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干水泥灰落在车子上的赔偿案例
干水泥灰落在车子上的赔偿案例
近日,西安法院法官审理了一起因豪车遭遇工地水泥砂浆喷洒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27日,原告单某将某品牌豪华轿车停放在小区内,某建筑公司在该小区隔壁进行基坑护坡水泥砂浆喷涂施工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将水泥砂浆喷洒至一墙之隔的原告小区院内,导致原告车辆沾满水泥砂浆。
原告报警后,与该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将车辆送至4S店,经咨询得知恢复车辆原状大概需要16.9万元。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将某建筑公司及项目建设单位某置业公司诉至未央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车辆维修费等费用。
案件受理后,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分歧较大,导致调解未果。
双方申请鉴定,经评估,受损车辆在基准日维修费用的评估值为1.8万余元,评估费6000元。
原告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车辆维修费1.8万余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3.7万余元、基础保养费3670元、评估费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时未设置有效防护措施,且操作不当,存在主观过错。
某置业公司作为建设方,未尽到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职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二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由某建筑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某置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评估报告确定的车辆维修费及基础保养费、评估费均系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二被告按比例赔付。
原告在受损车辆无法正
常使用期间,所支出的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亦应由二被告赔付,考虑到车辆受损程度及无法正常使用的时间,酌定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为2万元。
最终,判决由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3.8万余元,某置业公司赔偿原告9712元。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合同纠纷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例及解读
案例:合同纠纷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例及解读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作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向甲公司提供某种原材料,并按约定价格付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多次未按时交付原材料,导致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延期,并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乙公司应承担按时交付原材料的义务。
乙公司履行合同的失职行为导致甲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构成了违约行为。
同时,在合同约定中,如果一方违约,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建议1.甲公司应当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付款凭证、交付延期的证据等,以证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以及甲公司遭受到的经济损失。
2.甲公司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向乙公司主张经济赔偿责任,并要求乙公司尽快履行合同义务。
3.如果乙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可以考虑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二:个人与房东的租赁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甲先生与乙女士签署了一个租赁合同,约定乙女士将出租房屋给甲先生使用,并按月支付租金。
然而,乙女士在半年后突然提出要求涨租金,并以不涨租金则要求甲先生搬离的方式威胁甲先生。
律师解读根据该租赁合同的约定,乙女士无权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出涨租金的要求。
合同中约定了租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
乙女士以威胁甲先生搬离为由,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建议1.甲先生应当保留合同、付款凭证以及乙女士提出涨租金要求的证据材料,以证明乙女士的违约行为。
2.甲先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乙女士履行合同,并警告乙女士不得再以威胁方式干扰甲先生的正常居住权益。
3.如果乙女士仍然坚持违约行为,甲先生可以向相关租赁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女士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例三: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甲公司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的房产纠纷
案例:张三与李四的房产纠纷案例一:张三与李四之间关于房屋赔偿的纠纷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是邻居,他们之间的房屋相邻。
由于李四在房屋扩建过程中的施工不当,导致张三的房屋墙体出现了开裂问题,严重影响了房屋的结构安全和整体价值。
张三要求李四进行赔偿,包括修复房屋墙体、恢复房屋价值以及精神损害费用等。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张三可以主张李四的施工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房屋修复费用、价值损失和精神损害等因素。
建议:1.张三应当尽快联系一位专业的房屋鉴定师,对房屋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具体的修复和恢复费用。
2.张三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李四,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施工合同、照片、鉴定报告等。
3.如果李四拒绝赔偿或履行赔偿义务,则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案例二:王五与张六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王五作为买方与张六作为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交付房屋前,张六却擅自将房屋转卖给了其他人,导致王五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房屋所有权。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张六在未经王五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构成违约行为。
作为买方,王五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履行合同,并要求张六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1.王五应当第一时间与张六取得联系,要求其解释转卖房屋的行为,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要求。
