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案的解析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析__宋继红
1960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作用 1. 有章可循 2. 设计图纸审查 3. 安装验收 4. 使用登记 5. 定期检验
问题 1. 内容单一 2. 位阶不高 3. 环节不全 4. 制度不完善 5. 措施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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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作用 1. 建立全过程安全监察基
本制度 2. 建立行政许可制度 3.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4. 规范了安全监察行为 5. 确定了法定检验地位 专
特种设备的监管方式; 7. 缺少非法使用、擅自解封、伪
5. 统一了境内外承压设备 制造监管制度。
6. 条例框架下,法规体系
造许可证书法律责任内容; 8. 缺少行政许可分级管理规定; 9. 特种设备报废规定、采取必要
措施等存在可操作性问题。
形成,事故率平稳下降
重特大事故仍有发生 (2004~2008年10人以上事 故每年都有)
交付使用” (第21条)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28条); —赋予了检验检测机构在安全把关中的技术支撑地位,“特 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 当由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第43条),同时规定了相应 条件、工作程序及要求; —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 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第8条)。
察、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政府统一领导、社 会广泛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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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的思路
条例第八条新增加的“国家鼓励实行调整设备责任保险 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的规定,体现了风险管理的 思路。
围绕化解和避免风险的目的: 通过技术检验,发现隐患降低风险; 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化风险; 通过立法或制定标准,提出安全性能要求防范风险,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试题
22.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23.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8.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9.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19.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20.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解析: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5.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抽查,可以重复抽查。(×)
解析: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
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可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解析: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发现存在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惩罚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旳,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旳部门汇报旳惩罚
实行主体
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旳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查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旳,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旳,吊销生产许可证。
惩罚种类
1、罚款
自由裁量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旳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查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旳,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旳,吊销生产许可证。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行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电梯安全隐患原因及监督检验方法
电梯广泛分布于各大办公楼、居民住宅、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频繁的场合,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牵涉面大、影响恶劣。
电梯是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对其进行安全检验检测,也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
通过加强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对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维护和谐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电梯的安全隐患原因管理方面的缺陷一些电梯使用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电梯事故的危害性,导致电梯管理极其不规范,体现在管理规章不健全,或虽有管理规章制度但却疏于执行,甚至少部分电梯并没有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识和“乘客须知”,此外,用户缺乏电梯使用常识,常常将客梯当货梯用来运送装修材料,在运送货物时,沙子等东西掉进电梯如果不及时拣出,对电梯造成的伤害最严重。
