)、初步设计四个阶段。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的编报(一)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项目都要提出项目建议书,推荐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报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设计任务书。

(二)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上报,其内容及要求见本规定附件一。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的编报(一)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进行可行必研究;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不含自然保护区、放射性废物设施和生产性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条件和协作关系比较简单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可行性研究由主管部门下达工作计划,由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委托设计部门或工程咨询公司编制上报,其内容及要求见本规定附件二。

项目建设安全、治安、环保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安全、治安、环保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安全、治安、环保管理制度一、引言项目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进行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治安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常常成为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以及对周边环境的保护,制定和执行有效的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重点讨论项目建设安全、治安和环保管理制度,提出合理的措施和建议。

二、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在项目建设中,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实行属地管理,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从而保证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2. 安全培训制度为了提高项目建设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制度是必要的。

针对不同岗位的人员,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活动,并对参与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

3. 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现场的安全监管。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三、项目建设治安管理制度1. 治安责任制度在项目建设中,应明确各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治安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各级责任人员要切实履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同时,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与沟通,共同维护项目建设的治安秩序。

2. 监控系统建设在项目建设区域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控。

通过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可以对项目建设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备份,为治安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3. 保安力量配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合理配置保安力量,加强对项目建设区域的巡逻和监控。

保安人员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治安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项目建设环保管理制度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项目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结果要向公众公开,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2. 废弃物处理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建设和谐社会,按照国家有
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行为,
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由我国国家机关、国有公司、集体企业、企业
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项目”),其中包括扩建、
改建项目,新建项目及债务转换项目。

3、本管理制度所称“工程施工”,系指为实施建设项目活动而进行的大型、复杂施工活动,包括前期准备、
施工期间实施的各项施工活动,以及竣工后的余地处理等。

二、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
(一)工程施工影响的环境保护与管理
1、维护生态环境平衡:施工环境保护应以维护生态环境平衡为首要
任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2、保护植物生态:受到建设施工影响的生态环境,应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植物生态系统,确保植物资源的完整性。

3、保护动物生态:受到建设施工影响的生态环境,应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动物生态系统,确保动物资源的完整性。

(二)现场环境监测
1、设立环境监测岗位,负责人总体负责环境监测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4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4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资源利用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守国家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强调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分清主体责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等各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加强沟通与合作。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评价,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本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经济影响,综合评价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第十条建设项目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设立污染治理设施,并加强其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适时修复,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加强对土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污染。

第四章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排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节能、低碳、环保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____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____-04-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____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____》的规定,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一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____:1、____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____kv至____kv跨地市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及以上、短波100kw及以上或者在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多台或者多址发射的无线通信系统。

7、两个及两个以上合并审批的项目。

(二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____报告表:1、____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以下、短波100kw以下,且位于非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以下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单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单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单台的无线通信讯系统。

7、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设施。

第四条分级审批(一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____kv以上输变电工程;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

(二____kv至____kv输变电工程;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下的广播电台,差转台;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探测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建设工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建设工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建设工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减少建设工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建立本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地的垃圾处理、化工品使用管理、水资源保护、噪音和震动控制等。

三、环境评估1. 在建设工地选址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周边环境的空气质量、土壤质量、水质及生态系统等。

2. 如评估结果显示在选址处建设工地有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应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确保符合相关环保规定。

四、垃圾处理1. 建设工地产生的垃圾应分类收集,干、湿垃圾分开收集,并送到指定的垃圾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2. 尽量减少建设现场产生的垃圾,降低建设工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3. 增加建设工地周边的垃圾箱数量,确保垃圾能够及时清理和处理。

五、化工品使用管理1. 建设工地使用的化工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必须购买合格证明,并在标签上明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 建设工地在使用化工品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3. 严禁使用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化工品,如有必要使用,应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许可。

4. 及时清理和处理使用过的化工品包装,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六、水资源保护1. 建设工地的废水应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确保不对周边水体造成污染。

2. 在使用水资源时,应采取节约用水的措施,减少浪费。

3. 建设工地不得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应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再排放。

七、噪音和震动控制1. 建设工地应尽量减少噪音和震动的产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或周末进行大声施工。

2. 在施工周边设置噪音和震动监测设备,定期检测施工引起的噪音和震动水平,确保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 对于产生较大噪音和震动的施工活动,应采取隔离措施,避免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2.22•【字号】京政发[1988]15号•【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1988年2月22日京政发〔1988〕15号文件批转)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振动、放射线、电磁波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外国投资项目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首都的城市性质和特点,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治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于污染扰民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实行新、老污染源一同治理。

环境质量已经超标的地区和其他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排放量。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扩大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1、投资150万元以上的化工、冶金、医药、建材、电力、石油化工工业等建设项目和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建设项目。

2、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市政、卫生、公用、科研、交通建设项目。

3、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非工业建设项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9•【文号】环发[1999]99号•【施行日期】1999.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环发〔199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更有效地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或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4)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环境评价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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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价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向大气排放的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

A.回收利用B.进行防治污染处理C.采取除尘措施D.将其充分燃烧2.某设区市内有一企业的入海排污口经科学论证后拟报请审查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该排污口有审批权的是()。

A.该市人民政府B.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C.该市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D.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3.【真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下列建设项目中,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是()。

A.铁合金生产项目B.核电厂扩建项目C.跨省高速公路项目D.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4.【真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产生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A.设立禁渔区B.建造过鱼设施C.定期放养鱼苗D.改善鱼类养殖水域的水体质量5.《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明确:环境保护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信息,为其核发登记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登记编号包括()等信息,按统一格式编排。

A.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和行业类别B.环评机构和行业类别C.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D.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6.【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

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郝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搬()批准,A.同级人民政府B.上一级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省级人民政府7.【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关闭矿山,必须提出()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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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价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B.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C.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D.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蔬菜业和林果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A.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B.低水平放射性废水C.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D.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3.申请乙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报告书)应具备()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A.16,8B.12,6C.20,10D.10,54.【真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各级人民政府对(),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A.溶洞和化石分布区B.具有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C.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D.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的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不包括()。

A.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B.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C.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D.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E.环境功能区划6.【真题】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管理办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3~12个月。

A.主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较差的B.脱离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C.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登记的D.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根据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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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有关各方面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公益的内容。

第十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厂址、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报告表格式附后)。

第十二条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为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环境影响报告
书须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或批准:
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按各地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提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审查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颁布。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建设地点的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开展评价工作。

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评价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其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预算等内容。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报审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

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对上述文件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

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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