2.如张六拒绝解决合同纠纷或不愿承担违约责任,王五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通过法院起诉的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3.在解除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王五要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转卖房屋的证据等,以便证明自己的权利和主张。
案例三:刘七与陈八之间的共有房产纠纷事实经过:刘七和陈八是夫妻,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在房产证上共有产权登记。
然而,在离婚后,他们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刘七主张房屋归他所有,陈八则主张应平分房屋的所有权。
彭某涛诉林某凤等财产损害纠纷案 ——宠物高空坠落致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彭某涛诉林某凤等财产损害纠纷案
——宠物高空坠落致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彭某涛将其名下粤G76Z19号车辆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嘉年华国际公寓楼下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该停车位处于嘉年华国际公寓2124号房阳台外对应的地面位置。
当日上午11时许,嘉年华国际公寓的保安于巡逻时发现一白色犬只从公寓楼高层坠落并砸中彭某涛的车辆,导致彭某涛车辆受损。
彭某涛到达现场后立即报警处理,经调查,坠楼小狗系居住在坠落现场上方21楼的住户即林某凤与何某央所饲养。
彭某涛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凤与何某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凤与何某央作为案涉坠楼犬只的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对饲养的宠物犬疏于管理,以致宠物犬在活动过程中从阳台坠落砸中彭某涛的车辆,给彭某涛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彭某涛将车辆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林某凤与何某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涛对于车辆的损失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此不能减轻二人的侵权责任。
2020年1月9日,判决林某凤、何某央赔偿彭某涛损失1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本案犬只饲养人疏于管理,以致犬只坠落砸损他人财物,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保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同时,警醒动物饲养人要严格饲养动物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类似安全事故。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纠纷类型。
一般来说,财产损害可以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是间接的财务损失。
比如,人们的汽车被他人损坏,或者他人的不法行为导致经济受损,都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畴。
下面将就一些案例进行剖析,以期更好地了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小明的车被撞了小明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他拥有一辆心爱的私家车。
某天,他的车在停车场里被一名醉酒驾车的人撞了,车子受到了严重破坏,车身和引擎都出现了问题。
小明心里很生气,他想要讨回自己的公道。
经过与车辆管理所的交涉,小明确认了肇事者的驾驶证信息,并将案件报案。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小明被认定为无过错方,肇事者则被认定为有过错方。
法院最终判决肇事者需要赔偿小明汽车损失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折磨赔偿金。
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受到了小明的汽车损失以及他的精神损失的影响,并且最终的赔偿数量也得到了肇事者的认可和支付。
案例二:被窃取的财产纠纷小张是一名教师,他家住在一个不太安全的社区里。
某天晚上,他回到家里,发现所有的贵重物品都被偷走了。
小张非常痛苦,他立刻报案,警方在后续的调查中确认了案件,并令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小张的经济损失,并命令犯罪嫌疑人赔偿小张所损失的一切。
法院也包括了小张的财产价值和他经历的痛苦。
最终,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他也按照法院的命令赔偿了小张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商标侵权引发的赔偿纠纷某互联网电商平台上运营的一家艺术品商店发现另一家网店在网站上销售与其自有财产品相同的工艺品,并在网店的更多信息中误导消费者认为这些商品也来自第一家商店,引导消费者购买这些商品而不是第一家商店销售的商品。
在第一家商店向电商平台方面投诉无效后,第一家商店进行了民事起诉。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终审判决了这个商标侵权,在赔偿第一家商店被侵权的资产价值损失和服务危害赔偿金的基础上,最终赔偿第一家商店的管理成本和监督费用,也是记忆财产权的司法维护和服务。
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同一小区居民因装修噪音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概述:2010年1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因装修噪音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该案涉及到小区内两家邻居之间的矛盾,其中甲方是小区一位居民,乙方是小区另一位居民。
甲方因乙方进行装修而受到了严重的噪音干扰,因此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乙方赔偿精神损害及相关费用。
事件经过:1. 2010年1月5日,乙方开始了其住宅的装修工作,工作内容包括敲击、打孔、破墙等。
2.甲方无法忍受噪音干扰,多次要求乙方减少噪音并进行合理施工。
3.乙方对甲方的要求不以为然,继续高强度进行装修工作。
4. 2010年1月10日,甲方向居委会投诉,并请居委会介入协调。
5.居委会协调未果后,甲方在2010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乙方停止装修工作、赔偿精神损害及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及判决:该案件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与证据调查,法院得出以下判决:1.乙方在装修过程中确实造成了甲方的噪音干扰,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2.法院认定乙方应当对甲方进行赔偿,并判决乙方支付甲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3.法院认为乙方的装修行为并未使甲方财产受到实际损失,故未作物质性赔偿的判决。
律师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涉及邻里关系、噪音干扰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对于因噪音干扰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本案中,乙方对装修过程中甲方的要求置之不理,严重干扰了甲方的正常生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甲方并未提供装修工作对其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未作物质性赔偿的判决。
鉴于此案的特殊性,法院作出了比较合理的判决。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进行装修时应尽量减少噪音干扰,与邻居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对于受到噪音干扰造成精神损害的人,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相应的赔偿。