猛掘开关隐患大电梯作为一种特种设备,正确规范的使用很重耍。
而由于高层建筑的突然增多,很多市民对怎样正确使用电梯知之甚少。
不正确使用电梯的表现在:(1)反复多次掘按钮;(2)在掘按钮时用力过猛;(3)小孩子在电梯内蹦跳。
上述几点都是造成电梯损坏的主要原因。
电梯缺乏维护保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除了军事设施等特殊情况,所有场所电梯每年均需年检一次。
同时,每15天,电梯需由质检总局授权的专业维修保养单位检查一次。
但据统计,至少有一半的电梯使用单位主动申报年检意识较差。
由于部分电梯使用单位不主动申请年检,质检部门需要经常打电话来提醒电梯使用单位,只有再三提醒未果之后,才进行强制年检。
同时,缺乏现场安全巡查以及维修保养费用投入不足也是电梯使用中常见的问题。
据调查,目前电梯使用单位的维修保养费用投入日益减少,而电梯维修保养成本却与日俱增,导致了电梯维保行业恶性竞争情况严重。
如何加强电梯安全监督检验?做好前期验收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检验之后才能够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媒体上关于未经验收的电梯造成事故的报道虽为数不少,但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
未验收电梯临时使用协议
未验收电梯临时使用协议未验收电梯临时使用注意事项告知书及使用确认单项目名称:楼号:本部电梯使用起始日期:自年月日起。
停止日期:自年月日止。
由于本项目电梯未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按相关规定,该电梯不能使用。
且电梯各部件属于精密部件,在土建施工现场灰尘较大的环境下频繁使用,会对电梯的零部件造成一定损害,影响今后电梯投入正常使用时的运行状况。
现由于贵单位急需使用电梯,现将该电梯交付贵单位临时使用,为了规范电梯的临时使用,以便在最小范围内将对电梯的损害降到最低,现特制定以下约定,使用方应承担的以下义务和责任:1、提供临时电源线(不低于10平方),电压波动范围380v±7﹪,电费及电源线维护由电梯使用方负责承担。
2、使用电梯前安装单位和使用方共同检查电梯成品,进行交接后方可使用。
3、电梯厅门、门口及地坎部位应由土建方封堵完毕。
4、电梯机房回填施工(防水台、承重梁浇筑)完成。
5、电梯机房门窗已装置并能锁闭。
6、因电梯五方对讲系统未完善,使用方必须配备电梯轿厢内与外界有效的通信设施。
7、由使用方负责电梯的成品保护,并对需使用的电梯采取适当的成品保护措施。
并在显著位置(厅门口、轿厢内)张贴电梯使用须知。
8、因电梯井道内隔音板或保温安装施工在电梯轿顶上进行,由于施工位置的特殊性,乙方安排专人负责电梯运行,施工职员不超过2人。
施工职员收支轿顶同一遵从乙方职员指挥,并做好自身防护(安全帽、安全带等)及施工材料坠落防护措施,并负责完工后轿厢、井道、底坑卫生清理工作。
9、每台电梯必须指派一位负责电梯运行的电梯司机,并经由装置单位培训,电梯司机应随时保证电梯门坎的清洁。
10、电梯使用电梯过程中,使用者应服从电梯司机的指挥。
如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电梯维修职员,因停电、妨碍引起的电梯关人,请不要强行打开轿门以免发生危险。
应迅速通知电梯维修人员到场解救。
11、12、13、14、15、16、17、爱护电梯已装设施,不拍打电梯厅门,电梯内不得打逗。
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案的解析
(三)本案能否适用和解。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本案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符合和解的法定条件。在案件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考虑到行政相对人及时整改以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等因素,经K公司申请和案件审理委员会再次研究,本案进行了和解,同时将和解协议报送某省质监局,本案圆满结案。
另外,K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查处时已经交付使用的事实:电梯检验情况说明,只能证明其在T市质监局检查后的整改行为;承诺书只能证明Z商城在T市质监局检查后的整改行为;移交清单不能证明其将电梯交付使用的时间为2010年7月15日,理由是:使用电梯的必备条件是交付(如交付钥匙等),否则客户无法使用,换句话说,用户使用就意味着已经交付使用;而 移交清单也表明,移交物品包括:厅门钥匙、锁梯钥匙、控制柜钥匙、操纵箱钥匙。K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才将钥匙等物品交付使用,这与事实明显不符。K公司在2010年7月15日之前,早已存在实际交付使用的事实。
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案的解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1-04-18 10:52:37
Hale Waihona Puke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21日,接群众举报,T市质监局安全监察员和执法人员组成执法小组,对T市Z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商城)进行执法检查和安全监察,发现Z商城现场使用两部电梯,型号为KLK1/VF-1000/1.0、KLG/VF-1000/1.0。执法人员调取了定作合同、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电梯安装过程检验记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相关证据,发现苏州K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涉嫌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当日,T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Z商城负责人陆某进行调查,确认Z商城使用的两部电梯未经监督检验的事实,并责令Z商城立即停止使用。2010年5月26日,T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K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某进行调查,马某对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的事实供认不讳。
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总27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置、采购、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电梯安全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商务、物价、公安消防、工商、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法定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电梯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鼓励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电梯未定期检验该怎么办?
