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鲁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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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防发[2022]4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防发[2022]4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2]4号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32
【摘要】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11月11日山东省人民
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促进监督档案规范化、标准化,提高监督
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57-61)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
法》的通知(鲁防发[2020]4号)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0]2号)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鲁防发[2020]6号)5.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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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3]5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3]5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3〕5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维护人防法制的统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保留《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修订《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废止《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鲁防办〔2000〕77号)(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鲁防办发〔2006〕9号)(三)关于进一步抓好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建设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鲁防发〔2007〕29号)(四)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防发〔2007〕31号)(五)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的通知(鲁防发〔2008〕23号)二、保留《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鲁防办〔1994〕21号)(二)关于悬挂“重点国防设施”标识牌和“防空地下室”标识牌的通知(鲁防发〔2007〕11号)(三)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07〕12号)(四)关于启用新版《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的通知(鲁防工〔2008〕48号)(五)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招商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0〕6号)(六)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1〕6号)三、对《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鲁防办〔2000〕第45号)1. 修改后增加第二段:“本文中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为进一 步规范 我 省 防 空地 下 室易 地建
设 审 批 工作 , 依 据《 人 民 防 空 工程建设管理
规定 》等相 关规定 , 将有 关意 见规范如 下 。
一 、 城市 新建 民 用 建 筑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规定 修建 防 空 地 下室 , 存 在下 列 情 况 不 宜
修 建 的 , 可 申 请易 地建设 。
( 一 ) 采 用 桩基且 桩基承 台 顶 面埋置深
度 小 于 3 米 ( 或 者 不 足 规 定 的地 下 室 空 间
净髙) 的 ; ( 二 ) 建设项 目 合计应建 防 空 地下 室面
小 平方米 积 于 100 0
的 ;
物 品 厂 房 、 库房 的 距 离 小 于 5 0 米 , 距 有 害
液体 、 重毒 气体 的 储罐 小 于 1 〇〇 米 , 难 以 采
取措施保证 安 全 的 ;
( 六 ) 改 、 扩建 的 建设 项 目 , 因 无建设 用
地而无法修建 的 ;
( 七 ) 建在流 沙 、 暗河 、 基岩埋深很 浅 等
室 易 地建 设 申 请 后 ,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审 批 。
审 批 应明 确 标明 符合本意见第一 条之条款
并 附技术资料说明 。 对地质 情况特别复杂
难 以 判 断是否 适 合易 地 建设 的 建 设项 目 ,
建设 单位应 同 时 提报专 家论 证意 见 。
地段 的 项 目 , 因 地质条件不 适 于修 建的 ;
( 八 ) 其他 因 条件限 制 无法修建 的 。
二、 建设单 位 申 请 防 空 地下 室易 地 建
设时 , 应 向所 在 地人 防 管部 门 填 报 防 空地下 室 易地 建设 申 请表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面建筑修 建 的 战 时可 用 于 防空 的地 下 室
为加强人 民防空工程维护管 ( 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 。 本办法所 称人 防工 程 维护 管理 , 是 指 对人 防工程 进行 维 护 、 保养 、 保护 的计 划 、 组织、 指导和监督工作 。
理, 保 持人 民防空工程 良好状态 , 确保人 民
s J ) PR一 2 01 7一 O4 20 0 0 4
山东省人 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印发 《 山东省
人 民防空工程 维护管理办法 》的通知
鲁 防发 [ 2 0 1 7  ̄ 5号
各 市 、各 大企 业和省级机关人 民防空办公室 :
4 3 山东省 人 民政府 公报 2 0 1 7年第 2 2 期
省政 确 鄙f j 文韬:
现将 《 山东省人 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
山东省人 民防空办公 室 2 0 1 7 年7 月2 1日
山东省人 民防空工程维护 管理办 法
第 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筑( 以下简称 单建 人 防工 程 ) , 以及 结合 地
第五条 省人防主管部 门负责全省 人
城市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兼 顾人 民防空 需要 的工程 防 护部分 的主体 结构 、 设 备设 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 三条 本 办法所 称 人 防工 程 , 是 指
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
设 区市及 县 ( 市、 区) 人 防 主管部 门 负 责本行政 区域 内人 防工程 维护监督管理工 作。 省级机关人 防主管部 门负责省直机关
有关 规定负 责工 程 的维 护 管 理 , 并 自觉 接
受人 防主管部 门的监督 、 检查 。 第二 章 工程维护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鲁防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7〕5号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维护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拆除和报废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已建人防工程分类、登记,制定维护管理制度。