【案例分析】通过李某某诉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探究金融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通过李某某诉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探究⾦融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简称原告)于2015年6⽉4⽇在被告⼯⾏新街⼝⽀⾏(简称被告)利⽤该⽀⾏的设备购买了混合型基⾦“九泰天富改⾰新动⼒混合基⾦”和股票型基⾦“富国中证⼯业4.0指数基⾦”,认购⾦额各10万元。
2017年6⽉27⽇,“九泰天富改⾰新动⼒混合基⾦”、“富国中证⼯业4.0指数基⾦”市值分别为63345.69元、51884.98元,两份基⾦合计损失84769.33元。
原告主张“九泰天富改⾰新动⼒混合基⾦”、“富国中证⼯业4.0指数基⾦”均⾮其⾃主购买,且其不是平衡型风险客户,应属于稳健型或保守型客户,⽀⾏应赔偿其本⾦损失以及利息损失。
案件经⼀审、⼆审后,⼆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购买案涉基⾦过程中未尽适当性义务,致使原告实际购买了与其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产品,此过错与原告所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应以原告实际损失为基础,赔偿69199.82元并按银⾏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相应利息损失。
⼆、争点及启⽰(⼀)被告在销售案涉基⾦产品时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1.关于原告的客户风险等级是否为平衡型的认定原告称:被告对原告的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并⾮为平衡型,原告之前在被告向其推介理财产品时,均明确要求购买风险性极⼩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被告也从未告知过原告购买的是⾮保本型理财产品。
被告称:原告于2015年多次购买⾼收益、⾼风险的⾮保本理财产品,收益为同期保本型产品的数倍,故原告陈述其不知道之前购买的⼀直是⾮保本产品,与⾦融常识严重不符。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风险等级评级为平衡型,原告购买的⾼风险产品与原告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启⽰: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评估问卷》、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多种⽅式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对其风险承受能⼒进⾏综合评估,并与投资者确认其风险承受能⼒等级结果,做好留痕⼯作。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某市民小王在某商场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导致手腕骨折,严重影响了他的
正常生活和工作。
小王因此向商场提出了赔偿要求,认为商场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责任。
商场则认为小王摔倒与其自身原因有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场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而小王在商场内摔倒并导致骨折,明显说明商场存在安全隐患。
商场应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严格的保护责任,而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王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小王在购物过程中并未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摔倒是由于商场内地面的
不平整所致。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商场无法否认其对小王受伤事件负有一定的过错。
最后,根据小王的实际损失情况,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商场应
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小王因商场的安全隐患而导致的骨折,给他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商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商场应当对小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达成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追偿权纠纷案例
追偿权纠纷案例追偿权纠纷案例——毁坏财产与赔偿纠纷时间:2008年1月15日案情概述:2008年1月15日,某市一家五星级酒店发生了一起引人注目的毁坏财产案件。
这家酒店是当地著名的高档酒店,享有盛誉,并且经营状况一直稳定良好。
然而,在这个特定的晚上,一名费明(化名)的客人不顾他人的安危,以极其粗暴的方式毁坏了酒店的某个房间内的家具、器皿以及装饰品,对酒店的经营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案发经过:当天晚上6点,酒店前台收到一个住客报案,称他所住的客房内发生了被损坏的情况。
酒店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并迅速发现了一名年轻男子在房间内将家具摔砸,并且不时用钝器对装饰品进行破坏。
到场的保安立即制止了这一行为,并报警将费明控制住。
警方到场后,对费明进行了盘问,并在其人称“当你们不听我的话,我就要付出代价!”时对其精神状态产生了怀疑。
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了解到费明的家庭生活存在重大问题,造成其精神状态异常。
警方将费明送往当地医院进行精神评估,结果显示他患有严重的心理疾病。
鉴于其行为出于无法控制的精神状态,费明未被立即逮捕。
然而,他的行为对酒店造成的损害不可忽视。
酒店损失评估:酒店对费明的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
经专业鉴定,负责清点和还原酒店客房内所有被损坏和毁坏的物品,包括家具、器皿、玻璃镜、装饰品等。
据评估,总损失额达100万元。
酒店立即向费明提出了赔偿要求。
然而,费明的精神状态使其无法正常理解和应对该要求,因此,酒店选择启动追偿权纠纷程序,寻求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损失。
追偿权纠纷程序:1. 2008年2月1日,酒店向法院递交了追偿权纠纷起诉状,详细陈述了费明对酒店财产造成的损害和酒店的损失。
2.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酒店和被告费明,要求其出庭,以便双方进行调解。
3. 2008年3月10日,调解会在法院召开。
费明的家人到场并解释了他身患重病的情况。
酒店的代表表示理解,并提出将费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承诺暂时不追究费明的赔偿责任,希望他能接受治疗,恢复健康。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案例
中国工商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鑫宏轻金属有限公司、赵晋华裁判文书:点击浏览:案例内容1案号:(1997)经终字第297号判决时间:1998.12.31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情摘要:被告错误申请扣押原告的货物(已经另案审结认定),造成损失,原告因此提起侵权之诉。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中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维持原判。
法律点:当事人对从有权处分人处受让取得的财产是否享有合法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经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