本案电梯未定期检验该怎么办?佚名【期刊名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年(卷),期】2014(000)011【总页数】2页(P22-23)【正文语种】中文案情回顾《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第9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老旧小区电梯未定期检验如何处理?》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最近,某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的工作人员对某老旧小区一高层住宅楼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电梯的定期检验标志超期未检,且据了解该小区没有物业管理,也没有管理电梯的人员,实行的是业主自治。
该局特监科将此情况欲移交稽查部门,该局内部就该案件如何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简称《特设法》)产生了分歧。
针对这个案件如何处理,执法人员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和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很有代表性。
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同意第一种意见湖北省老河口市质监局高辉、新疆巩留县质监局李贤、李迎慧认为: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是某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的工作人员对某老旧小区一高层住宅楼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电梯的定期检验标志超期未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据此应由该电梯的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是该电梯的使用单位为该高层住宅区的所有业主。
因该小区没有物业管理,也没有管理电梯的人员,实行的是业主自治。
所谓业主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
是为了统一意见、便于管理,业主组成管理团体委托其他组织或者自行对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公共环境、公共秩序等事项进行自治管理,以避免公共事务无人愿管或无人可管情况的发生,保证物业合理使用,使业主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
电梯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件该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 为: 依据 《 特种 设备安全法 》 第 三十 三 条 规 定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单 位 应 当在 特 种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前或 者投 入使 用 后 + 日内 , 向负 责 特
的《 B省 电梯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第十 四条 第一 款 规 定 : “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单 位 麻 当存 电梯 投 入 使 用 前 向 特
案例沙龙 ( : ( 、 l 1 ) l ・
电梯未按规 定 办理使用登 记案件 该 如 何处 理
文 l 康 萃 田
A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监 察 人 员于 2 0 1 l /年 5月 1 0日对 辖 区 内某 超 市 使 用 自动 扶 梯 情 况 进行 安 全 监察时发现, 该 超 市使 用 的 自动 扶梯 未 按 规 定办 理
2 0 1 7年 4 月 2 5 日开 始 营 业 并 使 用 自动 扶 梯 。 针 对 以 上 违 法行 为 , A 市 质 临局 案 审 委 在 案件 审 理 过 程 中 出 现 以 下 3种 不 同 意 见 。 下 罚 款 :( 一) 使 用 特 种 设 备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使 用 登记 的 … …” 进行处理。 第 三种 意 见 认 为 : A 市 所 在 B 省 政 府 年 初 出 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6.05•【文号】[2011]行他字第100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100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鄂行他字第2号《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电梯实施检验检测后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似可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对待。
但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资格,请你院进一步研究后作出正确认定。
此复。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的请示([2010]鄂行他字第2号)最高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诉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电梯验收检验检测报告》行为上诉一案,因涉及《电梯验收检验检测报告》可诉性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中产生不同意见,提出如下请示: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下称凯恩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林,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下称特检所)。
法定代表人:邹少俊,所长。
二、案件主要事实凯恩斯公司一审诉称:原告购买电梯的时间是2004年1月19日,被告检验时间是2006年,应当适用新的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不能适用GB7588-1995国家标准。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问题及处理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问题及处理摘要:近年来,随着电梯的频繁应用,电梯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其施工中存在着许多不稳定的问题,从而增加了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风险。
所以,对电梯的施工进行监控和检查是非常有意义的。
这关系到电梯的安装是否成功,也关系到人的人身安全。
对电梯安装监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并相应的提出几点措施。
关键词:电梯安装;监督检验;问题分析引言现在,不管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还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人们都需要使用升降机。
由于是由多个部件组成的,所以在装配时,部件多且复杂,对装配工人的技术要求很高。
每一步、每一部分都很关键,因此需要管理者严密监控,防止出现意外。
但目前在电梯的安装质量检测中,存在着许多急需处理的问题[1]。
一、电梯井道在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一)轿厢与井道壁距离不达标我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第3.7条规定:轿厢和面向车厢进口的井道墙之间的间隔不超过0.15米。
如果部分高度不足0.50米,或使用竖向滑动式车门,则此间隔可以增大至0.20米[1];若电梯设有机械式车门,且仅在开锁区域开启,以上间隔不限。
部分安装工人对这一规则不甚熟悉,导致了这与井间的间距不符合要求,从而给施工带来了安全风险。
(二)层门地坎与装饰地平面高度差不达标由于楼面装潢公司和安装公司之间的配合不到位,导致各楼层的楼面标高不一致,导致不能满足国家规定。
按有关规范规定,楼层门坎要比装饰地板高2~5毫米。
(三)紧急开锁预留位置不当很多建筑公司都会在门板上做一些装饰品,以达到美观,却忽视了应急解锁的必要性,导致电梯在安装完毕后,由于没有足够的空间来维修,导致维修的时间和金钱都会大大降低。
二、电梯机房安装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一)机房内电梯设备布局不合理由于施工单位对电梯的安装要求不甚熟悉,往往存在着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这起无证安装已交付使用特种设备案该怎样处理?