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落实维护管理人员、维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1 . 3 总体要 求
3 1 .


人 防控 制性详细 规划 编制应 遵
循长期 准 备 、 重 点 建 设 、 平 战 结 合 的 原
则 , 贯彻 总体 国 家安全观 , 树立 和 落实新
发展理念 , 推进 军 民 融 合 , 努力 实 现更好
质 量 , 更髙 效 益 , 更可 持续发展 。
为 规范 我省 人 民 防空 工程 控制 性详细
规划 编 制 工作 , 增强规划 的科 学性和 实效
性 , 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乡 规划 法 》 《 人 民 防空
工 程 战术技术要 求 》 《 城 市 居 住 区 人 民 防
1 . 1 编 制 目 的划 ) 编 制 工作 。 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公报
年第 期 20 1 9

5 8
民 防 空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城 乡 规划 法 》
《 人 民 防 空 工程 战术 技术要求 》 《 城 市 居住
区人 民防 空工程规划 规范 》
的通 知 》
鲁 防 发 (
〔 20 1 5〕
号 9

同 时 废
止 。
山 东 省人 民防空 办公 室
年 2 0 1 9
1 月 8 日
山 东省 人 民 防空 工程控 制性详 细 规划
编 制导则
试 行 (


总^ 则,
为 进一步规 范我 省 人 民 防空 工 程控制
性详细 规划 ( 以下 简称人 防控制 性 详细 规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鲁防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人防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适应人防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及有关文件,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我办编制了《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费用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规则连同《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一起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2020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人防办《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规则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一、总说明(一)为适应山东省人防工程计价的需要,保障人防工程建设各方权益,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6〕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的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规则)。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做好全省单建人防工程审批工作,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单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省人防办负责的单建人防工程审批,包括县级人防指挥所和使用省级人民防空专项资金并由人防部门组织建设的5万平方米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按照先后顺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开工报告4个子项。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除指挥所工程以外的项目可不编报初步设计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一)办理条件1.项目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所在地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2.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建设;3.人防部门与社会合作建设的项目已达成合作意向;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提交材料1. 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及项目建议书;2. 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或同意建设的意见、文件;3.人防部门与社会合作建设的项目合作意向书(或正式协议、合同);4.指挥所、疏散基地建设项目需提报选址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办理条件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人防工程建设法规、建设规划、技术规范;2.项目建设经管辖该项目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同意;3.完成了项目建议书审批;4.已经按有关要求组织并通过了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提交材料1.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3.管辖该项目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4.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到表;5.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 五 )审 查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6 5
米 ( 含) 以上 的单 建人防工程外 的其他单
建人 防工程 和防空地下室施工 图设计 文件
审查 。 ( 二)取得 人 防工程 和 其他 人 防 防护
山东省 人 民政 府公 报 2 0 1 7年第 3 O期
6 6
岁 ,6 0 岁 以上 审查 人 员不 得 超 过该 专 业
设计文件 审查 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结
合我省实 际 ,制定本 细则 。
6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 1 7 年第 3 O 期
戚 。 滔 { ≮ :
本细则 。 第四条 在 国家人 防办新的施工 图设
设施设 计 乙级许 可资质 2 年 以上 的设 计单 位 ,可承接本 省范 围内建筑 面积 2 万平方
体系 ;
乙级审查机构 应 当具备下 列
第五条
省人 民防空办公室对全 省人
防工程施工 图设计 文件审查工作 实施 监督 管理 ,对施工 图审查单位进行检查 ,负责
组织对 审 查 技 术 人 员 ( 以下 简 称 审 查 人
员 )的培训 。
( 三)审查 人员 应 当有 良好 的职 业 道 德 ,具有 l 0 年 以上 所 需专 业 设计 工 作 经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 防工程 ,是指
为保 障战 时人员 与 物资 掩蔽 、人 防指 挥、
为规范 我省人 民防空工程施
医疗救 护 等 而 单 独 修 建 的地 下 防 护建 筑
( 以下简称单建人 防工程) ,以及结合 民用 建筑修建 的战时可用 于防空 的地下室 ( 以
下简称 防空地下室 ) 。 第三条 在 本省 范 围 内新 建 、扩 建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鲁防发〔2018〕3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鲁防发〔2018〕3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鲁防发〔2018〕3号
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等规定,现将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
省级、市级人防指挥所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建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