代表人:刘绍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夏希普,北京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鑫宏轻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赵晋华,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傅贵中,北京市天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发区工行)因与被上诉人鑫宏轻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鲁法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8日,开发区工行根据青岛保税区运达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的申请为该公司开出LC373895003号信用证,金额为772.5万美元。
同日,运达公司向开发区工行出具“关于资金存入的违约责任书”,保证按资金存入计划存入6400万元人民币。
其中,鑫宏公司保证2560万元资金存入。
嗣后,至同年9月11日,鑫宏公司共存入资金309万美元,运达公司为其开具了收据。
大学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均为我国某高校大学生,两人因共同居住在该校学生宿舍楼而相识。
张某是该校法学院学生,专业为法学;李某是该校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专业为市场营销。
两人共同使用一间宿舍,共同承担水电费、网费等费用。
一天,张某在宿舍内进行学术研究,需要长时间使用电脑。
李某因工作需要,购买了一台高性能电脑。
然而,张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某的电脑用于学术研究,导致电脑过热烧毁。
张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财产损失,但双方对于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因侵权行为给李某造成了财产损失,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进行赔偿。
2.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使用李某的电脑,导致电脑损坏,属于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李某的电脑因张某的使用而损坏,李某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3)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电脑损坏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张某在侵权行为中存在故意或过失,其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应当赔偿李某因电脑损坏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1)李某购买电脑的实际损失:李某购买电脑的费用。
(2)维修费用:若李某选择维修电脑,张某应承担维修费用。
(3)其他合理费用:如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等。
4. 责任承担(1)张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若张某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所在学校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张某赔偿李某购买电脑的费用、维修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四、启示1. 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侵权案例
财产侵权案例案例名称:财产侵权案例——房屋装修纠纷引言:财产侵权案例指的是当一方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被侵权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房屋装修纠纷案件为例,详细介绍时间发生在2009年的此类案例。
案例细节:事件一:签订装修合同时间:2009年1月15日双方当事人:张某(被侵权方,原告),李某(侵权方,被告)事件描述:张某是一位购买了新房的业主,为了装修房屋,他与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
合同约定了装修工程的具体内容、工期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双方达成共识后,李某开始装修工程。
事件二:装修内容不符合要求时间:2009年4月1日双方当事人:张某(被侵权方,原告),李某(侵权方,被告)事件描述:在装修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未按照合同中的要求进行装修,出现了墙面油漆质量差、门窗安装不牢固等问题。
张某多次与李某交流,要求其重新进行相关装修工作,但李某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并声称此类问题可作为后续处理。
事件三:财产损失鉴定及索赔时间:2009年6月28日双方当事人:张某(被侵权方,原告),李某(侵权方,被告)事件描述:由于无法与李某协商解决装修问题,张某决定求助于法律途径。
他委托专业的房地产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了评估,结果表明装修问题给房屋带来了财产损失。
张某据此向法院提交了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并提出1,000,000元的赔偿请求。
律师点评:财产侵权案例中,被侵权方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了装修合同,李某却未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重损害了张某的财产权益。
尽管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与李某多次交涉,但未能得到满意的解决。
因此,他选择委托鉴定机构对装修问题进行评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评估结果和具体事实,判决是否应由李某对张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总结:财产侵权案例实际上涉及了权益保护、契约履行、鉴定证明等多个方面的法律知识。
财产侵权纠纷案例
财产侵权纠纷案例案例名称:财产侵权纠纷案例案例概述:本案是一起涉及财产侵权的法律纠纷,其中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和房屋侵权两个方面。
以下将详细阐述这起案件的具体细节和相关时间线。
本案发生于2010年,案发地点在中国某大城市。
1.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间:2008年6月-2010年3月事件概述:甲方是一家专业音响设备制造商,具有自主研发的高品质音响技术。
乙方是一家新兴电子产品制造企业。
在2008年6月,甲方向乙方提供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明确规定乙方在使用甲方技术时需支付专利许可费,并且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将相关技术应用于其他产品。
然而,乙方在2010年3月发布了一款新型音响产品,其技术与甲方的专利技术高度相似。
甲方认为这是乙方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并违反了保密协议。
甲方决定将此案提交法院。
法院判决及理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乙方在开发新款产品时未支付专利许可费,且将甲方的专利技术还应用于其他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在未获取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利技术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乙方以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和违反保密协议为由,赔偿甲方经济损失100万人民币,并承担法律责任。
2.房屋侵权事件:时间:2009年2月-2010年7月事件概述:甲方是一家地产开发公司,乙方是一名自由职业律师。
在2009年2月,甲方发布了一份房地产广告,宣称其最新开发的公寓房具有超高隔音效果。
乙方在被告知该广告后果断购买了其中一套公寓房,并据此在2010年7月开启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