这起无证安装已交付使用特种设备案该怎样处理?刘平【期刊名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年(卷),期】2016(000)009【总页数】1页(P21)【作者】刘平【作者单位】湖北省老河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文语种】中文某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对本市G公司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G公司新建成的无害化垃圾处理生产线在用的三台桥式单梁起重机未经告知、未经监督检验。
经过进一步调查得知,G公司新建无害化垃圾处理生产线,与B市Z公司签订了项目建设合同书,之后,B市Z公司又将项目中机电设备包括三台桥式单梁起重机的安装调试工程转包给了T市A公司,经查B市Z公司与T市A公司均无特种设备安装资质。
但是,T市A公司向安全检察人员说明该在用的三台桥式单梁起重机由具备有效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H省L安装公司负责安装的,并出示了与H省L安装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
经向H省L安装公司调查,证明H省L安装公司未与T市A公司签订任何特种设备安装合同,未对上述三台桥式单梁起重机进行过安装。
至此,T市A公司无证安装特种设备被确认无误。
在案审会上,大家对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市Z公司在与本市G公司签订了项目建设合同书后,在明知T市A公司无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情况下,将项目中的三台桥式单梁起重机的安装工程转包给了T市A公司,并在未经告知、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交付G公司使用。
B市Z公司作为该建设项目的总承包方,严重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谈电梯监督检验与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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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电梯监 督检 验 设备检验研 究所 , 黑龙江 齐齐哈 尔 1 6 1 0 0 0 )
摘
要: 电梯 安装竣 工并经全面认真调整后 , 且根据 电梯技术条件 、 安装验 收规 范、 制造和 安装 安全规 范的规 定对电梯进行 安全装置
和 整 机 性 能 的试 验 与 测 试 。
关键词 : 电梯 ; 监督 ; 检验 ; 测试 ; 交付 使 用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全面认真调整后, 且根据电梯技术条件 、 安装验 或撞击声响。 G B 5 0 3 1 0 ~ 2 0 0 2 规定的噪声检验应符合: 机房噪声对 额定 收规范 、制造和安装安全规范的规定对电梯进行安全装置和整机 l 生能 速度小于等于 4 . 0 m / s 的电梯, 不应大于 8 0 点d B ㈧; 对额定速度大于 4 . 0 m / s 的电梯, 不应大于 8 5 d B 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运行 中轿内噪 声, 对额定速度小于等于 4 . 0 m / s 的电梯, 不应大于 5 5 d B( A ) ; 对额定速 1 . 1 运行试验。轿厢分别以空载 、 5 0 %额定载荷 和额定载荷三种工 度大于 4 . 0 m / s 的电梯, 不应大于 6 0 d B㈧。 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的开关 况, 并在通电持续率 4 情 况下, 到达全行程范围, 按1 2 0 次/ l l , 每天不少 门过程噪声不应大于 6 5 d B f A 1 。 于8 h , 各起 、 制动运行 1 0 0 0次, 电梯应运行平稳 、 制动可靠 、 连续运行无 2电梯监督检验与交付使用 故障。 制动器温升不应超过 6 %, 0 曳引机减速器油温升不超过 6 0 K乓温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全面认真调整后, 且根据 电梯技术条件 、 安装验 度不应超过 8 5 K , 电动机温升不超过 G B 1 2 9 7 4的规定 。曳引机减速器, 收规范、制造和安装安全规范的规定对电梯进行安全装置和整机性能 除蜗杆轴伸 出一端渗漏油面积平均每小时不超过 1 5 0 c m 外, 其余各处 的试验与测试。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面认真 自检, 不得有渗漏油。 并出具完整的自检合格报告然 后 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机构 1 . 2 超载运行试验。 断开超载控制电躐 电梯在 1 1 % 的额定载荷, 0 通 申请 监督检 验 。 电持续率 4 0 f 青 况下, 到达全行程范围。 起、 制动运行 3 0 7 欠' 电梯应能可 21 施工单位 自检: 自检的内容 、 要求 、 方法及 自检报告应 当符合国 靠地起动、 运行和停止( 平层不计 曳引机工作正常。 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一般应按照制造安装企业 的技术要求及内容格式由 1 . 3 速度测试。对电梯运行速度,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 、 使 企业的专职检验员进行全面检验 。 轿厢载有 5 % 的额定载重量下行至行程 中段时( 0 除去加速和减速段) 的 2 . 2资料准备: 自检合格后, 应对安装过程的各种记录及技术资料进 速度不得大于额定速度 的 1 0 5 %。且不得小于额定速度的 9 2 %。 行整理 以便检验人员查阅。电梯制造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①装箱 1 . 4 平衡系数的测试。 对平衡系数的测试 宜在轿厢以空载和额定载 单延) 产品出厂合格证 机房井道布置图; ④使用维护说明书位 含 电梯 重量的 2 5 %、4 % 、5 0 0 %、 7 5 %、 1 0 0 %、1 1 % 时作上 、 0 下运行, 当轿厢与 润滑汇总图表和电梯标准功能表 ⑤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示意 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 i 己 录电流 、 电压及转速的数值。 交流电动机 图及符号说明; ⑥电气敷 线图; ⑦部件安装图; ⑧安 装说明书; ⑨安全部 件: 仅测量电流疽 流电动机测量电流同时测量电压。平衡系数用绘制电流 门锁装置、 限速器 、 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 其 中限速器 负荷曲线, 由向上 、 向下运行曲线的交点来确定。 与渐进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副本。安装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1 . 5平层准确度的测量 。