上述以外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所由设区市人防办审批;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的审批方式和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防办确定。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4年10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人防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鲁防综〔2014〕71号)和2017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鲁防发〔2017〕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结束——。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则 。
第二 十七条
本规定 自
年 2 0 1 9
2 月
起 行 有 效 期 年 1 日


至 2024
月 1
3 1
日 。 《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安
全 隐 患 排査 整 治 办 法 〉 的通 知 》 ( 鲁 防 发
号 同 时废 止 〔 2 0 1 0 〕 1 3
行规定 》
予 处罚 以




未 按 照 规定建 立 单 建人 民 防 空
工程安全 隐 患 治理登记备案 制 度 的 ;
二 (

未定 期 对单 建人 民 防 空 工 程 事
故隐患进行排査 的 ;
三 (

未 按 照 规定 对单 建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重 大事 故隐 患进行评估的 ;
1 月 2 4 日
年 印 发 ( 2 0 1 9
1 月 25 日

注 :
本 文 附件详 见 山 东 省人 民 政 府 网 站
7 1
山 东省 人民 政 府公报 20 1 9 年第 3 期


附件 :
1 . 单建 人 民 防 空 工 程安 全 生
产事故 隐 患 排査治理表
2 . 单 建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査 治 理 汇 总

年 印 发 ( 2 0 1 9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月 24 日

第 五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各设 区市人 民 防 空 主管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
术要求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防发[2017]1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0.13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
(鲁防发〔2017〕12号)
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和设计管理,完善城市防护工程体系建设需要,合理确定人防工程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实现人防工程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完善、平战结合的建设目标,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规划要求确定各类工程比例布局、连通要求及战时使用功能和设计参数。

二、单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含)时,应配套建设医疗救护、专业队或一等。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依据《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将有关意见规范如下。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1.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2.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3.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2000平方米)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5.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因无建设用地而无法补建的;6.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7.其他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法定建设义务的。

二、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时,应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后,应按要求进行审批。

审批应明确标明符合本意见第一条之条款并附技术资料说明。

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难以判断是否适合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提报专家论证意见。

本意见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2.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明细表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内部审批意见书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4年12月21日——结束——。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制式标牌的通知鲁防发[2017]10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制式标牌的通知鲁防发[2017]10号
鲁 防发 ( 2 0 1 7 }1 O号
各市 、各大企业 和省 级机关 人民防空办公
室:
近疏散掩蔽 ,根据 《 人 民防空工程设备设
施标志和着 色标 准 》 ( R F J 0 1 —2 0 1 4 )相 关规定 ,现就规范我省 防空地 下室悬挂标
为方便 人 民群 众 对 防 空地 下 室 的识 别 ,了解人 民防空知识 ,便 于战时迅速就
注 :本文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 网站
山东省 人 民政府 公 报
2 0 1 7年第 3 0 期
7 0
( 四)各 市人 防办 负责 监督 管 理本 辖 区防空地下室标牌 的制作 、悬挂工作 。
( 1 i l )制 作 、悬 挂 人 防标 牌经 费 ,列 入人 防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
三 、技术规范
附件 :山东省 防空地 下室人 防标 牌制 作悬挂技术 规定