然而,乙方发现公寓房的隔音效果并不如广告所宣称的那样好,这严重干扰了他的工作。
乙方决定将甲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购买公寓房的损失,并请求甲方承担名誉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及理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求乙方提供证据证明甲方的广告承诺确实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
乙方提供了实验室的测试报告,证明公寓房的隔音效果实际上远未达到广告所宣称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虚假宣传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财产损害赔偿 不动产纠纷案例 管辖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不动产纠纷案例管辖案例
案例一: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张某在驾驶自己的汽车时,不慎撞上了李某的摩托车,导致李某受伤,并造成摩托车严重损坏。
李某因此向张某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相关法规,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交通费以及摩托车修理费共计5000元。
案例二:不动产纠纷案件
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一宗土地使用权纠纷。
甲公司声称其拥有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而乙公司则主张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
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于是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根据相关土地法律法规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最终判决土地使用权归甲公司所有,并要求乙公司将土地返还给甲公司。
案例三:管辖案例
甲与乙之间发生一起债务纠纷,双方居住地分别在A市和B市。
甲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因此,B市法院作为乙的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
然而,甲主张B市法院不公正,要求A市法院审理此案。
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B市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将此案移送至B市法院审理。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南通市某工业技术科技与某财产保险股份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5号;审结日期:2015.05.12】案例简介: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投保单载明保险财产地址位于海门市海门港、青龙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代保管财产、在建工程等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及保险金额等。
后某保险公司向某公司签发保险单,载明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为海门市青龙港等内容。
其中,投保单和保险单对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约定不一致。
争议焦点:1、投保单和保险单对保险标的等内容约定不一时,应如何处理?2.保险合同签订后新增的资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最高院裁判要旨:1.由于保险单是在投保后签发的,如两者内容有冲突,以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在投保时是确定的,系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非保险标的实物形态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成不变。
就本案而言,作为案涉保险标的某公司流动资产即可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果在投保之后取得的流动资产不能作为保险标的,则该保险对投保人毫无价值。
故一审法院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必须确定为由认定之后进场的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不妥。
二、云南某物流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1567号;审结日期:2015.04.30】案例简介:2011年8月16日下午5时36分,某公司人员采用手机电话投保汽车公路运输货物,某财保某公司的业务员用笔记录了口述投保内容,后又作了补录。
当天22时35分案涉车辆发生保险事故。
第二天,某公司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特别约定:“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保险责任”,并在投保单中明确保险人已履行格式条款说明义务。
某公司在这一天交付第一笔涉案保险费。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案例一:购房纠纷导致财产损失某市民刘先生在2018年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和装修标准。
然而,在交房后,刘先生发现开发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完成装修,导致其居住舒适度大打折扣。
此外,刘先生还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漏水、墙面开裂等。
为了解决问题,刘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但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终,刘先生决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标准的房屋,并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刘先生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
案例二: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某市民张女士在2019年与一辆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故中,货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张女士的私家车受损严重,需要大修。
张女士与货车驾驶员协商赔偿事宜,货车驾驶员却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赔偿。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货车驾驶员赔偿私家车维修费用。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定货车驾驶员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并直接导致张女士的财产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货车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货车驾驶员赔偿张女士私家车维修费用5万元。
案例三:医疗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某市民李先生因患有胆结石,于2020年前往一家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手术过程中医院未能尽到合理的医疗职责,导致手术失败并引发了并发症。