G B 5 0 3 1 0 — 2 0 0 2规定平层准确度检验应符 ① 自检记录和 自检报告; ②安装过程 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③ 由电梯 合下列要求 : 额定速度小于等于 0 . 6 3 m / s 的交流双速电梯, 应在 ±1 5 mm 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  ̄l , k 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 的范围内; 额定速度大于 0 . 6 3 m / s 且小于等于 1 . 0 m / s 的交流双速电梯应 2 . 3 监督检验_ 各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机构负责当地电梯 在4 - 3 0 m m的范围内; 其他调 速方 式的电梯应 在 ±1 5 mm的范围内。电 的监督检验捡 验是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 电梯监督检 梯轿厢平层准确度 的试验方法, 一般在空载工况和额定载重量工况下进 验规程》 和0 8 7 5 8 8 — 2 0 0 3 进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有 2 4 条, 附录中包 行试验。当电梯的额定速度不大于 1 . 0 m / s ±时, 平层准确度的测量方法 括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电梯监督检验内容与要求 为轿厢 自底层端站 向上逐层运行和 自顶层端站向下逐层运行; 当额定速 及检验方法 、 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等检验项 目。电梯 度大于 1 . 0 m &时, 平层准确度 的测量方法为以达到额定速度的最小 间 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包括要检验项 目共 8 项: ①技术资料④ 机房; 隔层站为间距作向上、 向下运行, 测量全部层站。 轿厢在两个端站之间直 ③井道; ④轿厢与对重; ⑤ 曳引绳与补偿绳( 链 ⑥层站层门与轿 门; ⑦底 驶 测量 。 坑延助 能试验。完成检验工作后捡 验机构应在 1 0 个工作 日 内, 根据原 1 . 6电梯舒适 陛测试。 乘客电梯起动加速度和制动减速度最大值均 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 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 的 不应大于 1 . 5 m / s z 。乘客电梯轿厢运行时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的振动加 内容 、 格式应符合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的规定结 论 速度( 用专用仪器记录振动曲线 中的峰值汾 别不应大于 2 5 c m, s z 和1 5 页必须有检验 、 审核 、 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c m / s 。电梯起 、 制动加 、 减速度试验宜用应变式或其f 电 力 口 速度传感器顺 2 . 4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在 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后, 方可向电梯的使 率响应范围上限不低于 1 0 0 0 H  ̄相应仪表和记录仪器的精确度和频率 用单位办理电梯 的交付使 用手续, 主要包括资料和文件 、 易损件 、 电梯 的 范 围应与传感器相匹配; 记录电梯加 、 减速度信号的频率范围上限可为 钥匙等。 同时向使用单位介绍质保期 的维修保养隋况 。 协助使用单位在 3 0~5 0 H z ;记录轿厢运行的振动加速度信号的频率范围上限为 1 0 0 0 电梯 的监督检验合格后领取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并在 3 0 日内到当地质 Hz 。试验结果的计算与评定: 电梯加 、 减速度取其在该过程 中的最大值; 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完登记注册手续。 电梯加 、 减速度 的平均值是对其加 、 减速度过程求积后再除以该过程的 参考文献 时间;轿厢运行 的振动加速度取轿厢在额定速度运行过程中的最大值, 【 1 】 张琦. 现代电梯构造与使用『 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 0 0 1 . 以其单峰值作为计算与评定的依据 。 [ 2 ] 史信芳. 电 梯选用指南『 M ] 广州: 华南 理工大学出 版社, 2 0 0 3 . 1 . 7 曳引性能试验。 电梯在行程上部范围内空载上行及行程下部范 [ 3 ] 何乔治, 何峰峰, 等. 自动扶梯 与 自 动人行道基本结构及安装维修 北 围内以 1 2 5 %额定载荷下行, Y  ̄J U 停层 3 次以上, 轿厢应被可靠地制停r F 京: 中国电力 出版 社’ 2 0 0 4 . 行不考核平层要求) , 在1 2 5 %额定载荷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 切断电动 【 4 I 张福思, 吴乃优等. 交流调速 电梯原理设计及安装维修『 M] 北京: 机械工 机与制动器供电矫 厢应被可靠制动。当对重支承在被其压缩的缓冲器 业 出版 社 . 1 9 9 1 . 上时, 空载轿厢应不能被曳引绳提升起。当轿厢面积不能限制载荷超过 额定值时, 需再用 1 5 o % 额定载荷做曳引静载检查, 历时 1 0 mi n , 曳引绳��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电梯制造单位未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或者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电梯制造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行为。
2.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强调了向电梯使用单位告知的义务。
(二)认定违法行为应当注意:
1.无论是电梯制造单位自行安装、改造、修理电梯,还是电梯制
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结束后均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校验和调试。
校验和调试应当做出记录。
2.电梯制造单位与电梯使用单位不在同一地,且电梯制造单位拒不接受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移送电梯制造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三、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参看第九十八条释义。
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案的解析
K电梯 有 限 公 司 ( 下 简称 K公 司 ) 涉 以
嫌 安 装 电梯 未 经监 督 捡 验 即 交付 使 用 。
当 日,丁 质 监 局 执 法人 员对 Z商城 负 市