制作 、悬挂人 防标牌 ,应按 《 山东 省 防空地下 室人 防标牌 制 作悬 挂技 术 规定 》
有效性负责 ,并积极配合施工 图审查单位
的审查工作 。 ,
第二十一条
人 防主管部 门应加 强对
注 :本文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 民政府网站
施工 图审查单位审查资格 、审查范 围 、审
S DPR 一 2 O 1 7一 O 4 2 O O 0 8
山东 省人 民防空办 公室 关于规范 防空地 下室制式标 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 或者设计单位对
民防空 办公 室 《 关 于印发 < 山东省人 民防 空工程 施 工 图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实施 细 则 >的通 知 》 ( 鲁 防工 ( 2 0 1 1 ]1 8 6号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0〕2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0〕2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单建人防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改造、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授权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单位(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经依法批准,除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外,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三条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人防部门与相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和落实单建人防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监督管理单位监管责任和各参建方的安全主体责任。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鲁防发[2015]9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鲁防发[2015]9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鲁防发〔2015〕9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推动全省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修编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借鉴吸取兄弟省市成功经验,制定了《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民防局2007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为推动全省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修编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借鉴吸取兄弟省市成功经验,制定本工作导则。

(地下工程开发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可参照执行)(一)基本要求1.修编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规规范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

2.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并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现代战争的特点、国家战略方针、城市地理环境、城市重点目标和人口分布情况,对人防工程的布局做出统一规划。

3.修编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应进行相关研究,优化方案,进行战术技术指标的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到决策正确,科学可靠。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3•【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鲁防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5〕13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和配套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一)省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单建人防工程由省级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二)除(一)以外的单建人防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三)防空地下室由负责该项目审批的备案机关负责备案。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该工程的备案机关申请备案;(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鲁防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增强各参建单位质量意识,提高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省人防办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监督工作程序与方法第四章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权限与责任第六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包括对单建人防工程实施的全面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

全面监督,是指对涉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的全面质量监督。

防护专项监督,是指对涉及工程防护结构、人防防护(化)设备设施(包括孔口防护设施、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等)安装质量、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实施的专业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等)和有关机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检测等),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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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政 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j 文件
3 .管辖该 项 目的规 划 和 国土 部 门 出
具 的预审意见 ; 4 . 可行 性研 究 报 告 专 家 评 审 意 见及 专家签 到表 ;
4 . 建设 工 程 规 划许 可 证 及 现 场 用 地
手续 ;
5 . 人 防工程开工报告 申报 表 ;
山东省人 民防空办公 室
2 0 1 7 年1 0 月1 2日
1 . 工程施 工及监理合 同 ; 2 .人防 工程 质 量 监 督及 安全 监 督 手
续;
( 2 0 1 7年 1 0月 1 3 日印发 )
3 .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和 营业
执照;
山东省人 民政府公报 2 0 1 7 年第 3 0 期
告 、初步设 计文 件 、开工报 告 4个子 项 。
1 . 项 目建 设 符 合 国家 人 防工 程建 设 法规 、建设 规划 、技术规范 ;
建 筑面积 1 万平方米 以下除指挥所工程 以
外 的项 目可不编报初 步设计 文件 。