李先生不仅需要接受进一步的治疗,还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未能履行医疗职责导致手术失败并引发并发症,致使李先生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20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总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一方面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提高警惕,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出现纠纷时及时采取合法的维权措施。
李予生、王松、张冰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予生、王松、张冰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川18民终9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剑周玉蓉陶明钢【审理法官】徐剑周玉蓉陶明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予生;王松;张冰冰;李军【当事人】李予生王松张冰冰李军【当事人-个人】李予生王松张冰冰李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予生【被告】王松;张冰冰;李军【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李予生上诉主张本案案由应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是否成立;二、本案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不当。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紧急避险撤销特别授权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据不足修理、重作、更换【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李予生上诉主张本案案由应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是否成立;二、本案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不当。
关于焦点一,本案系因李予生居住的七楼房屋发生火灾,雅安市公安消防救授车辆前往失火房屋灭火救援时,消防用水直接渗漏至6楼王松房屋,导致王松住宅内家具家电、装修装饰等财产受损,王松向房屋使用人李予生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各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事实清楚。
消防部门放水灭火的行为,属于侵权法上的紧急避险行为。
故上诉人李予生上诉主张本案案由应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财产损害:火灾赔偿案例
财产损害:火灾赔偿案例案例名称: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例日期:2007年5月15日案例概述:2007年5月15日,位于中国某县城的一栋工业建筑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
该建筑由一家制药公司所有,并被用作药品生产及储存库。
火灾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包括建筑的完全损毁、储存于仓库内的药品以及设备的损毁。
据初步调查,火灾可能是由电气设备故障引起的。
受损范围巨大,损失涉及公司及其业务合作伙伴,故而需进行相应的赔偿。
细节描述:当天早上8点,制药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发现了一个电线有明显的电火花,并发出急促的报警声。
不幸地是,火势迅速蔓延,并以极快的速度将整个建筑物吞噬。
当地消防队迅速调派了多辆消防车及消防员前往灭火,但在大火得到控制时,整个建筑物已经被摧毁,并造成多台生产设备及储存设施的严重损坏。
事故造成了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其在火灾中损失了价值数百万人民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该公司迅速聘请了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处理此次重大灾难所引起的赔偿事宜。
律师点评:尽管初步调查结果表明火灾是由电气设备故障引起的,但我们需要进一步确保该设备是否存在使用上的缺陷或未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正确维护。
若是建筑所有者忽视了维护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则可以追究其责任。
此外,我们还需要确定是否存在能够预见火灾风险的控制措施未能及时采取的问题,以及是否涉及任何违反建筑安全规范的行为。
依据法律规定,火灾发生后,制药公司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供了火灾保险索赔申请,并正在等待保险公司的调查及赔偿事宜的解决。
同时,我们向法院递交了建筑安全及相关规范要求的报告,并正在收集证据以证明建筑主体及相关电气设备确实存在形式上的缺陷以及维护不善。
针对制药公司损失的药品及设备,律师将寻求与供应商达成合理协议,要求其赔偿部分或全部的经济损失。
由于涉及体系复杂、损失程度较大,此案件预计将耗时数年,我们将全力为制药公司争取最大的赔偿,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结论: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制药公司将在保险公司、建筑所有者和供应商之间进行赔偿索赔的协商及诉讼过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在生活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往往牵扯到大量的财产损失和赔偿责任。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实际的案例。
某市民小王在购买了一辆新车后,不久便发现车辆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经过多次维修仍无法解决。
小王向车辆销售商提出了退货要求,但对方以“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不再属于新车”为由拒绝了小王的要求。
小王认为这是销售商的质量问题,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
而销售商作为商品的提供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他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对方进行调解或赔偿。
如果调解无果,小王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销售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对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行充分的证据调查和法律分析。
小王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购车合同、维修记录、专家鉴定报告等证据来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证明这些问题是由销售商的过错所导致的。
同时,他还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销售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往往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前例来进行裁决。
因此,小王需要充分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便在法院中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他还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被动受损。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销售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充分准备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便能够在法律程序中取得胜诉。
同时,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避免走上诉讼的道路,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消耗。