责人陆某进行调查 , 确认 Z 商城 使用的
两部 电梯 未经 监 督检 验 的事 实 , 并责 令
实 , 电 梯 使 用 的 责 任 推 给 了使 用 方 , 将
案 中 , 电梯 是 否 已经 交 付 使 用 、有 没
门钥 匙 、锁 梯 钥 匙 、 控 制 柜 钥 匙 、操 2 1 年 9 1 00 月 3日为 星 期 一 , 限 不 顺 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延) 。 ( )本案 能否适 用和解 。 三 才将钥 匙等 物 品交付 使用 ,这与 事实
_理 过 处 经
月1 2日,T市 质 监 局 依 法 作 出行 政 处 复议 机关 书面撤 回行政 复议 申请 。
经调查 和审理 , T市 质 监 局 认 为 , 罚 决 定 书 , 责 令 其 改 正 , 并 处 罚 款 K 公 司 安 装 电梯 未 经 监 督 检 验 即 交 付 10 0 元 。 款 数 额 在 行 政 处 罚 法 定 5 00 罚 使 用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幅 度 之 内 。 察 条 例 》 第 二 十一 条 的 规 定 ,应 当 给
察 ,发现 Z商城 现 场 使 用 两部 电梯 ,型
号 为 K K1 F-1 0 /1 0 L - V - L /V 0 . 、K G/ F 0
1o / . 。执 法人 员调 取 了定作 合 同 、 o 10 0 电 ( )梯 设 备 安 装 合 同 、电梯 安 装 过 扶
电梯未验收前使用规范制度
电梯未验收前使用规范制度一、总则1. 本规范制度适用于所有未经过正式验收的电梯使用和管理工作。
2. 电梯在未验收前,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使用安全。
二、电梯使用规定1. 未经验收的电梯,严禁任何非授权人员使用。
2. 电梯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3. 使用电梯前,应检查电梯内外的警示标志是否齐全,电梯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电梯操作规范1.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电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程序。
2. 电梯运行过程中,应密切注意电梯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3. 电梯使用完毕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关闭电梯,并做好使用记录。
四、电梯维护与检查1. 电梯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电梯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
3. 电梯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维修记录。
五、应急预案1. 应制定电梯故障或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员。
2. 发生电梯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护乘客安全,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规范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理。
2.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范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权归电梯使用单位所有。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本制度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行为汇总清单
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行为汇总清单一、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行为。
比如,某企业未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却私自生产压力管道元件。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未经许可的生产单位可能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质量保障体系,无法确保生产出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二、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如果生产出的特种设备在材料、结构、性能等方面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就属于违法行为。
例如,某锅炉制造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不合格的钢材,导致锅炉的承压能力不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特种设备在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监督检验,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就擅自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将对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比如,一台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就被安装并投入使用,这极有可能导致电梯故障甚至事故的发生。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定期的维护保养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
如果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项目和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就可能导致设备的性能下降、故障增多,甚至引发事故。
比如,某化工企业未按时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致使容器出现腐蚀和裂纹,险些发生爆炸事故。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自行检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如果未进行自行检查或者检查不认真、不规范,就无法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
例如,一家商场的自动扶梯未按要求进行每日开机前的自行检查,结果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造成人员受伤。