2 . 项目 建设经管辖该项 目的规划和
国土部 门同意 ; 3 . 完成 了项 目 建议 书审批 ; 4 .已经 按 有关 要 求 组 织 并 通 过 了可
1 . 项 目所 在 地 人 防 部 门提 交 的初 步 设计文 件审查请示 ;
2 . 人 民防 空工 程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审批
表;
3 . 人 防工 程初 步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意 见
书。
有效期 至 2 0 2 2 年1 1 月3 0日。2 0 1 4 年1 2
月 8日公布 的 《 关 于规范单建 式人 防工程 行 政审批事 项 的通 知 》 ( 鲁 防工  ̄ 2 0 1 4 3 7 3 号 )同时废止 。 ’
报选址 批准文件 。 二 、可行性研究报 告
( 一 ) 办 理 条 件
和省相关政策文件 ,结 合我省实际 ,现将
单 建人 防工 程行 政 审批 有 关 事 项 规 范 如
下。
省人 防办 负 责 的单建 人 防工 程 审批 ,
包括县级人 防指挥所 和使用省级人 民防空
专项资金并 由人 防部 门组织建设 的 5 万平 方米 以下单建人 防工程项 目审批 ,按照先 后顺 序包 括 项 目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求。 ( 二 )提 交材料
3 . 人防部 门与 社 会 合 作建 设 的项 目 已达成 合作意 向 ;
1 . 项 目所 在地 人 防部 门提 交 的 可行
性研究报告请示 ;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表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 1 7 年第 3 o 期
4 . 符合 国家 法 律 法 规 的其 他 相 关 要
S EI PR一 2 01 7— 0 42 0 O 0 9
山东省人 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规 范单 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 的通知
鲁 防发  ̄ 2 0 1 7 ]1 1号
各市 、各大企业 、省 级机关人 民防空办公
室: 求。
( 二 )提 交材 料
为做好全 省 单建 人 防工 程 审批 工作 , 规范行政行 为 ,简化审批程序 ,根据 国家
1 . 项 目所 在 地 人 防部 门提 交 的项 目
建议 书请示 文件及项 目建议 书 ; 2 . 项 目所 在 地 县级 或 以上 人 民政 府 会议 纪要 或 同意建设 的意见 、文件 ; 3 . 人 防部 门与 社会 合 作 建 设 的项 目 合作 意 向书 ( 或正式协议 、合 同) ; 4 . 指 挥 所 、疏散 基 地 建设 项 目需 提
( 二 )提 交材 料
8 . 消防部 门对 人 防工 程 的消 防设 计
审核 意见书 。
以上提交材料均 须一式五份 ,并 提供
电子文档一份 ,以机要方式报送 。各市人 防办审批项 目要 在每年 7 月底 和次年 1 月 底之前将 审批 事项汇 总上报 。
本通 知 自 2 0 1 7年 1 2月 1日起 实施 ,

项 目建议书
( 一 )办理条件
1 . 项 目建 设 符 合 城 市 总体 规 划 、所
在 地人 民防空工程 总体 规划 及控制性详细
规划; 2 . 项 目所 在 地 县 级 或 以上 人 民政 府 同意项 目建设 ;
行性研究报告评 审 ; 5 . 符合 国家 法 律法 规 的其 他 相关 要
6 . 按要 求 需要 进 行 招 标 的项 目招 投
5 . 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
三 、初步设计 文件
( 一) 办理条件
标 情况说 明及 中标 通知书 ;
7 . 人 防工 程 施 工 图设 计 文 件 审查 合
格意见 书 ;
1 . 完成 了可行性研 究报告审批 ;
2 . 初步设计经 审查 合格 。
注 :本 文 附件 详见 山东省 人 民政 府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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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合 同 ; 4 . 确定 了工 程监 理 单 位 并 签 订 了监
报告审批表 3 . 人 民 防空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文
理合 同 ; 5 .办理 了人 防工 程 项 目施 工 质 量 和
件 审批 表
4 . 人 防工程开工报 告 申报表
安全监督 手续 。
( 二 ) 提 交材 料
四、开工报告
( 一 ) 办理 条 件
1 . 通过 了施 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 ; 2 . 办理 了建设 规划 许 可 证 和 现 场 用
地手续 ;
附件 :1 .山东 省 人 民 防空 工 程 项 目 建议 书
2 .人 防 工 程 项 目可 行 性 研 究
3 . 确 定 了工 程 施 工 单位 并 签订 了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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