总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以便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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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法庭案例分析报告范文引言法庭案例分析是法律学习与实践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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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本报告选取的案例是“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三因李四的不当行为导致其财产遭受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赔偿损失。
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侵权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事实背景张三与李四为邻居。
2019年5月,李四在装修其住宅时,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装修材料泄漏,渗入张三的房屋,造成张三房屋内部装修损坏。
张三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赔偿其损失。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该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该法第十七条明确了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张三所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计算赔偿。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法院根据张三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四赔偿张三房屋装修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过错以及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李四的装修行为导致了张三房屋的损害,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同时,李四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认定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
# 赔偿数额的确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本案的另一争议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
在本案中,张三提供了房屋装修合同、损坏情况的照片以及维修费用的报价单等证据,证明了其损失的具体数额。
法院在综合考虑了证据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后,确定了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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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七建公司),住所地:本市国强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嫒芳,女,1945年1月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桂成,男,1938年12月出生,汉族,蚌埠市公路局退休干部,住址同刘嫒芳,系刘嫒芳丈夫。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嫒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郑一鸣,被上诉人刘嫒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刘桂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七建公司承建的位于本市建国路体育路的第三人民医院商住楼工程,附近17米处为刘嫒芳居住的市第三人民医院七层老住宅楼(刘嫒芳住六楼)。
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QTZ63型塔式起重机的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约40多米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居住的住宅楼上的北侧。
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复检、勘查及论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可以安全正常使用,但须对检测报告中认定的受损构件(部位)采取可靠加固维修措施。
同年9月,市建委、卫生局召开受损住户代表会议,通报房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屋鉴定结果,听取加固维修意见,因住户代表不接受鉴定结论而该楼至今未加固维修。
在案件审理期间,刘嫒芳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被砸的受损范围、程度及受损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七建公司亦有鉴定意愿。
原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鉴定。
其检测的刘嫒芳房屋破损现状为:1、9-10/A-B顶板有一条平行A轴的直缝,缝宽约1.0~2.0mm,裂缝与予应力多孔板拼缝方向一致。
2、8-9/A-B楼面板、顶板均存在与多孔板拼缝平行的裂缝。
3、8-9/1/в-C楼面板跨中部位有一条与多孔板缝平行的裂缝。
4、9-10/B-C楼面板、顶板分别有3条和1条平行于多孔板拼缝的裂缝。
5、8-9/C墙处木窗及窗户罩被砸严重变形;窗下墙体上有水平裂缝,缝宽0.25~0.30mm;该墙粉刷层有较多的龟裂纹,且局部存在渗水痕迹。
6、8-9/1/в-C墙体、8/1/в-C墙体粉刷层有较多不规则裂缝,8-9/1/в-C墙圈梁下有水平向裂缝,缝宽0.4~1.0mm。
两道墙体交接处有一条斜向裂缝,缝宽0.10~0.45mm,凿开粉刷层观察,接合处内部不密实,有空洞。
7、10/1/в-C墙体内侧面瓷砖有4道较长的水平向、斜向裂缝,最大缝宽约0.30mm。
8、9-10/2/в处木质隔墙向北严重倾斜;隔墙门边墙体粉刷层上有竖向裂缝,凿开搪粉层观察,搪粉层厚35mm,砖砌体上没有裂缝。
结论意见为:1、该房8-9/C墙木窗及窗户罩严重变形,系2001年塔吊失事时碰撞所致;2、墙体、楼面和顶板裂缝以及木质隔墙破损倾斜等的发生和发展与塔吊大臂碰撞有一定关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即碰撞对破损状况的产生有不利影响。
原判认为,七建公司在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时发生事故损害了刘嫒芳的财产,应当对给刘嫒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故刘嫒芳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其恢复原状的范围,应是刘嫒芳房屋的质量检测报告所列举的八项事实、刘嫒芳提供的照片及房屋安全鉴定书中涉及刘嫒芳房屋的相关部位的加固维修。
要求刘嫒芳提供房屋被砸前原状的证据是不现实的,且本案属举证责任倒置,七建公司如能证明损害后果是刘嫒芳故意行为造成的,才不承担民事责任。
故对七建公司关于刘嫒芳未提供恢复原状参照物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判决:七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为刘嫒芳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加固、维修、恢复原状;其加固、维修的范围应包括两份鉴定报告及相关照片涉及的刘嫒芳房屋的部位。
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60元,送达费5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410元,由七建公司负担。