六、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如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等,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装单位交付未经检验的电梯该如何处理?
安装单位交付未经检验的电梯该如何处理?作者:文/陈永远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6年第4期2015年D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A公司(电梯使用单位)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台在用但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货梯。
经调查核实,该货梯的制造单位为B公司(具有制造资质),A公司向B公司购买货梯后,B公司委托C公司(具有安装、维修资质)安装。
C公司在电梯安装完毕后,应A公司需要,未经D市特检院监督检验,将电梯交付A公司使用。
根据以上事实,D市质监局召开案审会进行审理,认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下简称第三款)之规定:罚款3万元,在履行了相应处罚告知程序后,D市质监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C公司。
C公司按时交纳3万元罚款并将电梯申请检验合格,A市质监局按程序进行结案处理。
这是一个看似很简单的案件,按《特种设备安全法》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但是存在如何依照法律进行处罚的问题。
第三款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以下简称第一款)进行处罚,处罚内容是: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种类。
依照法律,就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与法律相违背。
这里所依照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本案所说的“依照”是指法律条文对一种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对另一种情况没有作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那种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适用已经有了具体规定的法律条文。
就是说第一款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条款,而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处罚条款,因此适用第一款规定。
未验收电梯使用免责协议
鉴于以下事实:1. 电梯的安装和改造工程尚未完成,且尚未通过相关安全检验部门的验收。
2. 由于特殊情况或紧急需求,电梯需要临时投入使用。
3. 使用方(以下简称“用户”)在使用该未验收电梯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明确双方在未验收电梯使用过程中的责任,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协议主体1. 甲方(以下简称“电梯安装方”):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和日常维护保养。
2. 乙方(以下简称“用户”):使用未验收电梯的业主或相关人员。
二、协议内容1. 电梯安装方承诺,在电梯正式验收合格前,将对电梯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基本安全运行。
2. 用户在使用未验收电梯时,应遵守以下规定:a.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电梯安装方进行检修。
b. 用户应自觉遵守电梯使用规定,不得违规操作,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c. 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自身安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电梯。
3.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事故,电梯安装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a. 用户违规操作或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的事故。
b. 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的事故。
c.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导致的事故。
4. 电梯安装方在未验收电梯使用过程中,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未验收电梯投入使用期间。
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争议解决1.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电梯安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户):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协议为格式文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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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案的解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1-04-18 10:52:37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21日,接群众举报,T市质监局安全监察员和执法人员组成执法小组,对T市Z 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商城)进行执法检查和安全监察,发现Z商城现场使用两部电梯,型号为KLK1/VF-1000/1.0、KLG/VF-1000/1.0。
执法人员调取了定作合同、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电梯安装过程检验记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相关证据,发现苏州K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涉嫌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
当日,T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Z商城负责人陆某进行调查,确认Z商城使用的两部电梯未经监督检验的事实,并责令Z商城立即停止使用。
2010年5月26日,T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K 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某进行调查,马某对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的事实供认不讳。
处理经过
经调查和审理,T市质监局认为,K公司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因案件货值金额较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T市质监局向K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50000元。
K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2010年7月12日,T市质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50000元。
罚款数额在行政处罚法定幅度之内。
K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某省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T市质监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答辩状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K公司代理律师袁某在查阅相关材料后,主动向T市质监局提出和解申请,2010年10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
随后,K公司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解析
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电梯监管是质监部门执法工作的重点之一。
安装的电梯必须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这是众所周知的安全常识,也是电梯安装的法定要求。
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迎合客户的需求,电梯安装单位在电梯未经监督检验的情况下,违法将电梯交付使用,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
本案中,K公司在调查时承认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的事实,但在行政复议时,只承认用户使用的事实,将电梯使用的责任推给了使用方,对电梯交付使用的事实予以否认。
本案中,电梯是否已经交付使用、有没有超过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能否和解等成为行政复议中争议的焦点。
(一)电梯是否
已经交付使用。
K公司称,T市质监局认定其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的事实错误。
K公司为Z商城定做并安装电梯,于2010年6月21日至25日验收合格,于2010年7月15日交付使用,Z 商城也于2010年6月4日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在未领取合格证以前不使用所有电梯。
同时,K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电梯检验情况说明复印件;2.承诺书复印件;3.移交清单复印件。
T市质监局认为,K公司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对Z商城负责人陆某的调查笔录、对K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某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K公司也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承认,其安装的电梯于2010年6月21日至25日才验收合格;而T市质监局于2010年5月21日对Z商城安全监察时发现,其安装的两部电梯已经在使用。
另外,K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查处时已经交付使用的事实:电梯检验情况说明,只能证明其在T市质监局检查后的整改行为;承诺书只能证明Z商城在T市质监局检查后的整改行为;移交清单不能证明其将电梯交付使用的时间为2010年7月15日,理由是:使用电梯的必备条件是交付(如交付钥匙等),否则客户无法使用,换句话说,用户使用就意味着已经交付使用;而移交清单也表明,移交物品包括:厅门钥匙、锁梯钥匙、控制柜钥匙、操纵箱钥匙。
K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才将钥匙等物品交付使用,这与事实明显不符。
K公司在2010年7月15日之前,早已存在实际交付使用的事实。
(二)本案是否已经超过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
T市质监局审查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材料后,认为K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T市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告知K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T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T市质监局于2010年7月14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K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0年9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某省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60天(因七、八月份均为31天,申请行政复议的截止日期应为2010年9月13日,且2010年9月13日为星期一,期限不顺延)。
(
三)本案能否适用和解。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
作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本案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符合和解的法定条件。
在案件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考虑到行政相对人及时整改以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等因素,经K公司申请和案件审理委员会再次研究,本案进行了和解,同时将和解协议报送某省质监局,本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