宣判后,七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被上诉人提供的鉴定报告只是说明塔吊大臂倾倒对其房屋破损状况有不利影响,并未肯定被上诉人所诉房屋裂缝就是塔吊大臂碰撞所致。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塔吊大臂碰撞与被上诉人房屋受损状况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受损部位状况的原状,原审判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房屋恢复原状没有依据。
4、被上诉人提供的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对其房屋所做的检测报告与原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没有本质区别,属于重复鉴定,该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负担。
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刘嫒芳辩称:七建公司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时,塔吊大臂坠落碰撞被上诉人房屋,使被上诉人房屋的稳固性受到损害,七建公司理应为被上诉人恢复原状。
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经审理查明: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七建公司对刘嫒芳窗户、遮阳棚、防盗窗被塔吊大臂砸坏并不能修复的事实表示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事实为: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中关于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刘嫒芳房屋检测的受损部位及结果是否系七建公司塔吊大臂倾倒碰撞所致?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所举证据,本院对上述争议事实作如下分析判断: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起重机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所居住的七层住宅楼上的北侧。
刘嫒芳主张,其屋顶、墙体及地面多处裂缝,窗户、遮阳棚、防盗窗被砸坏。
为证明其房屋受损范围、受损程度及受损原因,刘嫒芳提出鉴定申请。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的受损状况进行了描述,并分析了受损原因:1、该房8-9/C墙木窗及窗户罩严重变形,系2001年塔吊失事时碰撞所致;2、墙体、楼面和顶板裂缝以及木质隔墙破损倾斜等的发生和发展与塔吊大臂碰撞有一定关系,即碰撞对破损状况的产生有不利影响。
七建公司质证认为,对该检测报告证据形式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于受损部位受损状况的检测结果均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墙体、楼面及顶板裂缝即系塔吊大臂碰撞所致,故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塔吊大臂碰撞对刘嫒芳房屋受损状况的产生有不利影响,由此表明塔吊大臂碰撞与刘嫒芳房屋受损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虽然该报告关于房屋受损原因的表述未能肯定塔吊大臂碰撞是导致刘嫒芳房屋受损的唯一原因,但该种表述方式已足以说明塔吊碰撞与房屋受损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同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刘嫒芳所居住之楼房系1986年左右交付使用,直至2001年被塔吊撞击之前,一直在正常使用,从生活常理判断,该楼房在未受到外力强烈作用的情况下,墙体、楼面及顶板产生裂缝的可能性是较小的;相反,在通常情况下,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往是由于受到外力的强烈作用,才有可能发生该房屋墙体、楼面及顶板产生裂缝的状况。
而塔吊从高空坠落后对楼房的撞击力,无疑就是这种具有强烈作用的外力。
因此,经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检测的刘嫒芳房屋受损状况系因七建公司塔吊坠落撞击造成之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应予认定。
七建公司主张刘嫒芳房屋受损状况可能另有原因造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高度危险作业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依日常生活经验及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的检测报告判断,七建公司塔吊大臂碰撞与刘嫒芳房屋受损状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盖然性较大,刘嫒芳对该因果关系存在事实已尽其证明责任。
七建公司诉讼中主张该因果关系不存在,依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在刘嫒芳完成举证责任后,应由七建公司提供相反证据就该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事实予以证明,但七建公司未提供证明该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据,故七建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刘嫒芳为证明其房屋所受损害事实及所受损害与塔吊大臂碰撞具有因果关系,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该鉴定对象指向的是刘嫒芳居住的具体房屋,与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故申请该项鉴定系刘嫒芳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不属于重复鉴定。
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并不以致害人具有过错作为损害赔偿成立的构成要件,致害人只有在证明损害结果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致害人才能免责。
诉讼中,七建公司既未主张该项免责事由,亦未就该免责事由提供相关证据,故七建公司应对刘嫒芳房屋因塔吊大臂撞击所受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建公司认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指的是致人身损害,并不包括财产损害,系对法律条文含义的错误理解,对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民法关于恢复原状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在于对被损坏之财产恢复其原有的外观、性能、结构及功能,使其发挥原有的效用,以补偿受害人所受之损害。
刘嫒芳房屋因塔吊大臂碰撞受损,刘嫒芳要求七建公司对其受损的构件及部位恢复原状,以使其达到安全居住的标准,该请求于法有据。
刘嫒芳房屋所在之楼房系1986左右交付使用,用途系居住,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从常理判断,住宅楼具有长期使用的属性,在正常使用期间,每一户房屋均应符合一般居民住宅的安全居住标准,此一事实,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认知之事实,刘嫒芳不必举证证明。
因刘嫒芳诉请之房屋原状内容,系就一般居民住宅的安全居住标准而言,故该项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七建公司关于刘嫒芳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原状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另外,根据二审查明事实,刘嫒芳被砸坏之北屋窗户、防盗窗、遮阳棚已不具有修复价值,故可由七建公司采取更换之方式承担其民事责任。
原判认定主要事实清楚,但判决七建公司对刘嫒芳房屋之木窗、防盗窗、遮阳棚予以恢复原状不当。
其次,原判未对刘嫒芳受损之房屋恢复原状所应达到的标准予以确定亦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二、七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刘嫒芳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的加固、维修、恢复原状,以使其在外观上达到一般居民住宅楼房的外观标准,在内部结构上达到一般居民住宅楼房的安全居住标准;其加固、维修的范围应包括两份鉴定报告及相关照片涉及的刘嫒芳房屋的部位。